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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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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

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社区明确2021年全年目标,并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

二、加大普法及平安建设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了普法规划,进一步围绕普法教材、平安建设知识等开展活动,通过会议、黑板报、宣传栏、以案释法、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群众普遍率达95%以上。

三、进一步抓好做实了维稳综治及平安建设基础性工作

1、我们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及时调整了维稳综治办、平安建设等领导小组;

2、我们多次利用会议、发放资料等形式继续开展反警示教育,并把反警示教育纳入、小学法制课,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3、对全村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落实社区主要干部负责联系和走访有效建立起我社区帮教网络和帮教工作机制,做到基础牢,责任明,工作实;

4、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摸底,并登记在册,以便及时掌握他们的动向。

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调解”工作

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夯实组织基础,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为争取镇党委、政府帮助,关工委将关工委工作专题向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了全镇关工委工作,并以党委文件制定下发了《2012年镇关工委工作计划》,调整充实了镇关工委工作班子,对各社区调整和充实了关工工作小组和“五老”队伍,壮大了“五老”队伍。镇、社区、学校、企业都创立了关工委领导小组,为更加进一步的开展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夯实工作基础,为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提供保证

加大革命传统教育。我镇关工委组织各单位以建党90周年为契机举行了“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精神”为主题的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系列活动。中学组织学生开展“永远给党走”纪念建党90周年征文活动,并由“五老”志愿者、退休老干部到学校作了革命传统报告,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受到了良好革命传统教育。

加大思想道德教育。利用“五•四”节、“六•一”儿童节活动的有利时机,以学校为主场地,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线,依托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与镇中心校联手,利用团课、班会、队会的形式,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激励广大青少年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加大法制教育。以“法制宣讲月”、“综治宣讲月”为契机,协同镇综治办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活动。在中心中学、小学、张集小学开展宣讲活动3次,发放宣讲材料2000多份。大力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知识,做“五讲四美”和“四有人”的带头人,使青少年学好法、用好法、不违法、成为有用的人才。

加大社会环境教育。受聘的“五老”网吧监督员采用明察暗访等方法,不按时到网吧进行监督检查,向网吧营业主宣讲相关政策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危害和应承担的后果,有效制止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关爱“留守儿童”,开展爱心助学助困活动

在各级关工委的积极努力和广泛动员下,机关干部、教师、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积极参与扶贫助学助困活动。

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协同团委、妇联利用“留守学生之家”,与志愿者队伍一起和留守学生结对子、一帮一服务留守学生,创立健全留守学生档案。文化站、中学、小学、晨野小学分别设立“留守儿童班”和“留守学生之家”。并由专人详细负责留守儿童班的饮食难题,并且每班一日三餐,由各班任课教师和学生一道吃饭,监督食堂饭菜卫生;由专人负责学生的寝室卫生,由语文、数学、英语等科教师轮流对留守儿童进行晚自习辅导,晚上由值班领导逐寝室进行登记检查。并配有监控录像,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

捐资助学献爱心。镇关工委动员企业、社会知名人士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忙困难优秀学子顺利就读。同时协助团区委、工会开展爱心活动,今年我镇有16名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得到不同部门的资助。柳行社区对7名入学的大学生给予每人4000元的贫困补助。减店社区关工委已经连续三年对本社区考上本科的学生给予2000--3000元不等的奖励,对二女户贫困家庭承担义务教育阶煅所有费用。

四、加大自身创立,适应形势工作要求

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创新型社

会管理小组机构建全。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的综治工作各项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负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综治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小组成员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多次召开综治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全局综治维稳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

任制。与每一位干部职工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防火责任书》、《个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目标责任书》、《创建平安家庭承诺书》明确责任,做到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三)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制定《2016年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学习日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组织讨论、做笔记、写心得、开座谈会、观看专题片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宗教管理条例、非法宗教23种表现、自治区两文件、县委关于值班带班的管理办法以及从中央到地方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部署及有关综合治理的重要文件等。

(二)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集中开展法制学习和反警示教育活动。经常性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管理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提要求,交任务,使大家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防范。

(三)积极学习传达贯彻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局作为综治成员单位,积极学习宣传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全局人员管理治理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分析研究社会稳定形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把综治维稳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综治工作各项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综治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全局维稳工作。

(二)在从业人员培训时提出具体的安保措施,与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签订了《去极端化责任书》,同时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留大胡须,穿__的从业者,要求不得从事餐饮业,并严格要求其去除大胡须,脱去__。对大型酒店、餐饮企业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及安防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抓好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

(四)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维稳工作力度。做好“春节”、“两会”、“五一”、“斋月”以及一级响应期间维稳工作安排。要求服务对象在斋月期间正常营业,不得擅自关门歇业,以确保“斋月”期间社会秩序正常,防止宗教极端思想干预清真餐饮经营。

