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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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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贸区;税收优惠;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1 ― 0061 ― 03
一、自贸区的本质及定位
(一)自贸区的本质
自贸区全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源于国际贸易,由保税区升级而来。当前比较盛行的含义有两种。一是从广义角度,指区内国家为了吸引投资、实现贸易自由化,取消了大部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形成的“大区”,即国家间自由贸易区;二是从狭义角度,指设置在一国境内且处于关境之外,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并无贸易限制的关税管辖地区,又称自贸园区。我们国家现有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就是属于狭义的自贸区,它们既保留了保税区的基本职能,同时还开放了金融、保险、电信、文化、投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领域,也放宽了银行业与信息通信服务等行业投资者的准入限制,提升了投资的自由化〔1〕。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自贸区,以下自贸区的阐述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自贸区。
(二)自贸区的定位
就自贸区的全称(即自由贸易试验区)不难看出,自贸区除了享有“自由贸易”的优惠之外,还必须肩负着“试验”的重任,即对于一些政策制度先行开展试验,为将来的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因此,可复制、可推广的特性就成了完善的自贸区政策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这就决定了自贸区不应一味地力争政策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通过分析政策实施的利弊,研究自贸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与潜在的问题,努力探索政策改革与完善的方法,创建一个适应新形势、同国际高度接轨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体制,这才是自贸区试验的最核心定位。在自贸区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促进自贸区乃至区域的投资和贸易最有效的政策之一。然而,正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域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导致了其容易造成“税收洼地”。因此,在准确定位自贸区的基础上,研究我国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路径同时使其政策可复制可推广,是我国相关部门在今后应该认真考虑的重点课题之一〔1〕。
二、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我国自贸区从保税区升级而来,其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保税区保留的税收政策还包括自贸区特有的拓展税收政策。如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的免税政策;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保税加工政策以及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对内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都是保税区保留的税收政策。而自贸区特有的拓展税收政策主要有延用先试行的上海自Q区的共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后试行自贸区个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很大部分是延用了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成为当前所有自贸区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具有促进贸易、促进投资以及促进人才引进的功能。
1.促进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租赁企业特定的优惠政策,以及保税区延伸的综合税收优惠政策。
(1)租赁企业特定的优惠政策
一是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其税负的下降。
二是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针对其将进口空载重量在25 吨以上的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即可享受,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租赁公司发展跨境租赁业务。
(2)保税区延伸的综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内销时的“选择性征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的生产企业。具体地说,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加工后内销的货物从之前只能按照成品的价格和税率征税到现下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按料件缴税或按成品缴税,使企业有权选择对自身有利或税赋较低的方式缴税,这无疑会使得内销产品的成本下降,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二是进口所需货物免税。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针对其进口其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
2.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针对其对外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限的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待遇。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企业或个人股东非货性资产投资时的税收支出,促进企业或个人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人才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个人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企业高端紧缺人才,针对其股权激励所得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限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待遇〔3〕。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自贸区企业吸引高端紧缺人才。
二是免税补贴自行计算扣除免报备。具体地说,为了吸引外籍高端人才落户,对持有R字(人才)签证的外籍人员的免税补贴在其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可自行计算扣除,免报备。
(二)个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论文关键词 小微企业 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法定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迈向民富国强之路的可靠保障,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发挥市场活力关系密切。用发展的眼光看,今日的小微企业其中就有未来的商坛巨擘,这也是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量小,社会支持力量欠缺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遇“经济寒流”就“伤风感冒”。目前市场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帮助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稳定就业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众对社会发展信心与希望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效应分析,并提出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的举措。
一、正确理解小微企业
1.行业分类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2011年下发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规定以资产总额、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依据,根据所属行业类型确立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零售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税收征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标准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前提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相继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力度,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应纳税额不超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与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不尽相同,其认定标准也相差较大。
本文所讨论小微企业对应概念及划分标准主要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的意义及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结构组成中,企业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四类企业。而其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差,虽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但在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却发挥了巨大作用。
1.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机会的主渠道。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及城镇化发展就业问题中小微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创办门槛较低,使用的资源少,环境适应性强等天然优势,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基数大,覆盖面广的特性使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就业机会。
2.小微企业具有高度创新活力。基于提高资本利用率、规避经营风险等原因,大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现有技术成果和经营模式,与此相比,小微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将更多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发、创新经营模式上来,这也注定小微企业的创新力度及迫切性远高于大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具有以上优点及重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及内需,更重要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多元化发展,增强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希望。小微企业的弱点决定了其比大中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也正体现了政府加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三、 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缺少普遍性。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纯从税率及减免税方面直接着手,这样优惠范围就仅限于当年取得收益的企业,而忽视了企业经营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其中的各项投资无法合理分期抵免,造成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小微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起步难的问题。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已经陆续出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零散见于各项部门条文及补充规定,政出多门,虽便于政策及时调整但随意性较大,缺少稳定性,也给纳税人在政策遵守及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税收相关部门工作的严肃性。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认识不足。其一,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经营者往往只关注眼前经营收入而很较好把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遵从成本较高带来的问题就是虚列支出、账目不清。其二,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征管质量不高、税法宣传力度不大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能减不减、能免未免,没有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更加公平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所在区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比例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程度差异较大。首先,应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确立当地小微企业标准,从而实现政策享受实质上的公平。其次应当根据区域小微企业的需求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落到实处,帮扶到位。例如,在财税〔2014〕34号中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界限为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这一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许会惠及相当一大部分企业的,是这些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但是这一标准适用在东部沿海大城市,相当一部分企业也许只会觉得“聊胜于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得到有效帮扶。
