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金融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11-05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政策性金融学的提出

政策性金融(Poliey-oriented Finance,POF)与商业性金融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两大基本金融中介。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已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刻和历史转折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许多基本而重大的问题亟待拨乱反正、整顿梳理。而创建政策性金融学科,重新认识、界定和全面深入地研究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并据此确立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和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构或再构造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体制,从而按科学发展观实现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古今中外,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一直持续和延伸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共生共存,不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规律,也是一个必然的经济金融规律,有着一般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具有深刻的基本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金融史专家孔祥毅教授认为(2003),一部金融史就是商品经济发展且受市场规律支配的历史,也是政府干预的历史。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适度介入和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在金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十分悠久。据史料记载(宋则行、樊亢,1993),国外最早出现的政策性银行,可能是1462年在意大利帕鲁奇亚市开业的第一家由政府低利向穷人贷款的“公立银行”(monti dipieta)。但真正开始引人注目是在20世纪40-60年代,即二战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被称为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黄金时期”。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再度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不仅遭受危机的国家政府再次要求政策性银行发挥重要作用,重整本国经济,而且在国际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发挥作用,援助和拯救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与此同时,一些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纷纷要求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他们相信,无论是在工业化时期还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政策性金融都与经济发展直接相连。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每一个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银行或非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有的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印度、巴西等,甚至设有若干家不同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办理政府信用业务、也就是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泉府”,经营政策性“赊贷”业务。泉府也可以说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最早的组织形式。此后的一两千年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一直以各种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而从未间断过。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则是一种不规范的“超政策性银行业务”(白钦先,1999)。1994年,随着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组建,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从各类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中分离分立出来,中国的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机构专营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3年来,尽管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还不是很充分,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贯彻落实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三农”政策、对外政治经济政策等方面,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业绩。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人和机构出于自己的局部利益需要,刻意或故意曲解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误导了有关决策部门,不仅造成政策层面的混乱,而且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在立法失衡(政策性金融立法严重滞后)、监督失衡(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及绩效评价体系缺失)、区域失衡(欠发达地区政策性金融缺位)、产业失衡(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错位)、机构失衡(在住房、存款保险等领域有待建立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行为缺位和越位并存等,影响了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决策层不得不做出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政策主张。另外,有的政策性银行,做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央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也早已明确其为政策性银行,但在理论上却不明确承认自己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曾康霖,2004)。所以,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系统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科学理论,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则具有迫切的现实针对性。

在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从多种视角进行了一些探索。其中,作为政策性金融学科及理论研究的开创者和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首倡者的白钦先教授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白钦先(1999)在诸多相关系列性研究成果中,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政策性金融的内涵、六大特有功能和理论依据,将政策性金融提到基本经济学金融学基础理论的高度,揭示了其深刻的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并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相互对称、平行和并列的两大金融族类。曾康霖(2004)认为,按科学发展观审视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制度安排。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需要四类金融,即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互金融和扶贫性金融。郭刚(2002)从财政学与金融学相结合的视角并以准公共产品为重要切入口,探讨了政策性金融若干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谭庆华(2005)基于金融功能观,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开发性金融理论(2004),虽然没有明确而全面地界分开发性金融的概念,但也是对政策性金融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在国外,一般认为政策性金融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需要而必然产生和发展的(Gary ClydeHuPnauer&Rita M.Rodriguez,2001)。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在当今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浪潮中,许多知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仍然一如既往地声称并坚持其政策性金融的本质属性(KDB,2004)。目前,日本政府也要求改组后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树立鲜明的政策性金融的旗帜,充分发挥其先导性作用(张舒英,2007)。

国内外对政策性金融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对政策性金融也有多种称谓,如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财政投融资等(白钦先,1999)。这种多称谓、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表明,各国对这一领域尚缺乏系统的全面的研究。笔者认为,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应该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

