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贸市场设计规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贸市场,就是经营生鲜农产品的市场。生鲜农产品是指不经过统一加工,不作冷冻、脱水、罐装等工艺过程的处理,而是以自然状态出售的农产品,俗称“副食品”。中国人历来都习惯食用生鲜农产品,因而农贸市场与我国居民的“菜篮子”、“米袋子”紧密相关。农贸市场是完善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育程度与文明城市目标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农贸市场是最接近市民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是城市环境系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文明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形象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城市经济日益繁荣,河北省保定市市场建设空前活跃,各类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超级市场)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由于农贸市场不仅直接关系着市民的米袋子、菜篮子,还可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农贸市场的建设较其他市场而言更加迅速。但是,由于过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导致农贸市场建设主要依靠市场自发调节,缺乏宏观、长远的规划,因此出现了空间分布不合理、阻碍道路交通、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现状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建筑形态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市区农贸市场分为正规的马路市场、封闭式市场、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和早市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因长期的市场需求逐渐演化而来,风格殊异、各有千秋,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现状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交通拥堵大多数农贸市场均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马路市场,它一般占据着城市支路,周围分布着大片的居住区,因供需两旺,加上部分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占据车行道经营,导致购买者随意停放车辆,遇到上下班高峰时段时,经常出现一个马路市场堵塞一条城市支路的局面。这不仅使需要取道支路的行人深感不便,支路不能发挥分流交通流的作用,还会进一步给周围干道的道路交通造成压力。封闭式市场虽然做到了“退路进厅”,但是由于大多数市场在建设时没有预留出停车用地,所以购物人群的车辆依然处于自行停置状态,一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被带进市场,汽车等在便道或马路上随意停放,阻碍了道路的通畅。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的自发市场和摊群,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小范围的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如保定市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琅瑚街、穿行楼南街、陵园路、小集街等,这种现象比较突出。
(二)造成环境污染农贸市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垃圾、污水和噪声污染三方面。封闭式市场的环境问题相对较小,马路市场和早市则往往缺乏配套的专用上下水道和污染物排放、处置设施,因此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马路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这不仅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降低了城市环境质量,而早市的噪声污染则对附近住户的休息形成干扰。
(三)经济效益良莠不齐尽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是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仍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己任的“经济人”。经济效益好的农贸市场可以吸引众多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性经营,顺利达到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的目的;经济效益不好的农贸市场则会逐渐萎缩,既不能实现市场建设的目的,还会造成投资的浪费。因此,经济效益的好坏仍然是衡量农贸市场建设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目前,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由于地域、档次、规模和辐射范围等种种原因而呈现经济效益良莠不齐,总体而言马路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封闭市场,规模适度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规模失当的市场。综上,现有的农贸市场建设状况已经不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构筑新的农贸市场体系以克服农贸市场的种种弊端。因此,为了协调市场发展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行为,使农贸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已经势在必行。
三、农贸市场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必须克服思想上的近视和狭隘的局部观念,从全局着眼,以宏观、科学的规划原则作为指引。
(一)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也是农贸市场规划应当首先遵从的原则。协调原则要求市场主体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消费人群经济能力等因素,使市场既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也能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协调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布局与人口分布相协调农贸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密集程度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特别应注意农贸市场的配套。总体来说,人口密集的区域应当建设或者多建设农贸市场,人口相对稀少的区域应当少建,甚至不建农贸市场。以保定市为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保定市总体规划》及《保定市分区规划》,立足保定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宜按服务半径350m至600m不等布设农贸市场。但由于以前忽视了这一原则,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失败的例子。如秀兰城市花园、西苑小区、新一代小区、富昌新城等地人口密集,但这几个区域却没有一处正规农贸市场,居民购米、菜等物需花费较多时间;而五一市场因周围居民较少而相当萧条。此外,农贸市场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所以选址时也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2.类型与布局区位相协调根据农贸市场单次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将农贸市场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市场对市场的位置要求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所处区位的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要求市场尽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附近选址,并且附近应有较大面积的空地以便于运载副食品的车辆出入和停放;零售市场则要求接近消费人群,因此其位置宜优先考虑邻近城市支路或小区路,尽量避免邻近城市干道,这样既可以减少市民穿越城市干道的机会,确保人身安全,也可以避免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保定市的府河市场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失败例证。它作为惟一辐射全市、进行大宗副食调味品批发的市场,却位于交通岗口附近,占地狭长,被河道和居民住宅包围,车辆出入极为不便,从而使得发展空间、繁荣程度都受到了限制。
