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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基础管理流程:系统设计需要结合企业供应商管理办法,优化现有工作流程,应支持按不同采购类别定义供应商资质证书、调查表、评价标准等业务规则,可设定供应商评价周期,星级标准等管理要素。在本论文中主要阐述的供应商基础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总则;(2)管理原则和体制;(3)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4)管理措施。
1总则
(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2)本制度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料、包装材料等的厂商。
2管理原则和体制
(1)供应商包括潜在供方、备选供方、合格供方、待淘汰供方、黑名单供方等不同状态,支持设置供方等级,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包括供方资料、资质证书、投标档案、验收档案,质量信息档案等综合信息。(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簦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供方评价包括定期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根据供货类别不同进行供方评价,评价过程可从“质量情况、交货能力、售后服务、整体满意度”四项指标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质量与交货指标需支持定量评价。
3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3.1 质量水平
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3.2交货能力
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3.3价格水平
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力;(3)成本下降空间。
3.4技术能力
包括:(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2)后续研发能力;(3)产品设计能力;(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3.5后援服务
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6人力资源
包括:(1)经营团队;(2)员工素质。
3.7现有合作状况
包括:(1)合同履约率;(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3)合作年限;(4)合作融洽关系。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3.8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2)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3)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双方协填调查表;(4)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每年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公司可将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
4管理措施
(1)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3)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4)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5)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6)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管道工程采购模式优化管理的内涵是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思路的指引下,完善组织机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搭建二级物资集约化、规模化、一体化服务供应平台,实施集中采购,优化供应商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和智能物流等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积极推行框架协议采购、过程控制和采购策略研究,从而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如图1所示。根据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要求,将物资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物资全面实行集中采购,二级物资逐步推行集中采购一级物资是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目录中列明的物资,由集团公司授权组长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级物资是局二级物资采购目录中列明的物资,由集团下属各单位自行组织集中采购。集团公司自2008年底起推行物资分级集中采购管理,物采部组织实施一级物资集中采购工作,各地区公司组织实施二级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管道局是一级物资通信设备、专用电视机的集中采购授权组长单位,管道局不仅加强了一级物资集中采购的管控,同时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一级物资采购的组织协调力度,实现了一级物资的供应链优化管理。管道局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思路,将物采部定位为全局物资采办的管理机构,借助集团公司和管道局推行集中采购之力,组织二级物资集中采购工作,以实现二级物资的供应链优化管理。
二、优化管理实施对策
1.建立健全采购组织体系
物采部作为集中采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管道局集中采购的持续推进工作,应在全局各二级单位设置物采部分管部门,建立上下一体、高效运转的采购组织体系。
2.搭建优化物资采购制度体系
