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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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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然垄断 除外 豁免 管制

自然垄断的理论

要知道哪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必须要明确自然垄断的本质特征,而欲了解其本质特征又必须理解关于自然垄断划分的经济理论。惟此,才能进而对自然垄断行业适用恰当的规制方式。然而,现今我国经济学界关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没有统一的观点,“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准确认知自然垄断的属性”(王俊豪,2009)。当代流行的教科书中对于自然垄断本质特征的揭示均是以规模经济作为依托,如格林沃尔德认为,自然垄断是一种自然条件,它恰好使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有最适度规模的公司(肖兴志,2003)。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动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当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也有学者是以成本次可加性作为自然垄断的理论依据,如鲍莫尔、潘扎和威利格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应该是其成本的劣加性。沃特森也认为“自然垄断指的是这样一种产业,它的成本函数是,几个企业的联合生产不及一个单个供给者提供相同产量时便宜,即单个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更有效率地向市场提供同样数量的产品”(肖兴志,2003)。不过我国学者对前述两个理论提出异议,有认为规模经济已经不再是划分自然垄断的惟一依据,也有学者对成本次可加性作为范围经济的中运用也提出怀疑。在异议基础上,关联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经济似乎已有被大家认同为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依据的趋势。同时,异议学者对于自然垄断给出各自的解释,有的主张,从成本次可加性出发并强调生产要素的供应缺乏弹性并带来社会福利净余收益的自然性质,得出自然垄断并非是竞争的结果,从而提出新的自然垄断概念(王俊豪,2009)。有的认为在规模经济基础上加上垄断效益大于竞争效益这一充分条件,才可以认为是自然垄断,并将垄断效益大于竞争效益作为自然性而无法用竞争去改变(李怀,2004)。

笔者认为,传统上对于仅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性作为自然垄断的理论依据存在适用前提条件,在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规模经济针对仅是生产一种产品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如果离开这一假设条件其合理性就受到怀疑。生产成本次可加性对于规模经济的发难就是如此,生产成本次可加性针对的是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情况,其已超出规模经济的适用假定前提条件,从而生产成本次可加性与范围经济就具有天然的联系。对于单一产品自然垄断的理论基础规模经济的非难,并以网络经济替代,是考虑到规模经济中的规模大小问题,网络经济是一种特殊的规模经济,其规模之大可以达到一个国家之领域范围,因而不适宜竞争,而传统的规模经济中,规模经济垄断效益与竞争效益未进行充分比较,难以得出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就可作为自然垄断的结论。而网络经济可经得起此种比较考验。换言之,网络经济是在规模经济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入说明,也是当今技术条件下规模经济在现实生活中的新发展,二者本质上并不矛盾。关于成本次可加性的批判方面,“因为成本次可加性在边际成本和长期平均成本上升的时候也存在,而长期平均成本上升是不存在规模经济的”(李怀,2004),此时应引入竞争,而且学者“发现弱增性在任何垄断中都存在,多产品情形下对应任何产量的严格次可加性并不能得出自然垄断就是可维持的结论”(王俊豪,2009)。学者提出的怀疑具有合理性。所谓的范围经济,学者已从仅具有附属性说明作用角度来否认其具有独立判断规模经济的功能(李怀,2004)。至于异议学者提出的对自然垄断新解释,应该说陆伟刚教授遵从了自然垄断的“自然”属性,符合自然垄断的原始提出者穆勒指出的自然条件限制,然而由于世界科技的发展不能仅以此种自然稀缺为生产要件作为垄断必要条件,应在新条件下对自然属性进行新的界定或扩大,李怀教授提出的网络经济也应包括在自然属性之列,因为“某些网络化产业背后可能确实存在着某种天然适宜垄断的特性”(李怀。2004)。也就是说,不能固守资源的有限性来探讨自然垄断,应将“自然”定位于当时的技术与需求不变前提下,此行业是否适合竞争。此种自然资源垄断即属于曼昆教授所谈的“垄断资源:生产所需要的关键资源由单个企业所拥有”,由于“虽然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是垄断的一个潜在起因,但实际上垄断很少产生于这种原因——拥有没有相近替代品资源的企业的例子很少”(曼昆著,梁小民、梁砾译,2009)。不能固守资源的天然稀缺属性。对于确定竞争适合与否的标准虽有生存技术进行检测,然而,现存的外国经验足以借鉴。