3.规模与辐射范围相协调市场规模是农贸市场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规模过大、消费群达不到“门槛值”,会造成利用率(即摊位占有率)低、市场辐射范围萎缩、土地资源浪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容量过小、农贸市场的规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则必然会带来交通拥挤、购物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还可能使马路市场和摊群产生、蔓延,进而影响城市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转。所以,农贸市场应根据消费者的数量确定适宜的辐射范围和规模,才能赢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一般而言,农贸市场的规模按居住区域和人口多少考虑,按居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1500——2000m2、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500——1000m2控制。其具体规模根据所处区域住宅区分布、人口数量、多年形成的市场人气指数而定。以保定市为例,目前保定市的农贸市场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方面作为一级农贸市场的府河市场随着城市的扩大、消费人口的增多,经营已经“饱和”,市场内拥挤,环境卫生较差,而扩建市场又困难。另一方面辐射范围较小的五一市场和红阳市场等,又因消费人群小,辐射范围萎缩而出现土地闲置、经营效益低下等现象。
(二)层次合理原则
在现阶段,人们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开,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不同档次市场的需求差别十分明显。因此,科学的农贸市场体系应当是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互相结合,高、中、低档市场共存的混合体系。按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论等级体系规律,市场等级、档次愈低,数量就应越大。在市场最优原则下,1个一级市场应配有2个二级市场、6个三级市场、18个四级市场和更多的低级市场。所以,农贸市场的规划宜根据辐射区域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配置为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如在平民区设置中低档市场,在高新区及别墅区考虑设置档次较高的超级农贸市场。
(三)前瞻性原则
1.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前瞻性现状农贸市场之所以整体形象欠佳、环境污染严重,除去市场建筑形式简单、材质落后的原因外,配套设施缺乏或简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农贸市场规划中,配套设施一体化原则也应被尊为基本原则。配套设施主要包含水电消防设施、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停车场地三个方面,在进行市场主体规划时应同时考虑这三方面的要求,一并进行规划。首先,应当为市场设计给排水管道、照明线路、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其次应当为市场设计专用下水管道、烟雾排放处理设施、封闭式垃圾盛放器、卫生隔离措施,以及厕所。最后,应当根据市场规模规划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可以采用售货区适当后退的形式,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市场内部用车和购物车辆分区停放。自行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7.5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机动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2.经营模式具有前瞻性大力倡导连锁经营模式,引导农贸(菜)市场走连锁之路,并适时逐步推进生鲜食品超市发展。
(四)可行性原则
1.选址具有可行性按照区域内人口布点和建筑情况,选择农贸(菜)市场场地,使市场建设与运营成本较低,可实施性较强。2.措施具有可行性针对规划实施中的资金、网点落实等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必须从实际出发,具有操作的可行性。
杭州市萧山区位于中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的同时,为解决现实中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建矛盾,本文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和萧山区实际,结合《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标准、配置实践,对控规层面的公共配套设施布局进行系统研究,以期能够清楚把握规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布局的规划导向转变和规划方法改进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公共配套设施; 社会公平
ABSTRACT: The urban functions have been improved rapidly in terms of quantities and qualitie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however, the most of the codes for the allocat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planning set up in the era of planned economy are no loner suitable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s with the diversity of the beneficial. Applying marketing principle simply is prone to market failure which will lead to the lost of social justice. Realizing the trend of social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many cities in China have been trying to create new models of distributing public facilities in the processes of urban planning.
Xiaoshan, one of the districts of Hangzhou, is located in the coastal area of East China. As it is an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 the urban size has expanded dramatically these years. To allocate the public resources evenly and justly, a set of codes have been set up to meet the demanding of new situations in Xiaoshan from 2008. The purpose of the essay is to explore the planning effectiveness by applying the new codes in a relatively developed area. It consists of five parts which are the definition of social justice in city, the context and existing issues,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area, the basic standard of codes and the analysis for a typical unit in the system of local regulatory plans.