和鼓励下,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产业、强位弱势地区、强位弱势领域、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优先可得性及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这里,所谓的“强位”,是指关乎国计民生而需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地区、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这些政策性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和历史的种种原因,造成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和特别弱势的状态。所以,对强位弱势的产业、地区、领域和群体的金融支持,既符合并执行了政府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外经外贸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作为一种制度,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有多种方式,既可以由专门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独立经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兼营。国内外的相关实践证明,采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效果会更好(王伟,2006)。

总之,目前学术界对科学的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缺乏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深入性的探究,也没有从一个学科发展的理论高度,系统地构筑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和学科架构。理论要联系实际,但理论更要超前于实践,未雨绸缪,以体现理论对实践的引导性、指导性作用,避免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及亡羊补牢等方法论上的失误。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促进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发展,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对象及任务

根据以金融资源论为基础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白钦先,1998),作为政策性金融学研究对象的政策性金融资源,包含着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实体性中间金融资源和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从基础性核心政策性金融资源来看,政策性金融学研究政策性货币资本或资金量的高效筹集、融通和合理分配、利用。融资的高效性,体现于资金来源的充足性、优惠性、可得性和稳定性,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赖以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微观层次或基础层次上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体现于对需要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领域和弱势群体,按照信用原则和特殊的金融规则提供贷款、保险、担保和投融资服务。

第二,从实体性中间政策性金融资源来看,政策性金融学研究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两大类,大体上与戈德史密斯(1969)所称的金融结构相一致。作为政策性金融制度形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主体,实现的是资源配置的宏观社会合理性目标。所谓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但并非不盈利),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按照特殊的金融规则(如非主动竞争性盈利规则等)运作,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管理工具的金融中介机构。

发挥政策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要求实体性中间政策性金融资源保持一个合理的结构。这体现于对商业性金融资源没有或很少涉足配置的落后地区和领域,应及时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李扬(2006)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中国最该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方却没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住房领域,就应当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突出特色,引领金融创新的浪潮。在这方面,如出自法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混合贷款”和“网上信用评级”业务,就是在商业性金融领域绝无仅有的金融创新。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也是国内率先引进现金流量表的,体现出政策性金融应该具有的超前诱导性特有功能。

第三,整体功能性高层政策性金融资源,是政策性货币资金运动与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如果说上述两个层面的政策性金融资源是政策性金融资源的“硬件”,那么政策性金融整体则为政策性金融资源的“软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优化和健全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方面。政策性金融主要是针对商业性金融功能作用的不足和缺陷而发挥自身特有的功能,特别是对商业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通过功能互补来提高金融的总体功能效应,强化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效能。当前,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独立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因为良好的金融法律生态环境是维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协调有序运作的基石和可靠保障。

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对象与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有着密切的关系。政策性金融学的对象制约着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实现着政策性金融学对象的要求。政策性金融学的任务,就是揭示政策性金融这一宏观现象的产生、发展及运动的规律。具体地说,政策性金融学任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揭示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划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界限,阐明政策性金融与其相近学科的关系。(2)揭示政策性金融的产牛、确立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和理论根基,阐明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原理,明确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规则。(3)阐明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规律和内在矛盾,为正确处理政策性金融业内部关系提供理论指导。(4)阐明政策性金融与政府及国民经济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政策性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5)揭示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在其业务经营中的体现,为制定和调整金融产业政策,促进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三、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内容:POF-SFE框架

下面,借鉴金融效率研究的SFE方法(沈军,2006;白钦先等,2007),把政策性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整合在政策性金融结构(Policy-oriented FinanceStructure)、政策性金融功能(Policy-oriented FinanceFunction)与政策性金融效率(Policy-oriented Fi,nance Efficiency)(简称POF-SFE框架)的系统视角内进行一般分析。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基轴

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联结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关节点,也是联结政策性金融结构与政策性金融效率的桥梁。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不同的地区