鉴于新的自然垄断理解,上述学者对自然垄断进行了类型划分,李怀教授提出完全自然垄断和准自然垄断。完全自然垄断不适宜于竞争,而准自然垄断适宜于有限的适度竞争。陆伟刚教授赞同于良春教授提出的按边际成本定价划分的强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和竞争市场的三分法。学者用词虽有不同,但总体表达内容一致,所谓的完全自然垄断也就是强自然垄断,准自然垄断也就是弱自然垄断。出于用语的习惯,本文采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之所以进行理论分析和类型的划分是因为针对垄断的“自然属性”的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因此从实践出发,就有必要划分哪些行业是属于强自然垄断,哪些是弱自然垄断?在此举几个国外成功经验的例子。在铁路运输方面,它主要是由路轨线路、车站、运输设备构成。其中车站相当于网络中节点,路轨线路相当于网络的有形连接,二者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只要现有的技术能承担社会所需求的客物流服务,此网络结构就属于强自然垄断,实际上也是如此。因此,在这网络结构中不易引入竞争。如果引入竞争,由于固定资本投资相当大,在现有的消费需求下,其边际成本总处于下降阶段,此时平均成本要高于边际成本,如以竞争的边际成本定价,必出现亏损,同时因引入竞争多增添的固定投资因其有专用性而无法转移它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而在提供运输方面可引入竞争,以降低价格,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福利得到改善。不过,这里的竞争,学者们多认为是适度的竞争,其原因或许就是此行业属于弱垄断,这也就说明了垄断强弱的划分对于反垄断法正确适用的价值意义。在航空运输方面,基本思路类似于铁路运输,此处不予多述。在电力产业方面,它是由生产电的发电厂、运输电的输电网、变低压电为高压电的变电网构成一个网络结构。其中发电厂相当于节点,而输电网和配电网相当于连接,对于承担运输功能的网络连接部分,其属于强自然垄断,不易引入竞争,理由同上。

适用除外理论

首先弄清什么是除外,将除外的理解与反垄断的豁免进行比较联系,因为国内学者大部分对此二概念经常等同(王晓哗,2008;吕忠梅等,2007),只有少数学者对二者进行了澄清(许光耀,2006;时建中,2008),本文对前述澄清的主张称为区别说。之所以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的概念会导致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某些反垄断状态或行为,即对垄断仅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范,还是适用专门的管制法规范,还是二者均可规范,因此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价值。对于某些垄断是否由反垄断法进行调整,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还关涉法律适用的主体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此观之,此区别绝非仅是理论上的文字游戏,实具法律意义的定性区别。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区别说于理论上具有逻辑性,于实践上具有合理性。只是对于除外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区分为绝对除外和相对除外两类,而相对除外又可再分为状态除外和行为除外,对于行为除外还可再分为搭售、拒绝交易、价格岐视等类型除外。

首先谈区别说的正确性。区别说均认为除外情形根本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情形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虽然除外与豁免的结果均是相同的,不承担反垄断法律责任,但得出结论的过程和机关不同。除外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某些不适于竞争法领域事先作出排除的规定,不管此种情形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结果以及限制程度如何,反垄断法对之避让三分,不得进行干涉,也就是说此时反垄断法无适用余地。其如此规定或根据国家利益考量。或根据政治需要,或根据特定情形如自然垄断特点等。豁免则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垄断进行分析认定得出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这里所谓的一定自由裁量权乃在于:豁免是有条件的,此不同于除外的绝对无条件性,它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定豁免的条件进行考量分析认定的结果。当然,对于这些条件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由此观之,二者之区别难谓不重要,其涉及所争论问题的最终法律定性。

再谈下除外之划分。除外之划分意义也关涉争诉问题的法律适用和结果。对此问题的提出,缘于笔者对美国管制行业的绝对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并用反垄断法的思考,以及对中国学者(不管是同一说还是区别说)对于除外情形解释为包括行为或者垄断之理解。如果反垄断法或其它法律规定全部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法。此属绝对除外情形,如美国1914年《克莱顿法》第6条明确规定,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和园艺组织不适用反垄断法。如果法律仅规定限制竞争的一种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则属于相对除外情形,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其仅规定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对于以上主体实施的其它反垄断行为如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势力行为并没有作出除外规定,对于此种未定的行为,如果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仍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再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于知识产权的垄断状态进行了除外规定,但对于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并没有除外。因此,对于除外的再划分规定,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不致于使人误为限制竞争的所有情形均被除外,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错误发生。

反垄断法主要立法目的是排除市场的竞争限制,而此目的的实现是必须依赖于市场的存在。也就是说,反垄断法这一上层建筑的存在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为国家所采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市场的配置资源有效性,即经济效益。然而市场经济并非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如垄断的产生。而且也对某些领域也无能为力如公共产品。因此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天生不足,政府对市场干预之一反垄断法规制即发挥作用。其规制对象主要为市场的三大领域,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兼并。其实,这三领域的划分或描述是按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可称之为规范类型。如果从理论上进行划分,可以将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统一归结为行为领域,因为二者本质属于当事人之行为。企业兼并实质上是对市场结构的调整,防止垄断结构或寡头垄断结构的产生,可归属于垄断状态或结构领域(为本文方便,下文统一称之为垄断状态)。由此,反垄断法调整领域可划分为行为和垄断状态两大领域。由此引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各国反垄断法均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规模经济的垄断状态不提之,仅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提高警惕,说明,企业之合并不一定具有规模效益,或具有其它重要经济危害性。那为什么对自然垄断行业不进行反垄断调整呢?另外,对某些本属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为何又对之置之不理呢?换言之,自然垄断之反垄断除外之理由何在?

