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 改革 启示

日本政策性金融曾在支持战后重建、实施“赶超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日本经济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型以及国内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原有政策性金融体系已显不适,弊病逐步暴露。为此,日本政府于上个世纪90年代启动大规模的政策性金融改革,总体思路是回归政策性定位、坚持“官退民进”。但是,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已是积重难返,导致后续改革成本很高,本轮金融危机又进一步延缓了改革进程。本文对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改革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梳理,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特点

(一)种类繁多

“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经济崛起而实施“赶超战略”,并制定了相应的产业政策。为配合产业政策,日本政府几乎在每一个需要扶持的领域都设立了对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进出口、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及住宅、医疗、环境卫生、农林渔业、区域振兴开发,等等。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形成了覆盖全面的“三行十库”政策性金融体系。

(二)规模较大

政策性金融在日本金融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20世纪90年代初,政策性金融体系发放的信贷量约占日本国内信贷总量的1/3,仅次于城市银行。1964年,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不足10%,2004年上升到18%,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5.4%,德国6.8%,法国8.7%)。

二、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不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日本几乎每一个需要扶持的领域都对应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最终导致机构庞杂。随着经济发展,日本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集中体现在结构升级,原有的政策性金融格局与之不适应。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也出现交叉和竞争,需要重新调整。

(二)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经营不善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明显,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同时也没有建立基于市场化运作的风险评价与控制体系,导致运行效率低下,经营情况不断恶化给财政造成较大负担。据统计,2000-2004年间,日本中央财政为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注资2922亿日元填补赤字。

(三)对市场构成“挤出”效应

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资金供求关系由短缺转向过剩,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和竞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下降,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并没有降下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份额大且有财政补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日本银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三、日本政策性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一)第一轮改革:精简机构、“合并同类项”

1999年启动的改革主要是精简机构,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数目。如将日本开发银行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合并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日本进出口银行和负责政府开发援助贷款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通过这次改革,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之前的“三行十库”整合为“两行六库”。这次改革的重点是整合机构,合并了具有类似职能的机构,并没有解决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二)第二轮改革:重新定位、坚持“官退民进”

从2002年开始的改革将政策性金融功能做了严格限定:为支援中小零星企业、弱势群体筹集资金;获取重要的海外资源,确保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开展日元贷款(兼有政策和援助功能)。同时,坚持“高效率小政府”,继续缩减政策性金融规模,不再增加新的财政负担。根据新的功能定位继续推进组织机构调整。此轮改革强调“官退民进”、“民间能做的事交给民间”。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重新定位,突出强调填补市场空缺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使政策性金融回归本位。

(三)最新动态: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强化、民营化进程局部暂缓

金融危机期间,日本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强化,如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承担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的职责,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海外金融机构为日本海外企业紧急融资,日本贸易保险公司追加160亿美元责任额度为日本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支持。期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围绕危机开展一系列投融资活动,鉴于DBJ发挥的积极作用,日本政府推迟了其民营化时间,在2014年之前,政府持有DBJ的股份不低于1/3,条件具备时再逐步减持股份。

四、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其改革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从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改革中我们得出一些启示:

(一)辩证看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而不应替代市场。但是,日本政策性金融对经济的介入程度过深,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部分市场失灵恰恰是市场没有充分发展的结果,一些通过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领域事实上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实现。如果不去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而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由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则是本末倒置。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市场失灵、市场发育与政策性金融的关系。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破除行业垄断,提高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在此基础上,再稳妥发展政策性金融。

(二)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边界

政策性金融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特殊政策安排,其职能具有“阶段性”特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也应随着职能的调整而调整。一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需要动态调整。商业性金融机构有能力和意愿承办的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适时退出,不与之竞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拓展新的政策性业务领域。二是避免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重叠。否则,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会产生不当竞争,降低政策效果。

