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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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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免税政策

金融企业免税政策范文第1篇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金融企业免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外商独资 企业 影响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加深,全面开放的进程逐年加大,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对外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遍布国内各个城市,国际经济合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状态。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处于变动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受到的影响很大,出口退税率调高或者调低都会产生一些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都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比如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电脑配件等,而软件开发企业占外商独资企业中很大比重。外商软件开发企业从事软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产品大部分要销往国外,对这样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调整会影响产品的成本,销售的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律规定,在国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注册国法人,要遵守注册国法律,包括其成立、经营和解散,要遵循国内的税收政策,在这些税收政策中,出口退税是重要内容。

1. 当前外商独资软件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9年以来,软件开发行业受到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软件开发企业内忧外患,面临竞争激烈,销售停滞等情况,个别企业处境每况愈下,形势严峻。有些企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区域经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1.1国外需求下降,产品订单少。由于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国外市场疲软,对软件产品的需求量明显下降,这个形势影响了外商独资软件开发企业在中国的生产情况,导致软件产品出口量减少。经济整体形势是难以预测的,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程度不同的经济危机也时而存在,而且影响时间和周期都不明确,软件开发行业低迷局面会持续存在。欧美市场和亚洲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这种种问题给软件开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层层阻滞。

1.2汇率改革,人民币升值过快。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过快,人民币汇率攀升直接造成了软件成本利润下降。出口利润因为升值因素受到很大影响,利润降幅达到近20%。因为汇率变动是无法预测的,所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成本提高,所以要向客户提出涨价要求,但是一贯形成的价格和合作机制,客户不会轻易同意这些涨价请求。

1.3软件质量标准提高。国际市场对软件产品的质量一直提出很高要求。如今的科技形势是先进必然淘汰落后,软件产品是高科技产品,科技水平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软件市场对软件产品的淘汰速度更是快速的。欧美市场对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不是统一的,各国进口商对软件产品检测具有不同标准,国内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与国际市场上检测结果得不到相互认可,企业在无形中加重了负担。

2. 出口退税机制的积极作用

2.1退税进度加快,减轻资金压力。在过去的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指标等原因,退税速度缓慢,退税时间能达到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时间。这样以来,占有了企业了大量资金,企业再想运行需要大量贷款,而且贷款产生高额利息,企业负担加重。经过对退税政策的调整,解决了一些陈旧的退税的问题,这些举措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有了充足的资金,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企业有能力加大高科技产品投入,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从而使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软件开发企业产品周期短,更新快,势必要求出口退税时间要缩短,这样才能让生产与销售之间有一定资金空间。

2.2规避金融与财政风险。出口退税机制是根据财政支出结构制定的,出口退税资金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于软件开发企业来讲,有强大的资金支持是很重要。软件开发属于一项非常复杂繁琐的工作,要求细致、科学、创新。创新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难以突破的瓶颈。出口退税政策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把资金合理利用好。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由中央和财政共同负担。这样的机制有效缓解了因中央财政支出不足造成的退税困难。

3. 国家关于外商独资软件开发企业制定的即征即退及双软认证企业的免税政策简介

3.1即征即退的税务政策简介

国家关于即征即退的税务政策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条:

3.1.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3.1.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3.2双软认证企业的免税政策简介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双软认证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政策:(1)所得税从获利年开始 “二免三减半 ”,(2)增值税按17个点进行征收 ,对超出3个点的部分进行即征即退.

4. 出口退税机制对外商独资软件开发企业的积极影响和对策

4.1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严重影响产品出口。电子类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在13%到17%,出口退税率涉及大部分企业的利益。出口退税率降低,会加大企业成本,减少利润;出口退税率提高,降低成本,会增加企业利润。

4.2对企业增值税有重要影响。出口退税会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纳税额度,或者相应减少或者增加应退税额。软件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软件产品市场变化莫测,产品如果不符合时代要求,会形成严重积压。

4.3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审核管理。为适应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强化信息服务,确保用户都能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企业制定相关政策应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方法。了解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原因,分析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迪,刘小美,《浅谈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文化与科技,2010年第4期.

