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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国有企业;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3―0045―03 收稿日期:2006―09―18
国企改革始终伴随着新旧制度的摩擦和冲突,单纯的内部力量难以打破阻碍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桎梏,因此,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存在一种对于外部力量支持的要求。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是一起进行的,对外开放引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主体――外商直接投资。外资的进入不仅引入了物质性的要素,更为重要的是引入了对传统经济体制产生巨大冲击的新制度因素。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理论,通过国有企业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成本与潜在收益比较,研究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国有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机理。
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tl的成本与收益的界定
根据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均衡的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总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获得的利润,如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会被创新出来。制度安排会在两种情形下发生,制度创新改变潜在的利润,另一种是制度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为了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国有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机理,首先界定国企制度创新中的成本与收益。
(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中的收益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中的收益包括资产性收益、补偿性收益和创新收益。资产性收益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经理人员的收入。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转变传统经营机制,获得法人财产权从而拥有完全的企业经营权,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从而提高资产经济效益和增加国有企业职工和经理人员的收入。补偿性收益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利益受损主体将获得的一些补偿,这包括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再就业的税费减免等等。另外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国有资产交由统一的国有投资主体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剥离了以前承担的种种政策性任务,这产生了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变迁中的创新收益。
(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中的成本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政府和企业给予的种种福利待遇。国有企业的改革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转变以后,国有企业职工不但失去政府和企业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有可能会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这就造成国有企业职工的风险成本。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以后,强化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盈亏的责任,打破传统的干部终身制,倘若企业经营不善,经理人员就会被解聘,这也将造成经理人员的风险成本。在传统体制下“内部人”可以通过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得利益,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内部人”利用手中权力侵蚀国有资产的机会降低,“内部人”有丧失以前既得利益的风险,这就形成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中扭曲成本。另外国有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要承担一部分解决债务和冗员的责任,这就加重国有企业的经济负担,企业要以改制后公司未来收益的减少为代价,产生沉淀成本。另外,国企职工和经理人员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企业制度的知识,因此,不知道如何具体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一些职工和经理由于缺乏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产生制度实施成本。
二、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下国企制度创新收益和成本的变化
(一)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下国企制度创新收益的变化在资产性收益的方面,由于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合资企业经营效益得到较大提升,市场竞争压力也会促使不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努力提升经济效益,这样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利润会上升,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会获得较大的收益。对于补偿收益,外商直接投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国家补偿利益受损主体的能力得以加强。外商直接投资也提供了一些就业岗位,为富余人员的安置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这都使得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中利益受损主体得到比在封闭条件下更多的补偿性利益。另外,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产生了一些外在于原有企业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这主要包括与外商合资获得实现技术进步和提升产品档次、借助外资的营销渠道扩大产品市场规模、获得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各种优惠政策,产生了合资收益。
(二)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下国企制度创新成本的变化在职工和经理人员的风险成本方面,允许外资进入以后,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风险成本是存在的。但是外资进入以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将得到增加,实行“抓大放小”战略后,政府也得以将部分闲置的国有资产变现。这样政府对国企制度创新中利益受损主体补偿的能力得以加强,在国企制度创新中利益受损主体将得到更多补偿。另外,外商直接投资使得国有企业职工增强平等竞争意识,这减少了职工在国企制度创新中的风险成本。在经理人员的风险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资企业打破了传统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市场竞争加剧,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有一种制度创新的压力,否则就有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与被市场淘汰的风险成本相比,原有的国有企业推行制度创新的风险成本降低。在扭曲成本方面,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失去以前既得利益,从而产生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内部人控制”成本。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市场竞争加剧,合资企业中外商还会取得部分经营管理权,克服“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成本会进一步加大。但同时市场竞争加剧,产生一种对“内部人”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程度加大。合资合作企业中还会产生外资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这会降低“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程度,从而使整个扭曲成本下降。另外,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和外资提供的一些就业岗位,使得政府解决国有企业历史性债务、冗员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外商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形成新的资本注入机制,也解决了一部分历史性债务、冗员问题,这将减少国有企业解决历史性债务、冗员的沉淀成本。在制度实施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国有企业的职工和经理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逐渐加强,在同外商的竞争合作中,逐渐认识外资企业制度上的一些先进性,如明晰的产权、科学的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和经理逐渐形成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认同,改变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初期的排斥与抵触,这极大地减少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成本。
