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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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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

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第1篇

吕忠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湖北经济学院院长。200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围绕环境保护提出议案和建议。荣获2014年中国法治人物称号。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3月7日,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记者会上明确表态,“要让《环保法》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要让企业懂得守法是底线,要把过去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正过来。”《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其修订、执行备受各方瞩目,而在其付诸实施后,环境法体系建设尚面临哪些需求,基于上述问题,本刊对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法专家吕忠梅进行了采访。

新《环保法》:“长了牙齿”,还要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些议案?

吕忠梅:今年人大会上,我递交议案和建议的主要内容依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生态环境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环境司法推进、环境与健康制度实施、潮间带湿地保护等方面。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由此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广泛而复杂,迫切需要经济与政治、政府与社会、科技与法律、行政与司法共同携手,打好环境污染阻击战,为了今天和将来生活在华夏大地上的每个人,守护好人类共同的家园。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义务为保护环境鼓与呼,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环境保护》: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法,新《环保法》已修订完毕并付诸实施,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吕忠梅:2014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 《环保法》制定25年后首次修订并获得重大进展。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如何让这一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得到切实实施,理论与实践都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在本次人大会上提出议案与建议的重点。

其一,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确定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有的立法结构与内容也体现了这一定位,主要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原则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但是,从立法效力来看,《环保法》仍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律,其效力等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层级,并不存在“统领”关系。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宣告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并未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一个子系统。因此,如何在中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重构中国立法体系,是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此,我提出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建议》,建议将生态环境法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其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新《环保法》通过后启动的第一部单行法修改。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如与新《环保法》的关系问题、行政管理法痕迹明显的问题、许多重大的法律制度未予规定的问题等。为了把这部法律修订好,我联名3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并准备了详细的专家建议条文稿。

其三, 《环保法》建立了一系列新的、严格的制度,如何使其“落地”,变成执法者的行动和司法机关适用于个案的“准绳”,需要各种支持措施。环境法实施必须依靠“科技、司法、公众参与”三轮驱动,也是先进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在如何完善环境与健康保护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重要的环境要素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正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生态环境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标,都是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提出了《关于实施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机制的建议》、《关于高度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潮间带滩涂和候鸟保护的建议》等。

《环境保护》: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环保部把今年定为《环保法》的“实施年”,指出要让《环保法》成为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在您看来,新《环保法》的执行和落实如何才能严格起来?

吕忠梅:不可否认,新《环保法>依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管理法”,这样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与法律授权的监管机关是否“有作为”直接相关。环保部把2015年定为“《环保法》实施年”,积极履行职责,为落实新《环保法》建立的最严格制度实施出台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动力”,也有“问责”的压力。

据我所知,环保部将出台50多部文件,紧扣新《环保法》实施主题,结合严格执法的各项要求,尽可能通过确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执法机关职责权限和相对人权利义务、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机制等举措,让法律的实施“看得见”,重在解决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值得肯定。

我曾经把环保部制定政策文件的行为比喻为架设“输变电网”,为让《环保法》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进行基础建设,这些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落实“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变电站”。新《环保法》明确了赋予环保部门的职权。为了保证职权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环保部必须首先解决从新《环保法》的原则性规定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依循、可操作的问题。因此,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节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章,为“高压电”输出而建设“变电站”,让法律的授权以及原则性规定“落地”,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二是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并网”。新《环保法》在授权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并要求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在各相关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既明确分工,又建立交流、合作、协调机制,解决执法中的“部门分割”、“各自为政”问题,实现“并网”。现在,环保部在自己制定部门规章的同时,还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就是在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具体努力。

三是建立沟通协同机制,尽力“联网”。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措施,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同问题。为此,环保部不仅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实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还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实现了行政机制与司法机制的“互联互通”。

四是推行科学技术措施,提供“软件”。一方面,新《环保法》的实施必须以法律化的技术规范作为基础;另一方面,科技进步又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强大支撑,需要法律加以鼓励。为此,环保部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还向社会推荐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修订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作为环境司法的技术指南,为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基础。

