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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防控的要
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学生管理
(一)
学校成立学生体温巡检工作组,学校在学生宿舍
出入口处安装红外体温测试仪,坚持晨晚体温检测。
(二)
班级加强学生体温巡检工作的教育管理,每班增
设一名健康委员,配合巡检工作组的老师作好常规检测,宿
管老师必须深入寝室督促学生按时参检,确保不漏检一人。
发现异常人员,巡检老师作好记录,并立即向****报告。
(三)
毛巾实行一人三巾,被褥一人一套,并定期进行清洗。
(四)
使用过的口罩用专门器具收集,统一处理。
(五)
进入寝室前先洗手,保持寝室环境清洁、卫生。
(六)
不串寝室,不邀请非寄宿学生或其他宿舍同学到本寝室。
(七)
禁止到校外就餐、采购食品,严禁叫外卖。
(八)
如有不适,第一时间报告宿管员。
二、
宿管员管理
(一)综合学校疫情排查情况,进一步核实确认寄宿学
生名单,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台账。
(二)
在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追踪制度的基础上,每
天对寄宿学生进行回寝晚检,了解学生健康状况。
(三)
按规定做好疫情收集,落实“日报告”“零报告”
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发现发热、咳嗽等可
疑症状学生,立即安排隔离,并启动应急预案。
(四)
利用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做好健康教育,安
排部署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学生会议和集体活动。
(五)
按规定做好学生公寓和公共区域清洗、消毒、通
风等工作,在学生上课期间,检查所有寝室门窗是否都已打
开通风。
(六)
保持手的卫生。每次工作完毕,立即用洗手液(或
肥皂)在流动的水下洗手或用75%医用酒精擦拭双手1-3分
钟。
(七)
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做好体温检测和个人防护。
(八)
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离岗、脱岗。
三、宿舍管理
在开学前对学生寝室、公共区域清扫消毒的基础上,以
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对学生公寓随时进行清洁
并定期消毒。
(一)
公共卫生区域应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
(二)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室内通风换气,改善室
内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室内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和密度,减
少与病原体接触的机会。采用开窗、开门、机械通风等方式
进行,在学生上课期间,所有寝室门窗必须打开通风。
(三)
楼道的窗户保持开启状态。楼梯、公共卫生间的
地面、洗手台面、走道、室内地面及物体表面采用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是1:50)或75%的酒
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学生离开寝室上课
期间进行消毒,消毒频次为每天两次,上、下午各消毒1次。
(四)
楼梯扶手、各类开关、门窗把手、水龙头等物体
表面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为
1:100)或75%的医用酒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
钟。
(五)
生活垃圾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
毒剂和水比例1:50)喷洒到充分湿润,作用时间不少于60
分钟。每天定时收集,集中消毒后清运,日产日清。
(六)
在学生公寓楼附近垃圾投放点设置专用废弃口罩
收集桶,并在桶上粘贴明确标识,引导师生定点投放。
(七)
学生公寓室内使用空气消毒机消毒。
(八)
学校在励德楼119设置隔离室,配备感应龙头、
手消毒剂、手套、体温计、纸巾或干手机等。隔离室内,空
气,地面,家具等均应严格消毒并通风换气。
(九)
注意事项:
1.
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2.
