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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税收是股指期货交易涉及的一项重要成本和制度因素,股指期货税收政策仍有待研究明确。
税法关于股指期货的定义
股指期货属金融期货的一种,应纳入金融期货统一定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因此,在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过程中,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可对《期货夏易管理条例》有关金融期货内容予以确认。
税法关于金融期货机构及其提供服务性质的确认
现行营业税政策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适用政策有所不同。在《期货夏易管理条例》出台过程中,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币场参与者,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据此,期货公司应适用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但是,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担保金等,是否属于金融服务收入范畴,需要做出具体判断和明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王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对于这些项目收入,应按照金融服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买卖业务,以妻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股指期货交易属期货交易范畴,如无特殊考虑,应沿用上述政策规定。
关于明确金融期货交易涉及营业税计营业额问题
目前,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币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比照该规定,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应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也应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关于股指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免营业税问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司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司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原则,并不区分是自主交易还是强制行为。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不论是自行交易行为还是属于交易所强行平仓行为,均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执行。
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高效稳健的金融体系来支撑。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增长的同时,稳步推进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不断提高,促进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持续改善。
一、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财政政策回顾
目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资本市场基本形成全流通的格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国家财政发挥了社会管理者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人的双重作用,通过提供注资、担保、补贴,以及完善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等政策,支持化解长期累积的金融风险,有效地推进了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
1.推动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以中国工商银行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成功同步上市为标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成功的财务重组,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整体改革上市的基础。国家财政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善财务状况,采取了发行特别国债注资、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降低金融业税收负担、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整体改造,提供了财务支持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2.为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一是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公众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体系,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股票和基金。二是重点完善资本市场经营主体的税收政策,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基础。三是制定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四是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促进了金融工具多样化与品种创新。
3.积极扶持国有保险公司改制上市。2003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功在香港和纽约上市。财政部在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同时,还通过建立共管基金为公司顺利上市及今后的稳健发展,提供了财务保证。
4.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门通过补贴和税收减免,为农信社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对农信社改革试点省份,拨补亏损信用社储蓄利息补贴88亿元;对试点农村信用社给予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支持治理整顿金融机构,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为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对被关闭的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此外,在化解证券公司的支付危机过程中,政府实行了一项过渡期的投资者保护政策,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又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警示。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央、地方,以及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风险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了初步有益的探索。
6.支持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2005年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已有了雏形,建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之中。这些政策的实现,为我国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7.逐步实现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早日与国际接轨,财政部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以及金融创新业务的计量与确认上,不断进行规范。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一20069》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进一步促进金融改革创新的财政政策探索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加快,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将在改革与发展中逐步得到解决,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的互动将更加密切,金融服务业将有序发展。
(一)继续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改革,通过改革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业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一是继续支持深化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改革。二是推进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改革创新,使之逐步成为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三是研究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和职能定位。通过建立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分别核算等方式,改革政策性银行的财政补贴机制,建立资本约束制度,实现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研究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财政部门将从以下方面,实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一是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与使用相结合,增强宏观调控的财政手段;二是创造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金融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三是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三)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建设和谐社会。一是要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城乡金融和谐发展。二是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协调发展。三是要鼓励发展农业保险,发挥保险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四是要通过税制改革,为国有金融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低通交通 调控 税收政策
一、我国目前交通用能的现状
目前,我国交通能耗己占全国总能耗的25%左右,如不加以控制,将很快达到总能耗的30%,超过工业能耗。交通运输是石油消费的重点行业,是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前我国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因此在交通领域,节能潜力巨大,发展低碳交通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在低碳交通中的角色
低碳交通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重要的手段之一。税收可以通过筹集到的资金来支持低碳交通的发展,比如逐渐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以及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研发投入,对低碳交通领域中的企业提供充足的部门事业费、研发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提供贴息等,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三、税收政策调控低碳交通发展的作用机理
为政府环境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的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税。庇古税是控制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的一种经济手段。庇古认为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最优状态。这种纠正外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四、促进低碳交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激励性的税收政策、补偿性税收政策和限制性税收政策三种方案进行突破,逐步构建中国的支持低碳交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激励性的税收政策
激励性税收政策是指对使用节能减排的产品或是对达到了节能减排标准生产单位实行的税收减免政策,以激励使用者及生产者努力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1、使用和生产清洁能源和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低碳交通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来鼓励汽车厂商研发生产更加节能的、排放达到更高标准的或者使用清洁能源的新型汽车,同时鼓励和推动使用高能效飞机和船舶技术。同时对进口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在关税上给予税收优惠。
2、协议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首先制定科学、先进的节能减排指标,然后为了鼓励节能减排,可以与我国主要的交通工具制造商签订协议,如果达到协议标准或低于协议标准,均享受到税收减免照顾。以此来激励各大交通工具的制造商加大对节能减排方面的研发力度,使我国的车辆、船舶、飞机等走向节能化。
3、服务于低碳交通的制造商和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的低碳交通体系,应鼓励开拓多类型的低碳融资渠道和方式,完善配套的金融服务,对于致力于低碳汽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及商品化的企业,不但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待遇,还要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引导银行业、担保业等金融机构以及风险投资机构等为企业提供资金服务。
(二)补偿性税收政策
补偿性税收政策是指使用者或生产者开采、消耗了能源及排放了有害气体或污水,应该付出的社会补偿的代价,促使使用者或生产者不断降低社会开采量、平均能源消耗量及排污量。
1、适度地征收碳税
征收碳税有利于交通行业进行节能减排,前提是要合理地设计碳税制度。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并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
2、继续推进燃油税的改革
燃油税对于节能减排以及促进低碳交通的发展具重要的作用,它将提高燃料的使用成本,可以促进汽车生产厂家开发出燃烧效率更高的新车型,进而提高燃料的利用率。同时,也可以促进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生物油等其他替代能源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快燃油税改革步伐,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燃油税制度。
(三)限制性税收政策
限制税收政策是指使用者或是生产者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的标准,而征收的限制性的税收,以促使使用者或是生产者尽快淘汰耗能高、排污大的产品或是生产技术及生产设备。
1、改革和完善车船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基本上是根据车船的吨位数和固定税额进行征收,与车船的使用强度无关。笔者建议,为了增强对汽车尾气和噪音的消减作用,对高排量的汽车产生限制效果,对不同强度的车船实行税收差异化政策。这样既可提高税收收入,又不影响消费,并鼓励中低收入群体保有车辆,还可保证国家节能减排和减少碳排放目标实现。
2、改革和完善车辆购置税
对于购买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者可以实施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制定环保车的标准,对于符合环保汽车标准的消费者直接得到减税的优惠或者按照低税率来征税,全社会购买节能环保汽车的积极性也会大大增加,将明显促进节能环保汽车的销售,同时对高能耗汽车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加快高能耗汽车的淘汰速度,推动低碳交通的发展。
五、结论
本文从交通领域的视角出发,希望把低碳交通政策的制定与税制改革结合起来,通过激励性的税收政策、补偿性税收政策和限制性税收政策,以明确政府的低碳交通发展政策导向,为构建促进低碳交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提供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唐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新[J].学术论坛,2010.
[2]李毅.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选择[J].财会研究,2010.
[3]吴重思.论税收与低碳经济[J].现代商贸工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