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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你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为保证股票特别处理期间交易通信系统的安全和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之前于指定报刊头版刊登关于特别处理的公告。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如果公告日为交易日,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停牌一天。
2.特别处理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12
1 企业文化
关于企业文化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见解与想法。TerrenceE.Deal和Allan A. Kennedy在《企业文化》中写道:企业文化是由企业环境、价值观、英雄人物、仪式和典礼以及文化网络五个要素组成的;Kotter,John P.在《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2004)中则将企业文化分为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两个层次。此外,国内学术界对企业文化也有众多理解。刘光明(2006)认为:“企业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等,狭义是指以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意识形态。”;对于企业文化的理解与描述,虽然国内外学者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但是其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差异。在阅读了大量文献之后,本文将企业文化暂定为:企业文化是以一个企业为单元的,在企业的持续经营过程中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的可以被员工所认同的,对员工产生约束与激励等不同方面的,推动企业发展进步的价值观、制度体系、行为规范等的总和。
2 企?I跨国经营
2.1 跨国企业
跨国公司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叶,当时,西方工业革命较早的强国开始出现个别企业到国外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世纪下半叶,在日益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跨国公司已经成了当前全球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者。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将世界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其规模不断扩大,几乎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21世纪更被人们称为“跨国公司时代”。
对于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企业才能被称为跨国公司,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与主张。美国著名跨国公司专家Sullivan,Daniel(2003)认为:“跨国公司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它们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不管它们的所有权归属和赢利状况如何,这些企业都是跨国公司。”S.E.Rolfe认为,跨国公司应拥有25%或更高比例的国外经营业绩(转引自樊增强,2004)。归纳起来,判断跨国公司的标准大致有以下三种:经营标准、结构标准和联合国标准。现在,对于跨国公司比较准确的定义是1986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前述定义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之后形成的: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该公司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运营,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决策中心从而获得吻合的政策和共同战略;该公司中各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形式联结,从而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可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有效的影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
2.2 企业跨国经营的现状与特征
2000年,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后.国内许多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寻找机遇。根据《中国跨国公司发展报告(2015)》(卢进勇,李建明,杨立强,2015)显示,目前,我国从事跨国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6182家。加入WTO后,我国企业跨国进程进一步加快,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其中,中石油、中石化、华源、海尔、TCL、长虹、康佳等一批骨干企业更是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与成效。但是,由于我国企业进入跨国经营进程较晚,管理环节较为薄弱,许多企业跨国经营仍具有明显的初级性特征.这些初级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员工沟通合作方面,我国企业时常会因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不能合理地管理企业员工。(2)在制度建设与执行力方面,大多数跨国企业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因员工的多样化,正式制度的执行力较弱。(3)在制度运行成本方面,企业仍处于不断完善制度阶段,所需成本较大。(4)企业创新加强,许多跨国公司能够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发展等理念。(5)消费者对于企业形象认知程度较弱。
3 企业文化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的作用
3.1 减少文化冲突
