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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发展现状;未来趋势
1.网络金融的内涵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服务相融合的一种技术模式,或者被称为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支付体系、海量数据分析处理、金融资源二次分配优化等方面与传统金融行业有着极大的区别,主要特点是交易流程方便快捷且不受地域限制。网络金融在国外一些地区又被称为“电子金融”,由金融电子化的研究建设成果与信息技术的充分融合而产生的一系列电子交易、账务往来、资金流动操作,从而形成了网络金融初步的生态体系。比如,国内当前十分火爆的P2P网络贷款、大数据金融、余额宝、众筹等概念,都属于网络金融生态中的一部分。如果对网络金融进行狭义以及广义上的区分,可以分为狭义上金融服务从线下转为线上的交易过程以及服务模式,广义上则可以认为所有实现数字化、虚拟化的金融交易过程都可以归属于网络金融概念内,同时,广义上的网络金融不仅仅是单一的网络金融服务,还包含周边的网络金融安全管理、金融风险监督管理等,将几大种类融合在一起,统称为网络金融生态体系。
而对于网络金融业的安全及监督管理问题,特别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于重视。国家层面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虽然持支持态度,这也就促使了我国网络金融的快速增长,但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对于安全性的管理十分重视。在传统金融行业内,安全和稳定高于一切。而这句话也应该在高速发展的网络金融方面引起从业者的思考与反思。
2.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现状可以简单用两句话来概括:“高速增长,持续创新”。大量的互联网公司结合原有的互联网思维来改造甚至是革新传统的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如果从主体政策、发展形势方面来去分析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很难完整地对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现如今各主要网络产品的角度入手分析,将能够清晰地完成对发展现状的梳理,具体如下:
2.1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猛――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作为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启蒙”产品,在国内的存在时间已经长达十余年,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进入我国、发展普及的过程中就已经产生了。国内拥有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例如:财付通、京东支付、支付宝等。阿里巴巴集团依托子公司“淘宝”搭建了全国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通过多年的发展树立了其在国内电商领域的NO.1地位。消费者如果通过淘宝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快速的金额支付,这样的交易方式之所以能够被广泛采纳,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产品,通过简化交易流程,快速完成电子商务支付过程。极大地提高了用户体验,而早期的网络金融支付过程往往被各大国有控股银行的网上银行交易平台所把持。但最终不能够及时满足客户需要,优化交易流程而逐渐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打败。传统的国有控股银行虽然也开辟了网络金融支付方面的渠道,但在与民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中逐渐败下阵来,因此,使得网络技术公司成为了现如今网络金融发展的排头兵。
2.2 P2P网络贷款成为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贷款的主要融资渠道――玖富网
P2P概念起源于网络点对点下载服务,但随着技术的发展,金融服务行业的进步。P2P又被人们赋予了全新的概念,即person to person。是利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网络两端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搭建一个平等沟通的桥梁,而这样的贷款方式正可以利用网络高效的信息传播性,剔除传统金融服务行业的信息不对称性。P2P网贷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国外,2008年传入我国,2010年以后逐渐成形,并有部分企业开始开拓P2P网贷市场,而P2P网贷真正火爆的时间节点正是2014年。大量的网络用户开始认可P2P网贷这种方便、投资收益高的产品,甚至部分净资产超过千万的高端客户将P2P网贷作为一种资产增值保值的渠道,P2P网贷公司也开始遍地开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有玖富网,玖富网创始人在公司建立之初就注重P2P网络贷款安全性的问题,通过技术手段来筛选贷款用户,建立完善的信用审核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坏账率。这使得其他公司还在疯狂扩张的阶段,玖富网就默默的完善自身产品,终于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认知的提高,越来越重视P2P网贷产品的安全性,这也使得该公司一跃成为P2P行业首屈一指的公司。
2.3网络金融产品的全民化――京东众筹
5年前,众筹概念在国外开始流行。众筹的本质,就是通过大量的人出资很少量的钱,然后大量的小额资金汇聚在一起而形成数量可观的资金,利用资金去完成某件事。众筹由发起人、平台、用户三部分构成。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予了众筹模式高速发展的空间,发起人或者团队,利用网络平台创意以及产品设计方案,然后由用户决定是否要支持该项目,支持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而支付过程全部利用网络金融模式完成,其中最著名的即为京东众筹,京东是国内最大的数码3C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次于阿里巴巴集团的第二大电商。京东结合技术产业前沿模式,优化原有众筹方式,在京东网上推出了自有的众筹平台,且对众筹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同时,初期发展以最擅长的数码产品众筹做起,凭借京东的品牌影响力以及专业的众筹服务模式,很快赢得了大量的用户。且众筹这种零散化的网络金融交易方式,让用户能够花费最少的钱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可以说众筹模式的火爆使得网络金融的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3.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迅猛,但各领域公司将注意力放在了开拓市场阶段,忽视了金融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且金融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也可能给网络黑客、病毒等入侵带来可乘之机。
3.1网络金融交易安全性的完善