KEY WORDS:public facilities;soci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研究背景
公共配套设施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住房由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向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的特性的转变,围绕商品住宅开发的配建公共设施的纠纷与摩擦日益增多。原来的诸多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求。
当前政府职能也经历着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职能转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其核心就是“公共服务”。同时,总理在2005年十届人大三次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方向之一,将公共服务推向了新的高度。
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与手段,其最本质的价值与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要在市场与政府的互相抗衡中,发挥应有的“规范、协调、监管、服务”作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平与公正【5】。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正引导城市规划逐步走向“和谐规划”,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故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国内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改进公共配套设施规划的思路,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配套设施体系。
2、社会公平公正
我国近些年的快速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但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与不公平问题。在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主要表现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各类社会保障设施等方面。其中公共配套设施的均等化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之一,目前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但关于城市规划与社会公平的相关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多集中在规范及城乡统筹政策支持等方面【2】。
社会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其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程序公平认为,公平的要义就是“程序公正、机会平等”;结果公平更倾向于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平均分配。建立在“机会均等”基础上的“程序公平”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建立在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尊重”基础上的“结果公平”是社会和谐和均衡发展的基本保障【1】。
城市规划作为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调节和分配城市公共资源的公共政策,理应兼顾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空间协调的公共政策功能,注重“规划公平”;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均衡布局的规划策略,避免居住空间分异现象加剧,构建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分为两类: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指市级的行政办公、大型医疗保健、音乐、会展等设施。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中小学等【5】。
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一直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与规范。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区域发展差异,城乡一体的、体现区域统筹、区域公平的配置标准尚没有。面对当前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务实地思考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的均等化,以满足公众的社会公平需求,本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在结合萧山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3、公共配套设施配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公共设施分为8类,分别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公共设施。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每一类都与居民每天的生活密不可分。1994年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住区配套公共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设置标准和要求。但当时配套要求明显反映出计划经济的特征,如“粮站”、“副食品店”、“浴室”等。
后来建设部适时启动了对1994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工作,于2002年,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三级配置,即居住区(3-5万人)、小区(1-1.5万人)和组团(1000-3000人),各级按照千人指标的要求相应配套各类公共设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引入,以及地区发展差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4】。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居住区开发规模大小不一的问题。自房地产开发制度引入以来,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较少,规划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开发建设单元和居住区规模结构不一致,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按照相应等级的内容进行配置,出现缺、少、小的问题,不能有效构筑“公平”的城市空间。
(2)配套公建规模变化的衔接问题。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变化,教育设施布局的思路已经从当时的强调服务半径演变为目前更加重视的规模化经营;《规范》当时界定组团规模的重要依据是与居委会的管辖规模一致,而随着社区(规模一般5000人左右)概念的引入,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元,将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
(3)配套公共设施的生存和管养问题。三级配置公共设施的办法一定程度上有内容重叠的问题,使得多级配套的部分公共设施难以生存和管养,其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中常有一级的配套公建处于衰落的状态。
(4)配套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配套公共设施涉及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卫生、商贸、园林等多部门,而原标准未涉及复杂多头的条块关系和管理制度。
(5)配套公共设施的内容完善和标准提高问题。城市的快速发展引起了配套公建需求的一系列变化,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现有社区老年配套服务设施十分缺乏,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费不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相应增加,导致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保障范围狭窄、标准低。
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化配置对策
(1)标准制定――规划依据