三、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下国企诱致
性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一)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前后的利润函数的界定为了比较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以后国企进行制度创新前后的收益与成本,有必要建立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前后的利润函数。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不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利润函数为:Wf=π1+R2-R1-c'jo。其中π1代表国企制度创新之前的利润,R2是政府给予国企的种种政策性补贴,R1代表国企承担的政府部分政策性任务。C’1为外资进入后,若不进行制度创新,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下降甚至被市场淘汰的成本。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以后,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预期利润为:W’f=π2+R1+R3+R4-R2-C6-C7-a・C8(β)-C9-C10。其中π2代表国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后的利润,R3代表在国企制度创新中给予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C6代表国企职工的风险成本,c7代表经理人员的风险成本,C8(β)扭曲成本,β代表对内部人的监督程度,a是“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程度。C9代表沉淀成本,C10代表实施成本。R4代表国企的合资收益。
(二)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前后的利润的比较根据制度创新的理论,当W’fWf(W’f-Wf0)时,国企制度创新的预期利润大于制度创新之前的利润,国企制度创新的潜在获利机会诱使国企进行制度创新。而W'f-Wf=(π2―π1)+2・(R1-R2)+R3+4+C'j―C6-C7-a・C8(β)-C9-C10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合资企业经营效益(π2-π1)得到较大提升,市场竞争压力也会促使不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努力提升经济效益,这样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利润会上升,因此资产性收益得到较大的正值。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能得到政府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原先的政策性负担从国有企业中剥离,由于政府补贴的幅度可能大于政策性任务减小的程度,总体上2・(R1-R2)可能为负。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在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得到的补偿增加,补偿性收益R3上升。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以后,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各种合资收益R4使国企制度创新得到比在封闭条件下更多的利益。另外,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以后,国企唯有制度创新才能保住市场地位,C’j带给国企制度创新的紧迫感。在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国有企业职工与经理人员的市场意识和观念逐步加强,外资进入以后产生的竞争压力使得他们对于制度创新的动力加强,这使得国有企业职工与经理人员的制度创新风险成本C6和c7下降。在“内部人控制”方面,由于市场环境的竞争性逐步加强以及合资后产生的产权相互制衡使得对于“内部人”的监督程度加大,“内部人”利益损失加大,但由于竞争环境和外资的产权制衡使得内部人控制程度a下降。外资进入后对合资企业的资本注入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使得国企解决历史性债务和冗员的成本C9降低,外资进入后,人们得以了解市场经济下企业的运行制度并增强竞争观念,这使得实施成本C10降低。
根据以上分析,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国企制度创新的资产性收益(π2-π1)、补偿性收益R3与合资收益R4会有较大增长且都为正,职工风险成本C6、经理人员风险成本C7、沉淀成本C9、实施成本C10都会下降。扭曲成本C8(β)虽然会上升,但随着控制程度a的下降,a・c8(β)总额会下降。虽然减少政府政策性补贴使得2・(R1-R2)为负,但是C’j使得国企有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它在W’f-Wf中为正,这样W’f-Wf就有较大可能大于0。
四、结论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形成国有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的主要外部力量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以后,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获得了比在封闭条件下更大的利益,而同时又减少了制度创新的成本。制度创新收益与成本的变化使得国有企业产生一种制度创新的愿望,形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国有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交织在一起,打破原来国有企业的制度均衡。而出现这一局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因此,外商直接投资打破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低效率的制度均衡,它是形成国有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的主要外部力量。
(二)外商直接投资冲击和瓦解了束缚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外商直接投资打破国有企业制度均衡除了是因为以上论述的改变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以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资冲击和瓦解了束缚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市场环境的竞争性。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外资凭借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优势,迅速打破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中国的市场竞争性逐渐加强,国有企业不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本加大。另外,竞争性市场环境提供给国有资产所有者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信息,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降低“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程度,减少“内部人控制”成本。其次,外商直接投资增大制度创新主体有界理性。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条件下,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职工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企业运作模式、管理手段、公司制度,这是制度创新主体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补课”,它改变着传统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惯例,增大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主体有界理性,减少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成本和风险成本。
1林业集团在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分析
在现行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安排下,商品林业投资效益低下已是一个众所共认的事实。而投资效益低下的状强必然会使人们产生获取较大收益的合理预期,对更高收益预期的产生又会导致对现存以及新的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发生改变,从而强化对投融资制度创新的期望。因此,林业集团自然是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为,对林业经营者而言,新制度的实施,将增强他们对从事林业经营的预期和偏好,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对潜在投资者而言,新制度为他们提供了直接投资于商品林业的渠道和方式,使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成为可能,从而成为投资组合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林业集团是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的最大受益者,由他们发起的需求诱致性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必然能够较好地满足制度的需求。但是,由于林业集团的大集团化、组织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制度供给的速度太慢,组织、协调与谈判的成本太高。