除外适用与反垄断法适用均是对市场微观主体之规制,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良好运行这一总目标,也应完全符合市场规制之目标,正如反垄断法所要维持的“竞争能为我们带来“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刘宁元等,2009)一样,除外调整也应具有此理想。然而,如同“竞争于反垄断法的意义确实重要,但它承载不起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它不过是反垄断法为实现政策目标而倡导的方法和手段。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应当是根植于竞争背后的东西,是国家通过维护竞争希望达到也能够达到的效果”(刘宁元等,2009)一样,除外调整在作为国家进行经济干预时也具有相应的政策目标。除外适用之目标也同样具有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其目标也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所谓经济目标的理论基础与前述自然垄断理论密切相关。限于文章的限制,此处不予赘叙。社会性目标并非单一。或出于信息不全或出于经济地位不对等或出于社会稳定全局性考虑,本文仅以农产品行业为例,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对于农业的某些经济行为进行了除外适用,学者对此除外理由也基本相同,莫不是基于农业生产者对于消费者信息之缺乏、农产品本身生产周期长、易腐性等所致农业生产者对抗风险能力较弱,农业处于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影响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时建中,2008)。

自然垄断行业之规制方式

前文已谈到自然垄断行业因除外理论而不适用反垄断规则,该行业的企业垄断就具有合法性。如此,其是否就可以任意而为不受任何拘束?若此,垄断企业因无竞争,在管理成本、技术更新等方面将不具有竞争情况下的所具有的效率和积极性。同时。垄断企业所具有的经济人的理性必使其滥用其经济优势力以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之需求,由此将会导致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将超过竞争条件下的产品价格。从而侵害消费者利益。这样的结果就会使除外领域的理论束之高阁,与实践背道而驰,实有对反垄断法除外的行业进行干预的必要。虽然,随着放松管制(规制)理论的兴起,技术进步缩小了自然垄断的范围,但各国根据现有的条件仍存在一定范围的自然垄断,对该自然垄断企业仍进行有效的政府规制。问题是,如何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反垄断法对此完全不干涉吗?

首先,关于自然垄断企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问题。根据上文论述的除外理论,只要适用除外规定,反垄断法自然无权进行规制,这应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必须指出的是,自然垄断行业是否全部适用除外规定,即其垄断状态及全部垄断行为。这一问题必须得到澄清,否则会造成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方法的误解,并关涉规制机构权力的分配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根据除外适用范围的大小而定,也就是说,当自然垄断行业全部适用除外规定时。反垄断法就不得适用,既使其行为具有符合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比如,“美国1984年的《航运法》(Shipping Act)含有一套类似反托拉斯类型的条款,适用于受联邦海事委员会管制的公共承运人,而且明确禁止针对该机构管辖内的行为提起私人反托拉开斯诉讼”。如果自然垄断行业仅部分范围适用除外,则未涵括在除外范围的部分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则。由于除外与反垄断之间形成一种零和博奕状态,除外领域越大反垄断法适用余地就越小。因此,对于自然垄断企业的除外适用,应具体分析其除外领域之范围,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的适用。这里必须提及的是,除外规定是否必须限于反垄断法之明文规定?换言之,如果反垄断法没有明文规定行业适用除外,是否必须适用反垄断法?美国反垄断法虽无规定,但其在司法判例中进行了合理的解决。法院Sound公司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的判决中“内含豁免”部分认为,法院从来没有因为联邦机构对被告的行为存在管辖就认为反托斯法不适用于被告这些反竞争行为,而且,只有反托斯法与规制法律之间有明显冲突时才含有反垄断法的豁免适用,或者当反垄断法的适用将干涉规制机构的运营时才存在豁免。并据此认为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的语言和历史未使法院相信国会在建立规制通讯行业的制度时意欲代替反垄断法,从而对本案适用了反托斯法。而在另外一起案子中,美国最高法院基本上适用同一分析原则,认为固定的佣金制度是在SEC的积极监督之下,其不属反垄断法管辖范围,如果适用反垄断法,将会由于违反谢尔曼法规定阻止固定佣金制度,由此将会造成反垄断法不恰当干涉证券交易法所期待的运转,从而决定本案不适用反垄断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由此看出,在反垄断法没有明文规定除外情形下,并非一概要适用反垄断法,而应视其它规制该行业法规的规定宗旨是否与反垄断法之宗旨相左,及相应的规制机构是否已经对于相关的产业进行了详尽的尽职实质管理。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音乐剧产业麦当劳化的提出

