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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2}意思表示理论,一方面是法学理论精致化的结果,“对生活过程的法律意义作了最简洁的表达”,{3}其作用不容否认;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1]而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缺口:理论在不断的弥合,而生活又不断地去撕开。{4}意思表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进行了精细的区分,这种区分有着一定的起点。这个起点界定的是意思表示关注的范围。意思表示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缺口,主要表现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的起点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存在着一些因素在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是,这是社会现实变化的体现,围绕着意思表示构造形成的这种状态是对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谓契约死亡了。{5}另一种认识是,意思表示与社会社会生活之间的这个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对意思表示构造的认识,以新的意思表示构造来回应社会的需求。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论发展的后一条路线。学说上法学家已对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则从特别法突破,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论“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2]
一、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
对于意思表示的起点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目的意思者,对于经济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钱之赠与是。”目的意思,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把“欲于目的意思附以法律上之效果之意思”称为法效意思,即效果意思。“就其发生之次序言之,先有目的意思,后有法效意思,且一为经济的意思,一为法律的意思,故此两种意思应以分别观察为宜。”{6}王泽鉴把“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起点,并举例说,甲写信给乙,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就是效果意思。{7}郑玉波把目的意思等同于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又称为效力意思,指“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也”。{8}目的意思固然先于效果意思而存在,是效果意思的基础。然而,目的意思只有经过法律的评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目的意思到法律效果发生,效果意思是一个中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9}效果意思就是这样一种应然与实然的对应。效果意思是一种“视界融合”,既可以连接目的意思,又与赋予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法律密不可分,意思表示足以统摄私法上一切“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0}所以,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是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融为一体。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共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起点。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
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贡献是精细地区分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对意思表示的结构进行分析,不只是概念分析的偏好。一方面,法律行为制度在技术规范上,主.要就是通过意思表示的各种形态、基本构造等方面实现的,为实现私法自治设定了具体细微的能够为司法实践操作的标准和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意思表示的每一个构成要素都对应着相应的法律行为效力状态。“意思表示之要件成分,于判断错误之根源时有其实益。”{11}在意思表示所经历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表达阶段、运送阶段、理解阶段等不同的阶段上都有可能存在错误,相应的错误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意义错误)、表示错误(弄错)、传达错误、受领错误(误解)。{11}565-575
传统上,意思表示理论利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12}从意思形成的过程对意思表示进行了分析:{13}
其一,先有某种动机(例如,通过使用电脑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购买一台电脑的意思);其三,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欲表示购买电脑的效果意思的意思);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说:“我要买一台电脑”)。这样,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构造是法学家对上述的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撷取有限数量的、甚至是较小数量的重要的情况”,将生活的关系限制在必要部分的结果。{1}53
萨维尼从意思主义的立场,对意思进行了界定。一方面,萨维尼认为“意思”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性:法律关系是“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则所进行的确定,属于依赖于个人意思的领域,该领域内,个人意思独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14}“意思”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变动权利义务的根据。所以,“我们只能将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东西,即使它是内在的和看不到的,我们也需要通过某种标志来确认它”。{15}另一方面,则认为“动机”只是意思的准备过程,二者应区别。所以,动机错误,虽然是“真的错误”,但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事实要素--“意思”已经存在,而且该意思与表示完全吻合,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动机纵使经表示,除非动机以“条件”或“前提”的形式构成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则上不应由法律加以保护;而表示错误是“不真正错误”,其本质为“意思欠缺”,表意人此刻之所以受法律保护,不是因为其陷入错误,而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所以不能按表示行为发生效力。[3]在萨维尼这里,意思表示的构造止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行为的内容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6}即效果意思。所以,动机虽然是真的错误,却由于非意思表示之成分,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不生影响乃当然之理。[4]
恩斯特·齐特尔曼(1852-1923)从表示主义的立场,反对将动机等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纳入意思表示的构造之中。齐特尔曼将意思表示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各有其错误。第一阶段是动机的出现,表意人在该阶段对周围的环境有一定的预想,基于该预想,表意人产生了某种欲望或需要。如果表意人对周围环境的预想发生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第二阶段是“原来意思的形成”,齐特尔曼称之为意图。如果意图无法适当地实现而造成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意图错误。第三阶段是“意思的表达”,称之为表示行为。在这个阶段发生的错误为“有意义的错误”。齐特尔曼基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错误学说与表示主义的立场,性质错误自始至终只是意思形成的预定动机,属于无法观察的动机错误。[5]所以,“动机不过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而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3}
尽管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意思表示构造的讨论与分析,但在强调意思与表示、主观与客观、动机与效果意思的区别上都是一致的。换言之,目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前当事人的某种动机与意图、影响效果意思内容的特定事实在这种分析框架内没有容身之地;尽管理由或为意思主义中的目的/效果意思才是真正的“意思”,或为表示主义中的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无法为他人观察。这种“以表示行为及与此相对应的内心效果意思(即当事人意欲实现特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二层构造为前提,目的/效果意思被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只要目的/效果意思客观存在,而且与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的内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有效成立”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为“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17}
