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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禹州市开展农村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作。近期,禹州市规划局组织了对禹州辖区内部分村庄的实地调研,现把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禹州市村庄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村庄现状
禹州市全市域面积1461平方公里,辖城区4个街道办事处(颍川办、夏都办、韩城办、钧台办),18个镇(神垕镇、方山镇、顺店镇、无梁镇、鸿畅镇、梁北镇、古城镇、火龙镇、文殊镇、鸠山镇、褚河镇、郭连镇、范坡镇、朱阁镇、浅井镇、张得镇、花石镇、方岗镇),4个乡(苌庄乡、小吕乡、磨街乡、山货乡)。共657个行政村,2056个自然村,5100多个村民组,每平方公里约1.4个村庄。全市现有总人口约130万,常住人口113万人,流动人口约17万人,城镇化率42.8%。
禹州历史文化悠久,文化厚重,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其夏禹文化、钧瓷文化、中医药文化源远流长,素有“夏都、钧都、药都”之称。禹州现存地面历史文化遗存2400余处,**年被命名为河南省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目前,禹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中,针对全市657个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局已统筹考虑,充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已制定实施方案,对于每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将采取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在实地调研和深入座谈的基础上,以村规民约为指导,正在科学规划编制各村庄规划。目前正分批次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全市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267个(含传统村落,其中传统村落共52个:16个已完成评审,25个完成规划待评审,11个正在编制)。
(二)村庄改造提升的特征
禹州市现阶段特色农业发展优势明显(红薯烟叶种植、三粉加工、中药材种植),文化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生态类型多样,水资源较为贫乏。
农业地区村庄现状按照特征分类,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①村庄数量众多,空间分布不均,西部山区村庄建设分散,自然村较多。如:鸠山镇李村就包含14个自然村;②部分现状“空心村”现象明显,土地浪费严重,有的村庄人均耕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如:张得镇、小吕乡、范坡镇,以及西部山区;③煤炭开采区村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些已经实施了村庄的整体搬迁。建设的比较好的有磨街乡的大涧村、孙庄村、玉泉村,方山镇的庄沟村,鸿畅镇的李金寨村等。④沿路建设时有发生,受长期以来马路经济的影响,部分村庄沿路建设情况比较严重。如:张得镇、小吕乡、花石镇;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滞后,居住环境较差。如:一些山区村庄,一些相对偏远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的村庄。
(三)村庄环境改造提升规划建设
近年来,禹州市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统揽“美丽禹州”和“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启动了一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了文殊镇陈南社区、神垕镇凤阳山社区、褚河镇小刘社区、磨街乡玉泉社区等12个新型农村社区,这些社区大部分已经建成投用。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对农村村庄以整治提升为主,着重进行村容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得到了一定的完善提升,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共打造人居环境先进村290个,美丽乡村117个,美丽乡村群10个,创建省级生态镇6个,省级生态村29个。我市被评为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先进县。我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了《总规纲要》省级评审,《市域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基本完成,规划形成“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五级城乡居民点体系。对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村庄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民风民俗,正在编制历史文化民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村庄有4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问题是当前农村改造提升建设的主要瓶颈。由于村庄的改造提升规划建设,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也使得大量的村庄没有经济能力去进行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村人口的规划意识较为薄弱。相对于城镇人口而言,农村村民的规划意识较差,规划宣传少,乱盖乱建、不服从规划管理现象较为普遍。
(三)乡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乡镇的规划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较为欠缺,难以形成高效的指导,且乡镇分管领导更换较为频繁,总体业务素质相对较低。
(四)有些村庄受自然条件限制发展困难。部分村庄地处偏远,村庄所处位置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其规划建设难度大,基础设施修建困难。
(五)整治空心村办法不多复耕率低。虽然也有一些村庄在空心村整治中创新了一些办法,给予了有效解决,但大部分空心村改造进展慢,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复耕率低也导致了建设用地指标的匮乏。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村庄环境改造提升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力度。1、督促苌庄镇、鸿畅镇、方岗镇、朱阁镇、郭连镇、顺店镇等乡镇进行总规修编工作。 2、鸿畅镇、花石镇和浅井镇三个历史文化名镇初步规划已编制完成,2019年需督促进行评审及其他后续工作;3、对财政局审定的18个传统村落规划进行费用请示、招投标、并督促规划编制进展工作。(18个传统村落包括神垕镇东大村、鸿畅镇冀村、山底吴村、无梁镇王家村、龙门村、高垌村、张得镇张西村、方山镇方山村、鸠山镇天垌村、魏井村、朱阁镇大庙村、磨街乡黄沟村、关庙村、青山岭村、苌庄镇莱沟村、五坪村、古城镇狮子口村、浅井镇麻地川村)4、申请财政资金对未进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的村庄进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5、督促需做村庄规划的乡镇积极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按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坚持“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的处置及产业等,结合禹州市村庄发展实际,将村庄划分为城镇化改造型、重点提升型、整治完善型、建议搬迁型和特色保护型五种发展类型,制定异质化发展路径,以“配套提升为主、改造重建为辅”,分类指引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村落。对城镇化改造型村庄,按照城镇社区或城市居住区建设要求,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型,以改造重建为主,为城镇和产业发展腾让更多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提升型村庄,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搞好环境整治和设施配套,整合现有资源,调整完善功能布局;对整治完善型村庄按照传统村落建设要求,整治空心村,改善村容村貌,以配套提升为主;对建议搬迁型村庄,迁入附近的城区或乡镇、就近并入中心村建设,或合并部分迁并村进行异地新建;特色保护型村庄,在保持村庄现有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改造,对村庄环境进行美化。
