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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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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争力;提升

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企业的整体能力体系,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环境能力和文化能力等诸多要素以及战略管理能力等若干个子要素,这些子要素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研究国有企业在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进程中采取的对策以及成效,力求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得到提升,逐步缩小了同跨国公司之间的差距,部分企业跻身全球领先企业之列。特别是在“十五”期间,我国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但从整体上讲,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我国多数企业不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无法与全球领先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在当前的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我国多数企业位于产业和市场低端。在我国全部出口商品中,高科技产品所占的比重较低,而且90%以上是由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其次,我国多数企业无法取得类似于领先跨国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规模小、获利能力低、国际市场占有率低、品牌知名度不高,仍然是我国企业的显著特征。再次,我国多数企业尚不具备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在资源获取方面,真正能够充分利用世界各国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的企业寥寥无几,多数企业只能在国内甚至本地区非常狭小的要素市场获取资源。我国的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中获得国际利益,必须巩固和培养企业的竞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竞争力水平,建立完善的企业竞争力管理系统,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提高竞争能力。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制度保证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规范、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构建和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制度上的要求和保证。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自觉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平台。国有企业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主动接受股东监督,树立对股东、员工和公众负责任的大公司形象。进一步优化子公司产权结构,使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产权更加明晰,责任更加明确,运作更加规范。加强董事会实体化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准确的战略定位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所在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源。金川公司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进行准确定位,明确树立“变革思维、创新行动”的观念,发扬“艰苦奋斗、敢争第一”的精神,培育“爱公司、爱岗位、爱学习”的风尚,坚持“出资者满意、员工幸福”的宗旨的企业发展理念。制定了未来的发展战略为坚定不移地走规模——成本——效益型发展道路,壮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施资源控制战略,为公司做大做强提供充足的原料;大力采用高新技术,提升主流程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利用信息技术,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完成股份制改制任务;加强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坚持一业为主,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大力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三、特色管理机制的形成是核心竞争力构建的保障

(一)追求自主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金川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技术创新史。

(二)重视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

国有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在产品产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千方百计提升产品质量。将抓质量作为公司产品生产贯穿始终的决策。按照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抓好产品质量达标管理工作,通过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工艺、提升装备水平,积极开展选难题,攻难关等活动为产品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提倡广大职工把维护产品质量当成一种自觉的行动贯穿到日常的生产中,立足本职岗位,推广先进操作法,实施精细化操作。聘请专职质量检查员,每天到现场进行包装质量检查,注重质量信息反馈及质量波动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四、人力资本的打造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条件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企业之间的较量归根结底是人才及其综合素质的较量。金川公司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人才战略,建设一流企业,造就一流人才,不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批有技术、懂管理、适应国际经营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健全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建立了技术改造负责人治和科技项目负责人治,激励广大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攻关。出台了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专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的管理制度,这是国有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的保证。制订了与经济责任制相配套的一系列考核管理制度。成立了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和中级、高级工商管理培训基地、甘肃省继续教育基地。每(下转第19页)(上接第23页)年选送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深造,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给予高额工资性奖励。

五、企业文化的培育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企业核心竞争力不仅受到组织、资源、管理模式等因素的影响,而且与企业的文化密切相关。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元气,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活力之根和动力之源。近年来,金川公司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出发,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公司的一个发展战略来实施,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提炼出公司企业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核心价值观念;通过学习,借鉴国际国内成功企业的优秀企业文化,不断提升企业文化建设的文化底蕴;通过继承、挖掘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已有的经验和优势,全面创新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系统、扎实的创建活动,精心培育,稳步推进,成功构筑了企业文化的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

[1]费明胜,水家耀.核心能力——现代企业持续竞争的奥秘[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16-02