网络金融交易过程的方便快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进行使用,但使用量急剧扩张的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到位。现有的监管体系多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与服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并不适用。因此,需要由政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以及技术公司来制定符合网络金融交易方式的监管措施,让行政部门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而不是盲目的借鉴案例经验。同时,在未来网络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势必进一步深入,因此,制度保障的同时,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也十分必要,例如:各网络金融服务公司,组建专业的金融技术服务团队,构建完备的金融数据加密技术、购买企业级的防火墙软件,同时,注重硬件服务器管理的稳定性。促进行业快速稳定向前发展,未来网络金融交易过程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将更加安全稳定。
3.2法制建设护航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
确保网络金融安全性的同时,仍然不能够忽视网络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的概念最先有西方发达国家提起,并建设开展的。我国通常是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在国内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网络金融服务标准。虽然网络金融的用户量不断增加,市场规模不断增大。但我国的发展现状仍然以模仿为主,这样永远的模仿、复制难以走在世界技术的前列。因此,我国在模仿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同时,也要大胆地进行自主创新,利用我国原创的技术来推动下一阶段的网络金融行业发展。而国家行政部门应该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网络金融技术以及模式的创新提供保障,严厉打击网络金融公司难以触及的层面,例如:线下用户信息失真、个人征信信息造假等。不要让线下的金融服务陋习阻碍网络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3.3传统商业银行信用体系与网络金融产品的逐步融合
传统商业银行对于网络金融的发展仍然持有很大的敌视态度,认为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侵占了线下传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因此,虽然网络金融行业的企业拿出了极大的诚意想要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合作。但传统商业银行的反应依然十分冷淡,这就给线上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瓶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协调好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与新兴的网络金融服务企业,为两方找到一个合作共赢的切合点,既让传统商业银行在网络时挥重要的金融服务作用,又使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完成线上金融服务与线下传统商业银行的有机融合,为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内网络金融发展形势整体良好,但在线上、线下信息交流以及服务融合方面仍然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各传统金融行业企业与新型互联网公司开诚布公地进行行业发展交流,寻求合作共赢的发展基础。促进金融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跟随发展趋势,完成线下金融机构向线上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过渡与转变。
参考文献:
产业融合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源于数字技术出现而导致的信息行业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外学者和机构已对产业融合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如罗森伯格(Rosenberg,1963),欧洲委员会(1997)“绿皮书”,尤弗亚(Yoffie,1997),格林斯腾和汉纳(Greenstein&khanna,1997),林德(Lind,2003)等开展的研究。目前,产业集群、产业融合和产业生态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浪潮冲击下国际产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融合已成为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产业组织形式。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拓宽产业发展空间,促使产业结构动态高度化与合理化,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技术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渗透力,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技术支撑和运作平台。在互联网技术进步和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集中了互联网和金融业的优势和特点,具有明显的产业融合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概念特征
“产业(industry)”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也是使用最模糊的概念之一,通常与“行业”、“产业领域”等概念混同在一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业概念内涵也在不断变迁,学术界对产业的定义研究也不断深入。
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分工时,用行业的概念描述产业分工。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各行业之所以分立,似乎也是由于分工有这种好处。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贝恩、波特等人从产业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等理论出发,将产业定义为“生产同类或相互间具有密切替代关系产品、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定义曾被广泛接受,成为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G)进行产业分类的前提和基础。但这种产业分类方法是基于对现有产品和过去产品替代性考虑的静态产业定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形态的演变,这种定义的科学性越来越遭到质疑。默雷和阿布雷汉森(Murray&Abrahamson,1997)从产业演化的动态角度将“产业”定义为“一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即用类似的投入和生产技术,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类似消费者服务的具有相同组织形式的一系列企业”。塞普勒(J.L.Sampler,1998)将“产业”定义为“拥有足够的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他认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产业的竞争特征,企业对消费群体拥有的信息已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建议用“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来替代“产业”,并将“活动网络”定义为“直接或间接致力于塑造或执行一项特定活动的一组企业”{1}。由此可见,关于产业的概念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从产业边界明晰确定的静态定义,向动态的产业边界观转变。