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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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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条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法律规则的生命在于适用,而适用,则离不开对规则的解释。在对规则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了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解释规则。众所周知,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占绝对地位的法律规则则是条约,无论是推动相互间的贸易等的发展抑或是解决相互间的争端纠纷,条约都是国家间和(或)国际组织间交往的必不可少的连接纽带。同理,我们在适用条约时,也必须重视有关的条约解释规则,从而总结出了对条约进行解释的解释规则,即条约解释习惯国际法规则。而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则正是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反应。

一、条约解释规则的概念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应该从这个角度进行理解:条约解释是仅限于发现缔约国的意图,还是应该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文本、条约目的与宗旨等。在对条约进行解释的时候,无论是考虑前者还是同时也考虑后者,我们把这样一种对条约解释的实践称作条约解释的“规则”。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第31-33条)被普遍认为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反映。因此,《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一切条约。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的解释规则或方法有:善意解释原则、按用语的通常意义解释的规则、联系上下文的解释方法、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规则、求助于准备资料的解释方法等。《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也认为“具有宪法特性的条约应该遵从略微不同的解释规则,以便顾及其所具有的宪法那样的内在演进的性质”。关于组织约章的有效解释方法,美国赫克斯纳教授提出,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应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以使组织约章能回应变化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银行法庭的阿默拉斯克赫博士强调,有效性原则和嗣后实践原则是组织约章解释中的特别强有力的因素。

至于条约解释的善意原则,它是条约解释中一个必要的一般原则。根据《维也纳公约》第26条,条约必须善意履行。由此引申出该原则:条约也必须善意加以解释。善意解释是指应从诚实信用的立场对条约进行解释。德国雷斯教授认为,善意原则本质上要求不能对条约进行任意的解释,并且禁止解释背离条约“真实”的实质意思。

二、条约解释的重要性

DSU第312条将“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WTO诸协定的现有规定”作为总则之一。

WTO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了条约解释的极端重要性。已受理的争端案件中,凡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者,几乎都涉及WTO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职责不同。在初审阶段,专家组负责调查案件事实以作出客观评估,并通常对有关协定条款进行司法解释,以澄清当事方根据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负责复审,仅限于上诉方要求对专家组报告所涉法律问题及其解释的审查,因此无一例外地涉及条约解释。可见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中具有的重要性及普遍意义。

三、《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规则的规定

《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共31、32、33条三个条文,其中第31条是关于“解释通则”的规定,包括四个条款;第32条是关于“解释的补充资料”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款;第33条是关于“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也包括四个条款。一般都认为,对于这三个条文的规定,第31条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正因为如此,该条每款所使用的措辞都是“应该”,而第32条所使用的则是“可以”。根据第31条的具体规定:一般都认为,它反映的是文本主义,即解释应该以文本为基础。本款反映的不仅仅是文本主义的立场,意图说和目的与宗旨说也在其中得到了反映。所以,更准确的结论可能是,它是建立在三种学说混合的基础上,而没有特别排斥某一学说。

国外学者也支持这样的结论。虽然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性注释,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应反映的是文本主义,但是,一旦在公约文本起草完毕之后,该公约就应该独立于该委员会的意思,因为,公约不是适用于该委员会的条约,而是适用于国家之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该条实际上也是建立在意图说基础上,国外有学者这样认识第31(1)。笔者将结合其具体措辞从解释规则与方法的角度具体展开分析。

整个该款是以“用语的通常意义”为核心的。但是,由于在很多情况下,正如劳特派特所指出的,所谓词语的“通常意义”在没有解释之前,是不能得出其通常意义的结论的。假定词语的“通常意义”,实际上是从解释的结果出发,而不是把

它当作起点。如果结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来探讨词语的“通常意义”,这显然是目的学派的做法。而一旦将词语的“通常意义”放在“上下文”中进行理解,考虑到接下来的三个条款关于“上下文”的广泛规定,则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意图学说的立场,尽管第32条的规定减损了这一理解的效果。同时,考虑到第四款的规定,实际上也意味着充分地顾及到了缔约国缔结条约的意图:如果缔约国有意赋予词语以特殊含义,在解释时当然是缔约国意图优先。另外关于“通常意义”的一个问题就是:“通常意义”是指条约缔结时的“通常意义”还是指解释条约时的“通常意义”。一般认为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但问题也随之产生,对于一个时代久远的条约,如何准确地确定其“通常意义”。如果是根据同时代的相关文献来确定,显然,这里既使用了一种历史方法,又使用了一种系统与综合方法。

注释:

[1]宋杰.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规则的再认识[J].孝感学院学报,2007(1).

[2].论《联合国》的解释方法问题[J].中国法学,2003(6).

[3]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1).

