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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制教育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区法制教育

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职校 社区共建 法制教育基地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次数呈现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学校法制教育大多侧重理论上的灌输,其成效并不明显。我以中职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的问题,希望对学生的行为养成及法制意识的培养有一定的作用。

一、中职学生的法制教育现状

1.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也不具备针对性。

笔者一直以来在中职校担任法律和德育课的教学,发现除个别专业有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外,其他专业的法律课都包含在德育课中。如中专生学习的教材是《职业道德与法律》,一学期只有36课时,大专生学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其中法律知识只占很少的部分。学生学完后对法律仍不知所以然,学跟没学一样,法律对他们而言俨然是蒙着面纱的神秘物,更不要说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了。这些教材只能说是德育课的教材,而不能称为法制教育的教材。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教学计划的设置不合理,因为学校开设什么课主要是根据教育部门设置的教学计划而定的,使用什么教材也往往是由上级部门决定的。所以,如果要改变目前中职校法律课的课时和教材问题,就应首先修改教学计划。

2.教学方式单一,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

当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书上,注重对书本知识的讲解,形式单一,内容比较枯燥。在这种状态下,学生只是被动地接收,参与性不强,所以学习兴趣也不高。

3.学校师生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有人说,学那么多的法律知识有什么用?他们以后并不从事法律行业。中职学校是学生步入社会前的一个过渡,应该多学习一些与其以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知识,例如专业知识的学习。确实,专业课的学习很重要,因为关系到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但国家正在进行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势在必行。一名公民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并且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首先要学习与自己生活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最起码要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学习一些与他们生活相关的常见的犯罪类型,就是说,作为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是有选择性的学习,并不需要面面俱到。在写这篇文章期间,我获知一个已毕业的学生因为感情问题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消息,这更让我坚信学校的法制教育是必需的。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而且应该将法制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部分。

二、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的探讨

鉴于中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以上一些不足,想要改变现状,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乏一些措施,学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是其中一种途径。学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让学生能在固定地点感受法制的精神、学习相关法制知识,同时使学校的法制教育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具体模式如下:

1.人员组成:为维持法制教育基地的正常运转,该基地必须配备正常的工作人员或有专人值班。而且要求值班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回答同学们及社区区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考虑到学校是与社区双方共建的,人员的组成上也应由双方共同安排,可以是学校老师、居委会法制干部或聘请的律师等。

2.资金来源:为正常开展工作及举办活动,如请专家进行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奖金及正常工作开支等,该法制教育基地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鉴于该基地建成后旨在培养青少年的法制意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即因为其目的的正当性与公益性,所以应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如果能做到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合二为一,那么资金得到政府财政支持应该不成问题。

3.场馆设备建设:考虑到该法制教育基地的开放性,即基地建成后不仅要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参与或咨询,而且应方便社区居民包括社区青少年参观学习。所以场地最好能设置在学校周围,并且要向社区开放。这样学生一出校园就能看到,也有利于活动的开展。同时社区居民闲暇时能随便参观,共享法制教育成果。

至于设备,该法制教育基地最好能有一个展厅,方便法制图片的展出或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该法制基地应有一些法制图书供学生和社区居民阅读,另设有法律咨询室、模拟法庭等。

4.活动模式及运行机制:法制教育基地应经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以弥补现阶段课堂法制教学的不足。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充分发挥广播、网站、报纸、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办好法制专栏或专题栏目,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举办法律知识演讲、征文;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组织模拟法庭;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努力探索和开辟普法工作新渠道,强化建立社区、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的普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参与,社区负责联系专家予以指导,共建各方分工合作,共同努力让该法制教育基地真正发挥作用。

三、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学校和社区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光靠课堂45分钟是不够的。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成为青少年的行动指南,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这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以学校、社区为依托,把法制教育与社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学校和社区资源为在校学生及社区青少年提供法律指引和服务,减少各自为政的状态,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2.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中职学校应营造一个适于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的氛围。在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形成一个法制环境的同时,要争取社会支持,与公检法机关、街道办、居委会相配合,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通过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中职校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法制教育的形式多样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学生从被动的接受变为主动的感受、体会和学习,从而弥补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形式单一、学生参与性不强等不足。就像有句话说得那样,“我听到的我会忘掉,而我亲身经历的才记得更清楚。”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真正使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觉悟,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3.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

