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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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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

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第1篇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第2篇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冲击,突出表现为: 金融创新快,交易成本低,金融脱媒.这会改变金融市场结构,影响经济主体的金融行为,导致货币政策路径发生改变,削弱货币政策有效性.因此,我们重点从互联网金融对货币需求、货币供给以及货币政策效率三个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机理.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金融创新,会改变传统的货币需求动机,影响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金融产品及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在提高金融产品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对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产生了影响.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包括交易性货币需求、投机性货币需求和预防性投机需求三种,其中: 交易性货币需求和预防性投机需求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通常比较稳定,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 投机性货币需求与利率呈现负相关关系,通常容易受到市场利率、投资预期、机会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收益得到提高,交易便利性得到改善,交易效率也大幅提高,这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改变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例如刺激部分的预防性货币需求向投机性货币需求转变.

第二,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产品同质化,会加快金融产品间的转换,影响社会的货币流通速度.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金融创新产生的很多金融产品都具有较强的货币流动性.根据费雪方程,货币流通速度与价格、商品交易量呈正相关关系,而与货币数量呈负相关关系,也即在社会总商品名义价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货币需求的减少会导致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互联网金融会减少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加快全社会的货币流通速度.例如: 网上支付、基于电商平台的中小额支付等金融创新,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加快了货币流通;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使支付方式更趋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公众货币需求的作用.

第三,互联网金融导致的货币层次模糊化,会提高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信贷、保险、股权、债券之间的相互转化越来越便利,传统意义的货币层次区分越来越模糊,直接导致 M1 比 M0 更加活跃,支票比现金的周转还要快捷.因此,互联网虚拟货币、比特币等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会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明显的替代,表现在货币创造机制上,即为通货存款比率下降,货币乘数上升,货币供应量增加.例如: 近年来存款类机构和非存款类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趋于模糊化,非存款类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加强,金融脱媒现象更加严重,商业银行存款尤其是中小客户存款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对货币政策实施构成了不小冲击.

第四,互联网金融增强了货币供给的内生性,会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模式受到冲击,带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复杂化.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基础货币、M1 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从而影响货币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货币政策传导的传统观点,银行信贷在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是,金融创新催生了很多新型金融工具,对传统的银行信贷工具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替代,导致货币政策的银行信贷渠道传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但也说明未来的货币政策制定应考虑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互联网金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会影响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加快了金融转型,加速了利率市场步伐,以及促进了金融业的融合,从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两个维度对货币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要求货币当局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更多地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因素及潜在影响.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既提高了货币供给,也降低了货币需求,尤其是未来虚拟货币的发展更可能对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产生不小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现实挑战

互联网金融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定位不清晰,第三方存款制度缺失,内控制度不健全.而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又主要表现在第三方支付和 P2P 网络借贷这两种模式上,并且对传统货币政策乃至金融业都形成了现实挑战.

第一,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管理产生了重大冲击,从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产生了影响.例如: 很多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已经绕道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介入了信贷、支付结算等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领域,加速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不仅如此,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放开及民营银行牌照的放开,未来很多民营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会陆续进入金融业,通过获取民营银行牌照、开设网络银行等形式开展金融业务及创新,未来激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将成为一种常态,货币政策的传导和金融业的发展必须考虑到这种发展现状及趋势.

第二,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货币政策调控必须考虑这种金融业态的转型和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是系统、全方位、多层次的,传统意义上关于银行、证券、保险等的经营分类和分业监管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和普及下,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以及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也是为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业深度融合的基本趋势,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实体经营模式形成一定冲击,而网络金融平台则将成为未来金融机构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

第三,互联网金融将加强金融产业的专业分工,有可能催生新型的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内部的专业分工更加明确和细致,针对或关注某一细分金融市场、某一具体地域以及某一特定客户群的产业内部分工越来越多,与此相对应的专业金融机构和专门业务模式也越来越多.这些新型的经营业态极大地推动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整合,如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可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创业提供贷款,而这些领域正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不足,更好地促进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因此,未来货币政策的结构调节功能,可以发挥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传导路径的作用.

第四,互联网金融会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传统的货币政策环境趋向复杂化.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特征主要还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监管则以"一行三会"为主,具有明显的条块化特征,这是由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决定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会对现有的各方利益格局造成影响,使利益各方之间的博弈加剧和复杂化.因此,在当前这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是摆在政

策当局面前的重要问题.人民银行的职能涵盖了维护金融稳定,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亟需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 第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会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造成实施货币政策的环境存在不确定性.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及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独特的风险特征亦不容小觑.例如: 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的界限相对比较模糊,这就导致政策当局在实施金融监管时,很难确定合适的介入时点、介入方式和监管措施,尤其是在对移动支付和 P2P 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监管时面临的困难更多.不仅如此,监管当局在制定和推行监管措施时都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例如: 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就第三方支付监管向业内征求意见时,就一度因具体的监管措施而引起不小的风波,加大了推出具体措施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完善货币政策的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审视和研究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应量层次和界限趋于模糊,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测算越来越困难,未来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将由货币供应量向其他更合理的指标转变.例如,互联网金融创造了许多具有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金融工具实际上已经对传统的货币供应量 M2 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替代.因此,未来在广义流动性的范畴框架内有必要考虑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深度推进,未来可以考虑寻求更合适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如利率、通货膨胀利率等.

