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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我局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坚持普法工作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维护安全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我县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上半年的普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1名干部为普法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根据我县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及年度安排的要求,安排落实2020年的普法任务,做到了普法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年终有总结,使全局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精心组织,严密实施
(一)坚持学法用法。我局将普法与安全执法业务相结合,坚持学习内容具体化,学习形式多样化,突出学法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针对性是重点学习同本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系统性是不仅学习专业法规,而且要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及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局利用周一行政业务例会和党员活动时间开展集体学法,做到有记录、有资料、有笔记。
(二)提高行业安全法律意识。按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办公室的有关安排,我局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组织应急执法人员,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法制和安全知识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进校园、进家庭,重点加强机关行业、企业员工、城乡群众、在校学生和社会群体对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等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
(三)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4月15日,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教育日活动工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王金文同志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观看、学习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题节目《汇聚人民力量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反国家分裂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与国家安全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片,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敌情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支持配合国家安全工作意识,使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四)开展“5·12国家防灾减灾日”活动。XXXXXX应急局组织住建局(燃气科)、市场监管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等10个相关部门在农贸集市门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启动活动。为来往群众开展“面对面”集中宣传,走入沿街商户扩大宣传面。设置宣传展牌、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和宣传品普及应急管理基础知识、地震逃生、森林草原防火等各类灾害以及生产安全、火灾、燃气泄漏等事故的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重点组织住建、卫生、教育系统开展地震、火灾逃生演练,总结学习汶川、玉树等地地震案例经验教训,提高防震逃生意识,并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宣传资料、知识宣讲、主题班会等方式,广泛向广大师生集中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营造良好的防灾减灾校园氛围,推进和谐平安县城建设。
三、完善机制,规范执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通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的开展,我局不断落实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法治化管理,完善了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推行了三项制度,规范了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实行了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等,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加强。
(二)严格依法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执法奖惩制和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始终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按程序执法,确保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做到了持证执法,不越权执法、不错位执法,规范了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存在问题:一是在普法的方式方法上缺乏灵活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法、新措施。二是应急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三是大面积向社会开展安全法制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宣传面不够广,全民安全法制意识仍有待提高。
下一步工作计划:创新普法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开拓普法工作新局面;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对象,继续深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依法查处,推进吉木萨尔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法管理。
国家商务部继2005年与发改委、工商总局正式发文实施《汽车品牌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规”)10年之后,今又推出了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围绕着反垄断的核心内容,对“旧规”作出了重大改变。现将这两个管理办法作一比较,以了解其真正的变化。
保护消费者利益主题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宗义,“两规”都是为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只不过“新规”中多了“加强”两字,意味深长,似乎想要与“旧规”中的言不由衷作出区割。因为“旧规”实际效果保护的是跨国车企利益,而根本不是消费者的利益。
与“新规”相比,“旧规”中的第三条“汽车品牌销售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被取消。在“新规”中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销售的经营者,并也没有诸如汽车供应商“授权”等内涵,也没有“旧规”中强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内容。为了贯彻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新规”在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中,特别指出,“经销商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另外还有明码标价(含汽车配件)、“三包”信息、不得强制限定保险等等内容。
垄断的桎梏行将去除
“旧规”四十条“二”中规定:“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条实际是形成垄断的根源,因为经销商之所以能够通过销售汽车养家糊口,或者赚大钱,均拜汽车供应商“报送材料”所赐。实践证明,这除了形成垄断之外,也是汽车行业腐败丛生的一个诱因。好在此条规定早在2014年7月31日被工商总局“取消备案制”的一纸规定所废除,但迄今留毒并未完全肃清。但“新规”的出台将可能是一个分水岭。
