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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主成分
1.引言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其成立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发行金融债或向中央银行举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充当政府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发行和赎回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对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选用我国所有政策性金融债券,采用主成分分析从不同政策性金融债的收益率中提取出三个主成分,结果显示提取出的三个主成分能够解释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近100%的变化,这表明我国政策性银行不同期限的金融债收益率变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研究方法
债券市场中的利率期限结构是从所有类型的债券中剥离出来的利率与期限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债券仅仅局限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相对于其他类型债券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和特定;所以本文只从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收益率中分离出利率期限结构,而这一条利率期限曲线仅仅反映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收益率变化。
尽管零息利率的剥离十分繁琐,但因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因此,直接利用不同期限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收益率对期限进行拟合,便能够得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利率期限曲线的近似替代物。通过拟合得到的利率期限曲线,求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15年和20年一共15种期限下的收益率。然后利用数据对15种期限下的收益率序列进行主成分分析,提取3个主成分。经验表明,3个主成分分别代表水平移动成分、斜率变动成分以及曲率变动成分。分析宏观经济变量对这三个具有特殊含义的主成分的影响,便可以发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对哪个主成分产生了影响,从而影响了整个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的收益率期限结构,最终又导致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收益率变化。
我国的利率一直受到中央银行的控制,2004年开始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了保证数据不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债券市场交易最为活跃的近5年数据,即2007年至2011年。因为宏观数据的调整速度过慢,而市场收益率却随时都在变化,所以本文采用月度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在使得宏观经济变量的数据能够和市场收益率匹配的前提下,又尽可能少的遗漏信息。那么,对于每一个变量从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一共有60个观测值,所有变量的原始数据均来自于Wind数据库。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由SAS完成。
要提取收益率期限结构的3个主成分,需要得到不同期限下的利率时间序列。本文首先从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利用每月所有未偿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对其相应的期限进行拟合。由于利率期限曲线本身具有水平、斜率和曲率的性质,那么收益率对期限的二阶导数显然不为零,而且利率期限曲线的曲率也是随时间而变化的,很明显收益率对期限的也不是常数;加上利率期限结构的拟合并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拟合的曲线只要能够说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期限结构的整体变动趋势,那么便不会对本文的研究结论造成影响,因而在拟合收益率期限曲线时本文选用已被普遍接受的三次线性拟合函数。在60个月中,选用每个月的15日的数据进行三次函数拟合,求出15个不同期限下的对应收益率,最终得到对应于15个不同期限的从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收益率时间序列。其中有极少几个月份的数据未能获得,本文利用插值法得到。
3.实证分析
要使不同期限金融债收益率的变动能够以较少的因子进行刻画,必须保证各种期限的金融债收益率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下面利用市场数据,对我国政策性银行不同期限的收益率进行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矩阵见表1。
由表1的相关系数矩阵可以发现,不同期限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存在高度的相关性。显然,直接用各期限的收益率去分析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的变化仅仅是在处理重复的信息。因此,对各期限的收益率进行主成分分析将会大大降低分析的复杂性,又不会影响结论。下面是对不同期限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的主成分分析结果。
表2 主成分分析对应的前5个特征值
第1主成分 第2主成分 第3主成分 第4主成分 第5主成分
特征值 14.1458 0.6431 0.2101 0.0011 3.84E-09
方差占比 0.9431 0.0429 0.0140 0.0001 0.0001
累积贡献度 0.9431 0.9859 0.9999 1.0000 1.0000
最大的5个特征值表明,前3个主成分已经解释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收益率接近100%的变化,从而用3个主成分便可以完全代替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收益率的期限结构。那么3个最大的特征对应的特征向量见表3。
表3 三个最大特征值对应的特征向量
Vector 1 Vector 2 Vector 3
1m -0.2616 0.0082 0.3878
3m -0.2620 -0.0013 0.3699
6m -0.2625 -0.0152 0.3432
1y -0.2634 -0.0415 0.2901
2y -0.2643 -0.0876 0.1861
3y -0.2644 -0.1237 0.0869
4y -0.2640 -0.1486 -0.0058
5y -0.2634 -0.1612 -0.0904
6y -0.2629 -0.1605 -0.1661
7y -0.2625 -0.1456 -0.2317
8y -0.2624 -0.1152 -0.2861
9y -0.2624 -0.0686 -0.3281
10y -0.2623 -0.0053 -0.3560
15y -0.2428 0.4868 -0.2480
20y -0.2055 0.7906 0.0368
三个特征向量的分量反映了3个主成分对于各个期限收益率的权重。第一个特征向量的各个分量大小基本相等,显示了利率期限曲线的水平移动;第二个分量中期债券收益率的权重较大,对短期和长期的债券的收益率的权值较小;而第三个特征向量的分量对短期和长期债券的收益率的权重较大,对中期债券收益率的权值较小。利用公式(5.5)便可以求出3个主成分。分别代表着水平移动成分F1、斜率变动成分F2和曲率变动成分F3。
4.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所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数据,采用主成分分析从不同政策性金融债的收益率中提取出三个主成分。实证结论表明提取出的三个主成分能够解释我国政策性银行不同期限金融债收益率变化的99.99%,我国政策性银行不同期限的金融债收益率变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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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hnson,R.A.,Wichern,D.W.陆璇,葛余博等译.实用多元统计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石柱鲜,孙皓,邓创.中国主要宏观经济变量与利率期限结构的关系[J].世界经济,2008(3).
