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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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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

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或工作分解,围绕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是控制来编制控制方案是一种基本方法。见下图:

5.1监理工作总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委派具有丰富超高层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

监,并针对本项目特点召集设备、土建方面有经验的监理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监理班子。

⑵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配套、人员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 ⑶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满足现场检验工作需要。

⑷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控制工程

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 ⑸ 在监理项目部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我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实

现。

⑹ 按照本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监理实施规划》,并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加大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力度,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

⑺ 根据竣工备案制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阶段及时对工程进

行总结和评估。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以预控为主,各项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承发包模

式、业主管理方式。

⑵ 审查开工准备情况要注意以下事项:施工许可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征地

拆迁符合进度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批准,承包单位人员、机具已到位,主要建筑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已满足开工要求。 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介绍监理项目部的组

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⑷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项目部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⑸ 《工程开工报审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不得授权其他人员执行。

5.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经承包单位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批。 ⑵ 施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地环境)。 ⑶ 主要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否齐全。

⑷ 上述审核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要求在一周内完成。

5.4建筑材料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采购单位进行建筑材料(设备)报审时应提供生产许可证、质保书、相应性

能测试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理由认真复核。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送检材料的见证取样,确保样品有代表性。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或检验数据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补充检测要求。

5.5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工程分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资格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⑵ 审核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

(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⑶ 施工合同中已指明分包单位,其资质在招标时已经过审核,承包单位可不报

审,但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应报审。

5.6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供应商除资质、营业范围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建筑材料市场准入制度。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7测量放线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应定期检查,杜绝超过检定期限设备用于工程,测量成果 出现系统误差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对设备重新检定。 ⑵ 定期检查、复核测量控制点的精度和保护措施。

⑶ 不得与承包单位测量人员共用设备对同一测量成果进行复核。

5.8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经承包单位上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审。 ⑵ 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要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 ⑶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要求。

5.9图纸会审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 ⑵ 图纸标识和审核工作应符合政府部门要求。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图设计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图要符合规范

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⑷ 图纸会审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布

置是否合理。

⑸ 图纸中所需材料来源有无标保证,能否代换,图中所要求条件能否满足,新

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5.10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1. 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部分程序细化部分详见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以及本节。

⑵ 处理质量问题涉及到进度及费用问题时,必须考虑项目全局利益,经与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协商后,再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⑶ 工程计量、中间进度款支付、最终支付过程中,质量工程是应充分发表意见,保证所有支付项目质量均符合合同规定。

2. 旁站检查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旁站监理表格》(详本部分第二章内容) 工作要求:

⑴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监理细则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要求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⑵ 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

①承建商是否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②关键部位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质量是否合格。 ③是否按规定进行各项报审、检查和验收。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检查中,要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抽查,并留下记录。 ⑷ 总监应对夜间施工、节假日值班作出安排,确保施工现场有监理人员到位。

3. 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施工中经后道工序遮盖后不宜或不能再检查的工程内容均属隐蔽工程验收范

围。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建商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备份存档。

4. 分项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数量应符合审批的监理细则或监理规划要求。 ⑶ 监理工程师的评定与承包商的自评相差较大,双方应按标准共同确定检查数 量和方法,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坚持自己的评定意见,并附监理检查评定表。 ⑷ 分项工程经验收评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⑸ 建筑电气、卫生与燃气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在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

5.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分部工程的验收结果在分项评定的基础上经统计而得。

⑵ 分部验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表明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评定的意见。 ⑶ 主体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给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核定后再向监理报审。监理工程师确认评定意见前应进行现场检查。

6.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工程竣工报验单》(A10);(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作要求:

⑴ 总监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完成。

⑵ 单位工程验收要在承包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结合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观感质量评定和关键部位全面进行检查。

⑶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要按部位、按层次逐项列出清单,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得隐瞒。

⑷ 总监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再由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⑸ 竣工备案制具体工作程序执行当地政府部门要求。

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3)《 报验申请表》(A4)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5)《工程暂停令》(B2) (6)《监理工作联系单》(C1) 工作要求:

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凡涉及改变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必须经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⑵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方案提出的措施、验收方法(包括必要的检测)提出审核意见。

⑶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后建设单位报告。

5.11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 进度控制工作总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2)《 报验申请表》(A4)