“旧规”中第四章“品牌经销商规范”中第26条、第27条中分别要求品牌经销商要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要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在“新规”条款中,所有这一切都是被豁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了9条限制行为,诸如限制经营其它供应商产品、压库存、禁止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转售、承担广告宣传费、指定经营场地的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等等供应商、搭售其它商品、干涉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行为。应该说,“新规”制定者对汽车供应商的霸道行为了解得非常清楚。
另一个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使用中保障权益的维修问题。对此,“新规”中有明确规定。同样是“行为规范”章节,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第十六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
实际上第十六条内容在2005年交通部第7号令“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中已有非常类似的明确规定,只是无人理睬而已。而在“旧规”中,有关售后配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汽车供应商掌握了品牌经销商,以及配套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生杀”大权,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许多摆不上台面的“条规”。譬如,配套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所生产的售后配件品种只能供应给所配套的主机厂,不得擅自向独立售后渠道发售;也不得直接销往品牌汽车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售后维修配件只能由主机厂供应,不得向其它汽车零部件厂商采购;品牌汽车经销商也不得把售后配件向社会独立维修企业销售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造成当前4S店维修价格奇贵,导致汽车消费者在过了“三包”索赔期之后,纷纷“逃往”社会独立维修企业的根本原因。
最后,在“新规”第四章罚则条款中,“板子”可能打在汽车供应商身上的有8条,可能打经销商的有6条,可能共同担责的有4条。而在“旧规”中,则看起来各打50大板,但实际上是解释权掌握在汽车供应商手中。从这一点看来“新规”有进步。
关键词: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法律规制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界定
(一)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及其适用情形。根据2014年2
月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从上述法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对于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对象必须是货物货物服务的采购,传统采购对象中的工程采购则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这是对于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一重限制。其次是对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具体适用情形的限定。第一,供应商的唯一性。这种情形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专利技术保护或者其他特殊的专有技术等,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只有一家。这里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供应商唯一性的认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出具,而不是由采购人自行决定。第二,不可预见性与紧急性。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与服务的,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十日。在采购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能遇见的紧急性的采购,而此时如果使用普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则很难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时抢险救灾、急救物资的采购等具有紧急性的采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预见性与紧急性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够有可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只具有紧急性而不是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的紧急性是不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例如应付上级单位的突击检查而进行的采购,虽具有紧急性,但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不能作为采购人规避正常招标程序的借口。第三,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服务配套性。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具有持续性的采购合同,当原采购项目需要扩充时,如果选择原中标单位之外的其他供应商会不能满足与原油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这种情况下采购金额的限制,即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也应避免同一采购项目多次进行添购,以免造成规避公开招标、逃避监管的情况发生。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特征。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定义以及适用情形来看,单一来源采购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单一的采购来源。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来看,由于存在某些特殊的采购情形,例如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性而不得不从原采购中标单位处继续采购的;或者是由于对于某一供应商的专利技术保护等原因,使得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供应商等原因,而使得必须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不管由于采用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是什么,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采购来源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方案。
2、充分竞争的非充分性。竞争的非充分性是由于采购来源的单一性所决定。正是因为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所以才导致单一来源采购不像普通招标采购那样有数量较多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人与评标专家可以针对投标人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对比,而各供应商之间也会存在相应的竞争,对于保护采购人权益有较大程度的保护。单一来源采购容易使采购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3、适合紧急采购的时效性。上文中也提出,采用普通的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截止供应商投标之日之间必须有二十天的时间,这是我国采购法的明确规定,这也就使得普通的招标采购程序历时比较长。而在现实的采购实践中有很多紧急不可预见的情况,当发生这种情况时采用普通的招标程序无法满足招标的紧急需要。单一来源采购的这一特性就是它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满足紧急采购,具有时效性,是它与普通招标采购相区别的一大特点。