美国学者乔治・里茨尔在经过对麦当劳餐厅以及众多社会现象进行考察和总结之后,在其著作《社会的麦当劳化》一书中提出,麦当劳化(McDonaldization)是指一个社会经历着快餐餐厅之特色的过程,即快餐餐厅的准则正逐渐支配着美国社会和世界其他地方越来越多的层面。麦当劳化是理性化的再概念化说法,是指从传统思维转向理性思维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麦当劳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全球连锁快餐店。它从一家为过路司机提供餐饮的快餐店,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快餐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之一。麦当劳的创始人雷・克洛克认为实施标准化的生产与管理是其成功的关键。全球的任何一家麦当劳连锁店都可以为顾客提供相同质量、统一标准的食品、服务和用餐环境②。也因此,麦当劳的经营模式才能够被成功的复制、输出,并实现规模效益。所以,标准化是麦当劳成功的核心。

麦当劳的经营模式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的诸多方面,音乐剧产业的发展也在走着麦当劳化的路子。有人曾经提出质疑,认为在中国演出的音乐剧《猫》是盗版,不同于在百老汇和伦敦西区演出的《猫》。我们有这样的质疑声,是因为我们对于音乐剧这个产业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就如《猫》的制作人所说,“不管在什么样的剧场,《猫》的演出规格是一致的,不论是在百老汇、伦敦西区,还是今天在天桥剧场,你们看到的将会是跟百老汇和伦敦西区一模一样的《猫》”。所以,以《猫》为代表的商业性音乐剧,无论在全球哪一个城市上演,它的内容、场景、服装、道具,直至每一个细节都是一样的。这样的音乐剧制作标准与麦当劳全球连锁店的经营模式可以说毫无区别。商业化音乐剧的制作和演出就如同在麦当劳的连锁店里烹饪标准化的汉堡包一样创造出标准化的艺术产品,然后在全球不断地复制,运用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现代化营销模式将其推向世界市场,并获得丰厚的利润。由此可见,麦当劳、星巴克等快餐业的生产与营销模式与音乐剧这种舞台艺术的制作营销方式没有区别。所以,音乐剧产业的发展也在走麦当劳化的道路。

二、文化与麦当劳化

由于文化领域呈现出麦当劳化的发展特征。所以有人提出,文化领域要反麦当劳化。因为它会使原本应该多元化的文化走向单一和凋零之路。于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下反对文化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文化产业中的“文化”只是“产业”的修饰词,归根到底,我们要做的是“产业”。当然,文化产业是有意识形态属性的,这就要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在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能够正确引导大众审美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我们现在更多地听到“发展文化产业”的呼声,更经常地看到了对于艺术品生产的投资。这些投资并不是在做慈善,而是看到了在文化艺术领域同样可以通过资本的投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风靡全球的音乐剧《猫》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证。

在后工业化时代,人们对于艺术产品的生产不再简单的停留在“买方市场”,而是为了取得更丰厚的利润,朝着“卖方市场”方向发展。通常,产品的生产是根据市场上消费的需求来决定的。随着高科技,尤其是现代传播媒介的发展,艺术品的生产不再仅仅被动地接受消费者的要求,而是朝着积极主动地诱导消费者审美消费需求的方向发展。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不断扩大其覆盖的范围,并且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传媒在让尽可能多的人们分享相同审美经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其所覆盖的范围具有趋同性的特征,使人们在艺术和审美的欣赏与爱好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现象。这就是在现代传媒的影响下,艺术品的生产所具有的标准化的特征。它决定了音乐剧《猫》的全球演出必须像麦当劳的全球连锁厅一样,必须遵照一个模式、同样的版本。也就是不论在什么地方演出,不论由哪位演员担任剧中角色,都要严格遵守音乐剧《猫》的最初设计。通过这种方式的全球演出,保证了音乐剧《猫》的品质,但是与此同时也抹杀了不同地域带给《猫》的别样的创作灵感,使其丧失了创造性。后工业时代的文化传播正是通过这种方式,用貌似高雅的艺术将人类文化与审美爱好无趣地引诱向同质化与平面化,艺术中那些最具艺术与人文价值的内涵,必定要在这个过程中被,使艺术原本可能拥有的美学深度经过无情的快餐化处理,堕落为它的平面化了的镜像③。

艺术与文化的趋同性并不等同于艺术的低劣化。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即使我们现在的艺术产品不以思想深刻为首要诉求,但是我们艺术品制作也更需要大手笔的资金投入,以及一流的艺术制作团队。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讲,标准化的艺术品制作比起传统的高雅艺术更需要大资本的投入和更多的智力和创造力。在对于艺术品生产大资本的投入中,有70%以上是用于吸引有才能的、具有创造力的优秀艺术人才的。虽然一部音乐剧的成功不是仅仅几个人的创意就能成功的,但是那些超乎常人的艺术家的非凡智慧与创造力是一部音乐剧成功的关键。以《猫》为标志的工业化音乐剧是以精致得无可挑剔为特征的,但是商业至上的诉求决定了技术层面上的精致与思想和艺术上的平庸,必然并行不悖地存在于所有这些作品之中④。