关键词: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9-0011-03
一、信息共享的范畴:对象选择
(一)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需要从政府获取本地区宏观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或限制发展产业及相关政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物价指数,招商引资情况等。
地方政府人民银行:政府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金融方针政策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细则,人民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出台的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本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及目标,金融改革的走向及目标。
(二)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
相关部门主要是经济主管部门和关联部门,主要包括物价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海关、法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经委、建委、劳动就业局、统计局、财政局、土地局、教育局、公安局、农牧林业局等。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具体执行情况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种信贷以外的资金投入:财政投入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城市基础建设资金、各种农业补贴、招商引资、民间借贷;工业、农业、商业、贸易、投资、消费、人口、就业情况;重点工商业项目库、中小企业构成及资金需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发放及担保;各种经济成分构成:工商企业数量、资本构成、融资渠道及方式及企业信用评级情况、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法院情况、海关查处走私情况、助学贷款需求及发放情况、房地产业走势、各类产业比重及指标完成情况、城镇居民及农牧民收入及涉嫌洗钱等等。
相关部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国家货币政策及执行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金融工具及服务品种创新、银根松紧、鼓励和限制行业的信贷政策、企业和个人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等。
(三)人民银行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之间
人民银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人民银行需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获取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融资渠道、资本构成、信贷、结算需求及满足情况等。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人民银行: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要从人民银行了解国家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银根松紧、利率、结算、结售汇等方面的信息。
(四)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需要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相关的监管制度安排、行业发展规划、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信贷质量、风险构成及部位等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国家货币政策及重大金融宏观调控措施、金融业发展规划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贴现、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五)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需要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及经营成果全套统计数据、企业结售汇、企业及个人征信情况、贷款满足率、现金流量、利率执行情况等。
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货币政策、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利率、汇率、贴现、结算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二、信息共享的形式、制度安排
(一)建立信息共享体之间磋商机制
建立由政府金融办公室或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信息共享体之间的磋商机制,就成员之间信息交流的范围、对象、指标、以及信息平台的搭建、网络接口、数据的提供、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磋商,予以明确,形成制度。同时,对日常信息交流以外的重大事项召集会议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如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反洗钱、结算、外汇管理等方面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要银行业监管部门协助解决的事项,以及发现的涉及到银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的事项需要向其通报等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置金融机构严重的支付风险时,需要会同人民银行进行救助等事项。
(二)建立信息共享体之间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银行和各信息共享体之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是通报情况,二是研究问题。人民银行通报近一段时间国家货币政策及实施效果、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企业及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反洗钱、征信、利率、结算、反假币、现在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中涉及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问题。经济主管部门通报本地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各个行业发展态势和对金融市场及产品的需求情况。以便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相互交流情况,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市场信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联席会议成员之间还可以就本地区金融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及相互协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一是成立信息交流中心,吸收各有关单位为成员,指定职能部门和具体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制定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二是建立网络交流平台,可以考虑的选择:其一是建立成员之间统一的网络查询平台,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络接口联通,形成一个信息仓库,成员随时把应交流的信息发送到网上,也可以随时查询别的成员的信息?鸦其二是信息共享体成员内部的信息网络有权限的向其它成员开放,成员之间在一定的权限内可以登录查询相关资料?鸦三是建立信息交换站,一些不便网上查询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纸质载体通过信息交换站在成员之间交换。
(四)信息资料的传递、交换
信息资料的传递、交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日常一些数据、指标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定期报送,非日常的一些情况与问题可以不定期随时报送、信息资料的传递既可以通过网络报送,也可以通过纸介质、磁介质或电话等载体报送。
