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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新媒体
当前,绝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通过课堂教育活动来展开的,当然还会通过教育座谈、讲座、社会实践等辅助教学方式来对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进行完善。但是,具体地来看这些教育活动方式,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空间或者时间上的局限性。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融入多媒体、互联网等多媒体技术,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利用互联网信息量巨大的特点,将一些具有强大感染力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信息资源展现给学生,能够对他们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近些年来,随着高职院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网络试听教学也成为高职生思想政治教学的主要教学方式,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优势和特点凸显出来,让高职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更加灵活、合理、便捷。
一、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困境
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所包含的内容是比较全面和丰富的,涵盖了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审美情趣、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多方面的内容。近年来,高生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对正确价值观、人生理想信念等方面内容的强化。但是,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环境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对新媒体的依赖性加强,信息的、传播、接收等过程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这就可能造成各种好的、不好的信息每天都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各种不良信息在高职生群体中传播,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利于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持续开展的,同时对其教育效果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影响,提升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难度。尤其是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但是高职院校思想教育的思维模式、教学方式等内容的发展则比较滞后,这使得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受到极为严峻的挑战和阻碍。
二、加强新时期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
(一)积极强调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新时期,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应该再是过度关注于死板的政治教育,而是应该积极借鉴和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经验,更加关注学生的个人情感体验和道德感受的培养,以此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确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本理念,这是新时期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基础。改变过去单纯的传授型教学模式,构建师生平等的教学关系。让学生成为道德教学的主体,教师更多地从学生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思考学生真实的道德需求,什么样的教学手段更适合学生的智力水平。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还应该通过积极组织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方式来让学生充分了解相关的道德知识,以通过演讲、辩论等活动形式来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与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学生可以向教师提出问题,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掌握的情况来从旁引导,通过构建相互交流的动态化道德教学体系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道德学习能力。
(二)加强新媒体技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
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首先就是要加强对新媒体技术和新媒体环境的概念及内涵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新媒体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各种积极的方式和手段将新媒体技术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当中。对新媒体技术的使用,应该善于发现和利用它优势的一面,将新媒体教育手段与传统教育手段很好地结合起来,构建一个新型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体系,其教学内容涵盖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人生理想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时代精神教育等等。将新媒体教育教学平台和教育手段与高职生的思想发展特点及其思想需求等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媒体环境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优势、新特点,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三)加强体验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开展
加强体验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开展,就是要善于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与实际的社会生活内容结合起来。如本举办一些社会道德实践活动、或是参观历史博物馆。教师要有意识地让学生进行丰富多样的课外道德实践活动,例如去敬老院看望老人等活动。带学生们去博物馆看各种社会历史文化展。开展红色文化宣传,如爱国主义诗歌诵读会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能够帮助高职生扩充其文化视野,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养成健康、良好的道德品质。此外,实施道德体验教育,还应该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水平、兴趣爱好等特点,积极向学生推荐有意义的道德体验方式,例如为学生开出课外的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阅读书单,让学生自主地去进行阅读。与此同时,为了督促学生进行阅读,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写读书报告、读后感,并举行读书报告会,让学生们聚在一起讲述个人的阅读过程,分享阅读体验。
(四)构建新型复合化教学载体
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拓展,构建复合化的思想政治教学载体。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数字化建设,通过推动数字化、信息化的思想政治教学改革的发展,努力构建一个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此外,还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学软件的开发,不断拓展和更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载体和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班级思想政治沟通论坛等形式来加强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通过互联网网课等形式能够更好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兴趣。