消毒工作应在无学生在场的条件下进行,防止刺激呼
吸道和皮肤粘膜,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学生入内前应打开门
窗通风至少20分钟。
四、异常处置
(一)
凡发现体温监测异常人员,应立即隔离,同时向
县教育局报告;对与体温异常者相距1.5米以内的师生进行
登记,专人守护在空旷地带或临时隔离室,经医疗机构检查
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宿舍;对宿舍入口、周边地区和隔离
地区立即进行全面消毒。
(二)
对体温异常且不服学校管理强行闯入宿舍的师生
和外来人员,要果断控制并报警,对所接触人员进行登记,
并落实14天隔离措施。对强行闯入者活动范围进行消毒处
理。
(三)
如宿舍内发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严格按疫情
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抗击疫情】宿舍防疫期间管理规则
1、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宿舍大门时间管制:
早上06:30--09:00
中午12:00--13:00
晚上16:20--21:30
管制时间内可以进出,管制时间外不可进出
2、所有
返昆人员不得入住宿舍,以免疫情扩散,违反政府防疫政策,立即清理出宿舍;
3、疫情防控期间
进入宿舍区需戴口罩,量体温,洗手消毒;
4、疫情防控期间禁止打球等任何群体性活动
5、疫情防控期间生活馆用餐建议同仁打包带回宿舍,厨余放置各楼栋厨余收集桶;
6、宿舍内如有发热、咳嗽人员请第一时间向宿管反应,
值班电话:159
6260
9566;
7、疫情防控期间非上班原因,尽可能不要外出。
下班人员管理:
1、做好集体宿舍人员管理,不串门,外来人员禁止进入。
2、外宿人员休息时间留在住处,非必须情况不出门,不串门。
集体性室内活动:
1、扑火队员首次返回宿舍,落实人员健康排查,出具健康证明之后方可进入宿舍。
2、住宿职工在规定时间进出宿舍并自觉配合消毒员进行体温检测,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须及时就医排查。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内清洁卫生,寝室内垃圾及时清理,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
4、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和集体室内活动。与人交流尽量做到与他人保持一米远的距离。
5、床铺采用塑料分隔措施,严禁擅自更换床铺。
6、疫情期间,职工宿舍只允许本单位返岗职工进出。谢绝一切访客。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宿舍均需安规定进行登记。
7、加强宿舍通风,自然通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8、严格消毒。使用84消毒液每天进行宿舍环境消毒。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必要性 具体设想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及日本等,还有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规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当事人刑事诉讼中如果认为司法机关的管辖错误或不适当,却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使管辖权异议问题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及时进行。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结合相关国家或地区合理、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的不同,所以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定义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另外,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存在差异,必然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差别。这里笔者尝试着给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下一个定义: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①
(二)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1、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二者)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二者的意义。二者无论在自诉案件中或公诉案件中均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尤其在公诉案件中, 二者的防御能力与司法机关的追诉力量相比较常常处于劣势。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二者的人权。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二者的意义在于:(1)可以使二者获得公平审判。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二者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例如,赋予被告人刑事管辖权异议权,可以避免因级别管辖错误以及地域差异而导致的对被告人的不利后果。(2)(2)提出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二者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二者可以对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否认司法机关错误或不当的管辖权,使司法机关对其的追诉失去法律效力,排除司法机关行使错误或不当的追诉的实际危害和潜在危险,使二者获得正确的审判,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结果公正。(3)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二者诉讼主体身份强化的体现之一。目前刑事诉讼中,将二者作为诉讼客体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漠视甚至侵犯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中在刑事管辖方面, 二者的诉讼主体地位也得不到应有的体现,正如学者所言,“对于案件的管辖问题,被告人即使在管辖发生争议时也不能自行选择他所信任的法院,而只能完全听任有关法院的指定。这种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的诉讼现象,其背后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被告人诉讼主体性的弱化或虚无。”(3)既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者的诉讼主体身份,那么就应该允许二者对司法机关的追诉和裁判进行直接、有效的对抗,允许二者行使刑事管辖异议权,使二者在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诉讼事项上积极主动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体现并强化二者诉讼主体地位。
(三))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
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它要求刑事诉讼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这里的“投入”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诉讼资源投入,还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投入。首先,从当事人及其亲属、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人、证人出庭的角度看,管辖地的不同也会带给他们出庭成本的不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赋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审判管辖的异议权,可以防止因错误或不当管辖带来的成本增加, (4)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其次,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接受法院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而无救济途径,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上诉和无休止的申诉,反复地申请再审,这变相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
(四)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民主的内在要求之一
目前的刑事管辖制度缺乏当事人意思的参与,具有过强的行政色彩和职权色彩,与诉讼民主精神相违背。目前在刑事审判管辖问题上法院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当事人根本不具有任何影响力。现代诉讼的民主意识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增设当事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既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具民主性。(5)
三、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具体设想
既然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目的、主体、职能、阶段的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基本规定为框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合理规定,合理地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使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具有明确性,操作具有可行性。