(三)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

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是造成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不力、坏账大量增加、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在合理界定政府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责权利边界基础上,构建不同层级的事权划分与决策机制,建立具有部际协调职能的董事会制度。其中,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决策;一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决策;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将部分职权授权管理层,以提高决策效率。

(四)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发展评估机制

政策性金融服务具有特定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对照既定的政策目标定期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检验政策执行效果。我国自1994年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来,政策性金融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出现了与商业性机构不当竞争、业务规模扩张过快、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等问题。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定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履职情况、业务边界、风险控制、与商业性金融的竞争关系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发展模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时纠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政策性金融能够“与时俱进”。

(五)推进政策性金融立法

对政策性金融立法是国际普遍做法。日本通过立法对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改革也依法进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是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部门规章及章程是指导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依据,虽具有灵活性,但一定程度上也缺少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今后,在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过程中,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形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治理结构、业务范围、监管体系等做出规定,将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1]白钦先. 谭庆华. 政策性金融功能研究――兼论中国政

策性金融发展[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张韶华.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历史、现状与改革趋势[J]比

较,(26).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经济社会学;社会网络;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71-07

一、引言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受关注但又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就目前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涉足农村地区金融业务所存在的成本、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导致其本能地“嫌贫爱富”,农信社改革的去合作化和村镇银行的趋利性也日益明显。所以,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和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彻底解决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韩俊,2007)。在这种情况下,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于一体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必须有所担当。2014年是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组建和运营20周年。对比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从农发行运行20年的实际效果来看,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特殊功能和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和发挥,功能弱化现象十分明显,农村社会的融资形势依然严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发展困境?以往的研究大多认为主要是由于农发行的职能定位不清和功能不健全(何广文,2004;刘锡良,2006;贾康、孟艳,2009)。王伟(2011)认为,自动、稳定而合理的风险补偿与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理论界对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研究,大多是从金融制度或机构本身的经济学角度来展开,尚未发现从学科交叉的经济社会学角度,尤其是社会网络的视角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社会网络是社会行动者及他们之间关系的集合(刘军,2004),是一种正式性较弱的社会结构。作为一门崭新的学科,新经济社会学认为经济活动不是存在于“真空” 中的,而是“嵌入”社会结构之中。经济社会学家总是在具体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的制约与影响中研究人类的“理性行动”。朱国宏等(2005)研究指出,网络结构的各种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过程及其结果。一般认为,社会网络理论的研究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集体行动者,或者任何能与另一个实体发生联系的实体(特纳,2006)。实际上,使用“行动者”这个词并不意味着该社会实体一定要“行动”或者具有意志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将整个经济定义为通过社会互动和社会结构把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以不同方式联结起来而形成的巨网。农村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社会建构,是嵌入在农村社会金融网络之中的。在这一网络内,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不断优化融资者的“社会资本”,进而改善其融资状况,同时推动自身持续向好发展。可以说,社会资本充当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社会互动则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社会资本孕育于社会网络之中,“是一种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且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流动的资源”,社会网络是社会资本的载体;社会互动形成社会网络,是网络中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接近、接触或手势、语言等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的过程,社会网络影响或制约着社会互动。因此,在有关社会网络的研究中,这三者经常是一并讨论的。很难想象,抛开社会资本和社会互动去考察社会网络,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基于这一思路,本文汲取了新经济社会学及经济金融学相关原理,将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运行和发展置于其所在社会网络的背景中,力图探究出其与所嵌入的社会网络及该网络中的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于这些关系的驱动力。为此,本文先从宏观方面论述了农村社会金融网络场域为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提供的基本载体功能,接着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嵌入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的需求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间接驱动作用,最后分析社会互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的影响机理。

二、农村社会金融网络场域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载体

社会网络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个体或组织都是具有社会性的,是被社会化了的实体。他们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网络当中。所谓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通俗地讲,场域是以各种社会关系连接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虽然场域中有社会行动者、团体机构、制度和规则等因素存在,但是场域的本质是这些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网络。据此定义,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络就相当于一个主要由农户、农村企业、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等构成的特定的场域。