(一)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牵头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春节、“五一”及“六一”、高考前联合执

法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65人次,执法车辆24台次,重点抽检了120多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二是牵头开展了越南酸奶检查、打击走私冷冻肉品市场和农村食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斋月”“肉孜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三是每季度召开食安委季度例会,认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各部门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梳理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及__局,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一是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63份,结合日常监管,实施动态评定,有效的加强了药品零售企业诚信体系的建成。二是开展非法疫苗经营行为及民族药品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280人次,并立案2起。三是推行信息化管理,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存管理环节,落实药品购进、养护、储存、销售、服务等全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目前辖区63家药店均已经按照要求配备了电脑和药品管理系统软件。四是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截至目前已上报药品不良反应35起,医疗器械不良反应10起。五是强化药品监督抽验。完成药品抽检37批次,评价性抽样7批,监督性抽样30批。上半年,我局共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63家,医疗机构69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局已立案2起,结案2起,均为销售假药案件,罚没款1100余元。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工作。一是认真履行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职责。上半年共受理材料 367家,共审核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299户,办理健康证2341个。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共检查餐饮服务企业421家,出动执法人员84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共81车次,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共71家。二是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自治区局和自治州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学校及托幼园所食堂、旅游景区、建筑工地食堂、打击走私冷冻肉等十余项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执法车辆80余台次。三是加强重大节日、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力落实“两节”、“两会”、“五一”、“草莓节”、“高考”等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加大餐饮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集体用餐安全。四是助力__创建国家级5a级旅游景区,通过多方沟通协调开通绿色通道,集中为__餐饮单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健康证》,详细讲解餐饮单位的布局流程、食品安全设施、日常操作规范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四)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

上半年我局对县城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管理。共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164家,重点监督检查了经营企业在产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方面以及有无销售过期失效、假劣产品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警告处理,并耐心指导。上半年化妆品立案3起,结案3起,罚没款316元。

(五)、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营造监管良好氛围

1、联合13个科普宣传站在全县辖区采取多项措施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在各乡镇人员密集的集市、商业街、__等场所设置展台并发放科普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宣传饮食用药安全常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在县电视台利用“健康与保健”节目播放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认真开展3·15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共向过往群众散发新《食品安全法》(__)以及《合理用药知识》(__)等宣传品共计620余份。宣传活动后,我局共计销毁焚烧假劣食品(保健食品)15种101.9公斤(盒)、假劣药品101种87.5公斤、医疗器械5种5盒、化妆品9种18瓶,共计130个品种标值8235.6元,出动销毁车辆共计3辆。

3、开展2016年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宣传专题活动,印制宣传二维码并在各餐饮单位及药店进行张贴,使广大群众通过扫码方式进入我局微信公众平台,及时了解最新工作动态和有关办事流程。同时接受微信用户留言举报。

(一)健全综治制度。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为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环境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接访,化解矛盾。我们充分发挥机关举报职能,从群众来信来访中,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做到超前防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2016年上半年,我局未接到一起来信来访事件。认真解决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一一化解矛盾,并加强监管。

(三)深入到帮扶__社区、结对帮扶__村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为农牧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对__社区困难群众赠送了价值1200余元的大米清油,7名党员到驻地社区报到,并落实帮扶一对一服务,深入社区开展扶贫帮困和服务群众活动。

(四)抓好重点部位安全防范措施。我局认真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为保证所有办公室和档案室的安全,下班时要求一律锁门,档案室安装了防盗门,并配置了保险柜,夜间值班人员对上述重点部位重点巡逻,大宗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在局内过夜。

(五)深入巩固创建平安单位活动。作为已被批准为“平安单位”的综治委成员单位,我局切实认真按照创建“平安单位”的标准和要求,继续把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做实,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完善提高,以巩固现有的创建成果。(六)认真组织开展了综治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日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制教育,悬挂了宣传横幅,张贴了宣传标语。

(七)开展保密警示教育活动,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对应的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印发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人员保密工作制度》等保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局保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八)认真开展三民活动,我局按县委要求抽调3 名精兵强将进入田园社区开展三民活动,抽调1名干部进入县委办公室。

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社区综治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记重庆市XX区公安局XX分局XX

派出所所长XXX、政治教导员XXXX分局XX派出所是一个拥有辖区人口5万人,而警力只有XX人的城区派出所(警力仅为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二点四),在200X年各项公安工作中却取得丰硕成果:破获各类刑事案案件XX起,摧毁犯罪团伙XX个XX人,刑事拘留XX人;查处治安案件XXX起,治安处罚XX人;在分局组织的年终综合考评中荣获城区组第一名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两名民警分别在“夏季侦破战役”和执行重要警卫保卫任务中被评为区级先进个人受到区局嘉奖,一名民警被分局评为“破案能手”。他们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所长XXX、政治教导员XXX,带领全所民警辛勤工作、努力奋斗的结果。