或国家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金融机构的形式、监管机构的形式都应该基于功能观点进行重新整合。(D.B.Crane,R.Merton,Z.Bodie,etc.,1995)基于功能观视角分析金融中介,不仅是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也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根基。金融功能不仅包括一般金融功能和商业性金融功能,而且也包括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不同类别的金融功能既相互对立、又有机统一于金融总体功能之中而相得益彰,而金融总体功能的优化和健全也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否则,对金融功能的研究将会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对金融理论的认识也将是片面的,对金融实践也是有害无益的。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理论上重视对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或个的研究。只有首先深入系统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也才能更好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而进一步探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和政策路径。当然,与功能有正相关与负相关一样,政策性金融功能也有正功能(显功能)与负功能(隐功能、反功能)之分。其正功能体现在适度的、优化的政策性金融结构,从而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负功能则会延滞金融发展,进而延滞经济发展。

(二)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主体

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体系功能的主要体现,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区别也主要是表现在其政策性金融结构之间的差异方面。政策性金融结构作为衡量各国和一国不同地区政策性金融发展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然也就成为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主体。自从美国著名的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最早提出“金融结构”这一概念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学者对金融结构理论进行了广泛的考察和分析,也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结构观。在此基础上,本文所指的政策性金融结构,是政策性金融相关要素的组成、相互关系及其量的比例。政策性金融相关要素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与层次性。例如,国内政策性金融与国际政策性金融、地方政策性金融与国家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金融与非政策性银行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政策性金融资产与政策性金融负债、政策性金融负债中政府融资与市场融资、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与金融发展、政策性金融理论发展与政策性金融发展……都是政策性金融的相关要素。它们之间可以有太多的排列与组合,都可以形成一种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许多可计量的政策性金融要素,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量的比例或比率(如政策性金融相关率PFIR等),从而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结构。

(三)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学研究的归宿

金融效率是一个全球性论题,也是金融基础理论中亟待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政策性金融效率问题也应该成为政策性金融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然政策性金融是一种资源、一种稀缺而特殊的国家战略资源或政府资源,那么政策性金融效率即为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正功能的直观体现,能够比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机统一。因为,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是强位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领域和弱势群体,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合理性要求。这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效率。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活动严格遵循信用的有偿性原则和特殊的金融规则,体现了一种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性目标。这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微观效率。所以,政策性金融效率包含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效率。同时,政策性金融效率也是政策性金融质性发展与量性增长的有机统一。这种质性发展实际上是指在“六大协调均衡”基础上的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白钦先、王伟,2004),而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量性增长则体现了以虹吸诱导为导向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协调发展的量的比例关系。

四、政策性金融学的学科体系结构

政策性金融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和创建。这里,从基础理论、机构运作和国际借鉴三个层面来进行构建。如图所示。

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篇,分别论述政策性金融质的规定性,政策性金融外延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区别与联系,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理论辨析,政策性金融机构含义及特征;政策性金融历史演进探源,制度变迁理论与政策性金融演进的自然历史规律,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的产生与发展,中国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永恒性与现实性;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根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经济学和金融学含义;金融功能观与金融范式理论,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政策性金融的主导性核心功能,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实现机制;产权理论与政策性金融治理模式,政策性金融立法特征及内容,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与权力结构,中国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实证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治理结构的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外部关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与其客户的关系,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第2篇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 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 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 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 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 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 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比较金融;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 A

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是一国通过政策性金融特别立法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控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权,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与制约,国家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审计监督,从而从机构外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控制、组织、约束、协调、保障的过程和方式。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也体现了一种特殊的监督关系,即依据各个单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监督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提高金融资源公平合理的配置。各国在这方面表现出了一些明显的共性特征。在这里,主要结合日本的情况进行比较说明。

一、日本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

日本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实行了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从而把二者严格划分开来。因而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包括《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具体的监督机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授权与制约机制

日本对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门别类地单独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本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动态调整性。日本政策性金融一个机构一部法律的管理体制和完善的立法体系比较典型,以《日本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于1950年 12月15日施行,其后经过多次修改,并随着新银行法的施行于 1985年 6月7日再次进行了修改,随着1999年4月 23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的颁布,同年 10月1 日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代了日本进出口银行及其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在由日本最高立法机构分别通过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的授权保障下,政策性银行的政策、计划、预算等重大经营方针由政府制定和监督,政策的实施、资金的运作等经营管理则由政策性银行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

