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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三化三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坚持依法办事、源头管理、多方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安全条件,加强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包车客运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切实落实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包车客运安全。
(二)有效规范运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培养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的职业操守,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减少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压降安全事故。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必要保障,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监控平台。运营车辆应统一标识,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清晰。鼓励包车客运企业为运营车辆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和G-BOS车载记录仪,及时提示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2.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运营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运营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
3.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员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相关培训情况应定期报园区交巡警大队。
4.用车单位应当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营企业,督促包车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企业员工及聘用的驾驶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用车单位应根据包车客运协议示范文本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车客运企业签订协议,将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承运车辆信息、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列入协议内容。
5.用车单位应当在签订用车协议的7日内,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1)包车客运协议;(2)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标志、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复印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园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行驶安全实施分级管理,包车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应当接受分级管理。
1.园区成立安监局牵头,园区交巡警大队、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等组成的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发放安全管理等级标志。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用车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发包客运业务。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A、B、C三级,并发放安全行驶等级标志。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注明驾驶员和车辆信息,驾驶员、车辆信息与随车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保持一致。驾驶员应将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张贴在前窗醒目位置。包车客运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安全行驶等级的驾驶员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服务。
3.园区交巡警大队定期整理统计包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将包车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向规划建设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规划建设局定期将上述情况通报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4.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规划建设局规范包车客运车辆在园区路段的运营行车路线,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将按规定确认的行车路线报园区交巡警大队备案。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园区城管局合理规划设置包车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站点应标识清晰。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管理等级的,应当向园区交巡警大队提供:(1)包车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在园区范围内运营车辆信息明细表;(3)保险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机动车辆出险记录或无出险证明;(4)参与园区范围内运营的驾驶员信息明细表;(5)园区交巡警大队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应加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2)拒不执行各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的;(3)在园区内从业的驾驶员未取得或被取消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上岗的;(4)年度安全等级复核未达到三级的;(5)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6)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7)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8)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伪造、涂改或出借安全等级标志的;(2)年度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C级的;(3)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4)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5)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4.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根据包车客运企业安全运营状况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及违法违规行为频繁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用车单位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发包客运业务,不得接受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客运服务。园区经发局应及时、广泛向企业宣传园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觉遵守,并收集和分析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
5.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园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公示电话、网站和微博等举报方式。单位或个人发现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可提供相关证据,经查实的,由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用车单位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营企业的,安监部门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包车客运驾驶员在园区路段出现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超速、超员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为期3~7天的交通安全脱产培训,培训实行“人员定点培训、车辆定点停放”形式,培训期间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园区交巡警大队每月向上述驾驶员所在单位发出《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反馈通知书》,并督促包车客运企业强化管理并做出相应处理。
3.园区交巡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变更行车路线及未在规定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客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一经查实,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安全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园区成立包车客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安监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科教创新区管委会、园区公安分局、科教创新区公安分局、各镇和园区交巡警大队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具体负责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检查通报等制度,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严格执法整治,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包车客运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由规划建设、安监和交巡警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高压严管态势。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石油天然气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石油天然气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通过推行HSE管理体系和实施安全生产审核、评价、许可等工作,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石油天然气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点多面广等特点,一旦发生井喷失控等事故,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任务艰巨,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已建立了较好的安全管理基础,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高含硫天然气、深水和边际油气田的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化,用工结构多元化,以及国际市场的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与之不相适应的状况,与国际石油大公司存在一定的差距,安全基础管理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安全责任制在基层落实不够到位;“三违”现象仍有发生;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有待加强;安全投入相对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够到位,不能完全满足石油天然气生产快速发展的需要等。因此,应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抓住关键问题,促进石油天然气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安全发展。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3.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始终把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作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工作目标:全面实施HSE管理体系,减少一般事故,遏止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在*-年后安全生产管理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5.主要任务: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现场规范操作和技术管理,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应急管理,全面实施HSE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HSE管理体系
6.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各级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各级生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宜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和中央企业之外的企业应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进同级领导班子;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上述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工作岗位保持相对稳定。
7.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工作许可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应急管理制度;(12)事故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8.完善HSE管理体系。企业应进一步完善HSE技术标准,加强HSE管理、监督和审核队伍建设,健全HSE信息系统,完善体系运行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审核工作,切实做到可持续改进。
