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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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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摘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现行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在政策层次、政策结构、政策落实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因此,应该从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进一步落实现行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切实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0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财税政策

引言

2009年大学毕业生总量将达610万,约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加之历年累积,今年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将达到7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人需求总量减少,可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将进一步减少,这“一增一减”导致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大学生就业难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现行的财税政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笔者认为,客观认识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正确分析大学生就业障碍,理性出台财税优惠政策,是应对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方法。

一、现行的优惠政策

就现行的优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太多全国统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导作用,同时,安排一定金额的就业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虽然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允许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这个限度。比如,西安规定,毕业生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生新办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些地方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规定出资1元即可注册公司。对于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有些地方还将给予2000~4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学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大学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以及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提升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接纳大学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持,对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创业培训补贴。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央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并将其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等形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作用。但不论是从整个政策体系.还是某些单一政策的细节上看,这些优惠政策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层次比较低

各级政府出现了越位、缺位现象,各个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大学生就业,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确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却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出现了越位现象。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却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给予了引导,却没有在具体措施上给予较多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缺位现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中,财政优惠政策多,税收优惠政策少。财政贴息、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工商证照费用减免等主要优惠政策都集中在财政领域,而税收领域却只是对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且这些优惠力度并不大,对创业大学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而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领域的优惠政策,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

(三)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状况不佳

主要因为政府出台政策后相关职能单位并没有认真贯彻和宣传。使得很多毕业生并不知道有这些优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条件比较苛刻,申请手续繁琐。缺少项目也是一些贷款者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广州市出台了多项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至今只有极少数人申请成功,而且调查显示,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又比如.对于创业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流动资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对刚起步的企业而言这些政策显得过于苛刻。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财税政策体系,切实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是广大就业者的迫切要求。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在起指导作用时,更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增加国家层面的优惠措施。加大优惠力度或者给一个大致的范围,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中央政府还应该对一些全国统一的政策或补助安排更多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中央的精神依据自身条件出台配套措施,安排足够的配套资金。具体来讲,全国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中央与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分摊,但各地方的财政优惠政策主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至于税收领域优惠政策.由于中央与地方就各税种已有明确的划分,所以,这部分的税式支出可按规定比例直接分担。新晨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

财政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政策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税收优惠政策就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论是对个人所得税,还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都可以起到连续扶持的作用。总的说来,两类政策各有优缺点,在开办企业时财政优惠政策更有利,在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时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继续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还应更多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起初阶段多是开办小商小店,建议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对新创业的大学生在费用上加计50%进行扣除,降低大学生的创业风险。适度放宽对大学毕业生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业限定,并适度增加优惠年限。从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结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三)落实现行优惠政策

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一、调查设计与研究样本

本次调查以问卷的形式进行,问卷共计10道题目,分别针对“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意向”、“创业人数比例低的原因”、“创业优惠政策了解情况”、“创业政策获取途径”、“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创业优惠政策的效果”、“政策效果不明显的原因”、“促使大学生自主创业最需完善的因素”、“大学生创业的最大障碍”和“大学生创业最需要的因素”这10个方面进行了定性调查,并经过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的结果。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收回170份,有效问卷165份,问卷有效率为97.06%。此次问卷调查的对象共165人,其中男生53人,占32.12%;女生112人,占67.88%。

二、样本分析与结论

1.样本分析

(1)在当前的就业前景下,你是否有自主创业的意向在被调查的在校大学生中,有6人选择“一定要创业”,占3.64%;有47人选择“不考虑创业”,占28.48%;有112人选择“有适合的机会就创业”,占67.88%。其中,选择“一定要创业”的6人均为男生;而选择“不考虑创业”的47人中,有39名女生,8名男生,由此可见,在112名女大学生中,有39名女学生不考虑创业,占女大学生总人数的34.82%。剩余65.18%有创业意向(包括“一定要创业”和“有适合的机会就创业”)的女大学生中,所有女生都选择“有适合的机会就创业”,没有一人选择“一定要创业”;而在84.91%有创业意向(包括“一定要创业”和“有适合的机会就创业”)的男大学生中,选择“一定要创业”的占13.33%。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在“创业意向”调查中,男生的创业意向比女生略高,但是男生创业意向的强烈度和坚定性远大于女大学生。

(2)你认为造成当前大学生创业者比例仍相对较低的最重要原因是被调查的在校大学生中,对造成当前大学生创业者比例相对较低的最重要原因,有65人认为是“大学生普遍缺乏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有100人认为是“创业支持环境不够好,大学生创业缺乏各个层面有效支持”,男大学生的选项趋于平均,分别为28人和25人,而女大学生更多的将原因归为“创业支持环境不够好,大学生创业缺乏各个层面有效支持”。由此看出,女大学生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对创业环境的依赖性高于男大学生。