(五)信息通报与披露
一些涉及到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的信息可通过发送或抄送文件、开辟《信息通报》专刊等形式交流。鉴于有些信息的社会性较强,需要超出信息共享体成员之外更广泛的范围知晓,则应由信息共享体或成员单独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比如,人民银行按季在报纸上地区金融运行情况等等。信息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的保密权限执行,并对信息的其实性负责。
(六)信息合作备案制度
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应签署信息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保证信息提供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保证信息在保密范围内的安全。同时,成员之间就某一事项可以单独签署备忘录,协商处理共同面临的问题。如:处理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签署救助风险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应提供的资料情况。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供该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资金头寸等情况。
三、信息共享的近期事项
(一)征信系统建设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征信职能,征信做为采集与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载体,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已经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加紧进行征信系统建设,将原来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的征信系统集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提供为一体的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系统,涵盖了所有与银行或信用社有信贷记录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记录,实现了所有中资、外资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可完成所有联网单位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服务。但该系统仅提供企业和个人在信贷方面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所有资信状况的全貌,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能与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技术监督、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行相关系统联网运行,或者由以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这样,就能在最短时期内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将个人、经济主体恶意欠账、从业违规、公安处罚、法院、逃废银行债务、偷漏税款、欠缴公用事业费用等不良信用行为都纳入该系统,不断充实完整的信用初始数据源,实行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实时采集与查询,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将大大增加,功能将更完善,发挥的作用将会更大。
(二)中央银行经济金融数据分析系统建设
应在当前的金融业统计的基础上改进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库,将原来的金融业统计指标与《企业景气监测》、《银行家问卷调查》等统计模式进行整合,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指标与主要经济指标,集数据采集、加工、对比、分析于一体的统一多功能中央银行经济金融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数据源更广泛的定量定性对比分析,研究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轨迹,进而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提高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
数据来源与不变价格数据的处理中国居民的样本数据包括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资产、金融资产、定基价格指数、利率。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0~2011年各期、中宏数据库和EPS数据库,样本数据覆盖1995第一季度至2009年第四季度。居民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和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险账户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人均拥有住房资产额=人均住房面积×商品房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人均拥有住房资产额=农村人均拥有住房资产额×乡村人口比重+城镇人均拥有住房资产额×城镇人口比重。人均社保基金余额=当年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额÷全国人口数。其4.2对居民消费粘性系数x的测算利用公式,分别采用收入和总资产、收入与金融资产、住房资产和金融资产和住房资产四种组合作为工具变量,利用两阶段TSLS回归模拟得到居民消费粘性系数x。表2说明,只有在选择总资产增长率、金融资产和住房资产等两种情况下(不带截距项的情况下),两阶段TSLS回归的效果较理想。dCtg=α0+αdTA(t-1)g。
二、住房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即时和累积财富效应的比较检验
1数据平稳性的ADF检验对住房资产和金融资产进行ADF检验,发现金融资产的水平值不满足平稳性条件,但是金融资产的1阶差分值满足平稳性条件。为保持一致性,本文将公式中的所有变量均取1阶差分值,这样公式转换为公式:dCtg=α0+α1dWf(t-1)g+α2dWh(t-1)g公式中的系数α1、α2在此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MPC的涵义,而是近似看作为消费变化对资产变化的弹性。ADF检验可见表4的结果,所有检验变量均在1%的显著水平上平稳。
2财富效应的即时效应与累积效应的测度(弹性)及比较由于本文使用TSLS方法得到的效果不理想,在这里使用广义矩估计GMM法并用公式进行估计。该方程使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利率作为工具变量。通过拟合得到如下方程方程:dCtg=-0.0194dWf(t-1)g+0.0296dWh(t-1)g+[ar(1)=-1.351,ar(2)=-1.509,ar(3)-1.784,ar(4)=-1.682,ar(5)=-1.427,ar(6)=-1.199,ar(7)=-0.686,ar(8)=-0.247]该方程残差检验表明不存在自相关,各变量系数的T值除金融资产在6%的显著水平上成立外,其他均在1%的显著水平上成立。方程的拟合优度为0.61。对公式的滞后期限进行调整后得到的结果与公式相比没有显著改善,因此在拟合方程时仍采用滞后1期。从数据上看,住房资产的直接财富效应(0.0296%)要高于金融资产的直接财富效应(0.0194%),且住房资产的财富效应的变动方向与消费的变动方向相同,而金融资产财富效应的变动方向与消费的变动方向相反,但是两者对消费的作用都很微弱。从累积财富效应看,住房资产的财富效应(0.3018%,0.3015%)同样高于金融资产的财富效应(0.1978%,0.1976%)。
三、结论
关键词:影子银行;信用创造;货币政策;VAR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7)02-0063-05