为了在采购质量、招投标、供应商、仓储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完备的配套制度,体现集中采购工作思路,应组织管道局相关部门对物资管理系列的关键性制度、办法进行优化,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物资仓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电子招标实施细则》、《管道局一级物资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形成统一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3.优化供应商结构,建立全球化供应资源体系
管道局要达到世界一流管道工程总承包商的目标,就必须按照世界一流的标准来评价和挑选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应逐步提高供应商准入门槛,按准入资格的通过比率进行有效控制,建立以生产商为主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同时加大进行全球寻源力度,建立全球性的供应资源体系。物采部应不断完善供应商业绩考核体系,每年定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资金、税务、生产许可证、银行信用和供货业绩等经营状况,结合供应商履约情况,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制定供应商违规、违约处罚管理条例,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
4.实施“三集中”采购原则,做实二级物资集中采购
对于管道局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大部分二级物资,如管道压重袋、警示带、裸铜线等,可以将1年或更长时间的物资需求量计划进行集中招标,有助于降低供应商的销售成本和需求单位的采购成本,缩短采购流程,以量的优势获取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为了提高集中物资采购工作质量,可以从方案拟订、标书条款设定、招投标环节等进行细致的研究。集中招标能使二级物资采购实现3个层次的“集中”,即决策集中,采购方式集中,开评标和谈判主体集中。这是集中采购的最佳实现模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
5.提升监造管理水平,加强采购过程控制
为了提升监造服务的专业化管理,保证管道工程的优质高效,监造服务应进行集中化管理,实施集中采购。设置监造管理岗,监造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集团公司、业主及管道局有关规定整理物资监造目录,并随时更新监造目录,及时。加强对监造商的管理,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编制监造周报模板,要求监造商按时、定点提交详细的监造日报、周报和月报,将质量把关的关口前移。
6.推进框架协议采购,打造立体化、多样化采购模式
框架协议采购改变了传统的“一单一办”的采购业务模式,大幅减少了询比价、谈判、签合同等重复性工作,显著提高了物资采购效率。应以物采部名义进行通用材料框架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同时加大框架协议采购力度。焊接材料、阴极保护材料、监造、第三方检验等都是管道上的常用物资项目,每个项目的单独招标或者谈判极大地浪费了人力物力,应加快这些通用材料框架协议的签署,避免多个项目分散操作。由于采购量不集中无法拿到优惠价格,设备监造一般要在主体监造设备招标确定之后才能明确工作量和工作地点,再进行招标或者谈判,这样较容易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各个项目分散监造使监造单位比较分散而无法集中管理,不能拿到优惠价格,优选有实力的监造商签署框架协议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7.开发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升采办管理水平
为了适应管道工程建设高峰期和集中采购的新模式,物采部于2009年11月开始采用现代主流信息技术建成了一套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物资采购与物流服务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见图2所示。电子商务平台投入使用后,横向满足了60大类物资采购的管理需求,纵向满足管道局及局属单位和供应商等用户的业务要求,实现管理、交易一体化,降低了运营成本,完善了阳光采购体制,提升了管理水平,支撑“集中采购”建设。此系统分两期建设。
(1)一期电子招标系统,实现了全程数字化。在招标项目中具备电子招标操作条件的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工作,目前已累计使用招标项目近200项,电子招标系统上线运行提高了集中采购的运作效率,推动了招标业务的知识化和标准化。此项自动化采办交易业务流程的实施,实现了多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与监控,标志着项目采购高质量的信息传递和共享。
【关键字】ABC法;物资管理;库存物资
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不确定的气候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需求变化是无法预测的,为确保施工进度,适量库存的保持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把库存物资管理好,并把库存量控制在最佳数量,尽可能地获得最优的保障供给,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
1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库存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独有的生产特性使得其对各种原材料的需求并不规律,而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材料库存把握不好,过多或过少,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大量的,而资金等资源是稀缺的,根据经济学的知识,资金流动速度越快,增值就越多,资金要实现增值必须在市场中流动起来。而过多的库存会使资金流动趋向停滞,占用过多资金,资金变为死钱。就现状而言,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都不是很快。
1.2 增加企业的库存成本和管理成本
库存成本包括储藏保管费、保险费、占用资金的利息、库存物品价值损失费等,主要是企业为维持库存所花费的成本,显然,库存成本随着原材料库存量的增加而逐步加大,同时,库存增加必然要求与之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仓储设备的同步增加,必然带来新的企业的管理成本。
1.3 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被掩盖,影响企业效益
