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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规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和岗位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全县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二、总体目标
幼儿园安全工作要以预防安全责任事故为重点,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对各类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达到“三个到位”:一是幼儿安全教育工作到位;二是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幼儿园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到位,实现全县幼儿园无安全事故的目标。所有幼儿园要全部创建成县级以上平安校园,传达室建成标准化校园警务室。
三、主要内容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安全防范、消防安全、园舍安全、食品安全、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一)安全防范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努力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一键报警、周界报警的配备和建设,切实加强技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频度,保证安防设施发挥应有实效。
在公安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化校园警务室的要求,推进校园警务室规范化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专职安全人员。做好幼儿上下学时段的安全防控工作。逐步实现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教师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消防安全
1.加强对教职工、幼儿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养护,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阻,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时刻处于正常状态。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校园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巡查制度,并建立检查记录。
4.制订符合本园实际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按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确保每个教职工、幼儿知晓应急疏散流程。
(三)园舍安全
1.加强园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要定期对园舍进行检查,发现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尤其每年雨季、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前后,必须对园舍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排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排除,一时难以排除的要合理调整作息时间,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有安全隐患的园舍。
2.民办幼儿园租借民宅时,要租借布局合理、光线良好、经相关部门认可的适合办园条件的民宅,要随时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确保教师和幼儿的生命安全。
(四)食品安全
1.食堂技防监控等相关设施完备,安全防范到位,操作流程规范,布局合理,符合A、B级食堂和透明厨房建设标准。
2.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自主经营,严禁外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健全采购制度,大宗食品(米、面、油、肉等)及课间点心必须按市县要求购买或配送,按规定索证索票并加强管理。要定点采购蔬菜类物品并索取有效证件,对品种、数量、日期进行登记,严禁购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址的“三无”及过期食品。园内不得开设小商店。
4.定期对食品管理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品操作间,加工食品时要操作规范,生熟隔离存放,做好食品留样。
(五)安全教育
1.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必须适应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年龄特点,采取示范与讲解相结合,通过儿歌、游戏和模拟相关活动等方式,注意正面引导和随机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使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认识交通标识,教育幼儿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走人行道,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教育幼儿及家长不驾驶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三轮车等“三无”及超载车辆。
3.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要让幼儿懂得玩火的危险性,让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技能。
4.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教育幼儿不吃腐烂的、有异味的食物,不随便捡食和饮用不明物质,教育并要求幼儿不得外带食品、饮料进园,不到摊点上购买食品。
5.加强防触电、防溺水教育,教育幼儿不能随便玩电器,不拉电线,不用剪刀剪电线,不用小刀刻划电线,不将铁丝等插到电源插座里等等。
6.教育幼儿不能擅自到塘边、河边玩耍、游泳。
7.加强幼儿玩玩具安全教育,针对不同的玩具,教会幼儿玩耍时应注意的不同要求。
8.协同家长加强幼儿各种生活安全教育。
(六) 其他安全
1.门卫安全
门卫要具备履行安全防护职责的基本条件,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人员进出登记,严格把握“一讯问二联系三登记四放行”的工作程序,严防不明身份及有危险倾向的人员进入幼儿园,严禁携带危险、不安全物品的人员入园。幼儿集体在园期间,禁止家长和外来人员进入,入园时,要严防家长将犬只带入校园。 “三防”措施到位,配备钢叉、盾牌、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按照标准化校园警务室标准建好传达室。
2.卫生及饮用水安全
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内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卫生医疗设施。要坚持幼儿入园体检制度,幼儿入园应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要搞好晨检工作,做到幼儿一人一巾一杯,做好在园幼儿预防接种工作以及幼儿物品和教玩具、活动室、寝室消毒工作,严格防止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发生。幼儿园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注意二次供水安全卫生,确保幼儿的饮用水安全。
3.用药安全
严格规范幼儿园健康服务管理。各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幼儿健康服务工作。因常见疾病防治需要而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时,强化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4.外出安全
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远出郊游或组织其他外出活动,如确需组织幼儿外出,须报教育局审批,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有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的线路要提前勘查,车辆及驾驶人员要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5.接送安全。严格实行幼儿接送卡制度,防止幼儿丢失。
(七)健全制度
1.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建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理机制,根据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把上级安全工作文件和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及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排查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等分类归档。
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园舍、消防、食品、器材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幼儿园要主动协调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专项整治,着力净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每季度集中整治不少于1次,日常安全检查每天1次。