(3)你是否了解北京市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对当前北京市大学生创业政策有所了解的共有52人(包括“很了解”和“有一点了解”),“不了解”的有113人,占总人数的68.48%;其中,“很了解”的3人中,有2名女生,占总人数的1.79%;1名男生,占总人数的1.89%;“有一点了解”的49人中,有27名女生,占总人数的24.11%;22名男生,占总人数的41.51%。从该结果来看,在校大学生中,男大学生比女大学生对目前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了解人数比例更高。

(4)你已了解的创业政策是从什么途径获取的(多选)

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有所了解的52人中,他们的获取途径主要来自这5个方面,其中网络占57.69%;学校老师占32.69%;校园讲座占30.77%;报纸、杂志占34.62%;其他(朋友交流)占7.69%。由此可见,网络是目前大学生获取创业政策运用最多的途径,而学校老师与校园讲座也是宣传优惠政策的一种有效途径与方式;相关报纸、杂志的信息输出,也是一种有效的渠道。

(5)你认为北京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中免征税费和小额贷款,哪个更有利于创业者

有23.03%的同学认为“免征税费”更有利于创业者,48.48%的同学认为“创业贷款”更有利于创业者,而选择两者同样有利的有28.48%。从该结果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更愿意政府提供小额贷款这种扶持方式来帮助自己创业,她们认为“创业贷款”的扶持力度比免征税费更大。

(6)你认为当前的北京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否有作用

几乎都选择“作用不明显”,占了总人数的80%;选择“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的有25人,占总人数的15.15%;选择“没任何作用”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4.85%。从该结果看出,绝大多数的在校大学生对当前的创业政策感觉作用不明显,即目前的创业扶持政策没有很有效的帮助大学生完成自主创业。

(7)你认为国家或北京市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帮助不大的原因

选择“门槛还是太高,机构贯彻不扎实”的有95人,占总人数的57.58%;选择“宣传不够,大家都不甚了解”的有70人,占总人数的42.42%。从该结果看出,这两项原因的人数差别不大,均是目前创业扶持政策帮助作用不明显的主要原因。

(8)你认为下列哪些因素的完善,更易促使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

被调查大学生从最重要 最不重要依次排序的因素是:创业机会、创业政策、创业资金、社会关系(含家庭支持)、经验积累、创业培训(免费)、创业环境、创业信息(见表1)。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促使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因素选项中,排在第一位最多的是“创业机会”(37人),即创业机会的完善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其次是“创业环境”(32人);排在第二位最多的是“创业机会”(32人) ,其次是“创业资金”(29人);排在第三位最多的是“创业机会”(32人),其次是“创业资金”(31人)。总体看来,下列因素的完善能够促使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按其重要性排序依次是:创业机会、创业资金、创业环境。(9)你认为下列哪些因素更易成为大学生创业的障碍或困难

被调查大学生从最重要 最不重要依次排序的因素是:创业机会、创业政策、创业资金、社会关系(含家庭支持)、经验积累、创业培训(免费)、创业环境、创业信息(见表2)。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成为大学生创业的障碍或困难的因素选项中,排在第一位最多的是“创业资金”(62人),其次是“创业机会”(37人);排在第二位最多的是“创业资金”(34人),其次是“创业机会”(28人);排在第三位最多的是“创业环境”(31人),其次是“创业资金”和“创业机会”(均19人)。总体看来,能够成为大学生创业的障碍或困难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排序依次是:创业资金、创业机会、创业环境。

(10)你认为下列哪些因素是大学生创业最需要的

被调查大学生从最重要 最不重要依次排序的因素是:创业机会、创业政策、创业资金、社会关系(含家庭支持)、经验积累、创业培训(免费)、创业环境、创业信息(见表3)。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大学生创业最需要的因素选项中,排在第一位最多的是“创业资金”(46人),其次是“创业机会”(33人);排在第二位最多的是“创业资金”(29人),其次是“创业机会”(28人);排在第三位最多的还是“创业环境”(34人),其次是“创业机会”(32人)。总体看来,目前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最需要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排序依次是:创业资金、创业机会、创业环境。