在200X年6月4日那个阳光灿烂的日子,30岁的XXX、38岁的XXX分别被XX管委会任命为XX派出所所长、政治教导员,从此两位往常于公于私都接触不同的同事,绑在了同一辆“战车”上,成为了名符其实的战友。任命大会刚刚一结束,在党工委办公大楼前的大理石梯上,两人的手紧紧的握在了一起,他们异口同声地说了一句:“合作愉快!”。第二天上午8点,他俩又不约而同地跨进了双牌路2号----XX派出所的大门,开始了生死与共的搭档生涯。

XX派出所是一个新兴的城区派出所,其辖区地处长江北岸、万州主城区的西南部,面积9.9平方公里。以前这里主要是城郊结合部为主,近几年,随着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建设步阀的加快,数万移民落户辖区,一系列移民城市配套工程迅速矗立起来,这里紧邻万州飞机场、火车站、万渝高速公路以及红溪沟、鞍子坝两个长江万州段主要的客货运码头,是名符其实的万州水、陆、空交通枢纽,因此,辖区内的交通十分便捷。随着万州主城区的移民扩张,XX地区速迅发展,社会治安状况也随之日趋复杂。

XXX和XXX到任之前,他们都听说过“对方好处与不好处”的议论,甚至还听到过“看他俩谁斗得过谁”的传闻。然而,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他们却以默契的配合、娇人的业绩和优良的队伍建设成绩,对当初的各种议论、猜疑和担心,作出了有力的回答。

到任之后不久,他俩相约在辖区搞了近两周的社会、治安情况调查,然后叫来副所长任伟,三个人聚在一起,开了第一次工作会和民主生活,会上任伟就他在XX派出所工作了十余年对社会及治安情况的认识,向两位所领导作了工作汇报,接着三人经过半天的研究,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研究制订了辖区“两线两边两手”的“三两”警务工作思路。“两线”即辖区治安以“沙龙路”、“王牌路”两条线为重点;“两边”即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各类商贸市场周边和文化单位、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工作;“两手”即在“两线两边”的工作中必须贯彻一手抓治安防范、一手抓严厉打击的工作方针。二是统一了“树立正确权力观,反对内耗”的思想认识。他们通过纵横对比分析,得出了目前派出所面临警力不足和“工作环境、执法环境、生存环境”都不太理想的结论,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所内尤其是所领导之间再产生内耗的话,我们这支队伍就会警心涣散、丧失战斗力,如果这样情况出现,那么受益的只能是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受损的是“公安机关的形象”和社会治安,最终是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百姓遭秧。三人一致认为,民警的执法权、所领导的领导权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精诚团结,我们的这支队伍才可能出凝聚力、战斗力。因此,提出了“班子成员”厉行“分工不家”和“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的工作原则,并以此作为凝聚全所警心、提升全所战斗力的源动力。三是提出了“树良好所风,促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两套锣鼓一起打,两项工作一起抓”的队伍建设思路。

抓说干就干,他们首先以沙龙路、王牌路两条东西走向、大致平行的街道建立了两个“警区”,分别指定由XXX教导员和任伟副所长各带一名民警负责这两个警区治安,然而仅仅四名民警要解决如此大面积的治安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恰好此时区综治委作出了一个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的重要决定:由区财政负责基本经费、统招协警员,分配到各分局各派出所出开展协警工作,于是,他们又增加了XX名协警员,这XX名协警员刚刚一到位,他们立即选择了两条街道的袁家墩、搭马桥两个“治安中心”部位建起了两个社区警务室,两个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在四名民警的带领下,分班昼夜组织开展治安巡逻、调解治安纠纷、协破协查刑事、治安案件,民警进社区实现了警民的“零距离”接触,为稳定这两条重点线上的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帮助移民的尽早实现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200X年警区共组织开展治安巡逻XXX次,出动力量XXX人次,调解治安纠纷

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XX名,协破刑事案件XX起,治安案件XX起。

XX辖区也是万州企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有海康集团等72家国有、集体和私营 企业,有三峡学院、三峡博物馆等12家文化单位,以及望江渡假村等3个区级重点旅游景点,还有与移民新城建设配套新建的宏远综合批发市场、三峡疏菜批发市场等9家大中型的综合和专业性批发市场。他们认为这更是辖区的重点治安部位。今年,他们先后在拥有一万多名师生的三峡学院、日均人员流量数万人的宏远综合批发和“鱼霸”、“菜霸”等活动突出的三峡蔬菜批发市场组织开展了“周边治安整治”专项斗争,摧毁各类犯罪团伙XX个XX人,并治安处罚了一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有力地确保了这些重点部位的治安稳定,大大提升了辖区的治安质量,企事业单位、商贸市场、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