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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 现状 对策
汽车销售中的分期付款业务逐渐带动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金融指的是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1]。
中国是一个汽车消费大国,根据研究,将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关键点,我们正在进入汽车需求量大的时期。但是在现在国内的汽车金融服务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体制性和消费性环境,虽然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都在为金融服务的发展采取实践,但是收效甚为,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所以,营造有利于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制和消费环境,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政府是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导,是我国在私家车产业发展一开始,为了促进消费,满足客户需求应运而生的,政府在这项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可以从有关汽车消费信贷及汽车金融公司的各种管理办法等中明确的得到印证。因此,发展初期基本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下都是问题出现后政府才能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对汽车金融业的发展不利。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还不到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金融体制还有待完善加强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金融体制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金融体系不是很健全,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很高,除了信用体系不健全之外,金融监管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部分放贷机构坏账率很高,贷款者不还款的现象屡屡发生,给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三)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
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完善的国际车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是该行业的主体,因为他们对汽车行业比较熟悉,而且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能使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本能更强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商的结合更紧密,跟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与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2]。
(四)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局限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信托租赁等其他的服务方式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发展模式使得市场缺乏活力。通过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代买,以租促卖的服务形式,可以有效刺激汽车消费。中国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二手车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汽车可以被再次租赁或被出售,但是其中存在巨大风险,并且特别需要相关金融服务作为支撑,在中国这样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还比较缓慢。
二、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策
(一)改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环境
首先要完善与汽车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时要以市场为依托,起好调控作用,优先发现市场的不足,进一步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防范汽车金融风险,要积极借鉴国外的《信贷消费法》、《征信法》以及与汽车金融服务配套的各种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汽车金融的法规体系,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是各项金融制度和金童体系完善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要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消费环境。现如今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加,使得消费信贷成为一种必需。
(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角色定位需要强化
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拥有优势,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解决分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回笼滞期问题,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制造商进一步做大时需要大笔资金,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相关帮助。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企业关系亲密,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汽车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更有权威性,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包括汽车消费贷款、技术指导、保修、收回旧车等全套的金融服务支持,而且专业化的经营和快速反应机制,也可以为经销商提供运营协助。各相关金融金钩要做好各自之间的角色定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努力。
(三)拓宽汽车金融服务的融资环境
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面临资金来源的制约,商业银行在资金份额占有大比例的地位,因此要做好银行融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合理分工。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保证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不影响业务扩张的同时获得新的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也由于获得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抵押,大大降低了资金运用的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汽车销售融资中拥有大量的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构成其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融资的基础。实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
(四)发展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
开展各种汽车金融服务有关的延伸业务。目前国内市场金融服务产品简单,需要参考并借鉴达国家利润率较高的汽车融资租赁和最为吸引消费者的零利率贷款项目,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政府机构也应在相关政策上积极支持汽车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方便产品渗透到汽车工业的制造、销售直到最后的车辆报废的所有环节。
中国的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消费市场需求量大,优良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正视自己现状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有力经验,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处一条适合的道路,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做出有力的指引。
参考文献