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主要利用双方资源达到共建共享的目的。法制基地建成后,对社区居民也是开放的,允许社区居民参观、观摩和进行法律咨询等,这无疑是对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此外,目前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未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使得社区矫正收效甚微,再次犯罪率比较高。法制基地的建设可以将这些人员纳入管理和教育范围,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分子,更要对他们多加引导,让他们定期接受法制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

综上,中职校与社区共建法制教育基地对学校对学生及社区居民都有很多好处,可以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不足,让法制教育形式多样化、趣味化,提高学生的参与性,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2]闫弘宇,杨海燕.论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J].教育纵横,2006(12):55-56.

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第2篇

高职院校以学院专业优势为基础,以一线骨干教师为主要力量,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当地需要的立体化、多元化、学习便捷化的社区教育课程,是满足居民多样的学习需求,提升学院服务社区的能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应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主动适应职业教育个性化培养、终身化学习的要求,高职院校以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社区居民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学院专业优势为基础,以一线骨干教师为主要力量,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社区教育与服务的积极性,实施社区课程开发计划,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当地需要的立体化、多元化、学习便捷化的社区教育课程,是满足居民多样的学习需求,提升学院服务社区的能力的重要举措。

1高职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的意义

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能大大缓解社区建设中的人力资源缺乏问题。社区教育离不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而高等职业院校是人力资源存储非常丰富和集中的部门,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具有无可比拟的人才优势,而这对于社区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和非常需要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可以改变社区教育内容单一、载体一元化的问题。目前社区教育内容单一,居民所盼望的一些技能培训、公民教育、家庭生活指导等均较为缺乏。而高等职业院校具有随时根据社区居民需求。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能实现和拓展高等教育自身的功能。高等职业院校承担着服务社会的重大职能,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促进了社区教育学校化,学校教育社区化。高等职业院校起到了教育再生产和“继续社会化”的作用,并承担起社会流动、社会公平、社会服务等功能。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能极大的激发老师参与社区教育与服务的积极性,老师们与社区人员反复沟通,建设一批立体化、多元化、学习便捷化的社区教育课程。在建设社区课程的同时提高了老师的信息技术使用水平,提升了信息化执教能力。

2高职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高职院校不断深化社区教育参与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方面,高职院校依托优质教育资源,逐步实现了学院教育资源对社区的开放,现资源共享。具体包括:逐步开放学院图书馆,积极探索与社区图书馆的合作模式,方便居民借阅,增加居民获取知识的渠道;逐步开放学院的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健身条件,同时,探索学院体育工作团队在完成学院教学工作之余,将学院体育向社区体育延伸;逐步开放学院计算机房等教学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最新的信息化咨询服务,帮助居民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引领社区文化建设。另一方面,鼓励学院教师积极投入社区教育活动。一是,结合社区教育需要,开展内容丰富的各种讲座;二是,结合社区实际,开展应用课题研究,为社区建设提供对策研究;三是,针对社区的特殊群体,如大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训练,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引导他们走上创业之路;四是,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五是指导和参与社区学校开发社区教育特色课程。另外,进一步鼓励学生积极投身社区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监控、检查、评价,督促、鼓励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走进社区,自愿、自发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服务、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推动各种学生社团走进社区开展义务家教、一对一帮扶等志愿活动。但在参与社区教育的实践中,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经验不足。社区教育面对的是社区内所有居民,是持续人一生的教育,且教育内容丰富多样,高等职业院校在这一新的教育形式面前,显得教育经验不足。二是,高职院校与社区的协调存在一定的难度。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办学体制而言,其与社区街道或区的各种联系相对较弱,因此在开发和利用其资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协调难度。

3高职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基本原则

3.1统筹规划,系统设计

通过广泛调研,社区和学院反复沟通讨论,启动社区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应用工作。将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利用职业院校优质师资力量与课程资源,通过三年时间为当地社区开发出一批实用的社区网络课程资源,推动职业院校社区化办学。

3.2服务导向,应用驱动

服务于当地社区教育的实际需求,通过建设与开发一批有特色有吸引力的社区课程资源,边建边用,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为载体免费向社区居民推送,促进社区居民学习,推动社区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综合素质,为服务社区和地方产业发展培育实用人才。同时促进我院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3.3择优遴选,示范引领

