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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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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财政政策;评价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16-03
一、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梳理
(一)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
1.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2007年,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等六省的五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2.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发展的贷款贴息。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另外,为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率,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扶贫贷款由自愿参与的任意机构承贷;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3.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费用补贴。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2009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0年,又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4.针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资本金补贴。这主要是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多等问题,定向给予的财政扶持政策和措施。根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统计,目前,这种政策共实施了三次。一是支持农业银行改革。2008年,在农业银行股改过程中,财政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1 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三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
(二)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上述通知中第3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施税前扣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其他财政政策
1.财政奖励。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规定,在黑龙江、山东等六个试点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
2.财政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金融财务制度方面,财政部放宽了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可酌情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方面,将涉农贷款等指标作为加分因素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使支农业务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水平产生积极影响,激励金融机构主动支农。
二、中国现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评价
(一)现行财税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系列财税政策的频频出台以及政策协调性的不断增强,使得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加大。目前,这种正向的激励引导作用已初步显现效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了农村,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 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 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 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见图1)。
(二)现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中国虽在多项规划、政策等方面涉及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优惠,但目前,中国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仍然是不够的,农村金融的供给依然是严重不足的。
首先,从结构上看,由于目前很多政策处在试点阶段,所以,政策实施的地区差异明显,受益范围也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就覆盖面来看,2009年,全国还有2 549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大量的农户或者农村产业集团贷款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涉农贷款不良率达7.4%,明显高于工业贷款的2.29%,大企业贷款1.15%,中小企业4.5%的不良率。①
其次,从作用时效来看,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政策机制(见表1)。
最后,从作用对象来看,财政对农户小额信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亟待加强。具体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农户为特定服务对象,以农户的信誉作为担保、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其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农户发放贷款额度小、风险大、受益少,大部分金融机构对此兴趣不是很大。因此,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重要构成的农户小额信贷亟须国家的扶持,尤其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但是,目前财政政策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例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和额度太小的特征使得其管理成本和固定成本相对于其他类型贷款业务要高得多。高成本、高风险决定了它的利率应该比较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就是或允许对农户提高贷款利率,但这可能影响农户对贷款的使用,或通过财政补贴来维持较低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但中央政府和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有所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够,这就必然导致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机构积极性不高。
2.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近些年来,中国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上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其积极性。但对于某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目前的政策,优惠力度不足,效果一般。(1)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七个税种,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远不及投资实业的投资回报;其自然人股东税后收益率仅为5.4%。① (2)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在财政支持、税收管理等方面,村镇银行执行着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的标准,而村镇银行的发展有其自身独特之处,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中,针对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特点的政策较少,故现行政策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村镇银行成立的初始阶段恰恰是其发展最艰难的阶段,但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在它开办的前两年基本得不到任何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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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 and Evaluation of Fiscal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ural Finance