当然,环保部出台的系列文件并非尽善尽美,亦有不完备、不周全之处,“输变电网“还需要完善升级。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从来都包括两个层面,即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度设计与经济基础层面的物化制度,而不管哪个层面的制度,也都要人来执行。因此,已经建成的“输变电网”能否顺畅运行,还需要有资金投入、物质条件建设、科学研究支持、队伍素质与能力培训和提升。我非常期待,新《环保法》能够成为真正的“带电的高压线”,让“蓝天、碧水、净土”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

环境法体系要弥补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疏漏

《环境保护》:制订“环境与健康法”是您近几年连续提交的议案,您和您的团队为此做了一个40条的示范法“草案”,但是目前单独制订《环境健康法》的国家寥寥无几,您觉得我国现目前需要做哪些方面的配套准备?

吕忠梅:的确,目前仅有韩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其他国家还没有,我是这样理解这种现象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是从污染造成人群对健康严重影响后开始起步的,一开始就高度关注环境与健康问题,比如日本因为水俣病、痛痛病、哮喘病等在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与赔偿方面的法律;美国在多诺拉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造成了人群健康受害的背景下制定《联邦环境政策法》, 《超级基金法》。这些国家不仅在环境基本法中高度关注人群健康问题,而且建立了以保障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制度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框架,出台了大量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或规则、开发了相关评估技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都采纳或借鉴了美国的评估体系与技术框架。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国家的环境与健康制度已经建立与健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与上述国家不同,在一些国家,环境立法属于“先知先觉”型,对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高度警惕并希望采取预防性措施予以控制,使其不发展到对人群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地步,因此,环境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环境问题自身的控制方面,对环境与人群健康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等到环境污染造成人群健康受害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时候,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难以应对,由此形成了对环境与健康专门立法的现实需求。当前的中国,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1989年的《环保法》在第一条写上了“保护人体健康”,但实际上没有具体制度予以支撑。这种认知直接导致了环境法体系中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疏漏,比如:我们的环境标准体系缺乏以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理念及具体标准;环评制度只要求评价规划、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缺乏对健康风险进行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损害赔偿制度只关注已经造成的实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可能造成的人群健康受害等。在面对近年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群健康损害事件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情况时,法律制度应对“无能”现象十分突出。法律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时,表明它出了问题,必须加以完善。为了搞清楚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现状与立法需求,我们组成由环境科学、环境医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合作的跨学科研究团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八年的现场调查、数据挖掘、管理绩效评估、法律制度分析等工作。我2014年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环境与健康法》的议案,就是以我们对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研究为基础,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与措施做出来的。在议案中,我们提出了一个40条的《环境与健康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建议以“风险管理”法律理念立法;确定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体系。

无论是从我国现实的立法基础,还是从先进国家的经验看,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制定环境与健康法也需要为此进行积极的准备。我认为,目前可以利用国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难得机遇,为建立和实施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进行准备:

一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整合式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综合考虑环境与健康管理的需求,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环境与健康协同管理机制。

二是结合创新国家建设,为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尤其是鼓励环境与健康问题的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研究,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环境与健康决策支持智库。

三是加大对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及管理工作的投入,增加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环境与健康管理、环境与健康损害赔偿的资金投入;在环境保护基金使用途径中增加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科目。

是建立地方政府负责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范畴。

《环境保护》:就现阶段而言,新《环保法》对环境与健康做出了规定,目前针对环境健康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囵吕忠梅: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并在第39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与健康制度,同时在第47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监测预警机制,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

《环保法》已经授权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完全可以依据《环保法》,调整内设机构,确定工作优先领域,制定部门规章和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至少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环保部内部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机构建设,优化配置资源、调整工作职能,设立环境与健康司,负责环境与健康统一管理工作。

二是以已经开始进行的全国重点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为基础,制定环境与健康保护“十三五”规划以及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全面的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为制定环境与健康标准、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积累数据。

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第2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XX的重要体现。