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构造意思表示,不只是存在于法学家的著述中,也深深地反映在民法典规范的设计上。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体现在法律关于典型法律行为条款的设计之中。一方面,“民法学中有关意思表示要素的理论实质上是法律行为必备条款制度据以建立的基础。”目的/效果意思的成分包括要素、常素、偶素。这三种成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价值:“民法对于要素的控制主要通过类型法定方式实现,对于常素的控制主要通过内容法定方式(强行法或推定法)实现,而对于偶素的控制则主要通过特约范围限制方式以禁止性规范实现”。{18}这一目的/效果意思为法律所拟制,[6]反映在法律上则为典型法律行为(有名契约)的必备条款。另一方面,近代法律对生活的调控采用的是“古典的近代法体系所追求的要件与效果明确的规则形态”。{19}近代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很少有概括条款进行评价。这是把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的体现。
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的另一个具体表现是:民法典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把动机排除在“意思”之外。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分为“值得法律保护之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之动机错误”。这一区分模式被称为“错误论中的二元构成说”。{20}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错误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几乎是萨维尼错误论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规定(表示)错误无效(第98条);另一方面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02 条)。{21}后来,《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对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所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日本{22}、“民国民法”在该问题上基本继受德国立法。瑞士、奥地利也是如此{23}。
意思表示的这种构造起点的设计,大致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适应。“在私法史的伟大时代里,法律家的法之形象始终(或明白或无意识地)与其时代的社会形象相符。这种说法完全可以适用于注释法学家、评注法学家与理性自然法时代,在一定范围内也还可以用在十九世纪的学说汇编学;十八、十九世纪的法典也符合此一评价。在精神与形式上,一般邦法典是等级社会的最后表现,法国民法典是平等国族的第一个表达,德意志与瑞士民法典则是中欧晚期市民主义社会的代表”。 {24}这尤其体现在意思表示构造大致反映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抽象人、理性人{25}、平均类型的人{26},这些词汇代表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这种形象下的“人”,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认为的那样,其行为是由于激情和公平两者相互斗争的结果。激情包括由饥饿和性带来的驱动,情绪如恐惧和生气,动机情绪如疼痛等。人的行为处于激情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如此同时他会考虑其他人的情绪,会关注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进行“监督”。{27}意思表示的构造不考虑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就是试图通过这样的构造塑造一个对人之激情进行监督的公正的旁观者的标准。
三、意思表示的构造:学说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1}52意思表示的构造就运用了这一技术。然而,法学家的“撷取”、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足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学家的法之形象始终(或明白或无意识地)与其时代的社会形象保持一致性的情形已不复存在,作为民法典基础的社会模型也已经早被超越。{24}由于信息不对称,缔约当事人对影响意思形成和意思内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常常会出现很大差别,而这种“没有收集到正确的信息而形成错误意思的问题”,说到底是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问题。现有法律在应对动机错误、交易基础等意思表示形成阶段所显现的种种问题,或许表明有必要对意思表示的构造重新审视。实际上,这种“意思表示的内部区分,并非到了极点,而只是到了一定的程度而已,如果认识再进一步,完全还可再细化”。{28}所以,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看似完成度颇高的理论,但在对效果意思形成前的动机、前提事实等赋予何种法律意义这一问题上,又表现出了相当的不成熟性。”{17}
意思表示理论在如何对待对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有影响的动机、前提事实等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学说对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理论带来了挑战,也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修正与细化带来了机遇。
(一)温德沙伊德的前提学说
1850年,温德沙伊德在《关于前提的罗马法学说》一书中详细讨论了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温德沙伊德称之为“前提”。前提是对考虑效果的效果意思的一种外在的可识别的限制,这种限制产生于既有的特定状态。欠缺该状态,表意人不应作为给付人负担给付义务。{29}因此,温德沙伊德使得法律效果依赖于先前、现在和将来的关系状态,该关系状态的实现、成就无疑被当作了前提。前提是原则上不予考虑的动机和原则上影响法律效果的条件之间的一个过渡概念。{29}
该理论的大致内容是:{30}表意人通常预想,其所表示之意思仅在某种环境下发生效果。但是,这种“特定情事状况在契约有效期内持续不变”的“预想”,并没有明示为合同条款。如果相对人订约时已意识到这种“预想”对表意人的决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一旦该“预想”被证明是错误的,表意人所表示之意思,即无拘束力。已经给付的,发生不当得利,表意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尚未给付的,表意人对于主张契约上的请求权者,产生抗辩权。
温德沙伊德把称前提之为“尚未发育完好的条件”:表意人看来是一定要求现在或者将来存在某状态。条件和前提的区别在于:{31}条件附于“某情事之发生不确定”的场合,而前提应当被看作为“该事情是可靠的”。以某情事为条件时,说的是“如果……我将……”;以某情事为前提时,说的则是“我将……可是,如果不……我就不那样做”。
温德沙伊德自己是这样表述的:“……当意思没有包括对关系现实的了解或者预见时,对此不该说其他的。”{29}
所以,前提就是当事人未表达出的主观期待。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前提都是默示性。默示性意思表示存在于如下两种情况:{31}其一,从各种情事,特别是当事人的作为、不作为可推定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形;其二,包含在别的意思表示中,根据解释,确实从中看出该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第一种默示性前提的情况中,前提与意思表示之目的有关。并非所有意思表示之目的都成为前提。例如,在某人表示是为女儿出嫁置办嫁妆而购买标的物的情况下,即使婚约被解除,也不发生返还请求权。成为前提的,是第一目的。所谓第一目的,首先是法律效果发生本身。例如,就法律行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来说,法律行为的解除便是第一目的。捐赠财产的情况就与此不同了。不会为了捐赠而捐赠。任何捐赠行为都有其捐赠的理由,该理由也不是第一目的。例如,为偿还债务而为给付的人,如果债务不存在,就不能达到给付之目的。因此,“债务存在”成为给付之前提。
上述第二种默示性前提,前提意思是超出意思表示的直接内容通过解释而得到承认的。例如,在约定赠与的情况下,受赠人比赠与人长寿,即被理解为意思表示之前提。{31}
温德沙伊德坚持认为前提是“尚未发育完好的条件”,但该学说在很大范围内都被拒绝承认。反对的学者,如勒内尔{31}认为,前提不能与动机相区分,一种介于法律没有必要考虑的动机和真正的条件之间的中间事物,并不存在。—温德沙伊德也承认这一点。{29}他对此解释为,前提并非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 {29}
尽管存在反对意见,温德沙伊德坚持前提学说达46年之久,并坚决主张《德国民法典》应当采用该学说。“即使有很多争论,默示表示的前提也是妥当的”,“前提假设论即使被扔出大门,也总会经由窗户返回来”。{31}《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采纳了该见解,该草案第742条至第744条可视为其前提学说的开场白,{29}但第二委员会又把它删除了。
1889年5月德国帝国法院第六审判庭根据前提学说的渊源缺陷,对该学说进行了一些改变。{29}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该学说通过交易基础的概念似乎获得 “再生”,因为需要法律对由于通货膨胀导致的契约的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不协调进行调整。而交易基础理论由温德沙伊德的女婿厄尔特曼1921年在《交易基础:一个新法律概念》一书提出。{32}
(二)加藤雅信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日本的加藤雅信教授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有影响的事实进行了考量,并结合温德沙伊德的前提学说和拉伦茨的交易基础学说,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当作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个阶段;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可归入深层意思。这样,意思表示的构造就变成了表示行为—效果意思— 深层意思的三层构造。这一理论被称为“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17}