2.方便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及资金流入。因为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这也直接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的帮助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引导外部资金流入。首先要鼓励小微企业将企业盈利再投资,不断壮大企业经营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制定利润再投入的免税政策,将投入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或者采取退税方式返还盈利再投资部分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次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方向,使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投资小微企业产生的收益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增强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社会团体等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3.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保障和晴雨表,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长期受到忽视。应当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企业轻装简行,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减少该类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阵痛和风险。
一、科学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
推行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设备投资抵扣增值税,能够降低企业投资设备的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预期,大大推进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提高社会有机构成。中国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共识,当前问题主要在增值税转型的路径选择上。增值税转型路径,目前已经执行渐进方式,即在实行改革的地区和行业上体现渐进过程。然而,关于在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试点转型的办法,由于与建立统一市场要求不够一致,对时间安排的要求显得更为急迫。同时,考虑到增值税转型必须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作为配套,以及改革次贷危机后,国际需求减弱成为这一轮经济回调的最大冲击,目前美、欧、日都面临经济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加大。因此,科学统筹地把握增值税转型节奏,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本文意见,当前应进一步研究把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更紧密结合起来,并将全面实现增值税转型的期限,依据经济发展周期,初步设想应安排在2012年前后。
二、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一)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消除政策管理漏洞,更有效地促进资源节约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高能耗消费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消费领域,当前中国经济的两个热点同时又是两个高能耗行业,即汽车和房地产。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中国多次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本文意见,应继续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3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上调至60%;继续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建议取消其1%的消费税税率,暂不征收消费税。
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和发达国家相比平均高出3.5倍。应尽快健全完善节能房屋建设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对于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落实企业新购入的节能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具体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继续扩大对生产和消费的调节范围,增加调节的力度,对部分高档消费和政府不鼓励生产的商品、不可再生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以及资源和能耗高的行业,纳入消费税调节范畴。例如对高档纸张征收消费税,提高石油产品消费税水平,取消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钢材等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限制这些产品出口。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对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给予优惠,对填埋气体收集利用项目实行优惠的增值税税率,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研究环境保护税方案。
三、完善扩大就业再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本文意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鉴于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而且就业再就业是政府长期重要任务,因此,应做出统一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在与就业形势对应时期内,实行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下力气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完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占全部企业的75%以上,是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融资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主要是缺乏担保。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提高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收入水平,及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时提高个人经营者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普及
(一)推动科技研发和转化
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根据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努力发挥科技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联动作用。
(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发展
继续宣传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科普事业
完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五、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
当前解决好三农问题,对缓解因国际粮食价格危机所引发的高通胀、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统筹兼顾,积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一)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新农村。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家为“三农”量身定做的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挂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可喜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税收政策。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三)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将农村从耕地延伸到林地的一件大事。2006年中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有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农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对其产生的税收政策问题应予研究,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建议进一步强化税收扶持力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金融服务税收政策
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发达国家对银行服务普遍实行较低税负,或零税负。在开放环境中,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二)健全资产证券化所得税政策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30年来最重大的金融创新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中国已于近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德勤咨询公司认为,如果不走弯路,中国10年之内会超过英国和澳大利亚,成为全球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三)明确金融期货税收政策
2007年国务院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适用期货交易范围从原有规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扫清了法律障碍,是中国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为此,应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解决金融信托产品税收问题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信托行为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股市变动,各种基金、资金信托等理财产品以及金融中间业务不断涌现,应适时落实税收调控职能,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和新型中间业务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
七、调节商品出口和鼓励服务外包
世界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高通胀的影响,已经先于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中国出口增长速度由此放缓。为此,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材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配合出口结构升级。
与制造业国际转移相对应,服务业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2006年,商务部将服务外包产业列为中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一项产业。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