四、明确安全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9.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0.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组织生产和经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生产、安全、设备、计划、财务、人事等部门在招投标、采购、生产组织、安全监督、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人员聘用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12.明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2)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工作纪律;(3)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4)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协同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13.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方安全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加大考核、奖励与处罚力度。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考核办法,严格奖惩,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中列支。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15.加强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要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钻井现场(平台)、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油气站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重点突出“三高”(高压、高含硫、高产)气井、“两浅井”(浅井、浅层气)的井控技术管理和防硫化氢技术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审批制度。严格安全技术资料审查和管理,健全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16.加强井控技术管理。全面落实井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将井控技术管理贯穿于钻井、地质、测井、录井、试油(气)、修井、采油(气)等作业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配置足够的井控设施、设备和人员防护器材;落实井控设施、设备质量控制程序;完善井控技术管理制度;落实上述作业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
17.加强防硫化氢技术管理。全面落实防硫化氢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重点装置、关键部位设置防硫化氢泄漏安全控制系统;配置足够的防硫化氢中毒的气防设备、设施和人员防护器材,落实防硫化氢设施、设备质量控制程序;完善防硫化氢技术管理制度。
18.“三高”气田技术管理。高含硫气井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套管、井口的腐蚀问题。钻开气层前必须加装剪切闸板防喷器和钻具内防喷工具,井下、井口应安装安全阀,集气管线应安装关断阀。集气管线、站场和净化厂应在现有通用气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加强井场硫化氢的监测,以及气质组份的动态监测。
19.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定期对企业有关安全、钻井、采油采气、储运等专业标准进行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突出含硫油气井钻井、井控、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增强标准的现场适应性。
20.采用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企业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进行分析论证。重点推广应用高压高硫化氢油气田综合防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长输管道不开挖检验、在役特种设备长周期运行等安全生产工程技术。
21.大力研发和引进安全生产技术。根据生产需要,积极开展安全科技攻关,保证必要的安全科研经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22.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专篇》,并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试生产前,应制订并落实试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加强基层岗位风险管理。组织基层从业人员开展岗位作业危害和不安全行为辨识活动,对基层关键岗位人员、工艺、设备变更及时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将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及控制与日常生产运行和现场活动紧密结合,合理确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的频次和时机,建立动态、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机制。
24.强化生产现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可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生产装置检维修等安全检查站(所),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其所属二级生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单位要切实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干部值班制度。
25.加强现场高风险作业管理。对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26.加强施工作业管理。对油气田重点施工井施工、生产装置检维修及开工、管道施工,严格施工单位准入审查,严把施工资质关、安全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打开油气层前、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和开工前、管道打开等关键施工环节,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现场监督检查。
27.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做好维护、保养、检查和监控。
28.加强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对承包单位实行准入制度,进行资质审查;要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HSE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其安全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现场检查。
29.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纪律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要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加大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30.加强放射源、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储存、运输和废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与防护,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监测与检查,防止丢失或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和清理、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油(气)库和长输管道等场所进行重点整治。
3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设备与装置,落实现场防治高低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
七、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3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企业应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并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与事故隐患排查相结合,实现了事前管理和源头控制。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隐患管理台账、档案。
33.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重大隐患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集团总公司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危险程度及整改情况,特别是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事故隐患,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消除。
34.规范隐患治理工作。企业应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资金渠道、进度安排和质量要求,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治理期间,要落实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隐患治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八、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36.严格劳动定员管理。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定员组织生产,要层层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生产设备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劳动定员标准应及时予以修订。严禁违反劳动定员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安排作业班次,保障从业人员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37.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对录用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劳务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8.强化全员安全技术培训。企业要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强化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新上岗和转岗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井控培训和防硫化氢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9.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建设专业培训基地,配备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等硬件设施,加强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健全培训档案,提高培训水平。
40.加强先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积极借鉴吸收国际石油大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九、加强应急管理,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41.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应成立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各生产单位应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生产单位的应急预案应逐级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备案。
42.规范应急演练工作。企业下属单位事故应急演练的频次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其中中央企业所属地区公司和中央企业之外的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3.加强应急资源管理。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以及通讯与信息系统建设;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保障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加快应急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44.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及下属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涉险达50人以上以及媒体披露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5.认真组织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企业要树立井喷失控就是责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查找设备设施、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控制对策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于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并全面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十、支持和推进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6.发展中介机构服务。积极引导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石油天然气安全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47.加强政府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依法强化源头管理,依法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8.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强化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监督;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油气田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公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诉;