三、音乐剧产业的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的概念逐渐被用到了很多领域,比如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和鲍恩很早对现场表演艺术中存在的规模经济现象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发现,在选定的11个交响乐团样本中,大多数乐队每场音乐会演出的成本都随着每年演出场次的增加而显著下降。在典型情况下,单位成本不会在产量的整体范围内出现下滑。更确切地说,对于某地管弦乐队而言,单位成本在其每年的音乐会场次达到90―150场之间时,将达到一个最低值,并在此之后趋于平稳⑤。

规模经济现象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达到一定程度后,一支管弦乐队无须在排练上花更多的时间,就可以提供更多场次的演出。例如,如果乐队可以提供三个时段的门票预订服务(假设分别为周四晚上、周五晚上以及周日下午),那么它就可以在一周中将同一乐曲演奏三次。如果需求上涨到可以加演第四场,那么这支乐队就可以在无须增加任何排练开支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场的演奏。规模经济的第二个原因(与前一个相比或许不那么重要)就是,经营管弦乐队所需要的行政开支不必随着演出场次的逐一增加而增加。因此,“经常开支”能够被更多场次的演出所分摊,从而随着演出季度的延长,使每场演出的平均固定成本不断下降⑥。

出于同以上两个原因的相似性,规模经济对舞台演出剧目、歌剧、音乐剧、芭蕾或其他舞蹈形式的制作商来说同样适用。因此,我们认为规模经济能够在所有的现场得到实现。经济学家史蒂文・格洛伯曼(Steven Globerman)和萨姆・H・布克(Sam H Book)运用了与鲍莫尔和鲍恩略有不同的方法,对一个由加拿大交响乐团和戏剧公司构成的样本进行了研究。他们证实,当交响乐团的表演达到每年约115场次的水平时,就会出现规模经济。他们还发现,戏剧公司规模经济的延伸范围要更广一些:“每场演出的最小成本……在演出达到约210场时得以实现”⑦。他们推测,与交响乐团相比,在戏剧活动中,规模经济的范围越大就反映出其每件作品的固定成本越高。

最后,在1985年,马克・兰格Lange等人共同编写了《Cost Functions for Symphony Orchestras》(《交响乐团的成本函数》)一书,他们采用了相对于鲍莫尔和鲍恩的研究范围更广的一组数据,并运用了与其不同的经济计量方法,同样证实了交响乐团中存在的规模经济。他们发现,当每年的音乐会场次在1―65场之间时,每场音乐会的平均成本是随着场次的增加而下降的,在67―177场这个广阔的区间里是不变的,而在其后的更高产出水平上,成本是急剧升高的⑧。这就是规模经济的临界点。

现场表演艺术在生产上表现出系统的规模经济。当我们用演出周期或演出季度作为规模衡量的标准时,产出的单位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降低。这是因为,随着演出场次的增加,任何一个作品或任何既定常备剧目的固定成本会被更多的表演节目分摊。随着个人平均收入的增加,门票的需求曲线将向右移动,售出的门票数量会增加,演出季度也会延长。由其导致的单位成本的减少有助于抵消由生产力滞后所引发的成本递增的影响⑨。

既然规模经济对几乎所有表演艺术来说同样适用。那么,我们认为规模经济也能够在音乐剧的制作中得以实现。音乐剧具有需求双重的规模经济性:一方面,从供给角度看,音乐剧作品的制作和设计成本较高,若要呈现一台音乐剧,音乐剧制作公司会投巨资创作和设计,但一旦音乐剧制作完成,它的复制成本则相对较低。随着音乐剧作品的复制数量(上演的次数)的增加音乐剧的长期平均成本便会逐渐下降ww需求角度看,随着音乐剧上演的次数增多,观看音乐剧的观众数量也随之增加音乐剧的平均价格将会下降。

四、音乐剧产业的麦当劳化是实现

规模经济的必由之路

当年韦伯就像是创造了一个知名餐馆品牌一样创作了音乐剧《猫》,它的最初投资高达45万英镑,但演出回报更是惊人:从它1981年和1982年分别开始在伦敦西区和百老汇上演,竟然连续在新伦敦剧院演出21年,在百老汇的冬日花园剧院演出近二十年;它还先后被翻译成14种语言,在世界二百多个城市近三百个剧院里演出过,观众人数一共超过六千五百万,演出场次、观众人数、票房价值都创造了文化娱乐历史上的最高记录。它在百老汇的演出曾经创造过单天收入119万美元的票房记录,全球演出收入超过三十亿美元。在英国每年音乐剧收入的60亿英镑中,《猫》这一剧目就占到将近10%,其中包括演出的各种版权收入,还有与演出有关的各种相关产品的收入⑩。

麦当劳化的模式,正是后工业时代崛起的文化产业的特征。就像是麦当劳快餐店的全球扩张所依赖的标准化生产方式一样,后背景下的音乐剧制作,用类似于工业流水线的生产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单位产品的制作成本,并由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空间。后工业化时代音乐剧产业的赢利模式就在于用尽可能多的投资,按照观众的平均口味,或者说是观众的一般口味,来精心制作出能让更多的观众喜闻乐见的音乐剧产品和服务。由于消费人群的几何式扩张和对同一产品的大量复制,单位音乐剧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成本被极大降低了。后工业化背景下的音乐剧制作,正是以麦当劳化的方式来实现音乐剧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并在全球实现批量复制从而达到规模经济的。可见,音乐剧产业通过走麦当劳化的道路是实现其规模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①周庆义、赖琼琼《浅谈音乐剧中的舞蹈》,《青春岁月》2011年第12期。

