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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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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税收政策

商贸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贸易区,是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并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根据自贸区改革方案,离岸业务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而如何构建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也成了舆论的焦点。

2离岸金融市场的历史及发展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律法规管制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了避免国内对资金融通及银行发展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业务迅速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而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也是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为三类: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避税天堂型离岸金融中心,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和监管模式分类(见下表):

监管模式1典型市场1特点内外混合型

离岸金融中心1伦敦、中国香港1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内外分离型1纽约、东京、

新加坡1离岸账户只能在专门账户(IBF,JOM)中进行,离岸交易和在岸交易严格分开避税港型1巴哈马、开曼群岛1税负低,基本无管制资料来源:农业战略规划部。

从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等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应比较适合采用类似于东京和新加坡的内外分离型,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离岸金融市场并不以资本项目的开放为前提,却能促进本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3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实施比区域外更低的税率;第二种是在重点领域上实行更加优惠的税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仍在探索阶段,目前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的政策主要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出资比例或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测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种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不同但功能类似重复,审批复杂,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杂。而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范围是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性规划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应该是更开放的综合保税区,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模式。在自贸区试点还是要争取更多优惠。关于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亮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未得到实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贸区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低税率优惠,媒体参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认为上海自贸区最大可能是给予对符合自贸区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15%的税率优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因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为了在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而所得税优惠本身是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最终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没有15%税率优惠和个人免税店政策,这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由优惠和特殊政策构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点是分期缴纳所得税

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包括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是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体系的最大亮点。国务院公布的方案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之前一年内要缴清的税款现在可以分5年交,现金流压力骤减,同时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一政策必将吸引内外资企业入驻自贸区,同时也将减轻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此项政策对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力更大。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受惠方是个人,这将是自贸区吸引创业者的重大措施。

4.3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更加开放

借鉴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的理念,上海自贸区会争取形成更为开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在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并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等。同时,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海发展总部经济、港口经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最好平台。

5结论

综上所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将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港口、航运、机场、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都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的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量化宽松环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场新走向[Z].华创证券,2010-11-09.

商贸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多年来,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此,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28家具有代表性的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了深入调研,梳理了现行税收政策,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税收环境

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提高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坚持“走出去”战略对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走出去”所牵涉到的庞大经济政策体系中,税收政策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着非同一般功能与地位。由于税收政策具有良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税收政策的运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世界各国正确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重庆市“走出去”企业为样本,深入调研了重庆市的28家代表性企业,对“走出去”企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税收环境的调查

(一)行业分布及业务形式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重庆市共有235家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从直接对外投资的规模来看,对外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大约有100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有61家,对外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有27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有5家,其余42家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58家,外资企业9家,民营企业168家;从所属行业来看,属于机械制造业有75家,商贸流通业17家,生产销售业45家,生产加工业27家,服务业28家,餐饮业10家,房地产和建筑业均为9家,其他行业24家①。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行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商贸流通三个行业,而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所抽取的28家“走出去”企业中,机械行业的占32.14%,电子、房地产、商贸流通以及其他服务业均占7.14%,食品、建筑、餐饮均占3.57%,这与我们此次抽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说明调研结果符合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走出去”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服务业所占比重过低。此外,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业务形式主要进出口贸易、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以及境外加工贸易生产,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二)税收环境的调查1.税收政策运用情况(1)在优惠政策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的占60.71%;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占35.71%。调查数据结果显示仍有一些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的相关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在“企业未能享受财税政策扶持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该政策”占42.66%;“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占37%;“政策对本企业吸引力不大”占7.20%;“政策办理手续繁杂”也占7.20%;其他占5.94%。从数据结果来看,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主动去了解财税扶持政策,大部分企业不了解财税扶持方面的政策。(3)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42%;不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58%。反映出只有部分企业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的作用,大部分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发挥作用。2.税收服务状况(1)在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专题讲座”占33.57%,“专题座谈”占18%,“专题沙龙”占7.14%,“上门辅导”占12.57%,“纸质资料”占10.86%,“电子邮箱”占11.43%,“征纳互动平台”占6.43%;这表明专题讲座和征纳互动平台为目前主要的税收服务方式。(2)在税收服务内容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的占12%;提供境外投资经营涉税分析占16%;跨境税收争议占8%;简化办税流程占10%、提供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占7%;外国税制介绍占5%;转让定价税制辅导占7%;提供涉外税收资讯占10%、提供涉外税收抵免培训占15%;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占10%。表明税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经营涉税分析、简化办税流程、涉外税收抵免培训方面。(3)在税收服务效果方面,有6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3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依然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服务的效果明显,绝大部分企业通过税收服务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只有少数企业可能因为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而不能享受。

