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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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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报告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112”为你整理了这篇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镇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镇应急管理紧紧围绕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构建幸福太平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保障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全镇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5起,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其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0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起,死亡7人,伤260人,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发生火灾3起,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因救援措施得力和出警及时,无人员伤亡。

二、应对工作评估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太平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我镇应急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任务以及重点项目。各村委会、各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了各类突发事件损失,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应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由镇党委委员王青毅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承担具体工作,并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确保了工作有计划、有督办、有检查、有总结。

(二)完善应急体系,明确工作措施。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对以前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梳理、汇总,重新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形成了镇较为完整的应急体系。同时,对每项预案,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到配合专业队伍具体处置,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

(三)加强预测预警,做好应急值守。一是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明确风险隐患的监管主体,加大对全镇公共危险源、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建立各职能部门隐患排查及治理档案,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督办整治、整改制度,努力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降低事件发生后的影响程度。二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任务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日常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信息的查询、研判、跟踪和汇总工作,并及时预警信息,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得到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演练。镇通过宣传栏、标语、应急知识宣传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做到应急常识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形成了全镇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局面。先后联合消防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火防灾应急疏散演练、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等各类演练活动 6次,参演人数达31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我镇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村(居)委会和部门缺乏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有待于提高。二是协调管理不到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物资、队伍、信息等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难以发挥整体效能。三是信息报送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四、趋势分析及工作建议

趋势分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了集中多发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镇仍将处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多发、易发期,而且涉及的范围广,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处置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大,应对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建议:1、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落实应急机构的设置工作,确保应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整合资源力量,迅速推进各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专业队伍建设,要多开展应急处置的日常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处突能力。增强各职能部门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的协调配合,熟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应加强应急救援保障的经费投入,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满足实战的需要。同时,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扫黑除恶案件报告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理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确保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促进我校学生安全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黑恶势力侵害校园、校园欺凌事件、地震、火灾事故、用电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校内食物中毒、学生校内活动伤害事故和社会实践伤害事故、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学生24小时以上离校走失等事故、学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二、成立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郑克辉

副组长:侯贺敏石增文徐志远孟玉斌石社民组员:段永彬田延波李勇陈永波石延强李杰李靠国刘立伟曹书方杨军鹏及各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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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程序及内容:

1、学校发生黑恶势力侵害校园事件时,必须立即向校长报告.重特大事故(学生死亡)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报告教育局。

2、学校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3、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还应及时进行补报。

4、异常情况报告人:

书面报告人:突发事件第一发现人、各年级班主任。

报告核准人:郑克辉

四、报告原则

1、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迅速上报。

2、突发事件知情者必须在知情后20分钟内报告异常情况处置领导小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

五、报告制度类别: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