②《麦当劳的“标准化”启示》,引自网络http?押//iicc.ac.c。

③④{10}傅谨《从百老汇音乐剧〈猫〉看中国的演出市场》,《艺术评论》2003年第1期,第15页。

⑤William J Baumol和William G Bowen,Performing Arts?押 The Economic Dilemma(New York:Twentieth Century Fund,1966年),第201―207页,第479―481页。

⑥詹姆斯・海尔布伦 查尔斯・M・格雷著《艺术文化经济学:文化创意产业译丛》,詹正茂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⑦Steven Globerman和Sam H Book,“Statistical Cost Functions for Performing Arts Organizations”,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40,no 4(1974年4月):第668―671页。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关系探讨最著名的理论是有效竞争理论,但是,有效竞争理论本身是针对一般产业而提出的,而自然垄断产业具有特殊性,有效竞争并没有充分体现自然垄断所具有的特殊性。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传统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结合现代自然垄断产业的特殊性,建立自然垄断产业的有效竞争模式。

一、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两个层次

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应该是两个层次,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层次: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

从整个自然垄断产业的角度来说,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应该只允许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

在实际经济中,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从整体上都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但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固定网络业务,但网络生产以外的环节显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例如,供水产业主要有水生产、管道网络输送、供应等三大类基本业务,其中水生产和供应业务不具有成本弱增性,是非自然垄断业务。管道燃气产业的生产供应过程主要包括燃气生产、输送和供应三大类业务,与此相关的还包括管道燃气设备的供应、安装和维修等服务领域。管道燃气的生产不存在自然垄断性。它可由多家企业竞争性地生产。所以,管道燃气的生产可以与输送等环节相分离。管道燃气的供应或销售可以由多家公司竞争进行,也不具有自然垄断性。铁路运输产业主要包括路网经营和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铁路运输是通过一定的铁路路网系统提供服务的,可由多家公司承担,运输业务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只有路网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电力行业的业务有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大类。由电力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可知,输电和配电业务具有自然垄断性,发电和供电业务则可以竞争经营,属非自然垄断业务。

属于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网络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密切相关。例如,水、管道燃气和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都要通过管网才能实现销售收入。铁路运输必须依托铁轨。电信中的通信业务要依托于本地网。正因为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密切相关。所以,传统上将自然垄断与相关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都包括在自然垄断产业中。但是,将非自然垄断的部分与自然垄断部分集中在一起,一是容易产生交叉补贴行为。比如电信的网络使用费可以转移到电话机上来,这样对电话机的其他厂商来说,竞争的环境不公平:二是借助自然垄断业务的垄断性强行推销某些非自然垄断业务,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对同一产业的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才能实现有效竞争。

(二)第二个层次:自然垄断业务的竞争性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规模性

1.自然垄断业务的竞争性

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因为具有规模经济特性而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经济上的合理性表明,只有独家垄断才能维持较低的平均成本。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学界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首先,自然垄断规模经济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总结。当对自然垄断经济特征的概括从规模经济发展到范围经济(与成本若增性有关),尤其是发展到自然垄断企业的可维持性时,实际上已经把需求变化的因素考虑进来了。如果需求足够大,大到迫使单一厂商不得不在平均成本曲线上升,超过成本弱增的区间生产,非此就不能满足市场全部需求时。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共同经营这一管道网络,并实行直接竞争。即使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为了打破垄断,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成本弱增程度较低的业务,也可以考虑由两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

其次,替代技术的出现使管道网络业务之间出现竞争。例如在电信业,虽然有线电话网具有自然垄断性。但随着光缆技术的发展,利用卫星和无线电话技术,有线电视公司也能够提供传声和数据服务,这些都使电信产业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为新企业进入电信产业提供新的通信网络,比原有的电话通信网络质量更好、价格更低地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创造条件。这样,将来的电信产业模式并不是唯一的通信网络,而是由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和微波系统等其他技术所组成的一个多面的互通网络。这对于其他管道网络来说也是一样的,尽管某一产业的管道网络本身是自然垄断的,但是,随着技术进步会产生相应的替代管道网络系统。也就存在了竞争性。这种存在替代竞争的产业被称为“结构性竞争产业”,如铁路、航空、公路等运输部门。

因此,对于某一管道网络的自然垄断环节,存在竞争条件或某些环节可以引入竞争,这些竞争因素可以对自然垄断业务的运营高产生约束机制,削弱其垄断力量。但是,作为某一产业的管道网络,其仍然存在强的自然垄断性。保证其规模经济效应应该是自然垄断业务最主要的任务。因此可见,对自然垄断业务来说,其是更倾向规模经济的有效竞争,所要实现的是将整个产业的规模经济与单个企业的竞争活力相协调的有效竞争。

