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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增长要素贡献问题,曾有学者利用我国相关统计数据回归出各参数的时间序列方程,利用回归得到的方程计算经济增长中各个要素的贡献程度,通过对相关因素的计算得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上表可以看出,资本对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观察计算结果可知,目前的资本贡献度已经超过60%。而资本对经济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上运作来完成的。一方面商业信贷加速了经济发展,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的低息贷款也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条件。
二、指标选取与变量设计
由于统计数据受限,本文用农业GDP数据近似代表衡量农村经济增长的农村国民收入。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农村合作信用社贷款余额和农业机械总动力三方面来分析其对农业GDP的作用。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次实证分析的数据时间段为1997年至2014年。农业GDP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用Y表示;农发行贷款余额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报,用X1表示;农信社贷款余额数据来源于农村金融统计年鉴,用X2表示;农业机械总动力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用X3表示。以农业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农发行贷款余额、农信社贷款余额和农业机械总动力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线性计量回归分析。
三、结果分析
(一)变量筛选过程
如图1所示,模型最先引入了X1变量,建立了模型1;接着引入了X3变量,建立了模型2;没有变量剔除,所以模型2重包含两个变量,即X1和X3。
(二)模型摘要信息
图2给出了关于模型的拟合情况,从图可以看出模型2的调整R2=0.967,大于模型1的调整R2值0.945,说明生成模型可解释的比例越来越大,将变量X3引入方程具有一定的效果。
(三)回归系数估计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 国际比较 金融风险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政策性金融对农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国外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各有特色,受到国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在组织结构、体制特征、资金来源、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组织结构比较
由于国家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世界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各不相同,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单一结构和复合结构。单一结构是只设立了一个金融机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其他分支机构。单一结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管理方式简单,决策灵活,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快速调整自身业务范围,信息传递效率比较高,政府监管涉及的机构数量少。但是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一般广泛地分布于农村地区,这种结构方式分支机构数量少,无法兼顾农村基层所有金融业务,因而其经营带有批发的性质,自己筹措信贷资金,具体业务由其他在农村基层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自身则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印度,由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与众多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农业政策性金融。复合结构则是有着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通过自身的分支机构办理农业直接贷款业务,部分业务由于成本的问题而由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就是复合结构形式,此外还有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体系、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
体制特征比较
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成立较早,早在18世纪就已经产生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雏形,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庞大的金融集团。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协调发展,二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的国家实行官民并列发展的模式,在大力发展官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同时,重视合作金融的发展,例如美国的农业信贷区都成立了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民间农业信贷机构和官方农业信贷机构;有的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是由合作金融发展而来,有的国家把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有机结合,例如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中央机构是政府所有,省及以下机构为民间互助合作性质的互助信贷银行或合作社。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起步较晚,大多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调整发展计划,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也有少部分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管理水平低下,处于停滞状态。
资金来源比较
政府出资。有很多国家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拨款,拨款的多少取决于该国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及政府的干预程度。一般而言,政府出资在发展中国家所占比例较高,而发达国家更多的依靠市场,政府出资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例如,美国农民家计局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提供贷款周转基金等,其中贷款周转基金是主要来源,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而尼日利亚农业银行的资金主要由政府出资,泰国政府也向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提供了资金援助。
发行债券。在美国等金融市场较为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行债券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筹资方式,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采用这种方式,把发行债券作为筹集资金的辅助手段。例如,美国与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较为容易地通过发行专业信贷机构的债券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但为了防止因为信用膨胀而出现金融危机,同时规定发行债券的额度不能超过资本金的10倍。包括中国、印度和泰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不够完善,自有资金短缺现象严重,债券的发行和运作存在较大困难,因而只能作为辅的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发行债券筹集政策性资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吸收存款。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都只吸收特定对象的存款,并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如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美国的联邦银行和德国的复兴银行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吸收任何存款,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既吸收会员存款,又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具体的存款方式包括活期、定期和储蓄存款等。
政府担保借款。为了满足资金周转的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由政府担保,向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机构或是世界银行等组织借款,如韩国开发银行可向中央银行借款,法国农业政策金融机构主要向信托储蓄银行借入资金,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可以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从中央银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粮农组织等处借款,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制度环境比较
