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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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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

银行资本充足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结构 充足率 盈利能力

一、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肆虐全球的2009年,中国能够完成GDP 增长8%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近10 万亿元的贷款的投放,但这也造成了各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度告急。2010年三季度以来,国内各大银行普遍出现了资本充足率下降的现象,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也一度逼近了8%的红线。

面对2009年大量发放信贷所造成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各大银行都多次采取措施,多途径融资,以使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线以上。2010年,交通银行通过A+H股配股方案,补充核心资本;中行也通过发行A股可转债,补充附属资本;建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充实公司资本。2011年,农业银行完成了500亿元次级债的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附属资本。除此之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多次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活动。

二、银行资本金概述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单个银行及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最重要指标,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内部防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在银行资本中是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长期占用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的永久性资产。附属资本中的长期次级债可以较为迅速的筹集资本已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次级债券最终也是需要偿还的,且其比例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因而它只是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的临时性措施。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注资形成核心资本比重过大

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 亿元特种国债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当年基本达到了8%的最低要求。1999 年以后,中央政府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国有商行共1.4 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解决了四大国有资本监管不达标的问题。之后,中央政府又多次通过中央汇金向中国建行、工行和中行注资。提升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核心资本充足率过高的现状。

(二)附属资本不足

就资本结构而言,发达国家银行平均都拥有占资本额50%以上的附属资本,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附属资本金在总资本金中所占的比率更小。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状,极大制约着抵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对风险认识不足,资本管理技术欠缺

我国银行业在业务经营和投资中,对银行面临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极端损失尚没有客观量化分析,对于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更没有足够认识,对于通过将风险量化作为成本定价转移到预期损失、或者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均处于初步研究阶段。

(二)业务结构不合理

银行业务结构的不合理体现两个方面。首先,信贷比重过大,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占据了约60%的比重。其次,中间业务发展滞后,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上市银行通过中间业务获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到20%。

(三)盈利能力不足

我国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与英国银行业平均26%、美国银行业平均20%的收益率相比相距甚远。2008年,南京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只有1.55%,但这却在我国14所主要的商业银行中位居榜首;可见,我国商业银行运用资产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改善资本充足率结构相关建议

(一)从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自身经营来看

业务多元化、平衡发展。商业银行需改变极度依赖信贷业务的经营理念,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零售业务等,向业务经营向多元化、创新化发展,以拓宽自身盈利渠道,增强盈利能力。

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通过把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二)从外部监管方面来看

加强监管力度,控制银行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银监会应依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出台并适时调整相关法规条款,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灵活制订政策,留有调整空间。一方面鼓励银行做好自身的资本补充规划和资本使用规划,达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银行进行个别性指导,避免出现一刀切所带来的整体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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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多刚刚达到8%的规定标准,有些甚至比标准还低。自1998年以来,我国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国家对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伴随银行资产的扩张,资本充足率问题又随之凸现。2000年,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进一步下降到4.63%,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8.2%外,其余三家银行均低于巴塞尔8%的监管标准。2003年底,国家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国家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随着2003年和 2005年国家对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的财务重组共注资600亿美元,使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分别达到12%、8.6%和9.1%(如表1所示)。建设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同时还获得IPO资格,并募集92亿美元。

从上表可知,国有四大银行除中国农业银行外,都处于比较高的水平。相对而言,非国有的商业银行很多仅仅才超过8%的警戒线,仍处于比较危险的边缘。比如,2005年,浦发银行资本充足率仅仅8.04%。甚至有些商业银行严重低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水平。比如,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才3.70%。

根据上述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可以想象,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时,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有多大。根据新规定,要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 则资本金缺口在1.7万亿元左右; 如果要达到10%的稳健水平, 则资本缺口在2万亿元左右。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计算方法,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更低,资本充足率问题更严重。

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无论中外,银行的主要业务仍是信贷,信贷的主要风险仍是信用风险,因此,可以说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1.不良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是很高,由此得出的风险资产则相对较大,那么资本充足率可想而知就低了,而不良贷款风险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风险。