2.非自然垄断业务的规模性

首先,电信、电力、铁路、天然气、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部门,尽管我们将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开来,但是非自然垄断业务必须通过网络型的自然垄断业务来实现,其与自然垄断业务具有很强的关联经济性。非自然垄断业务仍然具有基础产业的特征――资本密集型,企业规模经济比一般企业要高,因此,企业维持适度规模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其次,非自然垄断环节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社会要求企业提供稳定、持续、可靠的产品供给,在不限制规模的情况下,由于对利润的追求易导致过度竞争。从而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第三,尽管非自然垄断业务已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只是说明其不适于由一个或较少的企业经营,但是作为一个经营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其仍然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

因此,政府应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经济规模的要求,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但是,由于许多经营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都是从原有的少数几个经营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垄断性。要想打破其垄断就要求政府放松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市场的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由此可见,对于非自然垄断环节来说,其是更倾向竞争活力的

有效竞争,所要实现的是将单个企业的规模经济与市场的竞争活力相协调的有效竞争。

二、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有效竞争格局在市场上是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表现出来的。人们也通过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来衡量与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实现了有效竞争。我们将有效竞争理论与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两个层次相结合,设计出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标准。

(一)前提标准: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分离,这是实现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基本前提和要求

(二)市场结构标准: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市场结构标准上,而在其他两个方面基本上一致

1,自然垄断环节标准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一般只有一个运营商;当某个业务的需求量超过成本弱增范围时,可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运营商共同经营这种业务,实力均衡。

第二,进入与退出壁垒较高。

第三,实现管道网络互连互通。

第四,产品差别化适当。

第五,运营商各自严格独立。

2,非自然垄断环节标准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存在相当的买者和卖者,但达到最小经济规模的、符合最优进人数目,且没有任何单一企业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第二,企业进入与退出没有人为障碍,也没有政策上的不合理阻碍。

第三,产品差别化适当,并且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大。

第四,运营商各自严格独立。

(三)市场行为标准

第一,企业之间对于价格和产品没有共谋,而是竞争行为。

第二,企业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对竞争者和消费者没有不公正的压制政策。

(四)市场绩效标准

市场绩效反应了在特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市场绩效也表示最终实现经济活动目标的程度。由此可见,绩效的衡量同经济活动的目标密不可分。产业和国民经济层次上的目标本身是多元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具综合性的目标,包含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公平、稳定和进步等多层次、多方位的内容,这就决定了对市场绩效的评价必然是多层次的、多方位的。

1.产业绩效标准

第一,有效竞争是资源配置效率持续得到优化的竞争,集中体现在资源占用率、网络资源利用率、人均资源占有率等指标的提高和完善方面。

第二,有效竞争是自然垄断企业竞争实力彼此促进增长的竞争,集中体现为几家实力接近的企业相互展开融合的业务竞争,在竞争中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共同得到增长。

第三,有效竞争是创新频出、差异化经营的市场竞争,集中体现是新业务种类的快速增长、企业竞争策略的差异化、合作经营模式成为主流的竞争模式。

2.社会绩效标准

第一,有效竞争是消费者福利不断获得改善的竞争,集中表现是服务类型的扩大、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负担水平的下降。

第二,保障自然垄断产业内部的合理利益。一是保障厂商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厂商是市场经济制度演进的推动者。如果厂商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保障,在得不偿失的条件下,他就会利用资本的重组机制压缩生产甚至退出竞争,这样生产规模的压缩意味着厂商的价格决定能力的加强,只有在厂商利益得到保障以后,消费者的就业才有保障,消费者剩余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厂商合理的利润空间,把厂商利润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二是保障职工的合理利益。如基本的工资要求、生命安全要求等。

第三,不存在负的外部性。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范文第4篇

什么是长尾呢,简单地说,它就是数量、品种二维坐标上的一条需求曲线;由于看上去这条曲线像一只长长的尾巴,向代表“品种”的横轴尽头延伸,所以称为长尾。不过,我们暂时先不用考虑它的定义,还是先从现象观察起。

阿里巴巴无意间踩中了长尾理论的尾巴

永康存在着一个滑板车生产集群,聚集了20多家滑板车厂家。按照传统的方法,很难打进美国主流市场。然而由于有了网络,以步阳集团为代表的永康滑板车企业,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方式,打入了沃尔玛等国际大买家的供应商系统。有意思的是,步阳集团本来的主打产品是销量居全国首位的防撬门,但由于防撬门的热门市场已被美国当地企业垄断,打入美国市场的,反倒是相对“冷门”、在产品线上排在后面的滑板车,一年有上亿美元的订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长尾”的几个要素:第一,它是利用网络优势实现的;第二,它可以把冷门产品转化为相对的热卖产品;第三,它可以使非主流的厂商共享主流市场。

