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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制度;经济体制;产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2-0064-03
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
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济体制环境。不同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创新活动在动力、制度、工具及技术方面所表现的特征各不相同。第二个层次是产权制度环境,它和经济体制环境密切相关。产权制度是金融创新的内生变量,是我国现阶段金融创新的核心。第三个层次是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的原则指导下,由行政监管机构结合法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拟定的相关监管措施,包括各种规章、指引、意见和劝告。其作用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的基本关系和市场的竞争秩序,这些制度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一、金融创新与经济体制环境
经济体制是一国金融创新制度环境的核心内容,经济体制是金融创新的外部制度环境和运行载体。不同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创新活动在动力、制度、工具及技术方面所表现的特征各不相同。计划经济时期,银行是财政的收支机构,接受中央指令对社会再生产资金进行分配,单一的信贷制度使得金融企业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利率基本无弹性。这时的金融创新动力来自上层政府指令,因循自上而下的政府指令型创新路径。但外部经济环境僵化,金融企业职能严重退化,权力控制缺乏刺激因素,金融创新领域基本是死水一潭。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微观经济主体开始焕发出活跃的生命力,金融领域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加决。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加快了四大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展了多层次、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初步引入竞争机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利率恢复弹性,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极大激发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不但有金融制度和机构上的重大改革,金融工具和业务也不断推陈出新,如各种银行卡业务、各类债务的发行、存款工具多样化……直到网络银行的兴起。这时金融创新的动力不仅来自总行自上而下的推动和部署,各基层分支机构也有了市场调研和研制开发的能动性,“单向”金融创新开始呈现出“双向”特点。但由于转轨经济带有较多计划体制特征,这期间的创新活动停留在表层状态。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创新占主导地位,只是对旧框架的修补,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显得弱小无力,各银行主体间充满了恶性竞争。转轨经济中计划与市场并存,两种体制的冲突和摩擦使金融创新本体也充满了矛盾,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制度创新明显受到政府、企业、居民以及内部职工等利益集团的左右而处于“锁定状态”。要想使金融创新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层间,必须加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提高金融创新实力,早日实现国际金融一体化,真正融入WTO体系创造一个宽松、充满激励的外部环境。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产权制度环境
在中国,并未对金融业进行真正的产权改革,1995政府在银行中的所有权比例高达99.45%(见表1),远远地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1.57%,就是与主要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相比,它也基本上是最高的,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更是达到60%以上。
资料来源:LLSV(2002)。其中,GB95是指1995年一国前lO大银行中由该国政府所拥有的资产份额,GC20、GC50、Gc90分别表示一国政府控制该国前10大银行20%、50%、90%以上的资产,GB70表示1970年一国前10大银行中由该国政府所拥有的资产份额。
1979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出现许多改革举措并带来金融格局的重大变化,其中重要的改革举措有:(1)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存贷业务与结算业务转移给国有专业银行,同时明确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稳定币值、对金融业实施监管。1986年,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引进市场化调控手段,如法定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2)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3)1994年起,中央银行开始形成自己的货币政策目标与中介目标,并取代原有的信贷计划与现金计划;中央银行相继通过几部重要的金融法规,根据流动性高低确认并公开中国的MO、M1、M2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指标;国有专业银行开始实施以商业银行为目标的改革;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进入金融体系。(4)1998年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
上述改革措施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且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与扩大、为微观金融主体的形成以及金融主体未来的创新活动作了铺垫。问题在于,这些改革措施中看不到丝毫微观金融主体的能动作用,全部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带有明显模仿印迹的变革,我国微观金融机构至今从未扮演过金融主体或创新主体的角色,而只是充当了政府金融改革的一部分载体,政府由自身的效用函数出发决定了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使金融机构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意识。由于金融机构难以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这使得创新的“内在因素”差不多被淹没。国有金融产权的背景下,微观金融机构不具备创新的“内在因素”或原始的创造冲动,原因在于国有金融产权的外部性太大,这种产权结构的自身又无法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国有产权制度及其外部性完全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意识,压制了金融机构对利润最大化合理追求的冲动,也淹没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内在因素”与“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动力源。这表明现代金融创新与金融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或者说,只有合理的金融产权制度才是金融创新的最基本前提。
易纲认为,我们必须要创造一个环境,使得金融机构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源泉。问题的关键是要改革激励机制,要使得创新的人有好报,创新的人有个市场价。要想改变机制,就得改变体制,改变体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变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保险
公司都必须改革机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都应该朝着股份化的方向发展。产权制度的改变最终会落实到激励制度的改变,有了激励制度,才会有人的创新。
三、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环境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法与金融学认为,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明晰的产权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发展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IJSV)对此做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最重要来源,他们通过对49各个国家的股东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指数以及法律执行质量的测量,发现法律制度在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上随着法律渊源的不同而有规律的变化,其中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权利进行了最强的法律保护,法国法系国家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则最弱。在LLSV研究的基础上,大量的经济学家分析了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一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国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充分。同时,一些经济学家还发现,运用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来划分金融体系,能更好地解释国别之间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水平能够更好地解释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开了方便之门。2004年9月以后,监管部门为增加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扩大资金来源,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如,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劳动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联合《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规范。《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由托管人根据受托人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则采用企业年金计划和托管人的联名方式。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清算和交收。投资管理人对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承担责任。劳动社会保障部将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范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又一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启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又一制度保障。一旦企业年金技术标准等规范颁布,企业年金市场就将正式启动。这是劳动保障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通力合作,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15-03