各国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规范本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例如法国早在19世纪就通过了《土地银行法》,20世纪中期又通过了《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美国1916年制定了《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制定了《中间信贷法》,并据此成立了农业信贷组织机构,此后又通过了《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新农业调整法》等法律规范;日本1945年通过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并据此成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韩国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印度制定了《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经营环境方面,美国与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有较大的自主性,受政府的管制较小,日本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印度等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是在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监管之下进行的,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则主要采取了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除了为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之外,有的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确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障措施比较
抵押和担保。发达国家采取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作为保障措施的比较普遍,美国农户最高可以贷到抵押物价值85%的金额,私人抵押保险时贷款额度高于85%,由政府机构担保时,这一比例可以达到97%。发展中国家中,南非的农户要申请长期贷款必须提供物品作为抵押,并且由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和预期收益情况决定农户的贷款额度,另外该行还设立了特别抵押贷款来帮助贫困的农户首次购买土地。
风险管理。部分国家为了降低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采取了成立保险公司或特别安全网络的措施。在美国,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肩负着正确管理保险基金、降低风险的职能,保护投资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日本的中央农林金库则实行了专门的、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式,成立了储蓄保险系统来保护存款客户的利益,并实行了风险管理基本战略。
司法途径。以摩洛哥为例,摩洛哥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规定,贷款的农户必须将其收入存入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对于贷款到期的农户,可以采取直接收回贷款的措施,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贷款的农户甚至有可能被关押。
设立坏帐处理部门。农业政策性金融面向农户和农业项目,风险比较大,容易出现不良资产。为了控制不良资产的比例,泰国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收集和处理相关问题,清理历史坏帐,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他们把农户欠债类型划分为两种,与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支持的农业项目相关的债务叫做正式债务,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债务叫做非正式债务。不可抗力造成的正式债务可以酌情予以减免,农民自身原因导致的债务一般不能减免。到了2005年,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已经解决了约170亿泰铢的正式债务问题和超过30亿泰铢的非正式债务问题。
启示
(一)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
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意识到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作用,重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努力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各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世界各国都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立法,并在财政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对其贷款的使用、贷款者资格的审查等进行监管,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各国政府还提供税收、担保、损失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例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负责为无法获得商业贷款的农户提供支持,还负责为农民申请商业性贷款提供担保,并补贴由此产生的利差。为了解决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曾于1985年免除农场信贷系统的政府负债;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为符合要求的农户提供贴息贷款,并对农业信贷银行实行减免政策;日本的进出口银行、日本开发银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都由政府出资建立,发挥政策引导功能,由政府弥补相关亏损。实践证明,这些支持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生产率不高,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政府更应该为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提供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政策性金融依然主要依靠政府。当然,在提供支持的同时,一定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防止因为过度保护而产生的路径依赖,否则会增加财政负担,也影响到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二)根据经济发展调整职能
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发展水平,增强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有着良好的效果,其主要是通过贷款来发挥职能作用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原有的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各国进行业务创新,为解决新矛盾进行有益的尝试。例如,1935年美国为了解决当时的农业危机成立了农民家计局,提供低收入农民生活贷款、农村设施建设贷款和农村工商业贷款。农民的家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后,业务重心向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方面转移。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我国的经济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农业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原有的业务范围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根据经济发展调整职能,拓展业务领域,不仅为农户和法人企业,也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村合作社等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的客户主要是农户或农业企业,对农业生产的依赖性很强,具有较高的风险,各国政府纷纷建立了较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审核贷款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和贷款额度,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求贷款者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甚至采用司法途径来降低金融风险。例如,美国规定农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并成立了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来降低风险;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规定了不同贷款者和信贷资金不同用途的自有资金比例,并规定了特定的担保方式,如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的中长期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要高于40%,农户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死后,遗产先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或由财产继承人偿还等。以上措施降低了业务拓展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对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也应当从自己的现实国情出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陈磊.解读日本的造村运动.当代亚太,2006(6)
3.方成.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介绍.现代金融,2001(2)
