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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合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订车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订车合同

订车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订车合同范文第2篇

一、什么是定向推广?

定义:基于庞大的淘宝数据库,利用多位人群定位技术,锁定目标客户,将您要推广的产品在他们浏览的网页上显示出来。

展现原理:目标为实现精准营销,通过用户的行为,构建用户模型,将用户兴趣和需要映射到类目,将类目宝贝主动推荐给用户。(具体的行为包括浏览情况、搜索情况、收藏情况、购买情况,同时包括了长期和短期行为。)

竞价排名:是怎么算出来的呢?综合得分=质量分x当前竞价。这里的质量分跟搜索关键词的质量分不是同一个概念。系统会依据以下几个点来衡量定向的宝贝质量分:图片质量、宝贝点击率、点击数、店铺综合得分。

那么,相对于其他推广方式,定向推广又有什么优势呢?

1、流量巨大:每天站内定向流量加起来超过1.4亿,仅次于搜索广告,且流量集中度高,4个站内展现位置每天流量均超过1千万;展示的位置主要有:旺旺焦点图、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收藏列表页、我的淘宝-物流详情页。

2、多维度细分,覆盖度高的精准投放

时段 每半小时为单位

地域 省份和城市

平台 站内和站外

人群 性别、购买力、星级

3、潜力巨大:仅5%的宝贝主动修改定向的默认出价,这部分宝贝获得了63%的流量

二、怎样操作定向功能?

四部曲:

1、选对类目

定向推广的原理是根据买家的兴趣点映射到类目里的(叶子类目)。比如你的宝贝是女装>高跟鞋,你却放在平底鞋里,那这样你的高跟鞋信息就不会展示给特定用户了。一定要选对类目,不要浪费那宝贵的流量。

2、选好宝贝

要点:

a 要选卖点鲜明,出彩的宝贝;

b 每一个叶子类目下选择最好卖的宝贝;

c 详情页元素,评论,促销等等;

d 能够带动关联销售;

e 假冒伪劣违禁品剔除;

f 原创度高,有自己特色的

3、选择性投放出价

优先采用单独位置出价,没有单独位置出价会使用通投出价。也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分析变量,如性别、购买力和买家星级所代表人群投放的效果数据,针对定向人群投放。

订车合同范文第3篇

    虽然法律规定撤销权只有两种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困难重重,对行使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方式,分别是意思表示、诉讼或仲裁。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意思表示的方式是指撤销人将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给合同的另一方。根据意思表示的三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我们认为只要这三者具备就意味着行使了撤销权,达到了撤销赠与合同的目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向撤销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此外,日本、荷兰也有相关的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德国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意思表示系属不要式,无需具备特别的形式,但须以受领的意思表示为之。这种形式方式的有效前提是对方受领,如果对方拒绝受领,不论是书面或是口头,都很难在后来的纠纷中形成有效的证据。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而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那么当然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拉伦茨教授也说过,“撤销权人只要他的撤销表示中表明了他不想使其原来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即可”再者,私法中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主张“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并非禁止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况且撤销权的行使就相当于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当然有理由相信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般事关重大,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角度来说,撤销权人在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时,应该告知对方法定撤销理由。

    (二)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要指撤销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向仲裁机关提起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在法定机关做出相应的确认之后,才发生撤销的效果。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俄罗斯、法国等国,但主要的撤销事由是欺诈、暴力、威胁等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也采用这种立法体例,而赠与合同的三个法定事由并没有与立法中的撤销理由相吻合。这会造成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法律空白,但是根据一般法理,任何权利的行使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均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求。同时,对于这种赠与合同的重大事由,具体内涵可能不确定,很容易引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合同撤销权进行控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会给当事人增加经济成本,花去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在意思表示之下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要求当事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强制当事人为之,显得不合理,而且要求采取这种方式必须考虑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计算和诉讼较长的过程相结合,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再者,这种方式与我国“厌讼”的法律文化相背,很难被民众接受。除此之外,有学者主张台湾地区的意思表示为主,诉讼例外的方式,对财产行为一般采用意思表示行为,对涉及身份行为,例如抚养义务,有关识别问题只能通过司法行为,所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为。当然这种方式比我国的立法体例更加科学,但是遇到既涉及财产又有身份行为,这种规定就会遇到难题。

    二、完善我国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举措

    在对我国现行的行使方式进行分析之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的行使方式也不乏有漏洞,基于此我提出公证和律师见证两种方式,以实现形式方式的多元化,弥补行使方式的单一和不足。