总而言之,如何正确、积极地抓住新时期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如何应对信息大爆炸时代新媒体技术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带来的一些挑战,这是当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谋求发展和突破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加强对新技术、新理念的认识,来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手段,对于推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显得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胡利华.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调查与思考――以对某学院1750份调查问卷的分析为例[J].管理观察.2014(17):167-169.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致性
1、服务对象一致
通过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发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把人看作是“社会人”、“文化人",认为人们在经济利益获得相对满足后,还有社会的、文化的、心理的需求;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也是人,是人的政治思想、政治观点和政治行为。二者的对象都是人,具体的说二者的对象是企业员工。
2、管理目标一致
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是提高人的能力,核心是开发人的潜能,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能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是通过对人的思想的影响,使人形成符合社会主流思想道德规范,并使人们能为组织的共同目标而努力奋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在对象和目的上具有一致性,这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各方面的对接研究提供了可能性。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相互融合和促进。
3、作用途径一致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都是对人的深刻理解、对人的充分尊重、对人的潜能充分发掘的反映,体现的是思想文化认同的巨大力量。思想政治工作强调企业员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则以现代管理理论为依托,着眼于倡导、培育和建设企业员工能够共同遵从的价值观、经营风格、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凝聚企业成员的力量,推动企业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融合的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共同奉行的最根本原则。人力资源管理是通过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与调配,实现对人的思想管理和行为指导,使员工自身价值得到体现,从而为实现企业目标而不懈的努力。企业要围绕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让员工真切感受到自身价值的存在,确保他们获得努力工作的动力之源。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的能力和才智得到肯定,权利受到尊重,要求得到理解,成长得到关心,从而使员工感受到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忠诚和回报的情感,所以,他们能够围绕组织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潜能,为组织和个人愿景而不懈努力。 “以人为本”是要对员工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沟通,实现自我价值目标与组织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对接。
2、建立健全沟通机制
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沟通主要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员工之间情感互动、双向交流的过程。通过沟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员工之间能促进认识、增进了解、融洽感情,消除误会和偏见,以达到统一认识,凝聚人心的目的。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需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沟通机制和部门间联合协调机制来实现。对于员工面对的企业改革、人员调整等涉及自身利益问题,要给予耐心地解释和劝导。对生活有困难的员工,为员工提高尽可能多的帮助,保证员工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这样,企业就有了良好的员工基础,企业才能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协作精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沟通机制才能显出成效。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激励员工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不断挖掘人蕴藏其内的无限潜能,激发员工对工作的极大热忱,提高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企业良好的竞争机制,创建公平有效的竞争氛围,以不断提升员工与企业的双重绩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可以通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各种激励手段更好地发挥作用,激发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挖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功能,要善于激励员工,必须由关心物质到关心人,由惩罚人到激励人,由精神奖励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由满足低层次需要到满足高层次需求的转变,激发和鼓励企业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
三、在具体工作中融合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
2.城邦及立法的产生。在谈到城邦的产生时,雅典人是这样叙述的:经历了无数的灾难(洪水、瘟疫等)之后,有少数人幸存下来,幸存者们起先大概在荒僻的地方按隔离的家族群生活,很少甚至没有互相联络的手段,几乎没有生产工具。当他们开始恢复彼此交往时,他们大体上仿照游牧者的方式靠他们的畜牧产品生活,不积累“可以携带的财产”,因此,没有竞争和贪心。他们的生活由家长管辖,每个家长为自家制定规章。经过一段时间,人类从这种“游牧生活”过渡到农业生活,并且在山顶上新拓居地。为了防御危险,一些家庭会结合在“大屋子”下。由于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特定的习俗或规则,“大屋子”会从每个家庭带进拓居地的各种规则中挑选可以为共同体接受的东西,加以整理,发展成一种新的生活规则,这就是原始立法的起源。当洪水的记忆完全消失时,人们就会敢于走下高地,进入平原,较大规模地建立像荷马史诗中描写的伊利奥斯那样的城邦。当然,“这些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极其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演变的”。
3.政体。柏拉图主张的是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两者——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事情就变得好多了”。柏拉图还主张分权。他认为,为了任何国家的永久福利,需要在几个方面划分最高权力,把完全的统治权集中在同一人手中是毁灭性的。
4.法律权威。他说,在一个“真正的政体”中,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因此,良好政体的根本原则是,统治者不应是个人或阶级,而是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法律。
5.立法、执法和守法。柏拉图在书中构建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由具体的法律来规范的新理想国。
由此可见,柏拉图在他的晚年思想中实际上已经由早期的理想国式的所谓“人治”转向了后人所称的“法治”,这与亚里士多德后来的法治思想不可谓不一致。众所周知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
一、要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二、制定好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在《法律篇》中都能找到出处。柏拉图强调的法律形式实际上就是良法的问题,而柏拉图不仅强调了守法,也强调了立法与执法,从当今的意义上看,柏拉图似乎比亚里士多德更加进步。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认识有了巨大的不同,那么怎么解释这样的进步与退步呢?