【论文摘要】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本文从农业发展银行职能改革入手,总结了近年基层农发行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效,并针对当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西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农业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利用,这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农发行作为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如何结合西部实际,确定支持领域和重点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农发行贵州分行看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持作用
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已覆盖全省9个地州市,建立了56个县市的组织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并在其他33个无机构的县市区,设立了29个客户服务组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近年来,针对贵州特色农产品资源较丰富,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农发行贵州分行充分发挥自身在信贷规模、资金、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全力支持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贷款规模从2006年初的6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93亿元,其中,在黔东南州就投入了13亿元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凯里市“两河”治理、凯雷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其信贷投入力度、贷款增长速度均位于全国农发行系统前列。2009年,农业发展银行贵州分行加快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仅上半年就投入40亿元信贷资金,为支持贵州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农发行在支持粮油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自成立以来,坚持把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管理作为立行之本。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变化,该行适时调整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油购销,确保国家粮改政策的实施和全省粮油收购、储备、调销等业务的正常运行。2008年,农发行贵州分行全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7.66亿元,其中,政策性粮油贷款14.6亿元,同比增加12亿元;粮油收购贷款11.89亿元,同比增加1.28亿元。
2、农发行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发展农村经济,方向是发展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理念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此带动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和推动农民增收。近年来,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农发行贵州省分行累计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76.38亿元,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择优扶持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发展,有效发挥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了“三农”发展。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投资22.7亿元的竹浆林纸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在贵州省赤水市建成投产,该项目是农发行贵州省分行针对贵州林业资源丰富的实际、累计发放贷款16.4亿元支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也是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以来、全国农发行系统审批单笔金额最大的贷款项目。该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可季节性地为社会提供50万个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机会,通过种植出售竹原料、支持基地建设等,种竹农民每亩可增收100元/年,每年可增收2700万元,种竹农民实际增加收入1.03亿元。
3、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贵州省情,农发行明确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重点、骨干项目,加强对农田水利、农村路网、农村电力、能源、信息网等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累计投放各类贷款29.24亿元,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22.15亿元,占一季度贷款累放额的75.8%,是2007年全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总额的6.33倍。
4、为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近年来,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3月底,该行涉农小企业贷款户数已达136,占全行总贷款户的30%,涉农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5亿元,在支持贵州“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2008年4月,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与贵州省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就促进贵州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以拓展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化解和分散金融风险,强化政策性银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功能,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中的制约因素
1、不能充分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
西部贫困地区一边是“缺血”的穷财政,有大量资金需求,一边是农发行能够提供政策性的金融支持,而这一需一供却不能有效结合。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的现实下,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又受到诸多限制,应该取消对农发行业务范围的单一申请审批制,凡是有利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行业、产业、项目,都应准予农发行介入,成为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从业务范围和功能上,让农发行成为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政策性银行。同时,由于农发行现行的项目管理模式,基层行没有主动权,贷款门坎高,办贷程序繁琐、成本高,造成农发行办贷难、办贷慢的现象。
2、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担保和抵押贷款,而西部的社会信用担保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形成可为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机构。新农村建设中与“三农”关系密切的项目,即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小企业等业务,多数属于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利润率低的项目,按照商业性贷款管理要求,欠发达地区大多数项目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3、农发行开展商业性支农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就是发展县域经济社会,而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往往表现在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县域经济项目投入大,回收期长,风险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不断收缩,存差不断扩大,大量资金不断从农村抽走,农村资金流出严重。支持商业性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坚持谨慎积极的原则,这为欠发达地区本身难以开展的客户营销增加了压力。农发行基层贷款权上收后,从贷款到调查、审批到发放,手续复杂,供求时间不对称,有时银行贷款到位,企业商机已失。
4、农业政策性金融内部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
在营运管理方面,农发行服务于客户、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基层行还不适应上级行针对支农需要、针对市场变化的信贷计划调整,信贷计划的准确性不高,结算手段相对单一,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一些行对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现有的数据资源尚未充分开发利用,实现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队伍建设方面,员工素质与信贷支农的现实需求还不太适应,人才结构不尽合理,项目评估、风险管理、国际业务、法律事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明显不足,岗位激励约束机制亟待完善。
三、对农发行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
1、巩固传统粮油购销业务
