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一、科学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
推行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设备投资抵扣增值税,能够降低企业投资设备的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预期,大大推进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提高社会有机构成。中国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共识,当前问题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路径选择上。增值税转型路径,目前已经执行渐进方式,即在实行改革的地区和行业上体现渐进过程。然而,关于在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试点转型的办法,由于与建立统一市场要求不够一致,对时间安排的要求显得更为急迫。同时,考虑到增值税转型必须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配套,以及改革次贷危机后,国际需求减弱成为这一轮经济回调的最大冲击,目前美、欧、日都面临经济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加大。因此,科学统筹地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本文意见,当前应进一步研究把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更紧密结合起来,并将全面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期限,依据经济发展周期,初步设想应安排在2012年前后。
二、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一)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消除政策管理漏洞,更有效地促进资源节约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高能耗消费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消费领域,当前中国经济的两个热点同时又是两个高能耗行业,即汽车和房地产。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多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本文意见,应继续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3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60%;继续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建议取消其1%的消费税税率,暂不征收消费税。
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和发达国家相比平均高出3.5倍。应尽快健全完善节能房屋建设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对于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落实企业新购入的节能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具体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继续扩大对生产和消费的调节范围,增加调节的力度,对部分高档消费和政府不鼓励生产的商品、不可再生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以及资源和能耗高的行业,纳入消费税调节范畴。例如对高档纸张征收消费税,提高石油产品消费税水平,取消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钢材等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限制这些产品出口。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对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给予优惠,对填埋气体收集利用项目实行优惠的增值税税率,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研究环境保护税方案。
三、完善扩大就业再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本文意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鉴于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而且就业再就业是政府长期重要任务,因此,应做出统一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在与就业形势对应时期内,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下力气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完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占全部企业的75%以上,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主要是缺乏担保。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提高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收入水平,及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时提高个人经营者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普及
(一)推动科技研发和转化
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根据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努力发挥科技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联动作用。
(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发展
继续宣传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科普事业
完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五、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
当前解决好三农问题,对缓解因国际粮食价格危机所引发的高通胀、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统筹兼顾,积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一)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新农村。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家为“三农”量身定做的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挂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可喜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税收政策。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三)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将农村从耕地延伸到林地的一件大事。2006年中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有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农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对其产生的税收政策问题应予研究,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建议进一步强化税收扶持力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金融服务税收政策
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发达国家对银行服务普遍实行较低税负,或零税负。在开放环境中,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二)健全资产证券化所得税政策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30年来最重大的金融创新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中国已于近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德勤咨询公司认为,如果不走弯路,中国10年之内会超过英国和澳大利亚,成为全球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三)明确金融期货税收政策
2007年国务院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适用期货交易范围从原有规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扫清了法律障碍,是中国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为此,应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解决金融信托产品税收问题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信托行为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股市变动,各种基金、资金信托等理财产品以及金融中间业务不断涌现,应适时落实税收调控职能,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和新型中间业务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
七、调节商品出口和鼓励服务外包
世界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高通胀的影响,已经先于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中国出口增长速度由此放缓。为此,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材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配合出口结构升级。
与制造业国际转移相对应,服务业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2006年,商务部将服务外包产业列为中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一项产业。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进展及其成果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2年9月1日,北京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试点区域扩大到江苏、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广东及深圳、厦门纳入试点;2012年12月1日,天津、湖北、浙江及宁波实现税制转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4年4月29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电信业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我们看到,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营改增”步步为营又不失快捷,无论从行业分布上,还是地域覆盖面上都取得无可争议的进展。“营改增”在逐步扩围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具体如下:
(一)结构性减税效应显现,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各省(区、市)普遍反映,“营改增”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小微企业成为最大受益者。
(二)现代服务业迎来多重利好,发展势头强劲
“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等多重利好,增强了服务业竞争力,吸引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集聚,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
“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一些企业将研发、设计等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广东调查显示,全省已有34.75%的纳税人考虑或正在实施主辅分离,26.94%的纳税人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
(四)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大幅提升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项目均能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大大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天津2013年三季度“营改增”试点企业月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1.2亿元,比上半年月均投资增长22.54%。江苏省试点以来,全省试点一般纳税人占一般纳税人比重仅7.98%,但其设备采购额占全部一般纳税人设备采购总额的27.74%。
二、“营改增”
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税负问题
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关机构做了调查,发现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他们认为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实际税率的提高,即原来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改为按增值业务的11%缴纳增值税。虽然进项税抵扣范围已渐趋合理,但企业仍有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
(二)税率档次过多带来的问题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出现5档税率加上1档征收率,这种多档次税率结构使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连续性遭到破坏,不但增加了征管的复杂性,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一是形成低征高扣、高征低扣等税负在产业链条之间转移的问题;二是为纳税人有选择性避税提供了条件;三是存在虚开代开发票风险。
(三)两类纳税人划分带来的问题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征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下游企业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即使获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存在低扣高征现象。从“营改增”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品和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压低价格承接业务,再通过提供虚假或伪劣产品或服务来补偿成本,人为割裂了大、中、小企业的经济联系。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功能的发挥。
