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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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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历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也经历了税收政策的从无到有。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盘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在我国经济中低速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去库存的口号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逐渐放缓,有必要以税收政策的完善激励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在融资租赁业的不完善之处

“营改增”政策中将融资租赁业根据业务实质的不同,分为以贷款业务为实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两大板块,同时在每个板块下面又分设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以上的分类情况有着6%、11%、17%几档不同的税率级次。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将其划分为贷款业务并且按照金融业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发生中断,即售后回租这部分的增值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直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以17%征税,而对于无形资产按照11%征税,体现出对于不同业务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税率的划分是否真正的能够做到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难以预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不同而更倾向于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作为重点发展的业务,开发市场并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的折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由资产的所有人计提折旧。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短一些,而我国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着明确的最低限额。资产的折旧虽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扣除与资产的实际损耗相比却是滞后的,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限制企业进一步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税法中有融资租赁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条款,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融资租赁期间的规定,而对于租赁期满之后与资产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激励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国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

从关税方面来讲,融资租入的进口设备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也有免税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免税的融资租赁设备都是以各种批复的形式存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这种个案的存在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因此也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出现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融资租赁业都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关注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而对于实物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激励不够。

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未来立法应当完善方面的建议

就“营改增”来说,不论是对于金融业,还是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都相对笼统、不够细致规范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盲区。

“营改增”中对于金融业的规定本来就相对简单,同时关注点也都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涉及到金融创新工具的则少之又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试点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业的税收问题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这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业的也是寥寥。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企双方的税务摩擦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将“营改增”的整体打通,将融资租赁业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同时,还应当平衡融资租赁业不同种类之间的税收负担,简化税种,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以公平税收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企业所得税促进融资租赁业进一步的税收公平

首先,应当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范围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实现融资租U业与企业行业的纵向的税收公平,同时实现融资租赁业内部横向的税收公平。

比如,税法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贷款服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会增加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加剧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此外,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说,从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非金融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扣除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要参考金融业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为扣除限额的标准。所以,从承租方企业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同时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选择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将会更为有利。以上这些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就会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既然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就应当享受与金融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扭曲,保持税收的中性,均衡行业内部的发展。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业的再发展

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引导社会资本向融资租赁业的流动,推动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应当将视同金融业的那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享受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政策的些许变动都会对融资租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所以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将会产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时,在进口关税免税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融资租赁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也使得海关和企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双方的行为都有可以依据的标准。

此外,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税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或者扣除条件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具体操作可以更多的参考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面。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融资租赁业的经营形式较多,而税收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断的沟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字: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变迁

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随着金融租赁业发展而变化,是推动和规范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一大支柱。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源于80年代,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不同时期融资租赁业税制也呈现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成长期的税收政策(1981-1988)

1981年到1988年,是金融租赁业的高速成长期,这一时期的金融租赁业始于利用外资,初衷是开展国际融资。与之相对应,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集中于外资融资租赁方面,主要是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关税政策。融资租赁业关税按照风险收益的真正承担者为纳税义务人的“实质”原则制定,对融资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复运进口免税,对融资租赁进口的货物缴税,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税制遵循了相同的原则,有利于国际融资。

(二)行业整顿期的税收政策(1988-2000)

从1987年到1996年,金融租赁行业出现盲目扩张的乱象,1997年到2000年,隐患爆发,许多企业很难正常经营。金融租赁业的这种病态是由我国在法律、税收、监管和财会准则不健全造成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将融资租赁业界定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归入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5%,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1995年两项通知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按照金融租赁征收营业税。意在提高金融租赁市场整体的规范性和专业性,配合金融租赁行业整顿。2000年对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营业税税目“租赁”征收营业税。其他企业没有合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权利。

(三)恢复活力期的税收政策(2000-至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增加,我国金融租赁业开始恢复活力,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1)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的规范

金融租赁业所得税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1991年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应收租赁款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2003年起国内金融租赁企业应收租赁款1%的坏账准备也可以扣除,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这些扣除都废止了,直到2012年应收租赁款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才重新确立。

(2)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的完善

我国最早的投资抵免优惠是1999年规定的特定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规定,但是由于规定中没有对融资租入设备是否适用本规定作出说明,在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改造国产设备不能享受投资税收抵免。2007年针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出台了一项投资抵免规定,2009年特意明确融资租入设备享受抵免优惠。

(3)税制改革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完善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之后,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融资租赁业陷入困境。融资租赁企业试图通过售后回租使承租方能够享有抵扣进项税的税收收益,然而承租企业购买设备出售给出租方时按照新增值税法仍需缴纳增值税。2010年出台的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以售后回租业务中资产所有权及其风险报酬未转移为依据,判定售后回租中“售”的收入不确定为销售收入,因而不纳增值税。但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的营改增,上海的融资租赁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业的税制如何与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协调将需要不断的实践总结。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的研究方向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发展一直紧跟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脚步,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仔细论证的地方。

1、投资抵免政策

投资抵免是英、美等国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投资抵免范围小,抵免力度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投资抵免政策进行进一步论证,制定更多合理的投资抵免政策。

2、折旧政策

我国是承租方提取折旧的,租金按照设备全价计算,而如果出租方提取折旧,租金按折余来计算,出租方将少交相当金额的营业税。国际上许多国家是出租方提取折旧,因此有学者建议我国应改由出租方提取折旧,减轻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融资租赁;飞机租赁;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我国融资租赁现状