首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一阶段)也要求表示行为之存在。以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中心的契约为例,只有达成表示行为之合致,契约才能成立。如果欠缺表示行为之合致,探讨效果意思之存否与合致都将毫无意义。在第二阶段,即便存在表示行为的合致,若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则产生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等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第三阶段,虽然表示行为的合致与内心效果意思的合致都存在,但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如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之间在深层意思层面上的不一致,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消。
“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的灵魂和精髓之所在,是在深层意思层面,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与不合意,将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发生何等影响进行了构造。
加藤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除了效果意思的合意之外,在当事人之间还存在深层意思的合意,而且两种合意的内容并不吻合,则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体上归于无效。 {17}这就意味着,合意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着:“表层的合意”—关于效果意思的合意与深层意思的.合意—“前提的合意”。前提的合意是表层的合意的基础,所以要使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两个层次的合意在内容上应相互吻合。前提的合意就表现是形式来说,明示、默示均可,而且默示为通常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前提的合意的情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一方的故意行为而导致在深层意思层面上不一致,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诈欺)、胁迫实际上是“于意思表示之动机,他人之诈欺胁迫为有力也”。{23}422这种情形,也是德国法中意思形成(决定)领域的主要意思瑕疵类型。{23}497
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受非难程度远没有达到欺诈、胁迫的程度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达到“非难可能性”。当事人如果在其深层意思的层面,存在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则其依据表层合意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仍将归于无效;当事人之间若未形成前提的合意,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都不存在非难可能性,则深层意思之不一致对表层合意的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有效。
对“非难可能性”这个概念,加藤教授雅信举例分析到:{17}甲女向乙男赠送并交付订婚礼品,乙男在接受礼品时并无与甲女缔结婚姻的意思(且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甲女发现该事实后提出错误之主张,此刻,法律认可甲女之错误请求,是因为乙男的暧昧促成了甲女的错误并积极利用该错误,乙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禁反言法理,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订婚礼品)。再如前述有关高速公路修建情报错误的例子,甲收集到某地段将修建高速公路的情报,打算在该高速公路人口附近建加油站,为此购入位于该处的乙之土地,但事实上该地段并无修建高速公路的计划。若甲的情报错误系因乙的行为所致,而对乙的该行为又具有非难可能性,纵然甲乙间不存在前提的合意,但使乙主张表层合意的效力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甲乙之土地买卖契约无效。
“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中表示行为—目的/效果意思—深层意思三阶段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17}一般而言,如果能举证存在第一阶段的表示行为之合致,则通常也存在内心效果意思之合致,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仅为例外。故对内心效果意思之合致无须举证,需要举证的是内心效果意思的不一致。只要存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效果意思的合致,契约即已成立,深层意思合致之有无,对契约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故在判断契约成立时,对深层意思的状况也无须举证。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效果意思合致时,深层意思状况虽不影响契约成立,但可能例外地影响契约的效力。一是因欺诈、胁迫等,当事人之间虽然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但深层意思不一致,契约可撤消;二是当事人之间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但深层意思因欺诈、胁迫之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不一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不能主张基于表层合意的契约上请求;三是当事人之间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深层意思也一致(前提合意),但表层合意与深层合意之间不一致,契约无效。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主张深层意思影响契约效力时,必须对深层意思的状况进行举证。
孙鹏对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给与了高度评价:一方面,“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不仅能对大量的动机错误的判例作出理论上的解明,而且还可以通过“前提的合意”与“非难可能性”等概念,对动机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限定,克服了“动机错误论”对动机保护过于宽泛之弊。另一方面又能对传统的“动机错误论”的本质进行解明,故在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构造下,动机错误论全然包含于其中,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另外,“前提理论”中的“前提”、 “行为基础理论”中的“行为基础”也都可以消减到“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的“前提的合意”中,而且通过“合意”、“禁反言”等概念对“前提”、“行为基础”的作用进行限制,防止因其概念的泛化给交易安全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合理地覆盖了“前提理论”和“行为基础理论”,实现了民事法律行为构造的单纯化与明确化。{17}
四、意思表示的构造:立法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深化意思表示构造,即关注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没有停留在学说的层面,也反映在了立法的层面。
(一)说明义务:从特别法到民法
说明义务,是指“在缔约当事人就影响缔约意思决定的信息的了解存在明显差距的交易中,为使缔约相对方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就契约的缔结作意思决定,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向对方提供与影响缔约意思决定的重要事实相关的一定信息的义务”。说明义务类型较多.在法国,学者们对合同缔结阶段上的说明义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展出了“信息提供义务”的理论。信息提供义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提供义务解释上分为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的信息提供义务、以物理上的或法上的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以及不仅要提供关于客观事实的信息还要提供意见的建议义务。另一种分类是将信息提供义务分为契约前的信息提供义务和契约上的信息提供义务。{33}
这里的说明义务专指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有关事实的说明。正像樊启荣所说,在保险契约中,“义务人所为之告知,仅为诱发保险人缔结契约之动机、缘由”。{34}说明义务之于意思表示的构造,“功夫在诗外”的功效。说明义务,有利于表意人正确认识影响其利益、与形成效果意思有关的诸因素,进而形成效果意思。说明义务使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于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凸现了出来。说明义务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一种类型而在缔约过失制度中进行论述,把说明义务有体系地统合到意思表示理论中,或许不失为一条较具正当性的途径。
由于民法以自己决定、自己责任为其理念与性格,而且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评价止于目的/效果意思,所以,“拟订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交换信息的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自己决定和通过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将他所知道的可能会影响他方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其他事实告诉他方”。{36}说明义务的渊源尽管可以追溯到西塞罗在《论义务》中举的卖粮的例子:如果有一位正派之人在罗德斯岛食物匮乏、饥饿蔓延、粮价昂贵时,从亚历山大里亚把大批粮食运往罗德斯岛,倘若他当时知道有许多商人也离开亚历山大里亚,看见载满许多粮食的船只驶向罗德斯岛,这时他是把这些情况告诉罗德斯人,还是保持沉默,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粮食?