1999年,我国政府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先后出资设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并通过划转方式对口接收了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已经基本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伴随着建行、中行、工行、农行股改进程,AMC的不良资产来源逐步由政策性剥离向商业化收购过渡,在经营模式上也逐步开始向商业化转型。这些变革,对AMC外部环境的改善提出新的要求。
一、我国AMC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AMC的外部环境涉及到诸多方面,对经营处置影响比较显著的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府环境。
(一)法律环境方面
配套的法律环境是AMC运作的基础。1999年四家AMC成立后,在不良资产相关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开始对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的探索。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AMC的性质、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初步确立了AMC的法律地位。在随后的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中,国家不断出台了诸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总体看来,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依然相当薄弱,大大影响了处置效率,并制约了处置方式的创新,如资产转让、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结构交易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甚至受到限制。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AMC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文件解决,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二)市场环境方面
市场深度不够,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多层次、开放的不良资产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一级市场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必要的竞争,而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市场的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目前,我国没有把不良资产批发市场和处置市场分开,也没有把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分开,更谈不上不良资产的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化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环境方面
我国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各级政府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AMC代表中央政府,资产处置是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利益博弈,因此,其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干预行为较为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默许假借兼并、分立、合并和破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迫于政
府压力,司法不公,偏袒地方国有企业,不能依法保障AMC的权益。
二、国外AMC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法律环境
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出现银行危机以后,政府为了加快处理不良资产,在组建RTC(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它提出了解决储贷协会危机的一揽子方案,设立债务处理融资公司专门为RTC提供融资。另外《债务处理信托公司再融资、重组与改进法》改革了对RTC的监管体制,细化了监管规则,补充了融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RTC的目标、权利和责任,为其公正有序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更可取的是对新的规章制度灵活解释,以适应新产品和新观点。
波兰在1993年推出国有银行重组计划,制定了《银行企业法》、《重组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与破产法、商业通则共同构成了规范重组的法律体系。《重组法》赋予银行在调解过程中拥有“准司法权”,将主动权从法庭转移到银行,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简化有关法律程序,提高效率。法律提供了银行和债务人重组债务的几种方式:调整债务期限、降低利率、不计复利、债权转股权、减免债务本息及提供新的贷款等。如果企业不能或不愿重组,银行有权迫使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出售不良资产。由此可见,波兰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化银行在债务重组中的地位和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重组法》的实施使银行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却没有造成普遍免除债务、逃废债务的习气。
韩国政府针对19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于当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把现有的成业公社扩编成资产管理公司,并设立了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为了保证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
从法律环境来看,取得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业务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市场环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主要基础就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这些处置方式涉及到企业上市、证券化、债券和股票承销、债转股、兼并收购、分立重组等。这些处置方式都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私募市场、不良资产基金市场、客户市场等若干市场的支持。同时,巨额的不良贷款在短时间内处置,供给大于需求,供需矛盾会非常突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暴露出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市场规模和容量小、流动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债券市场规模小且停滞不前,股票市场尚需进一步规范,基金业虽然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整体情况并不乐观。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政策制度不落实,难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不良资产重组。由于不良债权不是实物资产,在我国属于比较“偏”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对它普遍缺乏认识,甚至认为不良债权和ST股票是一回事,不良债权的买方市场狭小。因此,如果事先没有对债权企业进行调查,也没有信息获得渠道或者渠道不通畅,那么很少会有投资者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近年不良债权拍卖中,几乎看不到竞价场面,即使能够成交,成交价格往往也不理想。
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通常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坏账包装和销售,从而降低清理成本。
意大利承担重组的中介机构――伊利亚集团从银行手中收购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重组并取得成功后,又把股权在资本市场出售给私人。
美国RTC成立以后,资产存量里面数额最大的一项是住房抵押贷款,高达340亿美元,鉴于当时美国住房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很大,该公司就将证券化方式引入,在1992年运作第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随后的两年内不断推出,每月的平均交易额高达19亿美元。从整体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的资产占RTC全部处置资产的10%。通过资产证券化,该公司将大量的不良贷款推向了市场。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于1999年推出第一个证券化项目,从1999年到2001年间,利用证券化处置的不良资产占总额的20%。同时韩国不良资产市场是全方位的,各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KAMCO介入或者自行参与不良资产市场。购买方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公司;市场客体既有单项资产,又有组合资产;既有现金交易,也有经营、收益分配权交易。韩国资本市场虽然没有美国发达,但是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了大量国际上有威望的中介机构,如牵头经理人由瑞银华宝和德意志银行担任,信用评级聘请的是惠誉国际和穆迪公司,外资的广泛参与提高了透明度,市场化运作的外资占了整个不良资产处置中的75%。
因此,从国际经验看,设立处置机构只是第一步,而发展不良资产的交易市场才是提高处置效率的关键。
(三)政府环境
首先,很多国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政策性收购少。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有美国、瑞典、韩国等,这些国家剥离或者收购资产一般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以及银行协商解决,政府不强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收购金额小、存在权责瑕疵、没有重组价值的资产。不收购重组价值不大的资产是从组织成本考虑,与其收购不如留在原银行进行核销。
其次,政府需要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充分的独立性。在运作成功的国家里,政府绝不独揽大权,比如美国、西班牙、瑞典、韩国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自主决定管理和处置的决策,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和监督检查规则执行情况,不介入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政府的监管部门间协调充分,监管效率较高。运作不成功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往往实行多头管理,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现象共存,加大了处置风险。
