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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改委、劳动厅、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鼓励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后,给予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安排摊位;符合产业政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原则给予贷款支持。
三、国有企业出售、解散、破产时,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与所属企业应协商制定职工(包括离休人员)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需要跨地区、跨系统调剂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协助解决。确实安置不了的,无论原企业是否参加待业保险,均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待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待业保险。
四、出售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买方全部接收。在企业公开出售的过程中,应把买方接纳职工作为出售企业的条件。
五、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待业职工,在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劳务市场应优先推荐,企业应优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非因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本人无自救能力,又无法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社会救济金。
七、出售、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伤长期休息的职工,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对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的特困职工,企业主客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其重新就业,并鼓励其自谋职业;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贷一定数额进行扶持;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应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出售、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单位后,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手续;没有得到安置的,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后仍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公司按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十、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险公司,作为职工待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补充。
十一、国有企业出售、破产后,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从出售企业所得收入和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医疗费用提取比例(计算到省当年统计的平均寿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交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研究解决。
十二、利用解散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组建新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还贷无能力的,银行可给予“停息挂贷”的优惠政策;对新企业,税务、工商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职工。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和所有制限制。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到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呈办手续。其中,中国籍职工,由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发《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就业、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工作条件、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八条 下列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规定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按照中国政府关于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六)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企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保税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外迁等特殊情况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本办法第八条(一)、(五)项情形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应聘的职工或按第八条(三)、(四)、(六)项规定和第十条(一)、(二)、(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企业对按第八条(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本人平均实得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企业开除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大连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
企业停产期间,应按月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的70%。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分别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 1%和25%提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住房补助基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向市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企业应按中国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企业确因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保税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国企职工,社会保障,改进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一种城市现象,而落实社会保险的主要组织基础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此,在某些意义来讲,国有企业中的福利行为取向会对于国企工人获取福利的内容和方式上产生直接影响。20世纪80年代一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入了产权调整的阶段以后,政府、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之间进行了进一步的分化。而对于政府来说,这种自上而下制度改革,不仅仅能够让企业的负担得到大大的减轻,让企业血脉鲜活起来,这样也能够让社会制度的安排稳定起来。从企业方面来讲,企业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其自身利益已经同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分化,而国有企业都是采取各式各样的策略来逃避应该对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国有企业所采用的非法手段主要有瞒报少报工资基数、隐瞒企业的实际利润等。这样不仅仅会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还会让企业职工的自身利益收到损害。对于企业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企业产权关系的转变,更重大的变迁在于国有企业职工自身身份的丧失,同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就意味着社保从以前的企业承担转变为个人承担,职工的个人生活风险的不确定性也会随之增加。
我国早在1999年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已有二十多个省市成为老年型地区,且其进程不断加快。但我国的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即典型的“未富先老”。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老年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自1993年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养老保险统筹一直是政府、学界及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1995年,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1997年,为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国务院在总结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8年,铁道部等11个部门或企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由中央移交地方管理,进一步深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加快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进程。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其中达到省级统筹标准的有25个省级单位。