大量的不良资产是影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一直以来,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市场综合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由于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消化难度大、成本高的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上捉襟见肘。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举足轻重。较高的不良贷款比率会增大风险资产占比。大量呆账贷款的存在则直接抵消了资本的增加,降低了资本充足率,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2.风险资产结构和风险资产数量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信贷资产中对公贷款约占银行总信贷的90%左右,成为推动风险资产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投向比较单一,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其中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整个资产的55%左右。高风险权重资产占比过大,资本补充又非常有限,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趋于下降。

商业银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若资本充足率一定,那么就要选择风险资产的结构和调险资产的数量,以达到信用风险的最小,保证资本充足率的稳定。

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受资本充足率调整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向收益率高、风险权重低的资产倾斜,主要是对新增贷款严格把关,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降低信用风险。

3.资本金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 ,主要是核心资本 ,但这些核心资本又大部分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上或用来发放风险大的中长期贷款,而且核心资本水分多。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 20%~30%,已超过了现有银行的全部资本 ,应收利息总量也相当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收购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贷款 ,但新的不良贷款又在不断产生。因此 ,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名存实亡。和核心资本相比 ,银行的附属资本相对很少 ,仅按规定提取少量的呆帐准备金和发行少量的金融债券。

一家银行面临的风险越大,它所持有的资本就应越多。同时,资本是一个银行成长的调节器。从发达的金融市场看, 银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本身都要求银行贷款及其他风险资产的增长大体与资本的增长相匹配。存贷款增长过快的银行将从市场及监管当局那里收到信号,必须放慢发展速度或增加资本金,从而有助于保证每一家银行的成长和发展。

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是成正比关系的。因此,通过控制和保障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来源和数量,有效利用资本金,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达到安全标准,就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对策建议

目前,困扰我国商业银行的最大问题是银行资产的巨额呆坏账,导致整体资本充足率偏低。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信用风险,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

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理念下,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这是因为资本充足率与风险资产相联系,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是重要的途径。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完善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商业银行法》应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的功能,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内部风险评级以及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行为,鼓励商业银行向现代风险管理机制转变。其次,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

2.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降低信用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其内在机制上的原因,导致了大量不良贷款的发生,背上了沉重坏帐、呆帐负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2,455.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63%。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其经营创利能力,制约着金融体制改革整体推进步伐。强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既是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主动适应资本约束的必然选择,又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

对此,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贷款评估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与此同时,拓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增加银行营业利润,用以化解和冲销现有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应该加快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 加快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直接减少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新的坏账、呆账的发生。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水平,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3.公开上市,开拓对外筹资渠道

尽快谋求公开上市,建立持续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募集资本金。我国商业银行国有独资的所有权特征使其资本来源单一化,只能依靠国家注资。目前应通过股份制改革,把国家独资的国有银行改变为股份制银行,实现其所有权的多元化,并通过发行股票广泛筹集资金,缓解资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国家仍需掌握对这些银行的控股权。研究发现,上市前后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确实有所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上市后的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于上市前,可见上市确实有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因此,尽快谋求在国内外公开上市是国内商业银行打通资本补充渠道的必然选择。

4.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体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微乎其微;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重大;国内贷款较多,对世界银行、地区性开发银行、外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并进行其他方面的资产调整。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就是各项风险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的总和。调整资产结构就是要减少风险权数大的风险资产,如信用贷款。增加风险权数小的风险资产,如大力开办质押贷款等无风险或风险小的业务。同时要积极开办中间业务及业务,开办这些业务不仅不会增加风险资产,而且还会带来可观的收入,增加收益,从而相应地提高资本充足率。

四、 结论

本文通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严格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多渠道地充实资本金,提高风险抵御能力;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要通过加强管理,全面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促使资本充足率达到稳定。只有这样,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银行的信用风险才会得到改善,才能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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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 甜: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44~45

[3]王冬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及补充途径[J].经济论坛,2006年第13期:110~112