优先推荐一批课程资源建设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或教师团队进行社区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应用工作,形成“湖南职业教育社区化办学”的典型经验,及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4高职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的基本要求

4.1课程选题

社区课程开发选题时需要符合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社会层次,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应该与社会核心价值理念一致,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体现时代特征。第二,是社区层次,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应该根据本地社区的不同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挖掘社区内部各类文化资源,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社区教育课程。第三,是居民层次,社区教育课程开发应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按照居民的学习需求开发相应的课程内容和形式,使课程更加丰富、多样、实用。如化学与生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咨询、投资理财、产品推销、电子商务、简单家电维修、计算机操作、健身健美等贴合社会、社区和居民需求的课程。

4.2课程设计

社区教育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必须以现代远程终身教育理论为指导,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社会成员“需有所学、学有所教”为目标,在开发教育教学资源的过程中要坚持“开放、动态”的建设观。课程设计可按章节、项目、任务、模块或其他线索及碎片化理念解构并重构课程。

4.3课程内容

课程的内容应满足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及准确性的要求,每个教学单元教学内容遴选科学、合理,难易程度适当,必须是讲授一个具体的知识或技能点,教学任务明晰,教学表达无错误,教学设计应具有情境性、趣味性,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视频中教师讲解生动有趣富有吸引力,能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4.4课程资源

社区课程资源应通俗易懂、生动直观,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资源的呈现方式以专题型微课为主,每门课程需要开发一系列微课(为5-10集,即,不少于5集,一般不多于10集),每集微课应配套相应的资源包,其中包括教案(学案)、课件、习题、辅助参考资料。微课视频应以学习者为中心,短小精悍,以10分钟左右为宜,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15分钟。视频要求播放流畅,图像清晰稳定、构图合理、声音清楚。非视频资源要求内容精炼,排版规范,清晰且图文并茂。教学资源排列条理清楚,便于学习者使用。

4.5课程开设

课程开发期间(即课程开设试运行阶段),课程开设与资源开发同步进行,边建边用、即建即用,学院通过微信平台将课程资源免费向社区居民推送,课程开发团队和个人适时指导、辅导居民学习,根据需要开设面授讲座1~2次/年,并做好居民选修课程的学习记录与考核等。

5高职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的建议

5.1学习国内外优秀经验

国内一些大些城市,如北京、广州的社区教育做得比较好,而且高等职业校参与社区教育的程度比较高。国外如美国的社区教育发展也很迅速,其社区学院举办的社区教育独具特色。高职院校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优秀经验,加强自身与社区的联系,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参与社区教育的模式。

5.2加强与社区的联系

高职院校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区教育参与意识,主动与社区进行更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可充分利用其人力与设备优势,为社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之与社区的联系更为顺畅。

5.3更新理念以启发内生动力

高职院校参与社区教育,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是高等职业院校的“社区化办学”的第一步,它要求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校正办学思想,提高对职业院校时代使命的认知,激发学院的内生动力。

5.4顶层设计以提供体制保证

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必须经常与社区及居民进行合作与沟通,学校内部也牵涉到多部门协作的问题,因此必须高瞻远瞩,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5.5服务导向,应用驱动的资源开发原则

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社区教育课程开发与应用,必须服务于当地社区教育的实际需求,实实在在为居民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因此社区课程的选题需要符合社会、社区及居民三个层次的要求,课程内容和形式也必须丰富、多样、实用。

5.6边建边用、快捷方便的资源应用原则

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第3篇

一、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自然情况

1.学历层次较高,性别结构偏差较大学历层次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人在某个领域专业知识的丰厚和成熟度。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全部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学历层次较高。另外,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性别结构偏差较大,女性居多,占89%;男性较少,仅占11%。2.专业结构多元化,教育类专业所占比重较低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与家长及儿童的互动进行评估,找寻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帮助家庭协调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孩子生活和学习习惯,帮助家庭走向和谐与幸福的人员。家庭教育指导师的指导对象不仅包括孩子,还包括家长。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专业分布较广泛,涵盖心理学、汉语言文学、社会学、计算机信息技术、会计学、公司管理、艺术设计、小学教育等多个领域。从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的多元实务角度来看,学科领域多元化有利于更好地与不同背景的家长互动与沟通,能够开展多领域、多角度的家庭教育指导。但从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内涵和家庭教育指导的主旨来看,教育学与心理学学科背景的不足和缺失可能会降低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性。