在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主要由四个层次以及职工省级统筹的标准养老保险,其中职工省级统筹指的是养老保险的基金是由省一级的相关政府部门所统一进行管理的,并且在省一级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调剂费用、征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都是由省一级部门所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统筹由低到高分为:企业(个体)统筹、县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四个层次。
(1)企业(个人)统筹。主要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所颁布的相关规定来发放养老金,管理退休人员,而企业的职工个人是不承担缴费义务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会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给付保障水平。
(2)县市级统筹。县市级统筹主要是指在县市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管理、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剂及管理都进行统一标准实施。
(3)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险业务管理、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剂及管理都进行统一标准实施。而在我国目前已经有25个省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4)全国统筹。全国统筹是指在全国范围之内,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计发办法、保险待遇支付项目、保险费用缴纳标准以及对于基金的调试管理等制度都要统一的管理。
贵州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是始于1998年9月18日贵州省劳动厅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企业(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省社保局委托办事机构的通知》的出台,这个文件的颁布是基于国务院的《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自此贵州省社保局开始全面接受包括铁路行业在内的多个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的统筹行业的移交工作。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无论在缴费工资申报的规范性、退休待遇计发的科学性、基金征缴的及时性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可操作性上都得到了十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虽然省级统筹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过程大势所趋,但是并不能说我们实行了省级统筹就可以高枕无忧,随着参保单位数量的增加、参保人员情况日趋复杂,各个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自身改制都直接影响着单位缴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明显,个人账户信息安全、退休审批待遇计发的准确性等问题无时无刻不困扰着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从业人员,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1)虽然在全省范围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由于各个企业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因此有的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按时足额缴费,以致全省统筹基金账户运行的困难,每月全省几十万的退休职工待遇发放几尽停滞。同时,上级缺乏监督和治理力度导致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各参保单位的参保行为,对于逾期缴费且没有蒸蛋理由的单位,必须予以严惩;同时,可以多到各参保单位了解单位自身经营状况,加强到基层宣传调研的力度,帮助参保单位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参保单位的后顾之忧,促进省级统筹的良性运转。
(2)省级统筹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正面临严峻考验。贵州省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均由贵州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此庞大的统筹覆盖面,如此复杂的个人参保情况和个人账户数据是否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值得我们去思考。一方面,需要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贵州省社保局经办人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以保证参保人员数据的准确真实;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各参保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基层等行为的发生。
(3)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于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缺乏一个统一、可操作的政策。目前,我省在退休审批过程中,职工的出生年月的认定主要依据本人人事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材料涂改、逻辑错误、缺失等情况时常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职工的出生年月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规定,造成“各抒己见”的情况,标准的不一致可能会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待遇。对于这种问题,笔者建议我省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切实将这种问题出现的概率到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4)贵州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2006年7月做出了重大改革,统筹后使用了十年的[1998]34号文件基本完成了它的使命,虽然没有完全被废止,但是[2006]20号文件已经走上历史舞台。较[1998]34号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计发参数的使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也按照退休年龄不同,做了不同的规定,这些改进相比较[1998]34号文件更体现科学、合理。但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出台,是否科学合理且有说服力,没有谁可以保证。比如:2008年的岗平工资就连续公布了两次,从原来的1555.17提高到1722.33,较2007年岗平工资提高了400多元,直接结果就是2008年退休待遇较2007年退休待遇涨幅过大,退休职工反映十分强烈,对整个政策的实行起了不小负面影响。就此,笔者认为对于省平工资和岗平工资的统计、,必须加强相关政策的出台监管和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培训,使退休待遇计发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晓义.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十六届三种全会《决定》学习札记之二[J].中国社会保障,2004(1)
[2]王凡,孙玉臣,沈继红.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之我见[J].山东劳动保障,2004(11)
[3]郑秉文.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的战略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04(4)
一、职工档案工作是否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大连市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各类企业保管本企业职工档案需经行政审批的有关文件,即告废止。而新的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各类企业保管职工档案的现状又如何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据大连市2005年最新统计,民营经济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到50.1%。在民营企业就业的职工数量也不断增长。但民营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发展却十分不平衡,甚至部分民营企业还没有档案规范管理的概念。因此,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案件中,民营企业发生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现象屡见不鲜。另外,国有企业在改制、兼并、破产过程中,职工档案的流向、安全保管、转递等工作;“三资”企业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各类企业职工档案的规范管理,已经成为新的课题摆在面前。