第二,进一步审视和转变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拉长信用链条和证券化对信用创造形成了极大的乘数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调控能力,对传统意义的货币政策调控构成了挑战.例如: 在互联网金融催生的这些新型信用创造机制下,存款准备金手段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效应受到一定减弱,扩大了实际的货币乘数; 信贷额度控制因主要作用于传统的银行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信用创造机制的影响也受到一定减弱; 更有甚者,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这种信用创造机制与传统信用创造机制的结构性差异,还可能刺激银行存款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体系,加剧金融脱媒现象.正因如此,未来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将会由目前的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转变,例如利率等.

第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货币政策参照指标.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很多新业态和传统的金融发展存在不少差异,也表现出很多的异质性特征,可以作为反映信用创造特征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重要参考指标.例如: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创造整体上是受到传统信贷体系的成本和收益指标制约的,对该体系下的信用创造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自然有助于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反映,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参照.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政策调控应特别强调公众预期的引导,着力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借助金融主体的行为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

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特征 防范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量的资本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空前。然而,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存在一系列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如在2013年,“众贷网”在上线不到半月就关闭了营业网站,紧接着P2P“城乡贷”也停业了。上述两个网站的关闭,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一个缩影。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蕴藏着的风险。本文将研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特征,并希冀提出切实的有效地防范对策。

一、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由于增加了互联网这一要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具有独特性。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决定的,具体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整体性、安全性存在缺陷所带来的操作上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和互联网金融系统软硬件的可靠性相关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会采用外部技术,但由于外部技术并无可靠地监管,一旦外部支持出现风险,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不能提供良好的在线金融服务,从而增加了运营风险,另外就是安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容易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风险:一是用户账号的安全性;二是黑客侵入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盗取机密资料、篡改信息等。

(二)传染风险

所谓传染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网络节点互联紧密,任意一个网络节点出现了风险,就会波及到整个网络,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并且,由于互联金融具有十分发达的处理系统,这虽然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但也应该看到,一旦微小的风险未能有效管控,可能会使风险快速累积,导致金融风险集聚爆发。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国互联网金融虽然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但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还在酝酿当中,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定位上不明确:第一,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尚不明确,我国的民法虽然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如果法律不赋予互联网金融具体明确的合法地位,就很难完全树立投资者信心;第二,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权力义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三,法律法规未有关于保护互联网隐私的具体规定,比较模糊,不够清晰;第五,我国现行的反洗钱制度中规范的领域比较狭窄,约束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的规章制度还未出台。

(四)声誉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一般以国家为后盾,实力雄厚,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多地吸引了民营资本的进入,而民营资本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如大规模违约、技术故障的情况,将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

当然,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基础金融变量的市场价值因变化而不确定,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会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资产负债表项目头寸不一样而遭受损失。信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交易中因为相对方违约,导致信用评级降低,使得互联网金融资产持有者损失不确定的一种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合理的价格销售资产或者借入资金满足流动性供给的不确定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瞬时交易,一旦错误产生,没有机会进行纠正,而且错误会进一步快速扩散。

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更加复杂,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将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统一的监督体系。首先,确定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应当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划分监管范围,明确监管责任;其次,以监管主体为中心,其他部门协同监管的模式。最后,利用互联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二)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首先,应当完善互联网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如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网络征信平台的构建,以及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及其认定等。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应用未形成一致的标准,导致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战。最后,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当加快相应立法步伐,将P2P、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中来,加快规范互联网金融运营。

(三)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加强网贷资金管理

第一,严格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资金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混入进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圈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因此,要提高准入标准,防止劣质企业进入。第二,加强网贷资金管理。规定网贷企业的资金应当由银行进行管理,将网贷资金全部纳入到国家的信贷管理体系中来,实现对网贷资金的监控,防范金融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而金融界也将会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谋求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能够为中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多种风险,如对这些风险监管不力、控制不当,将会给经济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1]陈纪国,黄诚.网络金融及发展趋势研究[J].信息与电脑,2011

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第4篇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第一批上市“小分队”:拍拍贷和趣店已经分别在农历春节前后向纽约证券交易所递交了上市申请。另外,还有一家正在筹备上市的P2P公司同样也把目标锁定在了纽交所。