按照国家粮棉改革和购销政策,农发行应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坚持不懈地做好传统的粮食收购、储备、调销信贷工作,巩固好原有的粮油储备、购销企业,全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粮食加工企业规模小、发展潜力大的实际,贵州省分行积极支持粮油加工产业链发展,促进一批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的粮油加工产业链品牌的创建,真正形成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当地及周边地区农民大幅增收。
2、以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
县域经济是连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纽带。农发行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平台,给县域经济繁荣注入新鲜血液,对推动整个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切实落实现代银行要求,不断推进农发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二要努力防控经营风险,三要继续强化资金计划分类管理。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逐步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针对2008年产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实际,贵州省分行在全省系统开展了历时3个多月的信贷管理与风险防控集中学习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全行员工集中学习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排查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夯实信贷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4、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立足地域经济特点,积极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以贵州省为例,虽然其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较多,市场很大,但是开发严重不足。农发行可以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台,依托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农发行的网点、资金优势,通过不断加大信贷,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广、附加值高的特色产业。如支持优质稻、茶业、杂交玉米、种子和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对于丰富的中草药资源,贵州省分行近年着力支持了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神奇、益佰、信邦等药业企业的发展。
5、创办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
农业项目特别是新建项目,风险高、信贷投资风险大,亟须有一个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来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除了自身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外,还应建议政府筹建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农业担保公司可建在县一级,由政府提供注册资本金、初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可依托乡镇政府、农业企业等,采取会员制形式,吸收会员资金,壮大担保基金。在担保公司成立初期,政府财政应为担保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待其逐步发展为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后,政府可停止补贴,以实现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海林: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新农村建设[J].河北金融,2007(11).
所谓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政府集中提供的政策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最大的优势是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地达到某些政策目标。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政策性金融如何将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效率,这对继续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有力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项行为或活动通常都有多种组织方式,认清各种组织方式之间的替代关系,进行科学的组合,既是理论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具体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难题。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主导的金融组织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这种组织方式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政府主导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本质上强调了政府的作用,时常可以视为集中提供的方式。
市场无疑要占据主导地位,而政府的干预通常要进行限制,限定在一些市场失灵的领域,并且,政策取向也应该是培养市场机制。进一步研究表明,政府在各国仍然具有充足的影响力,包括宏观政策和公共政策方面,甚至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整体走势和波动。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事实上,政府主导在很多问题上还有其存在的空间,在金融领域,政府的作用也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在落后的农村、农业和农民,很难期望市场能够有效地满足它们的金融需求,由于利益导向,从成本---收益考虑,商业信贷主要立足利益,而且时间期限越长,贷款不确定性就越大,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提供长期贷款,因而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商业银行的贷款意愿不会很强,因而基础设施建设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种倾向在农业领域表现的更为明显和突出,农业和农村基础实施建设通常回报较低,自然因素较大,因而商业银行也不会有充足的积极性参与这些贷款,这就直接会延误这些基础领域的发展。因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群体和领域的金融需求。
二、政府主导金融的主要特征
政府主导的金融也就是政策性金融,虽然也是金融信贷市场的组织方式,但却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标、向特定的群体提供金融信贷等服务的金融形式,通常由政府或非盈利机构实施的,相对而言,政策和政府所表现的作用也就是政策性金融更具有明显和直接的特征。一是直接的政府干预和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导向金融的核心特征。而政策性金融最主要特征就是政策导向和政府干预,其主要目标更多的是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其成交价格并不直接由交易各方通过市场决定,而是参照市场的交易价格,更多的是政府从各方的利益和社会目标综合考虑,再确定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价格,并且政府时常对这种交易进行补贴。这些交易在市场机制下通常是难以形成的,而政府及政策的作用是对交易各方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以达成交易。二是政府导向的金融另一特征就是设定了一些特定的参与群体。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歧视原则,无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公开的交易,个体的特征被忽略,只有是否具有购买力和持有货币才是决定交易是否达成的先前条件。而政策导向的金融则对参与的主体限制较多,因而涉及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导向的金融是具有“倾向性”和“选择性”的。只有符合政府目标并确实存在实际信贷需求的农业基础实施建设、“三农”以及部分企业才可能获得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三是政府和政策导向的金融还具有在短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的特征。政府和政策导向金融是为少数群体提供带有政策目标的非市场竞争性的金融方式。政府和政策导向的集中方式在短时间内能够较快形成对资源的恰当配置,短时间内效率较高,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比如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政策导向的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发挥调节作用,在短时间内为有政策意义的项目提供资金信贷,从而缓解经济周期的影响。同样地,政府政策导向的金融能够为部分群体和区域有政策含义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比如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在短时间内难以从市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中获取资金,因为按照商业规则,这些区域和群体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预期回报率相对较低,只有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区域和群体有着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现实的发展能力时,商业银行方能提供对应的资金支持;而政策导向的金融由于更强调未来的发展平衡等考虑,即使收益不高,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也会在短时间内满足这些区域和群体的资金需求。
三、国外部分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做法