【摘 要】 文章分析了制约我国艺术金融发展的政策因素,即: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体系;缺乏鉴定机制和价值评估认定机制;缺乏托管机制;缺乏质押艺术品的交易变现及处置机制;缺乏监督和风险补偿机制。
【关键词】 艺术金融;发展;政策因素;制约
中国艺术金融发展的基础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产业基础的艺术品市场和作为行业基础的金融业。而在中国,现有的相关政策化目标主要集中在艺术品市场的战略性实施方面,而银行作为经营企业,在具体实施艺术品金融项目中,往往会按经营的安全性和营利性原则来确定对艺术品评估价值的认可以及对所贷款的艺术品经营企业的选定等。由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与艺术品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不一致,再加上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政策安排的普遍性,使得在国内艺术品质押融资双方的关系上,还没有形成民法范畴内的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所以,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解决艺术品的质押融资问题,政府要采用促进政策,鼓励银行开展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体系
目前,艺术品金融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建立专业、规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体系,当前的相关政策法规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对艺术品金融业务的针对性,对艺术品金融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并且相关立法的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滞后性明显。如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拍卖法》《文物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未对艺术品金融的一些具体法律程序、责任与后果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所以难以对艺术品金融业务做出具体法律指引。目前,在艺术品金融业务中,各金融机构只能根据各自的实情和需要,摸索制定各自的规定,以指导艺术品金融业务的施行。这种情况在该业务的初创阶段还能行得通,但如果长此以往,必然引起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艺术品金融问题上的分歧,且不同的金融机构各有不同的做法,从而给市场和企业传递着不同的融资信息,艺术品经营企业、银行、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对此难以适从[1],以致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站在国家文化精神及文化利益的高度上去顺应市场的规律,有效地分配与优化资源配置,促成艺术品质押业务良性开展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更谈不上形成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艺术品质押融资政策体系。
另外,在相关艺术品金融业务的行业规范问题上,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有一定约束性的行业发展规范,例如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等等,但整体而言,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法律约束。
二、缺乏鉴定机制和价值评估认定机制
鉴定和价值评估认定是决定融资额度等的基本授信要素,它同时决定着艺术品经营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是艺术品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是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艺术品质押融资以及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与其他财产权相比,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流通中真假难辨及价值难定的特点,不同时期或者不同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常常差异极大。在缺乏科学的、统一的鉴定、评估标准体系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不是艺术品经营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就是银行承担过大的融资风险。因此,艺术品鉴定和价值评估问题已成为制约艺术品抵押贷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而缺乏公认的权威艺术品权威鉴定机构及欠缺完善的艺术品估值体系是问题关键。其一,缺乏完善的艺术品鉴定评估体系。艺术品门类繁多,书画、古董、瓷器、玉器这些传统的收藏门类又较为复杂,其价值包含历史、文化、美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必需要一个体系来评估。但是在目前,不同门类的艺术品在鉴定和价值评估上也只有各自约定俗成的评定方式,即使同一门类的艺术品,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价格评估依据,使得评估结果差异较大,评估的公信力不高,很难形成合理的、市场上广泛认可的公允价值。由于鉴定及评估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艺术品价格的评估标准无法统一,导致了对于同一件艺术品经过不同专家的鉴定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其二,缺乏公认的、权威专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目前,我国专业的、成熟的鉴定和价值评估机构比较少,虽然也有部分机构提供该项服务,但还没有公认的权威的艺术品鉴定和价值评估机构。国内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没有配置艺术品鉴定的专业人员和专业队伍,只有临时组建的专家团队,即使是这样的团队,也通常不具备权威的艺术品的专业鉴定及评估资格。由于艺术品的种类繁多,真伪很难鉴别,并且艺术价值的衡量,包含了一个历史的沉淀,其价值的评估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商品价值的评估,价值判断方式比较独特,需要一个专业权威的机构来评估,所以以上的现有鉴定评估机构和团队的专业性、权威性经常受到质疑。基于艺术品本身的特殊性,银行在选择质押融资时对其真伪和价值评定是相当谨慎的,而单纯依靠银行方面力量不足以减少艺术品进入金融市场时在鉴定和价值评估环节所带来的风险,由此,使银行对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
三、缺乏托管机制
艺术品金融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质押品的保管,但与商业银行所接受的普通抵质押品不同,由于艺术品门类众多,对一些古玩艺术品保管的专业要求非常高,是一项专业的技能,银行对某些艺术品没有保管能力,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所以,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中,对质押的艺术品存在哪、如何存,银行需要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邀请艺术品专业机构,对质押品的存放条件(包括光线、湿度、温度和人为因素等等)进行调查和评估,以此来确定质押品是由银行方面保管,还是由专业的第三方保管。尽管这样,在保管、运输过程中,还可能会对某些艺术品造成破坏等不可预测的情况发生,银行方面还必须考虑到某些环节出错后的应对措施,以及确认责任的承担人,这就又牵涉到安保和保险系统问题。但目前,这类关于艺术品存放条件的调查评估、存放机构选择、安全、意外损坏的赔偿问题等等,都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管理标准和体系,给艺术品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四、缺乏质押艺术品的交易变现及处置机制
完善的艺术品交易体系是艺术品质押融资的重要保证。“在成熟的艺术品质押融资市场中,一旦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贷款,银行应该能够通过专业化的艺术品拍卖公司或收购公司将艺术品变现,从而收回贷款。”[2]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如果艺术品抵押贷款发生风险,银行将抵押品通过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变现的难度很大。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艺术品消费仍属于一种小众化形态的高档消费方式,加上由于受艺术品鉴定和估值难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质押品拍卖流拍或者拍卖成交价偏低等情况。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整体成交率还不到50%,如果银行采用其他的变现方式,还需要银行付出更多精力找买家,如选择典当、画廊和艺术品商店出售等形式将质押的艺术品变现,但因为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还很不成熟,没有形成一个持续的、大众的消费市场和产业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为此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开展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所以,只有建立完善的艺术品变现、处置机制,才能有效地缓解银行对未来债务人不能履约时抵押资产变现难的担心。