(一)在何种管辖下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相关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类似我们的立案管辖的分工,因为他们认为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只有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因此它们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审判管辖方面,在职能管辖方面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几乎没有。(6) 由于刑事诉讼审前制度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差异,而同时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的规定又比较合理、简便、易行,因此我国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能像上述国家或地区那样,只集中在审判管辖方面,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种类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种类:即刑事管辖权的异议分为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职能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对立案、侦查阶段的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管辖提出异议;审判管辖权异议则包括一审中的级别、地区(优先、移送)、指定和专门管辖权异议。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基本框架,科学界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合理构架,使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简便、运行顺畅。
(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与案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而且又处于弱势、被动一方,他们往往对司法机关管辖权问题也最关心、最敏感,所以我国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应该是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像相关国家或地区那样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当事人包含单位当事人。而且不同性质的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也不同:其中,对于公诉案件涉及的所有的职能管辖或者审判管辖,如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存在错误或不适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保证上述管辖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在自诉案件中,一是在共同自诉中如果有的自诉人不同意另外的自诉人向某法院起诉,则有权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二是自诉人在自诉案件存在优先、移送、指定管辖的前提下,自诉人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如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由于法定理由无法参加诉讼或无法亲自提出,其法定人、近亲属、委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公、检、法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因职能管辖或者审判管辖的争议而引起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它们不属于这里所论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三)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的设计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管辖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是要保证有关申请主体有必要的时间提出申请;三是要考虑刑事诉讼的及时性。根据以上原则,公诉案件中对职能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在侦查终结前的任何阶段提起;公诉案件中对审判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该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提起;自诉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包括三种:一是共同自诉中有的自诉人不同意其他自诉人向某法院起诉,提出管辖权的期间是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二是自诉人认为优先、移送、指定管辖存在错误或不适当,提出异议的期间应在优先、移送、指定管辖裁定送达后,承受的审理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提起;三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阶段开始之前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四)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
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理由如下:1、管辖错误。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也主要表现为职能管辖错误和审判管辖错误。前者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海关、检察院和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没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管辖刑事案件;后者是法院没有按刑事诉讼法中对审判管辖的规定,行使自己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8)对以上两种情形,有关当事人都可申请管辖权异议。2、管辖不适当。引起管辖不适当的主要原因有:(1)回避。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定: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一方的请求,如果依照本法典第65条该方提出的关于该法庭全体组成人员回避的请求得到满足”。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侦查或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并得到批准,那么当事人可能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侦查或审判机关的不满,从而导致不公平的对待。所以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申请被批准,我国应参照俄罗斯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2)媒体、当地舆论偏见。媒体、当地舆论偏见的影响有时是非常可怕的,许多国家都对媒体、舆论干预司法活动进行了合理的限制,例如在加拿大,被告人有权申请改变审判地点的理由是“避免被告人受到有偏见的陪审团审判。”(9)因为媒体、当地舆论偏见经常会使办案人员产生错误的倾向、心理上的压力,影响办案人员作出决定,从而导致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参照加拿大等国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他地方的侦查或审判机关进行管辖。(3)诉讼效率、经济的要求。这一点笔者已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部分中论述过,故不再重复论及。
(五)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控方承担证明和举证责任,因此除自诉人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和举证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首先,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而且举证的证据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管辖的正当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其异议将会被有关法院被驳回。(10)其次,管辖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往往不是很复杂,而且管辖方面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得,所以当事人一般有能力承担起举证责任。最后,由当事人承担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诉讼实践中,有时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各种不正当的目的,例如故意拖延诉讼等,因此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对其申请权的随意使用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使当事人真正出于合法或合理的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转贴于 (六)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有关主体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此问题上,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系属法院的案件已有指定或者转移管辖的请求时,在作出裁定以前,应当停止诉讼程序。情况紧急时,不在此限。”笔者认为日本的上述规定一方面肯定了管辖权异议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照顾到刑事诉讼特殊阶段的特殊性,因此有其合理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根据诉讼进程的特点来确定我国因有关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立案、侦查阶段,由于立案、侦查活动,特别是由于侦查活动的紧急性,因此,有关主体一旦在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讼程序应该继续;在审判阶段,由于审判活动一般不具有紧迫性,所以有关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暂时中止,即实体审理暂时中止。