首先,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有一个新制度安排的“发明者”或“创新者”自发组织实施。这个发明者类似于制度创新的熊彼得式的“企业家”(能发现制度不均衡及其潜在的获得机会),他们是整个制度创新的“初级行动团体”和“发明创造者”。但是,由于林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加之林农的意识形态落后,难以产生制度创新的发明者与创新者。一方面,较小的私人收益不足以激励林主参与集体行动。林业集团成员规模庞大,即使制度创新的收益可预期,但单个林主荻得的份额可能很小,该利益甚至难以弥补他们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人成本,于是林业经营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自然也不足。另一方面,林农在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传统中的序位靠后,在社会潜意识和人们思想深处,农民总是与贫穷和愚昧联系在一起,林农自然更不例外,如此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使林业成为一个弱势压力集团。而林农自身的意识形态障碍,也使他们难以认识到集体行动的利益所在,认识不到自身对制度变迁可能施加的影响,他们只是受制度的影响,而非积极地去影响制度,这也弱化了林业集团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第二,林业集团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全局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成本较高。而林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又进一步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首先,林业集团规模庞大,制约了其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当许多人组织起来一起行动和捍卫自身利益时,其组织成本远高于少数人做同样事的成本。林业人力资源庞大,仅林农就数以亿计,将林主有效组织起来一致行动的组织协调成本人高。其次,林业经营特点制约了其较低的组织化程度。林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林农生产地点分散,林主生产的地理集中度偏低,从地理位置上讲,林主联合须跨越更大的障碍。再次,林主之间在地区、职业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但是林主之间缺乏有效的社会联系,他们对集体行动必要性的认识不足,这使林主聚合起来,建立有效联盟,以强化其共同利益的难度骤增。总之,松散的林业集团高度组织化并非易事,其组织、监督、运行的成本太高,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制度变迁中表达自己的看法,难以直接影响制度变迁的过程。
第三,由林业集团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仅其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较高,而且面临着普遍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由于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强外部性,收益将为集体所有成员分享。每个林主的个人行动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理性的林主更愿意保持沉默,让他人去奋斗,由别人去承担创立成本,自己“搭便车”分享制度创新的利益。越是大集团越是会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林业是名副其实的大集团,集团成员规模庞大。2000年末,仅我国林农人力资源总量就达104万人,2002年退耕还林在全国铺开后,林农人数数以亿计。如此之大的集团规模,又缺乏类似的强大约束以对林主的“搭便车”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故“搭便车”行为在林业集团内很容易发生,这极大地降低了林业集团集体行动的效率。
第四,诱致性制度变迁依据的只是共同利益和经济原则,它要受制于制度环境(如宪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和其他外部条件(如知识、意识形态),给新制度所留下了空间和边界的制约。如果新的制度安排超出了制度环境所允许的边界,即使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变迁也不大可能发生,新的制度安排也难以出现。
2政府部门在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分析
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在提供制度产品上具有自然垄断优势),国家可以比林业集团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的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和组织成本方面也极具优势,可以对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加以保护,这是其他经济和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也是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因此,制度的确立和保障需要强制性的力量。正如诺思所指出的,“虽然我们可以没想资源的组织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发动和组织的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一方面来自其他主体和利益集团,取决于支持变革的主体:阳利益集团与反对变革的主体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关系及其变化;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自身,取决于政府的偏好和政府机构的官僚化程度。这些都可能会对制度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标,即通过为不同利益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使其自身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收益最大化,以赢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具体到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而言,政府要实现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努力提高商品林业的投资效益,提高林农经营林业的收益。而政治目标则是实施对林业的控制,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保障。经济目标同社会目标常常是会发生冲突的,当经济日标与政治目标冲突时,政府的政治目标通常支配着经济目标,即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政府实施制度创新,包括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在现行的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下,导致商品林业投资交易成本高的多个要素:如林地非流转性、采伐限额限制等,均是由于政府在资产所有制属性的规定和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所造成的,这也正好验证了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发生冲突时优先满足政治目标的结论。
其次,尽管供给主导型商品林业制度创新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节约制度选择和推广的时间,但由于它可能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地方政府为其自身利益会“修正”“曲解”上级意愿的制度供给,或者以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容易出现“改头换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增大制度变迁的“阻滞成本”。这样不仅不能保证法治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而且会使制度变迁扭曲变形。如改革开放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放开后导致的滥砍滥伐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在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权威显示偏好而实行过度的行政管制性制度供给,导致政府行为的越位和制度供给的“过剩”。例如为了生态安全我国政府觇定了严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却没有给予林业经营者应有的经济补偿,使林主蒙受了经济损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森林采伐进行约束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对于林业经营者财产权的约束是应有一定限制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无所限制地行使公权而侵犯私权。
第四,由于国家总是通过政府来行政的,而政府则是由人组成的,政府官员本身也是“经济人”,他们的私人净收益并不等于国家净收益(或社会净收益),因此社会净收益的存在不一定能导致制度的有效供给,或者他们供给的制度只是为了获得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寻租空间的最大化),从而导致低效制度供给。例如在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配上,政府的操作缺乏某种程度的透明度,这给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极好的土壤和机会。采伐指标的发放依据的往往不是林木生长、成熟的状况,而是权力大小、人情关系远近等因素。因此,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常常以牺牲山林产权者的利益,特别是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从而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市场主体投资于林业的积极性。
曾多次来过北京,虽然每次都来去匆匆,但也亲眼见证着首都这些年来的巨大变化。没有专门去过北大,因为少年时代的北大梦,已随着时光的飞逝渐渐在记忆深处褪去了颜色,更没设想过会坐在未名湖畔的教室里聆听名师们的授课。
想不到这个金秋十月,竟让我昨日的梦想变为现实。我有幸参加了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贵州省第十期北京大学现代经济管理高级研修班,赴京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学习。
北大之行,学习机会难得,学员们又都仿佛回到了热血沸腾的学生时代。我和全班七八十名同学一起,在食堂排队买饭,在未名湖畔发古幽思,在课堂上学而不倦……北大老师们的思想、观念活跃而自由,授课内容既有高端前沿的问题分析,又有独辟蹊径的解决对策;既有引人深思的深厚学理,又有催人奋进的人生智慧。