对此,斯多葛派哲学家、巴比伦的狄奥革涅斯和他的门生安提帕特罗斯存在不同看法。安提帕特罗斯则认为应该让买主知道卖主知道的一切情况。西塞罗认为贩卖粮食的人不应向罗德斯岛人隐瞒情况,“对一件事情沉默诚然并非即就是掩盖,但是当你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让知道情况会有益处的人知道你所知道的情况,那就是掩盖。”{36}但是,说明义务在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的意思表示理论中并没有得到重视。
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尤其在消费领域,当事人在缔约时对于影响意思形成和意思内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经常会出现明显差别,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若为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所利用,则容易发生对相对方事实上决定自由的损害。于是,司法、立法与学说开始关注说明义务。说明义务在立法上首先在特别法中得到承认,如消费者保护法{37}、产品责任法{38}、证券法,后来在欧盟的一系列指令中{39}也得到承认。
特别法上说明义务的确立,冲击着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如何将各种特别法上的说明义务统合起来加以考察,给予定位、定性,从民法一般原理上给出说明,进而实现说明义务从民事特别法向民法上的一般性义务转化,将是民法解释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例如,如何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与民法上的欺诈联系起来, {40}如何处理保险契约中的告知义务违反与民法上错误、欺诈(诈欺)的关系。{34}302-306
把说明义务定位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义务,或许是一个途径。“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关于说明义务及其存在条件,应考虑在总则法律行为的 “欺诈”中作原则性的规定,在民事行为的双方处于前述的’信息上不对等’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负有说明义务,可就说明义务的认定列举各种判断要素,由法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裁量”,{30}来统合各特别法的规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6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事实或实物形态故意沉默,如他方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缔结法律行为,此种沉默构成诈欺”,通过对欺诈的扩张,涵盖了说明义务。{41}《绿色民法典草案》第65条规定也采用了这种规定模式。{4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更进一步,说明义务的情形不仅适用于恶意,还适用于过时的情形。该法典第1705条规定:“(1)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或因过失作出虚假陈述,而缔约各方间存在一种产生特殊信任和要求特别忠诚的关系,各该合同可被宣告无效。(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致使他方当事人相信一个虚伪事实的情形。”{43}
把说明义务规定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中,也是对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传统制度构成进行的修正与扩张。比如,认定欺诈的成立必须有违法的欺罔行为存在。这在积极为虚伪告知的情况下能很好的认定为欺诈。但如果只是哄骗,而没有告知事情本来的情况时,就需要作特别的说明。此时,作为欺罔行为主张基础的是信息说明义务。对于欺诈中故意的要件,若认识到信息对于相对人重要而不说明,就推定为有欺诈的故意。进一步说,脱离故意的要件,主张在过失违反信息说明义务时也否定契约的效力。[7]
(二)概括条款对意思表示效力评价的加强
如前所述,在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而设计的意思表示构造中,法律对意思表示进行评价采用的是规则模式,很少有概括条款。概括条款在评价、调控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很少发挥作用。法官则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只能被动地适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这是近代民法的价值取向追求法的安定性的结果。
现代民法注重的是法的妥当性,采用时具有较大裁量余地的标准形式。“在适用一般条款的审判中,法官不是在传统的规则适用中所看到的那种被动的法适用者。因为它必须发挥监护作用,对诸事实综合地考虑,把规范具体化。因此,新规范的登场甚至于带来诉讼结构的变化。”在关系契约论的力倡者内田贵看来,一般条款具有的衡平功能及其它功能可以把关系契约的许多因素(大致包括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系、宗教义务、习惯等)导入实定法。{9}在概括条款下,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成为焦点。譬如,《荷兰民法典》第233条规定:“鉴于契约的性质以及其条款以外的契约条件所产生的缘由,相互知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及其他有关该案的事实,约宽的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的场合下,该约款可认定为无效”,就是这样一种条款。前述加藤雅信在把“非难可能性”和诚实信用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认为前提合意(深层合意)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这一提法就是建立在法律对意思表示调控模式发生变化、一般条款得到重视、法官作用得发挥的基础之上的。
注释:
[1]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参见谢鸿飞:《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发行,2003年修订九版,第260页、第33页,“商法在交易错综之里程上,常做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锋。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3]错误理论的发展简史,参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萨维尼不考虑动机错误,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的不安定与恣意之中的需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保护交易安全固然可能是萨维尼把动机排斥在意思表示的构造之外的原因。郑永宽则以“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二元构成理论,其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也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正确指导解决实践问题,而且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对错误二元构成论进行了批评。郑永宽《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32-36页。但是更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是,在萨维尼那里,动机根本不在萨维尼的考虑范围之内。
[5]参见黄钰慧:《意思表示错误之研究》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2年硕士论文,第80页;转引自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
[6]当事人效果意思的认定,有两种学说:实质效果说主张只要表意人对于所达到的事实的结果有人事就够了,此种认识包括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结果;法律效果说则主张表意人在行为时,必须对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有具体的认识。郭玲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之不成立》,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28页。
[7]山本敬三就“合意瑕疵”(指虽然实际上进行了磋商,但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或意思表示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把此时的合意作为合意来处理的情形)在法律行为法中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日]山本敬三:《民法中“合意瑕疵”论的发展及研究》,杜颖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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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整个市场为追求瑰丽的“钱”景,呈现了各行各业一片蓬勃的景象,商家无不摩拳擦掌趁早“卡位”。然而,在竞争激烈的状况下,想占有一席之地,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才能发展也需要管理,尤其是在销售团队的管理与训练更是花费大把大把的经费,因为企业很清楚只有业务人员素质高、技巧够、绩效好,公司才能持续经营。
既然前面提到销售团队的素质,不如先让我们检视一下“销售人员”的核心能力,一般公司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大都会依照其“学历”与经验来评价,而加入公司后,公司再提供给予制式的销售训练,大概可分为下列几个项目:
1、产品的培训
2、基础销售训练
3、客户/时间/区域管理
4、服务/公司策略历史等
每一个大项也都依照公司团队会有不同的比例,但不论哪个公司对于业务人员所要求的基本面,不外乎就是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了。尤其是对于“销售能力”的训练与养成更是视为“核心能力”与主要职能。
但是一般公司或委外的销售课程,各有所长,也有的能在“知识”与“技巧”面提供一定程度的效果。不过,这些知识或技巧整体来说都是以销售公司的立场来开展的一套“销售流程”,并未真正的从“购买者”的角度来思考,充其量只能说是“销售流程”。尤其是消费意识高涨的今天,应该是从“客户的观点”来看“购买流程”,最好是两种流程对应来思考,整体的销售才能完整的变成一种销售的“核心能力”,而使业务提供更符合客户的需求的服务,而不只是舌燥莲花、口沫横飞的“说服”客户。