报道指出,按照在美上市的流程,这两家公司还需要同时向美国证监会(SEC)抄送报表及相关信息,提出上市申请。而相比交易所,SEC的反馈意见才是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

针对上市消息的真实性,《投资者报》记者分别向趣店、拍拍贷的相关负责人求证,并询问今年2月份就传出赴美上市消息的信而富公司的相关进展。无一例外的是,记者所得到的答复均是“不予置评”。

而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海外上市第一股的宜人贷,于近期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四季度及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中,四季度净利润3.798亿元,同比增长356%;全年净利润11.16亿元,同比增长305%。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到底哪家企业能成为继宜人贷之后成功上市的企业,目前仍不得而知。此外,记者通过与多家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得知,更多的企业在为上市做准备,有的目前已经连续两年盈利,在企业规范方面也相当严格,所以,不排除有更多冲刺上市的“黑马”出现。

互联网金融企业心系上市

事实上,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上市的雄心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了,几乎每年都有企业就上市传递出消息。

《投资者报》记者据媒体报道整理发现,截至目前,蚂蚁金服、陆金所、众安保险、京东金融、拍拍贷、乐信集团、趣店、信而富、91金融等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相继传出正在筹备IPO。

根据资料统计显示,目前已经有29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完成了C轮融资,这些企业中大部分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形成了较为扎实的业务现金流,下一步预计会有不少公司谋求上市,从而形成一波互金公司上市热潮。

刚刚提交IPO申请的拉卡拉董事长孙陶然说,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管是业务规模、还是发展程度都到了迈入资本市场的阶段。但是,有市场观点认为,对于不少企业来说,不管是自身商业模式的合规性、成熟度,还是业务增长的可持续性、资本的认可程度,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上市这一步多少显得有些仓促。

一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虽然短期内成功上市不太顺利,可上市对于企业规范发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却有不少潜在的积极作用,对于热衷于上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上市这一目标也可以促进这些企业更规范地发展。

成功上市不易

在拉卡拉招股的前一日,3月2日京东金融拆分一事也引起了互联网金融业内的热议。据京东集团年报披露,集团已正式签署关于重组京东金融的协议,此举意味着京东金融转身成为纯内资企业。分析普遍认为,新的股权架构有助于京东金融将来在境内上市。投资者预期京东金融将在5年后合格上市。但是,京东金融方面却称,“目前还没有上市计划和时间表。”

另一家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屡次传出上市的准备消息。2015年3月,陆金所完成A轮融资4.85亿美元,估值100亿美元;2015年12月,陆金所敲定12.16亿美元的B轮融资,估值高达185亿美元。在多轮融资后,业内曾多次传出陆金所上市的消息,不过陆金所方面对于传闻却一直不予置评。

2017年,陆金所计划下半年在香港首次公开募股(IPO)。在此前,为了上市,陆金所不断进行业务架构的调整,从P2P起家到综合的财富管理平台,同时根据监管的动态促进平台业务规范。

近日,据媒体报道,证监会考虑为一些科技公司IPO提供更快的审批流程,其中蚂蚁金服、众安在线保险等公司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上市捷径。而此前阿里系就曾暗示,2017年蚂蚁金服也将在资本市场上市。2014年10月,蚂蚁金服宣告成立,正式从阿里巴巴集团剥离出来,成为一家内资公司。

业内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以上的企业都曾传出过上市的消息,为了上市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目前尚未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可能企业本身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环境都有所影响,虽然上市不容易,但一旦上市,带给行业的示范和信用背书作用将非常明显。

行业政策收紧影响上市

业内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或者成为影响企业上市的最大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对媒体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四大主要的金融风险点,监管仍然会采取一些措施,把控金融风险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仍然是以收紧为主,对于考虑在资本市场大展拳脚的互金企业来讲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在监管明朗的前提下,把控风险或成为首要任务。但长期来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是利好。

互联网金融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竞争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169-02

一、引言

在过去的十年里,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刻影响到各个领域,近两年金融领域也形成了新的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产品和业务也越来越丰富,不仅使个人客户越来越便利,而且也深刻影响着传统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数据表明,人们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越来越倾向通过互联网来进行,2015年国内互联网上的个人理财交易规模达到1235.6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23.8%,其增长速度相比于银行柜面业务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要快很多。从各种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若各商业银行想在未来有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竞争策略,努力争夺金融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自我国加入WTO后,影响最大的已不是外国资本,而是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服务方式。

与国外的理财市场相比,我国具有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的特点。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才刚刚起步,随着银行越来越剧烈化的竞争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渐打开,个人理财业务也渐渐地融入发展。目前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人理财金融产品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想要在激烈和残酷的竞争之下立于不败之地变成一大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的挑战