4、供应商确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并不是由评标专家来确定的,这与普通招标采购有很大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的招标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由评标小组来确定最后的中标人,而单一来源采购是根据“专业人员”对于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所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来确定唯一供应商的唯一性的合理性来最终确定是否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不难看出,“专业人员”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特有的人员,其他采购方式中并不存在。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可见,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是概括的说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相对具体的采购细节。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如果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公示期要求不少于5日。同时对于公示的内容也有相关的规定。然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上述公示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单位、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情况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告。最后,应由采购人、采购机构对异议进行补充论证,如果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此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将上述异议意见、论证意见还有公示情况共同上报相关财政部门,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不彻底。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以及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拟采购对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因;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专业人员出具的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采购人、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显而易见,对于采购活动中更为重要的采购价格、总采购金额等信息并不在公示内容之列。《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开性原则,单一来源采购的不公示价格、金额等信息明显违背了采购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监督,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上述公示内容也是在进入采购程序之后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的,并且时间为5天,时间相对较短,不利于社会进行彻底的监督,很可能在潜在供应商还未发现之间便已经过了公示期,无形中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排除。
(二)专业人员产生方式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由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可见专业人员在论证采购活动是否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都并未对该采购程序中的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并不存在投标以及评标活动,专业人员也就不能等同于评标专家,更不能盲目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也使得在现实采购实践中可操作的空间更大。
(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单一来源采购而言,其适用条件在上文中已经谈到,但是在现实的采购实践中,由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使得被不少采购人恶意利用。例如,时间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法律并未规定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时间紧急,即使是限定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这一条件,也不能够完全避免采购人的恶意操作。比如,故意拖延时间,使得原本能够走正常的招标程序或者是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进行采购的,也不得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而此时,如果审批机构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就能够使得采购人完全规避了其他采购方式所具有的竞争机制。
(四)单一来源采购不编制采购文件,并且采购价格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谈得出。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其余几种采购方式均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对于采购人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标准、供货时间等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采购文件就是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采购人不发出要约,潜在供应商就没办法就邀约内容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单一来源采购是我国采购法规定的正式的采购方式之一,应该与其他采购方式一样,遵循要约-承诺这一规范程序。再者,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最终确定供应商是由评标专家在完整、全面考察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之后,权衡利弊,优中选优,最后得出最符合采购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仅是在质量、工期等要求上最优,也能保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同时拥有价格优势。但是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最终的成交价格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定得出,这种情况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与权钱交易等问题。也就使得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相对较高。
三、相关对策建议
针对文中上述提出的几个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更好的发挥这一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维护采购人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有的采购合同均需要公开,当然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这是很好的事后公开,但笔者认为,事后公开固然重要,但是事前完全彻底的公开同样重要。目前采购前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指进入采购程序之后的公示,笔者认为,可以把公示公开的时间提前到采购程序开始之前,公示的内容也不仅是要包括现有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七项内容,也应该包括更为重要的拟成交价格、成交金额等价格信息,使采购过程全程公开,更好的发挥潜在供应商、单位以及个人对于采购程序的全方位监督。另外采购的公示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以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严格规定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由于上文中所提到的专业人员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更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定。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作出法律解释的方式将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固定下来,这样就会减少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为了使某一供应商中标而串通几位内部的所谓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对于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可以参考评标专家的产生方式,将每个领域的专家分门别类录入到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库中,依据每次采购项目的不同,随机在不同的专业人员库中进行抽取。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由于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有许多是由于专利技术等的限制,使得完全通晓明白这一领域的专家相对比较少,所以,在建立专业人员库的时候,并不能够完全照搬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名单,而是要对专家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以使得专家库中的专家是最了解本行业行情的人员。