(三)税收问题的调查(1)在常见的税收问题中,“当地税制复杂”占32%;“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占45.10%;“当地税收征管过于严厉”占10.29%;“当地税收执法随意”占8.71%;“当地存在税收歧视”占3.90%。这说明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以及当地税制复杂两个方面。(2)在最关心的税收问题中,“税收负担”占比32.14%;“税收风险”占比18.86%;“税收歧视”占15%;“税收协调”占12.43%;“税收管理”占15%;“税收服务”占6.57%。如图2。从中可以看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依次是税收负担、税收风险、税收歧视、税收管理、税收协调五个方面。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从调研数据中可以发现: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并没有在对企业的投资产业、投资形式和投资区域上进行引导,导致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制造业,投资结构不合理。在所得税优惠方式方面,尽管包括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但优惠方式仍显单一,这也是税收负担问题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的原因之一。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发生在境外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理论上来讲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实践中,由于涉税资料获取困难,因此境内的税务机关无法对其所得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政策运用效果不理想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调研数据结果显示,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走出去”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执行力度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其次,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有接近一半的企业是因为不知道有该政策而不能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另外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是因为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这也说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或者企业并没有主动了解相应的优惠政策;此外,也反映出财税扶持政策要求过于繁琐,应当简化要求,让更多的企业能切切实实地享受到财税扶持政策,帮助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最后,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接近五分之三的“走出去”企业不能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负。说明税收协定在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税收协定发挥的效果有限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能直接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因此,税收协定的谈签有助于实现更多企业早日“走出去”。但调研数据显示,仍然有接近一半的“走出去”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导致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降低。这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为单边饶让,导致为“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考虑不够周全,税收条款规定过于粗糙,不够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税收饶让条款考虑不到位,使得在投资目的国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待遇没有真正落实;此外,由于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不足,不能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收服务不到位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首先,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以讲座为主,获取税收信息的渠道较窄;其次,税收服务内容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外国税制介绍、转让定价税制辅导等方面提供的信息过少,而“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服务的需求较多,一方面由于税务人员数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很难满足境外所得投资抵免的有关业务技术和专业较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也不到位,应该及时给企业提供相关的对外投资信息,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否则将导致国家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三、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

为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各国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和总结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对完善我国涉外财税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以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税收抵免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分项不分国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规定抵免限额根据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类别制定有不同的税率,境外所得一共分为9大类。美国的抵免制度分为单层抵免与多层抵免。单层间接抵免必须满足的条件:母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而多层间接抵免则必须满足条件为:除海外子公司持有其海外孙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基础上,母公司也必须间接拥有其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份。税收延付方面,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照规定进行抵免。风险共担制度方面,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关税优惠方面,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若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关税减免的待遇,只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

(二)法国税收减免方面,法国实行了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直接,力度也更大的免税政策。只要本国公司在境外公司投资并拥有一定的股权和经营权,那么境外公司所的支付的股息可在国内免税,不需要再进行间接抵免。法国有良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企业开盘前4年有亏损,可免税在应税收入中留出准备金,并在10年内按比例逐年纳税;对中小企业可支付8000到10000欧元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无需偿还;政府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供政府资助和政府贷款。

(三)日本抵免制度方面,日本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不仅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而且针对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日本采用的CFC法则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其对税收延付是有条件的,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规定只有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日本对重新进口在国外加工的本国产品施行免征关税政策。税收饶让方面,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税收服务体系方面,包括税法宣传、税务咨询、纳税服务信息化和纳税人权利救济等税收服务方式。

(四)韩国在抵免制度方面,韩国采用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两种方式,其中针对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采用直接抵免方式,对企业跨国经营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经营的,给予间接税收抵免。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韩国要求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的比例是15%,还对资源开发投资进行特别规定,提取20%的投资额作为损失储备金,针对企业出现损失的情况,韩国采取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逐年赋税。出口退税方面,韩国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退税率一般按征税率退,采取定额与定率方式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税。税收饶让方面,韩国与日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

四、政策建议

根据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调研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提出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收抵免政策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应当以综合限额抵免法从税收整体角度来计算税收抵免,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从而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可以有效解决抵免法下计算应纳税额带来的诸多不便,降低纳税成本;及时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以便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当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最后,税收延付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对外投资所得未汇回境内之前,允许此境外所得在所在国暂时不征税,相当于在所在国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实行税收延付制度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抓住投资机会,创造更大价值。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首先,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同时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以适应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税收协定内容要细化、具体,这样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才能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从而达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其次,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逐步实现由目前的单边饶让制度向多变饶让制度的转变,一方面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对外投资的实际需求,同时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绕让条款。最后,创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是建立广泛的税收情报交换网络,提供多边交流对话平台,尤其是应尽快与国际避税地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二是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规范的国际税收交流协定范本,确保交流信息的质量与时效。三是改进税收情报交换规程,提高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首先,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除了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外,还不能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其次,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同时建议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最后,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实施自行管理为主,税务监管为辅;而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则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

(四)不断加强涉外税收服务首先,完善税收信息服务渠道,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渠道的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走出去”企业涉外税收指导专栏,同时设置税务专家栏目,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二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各种税收论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信息,同时利用税收论坛的机会,组织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和分享解决境外税收难题的方法和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措施。另外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国际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纳税服务。其次,搭建税收争议解决平台,针对“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在及时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及时上报,各地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切实维护企业权益。最后,加强涉税处理案件的应用,一是要强化涉税案例的应用意识并加强涉税案例的分类整理。二是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三是要规范涉税案例的科学应用。

参考文献:

[1]李春根,鲍少杰.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企业与税收扶持[J].当代经济管理.2010(12):59-67

[2]尹音频,高瑜.“走出去”:税收激励与制度优化[J].涉外税务,2009(03):38-41.

[3]程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走出去”[J].涉外税务,2011(09):51-54.

[4]李琦,朱泉.“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4(06):40-42.

商贸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商贸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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