这就是北大,一草一木都侵润着智慧的气息,名师名家们不时与你擦肩而过,俯仰之间皆有不经意的思想收获。这真是一个激人情怀的胜地,使你对工作、学习、生活的思索油然而生。
思想的火花在交汇中迸发
研修班的老师,以北大为主,兼有中央党校、中科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其中不乏了解贵州、对贵州有着深厚感情者。他们渊博的知识,结合贵州实际深入浅出的分析,令学员们听得全神贯注,不由得对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有了新的审视与定位,这给本来就十分活跃的教学、学习气氛增添了更多亮丽的色彩。
研修班上老师的讲授带给学员们前所未有的启发,特别是第一堂课郑学益教授结合贵州实际讲授的“创新思维与决策艺术”,娓娓道来中为贵州的发展把脉问诊,提出自己的见解,让学员们更清晰地认识到在未来发展中贵州该如何把握和发挥自身优势……热烈的讨论,让学员们在交流中不断迸发思想的火花,更激发了每一位学员对贵州发展、对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深深思考,也使大家更清楚地认识到肩上那份重任。
老师们精彩而有针对性的授课、讨论,带给我很多启迪。我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个矿肥结合的资源型国有企业,当前我省国有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怎样搞好企业内部的改革?特别是在贵州的省情下把企业内部改革向前推进,实现我省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企业制度创新是一个关键因素。
制度创新是
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
无数的企业管理案例充分表明有效的制度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企业本身是一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企业对各生产要素的组合,实际上就是依靠企业制度而组合起来的。如果企业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调动企业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企业就具有活力。反之,企业就会丧失活力。因此,制度创新能否适应整体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往往是企业能否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创新”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期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像《商业周刊》这类杂志,以“美国创新的衰竭”,“创新的消失”为标题的报道就代表了人们在1973年以后所发展起来的新认识:技术变化,尤其是当它体现于新产品之中时,就不能将它再视若当然了。更为一般地,出现了对新古典理论在论述创新现象上失误的批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开始关注“创新”这一概念。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区分了“发明”与“创新”这两个概念。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并不觉得发明的作用特别重要,“只要它们不被实施,发明在经济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说法就是:我们包括了对新产品的采用,这甚至可作为标准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产中所发生的技术变化,新市场或供给来源的开辟,工作的泰罗化,原材料的改进,新的商业组织的创立——简而言之,在经济生活领域所从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们创新一词所指的例子。而奈尔逊和温特将创新理解为“现有决策规则的变化”。奈斯特龙更进一步:“一些不连续的变化——即公司活动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变动——在这里被称为创新。”西蒙·库兹涅茨将创新定义为:“为达到一个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新方法”。
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在某种程度也是创新理论,它揭示了创新的重要作用。本质和影响。其主要内容是:(1)创新是开动资本主义引擎和保持其转动的基本推动力。(2)创新本质上是一种不连续的现象:它们以群聚方式出现。(3)经济发展是一个周期性的进程:“周期‘波动’实质上是竞争型资本主义的‘进步’形式。”(4)创新具有不同的影响,这就是同时存在不同长度周期的原因。
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创新的缺乏是我们经济问题的根源。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缺乏。要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就必须进行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应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2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
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D.C.诺斯。L.E.戴维斯。R.汤玛斯。1970年和1971年,诺斯和汤玛斯合作,在《经济史评论》上发表了《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评论》和《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两篇论文。其中心论点是: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这种制度的产生是有代价的,除非它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则它不会出现。
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创新及其与技术创新的相似性
制度创新是指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处。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术创新经常是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制度创新也是如此;正如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一样,一个行业中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制度创新。
二者的不同之处是,制度创新的时间不取决于物质资本寿命的长短,而技术创新的时间则依赖于此。
(2)促成或推迟制度创新的诸因素
第一,市场规模的变动能够改变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额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收入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创新过程
第一步:“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它是指在决策方面支配着制度创新过程的一个决策单位,它预见到潜在的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
第二步:“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动集团”对实现之后纯收益为正数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筛选,标准是利润最大化原则。
第四步:“第二行动集团”的形成。这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为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纯收益而建立的决策单位。制度创新实现后,二者可能进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在经过上述这些步骤使制度创新实现后,这时就出现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当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者发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
(4)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
制度创新可以在三级水平上进行,即个人创新。团体创新和政府创新。由政府机构来创新有一系列优越性,特别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是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完善,但私人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二是如果外界潜在利润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那么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创新实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全体成员,那么任何个别成员都不愿意承担这笔制度创新的费用,这样的制度创新只能由政府机构来进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况下,需要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创新,以政府机构来进行最为适宜。
(5)制度创新的趋势
诺斯和戴维斯根据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得出结论:在美国,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这一趋势,即由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整个经济越来越走向“混合经济”。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类: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创新主体特指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当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为政策制订者的各级政府与作为制度需求者的农民之间反复博弈的过程。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对于每一种制度以及每一种利益格局都是从容忍到不能容忍,终究有一个转折点导致制度创新。据有关学者的测算,当城乡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到1978年的水平时,即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农民人均收入的3.6倍时,制度创新或者制度变革的临界点就到来了(蔡昉,2003)。在笔者看来,与其坐等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制度创新,不如主动采取措施,适时进行必要的制度变革。