我认为,所谓的柏拉图的人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甚至柏拉图前期的理想国思想和后期的法律篇思想在哲学基础上也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柏拉图一生最后20年里,曾经是希腊精神生活中心的古老城邦的全盛时期已经过去:叙拉古远征瓦解之后,雅典沦为第二流强国;在泽凯莱战争结束之时,斯巴达的霸权地位也一去不复返。希腊文明的存在,因东面的波斯人和西面的迦太基人的侵犯而遭到威胁。要保住希腊文明,只有依靠新城邦的建立或者老城邦的复兴。而这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崭新或复兴社会提供一套完善的政体和基本法律。柏拉图的《法律篇》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不可否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有所谓人治的主张,即由“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来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并呕心沥血地为此制定了理论基础,但当别人问他这种理想国在人间能否实现时,柏拉图自己也感到惶惑,承认这种理想国只存在于天上,他说,“或许天上边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至于它是现在存在还是将来才能存在,都没关系”。晚年的柏拉图根据自己长期切身的政治实践所带来的惨痛教训,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在人间无法实现,转而主张法治。基于这种认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新理想国的蓝图。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柏拉图在其后半生对他的法律思想作了“实质性的修改”。
我认为,这样的看法仅仅看到了表面现象,却并为发现本质的同一。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法治的良好功效以及具体的法律形式(即良法)的重要性和立法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同样强调了制定良好的法律。但是,这样完美的法律应当由谁来制定呢?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出答案。他的老师柏拉图自己也回答不出来,事实上,他又一次陷入了如同理想国一样的惶惑中,于是转而唯心的求助于上帝,认为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
那么也就是说,《法律篇》中的法律靠人同样制定不出,还是得依靠天上的上帝,这同《理想国》中虚构的哲学王又有多大的差异呢?可见,柏拉图的思想根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法律篇》中,智慧具体化为法律,也许可说冻结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在总体上可能是最为合理的。因而,现实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是依靠守法的意向,通过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治思想应当起源自柏拉图,而非大家普遍公认的亚里士多德,并且柏拉图前期的所谓“人治”思想和后期的思想实际上也没有本质的不同,不过是具体形式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2]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
[3]范明生.柏拉图哲学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商君书·更法》
②《韩非子·五蠹》
③《韩非子·显学》
④《韩非子·五蠹》
⑤《商君书·垦令》
刘老师曾言:“在越来越功利化的世界里,人们都在追逐物质、金钱、权力等这些有形的东西,又有多少人会去追求思想这种不能吃、不能喝、不能带来个人荣禄的东西呢?好在世界之大,总还是有那么一些人以追求思想和创造思想作为一种理想,一种个人的生活方式,一种穷其一生而欲达致的事业。”而刘老师恰好正是追求思想和创造思想的“那么一些人”,其著作《思想的碎片――刘作翔法学言论选》及《思想的记录――刘作翔法学演讲选》(以下简称《碎片》与《记录》)所蕴涵的特色在于:其一,在内容上,收录之内容围绕呈现刘老师主要学术观点的文章集与演讲集,分别综括了刘老师精辟之法学言论以及深邃之法学演讲,生动地描绘出刘老师的思想肖像,可以说《碎片》是创造思想和智识的阵地,《记录》是链接沟通与对话的平台。其二,在笔墨上,品读两著,字里行间,行文流畅、言语生动、智慧内含、思想深刻,颇有一种推开“崭新”法律思想大门之感。其三,在脉络上,两著以法理学、法社会学、民主法治理论、法律文化、法学发展问题等基本理论问题为经,以我国转型时期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等实现法治国家目标需面临并解决的现实问题为纬,精心勾勒出一个法治思想谱系,把中国法治的纵横脉络、精髓与发展趋势清晰明确地展示在世人眼前。
《碎片》与《记录》收录内容涵盖同法理学、中国法治相关的心得、感受、感悟,是思想和学术融合之作,能为芸芸法学后生起到思想明灯之指引作用。面对两著内容之宏大叙事及语言之精细入微,非认真研读不足以理解书中所蕴含之思想精髓。其一方面对我国法理学学理的深度理解以及所展现的对我国法治状况的准确把握,使读者感悟颇深;另一方面对如何看待中国法治状况与方向的思辨,又对读者产生猛烈的思想冲击。面对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种种疑问,在刘老师两部最新力著中即可探寻其中真谛,必将被视为法学个人思想史的又一当代经典。笔者虽未深入地研究法理学领域,但品读完此两著总有一些新的感悟,并非是对书中某些特定论题的探讨,而是通过对书中智识的考辨,来探寻书中所欲传递与折射之思想。