   环保局在接到XXX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件后,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针对每个建议、议案做了客观分析,并迅速组织相关科室、中队进行了部署、安排和分解,分清个案与共案,旧案与新案,主办案件与会办案件,做好分门别类。对明确为我局受理的案件,严格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XXX人民政府XX年工作重点,结合环保局“一三五”工程和XX年十件实事,按照职能分工逐件落实。分管局长统一部署安排,法规科督办,相关科室中队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承办工作做到:1、负责组织对“案件”的内外调查处理。2、对涉及污染问题及单位的整改与处置的意见拟定。3、督促和检查污染源单位,落实整改措施。4、对办结案形成书面反馈,跟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的反馈。最后由法规科统一负责办结材料的上报及建档资料的整理。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环保局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统一,凡是有条件应该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条件不具备,解决起来确有难度的,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对是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列入工作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并始终把人大代表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建议、议案办理工作做得好与否的衡量标准,及时落实办理责任,定人员、定时限,把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上。在建议、议案办理中,要求必须实地找代表委员当面沟通,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先具体处理,再当面沟通,最后答复。针对每一个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对确属需要解决,但因客观条以及技术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并于建议代表真诚沟通,实事求是地向代表作详细的解释说明,与代表达成共识,赢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建议、议案办理中解决率达100%,“当面沟通”率达到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总结这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圆满完成,环保局主要采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保证措施,以确保议案、提案的圆满答复:

   一、团结的、强有力的领导是完成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的保证。局长办公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和分解。

   二、采取得力措施是承办建议、议案的基本前提。在办理过程中,确定专门科室督办。每宗建议、提案具体落实到人。专案专办,限期办理。对承办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三、积极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当面沟通,现场察看,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办法;

   四、对重点建议、提案有专门分管局长亲自与代表委员面谈,加强了工作力度,增强了与代表委员沟通效果;

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第3篇

一、2018年主要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形成共识。2018年以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两委会”共研究环保议题10次,专题研究环保工作6次,开展环保专题教育学习大会6次。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开发区环境质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结合开发区实际,经党工委研究,建立***开发区“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研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环保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关于环保工作的战略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把生态文明和环保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压力感和紧迫感,采取断然措施,重拳出击,集中解决好区域范围内环保突出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成立环保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部门全面参与环保工作形成共治。统筹安排开发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明确大气污染围绕“控煤、控气、控尘、控烧、控车”五个方面,具体开展10蒸吨及以下锅炉淘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落实建筑施工工地、重点工程项目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治理等重点工作。水污染防治围绕***开发区污水管网提标升级、污水泵站有效运行、水体治理和企业污水排放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建设科、规划科、环保科、企管科等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2018年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时限,有效推进了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企业全力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形成共赢。2018年,***开发区环保科先后六次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专题培训,分别是:2018年3月3日,春节后安全环保工作大会;2018年6月23日,上半年安全环保工作大会;2018年7月16日,创城推进暨安全环保工作会议;2018年8月11日,不担当不作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暨生态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会;2018年8月15日,安全环保突出问题工作推进会;2018年9月29日,慈善一日捐暨安全环保工作综合会议。

为了避免给入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8月份,我们下发了“***开发区项目准入明白纸”,与部分出租方签订了“项目准入协议”,明确表明为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园区建设,结合116平方公里新区规划的产业定位,紧紧围绕“打造精品园区,创建现代新城”奋斗目标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新兴经济”工作思路,开发区在项目准入上进行了分类,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对鼓励类项目我们积极协调、搞好服务,尽最大努力协助企业做好落地工作。对于限制类项目,我们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项目主体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项目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组织环保管家及时为企业“把脉问诊”,安排监管人员主动上门“出谋划策”,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明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投入持续加大,污染治理能力不断加强,共赢局面初步形成。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要求,对以前环评中没有明确的VOCS等废气,安装了收集治理设施;在市区环保局和开发区环保科的大力支持下;同时采取措施将园区外溢污水拦在厂区内,回抽至调节池达标处理,建成在线监测平台,等等企业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环保问题,有效地从源头上抓好环保治理防治工作。

四是狠抓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全面完成中央、省环保督查交办案件的整改落实工作。积极迎接省环保督察“后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督导检查,共处理中央督导回头看督办单案件企业27个,其中2017年督办案件15个,2018年新督办案件12个经受住了各级环保部门对园区环保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