    (一)通过公证的方式行使

    由于赠与合同一般涉及到的利益重大,而且关切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仅仅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容易造成纠纷,引发诉讼,而且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将会对当事人的举证造成一定的难度,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使得撤销权难以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肯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在公证法十一条也规定了可以公证的事项。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具有法定、中立、独立性,所以我们认为可以把公证引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公证具有比一般方式更高的效力,这种高效力的行为可以撤销双方合意形成的赠与合同,而且我国也有在遗嘱中规定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其他遗嘱,公证书一般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我们认为通过公证可以有效形式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尤其在现在的一些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中撤销中,由于涉及到变更登记等程序,抑或是对方当事人不予接受,鉴于公证的方式具有较高的效力,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撤销权人的合法利益。

订车合同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3-02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权利。①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而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人。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同。对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转移登记,也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以及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撤销权人均可行使。因此,法定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系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相悖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②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依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感情基础存在的赠与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在有些国家立法中,要求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赠予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必须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如果仅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则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只要求受赠人的行为构成严重侵害即可。那么,侵害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严重侵害”呢?合同法并未进一步予以界定。笔者认为,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在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恩将仇报,如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其道德、名誉的民事侵权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严重侵害行为而当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该情形主要体现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向受赠人作出赠与的同时,对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如果受赠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当负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道德上是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丧失了赠与人对其信任,同时也损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在合同法上,不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及迟延履行。在受赠人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实行一刀切,一律不准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对赠与人来说缺乏公平。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造成权利义务不平等。相反,如果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仅发生轻微的违约行为丝毫未影响到赠与人的利益等,均视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而允许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实际上对赠与人就失去了约束力,受赠人却因履行了一定义务而未得到相对应的利益,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受赠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约定义务时,应当准许赠与人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部分撤销的是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对应的那部分赠与。这样不但能维护赠与人的利益,保证赠与合同的稳定性,也能避免赠与人滥用法定撤销权。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我们这里所说的“扶养”应做广义理解。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法律已经规定了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撤销权,那么这里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二是受赠人具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未履行扶养义务,表明受赠人主观上没有不履行的故意,只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就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也应当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上就此未设明文规定,如:赠与的目的是为求助贫困学生上学,但受赠学生将此款挥霍浪费,应当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③

二、现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不足之处

(一)应明文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也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也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但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的继承人或法定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如德国民法第530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只有在受赠人故意和不法行为……妨碍撤回时,才享有撤回的权利。”

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使得赠与人不能正常行使撤销权。如果在受赠人恩将仇报的情况下,受赠人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使赠与人不能撤回对受赠人的赠与,而赠与人仍要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于理不通,违背人之常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享有撤销权后,可以达到同样的不向受赠人为赠与的目的。④

(二)应当扩大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范围

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与法定人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似乎只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并非系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无法撤销赠与,如果履行赠与,将导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赠与人生活质量大大降低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人行使撤销赠与权。赠与人的法定人或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区别是: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法定人行使撤销权,法定人是基于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的利益归属于赠与人;在赠与人死亡后,由继承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基于继承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的利益归属于继承人自己。另外,在赠与人的法定人与继承人不同的情况下,应由继承人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而继承是随着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于赠与人并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这时应由赠与人的法定人行使撤销权。

(三)应当新增赠与人发生穷困时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即“穷困抗辩权”或称“拒绝赠与履行”。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成立后,对赠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无论赠与人财产状况发生怎样变化,赠与人都应当按约履行赠与义务。但是,赠与合同毕竟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如果要求赠与人在自身都难保的状况下,还要为他人谋福,是过于严苛了。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⑤如果仅规定赠与人享有穷困抗辩权,而不享有穷困撤销权,是不足以全面维护赠与人的合法利益的。有时赠与人已经陷于窘境,甚至到了难以度日的地步,这时赠与人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摆脱困境。因此,笔者建议,在合同法195条规定的基础上,再赋予赠与人对已赠与部分的撤销权,即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已赠与的部分标的。“穷困抗辩权”与“穷困撤销权”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穷困抗辩权”或称“赠与履行的拒绝权”,性质上是抗辩权。赠与人在特定情形发生时,可以拒绝履行其对于受赠人的赠与给付义务,而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穷困撤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关系永久地消灭。无论赠与财产是否交付或转移登记,均可行使。第二,行使的时间不同。穷困抗辩权利只能在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前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已经交付,即使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也不得要求返还。穷困撤销权无论赠与标的物是否交付都可行使,具有溯及力。第三,行使的目的不同。穷困抗辩权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穷困撤销权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之一就是赠与人陷于穷困。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穷困抗辩权”,但为从根本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还应明文规定赠与人享有“穷困撤销权”。

注释:

① 黄建中.合同法分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第178页.

订车合同范文第5篇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