现在顾问商界众多的销售课程中,麦肯特顾问公司提供的“销售核心Ⅱ”符合新世纪的潮流,其中由浅入深的将“销售”与“购买”流程先做相互分析,而后比较,最后 “整合。业务人员通过对照,完全以顾客的角度来看销售。此外,讨论的内容尚有:
一、建立关系:用倾听及信任来建立关系。
二、访前计划:以了解客户“关心焦点”来制订计划及策略。
三、确认优先顺序:由提问技巧来询问及了解客户需求。
四、带入好处到客户优先顺序:不是说服客户,而是成为客户产品顾问。
五、获得客户回应,了解客户的想法帮其解决问题。
六、获得承诺,通过“协商”过程来达成交易并达双赢。
此外,“销售能力核心Ⅱ”课程还有另外一些特色:
1、销售不是一个“线性流程”;而是顾客会反反复复的在不同阶段有变化,作为业务人员应该根据客户的脚步来回,提供应有服务,而不是主观判定这个步骤完,定会进入下一个步骤。
2、完全以客户角度切入:不管客户在“购买流程”的哪一个阶段,业务人员都要调整,使销售不只是“把东西卖出”,或无技巧的一直强迫销售产品。
3、目前此套架构适合不同“业务类别”,不管制造、消费品、百货、化妆品、通讯、高科技等行业皆适用,不会有只局限在某类专业领域而已,整体架构扎实。
4、有多项的实地演练与录像带相互应用教学,目的是能够利用经验与联系来加深印象,而非只是理论而已,这样回到现场才能有效执行。
“经验,制造一切未来,经验是所有过去的成果”,好的销售课程是让团队变成学习型团队,不但在课程中学习新经验,也能从彼此的实务经验通过课程项目观摩与分享。
[关键词]高职院校 职称评审 实践能力
[作者简介]张舸(1969- ),女,四川乐山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四川 乐山 614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立项项目课题“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和考评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JF011055,项目主持人:张舸)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17-03
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具有较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然而,目前的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仍沿用普通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忽略高职教师实践能力的考核评价,对高职院校“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极为不利。高职院校要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人才评价职能与激励导向作用,在职称评定的要求上应区别于普通本科院校,原来沿用普通高校的职称评审体系,在职称评审上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适应以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高职教育理念与市场需求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目前的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系,提升高职院校教师的动手实践能力,已成为各高职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课题。
一、高职职称评审与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评审政策套用。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单独设置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而是参照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过分强调教师的学历与科研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开、授课时数、参加课题有明文规定,其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技术资格却不能并轨。尽管有些工科专业是以专利等为衡量标准,但也仅仅考虑是否获得专利证书,对专利是否转化、是否实用则不作考察,更不考虑教师的实践能力,出现与普通高校“同质化”的现象。这样的评审政策显然无法反映高职教师的动手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无形中引导高职教师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论文写作、著作发表等硬指标上,与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重实践动手能力的要求相悖。由于政策导向的错位,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不注重实践操作技能和非学历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对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缺乏内驱力,制约了职称评审对高职“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导向作用的发挥。
2.职称比例失调。职称结构通常认为比较理想的应该是高、中、初级比例为2︰5︰3的“卵形结构”,但从发展来看,高级职称的比例应达到30%才能反映高职院校对师资队伍的“双师型”及专业学术带头人占较高比例的客观要求,即高、中、初级职称的比例呈3︰5︰2的“倒卵形结构”。但对高职院校统计数据分析,比例却不尽合理,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分别为26.7%和28.6%,皆低于平均值。①其中,教师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所占比例仅为2.45%,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比例为26.1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比例略微偏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比例有所偏高。职称结构不尽合理,主要原因是现行的职称评定政策不适应高职院校,存在培养目标与评审指标之间的矛盾。
3.师资结构失衡。高职院校教师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以及专兼职比例结构不甚合理。公共课、专业课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比例失调,实践课教师数量偏少,且以年轻教师和低职称教师为主,实践能力和实训教学指导经验不足,影响实践教学效果。教师主要来源渠道单一,总体学历层次偏低。高职院校对来自于企业和行业“能工巧匠”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数量较少,新进教师大多来自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引进人员以满足公共课和基础课的教学需求为主,普遍存在专业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薄弱的情况。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实践能力的应用人才较难引进。
4.培养体系缺失。高职教师的知识和技能必须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与拓展,但目前高职教育尚未形成针对高职院校教师中的主导群体——“双师素质”教师培养的系统专业发展链。一方面,缺乏完整的专业理论培养体系;另一方面,实践技能培养体系不完善、不规范。同时,高职院校普遍生源较差,学生基础薄弱,教师承受着比普通高校教师更大的工作压力。加之高职院校师资不足,教师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很难有机会到生产一线实践锻炼,自身的实践教学指导能力和水平得不到提高。高职教师培养体系、评价体系上缺乏实践适应性和创新性,对高职师资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导航性较差。
5.“双师”人才匮乏。虽然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但“双师素质”教师的数量仍显不足。据调查,不少高职院校“双师素质”专任教师只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9.4%,②兼职教师只占专任教师的17.93%,这与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的70%和20%~25%的标准尚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国家对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支持不够,企业对接待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热情不高;二是高职院校在引导教师达到“双师素质”标准方面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三是教师对“双师素质”教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迫切的意愿利用寒暑假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和水平。
二、探究以实践能力为导向的职称改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任务驱动 工作页 工学结合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Practice Research to Build Conservation-oriented
Training Courses of Task-driven Orientation
ZHANG Hui, CUI Lingling
(Chien-shi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Taicang, Jiangsu 215411)
Abstract In CNC technology training courses, based on integr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cost-saving supplies under the premise, both improve students' comprehensive vocational ability, but also meet the demand for research when student employment, but also to allow students learn how to learn in the future career and self-improvement is the ability to make various vocational colleges, it often a confusing and difficult problem, this paper takes "Using CNC machine parts processing" course, for example, from several aspects to discuss the status of the issue.