在这一场域之内,各行动者因其地位的不同,占据的金融资源或权力也有很大差别。农户、农村企业等是资金的需求方,各金融机构则是资金的供给方。由于农村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农村金融市场本质上是一个需求明显大于供给的卖方市场。这就导致了农户、农村企业等资金需求者在融资时面临一系列的尴尬与困难。尤其是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设立以前,由于农村合作性金融早已名不副实,异化成了事实上的村镇商业性金融;民间金融还不够正规,风险较高加之资金规模远不及需求,农村融资市场上便形成了商业性金融独大的单边垄断局面。此时,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等群体想要融资时,因为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就只能求助于农村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说,他们能不能顺利取得所需资金几乎完全取决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方的行为。这样,出现“信贷配给”或“资金饥渴”等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是提高担保或抵押门槛不肯放款,就是以风险较高为由借机抬高利率,致使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等面临严峻的融资难题。1994年农村政策性银行设立以后,农村金融网络的状况得到极大的优化(见图1)。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在融资时,不再仅仅依靠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多了一个替代选择——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无疑降低了融资者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过度依赖,大大提高了他们融资的成功率。当然,场域中各行动者的行为均要受法律法规等规则要素所施加的约束和激励,他们是农村金融场域健康运行的外部保障。由此来看,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所需资金的可得性,或是被要求提供的担保条件降低了,或是以前根本得不到的贷款现在能得到了;二是在农村商业性金融垄断力量被削弱的情况下,融资者的融资成本自然会有所下降。一些弱势的群体、行业或领域,可以以较低的利息率获取政策性资金的强力扶持。换句话说,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立是金融场域结构优化的内在要求和均衡发展的必然结果,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不动摇。

图2:融资者的社会资本与融资的可得性

社会资本的作用机理可以概括为信息流动、决策影响、信用证明和身份认同等4个方面(林南,2004),这些因素正是事关农村弱势群体能否顺利融资的重要资源。融资者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本,就相当于有了一个隐性的信用证明。这样,贷款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身份认同,进而正向地影响到信贷决策。相比之下,他们能更容易或以更低的条件获得所需资金。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目前面临的情况是,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群体的社会地位较低,社会资本是受到约束的。农村的社会资本正不断流失,存量越来越少。农村群体拥有的强关系十分有限,可供参加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也寥寥无几,社会资本长时间内得不到扩展和丰富,这种状况对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融资者非常不利。就宏观层面而言,征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有关的金融政策正在逐渐地向农村弱势群体倾斜,但是具体落实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融资者在动员他们可以利用的最好资源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归结到一点,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放款时是以社会资本为重要依据的,而融资者的社会资本却先天不足,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他们通常无法顺利地取得商业贷款。

(二)社会资本需求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驱动机制

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并不以贷款对象的社会资本的优劣来决定贷与不贷。换句话,并不是说谁有“关系”或有“路子”(这里指可以调用的强关系),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就贷款给谁。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恰恰是以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为特定的服务对象。这些群体大多社会地位较低、社会资本不足,尤其是可以帮助自己融资的强关系极其有限。当他们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资金的时候,便可以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他们是关乎国计民生、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地位的弱质产业、弱势领域或群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之下,便可以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优惠性(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和可得性(较低的担保或抵押条件)两个方面。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帮助农村融资者走出对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单纯依赖,不断增加和优化他们的社会资本,改善其博弈弱势的地位。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难的一个普遍原因是其信用度不明确,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不可能“贸然行事”。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融资者发放前期贷款或提供担保的举动,可从侧面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这些项目、行业或领域是政府支持或将要重点发展的。这样,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会认为这些项目、行业或领域的信用较好、风险是相对较低的,可以考虑为其发放贷款。在这一过程中,融资者的社会网络得以明显扩大,增加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个关键的行动者,他充当了众多的融资者和大量的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唯一的“桥”②。通过牵线搭“桥”,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融资者注入了新的社会资本,这就是隐性的信用证明。也就是说,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优化融资者的社会资本结构,间接地提高了他们在融资时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讨价还价的能力。