一、引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数据,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达到了139万亿元以上,位居世界第一位。广义货币供应量的不断增长与信贷的快速扩张有着必然的联系,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不断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信贷快速扩张的作用。自2003年至今,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快速增长,影子银行逐渐被我国学术界所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定规模的社会资金通过影子银行体系实现资源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信用中介功能,导致了央行货币政策在调控过程中受到掣肘。因此,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对货币供应量影响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Geoffey Ingham在其著作《货币的未来》中提出,但是与现在影子银行的概念并不一样。Ingham(2002)认为影子银行主要指地下外汇交易[1]。现代公认的影子银行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在2007的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上提出,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存在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吸收短期资金、具有传统银行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中介及工具等[2]。迄今为止,对于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界定最全面的是由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2011)提出:从广义上来讲,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存在于传统银行之外的实体及实体的活动所组成的信用体系;从狭义上来说,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金融系统中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3]。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影子银行的范围,使得影子银行不仅仅指金融机构,还包括可以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或金融工具。2014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的Bernanke(2014)提出,影子银行指的是能够执行银行信用功能,但是没有得到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4]。
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创新较为落后,我国影子银行的范围与特征同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具有很大的差别。易宪容(2009)最早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金融创新所产生的融资工具,这些融资工具可以将银行资产证券化后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信贷资金,从而使得信贷资金起到了扩张的效果[5]。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与成都分行调查统计处联合课题组(2012)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Ⅲ或等同程度监管的实体或准实体[6]。
(二)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在有关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研究中,大部分国内外学者都以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为背景进行分析。Sheng(2011)首次在货币供应量的构成方面提出了新颖的看法,他认为货币供应量应该是M2与影子银行之和,于是他选择了相关的数据指标,并运用VAR实证方法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7]。Verona et al.(2011)将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作为研究对象,建立了DSGE计量模型,实证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对央行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认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原因是货币当局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8]。周莉萍(2011)认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高了现有商业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能力,因此导致了以商业银行为基础的狭义货币乘数论不再适用,也就导致了传统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效果的弱化[9]。李波 等(2011)认为,由于银子银行体系存在信用创造功能,从而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在货币政策调控中所产生的作用进行影,进而对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产生影响,使得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更加难以判断与控制[10]。王博 等(2013)认为影子银行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创造能力,并且其能力受权益留存率的影响[11]。
随着影子银行规模在国内的不断扩大,学术界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类别以及影子银行发展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日益深刻,为本文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与以往文献不同,本文在理论模型方面通过比较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货币乘数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的货币乘数的大小,来确定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本文增加了能够作为测量货币政策有效程度的中介目标作为变量,同时重新定义了影子银行规模的变量。
三、理论模型
一般来说,信用创造指的是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的循环方式,从而增加银行资金来源,进一步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与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类似,影子银行业具有信用创造过程。下面通过两个简化模型来探求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模型
假设:1.金融体系中只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2.商业银行需要提取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率为α(0
客户初始持有货币量为B。客户将B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Bα提取作为法定准备金,将B(1-α)作为贷款放出。此笔新生贷款仍然流入商业银行,变成商业银行新增存款,开始新一轮的信用创造。以此类推,表1为商业银行信用创作过程。
由于0
(二)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模型
影子银行通过吸收资金流入进行信用创造的过程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该影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吸收资金流入,从而减少资金流入传统商业银行,减少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从而减少货币供应量;另一部分是影子银行吸收资金流入后,自身进行信用创造,从而增加货币供应量。这两部分之差,就是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下面,通过一个简化模型来具体分析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
假设:1.金融体系中只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2. 商业银行需要提取法定准备金,法定准备率为α(0
客户初始持有货币量为B。客户将B(1-γ)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Bα(1-γ)提取作为法定准备金,将B(1-α)(1-γ)作为贷款放出。客户将Bγ的资金存入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将Bγβ提取作为准备金,将Bγ(1-β)作为贷款放出。经过一轮信用创造,总共新生贷款为B(1-α)(1-γ)+Bγ(1-β),此笔新生贷款仍然按照比例分流到商业银行存款与影子银行存款,开始新一轮的信用创造。以此类推,表2为影子银行信用创作过程。