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已具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性。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上,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农业融资的需求,设立包括政府所有性质、半官半民性质、民间合作性质和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等不同性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等。此类机构被政府严格控制,政策性浓厚,一般不吸收存款,从政府获得较多资金,主要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二是政府和民间协作相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其下属的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批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三是民间合作制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具有群众性、非盈利性、贴近农区、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运行的特点,成立之初的资金基本上是靠农民自筹,由于难以满足需要,后来政府给予资助。因此这类机构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工具和提供低息贷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农林协同组织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以它为首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靠政府的保护、资助,本着互助原则,对农业部门融通资金。四是商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该类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政府通过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与实施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商业金融机构支持。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的广泛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全方位。一是借入政府财政资金。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较长时期内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较之发达国家更依赖于政府资金,而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逐步减少对政府资金依赖的趋势。二是借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如泰国、印度、韩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充实力。此外,还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以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如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从“农民援助基金”获得无息贷款。三是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美国、法国、泰国、印度、韩国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这一筹资方式。四是吸收存款。主要是指合作性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吸纳会员存款,如泰国、韩国。此外,某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五是向国外借款。泰国、印度、韩国、尼日利亚等国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向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借款以进一步筹集资金。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的全面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领域较多,涉及到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一是生产领域贷款。主要有基础设施贷款、生产设施贷款、农业结构调整贷款、稳定农业生产贷款、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性贷款、特色农业贷款等。二是流通领域贷款。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储备贷款、农产品市场建设贷款等,有的还发放出口信贷。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有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三是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丹麦抵押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农林金融公库的“特定农产品加工贷款”,其目的是提高优势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与海外价格低廉的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四是农村扶贫开发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边际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美国农民家计局的农民住房贷款等,其主要是支持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五是农业贷款担保和农业保险。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实行担保,商品信贷公司对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或较大减产给予灾害补贴等。六是其他业务。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都随着不同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变化,灵活地进行业务调整,解决农业特定时期的融资矛盾。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在1935年成立之初主要是办理农户经营、农村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村工商业贷款,随着农户基本生活问题的解决,支持重点逐步转向了农村综合开发和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等方面。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的互补性。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既存在分工协作关系,也有一部分业务是并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意义不仅是直接提供贷款支持,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先导作用。如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印度储备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和协调)、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从结构和功能上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既合作又竞争,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以商业性金融为突出特点的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政策性金融仍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农村金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完全按照市场原则来组织贷款;二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完全贯彻政府的农业政策和致力于改善农村福利;三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由政府出资设立,然后逐渐转为债权人完全所有的合作性机构,在市场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实施政府农业政策的作用。
(五)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规范性。为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多数国家制定了完备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和政策。早在1933年,美国就分别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中间信贷法》和《1933年农业信贷法》把全美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在每个区都建立了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在内的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体系,由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随后,分别于1933年和1935年成立了商品信贷公司和农民家计局这两家政府农业信贷机构,从而构建起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1936年到1938年,美国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此外,印度和泰国对各银行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村和农业做出严格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资金如果达不到一定比例,必须将差额部分转存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其用于农业和农村地区。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保护和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在农业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发展银行,起步较晚,发展不足,支农功能不强。