[4]谢 意: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研究[J].财税金融,2006年第3期

银行资本充足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新旧资本充足率

一、 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细化了监管资本的定义,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资本监管有效性,2012年6月8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核心内容,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它的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4%,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85%,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来看,多数商业银行该指标的达标压力较小,但是新的监管标准不仅设定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程度,同时还限制了资本对资产规模的敏感程度,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前被各国监管层忽略的方面。与此同时,拨备覆盖率标准直指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流动性比率方面设计出的两个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也从提高银行优质资产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等方面严格要求银行资本标准。

资本监管新规执行前,一些机构、学者关于《办法》出台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大小做了较多测算,普遍认为新规实施后,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0.5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针对此问题,本文以2013年6月末数据对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辖内机构新旧比率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但新规下不同类型机构资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波动较大,远非1个百分点所能反映;外资法人银行下降程度最为显著,部分机构甚至下降高达100个百分点。

二、 新资本监管的主要标准及变化

《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监管资本的定义、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分类监管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最终达标时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在新《办法》执行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遵照此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新《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也有所调整,除了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有所调整外,还取消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新增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

新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8%);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得低于5%)。

在具体指标计算上,《新办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二)在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方面采用权重法与内评法两种口径并行的方法测算。(三)权重法下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和表外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中:(1)取消对中央政府投资公共企业50%的优惠风险权重;(2)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设置为20%(仅指铁道部,不包括下属分公司);(3)对国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0%,4个月以上20%”上调到“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4)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5)对非住房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在对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的调整方面: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上调到20%,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可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维持50%不变;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设置为20% 和50%。

与旧办法相比,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包含内容更全面,新公式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中,有利于反映操作风险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二是提供了多样化的风险资产计量方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更准确的测度风险资产大小。三是对资本扣减项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剔除了一些财务角度上属于资本概念范畴,但对于银行风险防范没有意义的项目。四是调整了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与信用转换系数,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信贷政策导向。

三、 《办法》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潜在影响

1.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的要求提高后,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升降,取决于单个银行资产组合和所采用的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此外,办法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具体指标设定为总收入的18%,高于巴塞尔Ⅱ规定的15%,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将使风险资产提高,为了降低银行的关联度,银监会针对同业业务提高了资本要求,同业占比较高的银行将具有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而贷款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也给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后期补充带来较大压力。

2. 《办法》实施意在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结构,促使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从做大改为做强,改变盲目扩大信贷规模,为完善资产质量加快向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方向转型。

《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到50%,也体现了对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支持。除了过渡期安排和内部评级法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主动调整经营结构来节约资本,具体方式可能包括:压缩同业业务规模,降低考核时点的同业资本占用,将富余资金更多地投向高等级的债券市场,增加个人贷款、小企业贷款,资本节约与风险定价相挂钩,对资本消耗型业务进行更多定价补偿。

3. 对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比较单一,附属资本占比较小,在《办法》出台之前发行次级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办法》出台后银行互持次级和混合资本债需要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目前二级资本的补充渠道除了超额拨备以外,只有一些资产重估可以计入。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有国家注资、银行上市、发行次级债,加大利润留成,提高资产质量等。国家注资受限于财政赤字,上市融资主要存在操作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且对于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说上市还比较困难。因此,国家也希望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盈利能力低,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在资本补充方式上引进战略投资者和采用混合资本工具将日渐重要。