(二)政府首脑对主要官员进行选择与任免的机制

日本开发银行理事会的总裁、副总裁和监事均由内阁首相任命,日本进出口银行除理事外均由内阁首相直接任命。这样可以保证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和配合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真正地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特殊工具。

(三)国家审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稽核)机制

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和公有企业形式,不可避免地由于受到制度安排方面的严重约束而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日本政策性金融在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复兴与高速增长中的启动作用功不可没,但在其具体运作中也曾为金权交易提供过温床。因此,接受国家审计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是使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守法高效运营并在不发生重大亏损的基础上稳健经营的重要环节。日本政策性金融每年的投融资规模和投向等宏观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及其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各政策性金融机构每年的资金运用等财务情况)都需接受独立的会计检查院的审计,大藏省每年还要编制决算提交国会。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监督现在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

二战后,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蓬勃兴起,其中一个比较显著的特征是,机构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不同的专门法律,而且这些单独立法与时俱进,具有一定的动态调整性特点。相比之下,我国政策性金融专门立法严重滞后,先天不足,这也是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一度经营亏损和无序竞争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明确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公法法人的法律属性或性质。并对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分别单独立法。

总之,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在政策性金融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经济金融运行的环境因素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十年来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别立法,在法律内容上体现出普遍性原则、基本规则与不同机构业务特殊性、规范性要求的有机统一,切实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采用宏观和微观层面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在宏观层面,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在微观层面,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董事会的特殊性体现在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考核指标要定量化和具体化,含义必须明确,可统计和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要超越类似于或雷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考评要求,在注重评价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实现度的基础上,将其政策性贡献同其工作业绩和工作报酬也同时挂钩和制度化,体现规范、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

(四)注重发挥国家审计监察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布财务报表和业务活动情况,增加透明度,以尽可能地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

参考文献:

[1]E. Zedillo,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on Financing for Development,Report Commission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the UN,New York,2001.

[2]Hans Reich, The Role of a Development Bank in a Social Market Economy, 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 Meeting,October15,2002.

[3] 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nvironmental Guidelines, 1999.

[4]白钦先,王 伟. 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与结构的国际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5]白钦先,王伟.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的“六大协调均衡”[J].金融研究, 2004,(7).

[6]金蓉.国外政策性银行是如何运作的[N].经济日报,2001-07-17.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第4篇

本文从中国农村金融系统改革现状出发,分析了农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农村金融改革要适应需求主体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边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协调发展;整合县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并将其培育成一个多元化的金融市场。

【关键词】

系统论;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改革

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将农村金融改革置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之中,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 

二、农村金融是一个系统

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作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作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

1、农村金融是两个子系统的交集

在宏观经济系统中,农村金融处于农村经济子系统与金融子系统的交集之中。

2、农村金融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系统 

农村金融系统,按照不同的层次划分,包括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以及微观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系统,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和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系统,金融机构系统是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

三、农村金融系统特性及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1、农村金融系统特性 

(1)农村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关性。整体性是农村金融系统的首要特征,要充分注意农村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各层次的协调和连接。同时,农村金融系统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为具有相关性。这种相关性确定了农村金融系统的性质和形态。

(2)农村金融系统的环境适应性与动态性。各种环境要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农村金融系统特性的改变。为了保持和恢复农村金融系统原有特性,农村金融系统必须具有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为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农村金融系统,随着环境的变化,需要在变化了的新的环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动态性。 

2、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 

(1)农村金融改革缺乏整体构想,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推进性被忽视。 就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而言,首先由于在整体性上存在结构与功能的不对称,其次由于各组成“部件集”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得到协调,因此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功能无法很好的发挥。 

(2)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严重的脱节。 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展开的,然而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进行,这就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 

(3)改革的推动者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协调。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金融机构本身创新的动力和创新的主动精神缺乏。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 