Key words task-driven; work page; combination of work and study
“能力本位”是国际职教界的共识,然而对职业能力的内涵,不同的国家是有不同的理解,英语国家看重通过考核鉴定来确定的具体的技能和绩效,德国强调人的能力发展过程,而在我国,教育部门对能力的理解多是“综合职业能力”,但是劳动部门和很多院校的理解是英语国家式的。不同的理解会影响课程目标的定位:即职业教育是培养“岗位能力”,还是完成综合性工作任务的能力?是保证实现当前就业需要,还是奠定持久性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在数控技术实训课程中,如何能够在理实一体化、节约耗材成本的前提下,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又满足学生就业时对考证的需求?
工学结合目前已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主线,在宏观层面需要解决校企合作问题,在微观层面需要探索课程与教学问题。 工学结合课程教学的核心特征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在课堂上实现“实践—理论”一体化,促进学生认知能力发展与建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学生通过对技术(或服务)工作的任务、过程和环境进行的整体化感悟和反思,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统一。
工学结合过程中,一些高职院校在此模式下实施人才培养时,并未真正做到在真实的企业工作环境中开展工学结合,真实的职业岗位有别于模拟工作岗位,其重要标志之一应该是与企业产品零件加工要求相一致的项目载体成为培养学生(或准员工)的主要载体,学生在学习如何工作的时候,不是听从于教师的安排,按部就班地完成零件的编程和加工,而是根据自身对零件的加工要求和开展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分析,近乎独立地完成项目任务,成为课程的主体。
使用数控机床的零件加工课程是一项综合技能课程,为了达到提高技能和满足鉴定合格要求,需要对数控编程的各个指令和机床操作进行全面练习,因此需要消耗大量的耗材和刀具,由于人才培养经费有限,两者的矛盾成为了各个院校面临的难题。
1 课程改革、建设基本思路
(1)将数控编程练习项目和操作机床加工实训项目合二为一,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能够对所学的东西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反复思考、质疑、锤炼、总结和提升,符合在工作过程中成长的规律,做到不唯书、不唯师、只唯实。
(2)充分利用我校目前已有的省级数控实训基地的硬件条件,根据基于工作过程的学习领域,开发一套以学生为中心的任务驱动型数控机床实训指导书(工作页),并在教学中实践应用。
(3)通过深入研究数控编程、数控加工工艺理论的内在联系和实际应用情况,开发出节约型实训项目,将基本的数控编程指令和数控加工工艺进行整合,使学生在项目练习的过程中,实现从完成简单工作任务到完成复杂工作任务的转变,在提高技能水平的同时提升职业素养。
(4)走访各兄弟院校,学习各院校在数控实训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取得的成效和特色,加以借鉴。
(5)邀请数控领域的专家和企业的实践专家来指导,学习其他行业在知行合一节约型课程或培训中的做法。
2 待解决的问题
工作页原本是企业进行作业指导,或进行员工培训时常用的学习介质,由于其与工作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结合紧密,指导性强,收效快,现在被很多职业院校用于工学结合实训课程的教辅材料,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一些高职院校在使用工作页作为教参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1)将工作页当成教材或实习指导书;(2)引导文没有答案,很难解答;(3)对于没有确定答案的引导文或工作页,没有给学生指明实践或验证的方法,没有提供必要的、足够的设备供学生动手;(4)在使用工作页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引导学生的学习理念;(5)学校的设备与学习工作页不一致或不配套,成为纸上谈兵。(6)在课程实训过程中,将工作页的使用演变成了习题课。
3 课程实践内容和方法
(1)构建新的本项目课程的教学实施项目和评价方案,解决本课程实施过程中对毛坯和刀具等耗材消耗成本高的问题,减少课程的实施成本。
吸取数控领域中加工、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在专业改革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技能锻炼和个人成长,以及就业、择业或以后转岗的需要,充分考虑该课程教学模式本身的可操作性和可移植性,按照“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高技术应用能力和高职业素养”的主线来设计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项目结构,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结构和教学实施方案,使学生能快速满足现代制造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项目分为基础项目、练习项目和提高项目,每个项目都做到使学生知行合一,基础项目主要是以实训耗材的高利用率、高节约性为原则,在不降低教学要求和质量的前提下,以尽量少的项目完成各相应模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入门,大大减轻学校经费负担;练习项目和提高项目分别以巩固学生实训技能和提高实训技能为目标,并分别能够满足数控机床操作工中级鉴定和高级鉴定的要求。
(2)构建新的“我要学”的“准员工模式”,培养学生如何学习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自主学习和验证、自觉养成职业素养、工作主动的意识和本领。解决课程实施过程中“要我学”的“学生模式”,摆脱单纯被动式学习知识和技能的状态。
(3)编写出一套工学结合模式下知行合一节约型课程指导书(工作页)。指导书(工作页)的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规律和学生的学习角度出发,以完成简单任务到完成复杂任务为过程主线,整合引导文、工作页、学习手册的表现形式和优点,按照典型工作任务的需求,灵活组织应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任务描述,引导信息,任务实施,过程记录,反馈评价等内容,组织形式多样,也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以本专业的各个典型工作领域内容为主线,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展开实训项目任务。
4 实践意义
(1)构建了新的知行合一的数控实训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本项目改变了课题实施过程中“要我学”的单纯被动式学习知识和技能的“学生模式”,通过新的“我要学”的“准员工模式”,培养学生如何学习的本领和工作主动的意识。
(2)构建了节约型数控实训课程项目方案和评价体系。提出了一种结合德国职业技术工人培养模式的节约型数控实训课程的建设方案和实例,能够在理实一体化的基础上,在节约耗材成本的前提下,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又满足学生就业时对考证的需求,同时也能够让学生掌握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去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本领。
5 总结
以任务驱动为导向的节约型数控实训课程的建设方案能够在理实一体化的基础上,在节约耗材成本的前提下,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又满足学生就业时对考证的需求,同时也能够让学生掌握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去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本领。项目课程的实施将改变目前高职院校和国内高校数控实训课程耗材消耗量大,理论与实践不充分一致,知行不合一的教学模式,真正培养学生学习如何工作的能力,具备现代企业所需的职业素养。
课程将原本需要使用多个耗材零件才能完成教学目标的加工练习项目,改革成综合训练项目,既满足了数控编程指令的学习要求,又实现了将数控加工工艺知识融合在项目工作过程中,简约又高效,且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以工作页为载体,任务驱动型课程在专业改革和人才培养方面具有良好的实施效果,充分考虑到了学生的技能锻炼和个人成长,以及就业、择业或以后转岗的需要,充分考虑该课程教学模式本身的可操作性和可移植性,使学生能快速满足现代制造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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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念;原则;逆向设计;“层次一模块”课程体系