(一)农发行涉农信贷支农存在的问题。一是涉农贷款投放领域较为集中,不能全面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资料显示,农发行近年新增的涉农贷款主要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相比之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科技贷款、生产资料贷款等占比小、增长慢,投放结构不合理,有待调整。二是涉农贷款中包含有一定量非农业贷款。农发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中,包含有不少非农业贷款,这些贷款由于不是真正的农业贷款,农业和农民从中受益很少。三是信贷管理模式陈旧,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沿用传统的等客上门申请贷款方式,对农村企业的主动调查了解不足,未建立客户资源库,缺乏对优质客户的主动营销和量身服务。另一方面缺乏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缺乏协助管理客户资源与保障客户信用的外部服务,只靠自身力量采用传统模式管理信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每个县只有一家县支行(有的欠发达地区县城没有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与客户的接触面小,加上受人员数量的限制,服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少。此外,在贷款审查上过于重视形式要件,讲究审查书面材料,往往忽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传统的逐笔审贷方式也很难适应小企业贷款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的特点。
(二)制约农发行涉农信贷投放的主要因素。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总体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产业化经营水平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科技水平低,经济效益低。农发行的各项农业贷款属于商业性业务,要符合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农业经济基础差的现状制约了农发行对农业的进一步信贷支持。二是农业小企业规范性较差。大多数农业小企业经营管理粗放,方式落后,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不完善,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不透明,难以达到贷款评审要求,不能得到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三是贷款担保难,影响了农发行涉农信贷的开展。由于农民住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担保资产,因而实际可供抵押的财产较少;多数农业小企业自身不具备借款条件,也自然不能成为担保人;县域及农村的政策和商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制约了三农信贷担保的实现,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担保机构,但注册资本小,实力较弱,担保能力不足,运作不规范,内部风险管理评估人员严重缺乏;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上,不少农业小企业土地使用权非受让所得,不符合抵押条件;抵押存在的评估、登记收费偏高等问题,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实体的融资意愿。四是农发行自身也存在制约涉农信贷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服务范围和领域还相对狭窄。从农发行目前的信贷业务范围看,只是通过支持粮棉收购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间接地使农民得到实惠,而并不能直接对农户有资金需求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发行信贷制度还不适应农村业务发展的要求。农发行贷款的服务对象多在农村,而贷款的审批权则上收到市级以上机构,离服务对象较远,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审批链条过长,贷款效率不高;再一方面信贷规模紧张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就农发行而言,粮棉油收购贷款规模属于必保项目,其他项目要在完成了粮棉油收购贷款之后才能发放,难免出现已审批贷款项目无信贷规模的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
农业政策性金融最大的优势是在短时间内能够有效地达到某些政策目标。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政策性金融能够将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效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主要结论如下。
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这就为农业政策金融提供了生存空间,相对落后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等群体的金融需求中,很大部分将通过政策性金融得到满足。同样,对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也要借助农业政策金融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甚至有可能为了新的政策目标还会进一步设定政策性银行业务,也有可能为了其他目标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住房信贷银行等等。政策性金融的价值在于通过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来实现更多的政策目标(经济增长是目标之一)。政策性金融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它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自身的价值,政策性金融的相对低效率却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效率提高。
在当前商业性金融对农村金融服务弱化的大趋势下,进一步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显得更加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政策性银行改革不断深化,农发行的体制机制与现代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支农功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在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中加以解决。深化农发行改革,必须明确农发行的定性定向定位问题,着力解决制约农发行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等因素,真正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服务功能齐全、经营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支农功能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切实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下列建议:
1.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无论从我国国情出发,政策性银行发展实践,还是借鉴国际经验,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农发行必须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二是农发行十几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有利于充分利用WTO 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在WTO绿箱政策范围内,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四是上述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长期存在,而且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2.明确职能定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为切实强化金融支农,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农发行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现阶段,农发行的职能定位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体现政策性银行本质,坚持政策性银行办行的主要方向;二是要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着眼于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三农”发展的重点和关键领域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三是要建立宽领域、广覆盖、深介入的政策性金融支农体系,为“三农”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四是要坚持与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财政的分工与合作,形成支农合力。因此,农发行的职能应定位是:忠实体现政府支农意图,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大量筹措归集支农资金,承担国家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的金融业务,按现代银行的体制机制运作,专门为“三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成为政府支农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载体,农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在此基础上,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应将农发行的业务范围扩展到所有涉农领域,进一步强化支农功能,切实增强农发行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中长期,应逐步将农发行的业务范围从单纯的信贷领域扩展到信贷、保险、担保、投资、租赁等多个金融服务领域,为“三农”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农发行现行治理结构的主要弊端在于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体,缺乏有效制衡,不符合现代银行要求。