(4)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协调,农村金融改革与环境的适应性被忽视。 农村金融产业具有较强的扩散效应(图3-1),并通过这些效应对农村经济各构成要素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由此形成了农村金融产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联性。

就现阶段的中国农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设定而言,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功能设定具有同质性,而实际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致的。

3、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缺陷

(1)农户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单元,造成了农村金融供需间的不平衡。其一,中国农户数量巨大。其二,中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微小。其三,中国经济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这些使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是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

(2)政策性银行难以承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业务功能单—地退化成“粮食银行”,政策性金融功能明显不足。

(3)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功能趋于弱化。近几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大收缩了在农村的金融业务,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化趋势日益明显。基层金融机构网点不足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4)农村信用社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相对于农户的信贷需求而言,这几年农村信用社的供需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这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农村信用社运行仍然享受政府的隐形担保;所谓民主管理形同虚设;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倾向严重。

四、中国农村金融系统改革的路径选择

进行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与研究,应该从系统的整体性、相关性、环境适应性以及动态性等特征来展开。这就要求将农村金融监管机制、供给机制、需求机制等联系起来放入一个大系统中进行分析和综合研究。

1、农村金融改革要适应需求主体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

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边远地区,应选择“供给领先”模式发展这些地区的农村金融。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走“需求追随”模式发展道路。而在中部农产品主产区,需要从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选择地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以满足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2、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边界

我们要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边界,将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农业发展银行,包括其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其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3、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农村金融事业的协调发展

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应该探索建立多元化金融组织机构网络。此外,包括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企业财务与家庭理财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或非金融组织和团体都应得到适度的发展。

4、整合县域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并将其培育成一个多元化的金融市场

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方向过渡。中西部地区可以继续发展和完善信用合作制,在吸收新增民间资本充实资本金的情况下,向规范化信用合作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方向发展,或实行股份合作制。

(1)加快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培育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要逐步放松利率管制。要特别注意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问题,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化。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

(2)给农村大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非正规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资本效率,尤其是在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也很明显。

【作者简介】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3-0017-05

世界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19年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xport Credits Guarantee Department,ECGD)的成立。从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成立至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已经走过了近90年的历史,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逐渐成为许多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纵观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历程,一般来说,是将从1919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其兴起阶段,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本国的对外政策性金融体系;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的这一时期称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发展中国家纷纷成立相应机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组织形式,各国情况有所不同,其总体机构功能一般涵盖了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外交功能等,其业务范围通常是为了实现相应的机构功能,包括融资业务、其他政策性业务、兼营的商业性业务以及保险和担保业务,各国机构有不同的侧重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资本多来自于国家拨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或本国中央银行,资金来源大多是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机构间国际合作不断产生新的成果,如伯尔尼联盟和君子协议。

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基础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属于政策性金融范畴。一方面,它具有政策性金融的普遍特性,是政策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产生、发展以及所发挥作用的研究同样建立在总体的政策性金融理论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与其他政策性金融相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又具有独特的本质特征和作用领域。因此,随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其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逐渐形成了相对比较独立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理论,并成为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内外研究成果来看,有代表性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理论主要有出口补贴理论、对外援助的利益分配理论、新贸易理论的不完全市场理论、“竞争工具”理论、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以及宏观调控和经济外交工具理论。

1、出口补贴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从体现战略贸易思想的角度,由布朗德和斯潘(J.A.Brander&B.J.Spencer,1983)提出的。他们认为,在现实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普遍存在,市场结构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的。这种情况下,政府补贴政策对一国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在寡头垄断的经济市场结构下,产品的初始价格往往会高于边际成本。如果政府能对本国厂商生产和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就可以使本国厂商实现规模经济,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使本国产品在国内外竞争中获取较高的份额和垄断利润。同时,未来规模经济的实现也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利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基本的作用就是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企业进行补贴,所以其本质上也就是在保持利润一定的情况下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对外援助的利益分配理论。这一理论反映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一国对外援助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和发挥的作用。该理论认为,对外援助,尤其是无偿性援助是接受国财富的净流入,有利于其发展和提高福利。相反,对于实施对外援助的国家来说,则是财富的流出,将直接降低其福利水平。因此,为平衡这种“不均衡”的利益分配,一国通常对其实施的对外援助附加一些条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把对外援助与出口联系在一起,这实际上是一种“捆绑”式援助,如国际上曾一度流行的“混合贷款”和目前仍然广泛存在的“挂钩援助”等。