近年来,高等职业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有一些影响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其中最根本的问题之一是人才培养系统性的偏差,集中体现在人才培养的效果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偏离较大,而导致这一偏差的最直接原因是课程体系。课程设计和体系构建是其中应当首先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在体系设计、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等方面都应遵循有别于学术型高等教育课程的理念、原则和策略。结合我院近几年来的办学实践,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构建一个高职教育课程的新体系。
一、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课程理念
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面向市场、面向技术、面向应用,培养综合素质优良的高级技能人才,是当前高职教育的办学方向,也是确立高职教育课程理念的依据。
(一)技术核心而非学科中心的课程知识观
课程以知识为载体,是知识以一定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为学生的发展设定的一个前进的轨道。
在传统的高等教育中,作为课程载体的知识是以学科为中心的学科知识体系,这种以学科知识体系和理论思维训练为中心构建出来的课程和教学模式,是学术型大学的课程观。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和深入发展,尤其是在20世纪,技术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明显超过科学的成就,而且科学与技术已形成一个双向作用的格局,这种状况推动了高等教育结构必须做相应的调整。传统学术型大学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正是应现代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而产生的现代新型高等教育。作为以培养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于其培养人才的目标并不是学术型人才,其课程内容就不应是以学科知识为中心,而是以技术知识为核心。这种应用型的技术人才是面向市场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的人,他们掌握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工程化、为了应用。这种以技术知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获得为核心构建出来的课程和教学模式,是现代技术型大学的课程观。
学术型大学的课程观与技术型大学的课程观,是两种不同的建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理念。前者服务于学科建设和知识积累的目的,是几百年来大学这种机构留给现代大学的珍贵财富。后者服务于技术开发和职业训练的目的,是近代工业社会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因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理念从技术出发而非学科出发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课程价值观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以技术知识为载体,这只是表达了课程的内容和组成要素,是课程的静态的一面。事实上,课程目标的最终达成还在于,这些知识技能是如何内化为学生的身心素质的,这一过程就是课程的动态的一面。现代的课程观更强调课程作为过程的意义大于对知识的掌握,关注作为发展主体的学生的个人能动性和主动性的发挥。这是因为人们正深刻地意识到课程目标的达成越来越依赖于学习者主体的个人参与和积极行动,因此,对课程的建构应该越来越多地考虑学习者的特点。
现代高职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如此,在以技术为核心的前提下,能否更好地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也是其课程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有两个考察层次:一是学生的现有发展水平;一是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前者是课程构建的起点,后者是课程构建的阶段性目标。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院提出了教育质量的含义之一是让每个学生在原有的水平上有所提高,这不仅是科学的,更是务实的。
学生的现有发展水平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识能力方面;一是对学习的心理、态度、情感方面。在我国,现阶段进入高等职业学院的学生,在这两方面都与进入学术型大学的学生有着很大的差距,处于弱势地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未来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智力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一个人在理论学习中的失败也许恰恰证明他在其他方面有过人的地方。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在课程体系构建中努力寻求职业需要与学生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课程实践观
人才培养过程中遵循“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已成为学界共识,然而在如何落实则见仁见智。落实这一理念的关键是参与,给学生提供“自学的机会,动手的机会,表达的机会,创新的机会”。这种参与是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的,但是在课程体系设计、内容选择上要能有利于这种实现,体现参与的要求,创造参与的条件,给学生创造一种环境,进而促进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因此,高职课程体系不应当仅是知识的体系,它不仅要包含知识点,更多的内容应该是技能项,是技术知识体系,是经过动手操作才能理解和掌握的内容。
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是高职课程的重要目标。课程内容有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技术运用到实际中去,这对于高职学生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实践性强的、操作性强的课程科目应当占课程体系的主要部分,并使课程体系的结构有利于教学过程从以课堂讲授为主转变到以实验、操作为主的方式上来,通过校内外实习职训基地,让学生能在更多更好的实践环境、动手环境中完成课程学习。
二、高职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
1.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把高职课程归类为定向于某个特定职业的课程计划,是实际的、技术的、具体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高职课程不管是技术知识体系还是实践体系,都必须以应用为主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相对完整的职业技能培养为目标,让学生懂得怎么做,并且能做、会做。同时,作为高于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高等教育,不能重复中等教育的技术水平要求,应更注重新兴技术、高级技术、复杂技术的选择与整合,准确把握人才市场对高技能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课程体系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
2.课程知识和技术多元整合的原则。高技能人才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职业技能,要运用多元整合的策略思想,形成以应用性、技能性为特色的高职课程内容体系。贯彻多元整合的策略思想,要求打破原有课程、学科之间的壁垒和界限,以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以目标培养的实际需要作为内容取舍和结构组合的标准,分析相关的知识要素和技能要素,对课程内容做纵向和横向的整合,不求学科体系的完整,强调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必需的基础性和课程内容的综合性。通过综合精简课程门类,避免交叉重复,突出综合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课程类型,以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的特点。
3.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实现整体优化首先要坚持“三面向一提高”的要求,即面向社会需求、面向学生基础、面向教育规律,提高培养质量。社会需求是出发点,学生的基础是前提,教育规律是保障,提高培养质量是课程目标。二是知识、能力、素质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找到三者之间最佳的结构平衡点,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得到协调发展。三是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关系。不同的课程对培养目标所起的作用不同。要明确核心课程、支持课程、基础课程、特色课程之间的关系,并体现在课程体系中。