五、缺乏监督和风险补偿机制
艺术金融由于是以艺术品为质押标的而向银行贷款融资,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在该制度的成长初期,对银行来说风险是多发且不易控的。就政策层面来说,由于目前艺术品市场的各项制度还没有健全,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身份、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归档的信息平台[3],如艺术品档案登记制度、传承、出处、著录等档案专业制度尚未完善,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使得银行存在质押品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好坏难辩,真假难分,这也是艺术品作为质押物,给银行形成的潜在风险。
就行业规范来说,如以上所说的目前我国的艺术品金融活动还缺乏鉴定机制、评估认定机制、托管及集保机制、抵押艺术品的交易变现和处置机制等,都是其潜在的风险。这些制度的缺失,可能会给银行造成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过大的风险、艺术品在托管期间的损害风险、拍卖时流拍或者拍卖成交价偏低的风险等等。由于艺术品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接受艺术品为担保标的质押融资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为此,银行不得不采取提高融资贷款的门槛、加大审核力度、控制授信额度,对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期限做出严格限制等多种举措来防控风险。对于融到资的企业来说,低授信额度只能让他们拿到很少的贷款,却要负担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额外费用,这些手续费也占据了所获贷款额的一部分[4],造成了艺术品质押融资的各项运行成本高昂。但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统筹艺术品市场各种资源的平台,也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散机制对银行的此类业务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鼓励金融资本与艺术品投融资交易活动的结合,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我国当前的艺术品金融业务,是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为目标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仅依靠现有的政策体系,是无法破解阻碍艺术品金融业务发展难题的。必须重构更为市场化的政策运作体系,建立长期稳健的艺术品融资政策支持机制。为此,我们要确立政策的战略性长效机制,在相关政策体系的建立中必须首先做好“顶层设计”,要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尊重艺术品和金融市场规律,形成相关政策的闭环系统,构建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政策体系。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建立健全艺术品金融运行的行业规范,构建并完善鉴定机制、价值评估认定机制、托管集保机制、交易变现及处置机制等,用制度及系统设计降低融资风险。政府要加强对艺术品金融行业高层级的集成整合,加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倾斜,引导与整合艺术品金融的信息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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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政策法规
1 问题的提出
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的突出特点,旨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全球共同愿景。【1】
低碳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这一概念的提出代表着一种未来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实质就是高效利用能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问题,是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一次根本性的创新和转变。由于低碳经济的实施和发展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此服务于低碳经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将必不可少,那么低碳金融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所谓低碳金融就是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主要是指在把碳排放当作有价商品进行现货、期货买卖的基础上,关于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投融资等相关的金融活动。由于低碳金融服务的低碳经济领域需要对人们现行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改变,因此用强制性的力量来管理和规范低碳金融的发展势在必行,以促进低碳金融健康发展,真正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贡献力量。由于低碳金融在我国属于新兴概念,相关高位阶立法较少,多为性质较为灵活的政策法规所规制,遂本文以探讨政策法规建设为题。
2我国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现状
2.1部分领域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存在空白
随着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在一些领域,我们已经先后出台了一些立法和相关政策,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等,这些立法和政策的实施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和一些开展低碳经济研究较早的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在碳排放的总量控制以及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能源单行法律等领域还存在一定空白,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和完善。由于低碳经济领域政策法规空白的存在,使得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在配套上也存在空白,金融手段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支持保障不足。
2.2一些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来,我国参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时在低碳金融方面,参照和遵循“赤道原则”以及联合国环境署《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用来规范我国低碳金融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和法规。以上政策法规虽然也涉及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激励金融机构参与,但由于涉及低碳金融核心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导致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金融企业在规避风险和逐利思想的驱使下,缺乏开展低碳金融业务动力,进而影响了我国低碳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3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低碳金融领域,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是三大主体,要想使企业改变现有的生产方式,金融机构改变现有的投融资模式,在生产和投融资过程中自觉的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并从对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度做出立足长远的正确决策,仅仅靠政策法规的引导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专门机构的监督机制的作用,督促企业和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强制性的履行社会义务,同时对低碳金融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和规范管理,保障低碳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有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大都还处在指导性阶段,还没有专门专业的机构监督实施低碳金融政策,使得一些政策法规难以落实或不当落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我国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1健全完善低碳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要尽快梳理完善我国低碳经济现有的政策法规制度,并以碳交易的核定和规范为核心,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出台碳排放总量控制以及特种能源等单行政策法规,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清晰、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政策法规体系。使低碳金融政策法规有的放矢,形成于低碳经济发展相配套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杠杆调节作用,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2将低碳金融的相关环节法制化、具体化
