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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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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说明: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我国在具体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等法律条文,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规章和文件,如江西省委组织部、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颁发的《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二、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众所周知,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营利,只有获利才有生存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与获利紧密相连,尽管具体表述有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不同观点。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样决定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目标,那么非营利组织的目标是什么呢?

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学的财务管理。与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相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描述为: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三、存在的问题某市现有市本级民间组织644家,通过对其中300家调查取证分析,民间组织在财务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正规的财务账目。有十几家根本就没有制度,而且有制度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并没有严格按制度操作,制度形同虚设。

(二)没有配齐财务人员。有的民间组织聘请一、二个兼职财务人员;有的就根本没有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而是由组织中的其他非财会人员临时担任;有的组织会计出纳一人兼,严重违反了《会计法》。

(三)财务人员没有专业任职资格,且专业水平较差。绝大部分财务人员均是无证上岗,专业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较差。

(四)大部分民间组织只有年度工作计划,没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度。

(五)财务信息不透明。

(六)贪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间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通过做假账、开设小金库等常用手段中饱私囊。

(七)“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进行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逃避纳税。

(八)没有达到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没有很好地发挥组织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民间组织财务问题较多,形成这样的现状,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够严。我国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都规定: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就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都要接受两个单位的直接监督管理,其  一是该民间组织所在待业和部门的主管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即业务主管单位,其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即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一经注册成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便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口头要求。

(二)民间组织的特征也直接影响了其财务管理。如业务量少,人员少,政府拨款、活动资金少,非营利性等

(三)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认识不高。认为民间组织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业务量小,非营利性,都是流水账,要不要财务人员无所谓。

(四)行政色彩较浓。大部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是息息相关的,民间组织责、权、利还不十分明确,组织与政府、市场关系含糊,导致内部财务十分混乱。有的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随意开支,使财务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

(五)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甚健全。如《条例》未能对相关惩处方法进行细分,导致有关部门查处难,处罚更难。

(六)由于民间组织是个特殊的法人组织体系,政府政策相对倾斜。比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少人钻政策空子,非法牟取暴利。他们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衣从事营利性活动,这样既可营利,又可逃税。

(七)缺少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及公众监督机制。对公众而言,除慈善组织外,普遍没有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信息的习惯,这种封闭自我的意识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社会对民间组织的“公信度”不高,既谈不上信任也就难以参与和资助。缺乏评估机制,使得民间组织难以正确的认识自我;缺乏评估机制,也使得民间组织对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时修正。

五、对策和建议

从上述对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中可以看出,要想很好地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首先就要从推进民间组织财务制度建设开始。为此,作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 从政策法规角度出发,全面完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

1.完善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条例》中,对非法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相应处罚要细化、深化。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对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要深化到对民间组织具体各项行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如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规范与使用、财务管理、接受社会公众评估等一系列管理事务方面,全方位地使民间组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配齐专职财务人员。收入和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对象,而财务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预算以及用以规范收支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组成的制度体系。所以还要建立财务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职业道德规范,使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言行有章可循,制度得到落实。

3.建立以各项财务指标为核心的外部评估机制。如以资金的使用与运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活动成果和年支出规模、财务状况等多项财务指标作为外部评估体系,通过制度化的评估促进民间组织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政府应参照行业管理的做法制定民间组织等级标准,实行等级评估管理。等级的称谓应通俗易记,等级的标准要尽可能明确细化,避免操作的随意性。要便于公众监督,也便于民间组织的自律。在专业民间组织评估机构暂时空白的情况下,可先由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实施或由民间组织联合体组织实施。但不管是誰组织实施,都应由民间组织自身根据等级标准先进行自我认定。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竞争,所以不能一次定终身,应一年一评,做得好可升级,做得不好则降级。评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

(二)从社会角度出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环节。应由“双重管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民间组织财务开展检查、审计工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年检、审计、财务、社会捐赠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严格审定民间组织的营利分配。使民间组织的财务达到公开、透明和规范,树立民间组织崭新形象, 并让公众更加了解和接受社会公益服务。

2.公安部门加大对民间组织违法、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要对民间组织定期地进行财务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实行严格的章程审核制度,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不能让每一年度的年检成为一个形式,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整体打击优势

3.建立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通过报刊、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4.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对违规违法人员的检举揭发,褒正贬邪,抑恶扬善,促使民间组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从民间组织自身角度出发,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1.加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明确责、权、利。民间组织也应象营利企业一样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应定期对民间组织负责人及各级员工的培训。只有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资金才能被更为有效地使用。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044- 02