金融企业免税政策范文第3篇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选择

纵观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承担了四个方面的政策目标:贸易目标、产业结构目标、财政目标和汇率目标。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国际贸易环境的不同,出口退税政策会承担不同的职能。自1985年我国恢复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以2003年为界线,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调整以总量调整为主;第二个阶段是从2003年以来,国家开始注重结构调整。

(一)1985年-2002年:以总量调整为主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服务于对外经济流量和存量均衡的调整,实行了无差别或差别不大的出口退税制度。

由于1985年进口增长过快,我国经常账户出现了高达114亿美元的逆差,接近GDP的4%。为了鼓励出口,政府推出了从1973年就已经取消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治理当年我国对外经济严重的流量失衡是政府恢复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因。1994~1996年,我国连续3年经常账户出现顺差,而且顺差还大幅度增长,这直接导致了我国1996年出口退税率的下调。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再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

从我国对外经济存量即对外净债权债务头寸的状况来看,1985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只有26亿美元,同期外债余额却在快速增长,达到了158亿美元。外汇储备/外债余额比率只有16.64%,而按照国际公认标准,这一比率应该大于100%,小于80%就进入警戒状态。因此,1985年我国的对外债务实际上已经进入“超紧急状态”,这是我国政府当年以高退税率和大范围退税恢复出口退税政策的直接原因。从1994开始,我国的对外净债务快速收缩,到1996年只剩下了净债务112.2亿美元,因此,当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下调。1997年我国首度出现了近20年没有出现过的89.3亿美元的对外净债权,但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1998年我国又出现了10.8亿美元的对外债务,导致了出口退税率再次上调。

(二)2003年至今:开始注重结构调整

在这一时期,我国对外经济中的流量和存量失衡问题已得到解决,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逐步转向通过差别出口退税率设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经常账户出现了持续的顺差。2001年到2003年,经常账户顺差快速扩大,显示了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的可持续性。同时,我国的对外净债权也出现了持续增长的态势,2003年我国的对外净债权接近2000亿美元,因此政府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具体表现为针对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基于经常账户顺差和对外净债权的快速增长,2006年我国又进一步下调了出口退税率,同时扩大了退税率的差别幅度。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降低或取消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再定位的必要性

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我国出口退税重新关注总量调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导致的出口急剧下降,我国从2008年8月起又多次上调了出口退税率。如从纺织品来看,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自2008年11月1日起,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从2009年4月1日起,再次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从以上的出口退税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出口退税的政策性特征,出口退税会因为扩大出口创汇、财政因素、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无论是从贸易视角还是从财政视角,中国现行的普遍出口退税运行模式都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加剧了对外贸易失衡

在我国以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由于出口退税的力度大,在我国生产并出口的商品税收含量较低,因而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因此,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和出口退税政策对扩大出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1994年起,我国外贸出现持续顺差。尤其是2005年外贸顺差突破千亿美元之后,增长迅速,2008年更是高达2954.59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导致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不仅存在巨大的外汇风险和管理压力,央行货币对冲流动性过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外贸顺差的扩大使中国对外贸易环境趋紧,遭受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不利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2009年中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但出口产品却多为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国民收益低。尽管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已占整个货物出口的90%以上,但出口仍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造环节上。而且我国出口总量的5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靠加工贸易,国内附加值低。目前,我国对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原因在于,出口退税已经成为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企业没有对出口商品进行升级换代的动力,使出口商品长期沦落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商品结构中。而且,低附加值产品的低价格竞争还经常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

(三)引发对外贸易摩擦

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中国在近年的贸易摩擦中受指责最多的便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普遍性导致的倾销行为。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中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许多企业利用退税优惠,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将退税当成正常的利润,以致很多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却反靠出口退税来维持生计,没有赚到外国的钱反而变相地吃国家财政。

(四)增加了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巨额出口退税对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产生了极大的压力。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出口退税涉及的是流转税。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相比,我国出口退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2008年和2009年我国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高达5865.93亿元和6486.61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0.8%和10.9%,占国内增值税收入32.6%和35.1%。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和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基数和增量92.5%的出口退税体制,更是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

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再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应将出口退税政策明确定位为产业政策工具,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对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引导作用。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应以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收益和退税的经济效率为导向,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以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实际效果。

(一)实行差别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结构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核心工具。差别退税率设计可传达出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号,实现我国出口结构的优化升级。在设置出口退税率时,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按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阶梯型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政策导向。

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应与商品结构调整相适应。对于低附加值产品,应尽量采取低的出口退税率;而对于附加价值较高的产品,适合采取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保护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最优出口退税率结构应与出口商品性质和出口商品市场竞争结构相一致。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为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应根据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或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程度确定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根据次优出口退税理论,对具有出口负外部性的产品应不退税或少退税。具体来讲,对于出口产品的国外需求弹性较小、出口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以及出口负外部性较强的产品如“两高一资”产品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甚至可以征收出口税。