2.研究结论

第一,目前北京市女大学生的创业意向比例较高,本论文持有数据为65.18%。这说明在大学四年的这个阶段,女大学生的创业意向还是非常高,但最终能否坚持进入创业实施阶段,还需另作研究证实,分析原因。第二,针对目前造成女大学生创业者比例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创业支持环境不够好,大学生创业缺乏各个层面的有效支持。通过实证调查,一半以上的女大学生选择该原因作为最重要的原因,本论文持有数据为66.96%。第三,北京市女大学生对现阶段实行的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了解度偏低,多半女大学生不了解该项政策,本论文持有数据为74.10%。第四,大学生对创业政策获取的途径较多,网络、学校老师、校园讲座、报纸和杂志等都是获取政策的有效途径。第五,北京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中,免征税费和小额贷款相比较,大学生更愿意用小额贷款来帮助自己创业,本论文持有数据48.48%。第六,当前较多大学生认为北京市的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作用不明显,本论文持有数据位80%;且作用不明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宣传不够,大家不甚了解;二是门槛还是太高,机构贯彻不扎实。第七,通过本次调查得出,“创业机会”的完善,更易促使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创业资金”是目前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和困难;“创业资金”是大学生现阶段自主创业最需要的。

三、扶助女大学生创业的建议

1.应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加强贯彻落实具体政策当地政府和各大院校重点宣传并推广创业政策和相关信息,通过各种形式让学生了解,使想创业的同学能够熟知信息,并坚定自己的创业信念。即使现在不准备创业的同学也能够了解相关信息,最终使创业优惠政策能够普及并切实运用在大学生创业当中,以帮助大学生顺利地进入创业环节,为国家创造更多的效益。

2.创业资金、创业机会和创业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目前的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注册优惠、税收优惠和小额贷款优惠三方面。为了加大大学生创业的比例和鼓励大学生创业就业,国家和当地相关政府机构应加强“创业资金”、“创业机会”和“创业环境”这三方面的扶持政策,如“创业资金”方面可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或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不同的创业项目有针对性的做不同的优惠程度。在“创业机会”方面除了企业注册优惠政策外,还可开设一些其他的扶持政策,如可以对创业大学生进行“带创业”的模式,让正在创业的成功人士在为期2年内,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实践性和具体性的指导与帮助,带领她们顺利地从“学生”向“创业者”转变,以更好的适应创业的新环境。

3.在“创业环境”方面

应创建相对稳定的环境来接收新一批的创业者,使其能够健康、持续地开展创业项目,这将有益于创业的成功。

参考文献

[1]曹润林.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供给研究[N].中国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1)

[2]刘兰剑,温晓兰.大学生创业政策评价体系研究[N].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1(1)

[3]童有文.大学生创业政策探析[N].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4]魏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政策思考[J].税务研究,2009(6)

[5]徐小洲,叶映华.大学生创业认知影响因素与调整策略J].教育研究,2010(6)

[6]张静.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的对策分析[J].教育时空,2010(1)

[7]陈成文.大学生创业政策:评价与展望[J].高等教育研究,2009(7)

[8]叶映华.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困境及其转型[J].教育发展研究,2011(1)

[9]孟晋霞.大学生创业政策需求和政策评价调查[J].区域,2010(1)

[10]李红萍.地方高校女大学生创业意识调查及其培养策略[J].企业经济,2011(1)

[11]胡珍珍.高校女大学生创业问题及对策分析[J].职业教育,2011(1)

[12]杨主泉.管理类大学生对创业认知的调查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0(8)

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发〔20**〕76号)精神,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富民”进程,现就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自主创业主体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新晨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职培〔20**〕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42、建立相关统计信息制度,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创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善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以创业培育、资金引导和孵化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培育、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重庆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建立大学生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教育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保障体系。着力建设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普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和有重点地培训创业带头人,扶持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使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和吸纳人员就业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设立创业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投入、高校筹集、企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资设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性扶持、表彰奖励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各项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学生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45号)规定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并简化登记手续。

(四)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向大学生倾斜,并在适当的时候单独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大学生毕业3个月后可申请5万—8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政策。

(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按照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服务体系

(一)开展创业教育。各高校要把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要把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要把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与大学生科研活动相结合,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增强大学生的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要鼓励创业教育教师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创业教育的新形式、新方法。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二)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创业指导师资培训、轮训,建立一支理论水平过硬,具有实践经验的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大型企业、高校要加强合作,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培训体系,将大学生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邀请企业家和自主创业典型人物进高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培训、讲座等活动;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入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掌握一定的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重点加强对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成功率。

(三)建立创业服务机构。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建立大学生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建立全市创业项目资源库,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平台,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同步共享,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工作,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提高项目成功率。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的工作机制,向大学生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小额贷款、代办手续等“一站式”服务。

(四)培育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依托各区县(自治县)特色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产业基地等适合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场所,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吸引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并为待孵化企业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业园区实际,建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优惠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平台;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建立大学生创业特色产业基地或大学生创业一条街。各类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等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物业服务等配套支持。

四、建立健全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