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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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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建议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基本情况与方式

首先,从其基本概念上分析,所谓农村养老保险,就是指我国全部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时,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劳动所得,到年老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受国家与社会的帮助,获取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进行生活的保障,这部分用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其次,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来分析,就是以解决农民晚年的基本生活问题为前提条件的。这项制度从无到有,从新兴到上规模,走到今天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从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保障方式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家庭养老保险方式、土地养老保险方式以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方式等几种,这其中,以家庭养老保险方式最为多见,也是最为传统的方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经历的历史阶段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路走来,时间上来看,虽然不是很长,但也已经经历了二十多个年头,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了每一个阶段的问题,也在逐渐地进行着完善。从大的历史时期看有四个阶段,即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阶段(1986~1992年)、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广阶段(1992~1998年)、我国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衰败阶段(1998~2003年)、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阶段(2003年之后)。这四个阶段之中,每个阶段都其特殊性,也正是因其每个阶段所经历的特殊性,才成就了我们今天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与之前四个阶段的历史发展是分不开的。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保障不足

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了资金短缺,严重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的情况。因为我国原有资金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以个人为主,集体帮补为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来源。但实际上,现在农村很多地区集体中经济困难,拿不出这部分资金来进行帮补,农民个人收入也非常有限和不稳定,特别是一些农村经常缺吃少穿,温饱还成问题,更不要说这部分资金了。在这种状况下就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极易陷入困局,这就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所以,资金保障工作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资金是否有保障,也影响着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家庭面临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众多,所以晚年养老会有充分的保障。而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村的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型化,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另外,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农民子女纷纷涌向城市谋生的现象,这些年轻人在外打工,虽然能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带来较大改观,但是也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了负面后果,长此以往就会形成空巢老人现象,这样就无法保障老有所养。那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执行下去,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力,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认可度也会越来越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

(一)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进行全面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运行,需要基金的充分保障,这部分基金的来源渠道,不能单靠一方面的力量,要靠多方面的供给,必须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集资的原则。要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在明确落实基金来源的同时,要加大各种力度的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调动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要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金数量,大力发挥集体补助在保险基金中的作用。还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不能放松,从始至终都要保持扶持的力度,不断加大力度和责任,让广大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另外,一些国外先进国家的政府管理方法也是值得参考的。例如: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来缓解保险基金压力、发行社会保障彩票来筹集社会各方资金、农村养老保险贷款来扶持保险基金等。

(二)从思想教育上落实农村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一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加强敬老思想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子女在经济和精神上对老人的关怀,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保障,如果没有这种孝顺和尊老的观念,那何谈养老保险,那这项制度也会发展不下去。要坚决杜绝农村打骂老年人现象,必要时也可以借住法律武器来捍卫老年人的权利,从各种制度入手,从思想教育深处抓起,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贯彻到位,真正让每个人受益。

(三)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及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应当强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四项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补充险”),是指原民政局下属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经办,后统一移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婚夫妇养老保险。

二、按照市民政部门原有关规定,农保补充险积累额的计息办法如下:

1997年8月31日前投保的,维持原方案不变,按照扣除管理费后的缴费本金,以年利率10.88%计息。1997年9月1日以后投保的,实行分段计息,即按照扣除管理费后的缴费本金,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8.8%计息,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8%计息,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年公布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息。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投保人员,应终止农保补充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相应的积累余额,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参照执行:

1、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

4、按月享受各类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的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人员。

四、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投保人员,到达约定领取年龄时,按原规定对应的给付标准按月给付农保补充险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相应的积累总额,终止保险关系。按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按农保规定申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五、按月领取农保补充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未领满10年的按支付满10年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余额。同时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死亡待遇。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根源于“老”的扩大与“养”的弱化之间的矛盾;紧迫性根源于老龄化高峰的来临与制度构建的时滞。由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必须成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可以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有机结合,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建设新农保的必要性根源于“老”的扩大与“养”的弱化之间的矛盾

(一)“老”的扩大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区60岁以上人口达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 ; 65岁以上人口达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2005年,广西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360万,占老年人总数的75%以上,并以每年3.33%的速度增长。依据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广西人口提前进人老龄化社会,农村的老龄化程度超过城镇的老龄化程度。“在广西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龄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养”的弱化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与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由于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家庭传统养老的模式正在经受各种挑战。“老”与“养”的矛盾迫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1.传统养老功能模式经受挑战