ZHANG Zhi-jie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Faculty of Pubic Finance and Taxation, Beijing 100070,China)
关键词:中国农村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一、中国农村城镇建设金融供给现状
现阶段中国农村城镇建设进程中金融供给主体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正规性金融组织
主要是指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接受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个金融部门是商业性的金融部门:主要包括国有四大股份制的商业投资银行、国有四大股份制商业投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城市和农村贫困地区中农村的商业投资银行刚刚开始的营业网点。
第二个是政策性金融在;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一个关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组织,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需要,坚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展开关于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业务。
第三个是合作金融: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农村先用合作社是在农村地区开展合作金融的组织,通过社员入股的形式组成,主要是为社员提供向金融服务的组织部门。
(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
主要是指不在法律约束之下,专门监管机构不对其进行监督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个是民间借贷组织:主要是指公民与社会组织、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系那个过借贷行为,现阶段我国虽然没有对民间借贷采用相关的监管方法,然而却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
第二个是民间集资:主要是指通过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洽谈的融资方法,民间集资受到国家的监管比较宽松,对一些在社会中还未公开的,仅仅在亲友和单位之间进行集资,一般情况下并不作为非法集资进行处理。
第三个涉及的就是民间金融合会:主要涉及的是指一些民间借贷金融组织的规模较小,由民间金融合会内部的成员共同管理储蓄的一种公益性活动,是合会成员之间的一种资金互助行为,主要涉及到的是与储蓄相关的借贷服务。
二、中国农村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政策的问题
(一)支持中小型企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
中国建设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中小型企业的力量才能够尽快完成,然而中小企业是否能获得长期发展的关键在于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经过相关部门的统计调查,中小企业在初期创业阶段中的初始资本金中,有70%属于自有资本,15%为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10%为非金融机构的资金,5%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在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通过自筹获得的资金比例为35%,从利润中逐渐形成限额内部留存资金比例为30%,银行信贷资金的比例为18%,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资金比例为12%,因此可以看出在中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期间,主要是通过“内源性资金”来获取资金,商业信用、银行贷款方式取得的金融支持较少。与一般企业相比,农业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因此在中小企业中获取“外源性资金”较小,这就说明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不够,中国农村城建化建设受到了间接的影响。
中国农村城镇建设的基础是农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的资金主要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等,由于建设城镇基础性设施具备“公共品”的特征,在短期内并不能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这就与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获取收益的目的不符,因此在农村中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金融资金支持。同时在我国农村建设城镇基础性设施中政策性金融机构起的作用却很少,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现阶段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涉及到建设城镇基础性设施的银行只有国家开发银行,然而国家开发银行的工作范围并不包括支持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支持支柱型产业和国家基础产业,因此可以看出城镇基础性设施建设得到的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
(二)金融政策支持方法单一化
随着金融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期货业、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等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在金融政策支持我国农村城建化主要还是采用银行信贷的方法,从建设农村城镇化的资金来源看,其中占比例较大的是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比例却很低,很难满足我国农村城建化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多样化金融支持的要求。经过一些实践经验表明,城建化水平与国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国外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将货币市场和资本支持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我国农村城建化建设才能够有充足的資金支持。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水平还不高,资本市场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三)认识金融支持城镇化存在偏差
金融支持中国农村城镇建设化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很多金融服务部门将营业网点主要定位在大中城市,对农村、城镇、小城市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其次一些金融机构缺乏对新金融服务需求变化的正确性认识,不利于金融支持政策的及时更新;再次金融服务部门存在各自为战的问题,协调机制不健全,金融资源的凝聚力较低。
三、建议与对策
从上述情况来看,中国农村城建化建设中金融支持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村城建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要采用以下方法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金融体制,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一方面在中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认识到“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性作用,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来加快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建设农村城建化办理贷款业务的速度,例如可以在金融发展环境良好的地区进行试点,设置开发性金融服务性机构,为建设农村城建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现阶段的金融机构,例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应该把握建设农村城建化这个发展机遇,寻找出其中的商业机遇。农村合作社要积极与农民保持一个良好的利益关系将各项工作的目标和重点都放在了增加我国的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增长、提高农村社区服务现代化水平等优惠政策方面的基础上,尤其特别是重点放在支持我国优势农产品的育种、种植产业结构调整等優惠政策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加快城镇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方面给予能够出尽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就业率的服务机构大力支持。
