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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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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南宁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精神,南宁市地税局于20**年7月下发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地税发[20**]174号)。目前南宁市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了南宁市政府关于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利于协调与政府和财政的关系;方便了纳税人实行集中申报,不需在不同的城区多头申报,也优化了纳税服务;基本避免企业到不同城区进行重复注册,虚增户数现象;同时在注册地集中申报有利于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3月止,南宁市(含市辖县)登记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2,339户,房地产企业1,269户。2007年建筑安装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59,782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23.96%;房地产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94,339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37.81%。

(一)征管模式

从20**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实行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为:

1.2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含外来施工企业项目),各地方税收仍由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注册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2.20**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由户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税款分税种和分预算级次分别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其他地方税收统一申报缴入户籍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对市区范围内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申报时必须按项目填写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城区(开发区)分别填列申报。

3.外来施工企业:外来施工项目的税收,除所得税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209号)进行征收管理外,其他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税收实行“三级”监控管理办法。具体为:

1.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单位的税源监控的业务辅导、检查监督和工作协调及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管理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属自治区级、南宁市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准建项目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各城区(开发)局,同时,加强与各城区(开发)的联系,配合协助开展有关税源监控的管理工作。

2.各城区(开发区)主管地税局。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的管理和对税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考核,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定期查询、统计和分析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开况、楼盘销售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抽查审核,确保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的“项目开发”情况,对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建设、销售、建筑安装项目工程进展及应缴、已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监控,及时将项目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监控管理;对列入税源监控管理的欠税,要采取措施清缴入库;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监控的有关信息资料,要做好存档工作。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虽然《**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但南宁市地税局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在硬件设备方面,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已经拥有3台小型主机,市局与各城区局、县局已经实现2兆光纤网络的数据集中,并且南宁市的所有城区局已经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县局的主要分局也基本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这就为南宁局升级、改造现有房地产建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或引进、移植外省地税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南宁市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模式执行一年多来,解决了纳税评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多头管理的问题,但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方式,对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对项目地不归其管辖的税收只负责开票但不入其城区金库,且对项目不进行管理,不利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监控和掌握工程的进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秩序不完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的税收在地方税收中尤其是的第二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南宁市为例(包括六县),近几年来,建筑安装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比例在20%以上,在第二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中所占的比重更是高达50%以上。在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下,出现部分地区为确保自已全年财政收入、投资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给各部门各单位下达了协税计划任务,造成各地区、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争税、抢税,甚至擅自减免税的不良现象。建筑安装企业乘税收征管秩序混乱之机,一方面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钻空子,为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跨地区挂靠进行税务注册登记。另一方面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所跨的时间较长,税款征收的额度较大,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局部利益到异地拉引税款,给纳税人以回扣或其他好处,造成税负不公平和税款的流失。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仅能满足项目开工、竣工、纳税申报情况的基础管理,还不能通过网络监控功能,实现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一体化;不能解决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中税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信息、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筑企业发票信息与建设单位发票信息,以及总局拟实行的“双向申报”方式中,劳务地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表的审核比对功能;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改建、停缓建、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以及转分包情况,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五)由于适用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多,填写复杂,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填写和理解较困难,因此目前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纳税人填写、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填写效果不理想。

(六)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尚不能和房产、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实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南宁市地税局2007年7月对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政管理及征管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情况,现就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提高,提出几点建议。

(一)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要实现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的有效突破,是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原则,由各个城区(开发区)局对其行政(经济)区域内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实施税收征管。在当前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管理日趋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信息技术对税务管理的核心支持地位日益突出。要赶超先进就必需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加快推进项目信息化建设步伐,加速南宁地税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的发展,缩小与国内先进省份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增强税务管理的科技手段。改变过去建筑业各税种分割管理的弊端,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提高管理透明度高,防止了暗箱操作,达到了阳光作业的目的。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研发建筑安装业相关管理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安装业管理势在必行。目前对建安行业的属地工程项目管理台账,从严格意义上讲仍只停留在手工管理上,税务部门对工程项目信息掌握非常有限,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必须的信息沟通,税收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开发建筑安装业管理软件,通过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大集中,达到有效监控。特别是有利于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与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实行有效监控。同时通过电脑实行数据稽核比对制度,即按季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发票收取等情况与施工建安企业的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进行稽核比对,判断施工建安企业应缴税费申报是否准确、及时、足额,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通过人机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很大程度上防止外来施工企业的偷逃税现象。