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监管尚不健全,这样也就导致了传统银行的准备金制度无法对影子银行进行限制,进而导致了影子银行预留的准备金率远远低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也就是β
由于A=(1-α)(1-γ)+γ(1-β),可得A=1-[α(1-γ)+γβ],由于0
通过等比数列求和公式可以得出,最终全社会的资金总量为■,因此,可以认为货币乘数K2=■=■。
(三)货币乘数的比较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产生的货币乘数K1=■,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产生的货币乘数K2=■。γ为影子银行分流存款占客户持有的总资金量的比例,必然存在0
最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影子银行参与信用创造后,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加。因此,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效果。
四、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
近年来,银信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扩大,对央行的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也日益增大,银信理财产品也逐渐成为典型的影子银行形式。所谓银信理财产品,指的就是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转化为能够向客户出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则可以通过发行银信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在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稳定物价水平。因此,为了研究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供给量与货币政策的影响,本文采用银信理财产品的月度环比增长率(RX)、狭义货币供应量(RM1)、广义货币供应量的月度环比增长率(RM2)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月度增长率(RCPI)进行回归分析,以观察银信理财产品规模对货币供应量与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数据描述与稳定性研究
本文采取的数据是2013年10月到2015年12月的月度数据,主要数据指标如下:
RX:银信理财产品规模月度环比增长率,为月度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
RM1:狭义货币供应量(狭义货币供应量由活期存款和流通于银行之外的现钞构成)的月度环比增长率,樵露仁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RM2:广义货币供应量(广义货币供应量是狭义货币和准货币供应量之和)的月度环比增长率,为月度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R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月度环比增长率,为月度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针对以上数据,本文对数据进行ADF检验。经过检验发现:在5%的显著水平下,RCPI,RM1,RM2,RX的原始值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也就是都是平稳的。如表3所示。
对于上述数据运用AIC和SC准则确定滞后阶数,滞后阶数为一阶。对RX,RM1,RM2,RCPI建立VAR(1)模型。进一步检验模型平稳性可得出,VAR模型所有根模的倒数都小于1,即都在单位圆内,如图1所示。因此,模型是平稳的。
(三)模型结果分析
银信理财产品规模对M1,M2的脉冲响应分析:如图2所示,在初始时刻给予银信理财产品单位正向冲击,M1与M2均表现为正效应,说明银信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大导致了M1与M2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这符合本文之前的推测。此后,在第二期出现负效应,并在之后围绕零轴上下波动,说明银信理财产品的规模与M1,M2货币供应量之间关系并不确定,这是由于我国银信理财产品规模较小,同时没有脱离传统商业银行,因此导致银信理财产品的规模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不大。
银信理财产品规模对CPI的脉冲响应分析:如图2所示,在初始时刻给予银信理财产品单位正向冲击,CPI表现为正效应,在第二期达到最大值,此后冲击效应减弱,并在第三期出现负效应,之后围绕零轴上下波动。因此,可以看出,银信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大会导致CPI的上升,也就是通货膨胀的加剧。
五、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影子银行信用创造会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从而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稳定物价的影响:影子银行参与信用创造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超过了政府原本设计的货币供应量,从而导致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削弱了政府货币政策的效果。
(2)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影子银行参与信用创造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加,超过了政府原本设计的货币供应量,从而导致利率的下降。由于利率下降,从而导致了资本的流出,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削弱政府货币政策的效果。
针对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1. 加强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学术研究与数据统计。由于在次贷危机之后,影子银行才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具有隐蔽性。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首先就应当加深对影子银行运行机制等相关内容的学术研究,以及丰富影子银行相关数据的统计。
2.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一是将影子银行纳入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这样一方面央行可以加强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力,另一方面也能发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降低影子银行由于不需缴纳法定准备金所导致的高杠杆率。但这样的政策势必会抑制金融创新。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与传统商业银行最显著的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强行将影子银行纳入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内,会导致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竞争力^低,从而抑制影子银行的发展。二是建立相关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也就是建立能够针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这样就可以达到在监管影子银行的同时,保持影子银行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独立与竞争力的作用。但这样的政策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加,以及由于中央银行与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监管口径不一所导致的监管盲区或双重监管。