(三)广开渠道,加大投入。一是充分争取上级资金。国家每年都会投入巨资支持民生项目建设,要紧跟国家投资政策方向,加大力度,及早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对符合上级投资政策的项目进行整合,争取更多的农业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建设的盘子,争取到更多的资金,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已经争取到的上级资金项目,尽快开工,加快推进;二是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财政新增投入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对上级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投入。
(四)重视宣传,加强引导。新农村规划建设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一是加强新农村政策宣传。向群众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方针政策,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二是加强规划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三是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宣传。使农村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规划在提高农村居住环境和质量、加快农村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培训,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对乡(镇)领导干部及从事村镇工作的人员的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专家介绍好的思路和理念,学习借鉴外省、外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好理念、好思路,重点培训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规划建设知识,不断拓宽视野、增长见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新农村规划建设。每个村都要确定相对固定分管村规划规划建设的村干部,经培训后,负责管理本村庄内的规划建设工作。
关键词:生态环境规划教学方法;教材;探讨
生态规划主要是优化整体生态系统的基本内容,是指生态环境区域内的储备能量物质之间的信息传递的过程,对周围生态环境进行有效开发和循环利用,促进生态和谐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和平共处是环境规划的主要目标,如果单从内容上讲,环境规划实质上就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如果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入手,不但要考虑到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将生态环境不稳定因素考度其中。人与自然共同发展,自然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是环境规划的重要内容,需要全世界人类对环境保护提高重视。在本科课程教学中,如何提高教学效率成为现代课堂的重要话题,保证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让学生熟练掌握生态环境规划的基础知识,并能够在实际问题中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一、精选教材
在现代教学中,还未装订生态环境规划的专属教材,只有环境规划或者是生态规划的教材内容,例如郭怀成老师在2001年编写的《环境规划学》课本,尚金城老师2008年主編的《城市环境规划》,还有2004年发行的《生态环境评价、规划与管理》等等,生态环境规划包括环境规划和生态规划两部分,由于各地院校有各自的教学风格,所以在学科侧重点上也各有不同,有的注重环境规划,有的则注重生态规划。没有十全十美的教材,每本教材各有各自的优势,还需要学校与教师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选则合适的教材,提高教学质量。
二、精选案例
生态环境规划学是现代教学中比较热门的学科,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提高课堂效果。通过案例可以将课本所有的理论知识穿插在案例中,包含教材的所有知识、原理、方法等,让学生学习更加透彻。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该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循序渐进的进行案例教学,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特别是案例中可以体现城市生态规划的全过程,促使学生对所在城市生态规划更加了解,有利于学习生态环境规划。
三、补充相关学科基础理论授课内容
生态环境规划涉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包含多种学科知识,例如:生态学、、地理学、环境学经济学等等。其中生态学是生态环境规划课程最主要课程,也是理论知识相关性最大的学科。因此,生态环境规划的课堂教学中学习生态学基础,是每位生态环境规划学生的必修课。
四、优化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教师传授知识是其职责,通过丰富的课堂教学将自身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有效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激发学生潜力,提升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根据课本内容、课程性质及教学对象,采取启发式、互动式、探讨式等多方面教学方式,在日常教学中,需要教师根据实际课堂内容,将多种教学方法有效结合,做到教学方式科学合理,有效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在现代教学课堂中,多媒体被广泛应用,比较常见的教学方法就是利用多媒体屏幕播放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专业知识演示教学,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氛围,吸引学生眼球,提高学生学习乐趣,加强学习积极性,让现代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生轻松掌握复杂的专业知识。
五、加强实践教学
在进行专业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是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对强化学生动手操作能力、锻炼细致观察能力等等都有帮助,有效实现学生自主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是实践教学比较复杂,相对单一的传统教学丰富,尤其是进行科学实验或是为实验设计准备过程,还是到最后的实验报告评估,都需要学生具备强大的创新实践能力。野外实习就是最好的实践教学,相对于生态环境规划的课堂教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野外实习教学其实就是一堂生动的课堂,在实践教学中,可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实际运用能力,由此可见,野外实习是一种科学的教学方法,有效提高学生竞争力,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六、提高授课教师的业务水平
生态环境规划由生态规划学、环境规划学、生态学等多种学科组成,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对教师也是高标准、高素质要求。任课教师不但需要熟悉本学科的课本知识,还需要掌握与学科相关科目的专业知识,只要提高授课教师的专业水平,才能进行有效教学,提升课程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对我国培养应用型人才作出贡献。
【英文摘要】Preventivesystemsareaseriesofenvironmentlawsystemthatreflectpreventiveprinciple,includingenvironmentalprogramsystem,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system,cleanproductionsystemandenvironmentalstandardsystem……PreventivesystemsarethekeypointofEnvironmentLaw‘samendment.AndwecanlearnsomeexperiencefromTaiwan’sEnvironmentalFundamentalLaw.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启示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FundamentalLaw;preventivesystems;enlightenment.
【正文】
一、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