(三)对于法律法规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在采购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由当地财政部门颁布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有效的审批、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可以成立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工作小组,当采购人向财政部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由工作小组对于采购程序进行全程监督,而不仅仅是对提交材料的被动审查,甚至可以派独立的工作人员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全过程,以便时时、事事监督。
(四)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要求单一来源采购也要编制采购文件。同时采购文件也应向社会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领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同招标程序的采购文件一样,详尽的规定采购的对象、质量要求、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与此同时,最后的成交价格也不应该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谈得出。因为采购人未必是十分了解某一行业的专家,所以对于某些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够与供应商进行更好的沟通交流。再者,如果由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商定,也会存在潜在的腐败问题,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代表进行权钱交易甚至制定制定阴阳合同,也就不能保证采购的公平公开。此时,应当成立专门的类似于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由独立的专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避免采购实践中的腐败问题。
结语:单一来源采购确实为采购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高效、灵活的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完善,以促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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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性措施请求内容
主题
响应措施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
部门
协助
部门
部门
主管
检查人
1
没有适当的工作考核,以便使员工了解自身在整个经营工作中的日常活动,因此最好能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明确考核,因为这决定了一项任务成功与否。
2.6工作业绩规定
完成绩效管理办法的编写并正式行文
10月15日
综合
管理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组织该管理办法宣传学习(全体员工)
11月15日
组织该管理办法操作培训(具体操作人员)
11月30日
开始该管理办法的试运行
12月1日
2006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
1月1日
2
一些管理人员谈到了消除浪费的问题,但并没有从意识和技术上采取措施,没有分析记录,即使管理人员不能绝对地综合理解这七种浪费:生产过剩、等待、运输、加工处理、库存、移动和返工。
2.9废物清除
组织全员大讨论活动,集思广益地宣传节约,杜绝浪费,制作相关的宣传标语
10月31日
制造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编制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对浪费现象的检查和考核细则
11月20日
对浪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技术,以减少和杜绝浪费现象
12月31日版权所有
形成有机的人人负责的杜绝浪费问题再度发生的长效机制
2006年
1月1日
3
车间可以更加井井有条,更加干净整洁,人行道(安全道)必须用白线标明。没有任何有关5s的横幅,以便有效地清除废纸和食物等。
2.105s
审核并完善5s管理办法,编制5s推进计划
10月15日
制造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组织5s的学习和宣传,制作宣传标语
10月30日
狠抓落实工作,对现场实施5s的具体工作
12月20日
检查5s工作推进计划的实施情况,并针对检查结果实施改进,形成长效机制
12月31日
4
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了解或执行了ftafema(失效模式及效应分析),管理人员必须学习2个月,并在制造过程中予以实施,以便保证生产地安全性和有效性。
2.16-2.17ftafema
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知识方面的不足,拟定相关的学习安排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适用管理方法培训
10月10日
综合版权所有
管理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根据拟定的学习计划和安排,实施培训,并确认培训效果
12月15日
根据所学管理知识和实际工作需要,敦促在实际中的运用,形成规范化的管理
12月30日
5
没有绝对独立的采购权,因此采购部门没有采取措施来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安全可靠的供货。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控制程序,以便建立高水平的供应链。必须对供应商效率和项目规划进行适当地规定。
采购部门
建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规范的采购控制程序,确认定期或专项的采购成本分析方法
10月10日
物流
管理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建立有机的供应链机制,形成科学合理规范供应商的评估体系,培育优秀供应商
11月20日
在年底前,完善和健全供应商考评体系,并完成对相关供应商的供应业绩的评估考核,
12月20日
对全年的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对供应的安全可靠性进行一次评估
12月31日
6
定期进行了交货情况考核,但未采取改进措施,以便加强交货工作。
应采取控制程序,保证对交货工作的不断改进。
5.5和5.8管理政策和改进
制定适用的管理程序,针对交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处置和改进制定工作流程
10月15日
制造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严格既有管理文件的执行力度,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拟定改进措施
11月15日
检讨全年的交货状况,组织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确认相关原因,制定纠正和改进措施,并形成必要的改进计划,予以落实和实施
12月31日
7
没有向客户交货的反馈报告,缺乏分析技术和程序,必须通过持续反馈报告的形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并采用技术方法分析交货情况。
5.65.7反馈和分析技术
制定适用的管理控制程序,就报告反馈工作进行规定,形成定期和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10月31日
市场
营销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确认交货状况的分析应用技术和方法,并明确定期和重点客户的分析管理模式
11月30日
针对全年的交货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提交具体分析报告
12月31日
8
没有适当的目标,大多数目标集中在制造工艺上,必须制定一个明确合理的目标,涵盖所有工艺,并且符合公司策略和政策。规定了一些质量措施,但考核不充分,考核次数太少,必须定期进行考核,包括采取纠正性措施和预防性措施。
必须提供适当的关键指示,说明质量跟踪情况,并标识清楚。
6.7质量目标和考核
健全和完善质量目标管理办法(包括编制、统计、分析、检查、改进等规定),对质量目标统计要素和方法予以明确规定
10月31日
品质
管理部
其他各职能部门
检讨全年的质量目标实现情况,针对实现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落实,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并结合考核、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手段进行必要的改善和提升
12月25日