在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福建省地税局建筑业的税收信息系统,非常直观且贴近南宁市地税局征管实际,其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强大的功能和涵盖力是无可比拟的,因此从现实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看,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移植改进福建省成熟成功的软件系统,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如果引进和改良福建省地税局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在整个系统的引进、移植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其整体性,除依照**地税管理信息要求必须作适应性调整的功能模块外,尽量避免做更多的改动。同时考虑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机制,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72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

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三、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 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 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 REITs 金融创新 发展模式

房地产业具有资金密集度高、风险高、投入高、产出高的特性,保证充足的资金是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万容,2010)。在2008年中央出台的“金融国九条”房地产政策措施中,首次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一种国家层面上企业融资渠道方式提出来,被认为是一种创新的融资形式。由于我国房地产基金制度环境较国外有许多不同,而且REITs在我国也只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因此,亟需加强对REITs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投融资体系(徐云松,2010)。

实施REITs的重要意义

首先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投入高的行业,一般需要大量资金注入,REITs的出现,可以使民间众多小额资金有效集聚并投资房地产领域,通过较少的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次从国外的发展经验上来看,引入REITs还可以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并能够有效分散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投融资风险,从而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同时REITs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市场上上市,可以以证券化方式体现不动产的价值,并且发行后能够在一些次级市场上进行买卖,而且买卖地点也不受限制。从而,消除地产不动产的顾虑,改变以地产所有权为目的的投资方式,获得较高的流动性。

国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验

(一)发展历程解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美国国会1960年参照共同投资基金的形式立法创立的。截止目前,美国已经有300多个REITs正在运作中,其中有60%以上的基金是通过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招募资金已经达到了3000亿美元。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美国共有183只REITs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总市值达到4000多亿美元(李骏,2010)。

在亚洲国家,REITs发展速度也是惊人的。在2000年左右,REITs在亚洲就已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自2000-2007年之间,在新加坡就已经出现了腾飞基金、新达城、嘉茂信托、致富产业信托和佳康五个优秀的REITs。到目前,这五个REITs的市场价值已达到了100亿新币,折合人民币近800亿元。同时在日本,REITs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多家REITs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运行中(赖雄传,2008)。

(二)比较经验借鉴

1.以权益型为主导: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权益型REITs的发行量是最大的,市值和数量都分别占到了80%以上。围绕REITs所开展的业务包含“收购、租赁、整修、维护和管理”等,而且偶尔也会销售房地产,直接投资不动产;根据美国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展权益型的REITs可以不受法人级别的制约,而且在法人级别上还具有不纳税的优惠。同时,还规定了该种基金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要求,认为应将至少90%的净收益作为给投资者的收益回报。从而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适度规模经营:无论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日、韩、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都可以看出,REITs的规模效益是比较明显的,发行越多的REITs就会降低销售的平均固定成本,更容易吸引较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从而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当发展规模达到了REITs的最佳效益点以后,也可以产生规模不经济,从而会诱发信息阻碍、募集资金线的波动、甚至停滞等,会由规模经济转向规模不经济。因此,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也应做好REITs的发展计划,不可以盲目市场扩大化,从而就会有可能诱发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产生。

3.严格的设立条件:欧美和亚洲部分国家等针对REITs都设有专项立法体系(见表1),有专项法律支持,对REITs的运作设定了严格的条件,所有体系的运作都必须要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REITs,并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和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约束范围包含收益分配、资金投向、持股限制、地区限制、存续期限、收入来源、上市要求、地区限制等(张红等,2007)。

我国REITs的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适宜我国国情的运作模式还有待于探索。由于中国REITs基金发展较晚,再加上中国房地产的特殊环境,中国REITs的融资模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总结我国的REITs运作模式可以有三种类型,即信托计划模式、产业基金模式、上市公司模式,这些模式的出现大都是根据房地产企业自身需求的情况而衍生出的,具有自身的环境特性。因此,我国的REITs在法律规程、发展规则和标准化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这些因素同时也会制约其发展壮大。

还未建立起长期盈利的商业模式。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化的REITs制度,具有较为成熟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一般都是通过投资于抵押贷款和租赁物业来直接进行参股和买断。而我们国家还存在REITs投资管理上的混乱,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采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方式进行控股投资方式的合作,对于租赁物业和抵押贷款领域还较为少见。这样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风险,但是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再加上目前我国依然还存在基金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市场秩序的不规范等制约因素,整体上不利于建立长期盈利的商业模式,从而阻碍了我国REITs的有效扩张。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从目前现状上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管理法规,相关的基金管理运作也是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业务的,但是还缺乏关于针对REITs的各类专项法律规范,而且有些已经出台的相关法规与规范中也缺乏对REITs业务的实施细则,如REITs如何具体运作、税收管理制度如何制定、房屋信托办法中的产权变换、变更细则等问题都急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总体上,法律规范的滞后制约了我国REITs的发展。