大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统筹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时间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性使我们必须对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予以修改,而预防类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预防类制度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现今预防原则先已被公认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首要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几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却使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将环境政策的重心从末端治理转移到事先预防,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类制度,落实预防原则。大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预防类制度上,以体现预防原则。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是人类跨入21世纪后颁布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该法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原因如下:
首先,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体例,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顺应了循环经济的浪潮,这使该法的很多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大陆的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虽作修订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上,已不适应时代的潮流。因此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的范本。
其次,大陆和台湾地区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种,共为一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在两岸经贸关系十分密切,人员往来也日益增多,大陆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和投资基地,衍生出很多环境保护问题。学习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使两岸的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沟通和协调,并以此促进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岸的和平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之际,对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的规定,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规划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预防类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是最适当且最能实现预防原则要求的一种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标志着国家的环境政策已从消极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积极的“环境管理”。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7条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总的规定,“‘中央政府’应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情况,并公布之。”第二章规划及保护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6条“各级‘政府’对于土地之开发利用,应以高品质宁适和谐之环境为目标,并基于环境资源总量管制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并推动实施。前项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第17条“各级‘政府’为维护自然、社会、人文环境,得视自然条件、实际需要及兼顾原住民权益划定区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为活动及使用。各级‘政府’应视土地使用及人为活动限制程度,予以补偿及回馈。”;第18条“各级‘政府’应积极保育野生生物,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湖泊、湿地环境,维护多样化自然环境,并加强水资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绿化工作。”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规划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环境规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规划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环境规划是一种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合理战略,牵扯的内容十分广泛。环境规划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种利益,环境保护规划必须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如国土利用规划,其是从宏观角度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较长时间内国土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所作的总体安排,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动力和水资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类。所以环境规划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制定环境规划的过程也就是衡平各种利益的过程,衡平即分出主次,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取舍,有侧重。台湾《环境基本法》第7条和第16条均规定,环境规划的制定必须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适应,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环境生态保护应优先考虑,即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过去末端治理环境问题的失败,使许多国家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须提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环境保护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已在环境法规中肯定了环境的优先保护地位。台湾《环境基本法》规定环境规划应顺应了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环境优先原则,无疑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
2、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状况
《环境基本法》第7条规定各级“政府”推定实施环境规划,并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把评估的结果作为肯定政府绩效或作为环境规划修改的依据。这一规定就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执行力和拘束力,环境规划并不仅仅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和调控作用。环境规划的执行力表现在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环境规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环境规划的拘束力表现在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是考量政府绩效和环境规划是否应修改的依据。环境规划的执行力和拘束力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这避免了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形同虚文的情况,确保环境规划下达的目标和任务能及时完成,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进展。