为了帮助农民家庭投资创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其增收增富,按照中央与江苏省委关于稳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精神,盐城市在2006年于亭湖区便仓镇开展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程,经过了6年多的运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经发展至138家,总计吸收20万农户。自开展试点工程以来,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计为农民发放贷款120亿元,引导增加三农投入超过了300亿元,这已经成为农村金融服务渠道的有效补充之一。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依然处于试点阶段,规模总体较小,带动力不足、管理水平偏低,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办社宗旨不突出

少数互助合作社在试点过程中盲目的追求利润,直接或者间接提高互助金的利息,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办成“商业银行”;同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本的分红相对较高,少数合作社的回报率已经接近了10%,这就违背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此外,给予农民的互惠政策并不突出,很多入社农民未能享受到二次盈余分配,即使能够分配到少数的红利,也没有达到《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返还比例。

1.2 内部管理不规范

在现有的138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运行的不到90%,约有10余家互助合作社的运行并不规范。这表现在未对发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批、未将民主管理制度进行落实两个方面。虽然盐城市已经制定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办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还有少数的合作社未按照章程办事,重大的经营方针依然由少数人决定,没有充分突出社员的主体地位。

1.3 税收问题尚未解决

就现阶段来看,盐城市138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均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相关条例中明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禁止从事与赢利经营有关的活动,这并不符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定位,也不利于其良性发展。在2010年实施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条例条件者,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但是不得将其作为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登记”。实际上,条例中尚未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前置条件进行全面落实,加上报税环节繁琐,这就导致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

2 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现有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政府方面要加强对互助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为了更好地促进互助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必须为其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明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上级监管部门,对合作社进行正确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为符合条件的互助合作社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合作社财政转移支付的扶植力度,将农业扶贫资金与财政支农资金集中起来,以国家公共形式投入互助合作社之中,改善其资本构成、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全面实现扶农、支农和强农的最终目的,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机遇。

2.2 加强对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教育

虽然试点的时间还不长,但是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这就说明盐城地区的农民有着合作的需求和基础,但是在试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除了政策方面的影响,还有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很多管理岗位都是由以往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会计岗位工作过的人来担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缺乏资金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常常会出现贷款不规范、处理方式不科学等行为。为了促进互助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各个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2.3 探索新型的风险防控方式,促进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求存方式,其风险既包括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内部的经营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外部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盐城市鼓励农民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在税收方面也予以了极大的优惠,这就为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市场风险主要指利率风险,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利率是固定的,一旦遇到利率上调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出现基础股的退股情况,这就会给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互助合作社的借贷利率应该参照市场利率来制定。

除了外部风险外,内部风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指员工道德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与运行机制风险。为了应对内部风险的发生,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实施本地社员管理制,加强对社员身份的稽查,全面降低运行机制的风险。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借贷保险制度,以贷款业务作为切入点,利用互助合作社的渠道,为客户提供保障,此外,还可以探索多种信用工具,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货币化,作为担保和抵押的工具,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陆立才.对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几点思考——阜宁县硕集镇富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调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7).

[2]陆立才.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机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构建模式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已从院校管理及运行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由数量扩张型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效益型的内涵式发展转换。组建职教集团,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是职业教育内涵式的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职业院校为区域产业服务的有效途径。目前,浙江省的职教集团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有不少的职教集团存在着网站建设少、组织机构松散、执行力度低等问题,且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浮于表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职教集团体制障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因此,构建合理健康有效的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治理模式,是职教集团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集约化作用的前提。

一、政策与制度的保障支持

职教集团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职教集团健康管理和运行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需出台针对职教集团组建后运行和管理的专门性政策。近些年,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集团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性质与职能、组建原则、组建形式、组建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职教集团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只是规范了职教集团组建的程序、原则和形式,对职教集团组建后运行、管理和奖惩机制尚没有细致的规定。其次,积极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目前,浙江省大多的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是非赢利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导致职教集团内部的执行力低和凝聚力低,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落实职教集团独立的法人地位,使职教集团成为剧透独立的法人机构的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建立专项评估审核制度。职教集团是在志愿平等的原则下建立的,且是非盈利机构,因此在项目的合作和运行方面缺少动力机制。通过政府建立的专项评估审核制度,对“不作为”的职教集团给予警告,促使其不断的改进组织机构,给予其外部压力,推其向前发展,发挥职教集团的效应。