关键词:广电网络;物资管理;采购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离不开对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对资源管理的浓缩体现,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所需各种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供应、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计划、组织和控制。物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强化物资管理不仅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更是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广电网络行业的物资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又非常敏感。一方面,是因为广电网络行业涉及到的各种设备和物料有上千个品种,物资质量的好坏、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电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关系到用户体验、市场竞争和公司的经济效益。说另一方面,是因为物资管理工作涉及物资采购权和物资付款权,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天津广电网络公司在物资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根据物资管理工作的特点提出了“五个确保”,即确保规范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确保物资质量,确保降低成本,确保物资仓储安全。具体如下。
1确保物资管理
规范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近年来,天津广电网络十分重视物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电子采购系统管理办法》《NC系统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物资全面质量管控办法》《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管理办法》《机顶盒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物资仓储管理办法》等二十多项管理制度。第二,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不是摆设,不能流于形式,关键是要执行到位。物资部门制定《物资采购人员工作守则》,明确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职责;要求每个岗位必须按制度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履行的各项程序和手续必须留痕,有记录,经得起检查。公司对物资管理工作制定专门的考核方案,有日常监督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兑现。第三,就是利用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做到规范管理。如在物资采购审批环节上,全部采用OA管理,审批程序上严谨规范。机顶盒和EoC终端维修管理上都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做到科学规范,提高效率。
2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我们发现,由于物资有时供应不及时,导致平台不能及时扩容,网络工程建设进度延迟和市场推广暂停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竞争力。为此,各部门、分公司对物资部门的意见很大。天津广电网络针对以上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确保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1)针对抢险、抢修等紧急项目所需的物资可办理紧急借料,相关分公司或使用部门可在借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和正式出库手续。针对应急性物资和日常维护消耗的常用物资设定安全库存量。紧急项目如无库存且必须紧急购买时,可先采购后补办申购及审批手续。(2)为了避免立项审批和物资采购周期而延误工期,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分公司可就比较紧急的物资需求提出预估采购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转物资部门先实施采购。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如需紧急施工,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协助在NC系统中建立项目账户,物资部门将紧急需求的物资申请导入NC账户中,由物资库房办理出库手续,其他物资待项目立项审批结束后再办理领用出库。
3确保物资质量
广电网络是云管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涉及到的设备、器件和材料有上千种。如果任何一个设备、器件和材料出问题都会影响到网络的整体稳定性和可靠性,都会影响用户体验。为此,把控好广电网络物资采购质量至关重要。天津广电网络针对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物资全面质量管控办法》,采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质量管控措施。一是通过制定技术规范、样品管理和到货验收进行事前质量管控。在采购之前,由申请或技术部门对所采购的物资制定技术规范,将技术要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作为供应商生产以及我公司采购、使用、维护该物资的基础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样品管理,招标或首次采购时由供货商提供相关样品,经确认合格后由仓库负责管理,作为后期入库检验或出现质量纠纷时的审核依据。采购物资到货后,根据不同产品采取外观检验、指标检验、加电测试、委托第三方测试等不同手段进行质量管控。二是通过使用现场、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事中质量管控。项目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检验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物资的质量情况,并通过项目验收确认物资质量是否合格。在以上环节以及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现物资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投诉书》进行投诉。三是通过质量事故处理、设备故障率统计、供应商质量考核评价等措施进行事后质量管控。针对在项目建设、验收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产品质量投诉书》,物资部门将申请该物料初次采购时的评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责任判定,判定依据为技术规范、样品、检测报告及问题物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问题物资进行检测。如判定是物资质量问题,将依据原采购合同规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提供补救措施,同时记入供货商质量档案。采购批量使用的有源设备采购时,物资部门会同技术、使用部门共同确定开箱合格率和保修期内故障率要求,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后期通过网管、GIS以及终端产品维修管理系统定期统计产品故障率。根据故障率统计结果和供应商质量档案记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4确保降低采购成本
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以降低采购成本来提高利润。一是公开招标。天津广电网络针对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常用物资渠道供应商的选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将买卖双方博弈变为卖方之间互相博弈,更容易达成较低采购价格。二是价格谈判。针对采购渠道单一的项目,我公司采取价格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价格谈判策略的合理运用对于谈判成功非常重要。首先要明确市场行情、对方基本情况,对可能的成交价格有一个预判。其次对价格谈判过程进行分析,巧妙运用各种策略使对方让步等。三是运用电子采购平台。我公司于2014年建设了一个电子采购平台,目前非渠道供货的日常采购工作主要通过该平台的竞价、询价方式实施采购。该平台与公司网站实现链接,达到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更多优秀供货商参与我公司采购活动,实现采购工作信息化,增加透明度。从供货商引入到完成采购工作的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系统管理,方便公司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利用该系统丰富的竞价规则,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此外,从2016年开始我公司与京东平台合作,针对标准产品直接从京东自营采购,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实施阳光采购。四是付款折让。针对一些供应商希望尽快回笼资金的想法,我公司与其协商采取提前付款价格让利的方式。这样既解决了供应商紧急资金需求,又降低了我公司采购成本,得到了我们和供应商双赢的结果。五是科学设立安全库存量即库存定额。为了保障我公司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所需常用物资及时出库,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物资部门根据近年使用情况、订货周期、库房存放条件以及个别物料使用趋势,合理设定常用物资安全库存量,既保证了物资供应,又控制了库存成本。六是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对于废旧设备实行筛检再利用,主要用于雨季雷击的及时周转和替换,解决了雨季无法预估网络通用器材备品数量的问题,避免了过多的备品对资金的占压。
5确保物资仓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