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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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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全面管理、逐级分权原则

首先,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审计机关总体性的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其次,将总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逐级分解展开,最终落实到科室、小组及个人。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计划或目标得到落实,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通过当地政府批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完成审计工作计划方面的奖惩制度等。遵循全面管理原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逐级分权原则。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层次的多少及职责的分工情况,进行各种不同程度的分权,分担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的责任。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统一和完整,使全国上下“一盘棋”,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在大原则下,充分体现各地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地审计机关为地方政府服务的灵活性。

二、因地制宜(或区域性)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甚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情况非常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体现各级各地及各部门的特点,千万不能搞上下一刀切。要充分发挥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展现各地审计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独特风格和特色,以造就审计机关的“多能”形象。

三、主次先后原则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的依据,一般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形势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上年度审计资料以及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等。由于在各时期、各地区,国家的方针政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重点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时,应该坚持主次先后原则:关系重大,影响全局,问题严重的项目或单位,应作为主要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计划安排,并必须保质保量完成重点项目计划;对那些问题不严重,关系不大,影响较小的项目或单位,就可以在安排主要项目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

四、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

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一方面,要求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计划中应当包括那些能够而且应当通过这个时期内审计措施加以影响的可变事物,而不包括那些在这个时期内不能有效地加以改变的事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审计机关条件不成熟,对某些项目无法开展审计,如有的地方审计机关缺乏基本建设方面的专门人才,无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那么,这就要求审计机关不应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是上级审计机关没有授权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不应将未授权的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以后年度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后,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另一方面,要求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考虑审计力量及其变化与审计任务的多寡,在没有力量或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应先安排那些重点的项目或单位,不应为扩大审计覆盖面而不顾审计质量和审计机关的声誉安排“超负荷”的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就要有行动,应尽量避免制订“空头”计划。但是,安排计划(包括长、中、短期计划)时,又应兼顾全局,不应留下审计空白区,也就是说,应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相互协调、连续一致原则

审计工作计划按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按审计体系分,可分为国家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社会审计工作计划;按审计对象分,可分为财政金融审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审计计划、工业企业审计计划、商业企业审计计划等等。但无论制订什么类型的审计工作计划,都应该遵循相互协调、连续一致的原则,不应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应该避免出现一些项目连续安排几年或几次,而另一些项目却几年都是“空白”,或“长、中、短计划相互矛盾”等现象。

六、指令性为主、指导性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方式上,应坚持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指导性计划为辅的原则。坚持这个原则,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因为指令性计划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定要服从、一定要执行的计划。而指导性计划的灵活性比较大,是否一定贯彻执行就比较难说了。其次,有利于加强对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比。因为对执行指令性计划的结果进行考核评比,既全面又较好比较,而对指导性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比,就不全面,不好比较了。再次,有利于调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为指令性计划好比较、好考核、看得见、摸得着,使大家干有方向,比有目标,这样,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比较好调动起来,而指导性计划在这方面就亚于指令性计划。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坚持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原则与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并不矛盾。它们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七、反馈调控原则

作为一个工作计划,它就不可能“料事如神”,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作计划,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一切事物都是时刻变化着的。因此,在制订审计工作计划时,必须遵循反馈调控原则。例如:在国家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也应该有所调整。审计工作是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应随着党的“指挥棒”开展工作,这是不可置否的。

八、奖勤罚懒原则

为了促进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计划,不致于使计划成为“纸上谈兵”或“草草了事”,在考核评比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结果方面,应遵循奖勤罚懒原则,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坚持这个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审计工作计划的落实施行,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促先进,策后进,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不过,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必须建立一个比较明确、科学的指标体系,以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实施、考核和评比。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目前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开展审计工作的企业,大部分已经认识到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对整个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不断地在寻找和发现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寻求解决的途径,从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挖掘企业内部增效潜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一、影响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好坏的诸多因素

1.企业外部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在市场中立足发展,做大市场,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便成为企业的追求目标。在这样的状态下,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审计工作的开展也势必受其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2.企业内部环境。目前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依然停留在查错纠弊阶段,而且往往进行的是事后审计,查出的问题大多不痛不痒。对问题的处理建议多数只要求企业进行规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这样的处理建议实际上毫无震慑作用,该发生的还是再发生。从而对审计工作的配合也就无从谈起,这样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企业的会计控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明确审计的具体目的、选准审计重点

1.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便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时,并未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针对同级财务部门。

2.内部审计工作仅在下一级财务核算单位中开展,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缺失,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在审计程序上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从审计项目的立项、计划、审前调查、方案编制、现场审计工作的实施、审计证据的搜集到最后审计报告的撰写各环节,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都必须到位,否则最终影响整个项目的审计质量。另外,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实施审计工作时的态度以及审计分工等人为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审计质量。

3.就目前情况看,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审计工作计划性不强,受临时性审计项目冲击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来说,重点是科学地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的确定必须体现审计工作的重点,尤其是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的途径

针对上述存在的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各方面因素,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本人认为当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做好审前调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审前调查是一个审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做好了审前调查工作,才能让审计实施做到有的放矢。

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环境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济环境。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情况。

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总体情况一是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业务经营范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内部控制状况等。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其核算方法如何。

4.切实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执行当中的有效性,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适当控制。以便审计实施中更能抓住审计重点,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5.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制度,以监督、约束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对于内部审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控制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控制来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