二、完善组织结构和配套机制

1.组织架构的完善

(1)职教集团的管理架构以实现“分层监管、全员参与、素质培养”为理念,通过精简的管理架构、高效的运行程序、有效的制衡机制及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来达到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职教集团管理系统中,可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分为五个层面,理事大会由全体利益相关者组成,是职教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协议相关者组成,是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工作机构。秘书处下设“教务委员会”和“教学管理委员会”。在改善管理架构的同时,“学生素质培养”也是一项重要工作。把教学素质保证的程序制度化,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质,职教集团设立相关平台,让教学人员和学生能够以活动为载体,进行灵活、多样的学生素质教育。职教集团各项机制虽然是独立运作并由不同部门监管,但是集团组织中透过不同委员会定期会商,使不同的部门互相配合,以确保评价或审议结果能提高集团组织之间的合作,在集团组织内部,可提供讨论平台,如举办专题的交流会,让教学人员互相交流教学心得。

(2)确立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独立法人身份目前除个别职业教育集团外,浙江省建立的职教集团大多是非赢利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无独立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这就使职教集团的功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一是,集团成员之间的合作均靠协议维持,成员之间形成契约关系,但该类契约的甲乙关系不是成员与集团的关系,导致集团成员之间的紧密度受到局限;二是,集团的一切操作规范的法律有效性都只能通过某个成员单位(大多是牵头单位)的法人地位来实现的,在集团对外开展各项活动例如联合招生与企业缔结校企合作协议时,只能以某个成员单位的身份而不是集团的身份来行使权力,导致权利的局限;三是,由于集团没有法人身份,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中就难于界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导致了运作的随意性。因此,要加强职业教育集团的建设,强化其管理与运行,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快确立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独立法人身份。可以考虑通过在民政部门注册,授予职业教育集团社团法人身份,将职业教育集团纳入社团法人的管理框架之中。也可以将职业教育集团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使其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3)强化职业教育集团制度建设职教集团的建立是在各参与单位自愿、互惠、平等的原则下组建的,其组织方式一般是院校、政府或行业牵头,与其他参与成员通过订立章程,签订协议,形成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众多成员的非营利联合体。各集团成员在这个平台上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校企合作授课等等。而集团成员之间的合作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这个制度保障就是完善的集团章程配合一系列专门性的具体化的规章制度。浙江省大部门的职教集团都制定了章程,但在保障章程实施的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还尚未成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理事会会议制度、集团信息沟通制度、集团财务公开制度、集团成员资源共享成本补偿制度、协调统一的教学标准与质量考评制度等。

(4)整合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职教集团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各成员之间需达到利益一致和均衡才能形成统一的行动。如若不然,则无法发挥职教集团的作用。要整合职教集团中利益相关者们的利益,在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同时满足各方利益诉求,需要职教集团在管理和运行方面的调整,更需要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其他群体和个人的利益,承担起自身相应的责任。首先,在职教集团组织机构方面,保证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方拥有畅通的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理事大会作为集团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由全体利益相关者组成,集团的重大决策必须由集团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定,比如邀请行业、企业参与职教集团中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企业可以在此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可以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集团需设置监管部门,负责对集团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机构的各项决议及运作能够兼顾各方利益;集团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素质委员会、校企合作中心、实训管理中心等机构,机构成员由各方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各机构就集团运行中的问题定期协商,以使不同部门能够相互配合,促进集团各方之间相互合作。其次,强化集团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意识和负责的精神。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利益诉求的满足,必须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前提。职教集团中的利益相关者们应当意识到,当每个参与者都将自己的优势发挥出来,积极承担各自的职教集团中的责任,虽然短时间内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负面后果,但是长远来看,各方的团结协作会促进集团的发展壮大。集团产生最大的利益,各方利益相关者们的利益诉求就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够产生各方共赢的局面。因此,作为职教集团中的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关心、扶持职教集团办学,并给予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相应的指导和督促;职教集团中的学校要重点提升师资、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质量,增强自身的吸引力,职教集团中核心学校应当适当关心在职教集团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院校,并积极配合企业、行业方的合作;企业需要关注学校技能人才的培养,让学生在企业的顶岗实习中学到扎实的技术;行业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内容、方式等予以及时的指导。

参考文献:

[1]章建新.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研究———基于公司集团与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比较[J].职业技术教育,2012(16).