库存可能会掩盖企业计划安排不当,供应商的供应质量、交货不及时,生产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从而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无法提高。企业对库存量需求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补给建筑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短缺,可是如果企业库存量过少,那么企业会发生经常性的进行库存补充活动而导致的采购成本等费用,这些是由于维持库存而新增的管理费用和库存成本之外的运营成本,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在ABC管理法基础上对库存物资管理办法的创新
2.1 传统的库存物资管理办法――ABC管理法
ABC管理法的基本原理可以概括如下:资金占用与库存量之间有种规律,即大多数库存价值便宜,占用少部分的库存资金;相反,少数库存量小但价值大,占用大部分的库存资金。可以根据这个规律把物资按占用资金的大小和品种进行分类,再按各类物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控制,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因此,ABC管理法根据占用资金比重与库存种类数量之间的关系,将库存分为A、B、C三类,并根据其特点不同分别采取管理办法。ABC管理法中,A类物资是指实物量少、品种少但价值高的物资,其实物量不超过20%而成本金额占到70%, C类物资是指实物量多、品种多而价值低的物资,其实物量大于或将近50%而成本金额约占10%, B类物资的价值在A类、C类物资之间,其实物量小于或等于30%而成本金额约占20%。A、B、C三类物资因其重要程度不同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A类物资应投入最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严格重点的控制,一般需要采用其他有效的订购策略和方法进行管理,减少储备库存,尽可能降低采购量。B类物资需要选择补充库存策略进行控制,管理可适当宽松一些。C类物资可适当提高保险储备量、加大订购批量、采用定量库存进行简单控制,管理稍加注意即可,以减少日常的管理工作。
2.2 对传统ABC管理法的创新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采用ABC分类法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它进行分类的基础仅靠物资价值,因此物资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紧迫性等情况都无法反映,也不太容易感知其在供应市场上获得的难易程度,而这些问题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供应管理策略的制定。比如,某一建筑原材料,在市场上属于短缺物质,虽然其价值也许并不高,按ABC分类法只能属于C类物资,但是在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中就应该放在较重要的地位;有些物资在市场上很容易得到,虽然价值很高,企业的需要量也很大,但由于其采购周期很短,就应该采取较简单的管理方法,以节省成本。
因此,鉴于ABC管理法的缺点,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物资管理策略的重要依据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对供应市场复杂度的判别,一是对物资本身重要性的判别。按照这种分类标准,同时参照ABC分类法的原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把各种建筑施工材料分成ABCD四大类。A―战略性物资:市场的供应纷繁复杂,但是它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其获得难度也较高,这类物资对企业而言具有极强的战略性意义。其特点是本身具有高昂的价值,而市场上合格供应商并不占多数,采购量大,企业要想改为自制或想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更多选择并非易事,其质量的优劣对企业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此类战略性物资的供应,首先,企业要与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的、战略伙伴式的关系,要尽可能地进行严格的库存控制和详细的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查。同时,由于供应有一定的风险系数,还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库存量。B―重要物资:重要物资的基本特点是本身价值昂贵,库存占用资金大,但供应市场较为充足,因此,这类物资管理的基本策略是要在库存管理上多下工夫,尽量减少总库存量,应该致力于总成本最小,企业与供应商保持一般合作关系即可,没有必要在与供应商建立密切关系上花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有可能建立采购优势地位。C―瓶颈物资:该类物资供应很不可靠,供应市场比较复杂,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并不高,从而成为企业的瓶颈性物资。瓶颈物资的基本特点是获取这种物资有一定难度,在采购和库存策略方面需采用较大的订购批量,设置较高的安全库存,还应在企业的整体运作安排上考虑替代方案,并预先制定备用计划。但是这种物资本身的价值可能不太昂贵,例如由于与供应商的距离较远或难以找到合格的供应商,或缺乏可靠的运输保障等原因。因此应根据情况采取灵活的策略选择这类物资的供应商,对于占优势地位的供应商,要致力于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物资供应质量有问题的供应商,要致力于帮助他们改进等。D―一般物资:一般物资的基本特点是小件物资,往往种类繁多,能够占到企业全部采购种类的一半以上,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是很高,本身价值不高,同时又容易获得,因此对于这类物资,在企业的整体运作安排上,应致力于标准化,以减少物资的种类。在库存管理上可以采用经济批量等优化方法,基本管理策略应是致力于管理成本最小化,并尽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简化管理程序,提高业务效率。总之,创新形式的ABCD分类方法虽然需要有大量、详细的采购物资信息和供应商信息作为基础,但却能更好的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物资采购和库存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供应商档案和物资档案。
参考文献:
[1]刘辉. 企业物资分类与采购策略的优化[J].物流工程与管理, 2009, (01) .
[2]张旭凤. 应急物资分类体系及采购战略分析[J]. 中国市场, 2007, (32) .