特别是塞普勒关于“关键信息”企业群、梅里和菲利普(K.A.Munir&Phillips,2002)“活动网络”对产业的界定,反映了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动态化竞争环境,对于分析产业融合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从塞普勒的定义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所依赖的战略资源就是海量的客户和市场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最终形成连续、动态变化的关于市场和客户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金融业不同于传统静态定义下的“产业”概念,既不等同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也不等同于传统的金融业,而是由“关于同一市场关键信息的企业群”组成的新型产业业态。从“活动网络”(activity network)的概念出发,互联网金融业是围绕借贷关系和资金融通这一“特定活动”而关联的一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同领域的企业尽管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参与其中,但围绕的是共同的“中心活动”。
因此,从产业的概念特征上看,互联网金融业具有不同于传统静态产业定义下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具有动态产业定义下的产业特征,具有明显的“市场关键信息”和“活动网络”指向,是产业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型产业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边界特征
从产业经济活动的过程来看,每一个产业都有其特定的技术边界、产品和服务边界、业务和组织边界。周振华(2004)、李美云(2007)把这些边界定义为产业边界。产业融合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在不同的产业边界处,原本相互独立的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叉,融为一体,通过对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的整合,组合成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金融业的产业边界发生漂移和交叉之后产生的新产业。这种新产业具备了多个产业的特征和功能,产业边界模糊,很难从通行的产业分类系统,如美国“标准产业分类系统(SIC)”、“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系统(ISIC)”和欧盟“欧洲产业分类系统(NACE)”等,找到对应产业分类。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使原本不属于同一产业的企业成为直接竞争者,这必将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近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探讨其产生原因和影响的文章非常多。在很多文章尤其是媒体报道中,“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甚至互为替代,这种用法对吗?这两个概念究竟有何区别和联系?
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当前世界各国经济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论从波及的范围,还是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看,这场金融危机都不亚于1929~1933年那场经济危机。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的文章非常多。而很多文章尤其是媒体报道中,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甚至互为替代,这是不对的。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深入理解当前金融信机的性质和影响是必要的。
什么是经济危机
当代多数中国人头脑中的经济危机概念基本上来自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危机指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爆发的生产过剩的危机,是经济周期中的决定性阶段。自1825年英国第一次爆发普遍的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经济从未摆脱过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表现为生产减少、工人大量失业、购买力和需求下降、通货膨胀等问题。
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其内涵要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宽泛得多。从形成经济危机的根源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主要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发的结果。爆发于1929~1933年间的美国经济危机,其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体制下的社会财富严重分配不公,使得社会贫穷阶层和人口不断扩大,从而制约了社会消费能力,导致了社会生产的过剩。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并非单一的。有政治,经济、金融和贸易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二战后,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世界贸易一体化趋势加强,资本市场发达,金融领域创新活动频繁,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虚拟经济超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这些因素虽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但也为经济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
举例来说,1970年由石油危机引发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是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利益集团的矛盾引发的;1996年亚洲金融危机则是由东南亚国家放松管制和过快的资本自由化、银行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缺失,汇率制度僵化等原因造成的;2007年越南经济危机则主要是资本项目开放过早且金融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2007年美国金融领域中次贷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次级抵押贷款产品设计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国际和国内的流动性过剩等因素,深层上还有社会政治原因:政府长期以来为满足民众的愿望而偏好宽松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房贷政策。
什么是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具体表现在金融萎缩,股价下跌,资金供给不足,流动性低,并引发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经济萧条,甚至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动荡。