3、新贸易理论的不完全市场理论。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政策性金融弥补市场失灵的总体论述之上,也是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虽然按照传统的贸易理论,一国进出口贸易最好应该全部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但在近年来,随着现实的贸易特征的变化和理论上分析工具的深化,传统贸易观点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从这个角度出发,新贸易理论的不完全市场理论认为,支持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部分前提假设,即所谓的“完全市场”过于理想化,只有在满足这种假设前提的条件下,自由贸易才能被证明是最有效的。而实际上,这种假设条件并不成立,而“不完全市场”才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在“不完全市场”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贸易政策干预本国的进出口市场,从而获得比自由贸易状态下更多的利益。这种福利增加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通过政府政策使国家获得较大份额的“租”,一个是通过政策使国家获得更多的“外在经济”。如果在某些部门中有重要“租”,而且这些部门还有能力使本部门的“租”不会轻易因竞争而消失,则相应的贸易政策可以通过让该国在产生“租”的产业部门获得更大的份额来增加国民收入。对于这样的部门,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影响社会的整体福利改善。而适当的贸易政策,则可以用来扶持这类能够产生外在经济的产业部门。在此基础上,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活动,例如出口信贷,成为政府主要的贸易政策形式。这种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例如政策性信贷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能够对特定行业甚至特定企业最大限度地实施、最有效的实现政府的战略性意图,同时补贴对象的转换也非常灵活。

4、“竞争工具”理论。这一理论更多的是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这一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和论述。该理论认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各国争夺国际市场和战略资源的“竞争工具”。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国际市场对一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根据博弈论,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当一国设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之后,该国企业由于获得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在国际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就易于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另一国家则处于不利地位。此时,另一国家惟有设立类似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相同的融资条件,该国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实际上已成为各国

对抗外国同类机构的“竞争工具”。如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成立进出口银行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争夺国际市场,应对经济萧条。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成立进出口银行之类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并竞相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和其他融资便利,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功能逐渐转变为对抗外国同类机构的竞争。美国国会1971年就明确提出,“为美国出口商与其他受本国政府支持的出口商竞争,提供与其他国家政府出口融资利率和其他条件相匹配的支持”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基本职能。

5、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出口补贴理论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WTO框架下,政府对出口的各种直接补贴被严格限制。如果某一个成员实施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对该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在此情况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独特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认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各国政府对出口实行“非禁止性”补贴的惟一渠道。因为WTO规定,“如果某一成员属某一个官方出口信贷国际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议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的参加方,或如果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符合这些承诺的出口信贷做法,则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这实际上是默认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存在,允许其继续发挥作用。OECD(经合组织)达成的有关协定,使各国政府通过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成为国际惯例,使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成为各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特殊的竞争领域。

6、宏观调控和经济外交工具理论。这一理论从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角度分析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该理论认为,进出口信用机构融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于一体,是金融化财政政策的延伸,是政府宏观定向调控的重要工具。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为特定产业和国别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扶持公共产品性质行业和弱势行业,校正经济结构失衡,促进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近年来,一些国家通过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对外援助、开发海外战略资源、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实现其国际政治和外交目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越来越成为经济外交的重要工具。