五是加大对环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018年以来,我们安排环保科联合安监办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园中园”、“厂中厂”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共检查“园中园”、“厂中厂”31个,排查企业239家。日常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得罪人,敢于碰硬,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坚决依法给予了停产、关闭。

六、受理、调查和处置合力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以中央、省环保督查为契机,环保办全面梳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2018年下半年,重点开展已办结信访件“回头看”,排查是否有反弹的现象;对未彻底协调解决的信访件,特别是群众长期反映、反复出现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频率,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查处到位。一些列行之有效的信访处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七是认真做好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十年一次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下决心去产能调结构、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这次普查突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摸清当前全国不同行业、领域污染源总体分布和排放基本情况及动态变化信息,旨在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污染源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贯彻十九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和谐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我们积极配合区环保局和第三方机构摸清园区企业底数,确定企业准确位置,分类做好企业污染源源头污染因子的分析,实地组织、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权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

1.1环境权理念的提出

环境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要求其所置环境资源具有基本生态功能的权利。环境权的提出和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了公民环境权的部分内涵。紧接着美国密歇根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于是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公民环境权,即公民对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它既是一项实体性权利,又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从实体权利方面看,它包括:①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②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程序性环境权是实体性环境权的重要保障,同时环境问题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质也需要程序性环境权与之契合。作为程序性的环境权,其基本内涵在于公众参与国家的环境决策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和行政执法参与权以及环境诉讼权等。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社会权利也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参与环评则是其环境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环评中,只有让公众参与到与其自身关系密切的环评工作中,使其权利真正的得到实现,环评工作的开展才能顺利。

1.2外部性理论分析

外部性是指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消费函数相互关联时,由于他们相互施加了收益和成本而产生的收益和成本的非意愿转移,它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具体到环评中,这种外部不经济表现为由于拟议行为作为一种人类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拟议行为的实施者追求生产的最大化的同时,很可能会造成所涉公众的效用函数的向下运动,效用减少,即产生了一种为了维护原效益而没有得到定价的“外溢性”成本。在拟议行为的投资者在实施了拟议行为后不愿付出这部分“外溢性”成本,而强迫所涉公众独自承担这种“外溢性”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而且容易形成双方的对抗,使不经济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对拟议行动的环评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拟议行动的外部不经济,这就必须吸收相关公众参与到对拟议行动的环评中来,充分考虑相关公众的意见,以决定拟议行动的实施与否和选择最优方案,这是公众参与环评的经济根源。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实状况

2.1我国公众参与环评的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评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是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有了相同规定。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在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紧接着,2006年3月18日正式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参与环评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依据,对环评法的实施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有了一个较详尽和细致的规定,保障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切实可行。

2.2公众参与环保的现状

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首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显示,尽管环保在近两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环保参与的程度还很低。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三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不足20%;环境信息下情上达的不通畅竟位居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首。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公众环境意识程度较低,公众缺乏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状况是这样,参与环评的状况就更不用说了。正如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听证会我们可以看到,环评法的落实情况不太乐观,公众参与环评的制度显然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都没有落到实处。

3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3.1公众可参与的环评的范围较窄

在《环评法》中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暂行办法》限定了适用范围为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对于专项规划的环评还是沿袭了《环评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让公众参与,这样的限制过于严格,另一方面这样的标准非常容易受项目和规划编制机关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另外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评只是建议性的规定,可以参照《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这种规定更是给本来参与环评范围就很小的公众加了一个“紧箍咒”。

3.2公众参与环评的可操作性存在欠缺

我国的环评机制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在可操作性上还有欠缺。由于环评技术规范的不健全,还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同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敏感程度、占地面积、项目选择公众代表的人数,采用何种调查方式、如何确保公众的代表性。评价单位一般只是根据工作经验而定,难免忽略了一些公众的意见。

3.3公众的环境知识储备不足

公众参与中各方面的群众,由于文化程度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以及社会背景和各自利益的不同,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较难以形成集中的意见。而且由于部分公众不能正确理解发展、污染与环保之间的关系,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识不科学,调查结果有时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环评目的的实现。

