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税务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税收贯穿于金融机构全过程中,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来说经营业务广泛,涉及不同类型的投资活动,必然涉及不同种类的税种,有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有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机构税收的复杂性增加了税收风险。企业和税务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缺少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方式,使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准确或不及时,从而造成非主观原因少交税而遭受处罚或者没有享受新的优惠政策而多交税,所以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法规而导致税务法规滥用或错用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执法偏差。使得机构和税务执法部门分歧,从而也有可能会给机构带来税务风险。
二、中小型金融机构税务风险控制方法
1.加强机构内部的诚信纳税宣传,构筑企业信用品牌企业经营者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增强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理念。一方面,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合同法》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并聘请专家教授讲解税务知识,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广播、办公网站、内部刊物、板报、橱窗等宣传载体,大力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及税收信用道德教育,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浓厚氛围,提高公司员工的依法纳税意识,构筑企业信用品牌。2.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建设就是将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引入机构日常的内部控制,分析机构内外部的环境、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评估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实施必要的措施对风险加以处理,力求使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建设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的导向下.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设立税务经理,同时聘请专门税务顾问,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有关税务的的每一步流程来化解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危险。3.加强金融业风险预警信息采集金融业风险的形成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业风险点信息采集,做好风险识别准备。在风险点信息的来源上,通常是从内外两方面来获取所需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变化、银行业政策变化情况、银行企业内控制度等。内部信息主要涉及银行业在收入、税前扣除、源泉扣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同时也要加强加强银行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采集。主要包括银行业税负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行业征管信息、中小型金融机构企业基本信息、机构税收分配情况等。4.建立健全税务信息沟通机制充分的信息和有效的交流对税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运作是不可缺少的,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能及时反馈风险管理的成效和问题。消灭风险管理控制盲点,并有助于风险控制点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动成效的评定以及改进建议的及时传达机构应根据确定的税务风险点和税务管理流程。成立专门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或在相关部门设置专门人员,要注意内部和外部税务信息的广泛交流整理,并注重内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避免信息不畅或断流现象,使所有风险得以及时暴露,以便有效地杜绝风险控制盲点的出现 5.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审除了外界可以给机构管理者以适当的压力和动力,让其提高和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外。机构应该自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评审,机构应该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执行效果。推行惩罚激励机制,保证税务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应该对其税务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帮助机构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管理和控制缺陷,推动改进风险管理。有效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三、总结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影响;挑战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5.053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第36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规定了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政策。
1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1.1 有利于改善信贷环境
由于之前营业税不允许扣除前期税费,银行业承担了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同时银行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增值税体系抵扣链条的中断。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情况,同时也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另外,对于实体企业来说,银行业业务“营改增”后借款者可以从银行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相当于降低了他们的借款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实体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发挥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总的来看,“营改增”有利于改善银行信贷环境,促进银行贷款业务的平稳发展。
1.2 实际综合税负将有所上升
“营改增”后,银行业的主要收入如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都将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是银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率6%,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照换算6%/(1+6%)得到目前实际税率为5.66%。从直观上来看,比之前的营业税税率高了0.66%。
由于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纳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差额。然而银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也比较有限,主要为银行业购进的不动产,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银行业信息系统各硬件及软件支出,购进的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而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因此综合来看,“营改增”后部分银行实际综合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尤其网点较少,规模不够大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实体银行更是如此。
1.3 缴税综合成本增加
为满足“营改增”对税务管理的需要,银行业需要建立增值税开票及管理系统,IT的硬件和软件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与现有的业务进行有效衔接,将会增加改革的隐性成本。同时,银行业业务种类繁多,交易频繁,而实务操作中又需要稽核对比信息,为了适应这些税务方面的变化,银行业不可避免需要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等的岗前培训,或者引进专职税务人员等。这一系列的变化将导致银行业缴税综合成本的增加。
2 “营改增”对银行业的挑战
2.1 税负的转嫁决定定价策略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在流通环节中比较容易转嫁,对于银行业来说,定价策略要考虑到上游供应商是否把增值税转嫁过来。同时在与下游客户交易中,要区分不同客户类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类型的公司客户,考虑到其能够抵扣进项税额,银行可以将增值税进行部分或全部转嫁,而对于个人客户,如果进行转嫁,将会增加个人客户的负担,因此,“营改增”后,银行业需要与消费者及供应商协商,从而决定如何对客户进行定价。
2.2 税务筹划引导业务模式的调整
业务模式的调整是银行业面对“营改增”进行税务筹划重要挑战。银行业目前主要的三块收入: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以及金融商品买卖收入。而进项税额的多寡及抵扣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税负的高低及利润的多寡。因此银行业要考虑如何从进项端着手,比如将原来的零散采购向大宗物品采购转化,以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等。
另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为了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过渡,继续沿用很多原有营业税下的税收优惠。所以对各个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考虑如何把不征税、免征增值税业务拆分出来合理降低税负,或者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进行外包,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等等税务筹划手段都是银行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2.3 系统流程改造亟待解决
为做好增值税价税分离,短时间内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与各业务系统衔接方面,银行业整个系统流程包括税制设计及征管、银行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将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如开票流程的制定,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规范,税务方面专业人员的引进,人员培训,软硬件的升级,业务流程的改造等等。
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在系统流程方面将会面临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改造成本。“营改增”后,其他行业系统改造主要为财务系统改造,而银行业系统流程庞大,并且系统之间关系密切,一个系统的改造将会导致其他系统的联动。比如银行业涉及到的信息技术系统需要大量的硬件软件投资,“营改增”后,收入系统要进行改造,各种硬件软件也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升级。
2.4 内控管理风险加大
在实务操作层面,增值税相关的税额抵扣与优惠政策规定较多,增值税的认证抵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等环节复杂,“营改增”将会给金融企业带来税务管理架构方面的一系列挑战。“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将大大增加商业银行系统的工作量,甚至需要增加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因此在内控方面,为了符合新的税务合规性的要求,除了原来的企业客户风险管理之外,“营改增”后银行业将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风险评估,还需要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如若出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方面的责任与风险。
3 结论
“营改增”对于银行业而言,是全新的过程,银行业在实施增值税管理时将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银行业需要紧跟改革的步伐,做好“营改增”前期适应工作,比如:对银行的管理、财务、运营团队进行培训,使他们迅速了解增值税相关法规;完善银行的财税软件系统以适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的要求。同时,银行业还需测算现行“营改增”政策对现金流产生的影响,适当优化调整现有业务内容与结构,及时获取进项税额发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另外,银行业要注意在涉税业务的上下游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充分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以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内控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税种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2006年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