二、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职业认知与认同情况

职业认知是对职业性质、内容、目标等的认识和理解,职业认同是指对所从事的职业在内心里认为它有价值、有意义。正确的职业认知和认同会影响从业者的归属感、忠诚度、上进心和成就感,是人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达成组织目标和个人价值的心理基础和动力。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主旨是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解决家庭教育中的困惑,纠正家长已存在的不良家庭教育方法和理念。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中有33%认为家庭教育指导能够完全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67%认为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问题。可见指导师们的职业认知度相对较高。另外,指导师们对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职业发展前景认同感较高,83%的人认为未来职业发展前景会很好。

三、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职业发展与需求情况

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1](第67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2](第30页)。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尽管社区矫正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活动,但社区矫正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必须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撇开现行的刑罚制度对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谓有利于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权的结果。

在“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便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

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才是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无论是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矫正措施,还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的矫正措施,都不能随便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来看,很多矫正措施都涉及到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就是执行法院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按照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管制内容来制定具体的管制措施。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与管制内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内容。这些矫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样要以刑法第75条、第84条对缓刑犯、假释犯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来为依据。只有以现行刑法为依据的矫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才能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推动而进行的,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的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随时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随着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更趋人道,刑罚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将极大地推动以监禁矫正为主体的现行矫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3](第5页)。社区矫正推动刑罚制度发展的这种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刑罚制度必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作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它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刑罚制度之外单纯靠刑事政策的支撑而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区矫正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从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增加非监禁刑的刑种,完善管制刑,确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1.增设社区服务刑。所谓社区服务刑,是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做法日渐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的关注。从的观点来看,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而且也能够改造人。人在劳动中不仅能够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珍爱生活,使他们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指导下,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这种在不影响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条件下实施的矫正教育措施,与监禁矫正中的强制性劳动相比,其相对宽松的劳动环境及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更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为如此,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刑罚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的做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这尽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只能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矫正对象的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性。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的问题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管制刑的完善问题。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但在过去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犯罪矫正体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矫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在刑法理论上便出现了管制刑废止说,认为管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间,使国家刑法措施体系不协调;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基层组织能力下降,使管制的执行失去组织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4](第181页)。这种对管制刑完全持悲观失望态度的观点,是不足为取的。废除管制刑不仅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现代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发展的方向大趋势背道而驰。管制刑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刑种,而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刑种,对管制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能够从立法上去完善,而不应该轻易谈废止。

笔者认为,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对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本身含义便是对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础上再附加强制无偿劳动的内容,必将使这种刑罚失去本来的意义。再者,无偿公益劳动属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立法例,把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来规定下来,那么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再实行强制无偿劳动,便成了两种主刑的附加使用,与主刑不能够附加适用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在管制已被明确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刑的执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与管制刑的适用相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管制内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制将不能称其为管制了。但管制只规定了“管”的内容,却缺少了“教”的内容,无法与社区矫正以矫正教育为宗旨的理念相衔接。实践中将管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据。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刑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矫正措施,必须以本条规定为依据。”这样规定不仅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二)放宽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针对现行刑法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上规定过于苛刻,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存在空间的问题,有一种观点建议放宽这些刑罚制度的使用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将适用假释的条件放宽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释。并且建议取消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5](第6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总体上看具有相当的价值,但对假释条件过分放宽的立法建议,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刑罚制度的内容,为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1.建立缓刑犯、假释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准确把握缓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社区矫正的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在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均规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但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把这些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缓刑犯合假释犯的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新晨: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此制度。我国理论界已有学者已开始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的风险预测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们将能够反映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归纳为三十项量化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其反映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测得的分值越高,说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风险越大[3](第29页)。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或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假释犯除了规定考察监督之外,还应增加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现行刑罚制度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上,而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良好矫正作用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建议在刑法第75条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四项规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在刑法第85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规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所有非监禁刑都应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公益劳动在国外称为社区服务,它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非监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应无偿的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6](第188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区服务在国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的,强令犯罪人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必须依据法院的社区服务令。如果由社区矫正机关来决定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与刑期,显然有悖于刑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则。其次,无论将来刑法修改时将社区服务作为主刑,还是作为附加刑规定,都不能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将其规定为主刑,根本不可能与管制这样的另一种主刑附加适用,即使规定为附加刑,也不可能与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附加适用。再次,如果不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一种适用于一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来规定,那将使社区矫正失去应有的意义,无非是将监狱内劳改变为监狱外劳改,过度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无论是监狱内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没有强制罪犯劳动的规定,如在加拿大,即使关在监狱里的罪犯,也不必参加劳动,如果要劳动也是自愿的[7](第14页)。他们并没有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条件,但他们的罪犯矫正工作也同样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故此,笔者认为,强制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立法建议欠科学性。

