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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03—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推广体系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农业技术地推广。然而,当前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本文着重分析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优势以及制约因素,为农业技术推广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优势
1.1 减轻农户理性的局限性
农户的对信息的掌握能力和处理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新的农业技术认可度比较小,不愿意对农业技术投入资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对现实的信息掌握情况比较好,对新的农业技术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在农业技术推广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2 减少农业推广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传统的农业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并不对称,在农户采用新的农业技术前,缺乏一定的评估、检验农业技术的能力,在农业技术传播给农户后,没有进行有效地验收工作,并且没有推广示范田建设,导致农户生产受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素质要比传统的推广机构人员的高很多,可以及时有效地向农户传播科学使用的农业技术,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通过合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制和体系,实施力度较强,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
1.3 对农业技术交易的影响
首先,减少了交易的频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不必直接面对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农户,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再次,保持了很高的资产专用性。最后,消除了部分不确定性。由于农户在采用农业技术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交流和沟通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合作社正好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消除了这些不确定因素。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制约因素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实力较弱,辐射带动作用不足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
由于每一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并不均衡。在此情况下,粮食作物行业和一些合作社规模分布较小的地区,农户需要农业技术很难在合作社满足。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的人才
由于经济的发展,对新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的合作社的短板是专业人才数量较少,新的农业技术掌握不熟练。人才的缺乏增加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推广的难度,收到的推广成效不明显。
3 政策建议
3.1 增强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技术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农业技术的推广效果,因此,合作社应不断提高内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能力。首先,向种养大户宣传农业技术的优势,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然后形成“蝴蝶效应”带动身边的农民参与进来。再次,将合作社农业技术人员纳入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课,不断充实他们的新技术,提高他们农业技术的掌握能力和应用能力,努力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农业技术好、推广能力强的技术人员。
3.2 落实政策,加强指导
政府应该加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对合作社进行科学地指导。通过颁发相关文献或者给予资金支持,实施一系列惠农政策,弥补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不足。政府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一定地指导,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服务。
3.3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参与模式
不同的地区的农业发展阶段、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关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降低农户采用新技术的风险,提高相应的生产效益。
4 结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相关的部门只有综合分析和比较合作社的优势和相关的制约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不断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稳定农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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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关键词 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借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农业合作组织是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发展延伸的产物,是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对抗商业资本的垄断和盘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条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持续调整,各类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而国际上的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伴随着近代工业和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商业和资本对产业工人和小农户的剥夺应运而生,其本质多数是弱者联合形成的互经济组织。
1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农业强国。美国农业建立在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而其中农业合作社则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美国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约占95%。由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又被称作农场主合作社[2]。王民富[3]J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大致概括为6个阶段。
1.1 初创试验阶段(1810―1870年)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由农场主组建的一个乳品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的开端。
1.2 迅速扩大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的不断扩大,农场主合作运动使得私人大商业的利益受到重创,因此遭到强烈反对[4]。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很快就认识到美国农业不能没有合作经济[5]。
1.3 全国网络形成阶段(1890―1920年)
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随着此阶段的结束,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1.4 农产品有序销售阶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然而此时,政府和民间对农业合作经济却空前热情,致使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契机。在此阶段,出现了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后又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农场局联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改善农场主经营,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1.5 持续发展阶段(1933―1945年)
此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经济从大衰退到复苏的经济背景以及新农业计划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仍然持续发展。其中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1.6 不断调整阶段(1945―1980年)
此时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业合作社纷纷开始围绕国际经济层面来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与此同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也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国共有农场主约200万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6]。美国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营方面,具备一些其独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国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社员认购,也称股金筹集机制,合作社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应的股金,此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8];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借贷筹集资本。美国有专门的农业借贷合作系统,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贷。②美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员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社员出资出力的积极性。③美国农业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交流,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或者组织合作社之间参观学习,通过信息交流学习不仅使合作社及时掌握相关的行业立法、产业政策、生产技术、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促进合作社之间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9]。此外,还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与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2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人口数为1 670万人的小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土面积超过40 000 km2,其中陆地面积为33 983 km2,可耕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1.86%。在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占到73.2%,工业占24.1%,农业占2.8%。另外,国际贸易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在世界农产品净出口额的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是一个贸易大国。