(四)过渡期优惠、补贴政策带来的问题
过渡期优惠政策中有很多是由原营业税政策转移过来的,与商品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对接,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打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一些地区针对个别地区、行业制定了一些补充性政策,这些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税负公平,但也带来诸如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问题。
(五)简易计税方法导致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受票方而言,这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关键。
三、改进建议
(一)近期:分步扩围,全面推进“营改增”
下一步要将建筑安装业逐步推行“营改增”。建筑安装业涉及大量小规模纳税人,改征增值税主要面临进项抵扣难题。
其次,金融业稳步推进“营改增”。对金融衍生品征收增值税,应根据其交易特点,合理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应合我国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合理确定税率,加强征管,避免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过度投机对国家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应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文化体育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要“变相”推行营改增。文化体育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等生活业由于与第二产业联系较为松散,服务对象多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不大。生活行业纳税人数量众多,情况繁杂,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现有征管水平难以对这些行业实行应管尽管,特别是发票管理难度较大,必须在其他行业“营改增”成功的基础之上再对其改征增值税。
(二)中期:完善增值税整体税制设计
1.在完善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的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以及零税率。基本税率仍沿用17%税率,适用于大部分商品与服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可以平衡现有的13%、11%和6%三档税率,统一归并实施低税率,一是用于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消费品,缓解增值税累退性,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二是用于一些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行业,如软件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通过设计低税率解决超税负返还这一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简易比例税率。
2.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多数纳税人。合理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抵扣链。目前按照500万元的规模标准,绝大多数增值税纳税人被排除在抵扣链条之外,因此,要体现增值税公平性原则,保持抵扣链条的延续性,就应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充分利用税控和信息管税系统,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3.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增加聚财功能。要解决当前抵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税收制度。
运输发票抵扣上存在的问题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加以解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政策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之后应予以取消。税制上必须重点研究农产品的征税与抵扣问题,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都给予免税。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加的税负通过给予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的方式解决。通过上述税制的完善,具有交叉稽核功能的增值税抵扣机制将更加强化。
4.慎用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优化优惠方式。保留现在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这两种方式不会打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将优惠政策与增值税制度本身的运行剥离开来,类似于财政直接补贴,这样激励目标比较确定,不容易转嫁。但是,由于这两种方式属于间接的税式支出,不利于从预算上量化和监管,同时有偷骗退税的风险,随着税制的规范和预算的科学化,这两种方式也应当逐渐退出。要积极应对增值税累退性,将低税率和免税政策尽量限定在最终消费环节和基本消费需求领域,对特定商品的特定环节加征消费税。
(三)中长期:真正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一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基础上考虑逐步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同时取消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基。对产业优惠政策、民生优惠政策由其他税种或者是由财政补贴承担。
二是考虑扩大免税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将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息息相关的民生项目,纳入免税范围。
(一)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在企业战略层面的筹划。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的初期,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战略决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的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规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这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说,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这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还要熟练掌握现行的税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记账、计税和纳税申报。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再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税种繁多、环节众多、计税复杂的问题,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才能有效避免无法预见的纳税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环境。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利息支出筹划在我国,所有纳税人必须知道并且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税法中,了扣除项目比实际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少,在增值额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工程项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能够提供金融证明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其中最高额不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凡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进行计算的,或者难以提供金融证明的,开发费均严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十分之进行扣除。基于上述条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对个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利息计算),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通常情况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源资金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如果没有达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总数的5%,则建议采用第二套计算方案——在不提供金融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土地取得成本与开发成本总数的10%扣除。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地价款支付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以利息支出分别为400万、200万进行具体筹划。其中,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00+5000)×5%=300(万元);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00万元时,由于400万元>30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发项目进行利息分摊,同时还要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条件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扣除:400+(1000+5000)×5%=700(万元);如果不采用该方案,则只能以(1000+5000)×10%=600(万元)为标准进行扣除,其中扣税基数大约减少100(万元)。当可扣利息支出额200万时,因200<300,所以建议不按开发项目对利息进行分摊,或者不提供金融证明。在该种情况下,利息支出与其他开发费用总计扣除额为(1000+5000)×10%=600(万元),多扣:600-(200+300)=100(万元)利息支出。
(二)签订分售合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出售时可以采用签订分售合同的方法。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已经初步建设完工但是还没有安装其他一些设备,并且业主还没有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装饰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并且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房体建设完工并且其他一些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或是房屋业主已经开始着手装饰或是已经装饰完工时,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可以与业主商量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只需要按照第一份合同的金额来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时,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与房屋业主所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金额即不是土地增值税的范畴,而是营业税征税,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我国税收法中,营业税征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很多,这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所缴纳的税收费用就会降低,从而达到了降低缴税费用的目的。
(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内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出售过程中,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当对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若增值额明显超过了扣除金额20%的,则应当就其所有的增值额,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税。此外,税法中对此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完成后,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分别对增值额进行核算,否则所建造的普通住宅无法适用免税规定。为了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可将某个整体开发项目进行分开处理,从而实现降低增值率和税负之目的。比如,实践中可将某个整体增值率多于20%的部分增值率,分为没有达到20%的标准住宅、超过20%的楼盘进行分别核算,从而享受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比如,某个房地产企业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开发时,项目中包括一套普通标准住宅,预售8000万元,其中可扣除的金额大约为7200万元;同时,还建成了20栋豪华别墅,预销价格在6000万左右,可扣除金额大约4500万元左右。就这一案例来讲,如果核算时不分开,则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000+6000-7200-4500)×30%=690(万元);相反,如果对其进行分开核算,则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没有超过20%,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总计土地增值税缴纳额为:(6000-4500)×30%=450(万元)。相比之下,建议分开核算,因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应当优选该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