反过来看,因为借力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者可以更顺利地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理性的融资者为了尽可能地改善自己的社会资本状况、提高自己融资的成功率,一定会增加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这样,受社会资本的需求拉动,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地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改变过去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自下而上”地按“需”发展,才能满足融资者日益增长的农村政策性金融需求,同时促进自身持续向好发展。

四、良性的社会互动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的主要途径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场域中的一分子,在运行的过程中必定会与其他组成部分进行一系列的社会互动,这是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当然,这些互动既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良性的社会互动意味着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渠道得到扩展,有利于其更充分、更灵活地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恶性的互动乃至冲突则可能会导致组织机能失调,甚至是金融生态网络的严重失衡。现阶段,逐步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制度为保障,鼓励和引导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同融资者的良性互动以及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信社的协作、互补,约束和惩治设租寻租行为及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越位竞争,及时纠正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强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体系,势在必行。

(一)农村弱势融资群体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弱势融资群体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处于同一个金融场域中,前者对资金有着强烈的需求,后者则是为缓解他们的融资困境而专门设立的,他们之间的社会互动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政策性资金能否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到达最需要它的人手中。

首先,这种互动的进行必须以融资者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充分认知为前提。但是,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有52.13%的农户或企业只是听说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但从未接触过;有26.12%的企业表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些了解,但很难从那里贷到款,仍有21.75%的企业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一无所知。这说明,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弱势群体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即便知道有这种机构,对它也不抱希望。认知不足,将会使得农村弱势群体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反过来,只有农村弱势群体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认知充分了,才会及时地把自己对资金的渴求以递交融资申请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次,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接收到融资者的融资要求之后、发放贷款之前,也需要对融资者有一个认知的过程。这里的认知主要指对融资者资质的考察,看其是否符合政策性融资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农村政策性银行将会及时地为其发放资金,或者政策性担保机构给其提供担保。之后,还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以防范道德风险。至此,融资者如愿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那里融得了资金,但是他们之间的互动过程并没有结束。融资者在获得并使用资金之后,会对审批手续的繁简、审批时间的长短、客户经理服务质量的优劣、资金期限的长短与自己是否匹配、资金成本是否承担得起等做出评判。与此对应,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会将融资者的评价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依据,在相关方面做出改进。总之,融资者和农村政策性金融之间合理的双向互动,必将使其政策性扶植功能更加突出,支农效果更加显现。

必须指出,融资者与农村政策性金融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互动形式——设租寻租。这种恶性的互动源于关系嵌入和社会信任的“异化”。设租者和寻租者主要是通过金融网络中具有“桥”作用的“中间人”取得联系。这个“中间人”在网络中一般处于更关键的位置并拥有更丰富的社会资本,掌握着交易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关键“社会资源”。交易双方和“中间人”之间都建立了高度的“信任”,“接头”之后经过反复试探和重复博弈,逐步获得身份认同,进而达到让公共金融资源在由“自己人”组成的“小圈子”中流动的目的。这种丑恶的交易扭曲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本质,妨碍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依法惩治,坚决制止。

(二)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可以甄别出农村地区的一些潜在的优质群体、产业或领域,为其提供前期的融资或担保。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背景,这种投资行为无意之中便增加了融资者的社会资本。商业性金融机构看到后,自然会觉得这个项目“比较可靠”。这样,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会“免费搭车”、大举跟进,为其提供后续的资金支持。这时,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见好就收”,及时撤出,重新发掘其他项目,开始新一轮的循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上述互动过程被称为“虹吸诱导”机制,结果是二者“双赢”,它完美地体现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最本质最核心的功能,巩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现实根基,对其长远发展意义深远。其中,相较于农村政策性银行,农村政策担保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农村政策性银行毕竟资本金有限,不可能事事躬亲,都为其放贷:一方面它缺乏自动稳定的利益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如果这样做,要么等同于政府财政,要么等同于商业性金融。相反,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以小搏大,通过杠杆作用“虹吸”多倍的商业性资金,不仅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着力促成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成为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的主攻方向。