1 企业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源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是企业各种活动的伴生物。一般情况下,企业档案不是企业有意识的产物,只是伴随着企业各项活动同时产生的,是企业活动自然留下的痕迹。企业之所以要保存它,是因为其凭证和参考价值,这是由档案的属性所决定的。原始的历史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决定档案作为一种记录具有原生、真实,不可再生的特点,使企业档案与企业资产、权益密切相关,成为企业资产、权益的依据和凭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而且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档案。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档案是企业的一种保障性、基础性资源。同时档案的信息、知识和文化属性使企业档案成为企业的一种信息、智力和文化资源,企业经营、企业文化、企业形象都少不了它。总之,企业档案随着企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丰富,成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利用好了就是财富。客观全面地认识企业档案与企业的这种关系,是我们理解并实行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的前提。

2 企业档案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的必然性

所谓“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是指企业法人负责管理所属档案,自觉履行法定涉档义务,维护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企业法人代表对此负总责。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核心是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档案作为企业一种物质资源和附生品,成为企业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属企业所有,由企业自主管理,企业对其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对于非国有企业很好理解。国家档案局、农业部《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档案局等4委局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从“国有企业档案一国有企业一国家”这一关系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企业档案的所有权是间接的,正是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所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自主管理”也就是企业法人负责管理自己的档案,不受非法干预,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机制必然形成,这是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企业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可以随着产权走,但并不会随着企业的消亡而消亡。企业法人负责管理所属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在档案事务上的法定责任,归根结底是要维护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企业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企业法人代表对此负总责。企业法人(代表)的这种责任或义务,本质上也符合企业本身的利益。因为只有维护了企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企业档案的资源价值才能实现,否则对企业来说,企业档案就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企业法人有义务也有必有建立和完善本身档案工作体系。企业决策层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即使破产或解散,也必须依法妥善处置其档案。

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是实现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共同需要,也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非国有企业发展的共同方向,企业档案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有着普遍而重要的实践意义。

3 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度下的企业档案工作体系创新与实践

企业档案管理体制创新与实践。由于企业的改革改制重组,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市场化、国际化,许多企业向集团化发展,企业内部档案关系趋于复杂。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一般的单一生产型企业发展为以项目投资为主的集团公司,原来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因此公司决策层调整公司档案馆的职能,确定其定位于“服务于总部,指导于分(子)公司”,工作重点放在总部的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经营决策、企业文化等方面;各分(子)公司设档案室,子公司建立自身的档案管理体系。我们认为:集团公司(母公司)包括分公司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体系是必要的,子公司虽然为母公司所控制,但他们之间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档案为其所有,有必要建立企业自身的档案管理体系,是否与母公司接轨则是子公司自主自愿视情形而定的;当然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档案事务上,当其涉及到母公司利益时,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因此,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为企业法人,分别建立自己的档案管理体系。正是实行企业档案法人负责制,各自对所属档案负责的体现。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配备的,专门服务于企业的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关于企业专门设立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是配备的专职或兼职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一整套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等各类法律文书并进行审核确认,使其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从而使企业的内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在企业制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各类项目讨论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及项目可行性与否的论证,保证企业的各项决策活动可以依法运行,从而使企业规避各类风险;为预防企业与相关合作商发生合同纠纷,替企业草拟各类合同,对合同进行相关审查,并为企业代签各类合同,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而完善,避免各类合同漏洞的出现;为企业各类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参与企业的各类纠纷处理及调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在企业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时,参与其中,给予有关法律方面的各类参考,并审核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顾问要对企业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的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都要参与其中,给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企业的经营提供全面的法律参考,对各类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委托代办;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在招投标、资产转移、合并分立、投资、租赁等重要经济活动中,法律顾问要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等。由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制度的概念研究,任务及服务内容可见其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我国的社会经济随改革开放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导地位,市场多元化的客观环境,利润越多越好的主观意识,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追求最大的利益,如果利益追求与所存在的环境间得不到平衡,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害,就要求企业在事前进行风险预估,在事中进行风险管理,事后进行风险处理,这些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或聘用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使企业及时有效的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样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更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献计献策,付出努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使企业可以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企业做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范化的运作,有序的市场竞争,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如,整体发展不协调,主要发展律师诉讼服务业而忽视了其他的服务内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弥补了法律服务行业在除律师诉讼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空缺,使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多元化。另外,法律服务行业收费较高、市场不稳定,服务对象也不稳定,中小企业不愿接受法律服务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原则可以使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和服务对象趋于稳定,并有利于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的合理化。由此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