3制度创新是增加我国农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稳步推进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是否取消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这一制度,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尽快取消户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声音。陆学艺认为,户籍制度一定要改,迟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设户籍制度是劳动力迁移的唯一障碍的条件下,通过一项模拟表明,一旦取消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迁移的障碍,现有的收入不平等则会全部消失。世界银行(2004)的一项模拟也表明,在今后能把农业劳动力转移出1%。5%和10%的假设下,全部国内生产总值将分别提高0.7个。3.3个和6.4个百分点。此外,也有人主张户籍制度的改革应渐进有序(傅勇,2005)。目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的壁垒。所以,要突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户口藩篱,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础,突破传统的“农业”。“非农业”的户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循序渐进,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使农村人口不断向小城镇和城市转移和集聚,逐步实现农村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减少现有农户和自然村落,从而大幅度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在此基础上,相应大幅度增加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量,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优化农业产量与成本的关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并较快提高农民的收入。总之,只有农民合理有序地转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农业生产率才能提高,农民收入才能增加。
(2)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学术界有以下五种观点:一是“私有化”:应该立即实行农地私有化,推动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二是“维持现状”:应当稳定现有的农村承包制几十年不变,有学者甚至主张“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三是“国有化”: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四是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即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农户长期经营的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等为个人所有。五是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即实行农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
笔者的观点是,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适时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土地制度的创新也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开展。
首先,应明确构建以村为农地产权主体的农地产权制度。在现行的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由村民委员会来代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应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现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利用过低的补偿去生活。就业。强制性征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实行“阳光作业”;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将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对农民征地后的补偿依据;应以征地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就业。
最后,要用法律法规引导土地制度创新。法制化应逐渐成为农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维系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三部法律法规,即《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此外,应抓紧时机促使《物权法》的出台。
(3)彻底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要改变农民的负担和收入现状,就应逐步改变城乡有别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让公共财政尽早覆盖到农村地区。
一要理性理解农民。认识农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而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下,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因此,应尽快结束长期以来通过“剪刀差”和近年来通过“征地”等形式剥夺农民。向非农产业大量转移农业资源或剩余的农业负保护状态,而逐步转入工业反哺农业和对农民的正保护状态。这种“转入”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二要切实加大对农村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态建设。
三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的持续技术进步,要重视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重点加强节水技术。优质新品种选育。农产品深加工及其贮运技术等的推广;同时,要建立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网络,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四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快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把已经出台的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出发,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及比例,切实改变以往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推而无法落实的状况。同时,建立专项基础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办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出困难。此外,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对于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赋予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五要建立切合农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应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多方筹资,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六要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需要有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作保障。鉴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农民在经济上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是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基础。农村的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要逐步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此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因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影响更为恶劣。
三农问题是一个宏观性的问题,它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它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软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问题,而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就应该对现存的制约农民增收的制度进行创新。制度创新就是改革,坚持制度创新也就是坚持改革。对于中国而言,解决了农业和农村问题,实现了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城乡的协调发展,至少就解决了中国问题的一大半。中国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必将对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决其农业和农村问题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就业导向;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策略