5.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理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装修备案;
3.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4.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房的档案,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组织指导辖区内其它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登记统计,危旧房屋的防汛防台,督促危险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协调相关的投诉。
(四)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房屋顶面加层建房搭棚、外墙开门(窗)等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装修备案
住宅装修涉及《条例》第十条规定3种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装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房屋装修备案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
4.房屋装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装修项目、部位、平面图等资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技术等资料)及相关说明;
5.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6.房屋装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业主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当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委托协议,明确装修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房管所(站)、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申请人房屋装修备案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告知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房屋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制定房屋装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规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在办理房屋装修备案及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时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损害房屋结构、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设施设备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以保证自身房屋和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装修的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条例》第七条第(八)项——“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条例》第七条第(九)项——“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装饰装修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企业、公民的桥梁平台作用,协助做好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装修的投诉和查处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投诉的处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发现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装修工程,应及时移交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和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条件成熟的应实行网上受理。同时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一)多业主房屋鉴定和局部鉴定
多业主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业主推选代表申请整幢房屋的安全鉴定,鉴定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下列情况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请局部安全鉴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装修行为提出异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针对装修范围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局部安全鉴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开办生产经营场所,有关管理部门要求作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针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局部安全鉴定。
(二)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的鉴定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并实施证据保全。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安全鉴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监护。对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房屋,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影响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置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检查和危险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当及时进行解危。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房屋安全的监管,维护公共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险情房屋的,应及时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并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展其它房屋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危旧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台预案。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协助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督促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以及做好居住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在每次自然灾害过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房屋损坏情况。
(二)危险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对危房进行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内的危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现状、使用情况及解危情况等资料。整幢房屋属直管公房(含直管公房房改房)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解危工作。
为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政文〔2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镇街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镇街船舶系指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镇街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镇街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负责镇街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镇街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负责镇街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3.负责镇街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镇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镇街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镇街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营业性运输船舶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3.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4.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三、加强镇街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船检机构负责镇街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镇街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及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和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机关负责镇街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镇街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强化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措施
(一)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工作。
各镇(街)应高度重视镇街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镇(街)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凡是有镇街船舶的镇街,新任镇长(主任)或分管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应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培训,提高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三)各司其职,共同把关,确保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交通、海洋与渔业、工商、*、水利、供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镇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必须严把船舶的市场准入、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堵住产生镇街船舶安全隐患的源头。对“四客一危”船舶(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及发生多次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等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教育部门要通过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资料片等形式,定期对学生、儿童和接送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引导学生家长使用合法营运车辆接送子女上(放)学。
二、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要定期对区属学校和幼儿园自备、承租的学生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查找交通安全隐患。对车况破旧、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用车一律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客车以外的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和隐患未消除的车辆一律不准接送学生;对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三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不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以及受过刑事处罚的驾驶人,一律取消学生用车驾驶资格。
三、严格路查,不断规范学生用车运行秩序
交通、建设部门要根据公安、教育部门的建议,及时在学校门口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部门要定期对学生用车通行道路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加大对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和学校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严格查处学生用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使用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公安、教育、交通和城管等部门要有重点地联手打击校园周边的“黑车”、“摩的”等非法营运车辆。
四、目标管理,切实完善学生乘车管理的责任体系
教育部门要将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并督促区属学校和幼儿园及时将自备、承租的学生用车,以及驾驶人等情况报当地政府、交巡警中队备案。公安部门要及时与学生用车驾驶人及租赁单位逐车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并对学生用车及其驾驶人建立档案、落实责任民警进行管理。对于乘坐合法营运机动车辆上(放)学的学生,学校要安排值班老师在指定停靠点接(送)学生乘(下)车,并督促学生家长在固定停靠点接送子女乘(下)车;学生上(放)学途中所乘车辆驾驶人及车主,要切实负起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