为解决现实中住区公共设施配建不均等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置原则,很多城市都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改进公共设施配套思路。杭州市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制订了《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分五级,分别为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以结合实际,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服务的均等、公平性。
规定了新的发展条件下不同级别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采取集中布局的原则,形成各级中心,无关设施不得侵占;对与市民生活联系密切、易受市场行为侵蚀的公共设施进行强制性配套,规划实施后,可以实现居民得到相对公平、全面的服务。
(2)规划编制――规划落实、体现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进行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主要通过各专项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空间布局、规模控制,包括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落实城市空间要素、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来具体落实用地和各项指标。规划依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强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特别是那些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如养老院、老人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级绿地与体育活动设施等,在规划中对这些设施的用地和建筑规模、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全面、细致的给予明确,而且列入强制性内容,以规划建设区域“公平”的公共设施体系。
(3)管理实施――实施保证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规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划拨方案的法定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针对刚性与弹性的不同程度,规划管理将控制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引导性三个程度进行管理控制。
①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即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中的定性、定量、定位控制,街区主导属性、街区总建筑面积、街区净用地面积、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定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纳入法定文件加以严格控制。其中公益性公共设施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的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等设施,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部分。
②规定性内容包括街区居住人口、街区高度分区,街区公共绿地规划、地块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交通出入口方位、住宅套密度,是规划实施中应遵照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严格控制。
③引导性内容包括一般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向,地块规划的用地可变性、适建高度、地下空间利用导向等内容,是规划实施中宜执行的内容,纳入管理文件加以引导控制。
④通过特定意图区城市设计所提出的有关建筑空间形态的控制要求,以及通过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规划所提出的有关地下空间建设控制要求,分别按强制性内容、规定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纳入控规的相应内容进行管理控制。
5、实例研究――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5.1项目概况
随着《杭州市萧山城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完成,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各级公共配套设施,更好地体现公共设施配置的社会公平原则,结合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图1)、综合交通路网调整及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北干西单元在《萧山城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中属于北干中区,位于萧山城区中西部,紧邻杭州市滨江区,用地面积233.33公顷。
5.2现状存在问题
(1)农居安置问题
单元内存在部分待开发、在开发、无规划的农居用地,分布较乱,既防碍单元用地价值的提升,又影响周边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需对不同开发状态的农居用地提出合理的布局,高标准、高质量的进行安置区规划,使整个单元的用地功能和谐,达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
(2)各项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问题
①现状中学基本满足要求,但小学、幼儿园配置不足,且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足,服务半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无法体现教育设施的社会公平性,随着单元用地的开发建设,教育配套需要相应跟进。
②现状有农贸市场1处,另有一处净菜超市在建设中,参照800m服务半径要求,存在设施简陋、规模偏小、服务半径不足等问题,无法适应现代居民生活要求。
③集中绿地、小区体育设施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④医疗卫生、商业金融设施相对缺乏。
⑤现状无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缺乏,规划应按照标准配置。
⑥停车场地、公共厕所缺乏。(图2)
(3)绿化、景观的合理保护、利用问题
规划单元内河道水系众多,纵横交错,给规划提供了很好的生态环境。北侧紧靠北塘河及其绿化景观带,因此,规划宜结合大区域环境,合理利用、保护现有自然生态资源,从而有效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和土地价值。
(4)文物古迹的保护问题
本单元涉及市级文保点北海塘的保护问题,规划需要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保护紫线,合理保护历史文脉,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社会公平中的代际公平。
综上述,现状主要存在公共设施布局不均衡、新区公共设施配套不足、公共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需要在规划中予以落实解决,以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公正、公平。
5.3规划应对
5.3.1规划定位与发展规模
(1)职能定位为萧山城区西部以人居和商务办公为主,和谐发展的城市新区功能单元。
(2)发展规模:单元总用地面积233.33公顷,规划确定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3.7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9.60公顷。 可容纳居住户数约为1.4万户, 4.2万人。
5.3.2总体布局
(1)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二带三区”的总体结构(图3)。
一心指结合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公建形成的居住区公共中心;
二带指依托北塘河、济民河滨河绿地形成的两条生态景观带;
三区以道路、河道、绿化带为分隔,结合公共配套,规划形成三个居住小区: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
(2)用地布局
①居住用地
规划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基层社区三级用地结构进行规划布局,包括荣星西、湖滨花园、万寿寺3个居住小区。规划对荣星村农民安置采用“就地安置”原则,延续了其享有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安置用地主要分布在金惠路两侧。规划商住用地为金瑞大厦和德圣城品华庭沿金惠路地块(图4)。
②公共设施用地
为了体现公共配套设施的在空间配置上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公共设施规划根据市区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五级进行配套,从配置规模、数量、位置等方面进行均等化、公平性布局(图5)。
①市区级公共设施