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特征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其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金融和经济形式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立、运行和监管严格依据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国际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建和运行都建立在具体的、独立的法律基础之上,通过法律对其宗旨、资金来源、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经营方针、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规范。有的国家是先有机构,后有法律,如英国、美国和加拿大。英国ECGD成立于1919年,直到1949年英国出口信贷担保法案才确认了ECGD的性质和活动范围。美国1934年已成立相关机构,1945年颁布《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加拿大EDC的前身――加拿大出口信贷保险公司早在1944年就已成立,1969年方颁布出口发展法案。有的国家是先有法律,后有机构,如泰国和韩国分别先有《泰国进出口银行法》、《韩国进出口银行法》、韩国《出口保险法》,后成立泰国进出口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和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2、以国家信用为保证,政府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建和营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际上广为接受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是政府通过金融手段贯彻本国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扶持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扩大本国对外经济交流,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普遍做法。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纷纷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进出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资金来源和承担风险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已成为政府经济干预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

3、资金运用的原则和方式不同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为服务于本国进出口以及本国对外投资服务的,这决定了其不同于商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原则。一是服务对象必须是在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或不能得金融支持的情况下,才能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资格。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资金运用上,不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竞争,而是一种互补关系,不破坏市场机制,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对资金使用期限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支持中长期项目,只有少数国家为一些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另外,目前一些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已逐步开始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纷纷设立专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部门,并创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的服务政策和手段。

4、明确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一般从属于政府,为执行政府特殊的经济、政治、外交政策而建立。事实上各国都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外交工具,通过为一些贫穷国家提供强大的信贷支持,而获得某些政治上的利益。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在某些情况下要执行本国的外交政策,或者具有一定的外交职能。如捷克外交部对捷克出口担保保险公司(EGAP)及捷克进出口银行都持有相当数量的股份,为其四大股东之一。比如为某项国际事务的投票表决而拉选票等,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另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经常作为各国在国际上推行自己意志的强有力的政治武器。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在朝鲜战争、冷战、越南战争等事件中多次作为政策工具,为美国利益服务。事实表明,西方大国为了在全球推行资本主义制度而选择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为政策工具,参与推进东欧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再如,匈牙利政府利用匈牙利进出口银行和匈牙利出口信贷保险公司,在科索沃战争结束后的巴尔干地区重建中获得了巨大的政治与外交利益。韩国为促进朝鲜半岛统一而成立的朝鲜半岛南北合作基金,由韩国进出口银行管理运作。

5、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亏损原则,并保持合理盈利水平。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于政府财政,既要实现政策目标,又要保证财务健康和可持续。因此,各国都存在着如何妥善处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的关系问题。各国普遍认识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目标固然比盈利性目标重要,但盈利性本身是对金融机构的基本约束。如果盈利性目标完全从属于政策性目标,就很难保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和可持续运行,并导致其政策性目标也难以实现。

三、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新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实践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机构规模不断扩张。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COFACE)在2004年底总资产为30.76亿欧元,到2006年底扩张为51.98亿欧元,两年间扩张了69%,资产增长迅速。2006年底,韩国进出口银行总资产为17.45万亿韩元,全年增长15.1%。2002年底,加拿大EDC股本为20.77亿美元,2006年底扩张为59.86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88倍。印度进出口银行2006年底的资本较1997年底实现翻一番,达到10亿卢比。(2)业务量呈现不断膨胀趋势。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以来对出口贸易的资助超过4000亿美元,印度进出口银行1997年度保险类、担保类和贷款类业务分别为1.912亿、12.094亿和38.248亿卢比,2006年度分别增长到16.972亿、35.360亿和228.862亿卢比,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7%、13%和22%。(3)通过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提升。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积极进行各种各样的运行模式创新。如“混合贷款”和“网上信用评级”(@rating),这两种重要的创新活动都是出自法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分账户经营制度――国家利益账户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账户分开经营是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的创造,在国际社会已经被相当数量的国家所采用。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德国的荷尔姆斯等都从事大量的商业性业务,甚至占主导地位,一些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也倾向于经营一部分商业性业务。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活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拓展和加强。

2、许多发达国家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有不断增强的趋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已经充分体会和认识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作用,因此,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历史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解散过美国进出口银行,但是后来又坚定不移地发展进出口银行,同时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近年来日本也出现过人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怀疑的现象,但是大藏省经过实际考察和论证后发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后在1999年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这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大力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都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逐步完善,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