3.4公众参与环评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环评法》和《暂行办法》等都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但是如何来监督和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呢?从当今我国的现状来看,在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中,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虽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公众有参与环评的权利,但是这里却缺少相应的监管、问责机制,这一点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有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具体。如果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于公众参与环评认识不足,如果他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在这个环评工作中不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谁来对他们进行问责。还有,当公众的意见不一致,或者出现分歧的时候,谁来做最终的决断?这在《暂行办法》中无明确的规定。4对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建议

4.1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众参与环评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规定。但是《暂行办法》实行两年多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一直是“待字闺中”,这不得不让《暂行办法》的实施和技术操作大打折扣。而且,从现今的技术导则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等在环评的实践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左右,可见技术导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制度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环评的切实实现和避免像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听证会这种现实操作和法律脱轨的情况的重演,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4.2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

公众参与环评的基础是环境权的存在和外部不经济可能出现,因此,存在拟建项目中的可能出现的外部不经济和公民环境权,公众就有必要参与拟建项目的环评。我国目前法律的限定显然不利于公众环境权的实现,存在环评就应该存在公众参与。环评的目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中,公众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而且受害最严重,因此,环评中必定要求所涉公众参与,即每一个环评中都需要公众反应他们的意见,参与到其中,为其利益而行使合法权利。

4.3提高公众的环保知识和意识

一方面要求社会组织和政府多开展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加大宣传力度,逐渐提高公众的环保知识及环保参与意识,使环保意识由教育强化成一种习惯,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同时也要帮助公众改变观念,由高消费向“生态消费”转变,建立科学的环境和经济发展观。另一方面要求公众注重自身对环境的关注、对自身环保素质和环保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提高,真正用科学的公正的眼光看待环评和自己的权利。

4.4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和媒体监督机制

从司法救济角度来讲,在相关的法律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引进公民的环境诉讼权利的规定,赋予其获得因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额外支付的没有定价的“外溢性”成本的权利,提高违法成本,使公众的环境权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另外,介于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和环评中对被评价项目和规划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议在公众参与环评中借用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

参考文献

[1]周珂,王小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J].甘肃政法学院院报,2004,(6).

对环保的看法和建议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改进全县各镇(办事处)、县直机关和驻梅单位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透明度,营造一个让基层满意、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的良好投资软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起,在全县各镇(办事处)、县直机关和驻梅单位广泛开展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县域经济”为主题的作风评议活动。今天在这里召开动员大会,就是发动全县干部群众热情支持、积极参与机关作风评议工作。刚才,发祥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动员和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为什么要广泛开展作风评议?二是如何保证作风评议工作不走过场?

一、为什么要广泛开展作风评议?

扎实推进作风建设,是县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招商引资也好,发展县域经济也好,都必须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前提。而优化投资环境又必须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突破口。因为对企业、对基层、对广大群众来讲,他们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各镇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和驻梅单位,尤其是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单位,他们看投资环境的优劣,首先看这些政府部门、单位和行业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如果我们的机关作风没有转变好,投资发展环境没有优化好,不能给投资者营造一个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良好发展氛围,不能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办事方便、快捷、高效的“绿色通道”,那么我们搞招商引资、发展民营企业、发展县域经济、建设小康社会,都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说,搞好机关作风评议,是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的迫切需要,是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上新水平的迫切需要。

投资环境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投资环境的好和差,都是相比较而言的。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哪里的获利条件好,就往哪里流动,因而哪里的投资环境好,获利能力强,资本就往哪里聚集。我们要大力招商引资,发展县域经济,就必须努力改善投资环境,营造“洼地效应”。客观地说,我县的投资环境是:硬环境差,软环境也不好。先说硬环境,一是区位差。我县地处广东东北一隅,离省会广州400多公里,离珠三角的领头羊深圳市也400多公里,外来投资运距长、运费大、成本高,获利空间自然比珠三角地区低了一大截。二是我县不临海、不临江、不临边,无出海口、出境口和大型港口,大宗货物进出十分困难,内贸、外贸均无比较优势。今年春节春运运力一紧张,梅州火车站囤积待运的货物就达8000多个车皮,急得不少货主叫苦连天。三是地处山区,平地少,丘陵多,土地开发费用高,造成地价“居高不下”。四是国家历来对我县基本建设投入少,底子薄,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等级低,且不少基础设施只能靠地方筹资建设,以至水费、电费等也“居高难下”,令人望而生畏,一般企业难于承受。五是工业园区建设起步晚,资金缺。各类企业缺乏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短期内难以形成较强的聚集和辐射效应。