主要为商务办公、行政办公、贸易咨询用地,沿金城路两侧分布,服务的对象是面向全区。
规划迁建万寿寺至原址南侧,结合绿地布局,保证了部分人信仰场所的公平需求。
②片区级公共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按照市区级、片区级二级配置,在老龄化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效保证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
片区级――养老院: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可结合公园和医院综合设置,参照北京20%的老龄化指标,估计5%老人需要。规划养老院1处,300床,不足122床在钱江文化单元统筹解决。
③居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初级中学3所,为金山学校、规划初中、西兴中学;另有农贸市场2处,荣兴农贸市场、德圣城品华庭净菜超市。中学结合规模测算,以就近就学为基本原则布局;农贸市场结合居民出行半径合理布局,尽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公平需求。详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表。
④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小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小学、幼儿园和小区体育设施。
规划小学2所为城北中心小学、规划小学;幼儿园3所,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按照11生/百户进行配置,满足服务半径需求,体现了公平原则。
小区体育设施结合小区公园设置,需要设置的体育设施项目包括室外羽毛球场、交谊舞场地、集体舞场地、老年活动场地、溜冰场、游泳池、游泳馆、体育馆。规划小区体育设施用地3处,分别位于荣星西居住小区、湖滨花园居住小区、万寿寺居住小区。
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处,服务半径500米。每处服务人口约2.5万。
⑤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
规划社区服务中心7个。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百户)、社区体育健身点、物业管理用房,按每2000户居民为一个基层社区,配置上述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其中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总面积不小于525平方米。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其服务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以有效保证公共设施配置的量的要求,体现公平。
6、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公共服务设施的作用已经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到不断丰富和拓展, 更多的肩负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营造城市形象、兼顾社会公平性和满足多层次需求的责任【3】。原来的诸多标准规范源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较好的指导了当时的公共设施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共设施开发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原有的配置标准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已不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理念。
杭州市萧山区位于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的同时,为解决现实中的公共设施配建矛盾,本文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和萧山区实际,结合《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配置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顺应社会经济变化趋势和发展要求,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满足社会公平的公共设施配套体系,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对超前性和对规划建设的贴切指导性。
[1] 冯雨峰。程序公平兼顾结果公平――城市规划师社会公平观[C]。规划师,2010(5):76―79。
[2] 丁元竹 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08(3):24―26。
[3] 胡纹,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新思考[A]。重庆建筑,2007(4):25―26。
[4] 周岚,等。探索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A]。城市规划,2006(4):34―37。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规划局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20%的:
(三)已开发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四)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不良行为的。
二、市规划局要本着规划先行的思想,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统一提前编制详细规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努力创建省级、国家级住宅示范小区。小区建设要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必要的幼儿园、老年、青少年活动室、农贸市场、物业管理和社区办公室、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场所等,坚决杜绝见缝插楼的行为。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建立土地统征、储备制度。今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O%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兼并其他类型企业后,需在其土地上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用途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对已经建成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在2002年12月底补办完成,逾期按违法用地查处。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将全部拆迁安置资金置于房管局监督之下,专项用于拆迁安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要求、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工日期。市房管局根据上述条件,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后,必须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对外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单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综合执法、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规划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管局、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情况;
(三)单体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九、商品房销售、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应使用国家推荐的商品房购销示范合同文本,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完税后,房管局方可办理房产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市规划局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再批准新的开发用地.市房管局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开发或联营建设的;
(四)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六)批低建高、批少建多,擅自移动位置、缩小楼距、提高容积率等违反规划、消防要求,违章建设的;
(七)依法应该招标,未进行招标的;
(八)按国家规定应该实施监理的项目未实施监理的;