(七)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机关
首先,对刑事诉讼审判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机关应该是正在进行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这是因为必须吸取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机关规定的教训: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机关是正在进行审判的法院。上述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存在严重的缺陷:正在进行审判的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原因,往往会找种种借口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而申请人此时往往又会上诉,二审法院又要进行审理。这样会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有损法院的公正形象,而且使诉讼时间人为的不合理延长,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实际上,有些国家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向直属上级法院提出转移管辖的请求。”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负责裁定。”因此将审判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机关赋予正在进行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诉讼的顺利、及时进行。
其次,对刑事诉讼职能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机关,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涉及到法院,应该是侦查机关的同级法院。原因如下:一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在其系统内处理与之有关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二是司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由法院处理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权分歧也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司法审查的应有之意;如果管辖权异议涉及到法院,则审查的机关是所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其理由前面已经阐述。
(八)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
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上,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2条就规定各诉讼方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和附理由改变管辖的请求。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请求指定管辖或者转移管辖,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附理由的请求书。” 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者应以书状叙述申请理由。(11)但我国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关于裁判法院的审判中规定被告人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笔者认为,我国人口众多,目前有相当多人口文化水平较低,所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应该综合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以书面申请方式为主,以口头申请方式为辅助,这样才能保证各主体行使管辖权异议的及时性和方便性。另外,申请人可以向正在管辖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该司法机关将申请移送有管辖权异议审理权的法院;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异议审理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九)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裁决程序
首先,对申请人提起职能管辖权异议的, 不涉及到法院的,正在进行管辖的侦查机关将此异议移交同级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同级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为了保证诉讼的及时性,防止诉讼的过分拖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保证诉讼的效率,笔者认为,认可并决定移送案件或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应该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不能上诉。而且同级法院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在同级法院审查期间,侦查机关并不停止相应的诉讼活动。
其次,对申请人提起审判管辖权异议以及涉及到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异议的,正在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用裁定书认可管辖权异议成立并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或用裁定书驳回异议。同样,对认可异议或驳回异议的裁定, 申请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不能上诉,而且上一级法院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此间,除特别紧急的情形外, 正在进行管辖的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中止进行,而侦查机关并不停止相应的诉讼活动。
(十)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我国澳门的规定最为完善,其刑事诉讼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程序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而此法院须将假设由其审理该诉讼程序时不会作出之行为撤销,并命令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二、由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即使在宣告无管辖权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辖权之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使该等措施成为有效或撤销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须作出紧急之诉讼行为。”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合理的。在此问题上,我国应参照澳门的做法,具体如下:
申请人的职能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正在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其他司法机关。在该异议成立前的相应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并不因异议成立而失效;但接受移送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审查异议成立前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和适格性等,有权变更、解除、撤销或维持异议成立前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
申请人的审判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正在进行管辖的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其他法院,或者迅即将案件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在该异议成立前相应的审判活动以及相关审判行为(如附带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先予执行的裁定、对被告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决定等)仍然有效;但接受移送或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也应依法审查异议前的审判活动以及相关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和适格性等,也有权变更、解除、撤销或维持异议成立前的相应审判活动或审判行为。(12)