(1)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1)家庭结构的变化。依广西人口普查公布数据:1991年广西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4.64人,1999年广西家庭户平均规模为4.21人,到2006年家庭平均每户为3.37人,其中,城镇平均每户为3.21人,农村平均每户为3.46人(《2007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传统社会下,“金字塔式”家庭转为4-2-2的“倒锥型”家庭结构。倒锥型家庭的父母陆续进人老年期,子女也陆续进人婚育期,两个成年人赡养四个老年人的养老结构形成。2)家庭子女流动增多。“由于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微薄的农业经营收人使得广西农业劳动力人口加大了向城市转移趋势,许多人从事第三产业劳动或劳动密集型、技能大众型的劳动,处于城市社会的最低层,收人低、社会地位低,使得他们对家庭人口的供养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3)观念的改变,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2)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在农村,土地的产出是农民的主要收人来源,但是近年来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首先是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广西大部分地区属于喀斯特地形,山石较多,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自然稀少。近年来,由于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土地的大面积征用,农村人均土地面积人为减少。全国人均耕地在2003年前大约是1.425亩,而广西人均耕地面积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统计数字人均只有1,35亩。(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其次,产业结构的单一化、技术含量的严重缺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滞后、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再加上广西农业生产自然灾害的常年发生,土地产出效益难以持续提高。再次,土地征用补偿与流转收益没能有效提高。城市化和工业化征地过程中出现贱买贵卖的“剪刀差”,农民利益受损,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征地收人分配的比例大致是:农民5-10%,集体25-30%,政府及其机构60-70%。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功能有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文件,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7月开始,先在兴安县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面。1994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文件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但是推广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依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民办发[1992]2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桂政发[1997]9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原则“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制度设计存在巨大的缺陷,政府责任没有充分凸显。老农保制度在运行的过程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缺乏社会共济性,没有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又导致养老保险资金严重欠缺,资金的严重欠缺又导致了养老保险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的连锁性恶性循环。因此,广西依据《基本方案》和《暂行办法》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1999年7月,《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的通知》(国发[1999]14号)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人停顿阶段。2004年末,“广西壮族自治区仅有180.6万农民参保,保障基金存结余款为49 380.4万元,有30 177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当年支付金额为140.8万元”较少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无法满足农村社会保障需要,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广西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限于农村贫困群体,而且保障水平非常有限(35元/人/月),所以不能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以社会化为导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建设势在必行。

二、建设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老龄化高峰来临时间决定的,根据联合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早已经跨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 ; 2030年将有可能达19%,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严峻。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第二,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制度构建的时间决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少保老”积累制度,不同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多保少”的现收现付制。新农保从参保缴费到老年领保的时间必须经过15-20年。因此,广西已经进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来不得迟疑和延误。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4篇

论文内容摘要重庆市是一个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直辖市,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7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农村经济和老龄人的生活全面调查研究,较深入地了解到当前农村养老现状,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了做好重庆农村养老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重庆市是我国幅员最广、人口最多、人均GDP值最低的年轻直辖市,全市面积8.3万多平方公里,辖40个区县(市),但其中国家级贫困区、县11个,市级贫困县(市)6个,占重庆市区、县(市)的42.5%,且绝大部分都集中在三峡库区。全市拥有3144万人口,其中农村人口为2358万,占总人口的75%。据资料显示,重庆的农村林牧渔业总产值在全国排第24位,乡村农民纯收人仅是城镇居民的27 %。重庆市城镇在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已基本步人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农村社会养老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一、重庆农村养老现状

1.家庭养老占主体地位

家庭养老既是一种悠久的传统,也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家庭养老长期以来是重庆市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与重庆市农村的传统文化、生产方式、经济水平低下等因素是分不开的。目前重庆市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者创造的劳动剩余价值以家庭财富的形式积累了起来,留在了家庭内部。因此,当其年老时,由家庭成员赡养是理所当然的事,特别是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环境闭塞,与外界联系甚少,还保留着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更决定了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目前重庆市虽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但是由于农村居民经济收人较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困难重重;而且家庭养老除了提供给老人经济生活保障外,更主要的它还能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要,更好地丰富了养老的内容。所以,要以社会养老保障替代农村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2社区养老一度衰落