四、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1. 新旧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一是新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程度降低。以北京地区为例,2013年6月末,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新资本充足率为11.79%,较现行资本充足比率降低1.66个百分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二是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最为显著。6月末北京地区外资法人机构新旧资本充足率对比,平均下降程度达到7.71个百分点。其中,部分外资法人银行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00个百分点,其他多数外资法人机构下降程度在3到8个百分点之间,也远超平均1个百分点的下降水平;三是新旧资本充足率总体保持充裕水平。虽然各家机构新资本充足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与银监会要求的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末资本充足率8.5%的达标要求相比,总体上均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预计多数金融机构都能达到2018年底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法人银行资本净额有小幅下降。一方面,资本新规下明确将无形资产和因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列为核心资本扣减项,而现行办法不存在此项要求;另一方面,少数以外币为资本金计账的外资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折合成人民币,按照现行规定外币折算差额部分不纳入核心资本中,而在监管新规中被纳入到核心资本。受人民币升值影响,该部分外币折算差额为负值,从而降低了新规中资本净额的数值。二是信用风险涵盖范围扩大以及部分风险权重调整增加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首先,新办法增加了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包含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其次,调整了表内部分债权主体风险权重,如调高商业银行同业债权风险权重,现行规定中期限4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而新规中期限3个月以内为20%,3个月以上从20%调整为25%。这一规定对成立时间较短的银行来说影响较大,因为成立时间短,贷款业务尚未展开,资产主要以1年内的商业银行债权为主,尤其是短期债权,按照新规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第三,调整了表外项目中承诺与信用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新规将符合标准的未使用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调高至20%,同时还将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由0%调高至20%。三是交易账户阀值的取消增加了部分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者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但在新资本管理办法中,该阀值被取消,交易账户头寸低于该部分的余额也需要计算到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中,由此对一些原本不需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机构产生一定影响。

四是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对新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影响较为明显。从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和占比看,操作风险资产在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中超过市场风险资产的影响。2013年6月末,北京法人金融机构全部加权风险资产为49 931亿元,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1 020.97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2.0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2 986.60亿元,占全部风险资产比重比为5.98%。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影响,若剔除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将使得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约1个百分点的提高。

四、 政策建议

1. 中央银行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多维度监管和指导,确保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办法》对银行设定了逆周期超额资本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从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两个方面降低系统性风险的蔓延,但中央银行仍需进一步创新结构性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形成稳健的金融市场,将市场力量与监管约束形成合力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结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程度的商业银行,采用差别的动态存款准备金,加强商业银行存款稳定性;积极运用窗口指导等手段,确保商业银行保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信贷规模及结构;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尤其是加强对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的监测表外项目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如表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项目一旦发生风险,将会使得资本充足率出现快速下降。

2. 金融监管层亟需明确资本监管目标、区别监管对象、把握监管尺度,达到切实可行的微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层除了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外,还应帮助银行树立风险资本意识,建立经济资本的观念,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在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金融监管层在资本监管的对象上,要在总体保持公平的前提下,分时间、分类型的把金融机构涵盖进来,比如先商业银行、后信用社和非银行机构等。此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监管层在要求商业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程度的前提下,也要关注资本充足程度与其盈利能力和流动性方面的一致性。资本充足水平高,不代表银行流动性强,还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能够持续稳健的经营。

3. 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表外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快研究推进内评法。表外业务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因此需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表外业务;要适当改变目前银行资产结构过于单一、集中在信贷资产的情况,而拓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提高流动资产,如短期证券、短期票据、短期投资、信托等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多开展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发放,减少对政府投融资贷款、大企业的贷款,逐步降低信用风险资产权重;加快研究和逐步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数据库和计算模型,推广内部评级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对不同类型资产池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和计算,有效降低信用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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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海鸥,欧平.新资本充足率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上海金融,2010,(6).

8. 李扬,彭兴韵.存款准备金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货币政策效应.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5,(5).

银行资本充足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资本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银行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达标的还只是小部分,而且即使是能够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状况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1.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的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和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实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由银监会组建前的-2%左右上升到目前的8.5%,这一数据也比2006年三季度末时高了两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超银监会8%的最低要求,为12.87%;宁波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1.01%。但在全国116家城商行中未达标的仍有66家,有17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极少数在-10%以下。

2.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商行目前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仍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没有制定“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管理办法,没有指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操作规程或者操作实施细则,以规定资本的投入、转让、转让管理、分配,以及转增资本等方面内容具体办理过程的手续。而且资本的投入与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与股东签定入股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完善,缺少城市商业银行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且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转让协议书不是转让双方的签字签章,而是商业银行支行的盖章,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2)授权授信制度不尽落实