(十一)管辖权错误、不适当的法律后果
对管辖权错误的法律后果,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比较一致,即会导致程序上的否定后果。例如在法国,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为法律的利益提出上诉”的非常上诉,其原因之一就是作出裁判决定的法院无管辖权或越权。(1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绝对上诉理由之一就是“法院错误地认定自己有管辖权”我国香港刑事程序法第9章规定“如果上诉法院推定在审讯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问题,即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就必然批准上诉。如果根据公诉书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无司法管辖权,因而定罪是无效的,则上诉法院可以将之推翻。”在此问题上,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合理规定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建立起我国因管辖权错误、不适当而导致否定的程序性后果的制度,将其列为程序性违法行为之一,必须受到程序性制裁。因为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技术意义上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它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4)如果不建立管辖错误、不适当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参照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我国管辖权错误、不适当而导致程序性制裁制度主要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排除管辖错误、不适当的司法机关管辖权;二是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了案件,那么法院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有关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二审法院应当以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并将案件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转贴于 注释:
①张处社: 《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②审判级别管辖的错误可能导致被告人刑罚的加重,所以被告人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使自己获得公平审判。再如,地域差异对被告人的量刑存在影响。地域管辖中涉及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导致不同地方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同一刑事案件。这样会产生审理水平的高低、对案件定性认识的差异、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等原因,于是对同一被告人做出不同的定罪判决或在定罪相同情况下,也会对同一被告人做出不同的量刑处罚。
(3)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4)一般来说,当事人总是信任最熟悉地区的人,因此也最有可能聘请当地律师担任其人,其家属或亲友还会参加庭审。如果庭审地点与当事人最熟悉地相距甚远, 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经济负担就会增加,而这种额外负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假如司法机关错误行使了管辖权,并且错误管辖的司法机关所在地又很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只能聘请外地律师担任人,可能会因地域隔膜或语言差异等原因与外地律师沟通不够,诉讼权的正常行使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5)陈岚,王媛媛:《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6)例如,加拿大规定:地域区划管辖规则的例外是被告人有权申请改变审判地点。日本规定:对于地区管辖,未经被告人申请,法院不得宣告管辖错误。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变更:……(2)根据一方的请求或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长主动提出”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a、第二百一十五条a第四项则规定:在审判开始之前,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管辖权异议正当,案件必须移送具有优先权的刑事法庭审理。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a)款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对被告人起诉的地区对被告人存在如此强烈的偏见以至于被告人在该地区任何依法确定的法院都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应当将此案移送其他地区。”
(7)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认为被害人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都规定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人。例如在英国,“……被告人除作上述两种答辩——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外还可以提出其他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香港《刑事程序法》第7章关于高等法院的审判中规定:“在法庭上,被告人还可以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答辩。”。
(8)申君贵:《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想》,《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9)参见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10)房保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引自rmfyb.com.cn.2003年7月4日的理论版。
(11)参见张处社: 《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2)张处社: 《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关键词:高速公路;项目管理;问题探析
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项目目标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资讯管理。项目目标管理,是指对项目建设需要完成的几项目标的管理,主要是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和投资目标。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项目质量都是最重要的。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的完成,对当地交通运输的影响,以及当地社会经济、人文甚至国防都会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高速公路建设产生的重大社会效益,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重视工程质量,不能出现偷工减料的豆腐渣工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是指将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减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支出,避免资源的浪费。项目组织管理,是指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于各部门负责人员的安排。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领导层起到了组织管理的基石的作用,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都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息息相关,项目组织管理必须重视,以求发挥领导者指挥,决策,用人等的职能。项目资讯管理,是指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为其提供全面快速的信息参考。无论是在建项目还是计划中的项目,当前社会的各类信息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但是如何去整理分类这些复杂的信息,就需要完善的项目资讯管理。
2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理念陈旧
随着时代的高随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也要求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不断的与时俱进,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创新化的管理模式。但是一部分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导致项目管理中可能出现较差的结果。另外,纵观我国这些年来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中都缺乏系统性的战略指导规划和思想,导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存在隐性风险。
