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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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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国际比较:税收优惠
一、我国养老保险税制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税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二是对承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本文将集中探讨第一部分的税收政策。
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养老保险缴纳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个人缴款和企业缴款的税务处理;二是养老保险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三是养老保险领取时的税务处理;四是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各阶段的税收优惠情况见表1。
1、养老保险提取环节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纳入纳税人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养老保险金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人,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投资收益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在实践中,个人帐户取得的收入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3、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年金的领取一般不用纳税。
4、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已经计入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EEE,即在缴费阶段部分免税,在收益和领取阶段均免税,但是和企业及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相比,国家承担的义务还是相对偏少。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费率大约为10%左右,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缴纳的费率达到28%,在财政投入方面,西方国家达到10%,我国各级政府累计投入大约在3%左右。
(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
我国目前只有针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企业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到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重要的,因为可以充分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缺位
目前,我国虽然有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相关寿险业务免除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没有制定任何鼓励个人建立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养老保险的税收监督政策不完善,客观上易造成税收漏洞
例如,没有规定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上限,使得企业年金政策客观上扩大了贫富差距。再如,在一些地区,企业年金险“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的现一象很严重,没有有力监管措施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逃税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三、国外养老保险税制比较
(一)基本养老保险税制
对于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部分,目前各国税法一般都允许企业缴费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被用来作为避税手段,各国一般也会规定缴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虽然最后会归属到具体的个人,但其投资运行往往是由政府管理,由政府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在各国税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征税。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是否征税问题上,各国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给予一定的税收豁免,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等国则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也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税制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较好,企业年金税制比较完善。在多数欧洲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在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都享受免税待遇,但在支付收益阶段则要征税。具体税收待遇情况见表2(E代表免税或减税,T代表征税)。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
为了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西方国家推出多种多样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并制定相应的免税规定(见表3),如保费一次性的税收减免,按期缴费的税收减免等。有的国家建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储蓄帐户,如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美国的个人退休帐户(IRA)。
四、优化我国养老保险税制的建议
1、加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允许企业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缴费比例,加大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2、建立有利于调动个人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的税收政策。企业年金要充分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就必须转变现行的只对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免税的政策。从国外看,最常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模式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税收减免,领取阶段征税)。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看,当前有必要明确:(1)个人支付企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前的免税扣除比例;(2)企业年金领取时增值收益部分的应税比例。
[关键词] 企业年金;问题;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42.6;F83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6- 0030- 02