然而,由于利益诉求方面的矛盾,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的业务摩擦与冲突不断显现。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自上而下设计的。它一诞生就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时常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越过特定的业务“红线”,主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很明显,这种“竞争”是有失公平的,结果只能是政策性金融的“单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这种“越规”行为是不可能长久的,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势必会使其逆向选择和“虹吸诱导”等功能不能充分地体现。因为这些功能的发挥,需要依赖于“遵守非主动竞争性盈利”这一基本前提。

(三)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网络中的又一个重要支点,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相得益彰。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在实现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这使得他们具有相互配合、融合与合作共赢并形成一种特殊耦合机制的天然基础和条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无不与本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典型代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密切联系是由农业服务对象的分散性和业务运行成本决定的。一方面,农村融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面广,政策性金融则一般具有确定的边界和资源数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处处设立分支机构。相反,只建立一些宏观性的机构,将具体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合作性金融机构,既可以减少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又可以利用合作性金融机构植根农村的特点了解农村弱势群体真正的融资需求、信用状况等。借此,农村政策性金融犹如建立了一个新的支点,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与融资者的需求对接。另一方面,依靠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及信息优势,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快速地跟随投资,并及时掌握国家的政策意图和行业动向、调整发展战略,为自己赢得发展良机。

注:

①如果人们在关系上投入的时间越多、情感越紧密,并且彼此更为亲密也更为频繁地提供互惠性的服务,这种关系就是强关系,反之是弱关系。

②“桥”这个概念是由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提出来的。当从一个网络组织传讯息到另一个网络组织时,有时仅仅依赖于两个网络中各有一名成员相互认识,而形成唯一的一条通路,这条唯一的讯息通路就被称为“桥”。

参考文献:

[1]白钦先,王伟.科学认识政策性金融制度[J].财贸经济,2010,(8).

[2]边燕杰.城市居民社会资本的来源及运用:网络观点与调查发现[J].中国社会科学,2004,(3).

[3]段玉华.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研究: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例[D].山东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4]弗兰克·道宾.经济社会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桂勇,陆德梅,朱国宏.社会网络、文化制度与求职行为:嵌入问题[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6]韩俊.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7]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的理性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4,(3).

[8]贾康,孟艳.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定位及其边界主张[J].改革,2009,(3).

[9][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0]刘锡良.中国转型期农村金融体系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11]刘军.社会网络分析导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2]T.帕森斯,N.J.斯梅尔瑟.经济与社会[M].华夏出版社,1989.

[13]皮埃尔·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14]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华夏出版社,2006.

[15]斯梅尔瑟,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手册(第2版)[M].华夏出版社,2009.

[16]王伟,白钦先,.功能失调、认知和行为偏差与农村政策性金融困境[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12).

[17]王伟.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优化与实证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18]何风隽,仇娟东.基于供求视角的农村金融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J].西南金融,2010, (11).

[19]朱国宏.经济社会学[M].复旦大学出版,2005.

[20]Bruce G.Carruthers and Laura Ariovich.2010.Money and Credit:A Sociological Approach.Cambridge:Polity Press,pp.52-78.