(九)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三)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关键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居住建筑消防定性
住宅(居住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照建筑层数可划分为多层住宅(1层至9层)、小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即二类高层住宅)、高层住宅(19层及以上,即一类高层住宅)等类别。住宅消防设计及技术处理,既要保障国家、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又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住宅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性质,按照《高规》或《建规》相关规定考虑消防水池的设置。
1.1 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1、《建规》第8.6.1.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层数≥8)其室内消防水量为5 L/s,若出现多个单元式住宅拼连成一栋建筑且其体积超过20000m3(这种概率很低但不是没有)或因住宅配套有Ⅰ、Ⅱ、Ⅲ类地上车库、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导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则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2、《高规》第7.3.2.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国内现有自来水厂很难在环状市政供水管网、消防水量、供水标高等方面均满足高层建筑的常高压供水条件,再加上高层建筑消防执行“室内自救为主、室外扑救为辅”的消防原则,各设计单位目前均考虑高层建筑(含住宅)设置消防水池。
3、与建筑配套的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之用。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1、多层、高层住宅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通常按2h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水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内均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并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提供的水源、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内是否储存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水量。
2、当消防水池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及其取水口、取水井,使之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若因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大、距离远,除设置室外消防取水泵直接向室外消防环网供水外,还应设置一套室外消防稳压装置,以保证室外消防环网随时处于常高压状态(水压不低于0.1MPa)。
1.3 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及消防水池合用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鉴于不同规范要求的矛盾,为便于通过审查,实际设计中往往执行规范从严,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开设置。结果,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现有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储水量就很有可能超过为该区域供水的城市自来水厂1天的产水量,且在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需全部排空,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2、笔者建议:某些大型居住区,若生活用水量远超过消防灭火用水量,且水池内的储水能在48h内更新以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生活消防水池合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在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内的业主单位也可采取签署消防水互用协议、连通消防水池等措施,让多栋建筑尽量共享消防水池、避免重复建设、保护水资源。但应在设计合用水池时采取相关防倒虹吸、防短流、防污、防他用等技术措施。
二、高位消防水箱
2.1 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为保证建筑的火灾初期的消防用水,按《建规》、《高规》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容积
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居住建筑层数为8层至9层,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第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确定。注意,此处室内消防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之和。
2、居住建筑层数为10层及以上,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第7.4.7.1条要求分别设为18 m³、12 m³、6 m³等几种规格。
3、当居住建筑中设有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车库时,消防水箱的容积不仅要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条文计算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3条规定,应为18m³。
4、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及压力控制
《建规》第8.4.3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若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联动、可靠运行,消防水泵一般在接受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后15~30s内启动。重力自流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处即可保证临时高压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中充满灭火水。
《高规》中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按规范执行即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G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
占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建筑组团、住宅小区,建议在每个组团最高一栋建筑设屋顶消防水箱或屋顶消防增压装置(需经计算后确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条件
除7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外,室内超过此标准的住宅均应设消火栓系统。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室内消火栓布置满足同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部位。
2、多层住宅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高层住宅因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本层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处。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并计入正常使用消火栓数量(仅限于普通住宅)。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得影响入户门的开启,不得使疏散走道的净距(宽)小于1.2米,并应在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消火栓图示须明确单栓还是双栓,水平管与消防栓接口不得影响吊顶装修。消防栓箱宜优先采用薄型,并结合装修暗装或半暗装设计。商业门面消火栓在满足建筑美观的条件下,尽量暗装于门面外墙。若确须设于室内,但必须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虽然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但只要其层数达到35层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和7.6.2条也要求在住宅建筑中的部分位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1条要求的居住建筑的配套附属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虽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确定具体设置场所,特别是住宅户内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系统?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按照《高规》第7.6.1和7.6.2条的规定来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即可,不宜从严。