(二)调整不同贸易方式的税负,引导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换

目前,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提高一般贸易在贸易格局中的比重,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三)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由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而且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出口退税仅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并用于出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因此出口退税主要涉及的还是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这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彻底退税”。但由于大部分劳务,尤其是生产性劳务还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会产生无法抵扣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随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市场的渐趋饱和以及我国在劳动力成本方面优势的弱化,今后应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范围改革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完善。另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产生少征多退现象,形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因此还要进一步清理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为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金融企业免税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一、引言

老龄化问题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项重大问题,我国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大量的老龄人口面临着养老的现实问题,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当前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二、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l.营业税。2008年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了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经核实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捐赠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地方税。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于福利性以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养老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

各地方政府对于养老机构都有条件不同、数量不等的财政补贴与支持。

1.建设补贴。根据云南省《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对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 按照6∶3∶1的比例承担。

天津市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市财政拨付。青岛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对市内四区新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娱乐室”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安徽省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4000~6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

2.开办与运营补助。云南省规定民办城市养老机构: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天津市规定,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负责;区县符合条件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改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以奖代补。据2009年《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山东枣庄市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设规模、入住老年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省级扶持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2009年起每年奖励扶持6个以住养为主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每个3万元。

4.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补助。

云南省规定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地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保证服务质量,力争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枣庄市规定,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按吸纳安置人数给予适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天津市规定。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和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

(三)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财税优惠政策给了处于起步阶段的养老服务事业极大的支持.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1.养老资金缺口巨大,养老服务发展动力不足。

养老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财政应当但重担,但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目前至少应达到万亿,但实际供给的仅1000亿左右,资金缺口9000亿。

2.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不够。

养老床位供不应求的巨大缺口今后主要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来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尽管能够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助,但是由于投资大、运营费用高.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都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同时由于护工待遇差、工作量大等原因,民办养老机构还普遍存在护工不足,尤其是高素质专业护工严重不足以及护工人员流失率过高的状况。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制了获利冲动。

目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的和营利性。由于非营利性的有优惠政策。目前民资投建养老机构大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非营利性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年终也不能分红,这恰恰与资本的逐利性相悖,民间力量的获利冲动被限制,不利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4.财税政策重硬件建设,轻软件。

建设中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格局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是少数,但是目前财税政策优惠与投入主要集中于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而对于养老服务业的“软件”建设相对忽视。大部分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着力于养老住养机构,对于社区中心服务站、社区托老所、居家服务所涉及的设施建设扶持较少,对于老年人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与精神慰藉财税支持不够,对于养老服务人员与队伍建设的关注也较少。

三、促进中国养老服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和规范化管理。我国有关养老机构的财税政策过于分散,亟需整合和统一,将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性等各类各种所有制养老机构纳入调整规范的范围,严格界定财税政策针对的对象和具体服务行为,尽快出台“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拟定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办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等政策。

(二)健全和完善与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建立均衡、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一,制定规范有效的财政补贴政策。无论是对公办养老机构还是民办养老机构,政府都应该一视同仁,以实行财政补贴为主,分级分类对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一定的营运补贴,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灵活制定有关财政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份额。第二,建立专项投资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另外可通过各种渠道专门筹集一笔资金成立基金会用于解决养老机构资金周转困难时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第三,政府通过财税手段多开辟新途径来支持和帮助各类养老机构的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机构部分服务内容的方式,让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机构的改革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第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费补助制度。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居家养老是大力和经济状况的基层组织。第五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以确保各地的基本养老经费开支水平,缩小地区间养老事业发展的差距,这也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内容。

(三)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关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体系

第一,税务机关应当对养老机构的免税资格进行独立认证,实现对其进行免税的目的。建立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登记制度和免税独立认证制度。第二,完善对养老机构的筹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金融机构向养老机构发放优惠贷款、贴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扩大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我国虽然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大都给予免征,对促进养老机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减免程度较低的增值税和未纳入减免的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带来的高成本已成为制约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养老机构实行大范围的特定免税政策,其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均不缴税,从事养老服务时所购买的商品,也不需缴纳价外的消费税。第四,优化税收减免管理,严格区分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养老机构的营利性收入给予明确的界定。随着养老机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营利性活动的增多,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收政策上对养老机构从事福利性、公益性的活动,免征各税;对养老机构从事非公益性的营利活动,视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另外,对养老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资产营运行为),在流通环节按照企业的类似活动进行征税,对其用于公益活动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其他政策的有效落实

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具体落实养老机构在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鼓励养老机构参加意外责任险,减少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具备对外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与公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纳入社区医疗体系,并考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对其中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也采取相同的政策。

参考文献:

[1]袁维勤《养老机构之立法缺陷及其补救刍议》,《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2期.

[2]张俊,何东《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探讨》,《财政监督》2011第28期.

[3]周清 《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税务与经济》2011第3期.