5.民办园安全年检制度。开办幼儿园必须安全验收合格。教育局每学期进行1~2次安全专项督查,年度末进行安全考核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合格的发放《幼儿园安全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年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幼儿园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我县民办幼儿园点多、面广,安全设施基础薄弱,管理难度很大。各乡镇中心小学、各幼儿园及各挂包科室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县广大幼儿、教师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小学校长是未独立公办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幼儿园负有监管责任)。如因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和教师、幼儿伤亡的,应负直接责任。
建立教育局科室挂园责任网络,落实“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人、具体工作责任人,对挂包的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深入实际指导、督查,对安全隐患要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到位,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各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和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实行定点、定时、定人负责,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负责,使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积极主动做好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坚持以幼儿为本、服务群众为宗旨,坚持依法办园、规范管理,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切实巩固提高我市幼儿的入园率,保证学前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区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逐步扩大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争取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
(二)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原则。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规范管理,控制班额,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现状,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班级规模。幼儿园入园除进行体检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市本级统一招生时间段为5月至6月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区教文体局(社发局)决定。
(二)招生对象。托班:2周岁;小班:3周岁;中班:4周岁;大班:5周岁
(三)招生程序
1.招生公告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各幼儿园方可公布招生公告,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各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凡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2.开展新生预报名摸底登记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组织幼儿园预先受理预报名摸底登记。对于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可实行电脑派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过程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3.办理报名手续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幼儿园统一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公布录取名单。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户口簿、接种卡、出生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四)招生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提前公布招生计划,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满足多元化的教育服务需求,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入园。
2.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保证小区内住户幼儿的入园需求,同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在保证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和社会稳定。
3.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年龄特点,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要控制入园年龄,禁止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条件允许的幼儿园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办托班,但招收年龄必须年满2周岁。
4.幼儿园招生要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招生时间进行,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擅自更改招生时间。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标准。
5.做好招生工作的咨询工作。幼儿园要对家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相关学前教育招生政策,认真细致妥善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落实规范招生工作监管措施。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执行有关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对象子女等有特殊困难的幼儿减免保教费的有关规定。
7.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这里所说的外界危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他们利用孩子的懵懂无知,对孩子进行欺骗拐卖,使很多家庭都饱受失子之痛。因此,幼儿园科学的管理,能够更好的为孩子提供保护,防止孩子被伤害。另外,幼儿园中同样有一些可能威胁到孩子健康、安全的因素存在.比如:私立幼儿园的个别教师被利益所驱,片面追求幼儿出勤率;用非专业低学历人员作为幼儿教师等;对于这些因素,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
2.西安两所幼儿园违规给孩子服用药物的事件分析
2014年3月13日,西安两所幼儿园违规给幼儿服用处方药“病毒灵”事件爆发,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愤怒的家长将幼儿园团团围住,讨个说法,甚至发生肢体冲突。随着这一事件的影响扩大,全国陆续有多家幼儿园被爆出曾给幼儿服用“病毒灵”,这让人们不禁问道:是谁给了幼儿园私用“病毒灵“的权利?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必须要具体落实,不能光喊口号不见行动,不仅要对幼儿、教师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幼儿园的管理者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二,政府应该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加强培训幼儿园管理者的管理思路与管理意识,丰富幼儿园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者自我反思能力与管理责任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公办园的建设.第三,幼儿园的管理工作,还应该受到家长的公开监督,近年来所发生的幼儿园负面事件,不只是“病毒灵”,还有像幼童猥亵、虐待等问题,所以幼儿园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化,并受到孩子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四,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对教师的管理上,及时纠正教师错误的教学行为,并严厉整治道德败坏的”黑心教师“,使孩子能够在幼儿园中健康成长,愉快学习。
3.我国幼儿园管理工作效率提高的理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