3、规定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基本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库的完整,并保存社会及人文环境资源及景观,《环境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视自然条件及实际需要,分别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域,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总体规划。目前“政府”规划的各类保护区总面积非常之大,约占台湾陆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区内限制某些人为活动,这会对原住民的权益带来侵害,因此,《环境基本法》又规定,“政府机关”应对受限制着的权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回馈,以体现公平正义。自然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基本法》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注重自然资源的保育。这一规定对确保生物多样性,从而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对环境制度的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规划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还停留在宏观阶段,规范性较差。从已有的规定来看,环境规划主要还是针对污染防治,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没有提及。环境规划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没有贯彻了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环境优先原则,并且《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环境规划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导致环境规划的指标每年都无法完成。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增加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建立环境规划的定期评估制度,以保证规划能按时完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开发建设或其他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供有关审查批准等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出现在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国家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科技手段对环境影响做出的科学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性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预防原则,被认为是预防类环境制度的支柱。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24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或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之不良影响。”同时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也作了规定:第11条“各级‘政府’得聘请环境保护有关之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备供谘询。各级‘政府’得邀请有关民众与团体共同参与加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第29条“‘行政院’应设置‘永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永续发展相关业务之决策,并交由相关部会执行,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各三分之一组成。”;第34条“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讼。”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
《环境基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一般的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开发行为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行为,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旅游等建设行为,这些开发行为在动工之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多国家和地区环境法规中都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台湾《环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环境的整体性和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说,政府政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开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长久性、整体性和难以恢复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开发行为,把政府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能体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环境破坏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对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工业政策、矿业开发政策、水利开发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废弃物处理政策、放射性核废料之处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规定这些政府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是政策可能使环境负荷超过当地涵容能力,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危害国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改变水资源体系,影响水质及妨害水体用途,破坏自然景观之和谐性,其他违反国际环境规范之要求,或有碍环境生态之永续发展。
2、注重公共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公共参与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环境法中的公共参与原则是一国政治活动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如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认了公共参与原则,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台湾《环境基本法》第11条、29条也对公共参与原则作了规定,公共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涉及到每个人,公共参与环评保证了环评决策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另外《环境基本法》第34条规定了环境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力,或者决策机关没有慎重考虑公众的意见,或公众对环境决策机关的最终结果有异议时,公众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环境诉讼是实现公共参与的重要救济手段,真正使公共参与环境决策落到实处。《环境基本法》对公共参与原则的规定,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公开,环评决策结果符合公众的利益。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从该条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只限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规划并没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如当年政府积极发展十五小企业,即小造纸、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环境生态的严重破坏。