农村社区养老包括: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建立老年人服务体系和对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社区对农村的养老保障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基础上的。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合一,公社为社区养老提供经济支持;公社解体后,社区养老失去经济支持而一度衰落。而目前重庆市农村经济尚不发达,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不够景气.对社区养老的经济支持极其有限。就连时期留下敬老院也开设得参差不齐,经济条件好的渝北区、南岸区敬老院较多;而秀山、城口等贫困山区一个也没有。因此,近年农村社区养老工作主要是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对家庭养老的引导与监督。但是随着重庆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主城区农村对社区养老的经济支持水平正迅速增长和提高,农村公共福利事业正在不断进步。

3.社会养老困难重重

1992年,重庆市按照国家“八五”计划指示,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在沙坪坝、北磅、巴县等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政府重视不够,没有专门政策法规、文件,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试点工作未能推开;1995年再次在沙坪坝和北培两区试点,但缺少政策指导和专人管理,试点工作仍旧收效甚微;1997年按国务院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尽管宣传力度较大,由于政策思路不对,得不到广大农民的支持,也未能推开; 1999年中央下文暂停继续开展,重庆的社会养老至今停滞不前。尽管上级鼓励推行土地换养老保险,但重庆至今仍未行动。

二、重庆农村养老现存问题与分析

1.家庭养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一对农村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抚养一个小孩。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四代家庭的出现,他们还要供养更多的老人,经济负担加重。不少家庭的收入一般是先满足小孩的需求,再满足青年夫妇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才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供养;加之重庆市农村经济本身就比较落后,农民生活消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正受到挑战。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不仅无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农活留给老人,老人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于家庭小型化的演进,子女外出打工,父母与子女间缺乏感情交流,难免孤单寂寞,家庭养老中的精神慰藉难以实现。

2.杜区养老方面

重庆农村的集体经济主要依靠乡镇企业,但重庆农村大多分布在边远山区,本来就不发达的乡镇企业已纷纷倒闭或私有化,社区养老经济来源枯竭。各种社区保险与福利也难于开展,就连最基本的敬老院,“五保户”所需经费也难以为继。由于人们对社区的职能缺乏认识,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机构(如老年协会等)形同虚设,或根本就没有,社区老人服务体系建设无人问津;社区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监督也无法发挥。

3.杜会养老方面

重庆市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名不副实。重庆市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金来源是企业出大头(工资总额的20% ),个人出小头(工资总额的8% ),必要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自我缴纳为主,集体补助极少,国家仅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完全个人帐户的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失去了互济性,其实质是几乎等于个人交钱储蓄保险,其结果是有能力缴纳高档保险金的生活富足的农民,生活已有保障,可以不需要这笔保险金;而生活贫困的农民却无钱参保,即使参保也是取最低档,到时每月只能领取十几元至数十元养老金,无法达到基本养老的目的,因此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

此外,重庆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基金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目标和对策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极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家庭、社区和社会养老都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在家庭养老方面,家庭对老年人的瞻仰程度取决于子女的经济支付能力;在社区养老方面农村经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区养老的实现程度;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所有这些都表明:在重庆市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无论是对家庭养老、社区养老还是社会养老保险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培养高效运转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农业企业化技术开发体系,在加速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农业第三产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合作和鼓励劳务输出等措施,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

2.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能给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感情上的满足,具有其他养老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必须继续坚持,不断完善。为此建议:加强社会引导。首先,对子女的引导。子女是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到家庭养老实现程度。因此要大力提倡孝文化,通过宣传,运用褒扬和谴责的舆论监督,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子女,强化孝顺父母的意识,使“孝”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其次,对老人的引导。家庭养老不仅是子女的事,老人也有一定的责任,为了更好地体现老人自身责任,必须引导老人在身体健康、心态以及对待生活态度几方面做好准备。同时,也要引导老人爱护子女,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子女料理好家务,共建和谐家庭。

加强自我经济保障。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获取的收人在逐渐减少,而各种消费支出(特别是医疗保健支出)却不断增加,必须自我及早做好养老经济储备,尽量经济独立。

加强法制监督。瞻仰父母是宪法对子女规定的应尽义务,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督促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