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与管理,对内控机制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执行中央银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检查较少。内部授权授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仅有总部对支部的授权,没有对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和支行对业务科室的授权,多数城商行对客户没有统一的授信制度。

(3)稽核体制尚须完善

从总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仍然相当薄弱,更谈不上强有力的内部稽核体制。一些城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没有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控制风险的作用。内部稽核部门在本行行张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位不超脱,处罚权有限,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不严格要求执行内控制度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4)没有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方面缺乏大量资金支持,主要的补充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上市等,但这些方式都不能长期解决补充资本金的问题。对于次级债券来说,其发行要受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且它的纯债务性质决定了它最终还是要被偿还,因此始终不能成为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方法。对于可转换债券来说,同样要受到发行条件和比例的制约,每一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大约只能满足一年左右的发展需求。上市的确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上市融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一方面受限于城商行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

二、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我国的城商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成立,大多数城商行脱胎于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在建行初期忙于处理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确立经营管理体制与机制等而顾不上及时增资扩股,有的因全行业资本金大面积不足,淡化了及时补足资本金的紧迫感,也有的因募股受挫颇多,在增资规模和时效上不尽人意,致使多数城商行资本金配比未能跟上资产扩张步伐。

2.风险控管不力使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

在城商行建行初期,有的行因市场趋势判断失误,对行业风险分析不够透彻,或者对借款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掌握不准,造成了不良资产的增多。有的因在筹建期间接盘的资产中有部分隐性不良资产滞后暴露,也给城商行造成了一定的资产损失,这些已经形成或潜在的资产损失,减少了银行经营利润,削弱了企业积累能力,直接或间接的压低了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

3.资产结构不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的比例过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的集中度过高,这两方面问题均会增大银行的风险权重,从而消耗更多的资本,尤其是信贷资产过于集中,由于城商行的资本金规模本身就小,信贷过于集中将直接大幅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前10位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都远远超过风险集中度管理的要求(警戒线分别为10%和50%)。

三、资本充足程度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本金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状况,它对城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是城商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城商行资本的充足是法人银行机构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之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用以最后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是银行最后的流动性。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对维护公众对城商行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其大小及变化不仅能够反映单个银行的风险情况,而且可以度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一国金融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

2.提供了风险度量工具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上讲,银行本质是通过管理风险而获益的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是银行的生命线。城商行的资产经营必然产生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从事任何一项资产业务都应根据其风险权重,保证有相应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因此通过科学的风险权重设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够反映城商行经营风险的大小,它不仅能体现单项业务风险,而且还可体现整体资产业务组合风险,从而克服风险的长期性、滞后性和隐蔽性问题。

3.资本充足是推进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动力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资本所有者――股东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中,股东行使自身权益以及获取投资回报,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来实现,即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来实现。如果没有来自资本所有者方面实现自身权益的内在要求,就谈不上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四、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对策措施

既然城商行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经营理念、内控调节等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1.牢固树立银行资本金的经营理念

我国银监部门规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将这一要求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持续经营,直至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资本充足率已成为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和监管重点,为实现业务发展,机构增设与跨区经营,避免在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运用等方面受到制约,城商行必须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及时补足资本充足率,依据经营业务发展规则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城商行应该在规章制度允许下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作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争取上市和增资扩股补充股本金

仅靠内部利润留成进行资本积累还不能满足资产快速增长对资本的需要,为此城商行还应通过上市和上市和增资扩股积极进行股本金筹集。

2004年10月,西安市商业银行引入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外资;同年末;澳洲联邦银行成功收购济南商业银行11%的股权;2006年12月21日,重庆商行与国际凯雷投资集团,香港大新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出售24.9%的股份;2007年7月19日,南京市商业银行和宁波市商业银行在上海A股;同年9月,北京市商业银行也成功上市;上海、杭州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准备上市。

通过上市和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筹集到充足的资本金,降低风险资产数量,同时还能缓解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为城商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也使城商行有更多的机会扩充资本,改善资本数量,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问题贯穿于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城商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随着城商行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资本充足率在银行发展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商业银行保持稳定性,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自身持有的资本水平、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以及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保持城商行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对减少不良资产,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纪建 张学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海南金融,2006年第3期