企业文化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优秀的企业风气、使得员工能够真正的融入企业中来,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在这种良好的工作环境中,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员工能够以企业核心价值文化作为先导进行工作。在企业文化下的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文化差异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轻视甚至被忽略。此外,在产生文化冲突时,管理层人员也可以通过语言与行动来引导员工的思想与行为,从而使跨国企业员工能够以为企业奉献为荣,视企业为自己人生中的骄傲,将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协调统一,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增加在企业中的个人价值。
3.2 弥补制度建设的不足,促进制度有效执行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说过:“文化是没有办法通过文字正式规定出来的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有了这些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之后,我们可以弥补正式规范的不足,还可以使得正式规范得到更有效的执行。”随着跨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在保证企业能够在当地市场立足的同时,保持原有的企业经营特色与总体发展战略,企业中工作的类型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工作复杂性成为很多跨国公司的管理难题,正规的管理制度无法具体地说明企业的职责和权限。来自不同国家的员工都带有着自己所在地的工作习惯与交往方式,这对于企业在跨国经营的制度建设来说是一大难题。因此,软约束就成了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管理要素。企业文化可以创建良好的心理契约(Potter Martin,2001),促使员工在未来出现制度规范外的事情时仍能以公司、集体为先导完成工作,做好工作的衔接,完善现有的制度;此外,企业文化使员工在边界模糊的责任权限部分主动承担责任,有效进行沟通,促使正式规范也可以更有效的执行。
3.3 降低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成本
跨国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往往是为了实现该公司的有效运营而结合公司战略与所在国特色产生的,这种管理制度会忽视一些来自其他国家员工的工作习惯、生活习俗等方面的需求。当跨国公司的某项规范性管理制度不能够得到公司员工的认可时,员工的行为就会具有很大的被动性与抗拒性。很多员工不会自觉遵守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甚至试图。这些行为会加大管理制度的运行障碍,从而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制度运行成本与监督成本。而企业文化的加入则会通过企业共同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弱化员工的抗拒心理与行为,激发员工的“自律意识”。当有形、强制性的管理制度转变成员工的自觉意识行为时,企业的管理制度运行成本就会有所下降,企业利润也会相应上升。
3.4 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创新,创新的关键是理念创新和文化创新在。HP公司里,即使到了凌晨1点,也会看到很多车间的门没有上锁,这种现象是企业为了鼓励惠普员工在工作外积极探索创新而产生的。美国3M公司中的设想者拥有充足的时间来探索新的理论,公司规定员工15%的工作时间可以用来证名其设想的正确性。在微软公司,空白的纸张与黑笔随处可见,每个员工都可以随时随地的书写自己突发的灵感。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不断改变着市场原有的竞争规则,在这种看不见硝烟的竞争中,创新逐渐凸显出其在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而优良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创新环境营造的先决条件,是推动企业不断创新的关键动力。尤其是对跨国公司来说,多元化的员工经过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文化管理之后,能够互相交流不同的观点与见解,企业跨国经营中产生的问题因此有了更多的解决方案,企业创新环境逐步改善
3.5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形象是指社会公众和企业接触沟通过程中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而产生的对企业总体的印象,企业产品内容、员工素质等都是企业形象的表达内容。企业形象往往是企业精神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优秀的企业文化对跨国企业形象的树立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跨国企业初步走入外国时,不被大多数国民所熟知,因此跨国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文化利用不同的途径将优良管理,优质产品、优秀服务等方面传达到企业形象上来;与此同时,在跨国企业形象的感召下,形成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的资源整合,能够在新的销售市场,快速地打开突破口,将企业独特的优良形象传递到消费者心中,并因此获利。
4 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趋势愈加严重,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跨国企业的道路。而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同化现象、员工多元化、制度建设、制度运行成本、企业形象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显露。这种情况下,跨国企业文化中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等不同方面的内涵都有利于将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活动等方面谐和同一,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培养员工的创造力和忠诚度,从而形成强大的凝聚作用,不断加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力得提高了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竞争力。具体总结如下:
(1)企业文化能?蛴行У丶跎倏绻?经营过程中的文化冲突。
(2)企业文化能够弥补制度建设的不足,促进制度有效执行。
(3)企业文化能够降低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成本。
关键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36-02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来不断增强我国经济长期发展后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法律制度,也理应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并以此来推动我国企业与市场接轨、与现代接轨、与国际接轨,最终实现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
一、正视不足,提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理念和认识
总体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通过对内加强制度建设,对外积极开拓市场,在获得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创造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奇迹。成绩是主要的,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国情,以及各企业的实际,努力提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理念和认识,用现代思想来武装企业,并保障企业不断前行。
(一)克服“移花接木,生搬硬套”的思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企业数量不断涌现。当这些企业逐步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管理模式肯定行不通,这时如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就成了首要课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喜欢“移花接木,生搬硬套”,这是一种快捷方式,但其中一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实行有选择地“拿来主义”,否则由于缺乏基础,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不适应、不适用,结果自然不会很理想。
(二)克服“消积被动,预见性差”的思想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讲求科学的管理理念,即主动管理、前瞻式管理等。但目前现实是,很多企业缺乏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了问题,经常手忙脚乱,顾此失彼,损失惨重。因此,作为一个具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未雨绸缪,做好相应的资源储备,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永续前进,不被一时的不利形势所左右和决定。
(三)克服“固步自封,思想保守”的思想
基于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目前保守思想较为浓厚,求稳有余,而创新、创造不足。当然,保守思想并没有错,其能够保障企业拥有更多的理性,只不过要尽力规避过于保守的负面影响,即小富即安,自以为是,自我满足。殊不知,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步,因为市场经济的大潮汹涌澎湃,只有不断创新,勇立潮头,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多措并举,提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效率和
效益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当前企业管理的核心运作体系。结合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实践和存在的诸多不足,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多措并举,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给力,提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效率和效益,发挥出企业组织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动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企业要以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其中,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法人治理机构不清,职能混淆,存在越位、缺位等现象。因此,一定要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同时要加大监事会和职工代表的权力,保证企业监督制度有序运行。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责任制度,对于一些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做到充分市场调研、充分酝酿讨论、充分民主决定,从而保障决策的科学、有效。
(二)继续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这是从企业的核心运行制度而言的。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来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股份制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企业的民主进程,规避一元制企业可能会出现的决策弊端。在这方面,我国可以从股权改革和设计方面入手,通过招商引资和资本市场运作,促进企业的股权分散。当然,其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要防止国有资产在股权改革中可能会造成的流失现象,这要通过制度规范和加强监管来实现;二是实行相对多数的控股制度,即不必限定在51%的持股份额,这样有利于股权的稀释和股本的增容;三是对于经理层,包括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将其薪酬与职责、贡献挂钩,并且通过股权、期权来实现,这样有利于经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这些重要人员与公司利益的互利共赢。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规划,创新企业生产、财务、质量、营销、环保、人力资源等具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提升