工作要求:

⑴ 审批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工作细化部分详见本节后序内容。

⑵ 工程进度控制风险分析要结合本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和工程具体特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

⑶ 编制进度控制方案后要及时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明确和统一进度节点控制计划。

2. 进度计划审批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 报验申请表》(A4)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工作要求:

⑴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以及阶段性进度计划,并分别报监理审批。

⑵ 承包单位在提交进度计划同时尚应提交进度计划网络图电子文件。 ⑶ 进度计划的内容及提交时间应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 ⑷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进度计划时应注意: ①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② 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③ 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适应性

⑸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进度计划审批工作。

3. 进度计划检查与控制程序

⑴ 每月进度检查应及时形成进度控制图和进度统计表等书面记录,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①工程进度概况 ②工程进度曲线 ③工程图片 ④影响工程进度特殊事项的处理。

⑵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时,监理工程师不应干预承包单位对进度计划的执行。

⑶ 调整进度计划审批详见《进度计划审批工作程序》。

5.12工程计量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计量原则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3) 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 承包单位填报计量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以及填报《中间计量表》

的期限应符合合同规定。

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单位发出通

知,承包单位要求增加计量次数,应书面申请。

5.13安全施工监管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4)《工程暂停令》(B2)

工作要求:

⑴ 监理项目部应安排有安全资质监理工程师开展安全施工监理工作。 ⑵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日常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 ⑶ 重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及时汇报。

5.1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程序

涉及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2)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 (3)《监理工作联系单》(C1) 工作要求:

(1) 监理项目部应配备有专门负责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开

展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2) 文明施工监理工程师日常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及时汇报。

5.15组织协调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1) 工地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程序、内容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 (2) 工地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限于解决协调事宜,同时处理工程质量、费用、

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事项。

(3) 协调事宜处理涉及合同变更或工期、费用索赔,详见有关工作程序。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事宜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处

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 在协调期间内,合同只要未放弃或结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继续

施工。

5.16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程序

1. 信息管理总程序

图1

图2 图3

图4

2007级工程监理专业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用训练

2. 工程验收资料管理流程

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发文处理 收文处理

工作要求:

(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合

理的信息管理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资料存档方案。

(2) 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组织资料档案管理检查,对于不齐全的档案要及时

补全,系统运行有问题是要及时整改。

(3) 所有工程往来函件都应使用书面格式。

5.17

工作要求:

⑴ 交工检查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承包单位指定负责人参加,邀请质量监督部门或竣工备案部门参加。

⑵ 对交工申请重点审查:工程范围、交工工程质量、质量缺陷处理、交工资料完成情况、剩余工程计划。

⑶ 现场主要检查外观质量、外型尺寸及所有现场清理工作,评价工程缺陷的修复。

5.18保修期监理工作程序

工作要求:

⑴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保修期,起算日期以签发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⑵ 检查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定负责人参加,承包单位参加并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第七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第八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第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第十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第十二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一)变更建设地点的;(二)变更建设性质的;(三)变更建设单位的;(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一)变更建设期限;(二)变更招标方案;(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五)其它变更。第十五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对农业部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中央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由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行业司局是指农业部内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等司(局)。

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1.3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此规定必须是符合现行规程、规范的),其他关于砌石材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施工质量检验等,应结合相应的监理细则执行。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在砌筑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5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监理部批准。

1) 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网的控制点,轴线及主要构筑物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2)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等)。

3) 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

4) 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 施测进度计划。

6) 测量保护措施。

7) 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在施测前应依据技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预先算出各部位、各高程控制点的坐标参数,以便放样施测时控制和校正。

2.2 砌筑工程砌筑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进行校核和认证。

2.3 砌筑工程砌筑开工之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施设计要求完成现场原材料,砂浆配合比等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备案。

2.4 承建单位应在砌筑工程开工前28天,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1) 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的分部、单元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工程量,砌筑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 材料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 原材料的加工生产工艺与生产规划;

5) 施工程序(包括砌筑的段划分,底面及墙面的砌筑、碾压);

6) 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砌筑形象、砌筑强度与分区、段累计砌筑工程量,完成工程等);

7) 施工方法(包括垂直、水平运料方式,砌筑施工工艺,岸坡和分区,段按头、按缝、施工缝与结合面特殊部位处理,必要时报送特殊条件的砌筑方法);