就业是“民生之本、公平之器、和谐之基、稳定之策”。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构建就业导向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从当前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来看,尽管普遍能够按照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而且在推动就业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到位的方面,特别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制约了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这就需要在落实就业导向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并且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眼破解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发展,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并将就业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1]。
一、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深入实施,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是学校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只有大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才能使就业导向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通过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才能为落实就业导向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推动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将就业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可以使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模式发生深刻的变化,进而使学生在学校就能够接受良好的就业教育,这对于改变教育教学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对此应当有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策略,采取多元化的举措和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就业能力,为学生未来就业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还有利于拓展就业教育领域,强化就业教育效果,比如有的学校在实施就业教育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当中,并且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安排,而且还在推动学校教育与创业型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当学生具备了强烈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之后,就会极大地促进创业型经济的发展,而创业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反作用于广大学生,进而能够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和良性循环,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持续得到提升,以更有效地适应创业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从当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尽管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就业导向来看,个别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还缺乏科学性。比如有的学校不注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建设,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特别是没有将落实就业导向作为重中之重,导致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无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有的则不注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没有从“问题导向”入手,制度的拓展性不强,比如没有将“双创”融入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这就直接导致个别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缺乏规范化,同时也无法更有效地发挥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利于深入开展就业教育等,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改进[2]。
(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缺乏系统性对于创新就业导向下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来说,一定要在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系统性方面取得突破,否则就会制约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一些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尽管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了设计和安排,而且也能够组织实施,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导致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缺乏规范化,甚至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本无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如有的学校没有将就业文化纳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就业宣传工作相对比较薄弱;有的学校则没有将就业教育纳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相关的激励、约束、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同样会制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
(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缺乏融合性为使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就业导向作用,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提升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融合性,但目前一些学校在这方面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约了就业教育向纵深开展。有的学校不注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建设,比如没有将“创业带动就业”纳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当中,导致“创业带动就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缺乏规范化、长期性和持续性;有的学校则不注重培养教师的就业教育能力,特别是还没有将就业教育纳入到教师教育、培训体系当中,导致教师的就业教育能力相对比较薄弱。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缺乏融合性,也表现为不注重将创新创业教育制度与就业指导服务制度进行有效结合,就业指导机制、就业指导流程、就业指导内容等缺乏拓展性,在开展创业与就业教育、指导、服务方面更加倾向于针对个别大学生,而没有从所有大学生的角度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模式。
三、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优化策略
(一)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科学性推动就业导向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首先要在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科学性方面加以重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更加高度重视制度制定的科学化、标准化和效能化,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着眼于促进学生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的提升,对现有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努力使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能够在服务于就业教育、就业引导、就业服务等诸多方面取得突破。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比如应当将“双创”纳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当中,使广大教师能够在指导、引导、教导“三导”方面下功夫,努力使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拥有良好的基础。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科学性,还要在强化制度规范化方向下功夫,特别是学校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进而使其发挥积极作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