以政策法规的形式明确金融业的低碳服务理念,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到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各个行业中去,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出台具体政策拓展低碳金融产品,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同时还要为企业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金融帮助。出台低碳交易的各级市场的具体政策法规,引导商业银行应争取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联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参与排放权的交易与投资,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或直接地持有低碳资产,并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积极拓展低碳金融业务模式。
3.3完善低碳金融政策法规监管机制
低碳金融牵涉社会公众利益,关乎金融系统安全,因此离不开严格的金融监管。【2】完善的政策法规监管机制是保障低碳金融政策能够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成立专门的机构帮助金融企业分析、评估、规避项目和交易风险,并监督金融企业低碳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保障低碳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付加峰,庄贵阳,高庆先.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中国人口,2010(8)
[2]谭正航.低碳经济与我国低碳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J].唯实,2011
银行保险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组织管理方面,指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同时,指引还提出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在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在投融资流程管理方面,指引一方面提出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另一方面也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了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近日《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将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按下加速键。的重要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到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经营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绿色金融管理工作。
业务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推动下,银行绿色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绿色信贷投放持续增多。从2021年年报来看,上市银行绿色贷款业务普遍实现大幅增长。截至2021年年底,六大国有银行的绿色贷款余额达86792亿元,占据绿色贷款“半壁江山”。其中,工商银行绿色贷款余额达2.48万亿元,是国内唯一的绿色贷款突破2万亿元大关的银行。除了国有大型银行,一些股份制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也表现突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绿色贷款余额均在千亿元以上。从同比增速来看,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绿色贷款余额增幅均超100%。作为近年来绿色金融领域大力发展的融资工具,绿色债券发行速度加快。据统计,截至6月9日,今年以来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3615.6亿元,同比增长73.72%。从当前我国绿色债券的资金投向看,主要集中于绿色服务、节能环保、政府主导的公共事业上。除了保护环境或降低高碳耗能源使用等投向外,也会涉及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文和谐、资源保护领域,“绿色”概念不再单一。在日前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介绍,我国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本外币的绿色贷款余额已经接近16万亿元人民币。2021年,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到1.1万亿元。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通过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带动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的领域。
提升服务质效
2014年10月,了《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做好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4]241号)。支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深圳市加大力度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风险加剧
目前,全球经济复苏势头良好,增长动力有所增强,但风险因素依然突出,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虽然深圳外贸发展一直凭借着优越的地理环境、政府鲜明的政策导向和全面的补贴扶持政策而领跑全国,但也难免受到劳动力成本的日益上涨和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影响。其中,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更不容小视,中小企业要想突出重围,进军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就要进行一系列的推广项目,如参加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需要花费过高的成本,深圳政府的各项补贴无疑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特别是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将有助于深圳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据了解,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上调了该资金部分项目的补贴上限,2014年深圳市资助资金总额将大幅提升。9~10月,市经贸信息委在各区(新区)组织召开了多场政策宣讲会,全力推进政策落地,让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政策申报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2015年1月31日,为缩短资金申报时间,简化申报流程,该资金的资助方式采用了事后补助的方式。为规范项目审核流程,深圳市针对该资金在市民中心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了专门的受理窗口,由专人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原件,进一步提高了项目审核效率。
(三)该资金政策渠道更加广泛、透明
1.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设立了“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专栏,用于相关政策信息、审核情况、资助公示等重要信息的。
2.设立微信公众平台,通过新型的传播渠道,宣传推广相关政策信息。
3.通过市交通广播,于黄金时段播放政策信息,加大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