3.增加延长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三种导致缓刑撤销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撤消缓刑的此三种情形中,对缓刑犯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缓刑,执行原判,与社区矫正给罪犯以机会的价值追求不相符。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监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销缓刑、恢复__监禁刑执行的问题上更应当持慎重的立场,只要还有其它手段足以对矫正对象起作用,就不应当动用监禁刑这一最后手段。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缓刑、假释制度中增加“延长考验期”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延长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一次。在延长考验期里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消缓刑、假释,执行原判或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警惕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刑罚制度无用论的倾向。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试图以社区矫正措施来取代相关刑罚制度,不管现行的刑罚制度怎样规定,只要认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办法,都要拿来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试一试,这样必然会使有关的刑罚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另一种是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做法,要求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削足适履式改革的倾向,认为社区矫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罚制度基础上的产物,要使社区矫正工作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建立西方式的刑罚制度和司法体制,否则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的土壤里便难以存活和发展。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固然存在与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靠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推动,通过对有关的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设想很快将会变为现实。

注释

[1]王琼,等.行刑的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J].中国司法,2004,(5).

[2]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3]郭建安,郑霞.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3,(3).

[4]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刘强,等.对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方法介绍[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8).

社区法制教育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事业规模已成为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充满生机活力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高职教育教学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而今天的学生十分关注所学知识对社会、个人就业和生活的影响。为此,教师有责任使学生明白课堂中介绍的知识或技术的实用性和重要性,从而激发其学习的兴趣,争取其学习的主动性。高职高专的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在课堂上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1 知识结构 ①掌握物流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理论;②了解物流管理发展的最新动态。

1.2 能力素质结构 ①具备物流管理的应用程序操作能力;②具备物流活动组织、分析研究、传播与开发利用的基本能力;③能进行物流系统分析、设计和规划,具备物流管理能力。由上可知,让学生所得、学以致用,是高职高专物流教学的根本要求。传统的注入式教学,以教师、课堂、教材为中心,采用灌注、填鸭式教学,难以真正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俗话说,没有学不好的学生,只有没教好的教师。传统观念认为如果教师要传授给学生一碗水,那么自己必须储备有一缸水,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传道、授业和解惑。但如今的形式来看,物流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也在不断更新,学生的兴趣多种多样且不断在发展变化,如果专业和教师不能够及时跟上发展的脚步,就无法真正完成教师的使命。因此,物流管理专业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方式也应该快步跟上,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教师要想传授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成为一条不断更新的河流,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笔者在自己的教学经验基础上创新的使用了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用模拟案例的方式启发学习热情,带领学生一起掌握了利用综合因素评分法来解决配送中心选址问题的途径。

2 配送中心选址及综合因素评分法概述

配送中心是供应商和客户的桥梁纽带,在物流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配送中心的选址将影响其长远的经济效益。物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现,而作为连接物流网络上下游的配送中心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物流配送中心选址,是物流系统规划环节中关键的一环。物流配送中心选址不仅直接关系到物流配送中心自身的运营成本和服务水平,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物流系统的合理化,同时物流配送中心选址属于物流系统的长期规划,一旦位置选择不当,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损失不是通过以后的加强和完善管理等其他措施可以弥补的。因此,在进行配送中心选址决策中通常要全面考虑众多影响因素,这使得配送中心选址问题一般都非常复杂,难以解决,通常需要将定性和定量技术结合起来以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合因素评分法属于定量技术方法。它的实质是运用多个指标对多个参评单位进行评价的方法,称为多变量综合评价方法,或简称综合评价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多个指标转化为一个能够反映综合情况的指标来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法的特点表现为:①评价过程不是逐个指标顺次完成的,而是通过一些特殊方法将多个指标的评价同时完成的;②在综合评价过程中,一般要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加权处理;③评价结果不再是具有具体含义的统计指标,而是以分值表示参评单位“综合状况”的排序。