1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根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11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9 497亿元,全国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 577万人,占当年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比例的5.55%,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3 570亿元。2011年企业年金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为-0.78%。截至2011年底21家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资产规模总计为3 311.78亿元,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总数1 881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 253.12万户(含分支机构)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0.35%;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 420万人计算,参加企业年金保险的人数仅占全国就业人口的2%。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4个成员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占GDP的比重平均为60%以上,而我国的这一指标不到1%。在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60%以上的企业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差距是较大的。以美国为例,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美养老金总资产达20.844万亿美元,其中,公共养老金总资产仅有2.609万亿美元,而私人养老金(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储备则达18.2万亿美元之多。截至2011年6月30日收市,美国国内股票总市值为17.858万亿美元,也就是说,不仅全美养老金总资产超过了美国国内股票总市值,而且私人养老金总资产也超过了美国国内股票总市值。由此可见,在全美养老金总储备中,公共养老金(社保)储备仅占10%,而私人养老金(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储备则占据近90%的比例。而我国公共养老金储备(社保)与企业年金(私人养老金)比例与国外的情形正好相反。因此,所谓我国的养老金缺口,其实质正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发展严重滞后,导致私人养老金补充严重不足。
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主要有EET模式(年金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但待遇发放时需要纳税)、ETT模式(年金的缴费免税,但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需要纳税)、TEE模式(年金的缴费需要纳税,而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免税)及TTE模式(年金缴费和投资收益需要纳税,但待遇发放免税)。目前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属于“TTE”模式。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是导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2.2 养老观念存在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企业、个人认为养老是政府的责任,企业年金仅仅是补充养老保险。美国著名智库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名为“平衡传统与现代:东亚地区退休养老前景”的报告中显示:63%的中国受访者的认为“养老靠政府”,而在香港、台湾地区和新加坡、韩国,认为“养老靠自己”的人占40%~53%。
事实上,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大致经历家庭养老、国家养老、社会养老3个阶段,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对养老金制度实施改革,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政府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障之上的差异化保障需求,应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即基本养老金收入与在职收入之比)在45%左右,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已经超过50%,无论是比照国际水平,还是对比我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这个替代率标准已不低。而国际公认的标准是退休收入替代率(即退休后的收入与在职收入之比)达到70%左右时,才能有比较理想的养老状态。替代率缺口只能依靠快速发展补充养老保障体系来弥补。
2.3 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狭窄
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基本上遵循的是定量限制的思路,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较为硬性的管制,如对投资品种及投资规模比例予以限制。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仅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由于投资范围限制,造成了年金投资管理人运作“趋同化”,企业年金的资金投向基本局限于股票和债券,这样就无法实现资产多样化对减少投资组合风险的作用,年金基金投资人也无法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此,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扩大是必然也是必需的。
2.4 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差距大
2011年22家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运作成绩有较大的差距,其中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180亿元年金取得了超过3%的收益率,而最差的某机构收益率却为-7.4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差距达到了10%以上。
3 关于企业年金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扩大企业年金市场规模
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措施力度,逐步实现实施EET模式,即先提高缴费环节的税收减免额,将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上调至8.33%,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取得一致,对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延税政策,再实施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税收减免等政策。
3.2 加大养老观念宣传,促使我国社会对养老观念的转变
要让社会大众意识到我国的养老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依赖于国家,每个企业、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养老责任。
3.3 扩大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提高组合收益,分散投资风险
在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方面,可考虑开放养老金在非资本市场产权、物权领域和国外的投资;在增加投资品种方面,可考虑增加银行、信托理财产品、PE(私募股权投资)、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3.4 明确年金相关人角色定位,实现企业年金高效运作
企业年金委托人①要根据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选择出合适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②应结合企业职工特点和风险收益偏好等因素,制定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基本政策或者原则;③可以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制订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能力欠佳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及时更换。
而处于决策核心地位的受托人则应充分发挥受托人作用,不能“空壳化”,①应建立起包含市场上所有投资管理人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并进行定期维护,在收集到所需信息后,受托人应着重分析投资管理人的基本面情况,挑选出称职的投资管理人;②应在年金组合运作之初用充足时间、精力进行风险识别、确认和分配,在投资政策中明确投资目标和风险指标;③对投资管理人开展定期考评,并通过有选择地资金追加优化资源配置。
投资管理人是实现资产稳健增值目标的关键环节,投资管理人①要建立起优质专业的投资团队;②树立清晰的投资理念;③要建立一整套投资决策体制、风险监控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调动投资经理发挥专业实力和实践经验做出制度上的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征,陈春兰.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冷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9(32).