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的“根本大法”,在这方面,作为现代企业来说,必须要有企业家的智慧,运用战略的思路和眼光,通过统筹内外部环境和资源,集合一些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来发挥出战略规划的引领作用。在此总的制度指引下,企业的一些生产、财务、质量、营销、环保、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也必须同步跟进,必要时要创新一些方式方法,共同来推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国企投资失职所暴露的经济刑法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公司企业在海外投资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不尽人意的是,近年来国企投资失利频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一情况并没有随着金融危机的缓解而解决,其原因除了海外收购经验不足、国际金融炒家算计等,更严重的是失职问题,诸如冒险投资、赌博式投资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对我国国企海外的发展构成长期威胁。追究投资失职的法律责任,是完善法律监管的重要方面。但是因重大损失而追究刑事责任,把握不当,容易出现结果归罪。在国际投资领域,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的思维有损我国国企投资的长期发展;而不追究重大损失的责任,对其严重的危害没有适当的评价,则不足以预防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既不允许结果归罪,也不能放纵国企人员失职犯罪。根据5刑法6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其中,失职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其关键。通说持职责(或义务)违反说。如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职责,却不履行或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行为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却不尽心尽力。通说观点暴露出我国经济刑法学的一些问题。因为:(1)职责违反抑或义务违反均非刑法的概念。此两种观点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都是指违反因职务或职权而产生的义务,包括不履行、不认真履行、不充分或不正确履行,本质无殊。这些职责、义务都规定于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只有刑法外的意义,将其违反简单地等同于5刑法6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偷换了概念;(2)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是开放的概念,可以应形势、时势的变化而作适当的理解,由法官具体确认。这种解释的灵活性固然很强,但不确定因素太多,不够明确。从这个意义上讲,义务违反或职责违反都是一种初步的解释,尚且模糊、不确定,如不加必要的限定,就无法提供清晰的观念指导形象;(3)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都只是表明了不负责任,不能说明其严重性。如果按照其思考逻辑,对严重性仅进行程度上的解释,就会出现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本针对着公司法、企业法或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公司法意义上的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再怎么严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脱离公司法、企业法或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其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尚且不能确定,也就更无所谓刑法上的职责或义务违反,无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因此而暴露出的刑法问题是,如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确定的刑法意义,不得不依附于其他法律规定,那么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就只能依据结果定罪。若适用于投资失职问题,仍面临前述难题,即要么依结果定罪,要么无法定罪。可见,国企海外投资失职所暴露出的经济刑法难题不解决,也就难以对其进行正确评价。
二、对投资失职的刑法解释基础
经济学中主张海外收购经验不足说、国际金融炒家算计说等观点影响很大,其结论是不应追究国企海外投资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中也找到了呼应,有学者主张借助抽象的法益概念解释失职行为,也有学者主张以其他规范取代经济刑法规范,还有学者主张以所谓开放的构成要件增加刑法规范的功能性,实际上均使严重不负责任概念失去确定性,如此等等,其结论均难以解释投资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抽象的法益概念与投资失职行为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既然犯罪构成要件是在保护特定法益的目的下设计的,那么,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理所当然必须以法益内容为指导。刑法上的法益概念被抽象化后,实际已很难发挥构成要件的指导功能。当代德国功能主义刑法学大师罗克辛(Roxin)也承认,法益概念对历史演进和经验知识的增进保持开放,没有可以推导出最终结论的定义¹。国企投资失职行为,即使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或国家利益º,也未必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如国有公司人员在未进行严密的风险论证的情况下进行海外投资的行为,从管理制度违反的角度看,已经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再如国企人员遵守国资委关于扩大对外投资的决议,贸然对外投资,造成巨亏的行为,从管理制度违反的角度看,似乎符合国资委的决议,但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看,则其行为造成巨亏,侵犯了国家利益。因为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或国家利益都属于抽象的概念,是超个人的法益,外延几无边际,没有确定的规范内容,也没有具体的现实表现,规范性和现实性均较弱,没有人能够区分国企管理制度、国家利益与职责、义务在内容上的界限。无论择一抑或综合,用以解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都不会有太大区别。以这种规范性弱、随意性大的抽象概念来解释失职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这个同样模糊的构成要件要素,其难易程度不得而知。因此,不能依据重大损失的结果及其背后的抽象法益来解释失职行为,也不可以此为根据追究投资失职的刑事责任。