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些企业污染严重,主张取缔。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污染企业仍屡禁不止,对环境构成极大地威胁。比如近来出现的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就与太湖周边的乡镇企业污染有密切关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过量,造成蓝藻暴发。太湖被污染,自来水无法饮用,无锡市上百万居民上街抢购纯净水。只有对政府经济开发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外《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具体规定,第6条笼统性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远不能满足使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首先扩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政府的宏观决策纳入评价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哪些政府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标准是什么。对公共参与环境评价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确实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的又一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意为“更清洁的生产”,是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技术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制造出清洁的产品。清洁生产本质为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清洁生产制度是清洁生产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清洁生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台湾《环境基本法》第5条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消费绿色产品进行了规定:“人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人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6条规定了进行事业活动的清洁生产要求:“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从事清洁生产和其他环保事业的鼓励措施:“各级‘政府’为求资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应环境保护之需要,对下列事项,应采适当之优惠、奖励、辅导或补偿措施:
一、从事自然、社会及人文环境之保护。
二、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
三、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
四、再生能源之推广及应用。
五、研发节约能源技术及设置节约能源产品。
六、制造或设置污染防治设备。
七、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迁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作为环境保护之用。
九、从事环境造林绿地。
十、其他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应采行必要措施,以促进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劳务之利用。各级‘政府’之采购,应以再生资源制品及环境保护标章产品为原则。”
(一)《环境基本法》清洁生产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规定了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5条规定了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公民的消费行为和日常生活,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环境基本法》规定公民应以绿色消费为原则,对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购买清洁产品,不仅可以减少日常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清洁、对环境污染少的产品。公民消费行为的改变,可以促使企业自觉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绿色消费可以较低的成本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2、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企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预防或减少污染的产生,节约与回收可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对企业清洁生产责任的规定是清洁生产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了从生产源头控制或避免污染产生的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了过去被动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减少。清洁生产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不仅在产品的生产阶段,采用清洁原材料和清洁的生产工艺,同时对可再生资源要回收循环利用。
3、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环境基本法》第37条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为了有效的推行清洁生产,《环境基本法》规定了对从事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再生能源的推广及应用等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或补偿等措施。政府对从事清洁生产给予鼓励,能有效的促进企事业更加积极的研发和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4、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清洁生产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促进可再生资源或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原材料的使用。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优先购买清洁产品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虽然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并引进循环经济条款,使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来源到废物回收能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系统,实现无废物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
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对于申请环境开发或利用行为,自要超过了环境标准数据的规定,申请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请行为无法得到许可。预防原则在事务上的体现,就是各种环境标准的设定。
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25条:“‘中央政府’应视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准,订定阶段性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地方‘政府’为达成前项环境品质标准,得视其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订定较严之冠之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用于该辖区。各级‘政府’应采必要措施,以达成前两项之标准。”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制度的特点