2.2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落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需要管理者具备专业的技能和领导能力,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这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运作起来。然而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由于管理者思想观念陈旧,无法适应现代化和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管理技术存在较大差别,无法有效的控制工程进度;从高速公路建设的行业整体来看,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制度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不能对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等进行有效规范,难以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性产品实现管理的多元化发展。
2.3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目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一个完善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导致管理体制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是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后果。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大多数是政府单位,容易滋生腐败贪污的不良现象,也容易涉及钱、权、责等问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项目人员受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无法形成系统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造成项目管理人员的散漫无作为。
2.4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监督不规范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者大多是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中监督不规范,存在许多弊端。一些地方的政府负责人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只追求项目快速完成,从而忽视了工程质量的问题,使得高速公路建设从长期发展来看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项目管理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涉项目工程投标,造成一部分施工技术较低的企业趁虚而入,获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的资格,这样将大部分资源用于竞争中标之上,势必造成其他方面,比如施工进度,投资成本和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3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促进项目管理者思想理念的与时俱进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层面在与时俱进,而项目管理者的思想理念也要做到跟时代的发展共同进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者应该利用自己专业技能的优势,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明确自己的管理理念,做好项目建设的统筹性战略规划,从整体出发,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心,有目标有计划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2 促进项目管理技术水平的进步
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对项目进程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促进项目管理技术水平的进步,要求项目管理者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在处理公务时,优先处理最紧急、影响最重大的工作,及时拿出最完善的解决方案。项目管理者要勇于接受新的管理模式,积极变更自己固有的管理方法,适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发展。
3.3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促进项目管理发展的基础,只有做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才能实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制度,采用与国际惯例相同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同时认真贯彻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项目管理能蚋好的服务于工程项目建设。
3.4 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机制
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各个建筑单位,必须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者应该与参建各方保持清白的合作关系,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邀请上级单位和监察单位进行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切记公私混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论文关键词: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素质队伍建设
一、有关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使电力企业更好地面对和适应这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我国各项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电力企业必须通过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以此来提高本企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从而达到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目的,这是保证我国电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当前,我国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有几方面的特点。第一,具有显著的持续性特征。众所周知,具有可再生性是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的一大特征。电力企业的员工不管是在知识、智力,还是在技能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尤其是在对它们进行开发、重新配置或者利用时,其时效性表现得尤为显著;只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就要在开发的基础上进行使用,这样操作就可避免出现人力资源在知识、智力或者技能等方面的退化或者荒废,从而保证电力企业员工具有比较高的创造能力和创新意识;因此,对于电力企业各个员工来说,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应该对他们不断进行开发、培训,在这个基础上并加以科学的、合理使用,这是保证电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第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全局性特征。电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要管理好各个职能部门,而且这些部门还必须配合好各个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共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很显然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其实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必须特别重视这些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因为他们对本单位的有关工作岗位责任、岗位结构最为了解,而且有关本单位的今后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员工配置需求以及他们工作技能的具体情况也最为清楚,因此在考核和开发本单位员工或者制订本单位有关激励员工方案,他们也是最具发言权的。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时必须足够重视这些基层单位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全民性特征。电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其管理对象实质上就是电力企业的每一个员工,开发管理这些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以及他们有关职业发展的规划不仅仅可使电力企业拥有最大数量合格的企业员工,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让他们在其工作岗位上为电力企业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限制了我国电力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也间接影响了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为此找出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形成机制,这是进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建设电力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在有关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的薪酬激励制度严重不足