再次,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并向社会披露重大的内部决策和财务信息,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资产管理、处置活动基本上奉行“三公”原则。
而在运行不成功的国家,如墨西哥、菲律宾等,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干预较多,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自主决策性差,为避免损失,不愿积极参与大规模资产处置。在加纳等国,资产处置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要考虑社会和政治效益,企业重组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作为债权人和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经常没有发言权。这样一来,政策导向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使得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无法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发生经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改善我国AMC外部环境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验表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能全面、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框架。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但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AMC在法律、制度保障、功能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关键是按照德国等西方国家在企业管理方面所采用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原则,在《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
(二)发展资本市场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发展各类资本市场,特别是企业产权和债权转让市场,形成场内、场外多种交易形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各类产权的可流通性。构造债转股股权流通机制对不良资产处置非常重要,公司控制权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所在,惟有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才可能对现有的债转股企业以及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形成足够的压力,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真正发挥投资银行兼并重组的价值提升作用。否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将只能停留在依法清收并拍卖实物资产的价值止损阶段,很难起到促进国有经济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整合的作用。
(三)推进和完善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化干预
在不良资产的收购中,政府需要多从市场因素考虑,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国计民生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商业化收购的方式,既能提高收购效率,又不会损害整体利益。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避免过多的行政性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处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产的时候,更是要从全局出发,将资产推向市场,而不是仅仅以行政力量来进行资产处置。
参考文献:
[1]朱志强:《不良资产处置须打好战》,《西部论丛》2007年第1期。
[2]杨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徐荣梅:《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经验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经济经纬》1999年第4期。
[4]吴奉刚:《波兰的银行企业重组与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期。
[关键词] 金融生态 经济发展 金融运行
一、引言
2004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所做的《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的报告中,将生态概念引申到金融领域,引发了我国理论界的普遍关注。自此,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深入到经济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2008年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针对陕西省的具体情况也印发了《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在全省各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新途径、新办法。
二、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陕西省作为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的省份之一,不管是地理位置,还是经济地位,都与西部大开发的成败息息相关。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陕西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但金融业的发展却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相对较小,没有发挥出金融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们可以根据某一地区的金融相关比率来衡量该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金融相关比率的计算公式:
金融相关比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GDP
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之所以相对比较脆弱,除了面临和全国共性的问题外,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国家投融资力度不足、金融业发展所依托的经济环境差、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等几个方面。为促进国家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陕西及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刻不容缓。
三、改善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分析
1.加快陕西省经济发展,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提供经济基础
陕西虽地处中国腹地,但却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后发优势。为改善陕西金融生态环境的面貌,我们首先要立足于陕西的省情,充分利用陕西丰富的自然资源、人文底蕴,雄厚的科技实力和便捷的交通条件,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推动下,加快经济的发展,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
2.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和法治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基础。目前,在陕西的金融生态系统中,信用缺失已经成为金融生态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制体系。
(1)提升政府和企业信用,强化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政府是信用建设的主导,企业是市场融资的主体。因此,首先,政府要取信于民,增加政务透明度,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全国征信数据库,为各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参考依据。其次,作为融资主体的企业也要强化信用管理,提升诚信观念确保企业财务的真实性,规范市场行为。再次,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管理。强化其信用意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2)完善地方金融立法。金融生态环境是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健全的法律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针对目前陕西省社会信用不理想,交易违约严重,在一定情况下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状况下,要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必须完善金融立法。此外,还必须提高执法部门独立运作的能力,强化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
3.改善陕西省金融运行状况
陕西省由于地处内陆,金融基础相对薄弱。要改善金融运行状况,必须抓住几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如GDP的增长、单位能耗的降低、房地产和能源产业的增长,以及物价的相对稳定。为此,不仅需要社会其他行业和部门的大力配合,也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到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正确对待当前企业改制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在企业资金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同时也要积极扶持新兴行业的成长和发展。要认识到企业与银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在处理改制企业的资金问题时,要统筹兼顾,创新形式,尽力把困难企业盘活,实现银企共赢。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 金融时报,2004-12-07
[2]McKinnon ,R. I. (1973)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Development”,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Shaw ,E.S. ( 1973 )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New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王景武: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基于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05 ,(10)
关键词:金融生态;社会信用;区域经济