从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标准的制定具有阶段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中央政府”应以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平为依据,订定阶段性的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环境保护及环境品质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环境标准须分阶段制定。不同阶段依据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环境标准的制定遵循地区差异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辖区内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应于该辖区。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数量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些地区这种差别是相当巨大的,因此环境问题与地区关系密切,制定环境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标准。如果忽视地区差异性,片面追求环境标准的统一,反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台湾《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区差异性。
3、规定“政府”达成环境标准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达成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予以执行。为保证环境标准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实施环境标准的措施,达成环境标准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9、10条,具体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个层次,横向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具有合理之处,但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应分阶段制定,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标准。其次环境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大陆地广辽阔,东南西北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应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最后,应规定政府为完成环境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环境标准未完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释】[1]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金瑞林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 城市生态系统;生态环境规划;现状;建议;山西乡宁
中图分类号 TU9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9-0209-02
随着人们生态意识的逐步加强,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良好的生态环境愈来愈成为城市吸引外资的重要条件。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应不以牺牲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而更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完善的生态空间系统[1-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小康社会,就是要实现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重视城市与生态环境的共生,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
1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概述
1.1 城市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规划的实质
城市生态系统是指以城市为中心,自然生态系统为基础,人的需要为目标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经济生态系统;同时又是以人为主体的生命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巨系统,它是城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相反,强度过大的城市活动反过来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持续破坏,从而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因此,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是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4-5]。
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MAB)报告指出:“生态城(乡)规划就是要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和自然人类活动的最佳环境,诱发人创造精神和生产力,提供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体来讲,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就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目标和措施所作的规划,其目的在于提高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6]。
1.2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概况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从自然要素的规律出发,分析其发展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人类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要素,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使得整个区域和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1]。
城市建设不能再重复单靠增加资源投入来推动发展的老路,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保持城市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城市生态环境规划不同于传统的环境规划,它是联系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及社会经济规划的桥梁,其科学内涵强调规划的能动性、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的文明、经济的高效、生态环境的和谐[2]。
2 乡宁县生态环境现状
乡宁县位于黄河中游,山西省西部,临汾地区西隅,吕梁山南端。地形东北高、西南低,呈倾斜状,地貌外形为山区,主要分为基岩山区、黄土丘陵区、黄土残垣区和河川区四大类型。乡宁地形错综复杂,地处黄河与汾河水系的分水岭。全县共辖10个乡(镇),182个行政村。总人口约22.7万人。乡宁县城自然潜质良好,山水相映、城林互染,绿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经过近几年不断建设,城市绿化水平已有一定提高。
2.1 绿地类型及分布
2.1.1 公共绿地。据2005年底统计资料,城区共有各类绿地115.7万m2,其中公共绿地64.5万m2,人均公共绿地15.4 m2。现有较大型公园2处,包括北山公园、玉环山公园,均为综合性游憩公园。此外,结合道路、广场建设了多处大小不等的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为人们的居住、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休闲场所。
2.1.2 生产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是城市绿地体系的基础和良好居住环境的保障。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为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2类。园林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内部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乡宁县境植被良好,林业资源丰富,能够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以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的防护林带及绿化。目前乡宁县城防护绿地没有形成规模和系统,尤其缺乏对河流、污染企业、文化古迹的防护措施。