[2]林晓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对策研究.银行管理,2006年第5期

银行资本充足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148-02

1 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资本是银行经营的基础,是吸收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损失的保证,是维持公众信心的前提。现阶段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规模扩张冲动和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并存

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快速扩张,纷纷扩大市场占有率。规模的扩张主要是依靠贷款来支持,结果使得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而西方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来说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40%-50%左右,有的高达70%,中小银行一般在20%-25%。

1.2 股东持续注资能力不足,资本补充途径有限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国有大型企业,没有能力持续的向股份制商业银行注资,而商业行始终面临着资本的约束,从而导致了其资本充足率的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资本补充途径有限。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途径主要是:首先,通过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问题是,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已经成功的引入了海外战略投资者,而银监会规定:单个外资机构投资者在一家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因此再采用这种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并不明显;其次,通过在香港上市筹资。最后,提高银行自身盈利能力。但是,以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来说,依靠保留利润来弥补资本金不足的局面,难度较大。同时,一些银行通过增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来补充附属资本,这种方法对于补充资本的作用很小,不能满足银行业务对资本需求的增长。

1.3 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不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点集中在信用风险领域,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很不完善。但是,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应关注的核心。这种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要求为各种业务配置更多的资本,并将三大风险整合于最低资本要求这一监管要求下。

2 提高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对策

2.1 重构银行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

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型是全球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商业银行要以利润为目标,以客户为中心,围绕产品、市场和风险管理三条主线重新构建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比如,在组织构架上,除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外,还可以在有些地方单设零售业务部门,作为与分支行平行的独立的机构集中开展零售业务。在产品创新上,从总行到一级分行都可以设立研发部门,创造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在市场营销方面,逐步变“小总行、大分行”为“大总行、小分行”,同时设立一系列专业化的作业中心和经营中心,对资金清算、大额贷款、离岸金融、资金市场业务等进行集中化、专业化运作和管理。

2.2 确立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的发展模式

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既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约束下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日益受到“脱媒”的影响,这些变化要求商业银行转变对企业融资的服务方式,逐步从单纯的贷款业务过渡到为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综合业务经营,达到贷款业务与直接融资服务并重,逐步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降低业务发展和盈利增长对资本的过度依赖,重点发展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和现金管理。

在重视中间业务发展的同时,不能弱化资产业务。虽然近年来直接融资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间接融资相比,仍然相对落后。在这一大背景下,更多的企业仍然要依靠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支持,因此,资产业务仍将是我国商业银行今后较长时期的重要的利润来源。

2.3 建立以RAROC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体系

商业银行要建立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统一、优化的风险管理模式,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经济资本配置水平。通过风险体系的建设,使风险管理的工作重点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变到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中来。改进传统单纯以财务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方式,建立以RAROC为核心的价值管理体系。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

2.4 提高银行盈利能力,扩大资本补充来源渠道

商业银行的新增核心资本主要依靠利润留存,这样的资本补充方式不依赖于市场,成本较低,是银行补充资本的第一来源。因此,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是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现实选择。与此同时,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银行附属资本。发行次级长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一些实力雄厚的银行利用次级债券进一步优化了其资本结构,次级债务利息支出也可以免税,减轻银行的财务负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本扩张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发现长期次级债务,既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可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克服产品单一的问题。

2.5 加大对问题资产的处置力度,降低风险资产总额

问题资产不仅使银行风险资产增大,更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现阶段,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问题资产的比例在下降,但与国际性大银行相比,仍然比较高。因此,加大对问题资产的处置力度,因户施策,分类清收是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现实要求。对不同种类的问题资产采取不同的回收措施,分别采用变卖抵押物,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等措施,既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也可以使风险资产总额下降,改善其资本充足水平。

2.6 完善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覆盖银行所有业务的信息系统

首先,要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确定规范、合格、一致的内部评级数据库标准,明确数据定义,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业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其次,以实施内部评级法数据库标准为基础,规划建设全行统一的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