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逐渐成为银行贷款的重要补充,并且凭借集投资、融资、变现、促销和资产管理功能于一体的优势受到各种企业的青睐,迅速占领世界市场,发展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主要的融资渠道,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以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融资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并且促进相关行业快速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数十年中得到大力发展,目前,纳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其一为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二为由商务部与税务部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三为由商务部及地方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至2011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86家,相对于2010年增加了104家,2011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9300亿元,比2010年增幅达到32.9%。

二、融资租赁业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甲公司飞机租赁为例

为适应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在作出调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次改革的实质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这项政策改革对融资租赁公司并非是利好消息。我国现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营业税;除此以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的,征收营业税。对于原缴纳营业税的租赁公司来说,在税制改革之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方,直接导致出租方租赁成本增加约两成,下文将以一个飞机租赁的具体实例,分析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1.案例介绍

甲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一架出厂售价为4000万美元的空客A320飞机给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计本息每月租金为36万美元,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12年,租赁期满飞机余值为2000万美元,假设该租赁中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利率为5%,飞机产权未转移。下面对甲公司税改前后税收成本进行对比计算,分析税改对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尤其是税收成本方面的影响。

税改前税收成本计算:

飞机购买环节:

印花税=4000*(0.005%+0.03%)+3000*0.005%=1.55

租赁运行环节:

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2-3000*5%)*5%*(7%+3%+1%)=15.651

企业所得税/每年=(36*12-150-1.551-14.1)*25%=66.6225

年运行环节税收成本=15.651+66.6225=82.1325

飞机处置环节:

增值税=2000*2%=40

印花税=40*0.03%=0.6

12年税收成本合计=1.55+82.1325*12+40+0.6=1027.74

税改后税收成本计算:

飞机购买环节:

关税=4000*5%=200

增值税=4000*(1+5%)*17%=714

印花税=4000*(0.005%+0.03%)+3000*0.005%=1.55

购买环节税收成本合计=200+715+1.55=915.55

租赁运行环节:

购买当年企业所得税=(36*12-150-1.55)*25%=70.1125

以后年度年企业所得税=(36*12-150)*25%=70.5

飞机处置环节:

增值税=2000*2%=40

印花税=40*0.03%=0.6

12年税收成本合计=915.55+70.5*11+70.1125+40+0.6=1801.6625

相关说明:

1.印花税税率,租赁合同为0.005%,购机合同为0.03%,贷款合同为0.005%,且在飞机再次转租时需要再次缴纳印花税。

2.飞机处置环节假设按照当时飞机的账面价值进行回收,没有处置收益和利得。

3.税收总成本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之后税收成本明显增加,下文将计算12年总的净利润,可以直观的看出税改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税改前:

租赁公司总收入=36*12*12-2000=3184

财务费用=3000*5%*12=1800

净利润=3184-1800-1027.74=356.26

税收成本占总收入比重=1027.74/3184=32.28%

税改后

租赁公司总收入=36*12*12-2000=3184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实证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20

[中图分类号]F275.4;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发展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尤其是我国实施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在实施税制改革之后,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对在融资租赁企业中存在的重复缴税、税负重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1 税制改革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概述

1.1 税收政策与税负的基本内容概述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发展上逐渐呈现专业化和多元化,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负逐渐加重,因此,我国近年来逐渐出台了与之相适应的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征、税收政策等税制改革政策,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税负又被称为税收负担率,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缴纳的实际税费与其相对应的应交缴纳业务收入的比率。税负的形式主要分为比例式、累退式和累进式三种,而融资租赁企业所承担的相对应的税负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多种税种。

1.2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美国就已成立了融资租赁企业,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形式,即融资、投资与服务合为一体的发展形式,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相关的政策以及制度还未完善,且在管制方面缺乏严格性,专业性人才也较为缺乏,业务发展较为单一,受到以上因素的制约,致使融资租赁企业的优势以及作用无法充分的发挥,对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能够使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尽量的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和避免重复缴税,这就需要对我国的税务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此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2 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政策的推进,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也随之减少,但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却相应增加。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因增值税的缴纳税率较为固定,因此要想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进行深入了解,就应该对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掌握。此外,企业的销项税缴纳程序较为简单,且容易估算出来,因此,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就可以将进项税额以及税率进行抵扣,但是却影响了企业流转税、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城市建设附加税的缴纳。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税在减少的同时,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加,整个企业的税负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3 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实证分析影响

3.1 税制改革的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案例

在实施税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甲依照承租人乙的需求购买一套机器设备,此机器设备的价值是1 0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则是170万元,需要支付安装以及保险等费用10万元,那么甲与乙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签订的租赁时间为四年,乙需要缴纳给甲的租金每年是400万元,同时乙还需要向甲缴纳租金总额5%的手续费。在此交易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甲能够收到乙所缴纳的费用总额为400×4×(1+5%)=1 680万元,而甲所获得的息差为:1 680-1 000-170-10=500万元。在税制改革之前,甲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00×5%÷4=6.25万元;而在税制改革之后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 680-10)÷(1+17%)×17%-170)÷4]=18.16万元。由此可见,在实施了税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资租赁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额比之前所缴纳的税额大幅度的增加。

3.2 融资租赁企业在税制改革下采取的措施

在实施了税制改革政策之后,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的提高。首先,融资租赁企业要对税制改革政策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充分利用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尽可能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融资租赁企业要对自身的业务形式做好定位,将企业的实际具体情况作为依据,使企业的租赁业务具有较强的直接性,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开拓企业的租赁业务范围,积极改进和研发企业的业务产品和服务;再次,融资租赁企业要积极的开展相应的服务外包业务,通过借鉴国外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案例以及丰富的经验,在充分享受零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时,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