再说软环境不好,主要存在如下五大问题:一是思想观念落后,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不少机关习惯于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做法,以“天然管理者”的姿态、“管卡压”的手段对待企业和群众,思想观念没有真正做到党的**大报告提出的“三个解放出来”,没有形成“一切为了发展”的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和效能观念,没有确立执政为民、全方位服务、以人为本和纳税人是衣食父母等现代思想观念。个别单位和岗位工作人员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对前来办事的群众缺乏感情、热情和真情,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企业和群众办一件小小的事也往往会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办冷了心。二是法纪观念淡薄,谋利。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基层单位干部,直接或者变相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变相牟取部门利益;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禁而不止,时有发生。这不仅增大了投资者的经营成本,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更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决心。有些经过千辛万苦招引来的投资者,往往就被这些不合理的检查、收费、摊派、罚款所吓跑,即使招进来了也留不住。三是工作效率不高,服务质量较低。有些部门和单位办事程序不公开,办事手续繁多,收文不给回执,不明确承诺办事时限;态度不热情,甚至刁难、卡压;有些部门的股(室)占权为王、占线为王,故弄玄虚,办事效率低下。有收费或有利可图的争着干,无收费或无吃、拿、送的拖着办;有的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耍小聪明,变着法子糊弄企业和来办事的人员。对这一现象,群众十分气愤,评论说是“上面很好,下面好狠”。有的机关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又不认真学习,把握政策不准,把关不严,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对群众的咨询解答不清,甚至信口开河。四是调查研究少,形式主义多。有的部门和单位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少;汇报成绩多,反映实情少;往往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存在较严重的形式主义和现象。五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有的政策措施出台前缺乏慎密论证和统一协调,部门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以至文件打架、规定相左等现象时有发生,搞得企业和群众无所适从,晕头转向。对于这些存在问题,企业不满意,外商不满意,广大群众也不满意,反映十分强烈。长此以往,势必损害机关形象,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妨碍我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优化投资环境,不但要改善硬环境,而且要改善软环境,重要的是优先改善软环境。因为硬环境的改善投资大,周期长,花力气多,短时间内难以明显奏效,而软环境的可塑性强,投入少,周期短,见效快,可以通过人为努力营造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以软补硬”,使投资环境整体优化,大大增强投资吸引力。为此,我们要通过广泛开展机关作风评议活动,促使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尽快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营造一个高水平的软环境,来弥补硬环境的不足,进一步增强投资吸引力、竞争力,加快发展县域经济。

二、如何保证作风评议不走过场?

机关作风评议工作贵在效果。只有取得实效,不走过场,才有意义,才能得到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赞同和支持,才能真正改善投资软环境。为此,必须注重把握两个方面:一个是要着重整改提高;一个是要重视组织领导。

(一)着重整改提高,突出四个要点。

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要坚持以评促建,以纠促改,在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的评议活动中,要注意突出四个要点:

1、要突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个主题。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全县的中心任务。对于党委、政府来讲,抓经济最重要的就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离开了这个主题,开展全县机关作风评议活动就会失去真正的意义。各镇(办事处)机关、执法执纪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的作风状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是经济发展环境优劣的最重要标志。评议的重点,就是要评评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上做得怎么样。具体来讲,一是评评大局观念如何,看看是以加快**发展为已任,还是搞部门利益至上,推诿扯皮;二是评评职能转变得怎么样,看看决策和管理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所管辖的工作是否规范、秩序是否良好、效率是否提高,有没有很好地解决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是否方便、快捷、满意;三是评评业务工作是否符合公开透明的要求,看看哪些该向群众公开的政策、项目有没有公开;四是评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看看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五是评评领导班子的精神状态怎么样,干部队伍的素质是否适应。要通过开展评议活动,进一步明确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等方面的主攻方向,使优化环境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要抓住解决实际问题这个关键。整改是民主评议活动的关键,整改不到位,评议就是走过场,群众就会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坚持做到边评边改,对在自查自评阶段发现的或由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评议出来的问题,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改进的要立即改进,能马上办的事要马上办,尽快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不能等到整改阶段再解决。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体制性问题,也要积极着手进行研究,拿出整改方案,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整改方案要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还要有创造性,要有实招,必须见实效,不要只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还要着眼治本,着眼于解决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3、要坚持客观公正这个原则。全县机关作风评议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任务,务必体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评议活动中,要抱着对党和人民、对被评者、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自觉维护评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议者要按照实事求是、直言不讳、抑恶扬善的要求,既要评优点,也要评缺点,既不能、弄虚作假,又不能谋取私利、泄愤报复。被评者要积极为评议者广开言路,敞开家门,虚心接受群众、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评议和监督,既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又要努力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既不能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又不能“秋后算帐”、“给穿小鞋”。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秋后算帐”之类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从严查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是干部作风引发的,有些是改革深化过程中的体制性矛盾或利益性摩擦带来的。因此,在评议活动中,要严格把握政策,既要充分发动群众,又不能搞成群众运动;既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要注意保护和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4、要发挥评议结果这个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评议活动有没有生命力,能不能起作用,就在于对评议结果的运用上能否做到导向正确、奖惩分明。如果在评议结果的运用上不关痛痒,评好评差一个样,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群众的参与热情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机关作风评议中,不能用形式主义的做法,不能拿的做派,不能持好人主义的态度,必须敢于较真、敢于碰硬。要把评议结果作为今后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被评议单位的领导要正确地对待评议结果,自觉接受监督,以虚怀若谷的胸襟,以正视问题的勇气,以改进工作的诚心,正确看待评议结果,正确运用好评议结果,使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早得到解决,使本单位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好,使**的经济发展环境越来越优。具体的奖惩规定已经明确,县委、县政府将严格照章办事,不搞平衡照顾,不搞下不为例,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做到奖罚分明。

(二)重视组织领导,抓好三个环节。

这次评议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没有一个运转协调、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就难以保证它的预期效果。加强组织领导,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

1、领导带头。领导就是导向。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作风如何,对于一级政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行业的风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县机关作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少是由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作风建设不重视、不抓紧引起的,有的则是由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身作风不正引起的。我认为,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领导干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县域经济,一定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做到的,县五套班子成员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要求党员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首先做到。既要讲得让人信服,更要做得让人心服。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强化“三个意识”,做到“五个带头”。强化“三个意识”,即强化大局意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把握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个别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从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考虑和处理问题,从全县一盘棋中找到自己镇(办事处)、自己部门、自己单位的位置;强化服务意识,以民为本,“民为父母”,切实为纳税人服务;强化效率意识,从我做起,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做到“五个带头”,即带头刻苦学习,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缺点和错误,坚决克服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带头克服形式主义、,认真解决工作拖拉、推诿扯皮,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等问题,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积极为群众、为企业、为发展经济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带头严明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为投资者营造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带头勤政、优政、廉政,坚决纠正目无组织纪律、随心所欲、占权为王、挥霍浪费等不良习气。在领导带头中,“一把手”的示范作用是关键,要在班子中带头发扬好的作风,切实负起本镇(办事处)、本部门、本单位作风建设、优化环境的责任。

2、健全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是从根本上促进机关党风、政风和工作作风转变的保证。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把每一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不正之风。制度建设要立足现实和需要,使建立的制度管用,既能治标、又能治本。当前,要重点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办事工作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督查促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来说,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健全制度。一是围绕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制度。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把明确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职责作为健全制度的一个重点,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和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二是围绕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制度。把促使公务员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积极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为投资者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健全制度的一个重点,建立相应的制度。三是围绕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制度。紧紧围绕提高机关的办事效能,从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实效、办事结果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克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失时误事,耽误基层、企业、群众工作的现象。四是围绕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制度。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社会水平作为健全制度的一个重点,通过建立制度,确保机关部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确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五是围绕勤政廉政优政健全制度。以促使公务员廉洁从政为目标,建立健全有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考核考评等相关制度,形成勤政廉政优政良好形象。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执行,坚决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防止形同虚设,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