(二)经济法规范违反与投资失职行为经济法规范不能代替经济刑法。以5刑法6第168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为例,虽然5公司法6、5企业法6、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章程或行业管理标准等方面都有关于职责违反的规定,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引入刑法规范,不符合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实支配也不足以说明职责违反或义务违反的刑法相关性,容易为监督过失开脱责任。在海外投资失职的案例中,直接参与期货投资决策、合约的谈判、签约等的职责违反固然可恶,但那些因疏忽风险控制、疏忽内部管理,并有监督过失的职责违反行为,其危害实不为小,无疑也不能放纵。对投资失职的判断,即使援引经济法规范,也应该在刑法意义上理解。对同一概念,刑法与其他规范的判断出现落差时,就应该从刑法的角度,而不是从民法或行政法的角度进行理解。»5刑法6第168条的失职行为,应该有其刑法的规范意义。之所以是严重不负责任,决非严重违反一般意义上的岗位职责或管理职责,不是简单程度上的提高,而应该本质上高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法意义上的职责(义务)违反,并威胁国有资产的安全。如果对国企海外投资失利中的所有失职都加以处罚,那么对于那些内部管理混乱、企业文化废弛的国企而言,肯定不堪其负,刑罚只会加速其灭亡,而不是治病救人。
(三)开放构成要件与投资失职行为韦尔策尔认为,刑法中除了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的可罚性条件外,实际上还存在第三个要素,即纯粹的法律义务要素,该要素并没有表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只是表明了他的法律义务。在此之中,实证法规范没有记述被禁止行为的完整内容,剩下的那一部分由法官来补充,此即开放的或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¹。阿明#考夫曼(ArminKaufmann)认为,这些法律义务附着于特定的主体,除了定义行为(构成要件)的实行之外,也直接作用于不法。因此,-行为人要素.同时构成义务、义务违反和不法的前提,也即义务要素和不法要素。º这样,行为人主体义务评判同时也进入不法范畴,此即所谓开放的构成要件。还有一种所谓义务犯理论。罗克辛主张,义务犯没有刑法规范尽可能明确描述的行为特征,如抢劫罪,无需研究主体对其行为的支配关系,而以损害逻辑上前置刑法规范而产生于其他一般性法律领域的义务为核心内容。刑法的处罚根据是,某人违背了他所接受的社会角色的功效性要求(Leistungsanfor-derung)»。雅各布布斯(Jakobs)认为,义务犯是破坏制度性角色责任(institutionelleZustaendigkeit)之期待而构成的犯罪,即损害了某种特别的、制度上确保利益安全的、被共同关怀的义务,此制度性角色责任并非只是通过未侵害而得以消极确定,更须通过义务人在利益关系中的地位而积极地判断。¼无论是开放的构成要件抑或义务犯,都是借助于主体之义务违反而使构成要件具有了开放的、不确定的意义。韦尔策尔自己也承认,-开放的.构成要件缺乏补充构成要件的具体指导形象,却包含着纯粹的价值评判,法官在考察某行为充足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后,还需借助于特定的法律义务要素才能积极地进行违法性评判,因而不具备完全的违法性指示功能,其结果是对于禁止的内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½。而义务犯的着眼点为功效性要求或制度性角色期待,毕竟其没有规范的明确性,以此为构成要件,不仅价值的说服力不够,而且也鲜有确定的裁判指导力。开放的构成要件和义务犯都在构成要件中留下了一个开放的空间,用刑法外的意义进行弥补,且以非刑法的角度来考察其刑法性意义,其立场、逻辑都不适宜解释严重不负责任,无助于投资失职行为的刑法评价。刑法上的失职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刑法性特征十分明显。5刑法6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并非普遍意义上的职责(义务)违反,也与第167条的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的区别。5刑法6第167条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是一种合同审查、监督的失职。而5刑法6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则没有这个意义。如果笼统地以义务违反或职责违反来解释失职,承认所谓的开放构成要件或义务犯,则不能区别上述两个概念。因此,严重不负责任具有特定的规范意义,是刑法的职责(义务)违反,投资失职不能是开放性判断,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严重的一般职责(义务)违反。
三、对投资失职的定罪依据
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刑法意义上的失职不同于一般的职责(义务)违反,也不是一般职责(义务)违反的简单程度上的提高。
(一)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5刑法6第168条第1款的失职行为必须给国企管理制度、国家利益造成具体、现实的威胁信任关系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关键,也是职责、委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国企管理制度的核心。对信任关系的背反,就是全盘放弃、损害国有资产之保护义务,使国有资产面临风险敞口,相应对其危害结果就应负全盘的责任。当信任的基础不复存在,保护缺位,委托关系之核心价值受到损害,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已使职责和委托不再具有诚信,国企管理制度被背弃,国有资产脱离保护并遭受重大损失时,就需要动用最后的法律手段,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即刑法保护。一般公司法的职责(义务)违反,只应引起非刑法的责任。一般的职责(义务)违反,仅威胁某方面的利益或损害某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动摇国企管理制度的核心,没有威胁整个投资资产安全,无须对整个投资失败承担刑事责任。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安公司)收购比利时富通银行失利案为例。自27年11月27日开始,平安公司先后出资共计238亿元人民币收购富通银行4.99%的股权,至28年底浮亏达到228亿元¹。本案有多种义务(职责)违反,如没有健全的公司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监控和外部审计等、事后又放弃了权利主张等等,如果只是违反国企风险管理制度,没有直接损害整体利益,也没有具体、现实地威胁投资财产安全,就不应承担全盘责任和最后责任。真正威胁、破坏国有资产安全,否定国企管理制度的,是那种无任何海外投资经验,冒险投资或强令工作人员冒险投资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的信任关系,未履行保护的责任,使国有资产因保护的缺位而任人宰割,使原本可避免、可控制的风险变成现实的损害,威胁到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应构成5刑法6第168条第1款的严重不负责任。