[2]赵善庆.职教集团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5(1).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组织;市场经济;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F06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246-02

民间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公民自愿组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不以营利、政治及宗教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民间组织数量上呈加速增长态势,增长幅度逐年增大。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6.3%;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5%;基金会1390个,比上年同期增加21个[1]。但是,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关联

从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存在着有机的内在联系。

(一)民间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市场经济的导入,打破了传统整体性的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异明显化的趋势。有分化必然就有表达,人们为了维护、实现自己的利益必然要设法突破个体行动的能力、智力、体力的局限性,去和那些与自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或组织结成利益的纽带,并运用集体行动的力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而民间组织在为人们提供代表和表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及实现自我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这就大大增强了人们参与民间组织的积极性。从世界范围内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都非常发达,而市场化程度不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发育一般也比较滞后。从我国民间组织的地域分布来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东部等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数量较多,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数量较少,形成了一种区域有别的发展格局。如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民间组织数量较多、增速较快,而西部大多数地区民间组织发育不足,数量较少[2]。

(二)民间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首先表现在民间组织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更好地实现从“掌舵”转向“划桨”,政府需要剥离一些社会职能。而民间组织作为社会自我治理的重要主体,最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事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组织依托。其次,民间组织也是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竞争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由于政府在组织开展救助活动方面常常受到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民间组织的出现恰好顺应了这一社会治理的需要。民间组织植根于社会,能够从社会底层和社会弱势层面开展社会救助、福利服务等工作,能够有效地通过吸纳、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及时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再次,民间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得力参谋。一方面,民间组织所具有的联系企业和民众、联系企业和政府的功能,可以收集、整理、反映社会第一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表达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真诚的呼声,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因此可通过民间组织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调控意图传达给企业,企业据此调整自身经营行为。

二、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审视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当前仍然存在与政府关系没有理顺、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而来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改革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来的人员。即使有些民间组织是由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但由于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也会使其容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随意干涉,以上情况使得我国民间组织带有非常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具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体现不出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特点。在此情况下,只要搞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即便服务质量不够好,民间组织仍然可以承揽大量业务,处于这种处境下的有些民间组织甚至产生“寻租”行为,以谋求更大利益。这些现象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组织的自律及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我国一些民间组织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缺乏规范、公信力不强等问题。从职能定位和自律管理角度方面来看,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亟待健全。一些民间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而且在管理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民间组织的公信力看,一些民间组织偏离了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宗旨,有不当营利行为,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些行业性民间组织职业道德缺乏、服务意识不强,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时,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在质量评比、资质认证和市场准入方面,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使民间组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严重受损。

(三)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对一些重要的民间组织、中介服务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更多的民间组织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管理依据除了“条例”、“规定”,就是“办法”、“制度”,缺乏综合性法律规范来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运行。由于立法层次低,政策文件多,不仅无助于民间组织管理质量的提高,反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乱:一方面囿于发展地区经济、行业经济的目的,行政法规会带有地区局限性,使得地区、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的格局,破坏了正当竞争的秩序;另一方面,与法律相比,行政法规内涵不够明确、严谨,对其外延的理解、把握也因人而异,从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培育民间组织――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选择

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形成推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合力”,是“升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选择。

(一)政府要转变观念、调整职能,积极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政府部门首先要在观念上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应该充分尊重民间组织的民间性,不能把它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部门,不能随意干预民间组织的内部事务,使民间组织能够自主地开展符合其组织宗旨的活动。应以民间组织的成长发育需要为出发点来选择管理方式,尽量尊重并培养民间组织的主体意识,同时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提供积极的扶植,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帮助民间组织解决影响其发展的资金、人才缺乏等问题,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民间组织发展不竭源泉在于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资源。因此,民间组织要面向社会,积极了解社会需求,真正发挥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为此,应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目标和功能,规范的章程,健全的内部机构,制定组织规划等;要逐步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日常管理活动鼓励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信息公开,充分体现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努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良性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三)加强民间组织的法制建设,为民间组织营造透明的法治环境

从现行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低,法制化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因此,除制订一些完整的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法以外,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其地位、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确立与各类民间组织相适应的责权范围和运行规范,为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机构,完善合理的评估体系,对民间组织的运作绩效进行有效评估。只有将各类民间组织纳入规范的法制渠道,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民间组织的发展方向,才能使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