同时要发展和创建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置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熟悉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与中小企业建立起“银企”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金融机构要对金融进行不断的创新,广泛调查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在市场上及时推出个性化较强的金融服务产品。与保险行业、银行、证券行业、投资基金等行业要加强合作,这样才能满足客户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要将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务做好、做精,根据实际需要拓宽资产管理、股票质押贷款、证券资金结算、财务顾问等金融领域,这样才能适应建设农村城镇化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要求。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支持战略政策
在制定金融支持政策的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环境的实际情况,具体内规划内容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融资方式、融资规则、融资的策略、与推进城镇化向适应的地方融资发展目标、融资方式和渠道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降低化解地方融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和发生概率。同时金融机构要适当的下放权利,打破传统信贷管理权限较为集中的局面,简化审批的程序,提升工作效率。
一、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经济始终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日益突出的农村金融风险严重地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第一,农业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还存在着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是目前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生产者与大市场的矛盾。市场的瞬息变化,信息的丰富多彩等不确定因素,加大了农业投资风险,加之农民信息观念不强,信息量小等因素,市场风险较大。政策风险,目前农民贷款几乎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贷款用途不仅有农业生产贷款,还有农民消费贷款,甚至救灾贷款等。这些贷款带有很强的政策色彩,却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自然灾害风险,农业本身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一旦农民遭受自然灾害,那么支农项目也不同程度受损,也导致了部分农户不能按时还款,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贷款风险。第二,农村金融风险使农村经济陷入了经济与金融的恶性循环圈。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导致农村金融基础薄弱,农村金融基础薄弱使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淡化甚至放弃农村金融领地。金融机构淡化和放弃加剧了农村金融的恶化局面,金融贫困又使稀缺的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其结果使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下一轮回的经济贫困。农村金融风险更加恶化,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后患。
(二)农村金融市场抑制导致农村资金外流
金融抑制导致的资金外流是造成农村经济要素投入不足,农民收入水平无法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第一,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加剧了中国农村金融资源掠夺。农村邮政储蓄近几年迅速发展,已成为抽取农村资金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过高的利率制度安排对邮政储蓄转存按季结算。这种制度性收益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不能获得的。监管当局对邮政储蓄特殊的监管政策,诱使邮政储蓄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致使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较差。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实施集约化战略,大量撤并基层营业网点。县级行的贷款权限逐渐上收,金融机构逐步减少,功能渐趋萎缩,造成县域资金外流。第三,信贷结构机制僵化,弱化了支农效应。一是长期贷款比重偏低,农村金融部门在实际贷款发放中,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的周期不相吻合。二是基础性贷款投入少,农田基本建设和科技开发资金匮乏。三是农业贷款中,非农业占用逐年增加,尤其是近几年,农村资金分流现象较严重的情况下,农行和农信社投入的农业贷款中,有一些部门投入到工商运输等副业中去,使农村种养业资金相对不足。四是农业贷款质量偏低,非正常资金占用量较大。第四,农村保险陷于瘫痪,由于农业本身风险大,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农业保险开始大面积萎缩,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三)农村金融体系资源配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本身。正规农村金融制度效率低下是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下降的重要原因。第一,信贷支持没有充分反映农村贷款需求的变化。目前随着种养业结构不断调整,追求规模化经营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由于小额信贷资金有限,目前大多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上限只有5000元左右,难以满足种养殖大户的贷款需求。第二,农村中有相当部分的闲置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即使在贫困地区也是如此,农村闲置资金较多,一方面表明农村储蓄增加的空间还很大,同时也表明农村金融机构动员储蓄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农村融资成本较高。在中央采取多种措施对农业实施减负政策的背景下,作为支农主渠道的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利率比对企业的贷款利率高出20-50个百分点,与中央对农民的减负政策是相背离的,相应地抑制了部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第四,农村民间借贷广泛存在。正规金融效率高时,民间借贷很难生存,正规金融效率低时,民间借贷就会普遍滋生。垄断的农村金融体制阻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尽管农村资金存在闲置,但农村金融机构却没有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有效动员农村储蓄,是导致农村信贷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尽管中央银行能够以再贷款的方式来支持农业贷款的增长,但是农村金融体系效率的低下导致农村资金配置效率不理想,农民融资成本高,这是农村金融体系效率不能适应和引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原因。二者的最终结果使信贷资金增长的同时,其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却越来越弱。
(四)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差,服务领域狭窄