3.搞好社区养老

搞好社区养老可以部分弥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不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可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做好群居老人的集体服务。目前,群居老人主要集中在敬老院等老年福利机构,要搞好群居老人的集体服务,首先应增加老年福利机构的数目,争取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机构。为了减轻集体的经济负担,在经济好的地方可将老年福利机构如养老院等产业化,将个人或企业投资引导到这方面来,这样既可提高服务质量,义可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国家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兴建经济差的贫困区县农村的福利基础设施。养老院可扩大服务范围,以适当的收费标准接纳一些子女常年在外打工,独自居住的老人,针对老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短期人住、看护、治疗等服务。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边缘的人力资源(如身体硬朗的老人以及中青少年志愿者)来提供生活慰藉服务,为养老院的老人提供看护,举办文娱慰问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接受社会救济的老人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或手工工艺,来增加院里的收人。其次,应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为孤寡老人们提供捐赠。同时,可以在城乡敬老院之间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加城乡老人的交流,丰富老人们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二是搞好散居老人的社会服务。我国的儒家文化传统使得老人的家庭观念浓厚,居家养老是普遍的选择。搞好居家老人的社会服务是今后社区养老发展的重点,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搞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身体健康状况逐年下降,需要医疗保健服务的愈来愈多。然而,由于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许多老人生病后没钱看病倍受病痛折磨。为此,可以通过增加农村社会福利保健服务机构,争取每个地方至少有一个医疗点,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其次,要大力发展老年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组织当地老年人开展活动,促使更大范围地实现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在生活、娱乐、法制宣传、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务。其次,积极探索新的老年服务组织形式(如老年婚姻介绍所等),帮助解决老人的生活家庭婚姻等问题,让老人在和谐中安度晚年。

4.大力推进社会养老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社会养老保险正是这种权利的最好实现形式之一,应予大力发展。重庆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

一是管好当前的保险基金,增强投保者的信心。重庆自1992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至1999年国务院下令停止农村自我出资搞养老保险为止,共有50余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金达1.0626亿元。几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农村社会保险基金部分流失。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对现有农村保险基金进行清理、整顿,由市财政或责任主体多方筹建资金,弥补亏空。同时,加强管理,确保这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健康运作,让过去投保者受益,提高农民继续出资参保的信心。

二是建立新型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改变现在的个人储蓄式社会保险模式,建立具有真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办法如下:资金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筹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筹资比例根据各区、县经济状况选择5:3:2或4:4:2等不同形式。其中,个人出资部分由投保者缴纳,不缴纳者,视为未参加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集体出资部分,可通过税收方式向乡镇企业等单位收取,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国家出资部分主要由重庆市财政负担,同时可通过发行农村社保福利彩票等方式筹集补充。筹集的标准按广覆盖,低标准原则确定。经测算,若现龄20-29岁的农民,三方每月每人合缴13元(国家6.5元,集体3.9元,个人2.6元),投保农民60岁后享受养老金的现值可达100元/月,可维持其基本生活。按此标准计算,市财政每年负担13.2亿,仅占2001年总支出的5.2 %,集体负担更低,三方完全可以承担。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需求;养老资源供给;吉林省

截至2013年底,吉林省共有老龄人口412万,占总人口的14.9%,养老问题变得日益严重。2012年末,吉林省农村人口为1 434.8万人,占全省人口53.11%,农村经济发展较慢,生活环境较差,因此,农村养老是吉林省养老问题的关键[1]。农村养老仍然多以家庭为主,集体、社区的建设落后且水平参差不齐,随着农村养老需求的日益增加,养老资源从数量、质量方面都很难满足需要。研究吉林省农村养老问题,对于推动吉林省养老保障制度向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探究吉林省养老资源供给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念界定

农村养老资源是指一切现有和有待开发的能够满足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资源。基于农村养老需求内容的分类如下:(1)农村经济资源。主要是指吃、穿、住、用、行等基本生活资料,包括老人的自我劳动收入、自我养老储蓄、子女供给的养老物品、集体提供的养老补助以及国家提供的养老金等,以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存在。(2)农村服务资源。主要是老人因年龄大,身体状况下降而带来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要。

二、农村养老资源供给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农村家庭养老资源的供给现状

随着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较大改善。吉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 530.41元增长到2012年的8 598.17元,增长了2.4倍,人均消费性支出从2003年的1 815.57元增长为2012年的6 186.17元,增长了2.41倍。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2003年的44.02%下降为2012年的36.67%;人均住房面积由2004年的19.78平方米增加到2012年的24.71平方米;农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的汽车从2003年的0.94辆增加为2012年的5.81辆;农民家庭平均每百户拥有的小型拖拉机从2004年的32.31辆增加为2012年的51.06辆。这些数据显示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呈下降趋势,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富裕。同时每百户家庭平均拥有汽车和每百户家庭平均拥有拖拉机的数量上升比较明显,说明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的消费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农村社会养老资源的供给现状