关键词:个人养老金;个人退休账户;寿险
个人养老金定位与个人自己的退休养老的积累,个人养老延迟积累。其区别于职业养老金,国家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国家不直接参与此类计划,雇主也不直接干预此类计划,完全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其参与由个人决定个人自主。所以个人养老金是自愿私营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类型有寿险公司契约购买寿险保单获取到的;基金积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信托型基金,由养老金机构,互助组织寿险公司提供,和个人养老储蓄账户计划。
个人养老金是对当期收入的延后,国家在此政策上有税收的优惠,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延迟来实现。主要在缴费和积累的环节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寿险保单形式个人养老金享受相应的购买的税收优惠和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在税收设定上,其符合各国的税收政策。总体上EET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制度有差异。
德国个人自主决定是否要参与个人养老金。德国个人养老金的主要的实现方式是人寿保单,与寿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在税收上,个人直接缴纳的保费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其享受税收优惠额度是有限。寿险给付中的利息收入要部分征税,但对于给付则不征税
当个人借助于保险契约来提供其退休保障时,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就构成了其缴费、收益、待遇、待遇归属和携带型等事项。此类合同必须遵守德国的《保险合同法》,由于德国保险也是受到管制的行业。保险的规范是为了防范和规避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在寿险保险公司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保险监管法》对寿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充足水平,投资的正确与否,自身的经营实践(健全管理和会计程序及完善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的充足性作出规定,这样来保证参保人的利益。个人购买寿险获得养老保障得到保证。
将寿险契约作为个人养老金的实现方式,是 一种市场化的行为。这就要求要有相应的市场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要有相对发达寿险的市场,市场成熟度要高。对市场中参与主要主体寿险公司有要求。要有发展较为全面的寿险公司,其公司要有一定的商业经营能力、水平,包括管理能力,资金运作能力,偿付能力等。其是要有相应市场的规范度和较好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合作的市场平台的完善。政府在其中做好法律的建设和促进监管。在税收上,政策的去想是要鼓励人们去积累养老金资产,也鼓励个人通过购买寿险获得养老资源。在寿险的税收上就体现为缴费免税,对保单利息的部分征税。
美国的个人养老金的实现方式是个人退休账户(IR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生效,该立法确立了传统个人退休账户作为重要储蓄工之一的地位,提出个人退休账户有两个作用:一是为没有参加退休计划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蓄计划;二是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允许雇员将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转入个人退休账户。法案规定年龄低于70.5岁的雇员都有资格参加缴费,每年可向IRA缴纳1500美元或收入的15%两者中的较低额,个人退休账户是一种个人自愿投资性退休账户。个人自主决定是否为自己设立该账户,并且账户的资金要在个人退休后才能使用,以保证养老的目的。个人投资账户的管理者可以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合投资计划的提供商,如基金公司等。
个人退休账户作为一项退休,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想账户注入资金时,固定限额的资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缴费限额后来随着法案的不断完善而断调整提升。在投资、积累期间,账户的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退休时领取待遇时,待遇视为应纳税收入。其税收模式是EET的模式。个人投资账户是一种延税型个人养老金。但是个人投资账户的账户积累余额在退休前支取会遭受惩罚性税,为提取额的10%。个人退休账户缴费灵活,只有最高缴费限额,按照规定2008年最高为5000美元/年。如果参与者的年龄超过了50岁,还可以每年额外多追缴一部分金额。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确定缴费的金额。
个人退休账户是完全积累的。个人退休账户的投资性体现在个人退休账户可投资于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和年金类产品,个人退休账户可直接持有证券。参与者对其账户有投资选择权,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投资偏好进行投资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也可以委托给个人投资账户管理机构进行投资。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于共同基金和银行存款时,没有投资担保,包括对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个人退休账户投资于年金,其实是投资于人寿保险。按照相关的法规,要为其进行相应的待担保。个人退休账户权益完全属于参与者个人及相关受益人。从参与此计划开始个人就获得账户的全部权益。个人退休账户可以在不同管理者之间转移,担忧等待期,一般为90天和转移频率等要求。由于其实完全积累的,也就不存在权益的计算,接续的问题,只将账户资产转移就行。
在本质上,个人养老金区别于雇主和国家发起、实施的养老金计划。体现个人对自己养老保障的责任。个人设立、参与此类计划完全是自愿的。不同于国家计划的社会政策成分和企业养老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在计划的财务设计上采用积累制,个人对自己养老支出负责。并且积累的实在的资产,所以对养老金归属权益限制条件少。个人养老金计划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发挥,具体的计划可以通过多种市场工具来实现,例如购买寿险,采用基金形式等。计划实现的方式、工具更加灵活。同时,个人养老保障依靠市场机制和工具来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要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有指引,诱导的作用。体现出此种计划的税收优惠,对个人收入的税收延迟。
参考文献
[1]史建平等。养老金制度与体系[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2]朱铭来、陈佳,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保险研究[J],2007年第5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投资;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我国金融风险投资准确的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1985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各类融资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金、科技贷款贴息基金等迅速崛起。我国金融风险投资机构和数量迅速增加并且出现加速发展的态势,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投资主要存在的问题