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

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在学校教育实践中也有不同声音。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在实践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功夫。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

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学生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主动利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教育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三、对应儿童成长阶段的法律教育

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对自身有益;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社会契约式的观点;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所以,日本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包括:1.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通过作业性体验活动,掌握学生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2.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认知。

四、普及法律教育课题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以由教员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进行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在日本,如果把法律教育视为培养民主立宪主义国家中国民所必需的教育,与读、写、算相同,法律教育应该是参加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内容。要掌握这样的教育,学校教育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判例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8-01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涵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则。它是关于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即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存在,否则传闻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按照美国证据学家华尔兹教授的观点,传闻证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听证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由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传闻证据包括三种形式:口头传闻、书面传闻、行为传闻。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陈述”而言,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是指证人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是转述传闻的内容。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是否所有的传闻证据规则都一概的加以排除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将具有很高证明价值的陈述从传闻证据中分离出来和发展的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是明确的历史发展趋势。如果采用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而导致无法使用传闻证据,很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败诉,这是否公平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在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同时,一些例外的情形也被确立下来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共列举了30种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这些例外可分为两类:不必出庭的例外和无法出庭的例外。所谓不必出庭的例外,是指即使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也可以被采纳,其实质上从立法上正式肯定了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属于此类例外有24种之多,如:当场的感觉印象;激奋的言词等等。所谓无法出庭的例外,是指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能否出庭作证。如果能够出庭作证,传闻证据规则就不具有可采性;如果不能出庭作证,这项传闻证据就具有可采性。包括:陈述人由于死亡;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例外太多,一方面导致传闻证据规则烦琐而复杂,另一方面导致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运用空间日益缩小。

在建立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某些阻力,需要突破一些传统观念并且对其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创新。这是因为,一方面,与西方已建立完善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相较而言,我国目前的司法理念、思维模式以及工作习惯与此规则会有些不适应的地方,人们在思想上、工作中会一时不能接受而潜意识进行排斥;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实际状况,未避免出现缺乏因制度背景而导致事倍功半的现象,需要对外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改进创新以适应我国的司法实际状况。因此,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可以将以下一些内容添进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1)将“传闻证据”引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篇中,将其界定为“证人在法庭上就他人所直接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或者证人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之外亲笔所写的陈述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所形成的证据材料。”由此来明确传闻证据的特征和种类;(2)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传闻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予以排除,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法律上否定了大部分传闻证据的证明能力,便于司法机关掌握与操作。不过,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放松适用已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各国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放弃了原来严格遵守的立场,制定了许多例外规定。

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经济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际贸易市场发展加快,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为了稳定经济发展,必须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改革,本文主要就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特点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应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对我国在世界贸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制定合理的对外经贸策略。

一、国际经济法发展新趋势

1.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

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经济交易大量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规则。同时,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各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一体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市场规则的统一又使市场的统一成为可能。国际经济法原则统一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国际公约,二是国际惯例,三是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四是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国际会议等开展学术交流,通过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逐渐接近。

2.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经济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从而推动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随着WTO、欧盟等国际公约或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各缔约方及申请加入方必然要依据有关公约或协定等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也就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3.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加快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着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是世界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许许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现,涉及国际间金融、投资、债券、货币、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大杠杆的平衡的。

二、我国应对国际经济法变化的策略

1.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最终能够迫使一个国家执行裁决的还在于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我国要获得国家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2.运用国际经济法来保护贸易发展

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

3.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

在国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政治经济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及规则制定过程中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往往出现大国、强国利益优先的现象。当今世界南北冲突日趋激烈、贫富差距不断加剧,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站在民族发展的高度重视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国际法最大限度地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要更加重视对现行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力资源建设,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高素质人才。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要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国际规则能更好地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小结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利用它,发展中国家不仅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还可以减轻来自世贸大国的压力,在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中国要想在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必须要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宁.经济的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动向[J].法制与社会,2010(03).

[2]仲亚维,李雷,李宁.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5).

法律规则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这是从幼儿园时候妈妈就教了我的基本常识。小时候并不知道那是法律规定,只知道要听妈妈的话,保证安全,必须遵守。长大以后对红绿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常识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规则。凡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有人监督都能如一的人,都是有规则意识的人。规则意识是什么?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打个比方来说,排队的次序是法治,每个人都可以排队是民主,那么每个人都愿意排队就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位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如果没有了它,民主和法治都将是空。

有不少人认为闯红灯是不拘小节,是小事一桩。然而,“勿以恶小而为之”,多少大错的酿成都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积累起来的。违规、违纪、违法之间可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拘小节”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苦果。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通俗易懂地阐述了秩序、规则的重要性。规则小到规章、制度、流程,大到法律法规。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什么都任性妄为按照个人意愿行事,我们的生活环境将会变得险象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