(二)从职责(义务)违反的角度看,其失职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信任关系构成国有资产安全保障之关键,需要通过刑法来强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中,代表出资人(国家)履行职责并接受国家任命或建议任命的人员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人负有特定的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一般有计划、组织、决定、执行、监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的职权,其职责违反一旦置国家信任于不顾,威胁国有资产安全,即构成刑法意义的失职,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其失职之行为未必局限于事必躬亲,那些对自己所委托的人员及自己所负责的项目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为,也可以对重大损失负刑事责任,此为监督过失的责任。在一些投资失职案中,董事会主席宣称事前毫不知情,不能作为推卸监督过失失职责任的理由。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贪胜的赌博式投资。如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自27年8月至28年8月间与汇丰、花旗、摩根士丹利等多家外国银行签订澳元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约定的交易价格为1澳元=.87美元,如果跌破该汇价,中信泰富不仅必须不断高位接货,而且每月平均以2.5倍的杠杆放大损失。随着金融危机的扩大,澳元出现大幅贬值并跌破约定汇价,给中信泰富公司造成155亿港元的巨亏º。因为中信泰富在衍生品上的投资远远高过实业投资所需的规模,已超出套期保值的范围,而在虚拟经济中决高下,拼输赢,成为单纯的对赌牟利。财务董事从事非授权交易,进行赌博式投资,其委托关系之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所造成的巨大投资风险威胁着国有财产的安全,其失职行为已达到刑法意义的严重程度。至于一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所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则应该区别对待。以深南电投资燃油期权巨亏案为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南电)为了控制、降低燃料成本,28年派人和高盛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杰润公司接洽,要求套期保值。因深南电燃油发电全年至少需耗油629万桶,其期权合约头寸为每年48万桶,合约价格为62美元桶,以套期保值。随着国际成品油价从147美元桶跌至4美元桶以下,该合约的杠杆效应所造成的风险敞口不断放大,深南电公司遭受严重的亏损。¹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的严重不负责任,应该考虑其是否接受国家的监管,是否授权交易,是否违反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等。那些进行场外交易和非授权交易,盲目相信中介,或者因为个人私利,而投资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行为,实际上破坏了委托信任关系,应属严重不负责任。
(三)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失职行为必须有刑法的特定意义严重不负责任概念虽然比较模糊,但可以从比较法上把握其刑法意义。德国5刑法6第26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违反其因法律、机关委托或法律行为所负有之管理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因而使受信托之财产利益遭受损害者,构成背信罪。其客观上违背信任、放弃义务之含义,与我国5刑法6第168条第1款的严重不负责任具有同构性。失信行为在我国一些国企严重、管理人员责任心低下的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反映于投资失职问题上十分明显。更重要的是,失信的概念清楚、刑法含义准确,用来解释我国5刑法6第168条第1款的严重不负责任,恰如其分地表达了其职责(义务)违反的核心内容和法益侵害的意义。因而,失职的刑法意义就是违背因职责、委托而产生的信任关系,本质上属于失信行为。投资失职中的决策失误需要特别讨论。在对外投资中,一些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等为了追求任期政绩或制造社会影响,急功近利,根本不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或者无视可行性研究,刚愎自用,大搞一言堂,或者为了私利,任人唯亲,使公司严重缺乏专业人才参与决策,基于该决策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使国有资产面临巨大的风险,其决策失误就应该引起刑法的重视。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关键在于是否失信。单纯就失误而言,一次两次投资失误尚可解释为决策失误,但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决策失误,就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失误,而是对国家委托和国家利益的漠视,构成对国家的失信,即刑法意义的失职。因此,从对国家失信的角度看,那些因缺乏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虽有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负责人仍一意孤行,并多次犯同一错误而出现的决策失误,就应该理解为一种对国家的失信行为,构成5刑法6第168条的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