五、普通住宅消防设计类别的判定
5.1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
无论《建规》还是《高规》中均将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纳入居住功能。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和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应注意其疏散方向、疏散出口、防火隔断与上部住宅的分开设置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跃层式网点内上下层联系交通必须在本网点内部解决,不得借用公用楼梯走道、连通廊。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连通廊等,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居住建筑不应定性为普通住宅。
5.2 其它配套功能的认定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设计条件、法定控规中要求的,在项目建设中必须配套设置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工作用房、社区卫生室、社区活动室、社区文化站、物管办公用房、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用房,若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只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独立疏散,则可根据其仅配套服务于本居住项目之目的,将其定性为普通住宅功能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 并联供水串联供水 水泵-水箱-减压阀联合供水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各种造型别致的高层住宅正在各个城市不断涌现。安徽芜湖长江之歌1018地块是首个被定位为第五代现代住宅社区的代表作的项目,并将被打造成为整个芜湖乃至整个长江流域沿岸的标志性住宅建筑。本文通过对多种适合高层及超高层住宅给水分区系统进行逐一分析和比较,从而确定出较为经济、合理、节能的给水分区系统,。
1 项目概况
安徽芜湖市戈江区长江之畔1018地块项目位于长江以南,项目西至长江南路,东至中山南路,南至大工山路,北至马仁山路。一期为其中的A地块用地,总建筑面积为152854m2,位于马仁山路南,红花山路北,项目由多栋高层、超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商业及地下室组成。其中地上住宅部分主要有3种建筑高度:
1#、2#、5#、11#楼为建筑总高98.300m的高层住宅,共有33层;
3#、6#~10#、12#、13#、16#~18#楼为建筑总高118.600m的超高层住宅,共有40层;
19#楼为建筑总高134.600m的超高层住宅,共有44层,为一期中最高的一幢超高层住宅楼。
另有多层公建(含多层商业楼,农贸市场,邻里中心等)。
2 给水系统压力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在系统选择上对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作出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1)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2)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为防止损坏给水配件,给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为了不损坏给水配件,这几条规定都明确地规定了给水系统分区的要求及各个分区内的给水压力范围,即在不设减压措施的前提下,保证每个分区给水压力不大于0.35MPa,并应保证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满足用水要求。本文所述的项目设计中均是以此为标准来控制给水分区划分的。
3 给水系统比较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供水不仅可以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也可避免因过高的供水压力而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
鉴于此地块中既有高层住宅,又有超高层住宅,且住宅的总建筑高度不一,部分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而另外一部分建筑高度却超过了100m。针对建筑高度小于于100m和大于100m的两类建筑,一般的采用的给水分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对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般采用无水箱的分区并联供水方式和水泵水箱联合的分区、并联多管供水方式。无水箱的分区并联供水方式是在各分区单设水泵,直接通过地下生活调节水池抽水,后升压供给各给水分区。这种给水方式的高区泵的扬程高,输水管的材质及接口要求比较高,但是事故只涉及到一个区,不会造成全楼停水;水泵水箱联合的分区、并联多管供水方式则是在各分区单设水箱和升压泵,各分区单设水泵直接通过地下生活调节水池抽水,后升压至各分区的高位水箱,再由各高位水箱供给各给水分区。这种分区方式虽然增加了供水的可靠性,防止一旦停电,全楼立即停水的现象发生,但是增加了结构负荷,且占用了较多的建筑空间,而且由于在各个分区分别设置了水箱,也使得供水水质较差。
2.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一般主要采用的是无水箱的分区串联供水方式和水泵水箱联合的分区串联供水方式这两种。无水箱的分区串联供水方式是用泵通过生活水池抽水,并设置多级提升泵,每一区的泵需匹配并联锁,事故虽然只涉及到一个区,不会造成全楼停水,且对结构负荷要求低,管材及接口无需耐高压,但是供水可靠性低,泵的数量多,中间层需设泵房,对防震和自动控制的要求较高;水泵水箱联合的分区串联供水方式是在各分区设置高位水箱,各区下部设置满足本区需要的提升泵,及与上区提升泵相匹配的转输泵并联锁,各分区水箱除满足本区用水需要,还应贮存供上区泵的启泵水量,各分区由水箱供水。由于各分区贮存了上区泵的启泵水量,以致于水箱体积较大,对结构负荷及建筑空间都有影响,且对用水水质也有较大的影响。
而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按此规定,则对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一般低区采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中区和高区优先采用加压至屋顶水箱,再自流分区减压供水方式,也可以采用一组变频泵供水,分区内再用减压阀局部调压。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则多采用串联供水的供水方式。
对于住宅,必须保证用水的可靠性及良好的用水水质,针对芜湖长江之歌这类住宅无设置中间水箱及泵房的条件,且目前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方式已在很多项目广泛使用,并已经过多年的实践,日益成熟完善。变频泵可保证用水不间断,且能更好地保证用户用水的水质要求。由于本项目的建筑单体数目过多,建筑层高统一,故对于100m以下的楼层综合考虑分区系统划分,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方式。而对于100m以上的楼层则可采用水泵-水箱-减压阀联合供水方式进行单独分区,从而既充分利用了每个分区的生活水泵,也同时保证了超高层住宅的最上部分区用水的可靠性,从而达到经济、合理、节能的目的。
4 给水系统设计
每栋楼内的给水系统设计,最小给水压力值按满足每分区最不利给水点卫生洁具出水水头计算,一般最不利的给水点为为淋浴头,最不利的出水水头按6m来计算;最大的压力值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规定需满足每层入户不超过0.35MPa的要求,则对于标准层层高为2.9m的住宅,可按每6~7层划分为一个给水分区。
对于低区给水系统,应优先利用外网市政压力供水,据当地提供的市政资料,市政水压可供至住宅6层,故1~5层为第一给水分区,由城市给水直供;自地上6层起开始设给水加压设施,第6~12层、13~19层、20~26层、27~33层分设为4个给水分区,由变频泵采用并联供水方式直接供水;33层以上的分区则采用水泵-水箱-减压阀联合供水方式供水,并在入户管压力超过0.35MPa的楼层设置减压阀组以保证分区每层入户压力满足规范要求。各单体的系统图示如下:
各分区水泵均集中设置在地下二层的生活水泵房内,各给水分区加压泵参数如下:
由以上的给水系统分区设计可以看出,系统的各个给水竖向分区不但整齐统一,清晰明了,而且还充分地利用了各个给水分区的各组水泵,达到了节能的目的。由于设置的生活水箱较少,也同时保证了良好供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