3. 中央银行应当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在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的今天,中央银行应当不断创新货币政策工具,将调控目标着眼于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以及针对货币政策工具的传导方式进行创新。只有不断地增加调控的多样性以及针对性,才能不断面对影子银行带来的新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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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农贷款 奖励政策 政策效应 调查思考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财政部制定和下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奖励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对县域金融机构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以及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县域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涉农贷款投放和统计工作,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奖励政策规定,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大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从近几年实施的情况看,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县域“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简介
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奖励范围目前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而县域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则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准。
从认定的范围看,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
从申请的程序看,县域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效果显著
(一)政策惠及面扩大,提高了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积极性
近几年来,保山市通过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使各级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和掌握了该奖励政策,明确了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和范围,对奖励政策所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资金的申请以及法律责任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涉农贷款投放的快速增长。在此政策的激励下,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以支持“三农”信贷资金需求为重点,加大了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2012末,保山市涉农贷款余额达184.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3亿元,增长21.84%。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59.02%,占比较大。同时,农村信用社、农发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较快,有力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末,农村信用社、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83.62亿元和38.1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分别为26.78%和12.22%。
(二)突出支农特色,增强了“三农”的信贷资金实力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办法实施以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全力服务“三农”。贷款主要投向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和农村企业等涉农领域。同时,各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贷款投向,积极支持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探索新的信贷支持模式,积极创新涉农贷款方式,重点解决县域经济实体融资难等问题,有效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辖区三农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林牧渔业贷款达40.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亿元,增长4.01%;农产品加工贷款达1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1亿元,增长59.32%;农村企业贷款达71.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49亿元,增长35.16%。
(三)发挥示范效应,促进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在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下,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一是拓展了三农金融服务领域。目前,保山市各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范围已从农民基本生产需求拓展到农户多种经营、农机具购买和家电生活消费等领域;从单个农户拓展到涉农企业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基本覆盖了三农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农户贷款达7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38亿元,增长16.36%。其中:农户生产经营贷款达30.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65亿元,增长28.38%;农户消费贷款达18.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73亿元,增长45.98%;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达73.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77亿元,增长34.02%。二是改善了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近几年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步伐,积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据统计:2012年末,保山市72个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数达78个,覆盖面达到了100%。
(四)加强了管理,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统计工作水平
自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以来,保山市各金融机构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为契机,切实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重视力度,在日常统计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和提高涉农贷款统计工作水平,严格按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填报各类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积极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切实提高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质量。据统计:2012年,保山市共有20家县域金融机构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达13家,达标率为65%。