众多实践表明,有关激励理论通常都是在一定的需要理论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而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产生激励的前提,首先要有一定的需要,这是产生激励的基础,如果缺乏需要,也形成不了一定的激励制度。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缺乏必要的薪酬激励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内部差距小的、呈现平均化特征的薪酬制度。有关员工的薪酬分配跟他们的价值创造这两方面在电力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比较合理的关系,在很多电力企业内部尚存在着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主义,导致企业实际所得的报酬与其所应该得到的报酬往往不一致,有些人实际所得远远超过所应得的那部分,而另外一部分人却远远低于所应得的那部分,这在电力企业内部造成很不良的影响,让很多员工倍感不公平,特别是那些基层生产单位的员工。可见这种平均主义的薪酬制度不利于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不灵活的企业员工工资调整机制。很多电力企业具有长期固定不变的岗位技能工资,致使企业员工的薪酬由于几乎为零的弹性带来薪酬激励的严重不足;奖金是进行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没有把员工的工作跟他们的实际劳动贡献以及整个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晋升工作或者发放工作往往不与实际的员工考核情况相结合,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3)不合理的企业员工工资结构带来了极其有限的激励作用。固定不变的工资(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资历工资等)所占的比重极大,而比较灵活的、能体现企业员工实际劳动和贡献的绩效工资所占的比重却偏小,致使根据考核浮动来发放的那部分工资起到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2.电力企业存在着不尽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1)有关考核标准过于追求统一,以致一些必要的创新以及典型的个性特征往往却失掉。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其考核制度过于侧重所谓的“标准化”追求,这对于个性的发挥是相当不利的。一般来说,考核制度是一种比较全面、侧重于定性、定量的标准。很显然,对于那些超出常规的、“非标准化的”个体是不能适用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及时修订这个标准化的考核制度,往往致使电力企业在有关创造力以及发展潜力方面出现丧失,而给电力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2)定位偏离正常轨道的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就是企业进行考核的一个核心问题,对于有关考核的实施将产生直接影响,不同的考核实施方法就要由于考核定位的不同所带来的。当前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对有关考核的管理目标过于片面,带来了过于狭窄的考核定位,致使“考核”本身所固有的很多功能往往丧失掉,从而无法充分发挥考核的真正效果。
(3)设置考核标准,不具有科学性。很多企业在制订和设置考核标准时往往对于任务绩效相当重视,而对周边绩效却重视不够,致使一部分企业员工只看眼前利益,只顾近期行为,为了考核目标,甚至不择手段去获取,所有这些对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
3.电力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缺乏长期规划
(1)有关岗位的总体规划在企业的招聘阶段准备不充分,致使电力企业出现不足的人才储备。由于在招聘阶段没有进行合理、充分的岗位总体规划,从而出现了重要岗位不是招聘人员数量不够,就是不符合岗位要求;那些素质水平比较高、能适应岗位要求的年轻人储备不多,从而带来了不足的人才储备,影响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
(2)有关立体并且层次分明的这种人才梯队队伍在进行招聘时没有形成。当前很多电力企业在部分专业层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人员缺乏,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愿意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尤为缺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电力企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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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推进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1.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电力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
(1)对电力企业员工工资薪酬激励模式进行大力优化。总体来看,超前型和滞后型是工资激励模式的两种主要方式。超前型的这种激励薪酬,其增加幅度要比绩效增加来得快;而滞后型的这种激励薪酬却要比绩效的增加来得慢。电力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员工创造更多的价值,一定要采取超前型的这种激励薪酬模式,这不仅可以大大促进电力企业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还可以为我国电力企业在人才竞争方面创造极其有利的环境,这对于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形成一套完整有效、有利于激励人才成长的管理体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对电力企业员工的薪酬发放制度进行有效改进。这个改进的总体方向是:对于电力企业的所有员工,在进行工资薪酬发放时,一定要结合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所创造价值的大小,制订不同的工资奖金制度加以区别,以最大限度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电力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采取有力措施,改进电力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1)促使考核文化呈现健康化。要把尊重员工的价值创造作为企业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宗旨,在实际工作中有关企业员工的优点、不足要实事求是地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员工把优点继续发扬光大,把不足之处不断加以改正,从而在企业内部促使考核文化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为企业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2)有关考核标准的制订一定要根据岗位的职责来设定。在具体进行制订时,在分析有效工作的基础上,对于每个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要给予准确确认,并要建立员工的相关考核标准。
(3)建立激励机制一定要与考核结果相结合。为让每一个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能发挥出最大作用、创造最大价值,一定要把绩效考核跟这两方面相互结合起来:一是企业员工的薪酬分配,二是有关企业的发展。具体进行有关员工奖金基数确定时,可根据这两方面进行事先拟订适当的档次:一是岗位的具体工种类型,二是岗位具体责任的大小。以此把责任跟收入的相互关系体现出来,同时这也可以为企业为干部任用进行相关考核提供直接的依据。
3.制订有利于企业员工职业生涯长期发展的规划
(1)制订企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所应遵循的原则。总的来看,为更好地制订有利于企业员工在其职业生涯中的发展规划,促使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形成,应遵循以下这几大原则:第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这是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订有效发展规划的一个理论基础;第二,要遵循共同参与原则,进行员工发展规划制订不仅要与员工个人的特点以及发展需求相一致,而且还要与企业的整个发展规划相一致,这就要求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制订一定要遵循共同参与原则来进行制定。第三,要遵循循序渐进原则;第四,要遵循持续学习原则;第五,要遵循修正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2)进行企业员工发展规则管理和制订还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有关本企业青年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制订一定要通过本企业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在这个基础上再制订和完善;第二,在企业内部要尽可能地为那些青年员工的发展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成长环境和发展平台,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储备好足够的发展人才。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