[3]彭文同,马超. 关于大中型工业企业库存物资分类的探讨[J]. 价值工程, 2010(11) .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电力物资管理
作者简介:楼曙英(1970-),女,浙江宁波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经济师。(福建 厦门 361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0-0107-01
一、建立物资监督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推行物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是为了保证进入电网的物资安全、节能、质优、环保,为此2009年国网公司提出了“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优化监造管理模式,深入开展供应商产品质量抽检,加强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落实各网省公司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管控,强化质量监督成果与招标采购、供应商关系管理的联动,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为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提供坚强的物资保障”的指导思想,厦门电业局按照“依靠业主单位、联合专业部门、引导生产厂家、强化质量管控”的思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抓好产品的监造和抽检工作。按照“谁的设备谁管控,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监督责任,依据总部统一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及技术标准,开展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当前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相继颁布了《总部直管工程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网省公司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管理办法,当年对供应商产品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共发现并处理了7318起质量问题,涉及供应商1308家。产品质量管控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现象最终影响物资采购的质量:一是专业人员配备力量不齐备,工作流程不够细化,制度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物资抽检的检测设备的精密度不够,再加上检测环境的变化,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最终影响检测结果,使得检测结果可信度有争议;三是供应商评价需更加细化,考核供应商需要有依有据;四是对抽检和监造过程管控不够严格。
三、全面深化物资质量监控体系及机制的建设
1.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及组织机构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厦门电业局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局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12个技术监督专业组。修订了《电力物资品质管理标准》、《厦门电业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厦门电业局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厦门电业局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设立质检岗位,物资公司设立产品抽检试验组。建立起组织、管理、实施三位一体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自2009年国家电网总部的物资集约化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物资统一招标的目录,95%的主业物资已经纳入总部招标计划。截止到2011年底,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目录的物资采购金额仍然高达七、八千万,为此,厦门电业局修订了《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招标物资的采购行为。
3.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
2012年3月20日,总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模块的通知》,旨在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厦门电业局积极跟进,通过平台下发监造、抽检任务,统一按照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上报信息反馈。
4.深入开展监造与质量抽检工作
制定产品质量监造和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监造和抽检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制定监造和抽检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控。
5.建立全面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网省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单位、机构,逐步建立公司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6.实行产品质量监控例会制,滚动式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定期召开专业分析会,将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运后的质量状况,通过组织故障分析、交流质量监督经验,将供应商产品缺陷、故障信息、监造及抽检情况编成《生产技术简报》,或以会议纪要、内部挂网、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省公司、国家电网等方式滚动式,以此推进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在招标环节和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联动应用,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7.树立全员质量管理的意识,创建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氛围
组织员工总结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新的质量文化理念,使企业质量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的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宣传栏的宣传阵地作用。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近年来,厦门电业局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物资质量文化宣传,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扩大培训内容,通过各类型讲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素质。
(1)利用现有条件,编制质量控制教材并组织深入学习,使“电网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
(2)组织学习国内外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理念方法,开展质量形势分析,不断提升有关人员质量监督能力水平。
(3)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与兄弟单位开展横向交流。
9.建立质量管理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在组织上设立领导机构,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组织优势,在强化质量监督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的手段,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10.推动供应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强化合同管理,严格供应商考核管理条款,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履约绩效的评价,同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成果的应用,真正落实到供应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四、电力物资质量监控的途径和手段
1.前期管控——物资交付前的管控
前期控制是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其特点是以先期预防为主,其控制方法是通过设计选型、招标采购、驻厂监造、出厂抽检等方式,加强了计划性,实现物资质量的前期控制。
2.同期管控——物资交付后至投运前的管控
同期管控是以双方合同契约为基础的到货检验、抽样送检、安装调试、投产验收等过程的控制。通过该时间节点的管控,防止不合格产品直接流入生产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后期管控——对已经履行交货的供应商的事后评价
后期管控是指对物资正式投运后,在质保期内发生的任何有关物资质量的问题,都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追溯供应商责任,它将为整个供应商体系的动态管理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