2013年互联网金融平台陆续出现了“余额宝”“活期宝”“现金宝”等理财产品,给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致力于界面友好,充分关注用户体验”的设计理念、以及它独特的经营运作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传统的经营模式形成了直接而猛烈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提供了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金融理财服务而且还借助于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其充分的掌握金融领域的信息资源。这种互联网平台使交易能够实现客户与产品的自行对比与匹配,为交易者提供更为合理的理财产品,所以比起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得到更多客户的好评和青睐。

此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提供的理财产品趋于同质化,而且起点高。而互联网金融下理财产品投资起点低、申购时间更为灵活、申购费用更为优惠,因此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产生了一定的挤占效应。客户更偏向于选择可以做到“货比三家”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这种选择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个人理财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

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弊端分析

(一)欠缺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

不同层次的客户往往需要不同层级的理财产品和投资策略,这就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的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每一项产品,还应该掌握证券,房地产等等相关的知识。可是目前的商业银行高水平的理财规划师甚是缺少,而且我国目前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周期短,职业认证体系也不够完善,大部分理财人员都是从银行其他职位上调转过来的。虽然经过一些培训,但是这些专员对理财的掌握仍十分片面,缺乏综合性技能,甚至更多的只能够充当产品推销员的角色。

(二)个人理财产品趋于同质化,创新力度不够

虽然在金融市场上存有数量颇多的理财产品,但大多理财产品是由于银行间的相互模仿、基于原有理财产品的重新组合得来的,并没有实质上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创新。这种只为一时短期利益的行为最终将导致大量客户的流失。市面上每家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推出不同种类的网上理财产品。据资料显示2015年四大商业银行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65252款,理财产品看似种类繁多,实则这种理财产品的堆积,一环套一环,一个加一个组合而成的衍生金融理财产品,对个人承诺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背后,可想而知银行背负着极大的风险。

(三)新理财产品缺乏强劲的技术支撑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技术支持能力则比较落后。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持手段,不仅仅掌握先进的技术处理与运用能力,同r还拥有着巨大的信息资源。这就从本质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运营效率低下难题。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技术支持方面与应用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则相差甚远。此外,商业银行由于其设置复杂而繁多的机构也导致信息比较分散,这更使得在数据的综合运用上面商业银行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机构。

五、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对策研究

(一)创新金融理财产品,扩宽理财产品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应该时刻谨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这个原则,随着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社会各经济主体对待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和银行间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也步入了创新发展浪潮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创新个人理财业务,同时也要加快相应的IT系统的建设,以提供更便捷方便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进程越来越快,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都发展可观。但是在这初期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的服务内容还是有待拓展。要努力扩展个人理财的业务范围,增加一些外汇、基金、保险等类似的个人理财业务,构建多方位全面的网络理财业务平台。

(二)注重专业人员培养,建设高质量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

首先要建立内部培训机构,以此来向理财人员提供理财的前沿知识和发展动向。商业银行可以与各大高校合作进行专业理财人事的培养,这样这些人员就可以直接在学校中接受理财人员所需的金融、证券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此外,职业培训也是必要的,银行应该鼓励员工参加类似金融理财师的课程培训,还可以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实行联合的培训。让培养的专业人员对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大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及分析,设计出满足客户需要满足市场的个人理财产品。

(三)推进个人理财与互联网的融合以促进共赢

在互联网金融这个大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好互联网+金融这一大好发展势头,积极推进银行业务的发展。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该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协同发展,各自做各自专业的事。互联网公司提供完善的运营平台和专业的运营人才,商业银行发挥其注重风险控制、理财产品种类繁多的优势,以此实现跨界的共赢。商业银行要做的就是满足客户需求,一定要把网络和科技应用到理财业务的发展中去,把代客理财作为必经途径,让智能银行、远程银行和直销银行都成为现实,同时以客户的体验、互动、反馈为导向。

(四)加强技术开发,加快银行自身转型优化

商业银行无论在理财产品设计、运营操作管理还是管理决策等多个方面都需要大数据技术的支持。商业银行可以以信息和数据作为基础内容,在原系统技术上进行升级和更新,推进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应该建立大数据构建和战略目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理财客户进行精而准的定位,然后据此开发合适的理财产品来实现有针对性的营销,最终创造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不可逆转,商业银行要顺应互联网时代多方面的要求,适时调整其运营模式,加快商业银行的转型与升级优化,着重培养有互联网特色的新型业务。

六、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改变了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但是商I银行不会完全被互联网金融取代。商业银行要想在新环境下长盛不衰,应该力争规避当下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消极影响,同时借力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影响,转变思维方式以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制定和完善新金融环境下的竞争策略,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激烈的金融社会中更具有竞争力。在蛋糕做大的同时也做到更好,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加优质的理财服务,对我国商业银行有着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王若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3):63-64

[2]钟芳清.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研究[J].财政金融,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