除上述企业管理职工档案所面临的问题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还出现了大量的劳动机构代管职工档案的现象。这些劳动机构,多数是私有经济组织,以就业培训、劳务中介、各类保险为主要经营手段,代管流动职工档案并收取档案保管费。这种本质上的私人管理职工档案的行为,对职工档案的安全、档案的真实性,构成了直接威胁。
上述情况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档案工作面临着严峻的问题。职工档案的安全和利用,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的就业、失业保险、连续工龄计算、特殊工种待遇、退休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绝大部分都需要由职工档案提供原始凭证。大连开发区曾发生一名失业职工因档案丢失无法享受失业金而自寻短见的事情。职工档案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档案工作,已经不是需不需要档案行政部门规范管理的问题,而是如何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创新工作,寻求科学而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方法的问题。
二、建立职工档案规范管理的框架体系
2005年6月1日,《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在建立一个职工档案科学、规范而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管理框架体系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明确规定职工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情况纷繁复杂,职工档案工作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各类企业,要求他们在具备规范管理职工档案的条件下,保管本企业职工档案。自谋职业人员、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以及其他流动职工档案,统一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劳动机构保管,坚决取缔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机构保管职工档案。严禁个人保管自己和他人的档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管理的退(离)休人员档案,由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大连市对职工档案归属与流向的统一和规范管理,覆盖了职工档案的方方面面,不留死角,是确保职工档案安全的基础,是职工档案归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制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保管档案的业务工作标准和规范。针对档案安全及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法》从档案库房硬件条件,职工档案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及专(兼)职档案员职责,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职工档案的存贮、分类、检索、利用,到每份职工档案的规范整理,转递职工档案的方式、方法等,都制定了细致而具体的业务工作标准和规范。
三是制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其中,针对部分企业和劳动机构对职工档案只封存保管,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办法》着重提出对职工档案的收集、归档要做到连续、完整、准确的要求,特别应加强对职工工资、合同、保险、退休等有关材料的收集。
四是制定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制度。在职工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往往出现在档案的利用和流动过程中。严格规范档案借阅、转递的工作流程,将最大限度避免档案的人为损失。
上述职工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归属流向等的制定,形成了职工档案规范管理的框架体系。有规矩,才能成方圆。但这些管理体系的运作和实施,还有赖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
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在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前,大连市的各类企业,必须在具备管理职工档案各项条件,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后,才能保管本企业职工档案。新颁布的《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对职工档案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作了较大修改。在对企业管理职工档案的监管工作中,取消了行政审批,代之以法律法规的宣传、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为确保各类企业对职工档案的规范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在全市组织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对各类企业保管职工档案,采取登记、备案这一新的管理模式,即企业管理职工档案,首先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立即按照职工档案规范管理的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开展指导工作。最后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后提出整改要求。运用这种管理模式,既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又确保了职工档案管理不留死角,从而使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费稽核管理办法》和区、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3月20日起到2008年5月31日止,对200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工伤保险费进行征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费:
1、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个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个人征缴2%,单位6%)比例征缴,缴费基数和人数以2008年预算数为主,单位专管员持工资发放表到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核算核定后,办理征缴费手续。企业以2007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时缴费。
2、已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全员竞聘、人事制度改革等原因造成参保职工缴费中断,允许以个人缴费的方式续保,核定缴费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的比例征缴。
3、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征缴,各缴费单位于2008年5月31日结束缴费。从2008年6月1日起对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稽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按日加2‰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4、各参保单位在填报名册时,务必注明新增、调入、调出人员,否则,所发生的问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5、退休人员退休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以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30年,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25年,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对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补缴;对提前办理退休,提前离岗休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长假和长期病休人员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6、2008年全县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43元,并详细登记,在职、退休人员分类造册一式三份,报医保中心两份,不得遗漏。同时,上报一份12月份的单位工资发放表。
7、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的登记核对工作由单位集体办理,具体事项请报送表格时由各单位医保专管员向具体业务员咨询。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开户行
农业银行**县支行帐号:
建设银行**县支行帐号:
二、企业工伤保险费
1、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53号、银政发[2004]49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含中央、区、市属驻**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企业要注意重新登记续保、防止断保。于每月20日前上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逾期不报的单位,其基本人员信息、缴费情况都以上月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