四、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计质量复核

目前内部审计工作中,质量复核工作并未得到贯彻执行,这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因此,要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复核程序,贯彻审计复核制度。在内部审计业务中实施制度控制,可以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行为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建立控制内部审计质量的长效机制。

首先,在内部审计制度中,应明文规定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质量复核包括审前、审中和审后复核。要对复核人级别、复核程序与要点、复核人职责等做出规定。

其次,要结合项目审计的特点,扩展审计质量复核层次,建立由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所组成的三级复核制度,分别履行详细复核、一般复核、重点复核的职责。内部审计小组侧重于审中的详细复核,应指定专人或复核小组对审计过程中已完成的业务跟踪进行质量复核。

特别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查,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虽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审计人员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或因审计人员不熟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等弊端。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审计廉政建设。加强区教育局内审人员的内部审计业务提升,积极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同时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模式,继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人员严格执行《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的内容,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依法审计、规范审计、精细化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

二、重点实施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变动、处置等财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等行为发生,促进勤俭节约和廉政建设,充分体现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三、常态化实施教育系统三年轮审工作。《区教育系统第二轮内部审计三年轮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轮审对象、范围、方式、内容、重点以及组织实施方法,按照学校单位内部管理情况、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及结余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往来款情况、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单位收费情况、学校食堂管理情况、工会账务管理情况等十个方面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年轮查计划中的开始第二年的审计任务,是教育局审计室落实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要求,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通过审计,深入了解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规范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单位领导和后勤管理人员的财经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预防和遏制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教育经费和财产安全。

四、实施下属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教育局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人动情况,及时组织完成校长(园长)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通过审计,核实单位财务收支及账内、外负债情况,以澄清家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并对校长(园长)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审计的认识与重视

对于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对于审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与重视,从而导致审计工作的价值无法有效发挥。而从其原因分析入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于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领导缺乏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认为审计工作对单位运营有较大的辅助作用,因此在单位管理中缺乏对审计工作的重视与发挥。甚至很多领导会认为在单位内部做查账就是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也缺乏足够的认识,进而无法充分的发挥审计工作实际功能。整个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对于审计工作也缺乏足够认识,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属于财政拨款形式引导下的运用单位,如果进行内部审计,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会认为是单位内部出现大问题的前兆,或者认为内部审计与自身的工作没有太大的关系,表现出漠不关心的状态。因此,从领导层到基层员工,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与支持配合都较为缺乏,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二)缺乏完善的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并不是无序进行的工作内容,相反,审计工作需要完善的制度管理才能有效地让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提升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提升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但是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缺乏专业统一的标准,同时制度的设计缺乏前瞻性,甚至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无法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同时部分单位相对机械地将审计规划依据上级单位指导展开,缺乏对本单位实际需求的考量,进而导致制度与实际工作开展需求不符合,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到实处。同时也缺乏翔实完善的审计计划,工作缺乏规律性、规范性,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也缺乏对应的监督考评机制,促使审计工作自身规范性受到质疑,甚至有多种的审计工作缺漏问题。

(三)审计工作人员素质缺乏

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对于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技术都有较高的要求。审计工作本身是属于专业性较高的监督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内部审计工作多通过财务工作与纪检工作人员担任,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甚至在业务水平上综合素养相对偏低,无法在实际情况中发挥高效作用,弱化了审计工作水平。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提升对策

(一)做好审计工作宣传与认知优化

内部审计、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属于我国审计方面的三大主体形式,其中?炔可蠹圃谄渲蟹⒒幼畔喽灾鞫?的角色,同时属于单位内部的第一环把关,需要做好对审计工作的宣传,让所有人员意识到审计工作对单位运营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要让所有人员对有关工作有足够的配合与认识,避免对相关工作产生特殊化的偏见。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各部门需要意识到自身的配合责任,提升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审计工作案例做必要的宣传,让人们通过案例来意识到审计工作的价值,从而调动配合的主动性。

(二)优化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工作中,尤其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需要做到针对性的综合素养的强化,需要逐步学习专业的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模式,不断的做好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培训指导,优化升级人员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同时要强调工作的责任心,提升工作谨慎度。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分级培训管理,依据不同员工的实际需求提供对应的培训课程安排,或者丰富培训课程形式,书面培训、网络培训、实体课程培训等,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联合作用配合处理。

(三)建立完善审计机制

要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的审计机制,要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一方面要参考专业审计工作标准,另一方面要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单位内部环境,从而有效的提升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日常要对审计工作计划与安排作出有效指导与讨论,有效的依据实际单位运营情况做好审计工作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改善,提升审计工作推进的有效性。要认真落实制度内容,提升制度权威性,有效地促使制度化管理,形成审计工作机制。

三、结语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了促使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企业运用审计方法,客观反映和监督本企业以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经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和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授予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以下职权:

(一)向企业负责人直接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二)要求企业内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经济实体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被审计的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经济实体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时,应当听取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制度的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效果、效率,应当经过内部审计予以客观反映与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企业实施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查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评价或者确认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效果;

(三)核查由本企业全额投资或者控股的经济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

(四)审查所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其他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情况的报告)

实施内部审计制度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当将通过内部审计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及改进措施,按法定的企业内部程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的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指导和监督)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报复陷害的责任)

报复陷害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