应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的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董事会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企业代表组成。改革现行的监事会体制,监事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执行。日常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4.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要遵循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规律,明确和完善对农发行的补偿机制,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更好地促进农发行支农功能的实现。要实行适当倾斜的货币政策:一是在信贷计划管理上,应比照对商业银行的做法,将对农发行信贷增量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这样做,既可以将目前充足的流动性通过农发行投入农业和农村,缓解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也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和货币政策取向。二是在资金来源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特别是对农发行承担的粮棉油等政策性业务的合理需求,必要时,中央银行应给予再贷款支持,促进实现国家维护粮食安全、稳定粮棉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政策目标。三是借鉴国际上扶持农村发展的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的农村信贷服务政策,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将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 “三农”,不足部分以适当利率转存农发行投入农业和农村。四是取消对农发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增加农发行的支农资金。四是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补充资本金。国家应当按照农发行业务发展需要,以不低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通过财政注资、税收返还、利润转增以及发行次级债券等渠道,补充农发行资本金;允许农发行设立专项支农信贷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等中长期信贷投入;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应借鉴国际惯例,减免农发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的税收用于充实资本金,并允许在税前增提呆账准备金。
5.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目前尚无用于规范农发行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从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出发,加快政策性银行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条例。通过条例或立法,明确规定农发行的业务性质、经营管理体制、外部监管与扶持政策等,确保农发行依法合规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同时,建立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和考评体系,完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农发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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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区循环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问题;金融创新
农业是每个国家的基础产业,农业提供了国民生活所必须的粮食、蔬菜等等,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必须要注重发展农业[1]。当今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尤为重要,主要包括建设城市和乡村两个方面。那么,发展地区循环农业是建设生态文明乡村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发展地区循环农业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农村固废等排放量降低,从而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发展地区循环经济是发展农村金融的一种创新举措,可以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在发展地区循环农业方面,应该得到国家以及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只有发展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拥有发展的依据和大体的方向,并且,相应的法律也应该完善,使得农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有法可依、有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撑。但到目前为止,有关农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法律不完善、法律约束范围狭窄等等[2]。本文就地区循环经济的概念以及重要性、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以及必要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地区循环农业经济的重要性
(一)循环农业的概念
循环农业是使用物质多层次利用技术,将物质循环再生,使产出废弃物减少,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3]。循环农业是一种可持续型,环境友好型的农作方式。
(二)发展循环农业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农业基础设施、制度配备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发展农村经济的制度规章,发展循环农业,提升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村。发展循环农业的重要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较少废弃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业的发展壮大。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金融的概念
所谓政策性金融,意为处于国家政府部门保障下,国家信用作为根本,采取多样化不寻常的融资方式,依法遵循国家律法允许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的落实政府颁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办法,采取的区别于一般性资金融通的手段。一般的说,实施政策性金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家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保证地区多种产业经济的平稳发展,最终推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4]。
(二)对农村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地位。因此,对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以及农村,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以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农村金融进行指导和鼓励,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国家必须根据相应的经济政策,也制定农业方面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农村金融方面的政策,加快农村地区的建设[5]。制定相关的政策对农村金融给予扶持,为农村反贫困提供有利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走向农村,大力激发农村的活力,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地区循环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探讨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加快资金融通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采取政策性金融扶持是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加快农村地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支持策略,国家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建立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农村的发展进行约束和指引。但是,由于政府职能的失灵、对相关的发展现状考察不完善、财政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不完善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用来保障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6],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能力远远地落后于城市地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会制定相应的制度,颁布相应的法律以实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注重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建设,但是在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及政策的时候,却忽视了多角度的发展农村经济,再加上对相关地区农村发展的现状缺乏考察和实地的研究,对相关地区的现状并没有实际把握。所以,相应的政策制度不健全,没有对发展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定和扶持,导致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单一化发展的问题。