对于“阿里巴巴是什么”的问题,据说马云的回答是,“告诉你们,其实连我也不知道”。不过,据《阿里巴巴》一书介绍,阿里巴巴的原问题问的是:互联网对于商业交易的价值到底有多大?而思考的结果,是将互联网和庞大的中国中小企业联系在了一起。

这一直觉判断,无意间踩中了长尾理论的尾巴。因为对于中国来说,中小企业意味着“多品种、小批量”的机会组合,而这正是长尾坐标中“数量”值低、“品种”值高的长尾!这只是其一;更主要的是,在长尾理论中,“短头”(单一品种、大批量生产)与“长尾”(多品种、小批量)经营条件的区别,恰恰在于网络。如果没有数字网络,经济形式会更接近大规模生产(工业化);有了数字网络,经济形式将更接近个性化定制。

我赞同这种说法:一个现代国家的商业声誉和传统往往来自于若干家伟大的公司。正如《阿里巴巴》作者总结的:阿里巴巴让无数的中小企业摆脱了传统销售渠道的控制,得以用最低的成本进入到任何一个开放的市场。但我更倾向于认为,阿里巴巴的模式具有某种更深层次的世界意义:工业时代是大型企业的时代,信息时代是中小企业的时代。长尾理论强调的,不是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而是中小企业将在经济的主要方向上起到比大企业更大的作用;这个主要方向,就是与大规模制造相反的个性化定制。

这样一看,中国存在大量“长不大”(确切说,是“不用长大”)的中小企业,在网络条件下,具有一种比“长大”更有价值的作用,那就是在长尾空间,赚取与世界500强同样的利润。

长尾是利基与“隐形冠军”吗?

在赚取与大热门企业同等利润这个意义上,长尾理论强调的微小企业的所作所为,很容易让人同利基策略和隐形冠军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把长尾的条件收窄,确实可以这么说。

长尾理论在美国市场上观察到这样一个统计规律性:在以物理为基础的“短头”经济(工业经济)中,20%的热门产品,带来80%的收入,并且带来100%的利润;而在以知识为基础的“长尾”经济(网络经济)中,20%的热门产品,将萎缩成10%的热门产品,其中进一步分化为2%的大热门产品和8%的次热门产品。2%的大热门产品,带来50%的收入和33%的利润;8%的次热门产品,带来25%的收入和33%的利润;剩下的90%的长尾产品,将带来25%的收入和33%的利润。这里最重要的看点在于:大热门产品的总利润,竟然同冷门产品―也就是长尾产品―的利润相等!这不是主观臆造,而是大样本统计得出的结论。长尾理论由此认为,经营冷门与经营热门,在利润上可以是一样的。

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隐形冠军,也就是那些在某个不起眼的小产品市场或被大企业忽视的中间产品和配套业务上形成了规模经济的企业。我们将隐形冠军的赢利策略,称之为利基(Niche)策略。利基的特点是产品差异化,别人难以模仿,利润较高。隐形冠军在利基上还要加一条:形成规模经济,取得所在细分市场占有份额上的第一。长尾与利基、隐形冠军概念的交集在于,每个长尾(长尾被切分为无数段之后,每段仍是一个长尾)都有自己相对的“短头”。举例来说,在彩铃这条长尾中,音乐彩铃是可以切出的一条长尾;音乐彩铃中又可以切分出搞笑风格的音乐彩铃。粥稀稀在这个细分市场上称雄,他就是这个细分长尾中的“短头”。每个长尾的短头,都是利基,都可以成就隐形冠军。

回到利润上来,中小企业加上利基,可以成为中国经济的核心竞争优势吗?目前来看,中小企业可以当长尾,却不一定能获得利基。原因在于创新不足。

胡文章是中山天朗电器公司的创始人。天朗是生产电风扇开关―琴键开关―的隐形冠军。现在业内还有100余家琴键开关生产厂家,但由于天朗已经拥有70多项琴键专利,并成为事实标准的制订者,因此他并不担心别人仿造。因为仿造将意味着竞争对手的成本优势荡然无存,而不仿造则更糟:因为不合标准而没有活路。

从天朗这个案例推广开去,我想说明,中国要靠中小企业的长尾战略缔造国家竞争优势,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绝对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走技术创新的道路,否则就没有长尾最看中的东西―利润。

当然,问题还不算完。长尾与利基、隐形冠军,在概念上还有不相重合的部分。长尾理论并不绝对依赖具体细分市场上的利基,也不要求企业一定当细分市场的冠军(隐形冠军),它强调的真正重点,是集合长尾。即对整个长尾市场(包括对应的短头市场),进行一体化的经营。不是薄利多销,而是薄利合成。也就是说,长尾市场不依靠于规模经济。从根本上说,规模经济在长尾战略中,只是基础;长尾战略的真正精髓,在某种特殊意义的范围经济方面。

长尾经济是特殊的范围经济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范文第5篇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三、中国反垄断需要采取特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