4.理论教学“必须、够用”的原则。高职的理论教学特别强调理论要为实践服务,以指导实践,提高技术应用能力为目的,坚持理论教学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有利于学生用科学的技术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操作。基于此,课程体系应对理论教学进行大胆改革和重组,取消与专业实际技能培养关系不大、理论性过强的课程,对一些与专业相关的课程进行内容的调整与合并,增设反映新技术的技能课程和过程性课程。
5.高教性与职业性统一的原则。以就业为导向,高职教育的技能培养受到了足够重视,但高等职业教育既是技术教育,又是高等教育,二者应统筹兼顾。作为高等教育,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文化素养是必不可少的,不能落人单纯性的职业技能训练的窠臼,必须在课程上予以保障。这也是高职区别于中职的重要标志。
6.重视特色课程的原则。高职的人才培养要为区域经济服务,课程体系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与区域经济的结合上。区域经济结构不同,产业布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人才的类型要求、专业要求也不同。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特定要求,创建特色课程,构建产学结合的课程模式是值得探索的主要途径。
三、高职课程体系构建策略
传统学术型大学的课程设置是遵循以学科为基础的“公共基础一专业基础一专业”三段式的逻辑思路设计的,我们不妨称之为“顺向设计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在培养第一线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其课程设置就应该是以职业技能为核心,把职业技能的掌握放在第一位,同时关注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这种课程设计所遵循的路径与学术型大学的课程形成路径是相反的,我们称之为课程的“逆向设计法”。
(一)逆向设计法
逆向设计法是以职业岗位的要求为起点。首先根据行业或领域职业岗位要求(人才市场需要),分析确定人才所应具有的关键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素质,据此设置出所需的核心技术课程和职业技能课;再确定核心技术课之外的、专业必须的专业技能课,然后根据核心技术课、职业技能课的需要,并从高职教育对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的全面要求出发,设计基础课和特色课程。以“逆向设计法”构建高职课程体系,始终坚持了就业这一导向,体现了高职课程理念紧紧瞄准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逆向设计法的特点
1.明确构建课程体系的逻辑思路。“逆向设计法”所依据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是通过对就业市场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的。通过对就业市场的综合分析,紧密跟踪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查、预测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家长、学生的就业期望,从而奠定了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现实基础。逆向设计法从方法上保证了课程体系是以就业为导向的,为学科性课程体系“破除”后“创新”高职课程体系提供了一种解决策略。
2.“逆向设计法”使社会需求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推动力得以实现。社会需求是推动学校发展的根本力量,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己任的高职教育发展的推动力来自于岗位需求。通过逆向设计课程体系的策略把这一推动力有效传导到人才培养活动中,推动了高职教育的发展。在此推动下,高职课程体系将会不断发展,成为动态、开放、更加合理的课程体系。
3.“逆向设计法”构建课程体系为提高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奠定了基础。就业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经济的结合点,就业和创业都必须通过毕业生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来实现,利用“逆向设计法”构建课程体系,为提高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层次一模块”课程体系
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是课程的设计设置与体系的建构问题。基于此种认识,我们以高职课程改革为突破口,依据高职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采用“逆向制订法”,构建了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层次一模块”结构的高职课程体系。这一课程体系由核心层、支持层、基础层、特色层4个层次和14个模块的课程组成。
1.核心层。核心层设置“核心技术课”和“职业技能课”两大模块,其内容是按照职业群共有的基础技术和基本技能整合而成,作为教学和实训的中心内容,并在时间上、师资上予以优先保证。
核心技术课模块:这类课程覆盖该专业对应职业岗位群需要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和技术,教学上侧重于技术原理、技术方法的讲授。每个专业设立5—6门核心技术课程,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学好这些课程,掌握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学生有一技之长。
职业技能课模块:这是强化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技能的课程,重在职业基本技能,如各专业的计算机应用课程即属于此类课程。这一模块的课程强调职训、实训、实验、上机等实用性操作训练,以满足第一线应用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
2.支持层。针对职业所需,在对专业技术知识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设职业考证、职业培训、专业实践等课程,以强化操作能力训练。为此,围绕着核心层,我们设计了“专业技术(包括实验)”、“职业考证”及“职业方向”三大模块的支持层。
专业技术模块:是指各专业除了核心层以外需要开设的专业技术课。这是对核心技术课程所需专业知识的强化、拓宽和补充,以使学生进一步深入理解本专业的核心技术课,强化技术操作,以熟练和丰富技术操作经验。
职业考证模块:旨在保证职业资格的获取,落实双证制度。这一模块重视职业技能的考核,将职业考证的相关课程尽可能融人培养计划之中,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从而有利于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方向模块:职业方向课模块以当前职业岗位的需求为依据,每个专业设立3个左右的专业方向,在第四学期按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对他们进行分流。此模块侧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以适应多层次岗位的需要。
3.基础层。基础层课程主要为大学生提供必备的科学、人文、身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重视培育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是职业高校区别职业中专的重要标志之一。基础层课程主要包括高等数学、大学语文、英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等课程。基础层的课程设置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的。
4.特色层。包括过程性课程、心理健康和职业指导课、选修课三大模块。
过程性课程模块,是在“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指导下,为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学的机会、动手的机会、表达的机会、创作的机会”而开设的过程性特色课程。
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模块,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心理与情商”、“礼仪与公关”等三门课程。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综合职业竞争力,提高生活品味。
选修课模块,以人文课程为主,兼有科技、管理、文体类等课程,为学生多方面个性发展提供帮助。
“层次一模块”结构的课程体系特点是:各层各模块均紧紧围绕职业技能这个核心,突出这个核心,再按核心课程的需要逐层服务于核心,形成了一个围绕核心环环相扣的课程总体结构。这种结构由内到外依次体现出:“职业技术核心”、“动手能力优先”和“注重人文和科技素养”的高职课程的设计原则,贯彻了从高职学生发展实际出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这一课程体系结合“2+1”教学模式和分流培养措施,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高职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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