8) 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组合;

9) 砌体保护措施;

10)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挂牌施工、配料计量、质量控制点设置、工程质量抽检、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验收等);

11)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12) 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一式三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二份或另行发文批复。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 除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4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7 如承建单位未能按时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上级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土地和国有资产出让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进度”三大控制目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制度,进行统一建设和专业管理。政府工程管理中心(简称工程中心)是政府专设的政府工程专业化代建管理机构。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交通、水利项目外)的建设,全部由工程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比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决策、计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前期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审批与管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

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和财务决算的审核以及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责任人制、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单个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十月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结合政府可用财力提出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工程中心、环保、人防等部门提出单个项目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八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按照项目类别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投资估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先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及分年度投资额、项目单位、建设单位;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批准,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市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以上程序由发改局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投资的理由;

(四)初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非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批复中确定项目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市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可研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改局审核后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市发改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涉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等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用地、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消防等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政府通过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库,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专家咨询支持。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图纸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在工程承接上工程中心以政府文件(政府指令、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为依据,项目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在工程代建期间,工程中心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应服从工程中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由工程中心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制定公开的项目责任人选拔制度,每个项目都要确定责任人,200万以上项目要成立项目部,项目责任人要报上级党委任命,签订责任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评价对照责任状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项目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单位职责。

(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负责办理、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市发改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并办理或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五)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合理的设计概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代建机构做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项目单位明确的)或办理(项目单位不明确的)项目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二)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设计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三)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根据代建项目特点、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和评标方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

(四)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按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查项目资金的核拨,严格按概算控制工程总投资;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及申报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代建程序

(一)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由项目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在立项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实行交接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代建项目投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实行限额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4)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5)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变更事项。

(四)代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五)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工程验收合格后,交项目单位使用、管理。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资产交付手续,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确需要变更设计的,影响工期不超过20天,增加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经设计单位修改;超过50万元的经过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主要市领导批准;超过设计概算批复10%的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总投资增加的,增加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鼓励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造价的,可以给予节省资金10%-3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现场签证审批制度。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五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五万元以上的必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经签证并确认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或累计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实行单价合同,以有利于工程变更和支付控制。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其固定总价需于合同签订前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定。

工程中心负责管理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操作、合同管理规范化,在黑建造价[2007]3号文件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工程格式化合同,并由法制局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印制使用。额度在20万元以下,采用经法制局审核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的工程合同,可不再报法制局审核。

政府工程要实行履约担保和保险制度。政府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针对建筑市场中资质挂靠,投标围标等不规行为,政府工程可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站、工程中心、监察、法制、项目单位代表、专家代表组成的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建设的市领导担任。依据公开的《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资质、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对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工程招标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不用再进行资格审查。如设有标底,标底应按规定编制并报审;采取无标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土石方、绿化等简易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技术难度不大的非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以上二种情况采取中标价与标底价差交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约束。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采取综合评标法,但商务标比例不低于60%,当招标人设有标底时,按招标人标底和有效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下浮2%到4%方式确定标底,招标人标底所占权重系数不低于50%,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标但特殊工程除外,特殊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对于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外事活动而急需配套的工程,经市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建设单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择三家比选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直接在预选承包商中指定并明确工程计价和结算原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核。

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补助资金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对项目补助资金负责管理,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项目确定后,前期费用先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局审核,市分管领导审查,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拨款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财政局监督审核。

工程费用按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在建阶段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的8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不大于90%;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款项。保修期期满,最终验收完成后才可付清余款。

工程费用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交由财政局统一实行直接拨付。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

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费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1%~3%累进提取,并在交接手续中明确。通过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和强化管理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做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管理费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上交财政局。市财政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管理费用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并进行资金核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展不定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591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审核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三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进行严格核实,施工单位明显虚报假报的,对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记录;监理和建设单位不经核实上报或上报结果审减超5%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的责任,对监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财政局委托,按财政部财建[20*]591号文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遵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是否符合批准概算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工程概、预、结、决算在建设单位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稽查;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第四十四条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市监察部门可派驻人员进入市工程中心办公。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先期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责任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四十六条对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工程中心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九)违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和工程中心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决算编审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