虽然发展的速度很快,但是我国风险投资行业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我国金融风险投资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缺乏完善的与风险投资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涉及到法律和体制许多相关问题,这些都需要有完善的经济体制作为保障,才能使其顺利运行。风险投资虽然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很久,但至今仍然没有相关的风险投资的基金法。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和风险投资的规则相冲突,比如《公司法》第12条第2款中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个规定限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不可以超过一定的比例,成为风险资本供应的一个障碍。又比如,因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出台,这样风险投资机构就不能通过公募的形式设立投资基金,却只能通过私募的形式组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才能进行运作。这样我国居民手中的储蓄不能通过基金形式合法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缺少税收政策的优惠,也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制约。从各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优惠的税收政策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强心针”。1969年,美国政府曾经将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原来的29%提高到49%,这个政策几乎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了致命的打击,使美国风险投资的额度从1969年的1.7l亿美元下降至1974年的0. 0l亿美元,这仅仅为原来的7%。后来在美国政府不得不取消了原来的决策,把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49%又降回到了原来的28%,这样从1978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又神奇地增加到了5. 8亿美元。l980年,美国国会鼓励私人的风险投资,将风险企业的税率降到了20%。这一政策的实行,使美国风险投资规模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7%的幅度增加。法国也在1985年颁布法案,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收益可以不交所得税,税费额度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英国正府在1983年制定了“企业扩大计划”,即个人投资者可免税。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专门规定。风险资金的提供者包括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的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重复缴税的问题。
二、怎样完善我国当前金融风险投资管理
1.加速培养我国自己的风险投资人才。完善我国金融风险投资管理的关键是培养我国风险投资人才。当前我国还非常缺少通过实践证明有能力的风险投资者,因此形成了这样的问题:目前每年我国的省级科研成果大约有3万多项,但能够真正成为商品的不到25%,而进行产业化的也只有6%;科研人员虽然有创业的积极性,但是却缺乏管理及融资的实践经验;外资及民间的资金有对风险投资的想法,但是却很难找到可以信任的人。
2.完善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体制,扩大风险投资的融资途径。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已经表明,风险投资的初期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安全收回本金是投资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政府支持下建立的风险投资可以为民间的投资提供相关的政府优惠贷款,而且还可以为民间风险投资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我国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做法扶持风险投资企业。在政府建立的风险投资体系中,还要广泛开拓融资途径,保障风险投资的资金。这样可以通过政府的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的行业,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可以适当放松保险基金投资的限定,允许一定金额的保险基金进入到风险投资产业。过可以考虑引进国外的风险资本,加大风险资金的来源。
3.企业要加强金融风险投资管理工作。企业要结合未来发展战略,认真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计划,遵照突出主业并且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来选择投资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且未经国家批准省管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和其他金融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有关企业要对目前现有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对经营情况已经恶化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资产保全,确保国家资产安全。
4.通过风险预防来规避我国金融投资的风险。我国国有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收集部门,提前进行科学的分析与预测,能够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与企业取得联系,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小损失。另外,进行分散性投资和海外投资保险也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在好的机会面前,企业应该尽量把准备工作做得更充足一些。将计划做的更现实和更理性,因为投资者们都是非常实际的,虚无飘渺的漂亮理念不如商业计划中精准的数字那样富有吸引力。
5.完善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更规范。风险投资是属于那种高投入、高风险且高回报的产业,因此要求政府必须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动作环境,主要是法律环境。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及法规有很多规定不适应高科技的发展与风险投资发展的要求,政府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尽早地修改并完善《证券法》、《公司法》,并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风险投资法》,而且在政策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和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刁孝华.基于行为金融风险投资委托关系探讨[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09 (06).
[2]风险投资家要求企业家的七种素质[J].航天工业管理,2001(06).
[3]陈秋菊.风险投资在运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理工高教研究,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