2003年,吉林省作为全国四个新农合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正式启动了新农合试点工作。2007年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现已进入全面巩固和发展时期。2012年,全省67个统筹县(市、区及开发区)共有1 328.17万农民参合,较2011年增加了26.12万人,在乡农业人口的参合率达到了99.07%,做到了在乡农村居民应参尽参、应保尽保。2003―2011年,全省累计筹集新农合资金81.09亿元,累计支付补助资金72.23亿元,资金使用率达89.07%。2012年度,全省共筹资366 198.75万元,截至11月底,全省共支付补助346 860.59万元,点基金总额的94.72%。2012年1―11月份,全省67个统筹县(市、区)受益农民达660.69万人次,受益面为49.74%。其中,住院补偿110.3万人次,住院率为8.3%;普通门诊补偿488.99万人次,慢病门诊补偿61.11万人次,门诊率为41.42%。与2011年同期相比,住院率提高1.24个百分点,门诊率提高5.86个百分点。

(三)农村养老资源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养老资源需求很大,供给缺乏。吉林省农村养老资源需求很大,养老资源供给面临压力。吉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31.5万人,占总人口的8.49%,居住在农村的人口有1 481.7万人,占总人口的54.39%,若按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8.49%的比例计算,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约为125.8万人,从以上数据看出,吉林省农村蕴含着很大的养老需求。另外,老龄化速度加快,使得老年人数累积很大,加强了养老需求。吉林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2010年将提高到13.13%,比2003年提高2.59个百分点;2020年将提高到21.35%,比2003年提高了1倍。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2010年将达到8.33%,2020年将达到14.12%。届时每5个人中就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2020年以后人口老龄化程度继续提高,到本世纪中叶,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43.4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32.49%,每3个人中就有一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到达重度老龄化阶段。

2.家庭供给能力弱化,社区服务不够。受到传统的养老思想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村养老资源供给不足。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家庭中孩子数量减少,子女外出务工等使得家庭养老的供给能力弱化。同时受土地所有权制度、农产品价格和成本的变化,土地对农村老人生活的保障作用弱化了。以长春市合心镇新农家村为例,受调查者共计52人,其中务农和子女供给几乎占了全部,而老人子女中务农共有34人,占到65.38%。在调查老人生活情况时,够用有余的老人共计22人,勉强够用以及困难的共有30人,分别占42.31%和57.69%。另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观念和意识不到位,就养老服务的提供而言,在农村基本是一片空白。新型农村建设以来,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并不健全,基本的健身娱乐设施很多村里面都没有,实地调查的长春市合心镇新农家村、四平市平溪乡泉沟村、公主岭六家村中的社区基本服务设施都很缺乏。

三、增加吉林省农村养老资源供给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

养老目前更多的还是社会化问题,政府要更多地进行整体的布局和建设。(1)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切实积极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使保障制度确实起到“无保有保,该保能保,能保优保”的作用。同时加大养老方面的财政投入,适应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标准。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到养老保障的工作中,发挥民间商业组织的作用,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2)加强养老保障立法工作。法律是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的强有力保证,加强养老立法工作,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吉林省各级政府要在中央制定的养老法律框架下,结合地区实际,完善地方法律法规。

(二)社区方面

农村社区主要起到养老资源的补充性作用,更好协调好政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1)社区加强完善基础服务建设。笔者认为,社区设施建设主要围绕生活、医疗、健身、心理等方面展开。社区要组织人员关心老人日常生活,组织成立医疗卫生室,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根据老人身体状况,建设合理的系列的健身设施,并且组织人员指导老人健康安全地健身。(2)营造氛围,创建社区养老文化。加强农村社区的敬老养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激励方式为农村老年人养老提供道德支持。积极倡导传统“孝”文化的精髓,加大对社区敬老养老的舆论宣传力度,以各种形式开展弘扬传统养老美德的活动,形成尊老爱老的社区文化氛围。

(三)家庭方面

家庭养老是我国养老的基本方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方面,提倡老人自我供给,自我养老。农村老人只要不到体衰乏力时,老人大都会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特别是,农村自身有技艺的老人,可以做一些手工活,比如编竹篮、藤椅等,既可以增加收入,又能接触更多的人,减弱自身的孤独感。另一方面,加强子女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多忙于事业,缺乏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子女要尽量利用节假日的时间陪陪老人,跟老人说说心里话,加强情感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