大多数农户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得不到令人满意的贷款服务,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低下,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的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资本不足,加之其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限制了其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的力度。其次,农村信用社小而众多的法人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区域布局的调整优化,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扩大,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业信贷的集约化程度,为此就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从贷款融资、贷款结算、保险、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然单一化,以提供存贷款服务为主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服务领域非常有限。再次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规模小,缺乏现代化服务手段,其整体管理与业务水平、人员素质、服务功能均有待大力提高。
(五)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收缩网点,信贷业务及其它投资农村金融领地存在制度性限制,加之农村基金会的取消,农村信用社在很多地区已成为唯一能够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这在事实上就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以单方面制定市场游戏规则,缺乏行业之间的竞争制约。如央行扩大信用社贷款浮动范围后,信用社立即上调了贷款利率,除小额农贷外,其他贷款品种的利率几乎一浮到顶。除此之外,许多信用社为了规避风险,还不同程度地提高对贷款的审批条件与企业的准入门槛。
(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趋于恶化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是最重要的金融生态环境因素,也是农业信贷资金配置的主要依据。二是涉农金融法律滞后。诸如农业保险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等缺失、滞后。三是信息披露失真,银企关系不协调。农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作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运行的真实情况,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低、信息不对称,银行信贷资金潜在一定风险。四是农村金融服务中介担保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户筹资的成本,从而影响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第一,现有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对农业的促使不力。农业产业的升级是农村积极发展的必然,所以农发行应该对其业务进行调整,不能再局限于棉、粮方面的贷款,而要开发出新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金融需求。在对农发行进行业务多元化调整的同时,也可对农发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因为农发行的服务对象是农业化,而农业经济的低效率、低收益使得过多的商业化追求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农户+公司”的贷款模式,在农发行放贷给农户的时候,要求公司为农发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进行担保,从而使得农发行风险降低、贷款规模上升,并提高收益。第二,农村金融中农村信用社一直是其主体部分,要继续、充分发挥农信社农村金融老大的作用。但农村经济也存在区域性,农信社的放贷政策不能搞一体化,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差异进行指导性的调整。更为重要的,当初农信社成立的目的是支农、扶贫,所以,农信社可以吸收富有地区的存款转移到贫困地区放贷,也可以在同一个地区吸纳富人的储蓄放贷给贫困人群。农信社应该在一个地区布置合理的机构数量,促使它们同业竞争,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农信社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产权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通过产权的明晰化来达到“谁投资,谁管理,谁出风险谁担责”的目的。第三,由于农发行以及农信社的经营范围窄、业务单一,造成了农村金融整体上的单一化。中央政策制定者可以适当地降低农村金融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让农村金融形成一个集金融、证券、保险为一体的完整金融体系。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农村金融运行法律法规,促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康有效运转。
(二)提高农村金融支农实力,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
第一,过往农村金融放贷以“小额信用农贷”为主,在此基础上,可实时开放农行规模贷款品种,如“土地规模化经营贷款”,用于政府对于连片承包经营的支持,引导农民实行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生产。引导农村金融放贷的多元化投向,不能只局限于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加大对以农产品加工、新型农产品生产对农民收入促进明显的新型农业的贷款力度,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升级。第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地位仅次于农信社,由于邮储银行只吸储不放贷,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转移到了城市,使得农村资金贫血现象严重。为遏制这一现象继续恶化,可缩小邮储银行存入和收储之间的利差,以抑制邮储过量地吸收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也可以指定人行必须把邮储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按比例通过政府的财政手段再转移回农村。在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也要求它们必须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转移回农村。
关键词:农村政策性金融;农发行;业务拓展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构建
农村政策性金融是指一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最大目标,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农村地区强位弱势产业、强位弱势领域或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款利率或信贷、保险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和制度安排。
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应该是包括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制度承载体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担保、信托、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业务在内的相互补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和业务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构建有以下几种体系。
(一)农业政策性导向体系
农村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下的正式制度安排,必须密切配合服从于政府在每个时期确定的农业发展政策目标。该体系的载体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充当,由农发行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开展关于农业政策性导向的相关业务领域。
(二)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
现在的农村政策性金融缺乏商业性融资体系的构建,表现为农村信托产业、农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服务无法到位,因此应该考虑建立农村金融市场补缺机制,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双重属性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社)为两翼的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