三、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依法治企的理念淡漠阻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然而,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虽然近些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并大力推进法治化的建设,但是由于时间短,各项法律法规还有待建全,并且法律的普及度在我国也不是很高,因此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对依法治企业关注不够,相关政府部门认为依法治企业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缺少对企业依法治企业的监督管理,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企业的法治化程度低,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企业的领导者一心只为企业获利着想而对法律事务则没有充分的认识与重视,只有在企业出现危机时,才想到法律服务。社会及企业对依法治企的淡漠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难以发展。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非垄断行业中。由于其天生不具有资金与员工福利的优势,因而在成立一开始,就必须要建立以留住人才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主题,股权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只有短短20来年的历史,但在政策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我国很多企业效仿西方的做法,为了完善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手段。股权激励是除公司所有者之外,在比较优秀的条件下,拥有部分公司股份,并享有股权,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决策、分享股份利益,激励其时刻为公司利益服务的一种制度[1]。主要是要在经营者、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使其共同参与企业管理、承担企业风险。其最初目的,是平衡公司资金和人才的紧张关系。

我国的股权激励最早产生于国有企业,而现在,民营企业似乎有更深层次的需求,在A股市场有了如雨后春笋般实施股权激励的做法。然而一股独大几乎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景象。学界的共识是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肆意决策或者行动,从而间接或直接地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的问题以及令广大中小股东极为不满的大股东圈钱现象都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2]。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之所以要完善股权激励,目的就是改变大股东过度控制的格局,在平衡大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增进企业透明度,增加企业盈利可能。受我国既有制度的影响,现有法律规制更多的是关注股东与经理层的矛盾,无疑适用于国有企业,因为这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应以大小股东的利益权衡为核心,这有赖于法律的针对性制定。

一、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现状

1.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

激励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承担着有效连接公司股东与经营层的责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博弈集中体现在公司治理的结构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公司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与经理层;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3]268。依照我国现有的立法,股权激励主要是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业绩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6条定义了限制性股票。它是指激励对象依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模式。限制性股票能激励经营层制定实施长期战略计划,通常以业绩和时间作为参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股票期权。上市公司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当然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股票期权比较适用于高科技企业,对于吸引和稳定高素质人才效果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股票期权是当今实施最广泛的激励方式。

至于股票增值权,它只能对股票增值部分进行行权,并不能取得股票所有权和配股权。这种模式操作简单,只需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即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还可根据本行业和企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其他中长期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业绩股票等。”①因为是以公司业绩为核心参照,因而对于经营层而言有着更直观的动力。它相当于一种延迟一年发放的现金,对于公司资金周转有着良好的作用,因而曾被公司大量使用。

这些股权激励模式本身的选择上比较单一和一致。业绩股票和股票增值权采用的很少,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采用得比较多,更有混合模式出现。医药、信息技术和电子行业等高新技术行业的股权激励实施最普遍。②

2.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比分析

从近两年的数据看,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家数逐年增多,民营公司所占比例比国有公司大。在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中,民营企业也占了很大的比例。这表明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内生要求。民营企业依然是股权激励的积极实践者。

在激励规模方面,国有企业由于其天生的资金优势,所以在股权激励总量上高于民营企业。然而在股权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相对比例方面,民营企业高出国有企业。政策规定的上限是10%,民营企业一般能占到4%左右,而国有企业只有不到2%。

从激励对象方面看,民营公司与国有公司的政策都向核心人员倾斜。但在数量上,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庞大,顺理成章的,民营企业的人均持股数便小于国有企业,呈现出一种普遍受益的态势。

3.现行关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规分析

法律中规定的股权激励制度,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上位的法律有所体现,其在总体上为股权激励的设计奠定法律基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股权激励的备忘录。这些形成了股权激励制度模式和细则的法律体系。