案例实证分析—越秀REITs的发展之路

(一)越秀REITs的发展历程

2003年底,“越秀投资”吸纳了广州城建集团的260多亿元的优质资产后,成为了广州城建集团下面的一个控股公司。为了扩大融资力度,“越秀投资”开始谋划奔赴海外上市发行REITs。2005年底,在中国香港挂牌上市发行了“越秀REITs”(香港联交所代码0405),主要是将广州的估值40亿港元的4个优质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打包”,实行联合海外上市融资策略。这4个商场房地产项目都地处广州市区的黄金地段,总建筑楼面面积为16万平方米,为办公楼、零售及其他商业用途的投资收益型物业地产项目。

在基金单位上市后,“越秀投资”收购了其旗下的若干位于广州市区的多个商业楼宇与甲级办公楼,并向“越秀REITs”授予优先购买权;在融资策略上,为吸引投资者,越秀开出的年息回报率高于领汇的收益率,高达7%;这样在优质的物业条件和较高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基础上,越秀REIT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积极认购。据2006年越秀REIT基金公布的招股结果显示:国际配售及香港公开发售额分别获得74倍及496倍认购,募集资金高达17.92亿港元,发行价格也达到了其招股书预测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3.075港元。

(二)越秀REITs的发展启示

“越秀REITs”在中国香港的成功上市,开辟了内地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全新之路,将国内房地产企业走向世界;“越秀REITs”不仅成功地实现了海外融资,而且通过海外融资平台为未来的物业变现和再融资开拓了一条崭新的通道;通过“越秀REITs”,“越秀投资”开始了其从纯粹的房地产开发到房地产投资管理、从经营项目到经营企业、从物业驱动到资本驱动的战略转型之路;“越秀REITs”的成功发行是中国房地产企业战略经营模式转型的成功案例,它对中国REITs制度的完善建立具有重要的触动作用、启发和借鉴意义。

发展我国REITs的建议

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第一,要尽量避免政府意志对房地产基金投资方面的市场过度干涉,保障决策的自主性和独立型;第二,我国的REITs市场还不够完善,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保障和提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便利性、安全性,从而保证投资者最终回收收益,并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

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第一,应完善与REITs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制定专门的REITs法律规范,还应该用《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来共同规范、协调。尤其是和REITs发展最为相关的《信托法》、《基金法》更需要与REITs的专项法律进行同步统筹协调;第二,制定关于REITs的专项法规。应借鉴亚洲国家的REITs专项立法模式,结合对REITs的内涵、设立条件、体系结构、经营模式、运作程序、产权转移、税收制度以及变更登记等进行法律规章,从而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REITs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郭建鸯等,2009)。

加强投资基金的监管。第一,应建立完善的REITs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规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中所存在的不够详细全面、信息只局限于募集基金时向投资人承诺的披露范围的问题,从而保障投资者获得可靠的信息价值;第二,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机构的优化建设。设立专门REITs监管部门,或与REITs相关的监管一起加强监管部门职责建设,与时俱进地改进监管技术和规章制度,从而完善REITs的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强化REITs的风险管理意识,切实保障金融安全稳定。

加强人才环境建设。我国REITs基金的运作要想获得较高收益和较低风险效益,就必须要强化专业管理人才的建设。我国REITs基金管理人才还比较匮乏,而REITs体系的运作从本质上来看,比较偏重市场融资活动与房地产资产运作的有机结合,只有拥有一批既具有战略投资眼光、懂财务、通法律的专家,及对房地产业整个行业有比较全面的把握的专项REITs人才,才能更好地保障REITs体系的顺利运作。REITs专项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因此,在目前的发展初期阶段,尤其需要强化国内房地产企业和国外企业的联合合作培养人才模式,通过与国外REITs管理团队的合作、交流,加快我国REITs管理团队的建设。还可以加快国外REITs人才的引进,从而建立起一支精通REITs和房地产市场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此外还应该加快培育与REITs相关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队伍建设,从而形成REITs人才智慧团队,为我国REITs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1.万容.构建中国房地产业的新型融资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探析[J].经济问题,2010(3)

2.徐云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在我国发展的若干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0(8)

3.李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作功效及其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10(5)

4.赖雄传.基于房地产企业角度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实践操作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笔者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计算方法出发,对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几项管理办法和筹划方案。

一、计税扣除项目金额筹划管理法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

(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

(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

(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 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 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 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 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

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

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 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

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