[4]李勇《天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财税政策与效果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12第41期.

金融企业免税政策范文第5篇

最近的一次金融危机开始于2008年,2008年世界银行的《2009年全球经济展望》显示,2008年全球的GDP增长率为2.5%,2009年则回落到0.9%,远远低于2007年3.7%的增速。面对金融危机的巨大威胁,财政政策无疑是当前各国治理和应对危机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财政政策应对和治理金融危机,但是当前我国治理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的还有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制度有待完善税收制度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倘若税收制度不健全,就容易导致企业的负担过重,最终致使政府税收减少或税收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就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新办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对税收优惠政策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例如以新办的劳务服务公司为例,在其营业的第一年国家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在营业第一年新办服务公司很难实现盈利,因此就使得免税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我国在对企业实行免税优惠政策时,对其投资环保产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今后有待完善。其次,我国也需完善增值税设置。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最大税种,但是我国自从设置增值税以来便伴随着重复课税问题,企业面对重复征税往往不堪重负。除此之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也未完全显现。当前除了禁止出口的商品或者援外出口商品,我国对其他出口商品一律实行零税率,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将这些出口商品按照出口退税率进行计算,因此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不断提升,我国要想实现出口商品整理零赋税的目标,可谓依然任重道远。

2.国债政策工具缺少有效性国债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如何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工具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国债政策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对于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债资金管理体系,对于国债资金的利用缺少监管机制的引导和制约,在国债投资项目中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体系,同时对项目执行也监管不力。其次,国债投资的乘数较低。我国国债投资侧重大规模项目和资金密集型项目,政府往往热衷于包揽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使得国债投资的周期较长。此外,与大项目相比,国债投资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中小规模的项目关注却不多,结果使得国债投资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佳。

3.债务风险较大国家财政支出需要依据国债的发行量来反映债务依存度,其计算公式是“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中央财政总支出×100%”。我国的国债是由中央财政负责发行、使用和控制的,而且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有着较高的现实意义。因此,当我国的国债发行量较大时,债务的依存度就会过高,这就意味着财政支付需要依靠债务收入,于是这就会把财政置于一个极具风险性的位置之上,这样将对未来的发展构成威胁。例如审计署的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达到10.7万亿元,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而且有的地区债务率超过了200%,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治理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的建议

1.建立健全税收体系税收是国民经济的首要来源,要想完善治理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首要的是健全税收体系。为此,国家首先可以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正向调节功能。对于新办企业和其他国内企业,国家可以实行合并内、外的税收方式,让国内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待遇,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落实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在执行减免税的规定后,就可以从收益的年度开始计算。此外,对于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国家也要让其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待遇。其次,国家也应适当延长亏损抵补的期限。我国应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在亏损抵补方面的相关做法,譬如当出现亏损的时候,要允许向前、后结转,这样可以延长向后结转的期限,还可以将纳税人出现的亏损抵完,将其当做年度经营利润的递补,也可以把它当做投资利润或者资本得利的递补。此外,国家还应该积极进行税收改革,革新原有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改革增加人民的收入,促使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消费,从而扩大社会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增长。

2.优化财政支出政策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我国要想应对和治理金融危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政策。为此,国家首先要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投资,保证农业健康发展。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应对和治理金融危机的重要前提,为此国家要将农业放到基础地位,适当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的补贴,努力提升农村的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动农村改革,从而提高农业对金融危机的抵御能力,保证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其次,国家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房地产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已绑架了我国的经济,据统计,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的30%来自于房地产行业,而地方财政收入的50%都源于房地产行业,此外2013年房地产行业的固定投资额更是占到了全国固定投资总额的1/4。当前我国的房价依然是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十分严重,依然盛行着“宁炒一座楼、不开一家厂”说法,因此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十分薄弱,一旦爆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国家要积极采取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加大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以此来调节房地产行业的热度,降低我国的金融风险。

3.谨慎对待财政政策谨慎对待财政政策是有效治理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首先,我国要谨慎使用财政政策。通常情况下,在通货膨胀的时期国家需要采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这将有助于增加税收、减少财政支出;而在紧急萧条时期或者在短期的需求调节中,国家可以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这将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促使经济复苏。其次,国家要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效应往往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国家要将两者综合运用,从而发挥其最大作用。譬如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就要用宽松的货币政策作为辅助,这才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而在调节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实施总量时,通常情况下货币政策的总量所发挥的作用大于财政政策,但在特定情况下财政政策也可以满足调节总量,例如当经济萧条时,国家可采取减少税收、回购国债等政策来提高货币的供给量,刺激居民的消费。为此,国家要努力优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结构。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