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任何一种金融生态都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形成的。我们把作用和影响金融生态的这些环境条件称之为金融生态环境。树立科学的金融生态观,重视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这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金融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首先,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只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才能带动整个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金融业掌握着国家的信贷资源,只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才能把自身的微观经营行为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目前西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看,西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基础差,起点低,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西部经济的发展搭建平台。
一、完善以法律为基础的生态调节机制
正如自然生态总是在一定自然环境下形成的,并因而具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特征一样,金融生态也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也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
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一国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交易违约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风险的状况,需要尽快修改完善现有的《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对《刑法》中有关贷款欺诈的规定进行修订,并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规范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金融机构会计信息透明化,使金融法规真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最后的“杀手锏”作用,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的建设和发展。应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加快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尽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
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努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信用环境正在优化,但尚未彻底好转,主要表现在: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改制时将有效资产剥离,“金蝉脱壳”情况在一定范围比较普遍;司法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银行维权的法律成本高昂。
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征信公司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广泛收集信息,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贷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发放贷款和科学定价,减少逆向选择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征信体系大量的信息还可以成为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水平的重要分析基础。金融机构通过对征信数据的深入挖掘,可以发现最有市场价值的客户群体以及不同客户群的增长变化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定位。目前,人民银行继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实现全国联网查询,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使中介机构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三、地方政府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税务、工商、公检法、新闻宣传、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这就决定了加强金融生态建设需要各部门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地方政府要前瞻性地认识到资金按市场原则流动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发展形势下的客观必然性,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争取金融支持的重点放在主动地、超前性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上,形成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
地方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的积极氛围。通过有效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方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其次,政府应当着力改善自身行政和工作作风,为金融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结合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实际,清理、废除过去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各种规章、制度,尊重地方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权,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金融活动的直接和间接干预,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再次,加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政府应成立有关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委员会,统筹吸纳银行、企业、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制定金融生态建设的规划、目标、任务、程序,在作出经济决策时也要充分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规定。
四、人民银行要提高履责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发挥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其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使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作用。再次,加强货币政策传导,正确引导信贷投向。基层人民银行应当加大央行“窗口”指导力度,对新出台的重要金融政策都应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落实措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方向,切实加强和改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搭建合作信息平台,真正建立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协调沟通机制;最后,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五、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高锐:关于西部地区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考在金融生态链中,商业银行居于中心地位。实践证明,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贷款风险的大小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比例,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商业银行重视和共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既有助于商业银行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又有助于商业银行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和风险点,及早采取措施或抢占市场,或规避风险;还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把握并正确运用金融运行规律,实现银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目标。
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首先,金融企业要树立金融和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正确把握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在支持经济发展中改善金融生态。其次,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客户等的沟通,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为自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关系。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促进同业信息共享,主动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再次,要摈弃陈旧落后的观念,努力增强金融服务意识,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主动地去营销贷款。既要积极地支持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成长和发展,还要继续支持正走出困境的企业,把金融生态建设落到实处,为经济金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服务。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许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11).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课题组.湖北经济金融协调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6,(03).
[3]林永军.金融生态建设:一个基于系统论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08).
一、金融制度缺陷导致资金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县域经济资金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金融服务被弱化,使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2.拓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服务,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县级农发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功能,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和扶贫资金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村服务范围。
(二)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