第一,从思想形式的独特性来体察。《碎片》与《记录》分别以不同的载体折射出刘老师20多年间之学术思想,而又相互印证了其于20多年间所走过之学术道路,两者交相辉映,在读者眼前呈现出刘老师既有的学术概况与学术生涯。
首先,《碎片》中的文章深入探讨了20多年来所闪现的社会法律热点与法律焦点,用“学术短篇”的写作手法向读者勾勒了一个法律服务于生活实践的完美结合图景,在一个个纷繁多绪的生活片段中捏取人物经纬,从时代脉动中归纳出法治思想。读刘老师的文章,读者能清晰地感受到这是以读者感受为中心的写作,抛弃艰涩难懂的文风,以读者能读懂的、感兴趣的方式将其带进法理的世界、法治的讲堂,并在观点新颖避免老生常谈的同时,亦给读者造就了领悟与想象的空间,让读者掩卷而不能。
其次,《记录》中的演讲笔录,系从刘老师多年来在130多所大学、政法单位所进行的180多次学术讲学与100多次学术会议发言中择选而出。这是思想碰撞的场合,亦是智识交流的平台,真实记录下了刘老师多年来对曾研究之法理学问题的“思”、“想”、“感”、“悟”,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学术演讲挥洒自如,在彰显语言能力与文字修养之余,更能激发听者对论题之思辨,引导听者进一步完善其智识体系。这归功于刘老师长期执教于讲堂,与学生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颇有心得,因此在讲演中的引导、分析、点评均能深入浅出,让听者欲罢而不能。
第二,从思想内容的全面性与深刻性来审视,两著既是学问之作,更是思想之作。
首先,两著全面梳理并建构了刘老师的思想谱系。现今国内详尽考究与阐释法学家成长轨迹的著作在中国法学界见者寥寥,《碎片》与《记录》以刘老师生平之法学言论及法学演讲的双维度视角作为考察蓝本,全面诠释了刘老师的学术观点与学术思想,他的两著之中不乏深思熟虑后闪现智慧之光的格言式语句,以相异的视角,论证所要表达于世的思想,其所饱含之法律思想价值和意义非常值得重视。对于所构建的文章与讲演的二元叙事逻辑结构及其编织的思想谱系,我们不仅能从两著所呈现的法治变迁之客观维度去审视,更要从刘老师个人思想肖像之主观角度去考察,追溯其起源、变迁以及内在联系逻辑,此种深层而全面的二元叙事逻辑结构体系是两著格外使人震撼的亮点。
其次,两著值得钦佩与关注的是“知行合一”所展现之思想深刻性。刘老师涉猎广泛,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摸寻法治思想的脉络,感受法治思想的脉搏,其思想内容更显深刻,如两著所录文章与讲演大都将“严肃”的法学理论融合于对“有趣”法律实践的论辩之中,内容深刻而可读易懂,这样的例子在书中随处可及。一如在论及权力与权利关系时,认为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应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诸环节中,分别确立判定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为界限的法治原则,即一方面对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而另一方面对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再如在谈及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时,认为权利冲突存在于百姓生活中,特别是普遍发端于司法审判场域中,而解决我国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的可能性路径有三:一是要确立看似解决但仍存极大认识误区的权利平等保护理念,二是构建一个综合性而非单一的法制机制作为解决手段,三是注重立法在综合性法制机制中解决权利冲突所起的重要作用。
总之,两著随处可见与法律制度相融合并衍生的法治思想精华,从学理深度以及讨论层次上超越了纯粹法律层面的论争,迈进了视野更为广阔的领域。在我国法理学与法治研究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当今20年的学术思想领域,刘老师凭着此两著足以胜出。
第三,从思想的启发性来考察,掩卷长思,我们发现两著皆可使我们用全新的视角审视当今的法治问题,并从书中发掘富有启发性和挑战性的思想。
首先,两著援引刘老师不同之思想资源,从不同的叙述路径中开辟了崭新的视角,而笔者认为两著价值蕴含最为厚重的学术理念,更是抓住了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现实映射,审视出法治思想的源与流。就如同中国宪法序言一样,两著不仅是刘老师个人学术思想史的“序言”,而同时亦是打开法理世界、法治讲堂大门的“钥匙”。其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与法治思想结合于一体的阐释,由具体的思想引导激发出的反思以及观点的异同冲击,足使我辈后学深思法律与世界运行的平衡、国家治理与法治建构的统一等一系列深刻而需要思辨的论题。
其次,中国现今所呈现的法治核心问题是实实在在的,而解决中国现实法治问题的可行性思想路径又在哪里呢?中国法治思想的方向选择,归根结底是中国人在中国语境下理解法治思想源流的自我法治意识的认知觉醒问题,需要法律思维之转变,而这种思维之变则源自芸芸法律学人“追求思想与创造思想”之变,而此种变化或许均可催生于品读刘老师之《思想的碎片》及《思想的记录》,在细节中遍寻法律的道义。
再次,我辈后学应抱有自身的理想,理想“在思想家的世界里徜徉”,徜徉在思想永存的大家们的精神世界中,品味他们穷尽毕生所凝练出的思想果实。在人生匆匆的数十载中,“计划赶不上变化”,我们的生活节奏步步加快,学习进程与生活安排经常被打断,我们或许只能在繁忙的俗事中断断续续地读书与思考,随手凝结出一些“思想的碎片”,但请做好这些“思想的记录”,不要让其由于疏忽而在凝结后又转瞬消逝在生命过程之中,唯有经过日积月累的积累,“思想的碎片”才能成为“思想家的世界”,这是法学后生所应奋进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