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专业性比较强,所涉及的部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对此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有的金融机构认为此项政策只是针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则对此项政策认识不够深入,对申报范围仅限于县域金融机构这一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从而造成虽不是县域金融机构,但也要求申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有的金融机构则认为申报过程较为烦锁,对奖励的标准和条件认识较为模糊,了解不全面,放弃了申报机会,影响了该奖励政策的实施。
(二)部分涉农贷款指标分类标准不明晰,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一是作为统计工作基础性文件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唯一限定条件是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而“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因此县域属于农村区域;界定“农户”时却附加众多条件,其中规定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除外)的住户不属于农户,按此理解居住在县城里的住户应属于农村区域的非农户。上述分类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对农户贷款的判定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对农户居住地址的判定有一定难度,使得金融机构在判定是否为农户时仍以户口簿标注“农业户口”为主。二是在涉农贷款统计方面,目前,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认定仅包括: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四类贷款,不再包含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但由于《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支农”和“其他生产”两类贷款未做明确细致的区分,致使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统计及奖励申报过程中易发生混淆,审核时需要逐一甄别,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大了行政责任风险。
(三)政策安排存在短期效应
一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而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奖励实施的范围何时变以及如何变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都给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发放带来一定影响,使得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对政策的连续性有质疑。二是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这一规定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来说,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低以及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该政策规定中15%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开率和不良贷款比率标准门槛太高。
四、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和培训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金融概念比较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盲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政策的引导和培训。一是加大涉农贷款奖励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通过对该奖励政策的宣传和督促,使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奖励政策实施的目的、范围以及奖励条件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措施,灵活运用相关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该奖励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为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确保自身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对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特是要让各金融机构明确政策奖励的机构和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比例、数据资料报送的时间要求等相关政策规定,以便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更好地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加强对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性的审核
一是规范统计方式和分类标准。建议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发涉农贷款统计系统,详细规定各指标的填报范围,设置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登录、主管人员复核程序,实现对每笔贷款的动态监控。同时,鉴于“农户”的准确界定涉及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纳税等问题,应予以认真对待,建议以户口登记信息为辅助界定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与会同人民银行制订详实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各自分工,以利于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三是加强对涉农贷款业务的统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涉农贷款增量事后奖励的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前和事后的引导和监督,严把涉农贷款项目申报的审核关,积极开展对涉农贷款的追踪问效,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体系
一是根据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制订不同的贷款增量奖励比例限制和不良贷款比例标准,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享受更多的政策激励,充分发挥出奖励政策的激励性。二是扩大金融机构奖励范围。适时把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扩大奖励政策的覆盖面,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增强政策执行效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对部分地区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或者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困难,确保涉农贷款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的奖励机制。积极探索建议国家在该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项目等涉农贷款损失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并最终建立起涉农贷款奖励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政策的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财税+金融”政策衔接方式,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和贷款贴息、担保、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多项财税杠杆政策以及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等多项货币政策工具的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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