[21]Fiechter,Kupiec.2004.Promoting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State-Own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2]Mark Granovetter.1973.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8,pp.1360-1380.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农业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农业保险

党的十七大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指引了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一个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最近国家统计局的一份预测报告中指出,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亿元左右,平均每年需要投资10000-13000亿,资金需求量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体系中存在两类金融机构:一类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另一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等。在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解决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问题,只有加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使之成为真正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银行。因此如何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中的功能定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在市场金融条件下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不以盈利为目标,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形式。它是集政府主导性、银行借贷性和财务拨付性为一体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政府有效调控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从无到有,经历了计划经济管理阶段、国有专业银行分散管理阶段,目前处于以农业政策性银行为主的多元化发展的第三阶段。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式诞生。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包括银行、保险、担保、资产等业务类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的政策扶持功能、逆向选择功能和引导功能,修正“金融市场失灵”,解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来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

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如果单纯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运行农业领域,那么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和保险就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国家出面,通过一定的资金扶持来拉动农业的发展。目前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看,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通过财政补贴;另一种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直接拉动整个农业发展的功能。

2、逆向选择功能

市场经济中,一般的市场主体都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以获利为前提来选择投资和信贷的方向。因此,在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农村金融的需求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扶持功能,可以通过它的逆向选择来解决问题。政策性金融的逆向选择功能以商业性金融选择为前提,它是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通过政策性金融的这种逆向选择功能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缺陷。

3、引导功能

政策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特有的政策和信息优势,率先挖掘和引领新的投资项目,先投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做引导性投入,引导大量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和信贷于符合政策意图的一些高风险产业或重点产业,当投资于该产业的商业金融机构热情高涨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就转移投资并投入到另外的需要资金的产业中,带动新一轮的循环,形成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扩张的功能。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其目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其体系仍不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农业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服务面窄。1998年,国务院决定农发行的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农发行专门负责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的供应以及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等工作,原来它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及粮棉油加工企业和附营业务贷款等职能划转给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以它成为单一的农户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银行,不能通过政策性资金投入引导商业性贷款、民间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2001年后,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粮棉购销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农发行的购销信贷业务总体上呈萎缩趋势。虽然从2004年7月开始,农发行进行了转型,扩大了其服务范围,为农业产业中的粮食龙头产业、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提供贷款,但它的业务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换句话说,农发行已基本完成了它的阶段性任务,需要对其重新进行定位,

(2)资本充足率低。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其资本金不足;二是由于它筹资方式单一,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为200亿元,分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划转70亿元、30亿元和10亿元,其余缺口通过税收返还形式给予弥补。但至今其实收资本仍未足200亿元,截至2006年年底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为6.27%。资本金不足、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8%的比率以及呆账准备金覆盖不良贷款的比率也很低,使得农发行难以应对各种贷款风险。农发行只能通过定向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方式筹资,其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筹资方式单一。再加上财政补贴很难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积累能力有限,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低,面对的风险大。

(3)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良贷款占比大。农发行直接决定其贷款风险和收益高低的主要因素是项目贷款评审和财务评估,再加上它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不科学,有些甚至经营违法违规,使得其背负上沉重的不良贷款包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截至2007年末,虽然农发行不良贷款余额下降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29%,比上年下降1.36个百分点,但国际上不良贷款串的良好区间在2%-5%,而美国最好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因此农发行的不良贷款占比仍很大。

(4)缺乏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内在动力机制。农发行的经营

目标和贷款原则定位不明确,考核的指标含糊,尤其缺乏量化指标。它的理论指标定为保本微利,但很难把握好这个“度”,若农发行取得良好的业绩,会使人们认为其偏离了政策性,但若农发行经营亏损,同样会受到外界的批评,因此缺乏衡量政策性和效益性之间的具体指标,使得发挥农发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受到限制。

2、非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间的矛盾

(1)农业政策性银行和非政策性银行之间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非政策银行承担部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农业银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分承担了商业性和政策性支农职能。但实际上,这三者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错位现象。其中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都承担了一部分政策金融业务。而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业务单一,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因此让非政策性银行承担较多的政策性业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农业政策银行和非政策银行之间市场定位不明确,越位和缺位问题并存。我国商业性银行以追逐利润为目标,不愿投资于农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投资周期长、利息低而风险高的项目。然而我国的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资源配置来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性银行予以支持和推动。但是,在我国政策性银行一方面也在追逐市场份额,向竞争性的商业金融业务渗透,业务范围超过了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农户、农村经济需要农业政策性银行发挥作用的领域,又缺乏相应的金融服务,制约了建设新农村的步伐。