丽华[11]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是出现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产生于乳品行业,由当地的奶牛农户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购买保险。然而,真正得到承认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与1886年颁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也陆续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荷兰处于中立态度,这对其农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后有些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合作社,这些区域性合作社在国际上被称为联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合作社经历了不断合并和业务调整的时期,这种联邦合作社在之后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组织变革和重组,慢慢消逝,专业化合作社占领主导地位。制度环境和内部推动力是荷兰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荷兰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地域性的小规模组织,到通过不断地联合成为联邦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来增强规模效应和减少成本,再通过合并,分解、解体等重构成为专业性、跨区域甚至是国际化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过程。
欧继中等[12]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①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共有100多个这样的合作社,占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②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服务工作,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则达到100%。③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联合农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
关于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特点,杨真[13]则指出:①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从农产品的类型来看,合作社不仅有供应型、服务型还有加工销售型,此外还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拉博银行。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种不依托于政府,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经济组织。从经济层面来看,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其实是为其社员谋求经济利益的专业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服务。②合作社运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车队、加工厂和销售场所,这样不仅能为社员提供将近40%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员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标一致性,不仅便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经营目标明确,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与社员利益一致。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有收购或出售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与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在市场上,合作社则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社员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开支后,根据社员之前出售产品成交额向他们返还利润。由此看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频繁兴起。现今我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8 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社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4.6%。结合目前的国内合作社发展情况,虽然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初阶段,面临着发展规模小、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以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项目、补贴和优惠的“伪”合作社频繁出现,国家政策对合作社融资问题辐射不到位等的制约。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关键在于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结合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提出的相关经验借鉴。
3.1 理性认识,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一种研究方法,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个体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度过了1个多世纪,农业合作社的萌发、兴起、遇到挫折再到渐入佳境,其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不断地错误、纠偏、完善、创新从而顺势而为并且借力而上。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20 世纪20年代开始大致经历了3次独立的发展历程,因此相较美、荷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较短,与美国合作社的百年历史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周期论,尊重农业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过急过快发展。只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道路,假以时日,我国也必将会出现一批生命力强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都兼具本国特色,各有差异。假如美国没有大规模的农场作为基础,美国农场主协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强大功能[14]。再如荷兰,其是以花卉、畜牧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无需过多依赖政府扶持。由此可见,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在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选择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荷兰模式”,也不能选择大型规模化、高度机械化经营的美国企业型“家庭农场”模式,而是需要重视不同产品合作社的差异性,实实在在地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引导合作社采取恰当的市场策略,构建合理的发展模式。
3.3 鼓励合作社的合并和联合
综观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实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合作社大体分为2种:一种是专业化合作社,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联合社。我国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万家,但是规模小是我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与美国、荷兰这种成千上万的社员规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用一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合并发展较差、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虑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以扩大合作社规模,让这些经营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共享一些技术、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资源,从而扩大合作社外部规模,节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视对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引导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法》;于1926年颁布《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1937年通过颁布的《农业营销协定法》,使农民利用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性等。此外美国还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式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完备的法律支持[7]。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财政、收、信贷等方面对其合作社的发展也提供了完备的保障。而放眼国内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也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政府虽然在名义上支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力度相对企业和大户却小得多。在立法上,尽管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该条法律在政府扶持问题上的规定并无实际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还要坚决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15-16]。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扶植、在信贷上给予帮助、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土地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引导等。同时政府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需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问题的发生;政府对合作社还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尽量注意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情况出现。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以自身发展为主的同时,政府切实加强引导与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动,这不仅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自身职能与政府推动职能的重要切合点,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的强劲动力。