现代社会金融危机之所以频繁发生并迅速蔓延,这与发达的现代金融市场密切相关。由于实体经济迅速发展,货币制度硬约束的不复存在(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虚拟经济超常规发展。金融市场异常活跃,泡沫现象严重,这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资本市场过度膨胀,流动性过剩加剧。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各经济体之间的联系紧密,某一国或地区金融领域出现问题,立即会波及到世界各地,世界经济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这些因素就好像一把双刃剑,既推动了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定义有不同的看法。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它是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可见,互联网金融是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即绕开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如信贷服务、投融资服务、金融产品的销售等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其互联网平台只是一个工具。当互联网日益普及之后,任何领域都由线下业务发展到线上业务。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互联网上存贷款、投融资、证券交易等一系列金融业务均可实现。
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金融信息获取透明化
传统的金融业务中,客户与机构双方获取的金融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客户容易处于弱势地位。通过互联网金融,客户将对各种金融信息进行有效的筛选,从而更加理性的进行投资决策判断。对于机构方面,则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针对网络客户的个人兴趣、购买历史等网络特征,挖掘出客户的风险偏好、信用信息等,从而有利于机构的贷款审批发放,对总体风险控制的把握。双方信息都能得到最大的透明化,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2)资源配置去中介化
人类最早的金融模式即个体直接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模式则充分体现了这一金融交易行为的雏形。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去除了银行、券商的中介作用,可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支付手段便捷、交易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移动支付的特点是便捷、交易成本低。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手续繁杂、存贷款时限较长、交易成本高、受固定网点地域限制等缺点,互联网金融恰恰能够较好的补充这一缺陷。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与融合
大数据时代,网络银行无需设置分行,业务完全在网上开展,释放了大量的劳动力成本与物理网点,真正实现了7*24小时服务,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bank统计显示,单笔金融交易成本在传统柜台网点、电话银行、ATM机和网络银行服务成本分别为1.07,0.54,0.27,0.01美元,。阿里小贷的数据显示目前单笔信贷的成本平均为2.3元,而传统银行单笔信贷的经营成本在2000元左右。除了资金成本,网络银行还能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传统商业银行的线下贷款,由于人工审核的复杂性,从审批到放款通常需要几个工作日;而网络银行运用数据挖掘算法,可以将贷款发放时限缩短到几分钟。这是人工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由此可见,网络银行已经实现了最低的边际成本。
其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展,客户对财富管理的选择主动化加强,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银行客户流失严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年轻网民不断涌现,大多愿意尝试互联网新鲜事物,对理财融资创业的需求也在各年龄阶段人群中居首位。尽管商业银行也在电商平台作出一系列努力,以图与新型金融势力抢夺客户资源,如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中国银行的“云购物”,但是商业银行毕竟不是互联网公司,要想从成熟的互联网公司抢夺客户资源已经很难,而且也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去做自有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虽然在线上交易,但无官方颁布的金融牌照,最终的客户结算和基础金融服务上仍需依靠银行,由此可见互联网公司与银行业只能是互惠互融,不可分开。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证券基金业的互利互惠
互联网金融进军证券基金市场表现为,产品销售渠道电商化。由于银行主导的销售模式,传统的证券基金销售严重依赖银行与券商的物理网点,阻碍了部分中小基金公司的产品推广,资本市场普及化受阻。据调查,过去5年中,基金公司的客户群以散户化、年轻化的客户为主,其中25-35岁的人群比例最高。而对于基金的购买量,一万元以下的单次购买比例超过了购买次数的三分之二。而这些不太富裕的年轻人,正是互联网用户的主力军。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公司,则抓住了这一契机,以556.53亿元的规模,扭亏为盈一跃至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公司。随后众多的基金公司入驻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开展网上基金销售渠道,打开了证券基金业与互联网企业的融合局面。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移动终端软件也随之快速升级。相对于物理网点和固定电脑,用户更倾向于便捷地获取金融信息及交易操作。这就推动了交易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从原有的交易通道业务,延伸到更多非交易通道的业务。风险评估、集合理财、基金代销等一系列业务功能都将在移动终端中实现。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问题
基于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金融行为,金融监管机构更是要迅速应对其带来的一系列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可以将实体经济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比如有的IT公司做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机构由于无法确定是否为金融产品而无从监管,而信息产业部对于这样的跨界产品也无从管理,这就造成了监管层面的真空状态。
应对扑面而来的挑战,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首先是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受中央银行监管的支付机构,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以网络形式存在,属于没有物理网点的小贷公司。目前监管政策里是允许这样形式的公司存在的。即所有的金融业务均须在网上进行,不允许网下进行。但这个网上网下的业务进行界限还是比较模糊,稍不注意就容易触碰监管红线。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界定区分仍需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1]屈庆,陈黎,余文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市场及债券市场影响分析.债券,2013(10): 第29-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