3、农民保险意识低,农业政策性保险缺位

我国的农民保险意识差,对保险的认识不到位,再加上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民既缺乏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又难以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开办农业保险,对农民极其重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种类单一,再加上县域保险在农村开展缓慢,保险公司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拓业务,而是把目光转向城镇,使得农业保险发展处于萎缩状况。

4、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滞后

“立法先行”原则是各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中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它们大都先颁布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然后依法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法。而我国自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至今没有完成,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在无制度约束下,无规则运行十多年,产生了明显的负效应。立法滞后不仅使农发行的业务经营无法可依,同时也使监管部门的监管不能发挥实际作用,从而制约了农发行职能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改革与创新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改革与创新,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担保、保险、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相互补充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1、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1)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需要完善其银行职能,明确其职能定位。它必须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策银行的办行方向。扩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范围,把农发行办成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方向、全方面服务的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

(2)拓展业务范围,拓宽业务领域。农发行目前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都太窄。现阶段农发行仅仅在农副产品的流通上发挥骨干和支持作用,因此首先应将支持重点从农副产品的流通领域转向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领域。允许农发行扩大农业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方面的贷款。发展中间业务,完善农发行的服务功能。其次,对新农村建设的一切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最后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这些业务体现的是国家政策性导向,是政策性业务。

(3)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农发行的资金主要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资金融资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充实农发行资本金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依赖,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增强农发行的自组资金能力;第二,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第三,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社会筹资;第四,统一办理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获得境外资金;第五,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拨款,必须存入农发行,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第六,将社保养老金作为农发行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七,将邮政储蓄金作为农发行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邮政储蓄银行将发放贷款外的富余资金通过购买农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或拆借给农村信用社的形式返还农村。

(4)进行机制创新,加快内部综合改革力度。新农村建设的主战场在农村,农发行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把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向基层倾斜,彻底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倒“金字塔”模式。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5)进行内部队伍建设,提高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员工要狠抓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和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和教育。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教育培训手段进行创新。鼓励员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农发行于1995年加入亚太农协,其也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加强与亚太地区国家的交流,吸收别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6)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主动能动性,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和回流农业产业。农发行应充分发挥政策金融兼有财政和金融功能的优势,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要发挥其主动能动,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农业产业。

(7)强化协调合作,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目标一致,因此要积极加强与政府的互动,依靠地方政府协调财政、农业、粮食、土地、水利、法律等多个部门的关系,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

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管农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支农金融政策法规,对违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理,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吸收到的资金充分有效的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农村经济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大量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服务缺位,将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的猖獗,使得农民的负担加重,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3、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一样,需要注意风险防范。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贷款对象具有量大分散、经营规模

小、季节性强、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由政府、收益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多方共同出资。建立非营利性的农村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缓解农业和农村经济实体贷款担保难问题。基金如获利,免交各种赋税,由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充实基金。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二,在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授意贷款等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兜底,承担相应不良债权和相关风险。为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以弥补农业政策性贷款可能出现的呆账损失。

第三,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原保险、农发行经营再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

第四,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

4、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

为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必须加快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立法进程。为此需要出台《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和《农业政策保险法》。农业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代表,商业法对其不适用,因此需尽快出台《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条例和章程,明确农发行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风险补偿机制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的监管职责。颁布《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提供保险补贴和免税支持。

5、将金融工程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结合,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更合理的路径

金融工程是一门新兴科学,它以现代金融理论为基础,综合利用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方法开发、设计金融产品,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通过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提高融资的效率,甚至将非农资金引入农村领域。金融工程中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系统风险的管理技术能够为农村金融的风险管理提供支撑。金融工程能够创造性地系统觖决某些金融问题,这可以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思路。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8-0033-01