综合因素评分法的实施步骤是:①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综合评价的基础和依据。②收集数据,并对不同计量单位的指标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③确定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权数,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④对经过处理后的指标在进行汇总计算出综合评价分值。⑤根据评价分值对参评单位进行排序,并由此得出结论。

3 基于兴趣教学的综合因素评分法确定配送中心选址的教学设计

3.1 设计案例 如果教师单纯以定量技术的角度去教授给学生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学生必然会感到索然无味,而学生一旦失去兴趣,那么教学质量也会随之下降。于是笔者根据学生群体的知识结构抓住重点、简化问题,先以一个学生中间的热门话题――“某娱乐卫视的歌手总决赛谁会夺冠”吸引同学们注意,在大家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模拟出了综合因素评分法的使用过程,即四位选手的评价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各自会占总评中比重如何,进而带领热情高涨的学生进行评分并最终得出结论。短短的十几分钟,学生对这一方法的步骤已熟透于心。

为保证同学们能够学以致用,笔者以一个学生熟悉的环境――学校所在地的县城为背景,设计出一个独立的配送中心选址的背景资料:①配送中心为独立配送中心;②主要供货客户为县城的所有零售超市;③假设每个配送中心的经济配送距离为2公里以内;④客户需求量与区域内超市数量和占地面积成正比;⑤里程可根据地图干道距离折算。

3.2 提出要求 然后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将自己作为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的决策者,相互之间展开竞赛。为方便同学们的沟通交流,笔者特意把同一宿舍和关系较为密切的同学分在一组。要求小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展开实地调查。

运用综合因素评分法来确定几个备选地点并最终完成选址任务,之后还要有理有据的完成实验撰写实验报告,并在下次课的时候用PPT的方式来进行决策汇报。最终在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评审团的评分下分出优劣,不但最终优胜者有象征性的奖励,其成绩也会被计入平时考核成绩单并同期末考试共同组成期末总评成绩。

很快,在笔者的建议下各个小组基本确定了五个被普遍认可的备选地址,分别是:荟萃路与北环交叉口附近、新世纪广场附近、尼桑路与西环交叉口、官渡大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尼桑路路与建设路。

由于选址地点是大家熟悉的环境,同学们的兴趣被提升起来,大家踊跃的开始讨论应该确定哪些评价指标,以及各个指标应该在评价体系当中的权重。在这一环节中,笔者没有过多的参与,而是把决定权交给了各个小组。笔者观察了一下,大部分同学开始回忆上次课老师讲到的配送中心选址的影响因素,还有同学开始利用网络查询相关的专业知识。

3.3 实地调研 按照综合因素评分法的步骤,下一步是评分和汇总。为了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笔者留出一天的时间,要求各个小组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对各个地点的辐射范围进行实地考察,以负责任的科学态度进行评分。在这一过程中,笔者为保障教学质量也游走于各个备选地点之间,观察和了解学生们的情况;并且同各小组长保持实时电话联系,确保同学们的出行安全。

3.4 汇总分析 经过了半天时间的实地考察,各个小组在掌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科学评分并排序,最终得出结论,完成实验报告。

3.5 授课总结和反馈 通过这样的教学模式,最终大部分同学都掌握了此方法在配送中心选址中的应用,觉得这样的上课方式让自己感到充实,同时也感受到了物流管理科学性的一面。而笔者个人也发现了同学们的兴趣点和学科知识结合在一起的妙处,而学生们的实验报告也让笔者感动。很多同学手绘出了选址的地图,并且制作出了汇总分析的表格,实验报告丰富且具有说服力。之后通过笔者设计的课程问卷调查发现,参与调查的80名学生中,有68人认为已经全面掌握了该知识和技能;有76明确表示喜欢这样的授课方式;有72人表示这样的创新教学方法值得推广。这更加让笔者确信,没有坏学生,只有不努力的教师。也更加坚定了笔者在今后创新使用教学方法和传授物流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