4 结语
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实力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都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结合相关研究,借鉴美国、荷兰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相对较成熟的发展经验,从尊重农业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论、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强强联合、合并以及加强政府引导、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几个方面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出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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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农业;合作经济,发展。对策
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欠发达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打牢欠发达地区发展根基的现实路径。
一、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历史、地理、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发展相对滞后,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增产有限,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经过多年的发展,欠发达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非常薄弱;加上农业发展周期长、投入大,政府更愿意把有限的财力投向“投资少、见效快”的非农项目上,导致农业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二是农业外部扩展空间有限。可耕地的总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下降的趋势已是不可扭转,未来农业生产的发展靠外力、靠扩大面积、靠扩大自然资源的投入量已经不现实。三是农业产业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某一产业所占比重过大,单一经济“唱独角戏”的现象,其脆弱性显而易见,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就会形成面临灭顶之灾的经济压力,还有的地区发展农业,过量消耗农业资源,也为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隐患。四是农业科技含量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资金、信息、科技、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业大多处于粗放型生产经营状态,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产品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产品的附加值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五是农业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一直以来,欠发达地区农产品的生产多数还是以零星生产为主,仍处于一种低水平小生产的状态,尚未形成足够的规模优势,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集中优势,提高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户、企业、市场、政府之间搭建起桥梁和纽带,进而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规模经营,打造优势产业。通过农民专业台作社的引导和带动,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格局,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做大做强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农民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社,自主开展技术和信息服务,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及时收集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使产业布局进一步得到优化,使产品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四是有利于优势互补,“民”企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引导农户走向市场,架起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对双方都有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惠双赢。
三、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欠发达地区建设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舆论宣传、举办培训班,加大对于部群众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自愿参与合作社。要根据不同产业类型、服务领域选择合作的切入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帮助农民认识合作社的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等各方面的知识,唤起和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充分调动各地大力发展合作社和农民主动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影响。
(甘肃省东乡县农牧局,甘肃东乡731400)
作者简介:尹国仓(1961-),男,甘肃临夏人,农艺师,主要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的合作主体,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需要政府多方面的投入,合作社的快速推进和发展,需要做到对农民的持续培训,还需要实施奖励机制。本文立足经济新常态的态势,对东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新农村建设、合作组织发展有所启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之上,由农民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同时也共享利益的合作主体,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特别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传统的生产方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很好地承受社会风险,因为单个的个体在进行农业生产时无法真正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工业的产业化升级趋势已经日渐明朗,对于农业来说,其区域化整合则更加关键。因此笔者认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合作社能够将生产的各个环节很好地结合起来,不仅使各个环节标准化、专业化,而且能使农业发展口益产业化,还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欧美的农场发展有着良好的模式,可以借鉴。农业产业化可以将优势集中起来,特别是区域优势,同时,在农产品营销当中,区域化经济优势更为明显。
首先,合作社的快速推进和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对农民的持续培训。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个新兴事物,当前政府对它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或者不全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需要政府引导,农民对于新兴事物的了解掌握亦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因此政府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还需要发挥引导作用。一是政府要创新制度,规范运行,落实政策Ⅲ,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对于市场应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支持,使广大农民了解合作社的优势所在,避免误解,因为误解会阻碍合作社的建设。因此,政府引导至关重要。二是要完善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试点在起到宣传作用的同时,也可以增加资金投资力度,这种投资见效快,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法。政府部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的同时,需要考察一项软实力——业务培训。业务培训非常重要,合作社的长期运营要求成员职业化,产品产业化,如果业务培训做不好,合作社也难以良好发展。同时,培训不仅仅是单纯技术的传授,还有管理培训。此外,有效降低整个体系运营的人才成本、管理成本,是合作社发展所必需的。
此外,合作社的快速推进和发展,需要实施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是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如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是关系整个合作社成败的关键,因为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创造力也就随之而来,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非常重要。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由政府补贴为主、社会资助和合作社积累相结合的农产品风险保证基金制度,帮助农户分担风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综合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政府对于农村合作社建设资金和宣传方面的投入,更多的还需要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的指导,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在生产管理上进行知识普及也非常重要。此外,奖励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农民的积极性,调动他们的创造力,从而提高生产力。这也是当前东乡县在合作社方面应当重视的地方。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合作社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合作社必须加快步伐,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有效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各项权益。
(编辑:宋军生)
参考文献:
[1]申屠江平,陈雄俊,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J].湖南农机,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