第一,缺乏直接规制民营上市公司的法规。现有的法律制度多是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量身定做,核心在于保护国有资产。如2005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操作规范,股权激励终于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1月和2006年9月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另外一方面,应加大高管违规受益的处罚力度。由于缺乏健全的职业经理制度,高管的个人能力和声誉并没有市场的整体评价,从而即使违规也不妨碍其另谋高就。所以应防止高管为追求股票暴利实施虚构交易、散布虚假消息等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更要防止高管利用其管理职权,虚构高额公司业绩、高额分红、资产重组等,短期抬高股票价格,由此套利[8]。如对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处罚不应仅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利益返还给公司,或者对有关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止于责令其改正。这些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高管负责人的职业生涯影响极小,难以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因而加大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法律制定应注重给予民营上市公司自主性

民营上市公司无疑需要庞大的资金和灵活性以应对变化多端、竞争激烈的市场。《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对于在发展中的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建议适当放宽激励的上限,以此方式鼓励公司的自我创新。

国有企业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

财务总监是指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由企业董事会聘任,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该项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

1.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其报酬多少由所有者根据其监督是否尽职及效果而定。

2.财务总监的选拔非常严格,通常招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人担任,并采取定期考核、轮岗制度。

3.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并参与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必须与总经理联签批准。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

1.以出资人身份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仍然能够最终控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制衡关系,反映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上来必然表现为财务制衡关系,而所有者即资本出资人对企业的最终控制,也必然集中体现到财务控制上来。财务控制包括税前控制和税后控制。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企业的税前财务控制可以通过税法和财政政策制度来规范并实施,而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角度讲,税后财务控制同样十分重要,因为资产收益主要体现在税后。如果不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控制大权旁落,出资人甚至不能享有企业剩余资产分配权,那么,所谓出资人最终控制企业就是一句空话。

2.建立财务总监制度也是健全和强化公有资产财务监管机制的客观需要。伴随着企业改制大潮,公有资产权益被侵蚀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之一是财务监督不力,而监督不力的原因之一又在于制度体系不健全。为此,必须加快建设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完善和规范出资人相关制度,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经营自。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理论依据。

1.1999年10月3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是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

2.国办文件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其经济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是财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3.《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分级分工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财政部门受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精神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5.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广西1998年颁布实施财务总监派驻办法,至1998年底共向81户企业派驻,1999年广西在全区大面积铺开;深圳在1995年也颁布实施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目前两地财务总监派驻工作已初见成效: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了会计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制止了企业盈亏不实的行为;二是财务总监针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基本都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采纳,避免了不应有的损失,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三是本着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帮助企业解决、协调问题,协助企业拒绝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等。目前在全国实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的还有上海、山东、广州等地。运行几年来,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普遍反映良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财务总监的基本内容

(一)派驻财务总监对象

为了提高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权威,财务总监由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委托财政部门派驻企业,依法监督企业日常财务和重大经济活动。派驻的对象,理论上讲应该是占有国有股份的所有企业。具体地讲,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正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派单位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财会、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协助企业健全内部资产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核算制度,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参与拟订企业资产财务方面的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同时,财务总监必须向派出机构(财政部门)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财政部门认定,并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兼任企业以外的任何职务。财务总监要具有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经济、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和审计实际业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财务总监享受派驻企业副厂长(副经理)级待遇。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劳保、差旅费、补助等待遇均由派出机构按规定解决。

(四)财务总监的管理

财务总监设立专职,按规定程序在财政、审计等部门选聘或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财务总监有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按法定规定程序成为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外,不得兼任所在企业或单位实际职务。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三年,在同一企业一般不得连任。

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财政部门角度来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首先,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用制度和法规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并通过下达文件、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经常提醒财务总监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遏制和杜绝财务总监利用职权行私舞弊。

其次,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可以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从派驻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五)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要有日常工作记录,记录企业重要的经济、财务活动,按月、季、半年、全年写出有情况、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书面报告,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企业特殊、重大的经济财务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关报告。

(六)制定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励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