2.1.3 专用绿地。专用绿地是城市基层单位的附属绿地,主要包括工厂、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现城区只有少数机关大院、学校的小区内部绿地较好,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2 存在的问题
乡宁县城生态环境绿化建设成效显著,对调节城市气候,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口规模的增长,在绿化建设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不足:一是现有绿化建设仅停留于山体利用和改造上,缺少绿化层次,没有形成系统。二是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作为公益设施的绿地与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相互排斥,在大小级配上缺少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易于亲近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三是新建居住区、小区生态绿地指标偏低。四是防护生态绿地实施低效,无论工业用地周围,还是河流、冲沟两侧,均无防护绿地建设,由于体制及资金的原因,与规划严重脱节。五是盲目开山采石或削山取土,使自然山形、植被蒙受损失,造成地表和水土流失。
3 乡宁县生态环境规划建议
3.1 规划原则与理念
3.1.1 规划原则。一是注重城市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城市大环境的绿化,改善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空间,创造现代城市风貌。二是根据山区城市独特的地形地貌,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三是提高城市绿地质量与内涵,使城市生态建设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相得益彰。四是规划近、远期结合,宏观控制与微观建设相联系,以宏观控制为前提,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3.1.2 规划理念。规划引入景观生态学“斑块—廊道—基质”模式,以山为形、以水为脉,运用连续性原理,强调各种自然要素之间以及自然与城市之间的联系,这样有利于空间维度的转换和生态景观的延续。
3.2 规划布局
城市生态环境用地是支撑城市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规划宏观上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城市区域小气候特征,充分利用自然山体开辟出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成块生态绿地,发挥其对城市环境与风貌调控的效能;微观上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出发,充分利用河道整治、停车场和广场建设及单位搬迁等各种契机建设类型丰富多彩的小游园、街头绿地,发挥其对于人们生理、心理、审美方面的调节作用。在高度重视城市外部大环境对内部环境质量改善及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作用的思想指导下,在规划区范围内保存较大的生态支撑能力,留有充分的绿色隔离空间,形成规划区绿色生态防护网。乡宁县城生态环境系统总格局是以城区绿地系统为核心,以规划区绿色生态防护网为基础,以公路和河流绿带相贯穿、相连接的城乡一体、内外融合的绿色生态环境系统。
3.2.1 绿核——城市内部生态系统。城市绿地生态系统规划以使乡宁县城成为环境优美的园林化城市为目标,结合城市山地地形特征,充分利用城市内的山形水体,着重突出山、水、城、林相互交融的特色,以城市大型公园为主体(斑块),以与居民生活亲近的小游园、街头绿地及居住区绿地、专用附属绿地为基础(基质),以纵横分布的滨河绿地、道路绿化、防护林带为纽带(廊道),形成城市高水平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系统。
(1)绿色斑块。具体概述为三大主题公园。一是北山公园:城市中心公园,占地58.4万m2,主要结合北山自然山体的开发、利用和改造广植苗木,形成具有休闲、游憩功能的综合性公园。建设现已形成一定基础,亭台楼阁与山体形态相得益彰。主要活动内容包括植物观赏、体育健身、喷泉嬉戏、儿童迷宫等;另外结合寿圣寺钟楼的搬迁,公园将增添一定的人文景观内涵。二是南山公园。位于县城鄂河南岸二中附近,公园占地33.3万m2,以清代文笔双塔为主题开发建设,形成具有观光旅游、历史教育等功能的综合性公园。三是柏山寺森林公园。位于樊家坪村,规划以柏山寺人文景观为主题,以现状良好的自然植被为基础建设包括旅游渡假、休闲游憩等内容在内的森林公园,占地面积为36万m2。
(2)绿色基质。一是古城公园:位于旧城居民区,规划结合武装部搬迁,充分利用现有绿化基础建设为附近居民服务的开放式小游园,占地面积0.2万m2。功能上以休闲、交流、游憩为主,景观上与古老的过街门楼形成巧于因借、互为衬托的关系。二是丛林公园。位于新城区水厂东侧,占地面积0.8万m2,主要为丛林小区服务。三是职中公园。位于新城区的职教中心东侧,规划占地面积0.4万m2,是以休息、游憩为主要活动内容的街头游园。四是营里公园。位于新城区营里组团,占地面积1.7万m2。五是圪台头公园。位于新城区圪台头组团,占地面积2.2万m2。除了在重点建设以上公共绿地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城市的普遍绿化。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小区和旧村改造应按照国家规范建设绿地系统;办公、工业、仓储等单位应注重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城市还应加强街头绿地、绿岛、生产绿地(苗圃,草皮及花木生产基地)和防护绿地(公路、河流、工业隔离带)的建设。
(3)绿色廊道。主要是指沿罗河、鄂河等自然河流形成带状滨河公园和防护绿带。规划对鄂河进行整治,经城区分段蓄水后逐步恢复城市水体景观体系,调节城市气候和局部小气候,改善城市热岛效应,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亲近自然的机会和更多的游憩休闲场所。一是滨河公园西区段。位于城区二中桥至明珠桥范围内,占地面积21.2万m2,规划结合防洪、排污工程的改造建设,修建以自然植物景观为主的带状滨河公园绿地。该工程的启动不仅为主城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亲水、亲绿的共享开放空间,而且为新城区的开发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营造了高效、舒适的外部生态效应。二是滨河公园东区段。位于新建N4号桥至N9号桥之间范围内,占地面积23.3万m2,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发展及新区组团的开发,为创造良好的滨水景观,合理利用滨水岸线,远期启动二期蓄水工程,通过调整用地布局,搬迁临水工业,建设并形成为营里—圪台头—樊家平3组团共享的带状滨河公园绿地,其主要内容安排有休闲、游憩、体育健身和植物观赏等活动。
3.2.2 绿网——城市生态防护网。生态防护网由植被层和开放空间构成,山、田、林相嵌的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景观为规划区生态防护网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规划将城乡之间的山林、水体、农田、人工防护林带作为生态骨架,以对外交通走廊绿化带为楔型连接体,在客观上形成为城市及城镇、城市化新区不同尺度的绿色包围圈,并以带状方式将城市的生态主骨架与城市内部的生态次骨架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生态防护网架。规划重点建设县城东北、西南两大生态防护网,与城市绿地系统交融共生,形成独特的生态格局和城市形态,创造城在绿中的生态大环境。一是东北生态防护网。位于县城与管头镇区之间,依托柏山寺人文景观区以及周围良好的自然植被,建设柏山寺森林公园,利用东北方向大面积山体林网及农田建设生态防护网。二是西南生态防护网。位于县城与西坡镇区之间,积极利用主城西南山岭凹地,广植林木,形成较为自然的植物群落。城市的园林生产绿地在上述两大生态网内设置。
3.2.3 绿轴——县域绿化空间的楔形体接体。主要由209国道、乡吉、乡襄、乡台公路等交通走廊绿化带组成,其内容包括绿化和农田,这些轴带内接城市,外连周围各县、镇、风景区,构成完整绿色生态体系。
3.3 建设措施
一是普遍绿化,见缝插绿。二是全民动员,分级建设(县级由县统一建,居住区以下由管理区建,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建)。三是保证资金到位,分级注入资金。四是改变粗放的“铲平”开发方式,尽可能保护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尤其应注意保护山体、水体。五是将生态绿地建设与园地生产开发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相统一。
4 参考文献
[1] 欧阳志云,王如松.生态规划的回顾与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1995(3):203-215.
[2] 王建国.城市设计生态理念初探[J].规划师,2002(4):11-14.
[3] 王祥荣.城市生态规划的概念、内涵与实证研究[J].规划师,2002(4):8-11.
[4] 李蓓.浅谈城市生态居住区规划设计[J].四川建材,2009(3):121-122.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准确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全面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