(三)农村专业服务与协调体系
为了保障农业政策性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运作和贷款的安全性偿还,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提供诸如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等金融衍生服务。该体系的构建载体应该由农业发展银行实现,因为这种基于宏观视角的准政府机构规划、协调与实施功能,是任何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充电和完成的。
(四)农业政策性保险(担保)体系
农业是一个风险性相对巨大的基础产业,不仅体系在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方面,也体现在农村资金的可得性问题上,因此应该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由它来完成金融机构对农业的保障。
二、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未满足农户与农村企业的需要
(一)农户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不到位
1、调查区样本农户基本情况
在被调查的286个农户中,男性174人,女性112人。30岁以下的农户最少,占总样本的2%;50岁以上的农户次之,占5%;农户在30—50岁最高,占比为93%。年轻农户较少,因为年轻人普遍选择外出务工。
2、农户融资瓶颈及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认知与需求
(2)农户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需求
通过调查数据得出,农户不了解和没听说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多数,他们希望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存贷款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其占比达到所有业务的一半以上。也说明我国现有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没有满足农村企业的需要。
(二)农村企业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不到位
1、调查区样本企业基本情况
在200个样本企业中,2006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有60家,占比30%;成立于2006—2008年的有140家,占比70%。这说明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阶段。
(2)农村企业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需求
通过调查数据得出,农村企业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也缺乏了解,甚至有很多企业未曾听说。同时他们希望通过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存贷款业务和资金汇兑业务,其占比达到所有业务的一半以上。从另一个层面也说明我国现有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没有满足农村企业的需要。
总之,无论是农户还是农村企业都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有很大的需求和希望,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开发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
三、农业发展银行具备开发农村金融业务条件
实际上我国对农村政策性体系的构建依旧停留在制定阶段,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农村政策性体系的支农格局。以国有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为主体,以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双重属性的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银行和信用社)为两翼的农村金融市场补缺体系,还未真正的投入实施;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等金融衍生服务;农业保险机构的设置也还在孕育当中,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需求根本无法满足。现阶段我们应该考虑利用农业发展银行完成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使命,在“十二五”时期关键的支农时刻,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一)农发行业务不断萎缩,必须拓展业务空间
现有业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支农广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的粮棉流通领域,支持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支农深度不够,主要支持传统粮棉产业化和加工企业,仅限于农业的产后服务,产前、产中尚未涉及;支农力度不够,主要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而对技改和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没有涉及。业务萎缩需要开拓业务,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
(二)信贷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比重大,需要开展一定程度商业性业务创收
据统计,至2009年末,农发行准政策性不良贷款余额达157.01亿元,占农发行全部不良贷款523.9亿元的约三成,准政策性不良贷款率为21%。由下图通过和其他两家政策性银行的比较,可以看出农发行业务运营中的不良贷款占比过高。因此农发行急需开展一定程度的商业性业务实现盈利。
四、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拓展
1、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
有条件的县选择1至2家经营管理水平高,信用优良,具有规模效益的大中型粮棉产业化企业,农发行根据企业需要并经过严格审查,以担保贷款方式向粮棉产业化企业发放3至6个月的粮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粮棉产业化企业长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发放与这些粮棉企业联营的加工企业贷款,促进它们的互动联营,把粮棉等农产品收购、加工、调销等诸环节结合在一起,促进粮食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具体增加这些开发性业务:国家确定的中小型农、林、牧、水利、水电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乡村道路、通信、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贷款;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贷款,重点包括国家确定的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山区综合开发项目贷款,牧区草原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以及开办新增扶贫开发贷款等业务。
3、农业保险业务
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发行应该承担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保险与信贷不同的运行机制,可以单独设立农业保险分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开展的初期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
4、农业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业务
农发行不但可以从担保和票据贴现业务中取得中间业务收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为三农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更主要的是培育了一个扎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来源。
5、委托及资金汇兑业务
银行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延伸到县,具有开办业务的物质基础。中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只有农发行一家的机构延伸到县,所以我们可以利用农发行分支机构广泛的优势,积极实现对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县级以下的信贷投入开展业务。(作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王伟.中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优化与实证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