2.法律约束的范围狭窄
农村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约束,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是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保障,因此,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并没有经验可循,再加上农村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不可预测性,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不能进行全面的约束。相关的制度政策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约束范围狭窄,并不是农村金融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制度可循。另一方面,法律在指引农村金融发展方面,也存在着法律制度体现不充分的问题,即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法律政策模糊,并没有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3.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不合理
国家和政府通过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来扶持贫困农村和个体的发展,国家和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的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7]。但是,并不是制定的所有政策都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是合理有效的,也就是存在着部分法律不合理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还体现在相应的政策制度没有考虑当前的局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政府盲目根据其它的发展经验制定的策略未必适合当地的发展,这就导致了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出现了不适宜的政策问题。
4.政府职能失灵
政府在促进一方地区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指引、鼓励、监督的作用,政府应该对相应的管辖地区的经济进行干预,但不能过分干预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在建设现代化农村、发展农村金融方面,政府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者,对农村的发展方向以及相应的发展策略进行规划。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不能过分的干预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考察相应地区的发展现状,根据相应地区的发展特点和现状来制定整体的发展规划策略。但是,在实际的规划发展中,存在着政府职能失灵的问题,政府过度的干预农村经济的发展,反而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8]。
5.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国家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财政收入依然很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也不明显,相关政府部门财力不足,并且,相应项目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政府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及时的落实到农村相关领域的发展以及相关设置的建设方面。因此,要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必须得到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保证财政支农投入优先增长、稳定财政支农政策,使得稳定增长的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业的发展,一定要加强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农业财政拨款力度,以促进地区循环农业的发展[9]。
(二)改善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相应法律问题的建议
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长时间存在着问题必将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是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的关键。那么,如何解决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1.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要想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首先了解相关地区农村发展的特点和发展现状,通过对当地的村民进行询问或者是进行实地考察、查询历年的发展现状记录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之后,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相应体制的建设。二是,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必须全面,即体现在法律制度渗透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针对当地发展的各种产业进行制度的制定和政策的扶持。
2.以立法形式创新银行的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升级。银行的治理结构必须对应现代企业结构,面对当前商业银行的状况,理应制定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健全各类有效机制,保证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并且适当吸引机构投资者,控制流入适量的产业资本,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水平,丰富多元化的投资主题,确保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责任清晰,控制流入适量的产业资本能够确保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充足,还能够降低风险,同时能够借鉴其他行业的整治经验,进一步不断提高。时下最要紧的是产权实现多元化,中央财政起主要作用,配套地方政府的财政,充分把中央和地方结合起来,提高整体积极性。其次,实施组织架构,不断完善监管监督机制,克服多重的委托矛盾,完善权力制约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时,必须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与此同时,要使得定位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层次分明,最终构建出平衡制约的关系。经营管理层应该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自主决策。核心内容是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动性,特别是针对经理层,确保经理阶层可以给农业发展注入全新的动力,同时使农业发展银行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3.科学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制度
国家应该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立法能够保证农业保险的长期有效运行,还关系着农业保险的合理发展与长久利益。世界各国通常会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立法,而且会在其刚开始建成的时候就逐渐实施,立法不仅能够使农业政策性保险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保险正常有序的运营,而且还是一种政策性优惠。首先,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内容的视角出发,它不仅是机构组织法,而且还是业务活动法,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宗旨、性质任务、职能、机构设置、法律责任,而且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活动原则、资金来源渠道和财政援助办法,进一步保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依法开展,全方位增强了资产管理水平,还有利于国家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管理。
4.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法律定位
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责就是提供特殊的金融服务,其特殊性体现为农业发展银行宗旨和特征有别于一般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是进一步健全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确保政府部门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合理促进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因此,农业发展银行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一特征不同于商业银行。眼下,农发行的市场化经营表现在:对资本融通的环境进行进一步改进,特别是出现市场调节失效情况时,坚决实施政府部门的经济调控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调节市场活动,降低市场风险,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