1 农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农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发起、组织为前提,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配合、执行政府农业和农村产业政策、区

域发展政策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在农业及相关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形式。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农(种植业)、林、牧、副、渔业,还包括农村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其市场主体主要是农户(农民)、农村私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国营农场等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提供优惠贷款或发展资金;二是由政府部门确定使用方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为农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三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预,不能自主地根据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信贷分配。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营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经营目标的非盈利性。三是经营范围的界定性。四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农村政策性金融还为业务对象提供优惠条件的担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资条件和地位,鼓励其它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贷款。

2 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我国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尽管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现象严重,这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政策性金融规模小、业务萎缩,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总体上讲规模比较小,政策性金融所发挥的作用不明显,业务面比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广大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引水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急需政策性资金支持。而对于这些项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务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项目政策性贷款也在逐年减少。

(2)立法滞后,政策性金融无独立的法律依据。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它们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独立决策和经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而我国恰恰相反,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一是使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不规范;二是监管部门监管无法可依;三是制约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和自身发展。

(3)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开办政策性金融业务遇到较大困难。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自身生存与发展陷入困境难以承担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农业银行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职能错位,不能有效履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三是农村信用社因开办小额农贷造成部分经营亏损,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职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信贷役入。

(4)农村政策性金融与财政性资金功能分割,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近年来中央明确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财政转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与政策性金融资金配套使用,作用发挥十分有限。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支农资金通过多个途径多个部门分散划拨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二是财政直补资金未能与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支农作用分散。

3 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思路

(1)推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立法进程。目前,在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应尽快出台《社区再投资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县及县以下农村存款,就应有一定比例必须用在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农业贷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场;出台《农村政策性金融条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条例和章程,明确农发行的业务定位、服务领域、经营宗旨、经营原则、风险补偿机制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的监管职责;颁布《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免税支持。

(2)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从现阶段农村市场需求来看,单凭农业发展银行现在的规模和实力,是无法满足的,必须对现有农村政策性金融进行重构。重构农村政策性金融有两种思路:一是继续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规模和业务,使农业发展银行成为农村市场举足轻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辅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细化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按照不同业务范围设立多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设立区域扶贫银行、住房储蓄贷款银行、农业项目银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专项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拓展农村金融业务范围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适度竞争。需要明确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以宏观经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必须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为主。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准确定位,准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充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要做好协调配合,在相对分工的基础上允许适度竞争。现阶段,要转变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来参加商业性竞争。在业务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须立足于政策性业务和范围,为实现经济社会的特定目的,运用政府指令、财政直接补贴等方式,开展业务;在业务运作上,主要通过业务招投标方式保证政策性业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业务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之间相对分工和适度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4)在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进行不断创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大力发展农业贷款再担保或农业担保信用保险等中间业务,通过引用国家信用对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或者担保信用保险,以此提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信用,有效分担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以少量政策性资金拉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农业,政策性资金在更宽的范围,以更大的倍数达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拨付、结算以及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村的转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第5篇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正进行中,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农信社的主力军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在政策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一是性质模糊,定位不清。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但税赋负担又按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实际上是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混为一体;二是历史包袱未得到政策性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一半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导致的,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对保值储蓄进行贴补,而两者至今都得不到政策性补偿;三是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任务,但国家扶持政策少。

3、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还会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危机。

5、抵押难、担保难。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客户的抵押品主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这些抵押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况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因此银行不愿接受这些抵押品。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二、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其一,国家提供补贴,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行业效益的差别,金融资本从低效益、高风险的产业流向效益相对较高的产业就是一种必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各项优惠,进行利率补贴,大力扶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对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增强其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职能,合作金融免交或少交存款准备金、免税或减少各种税金,对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改变目前按机构不同而进行补贴的现象,采取根据资本投向进行补贴的办法,正确引导资金向农业和农村流动。

其二,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其三,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