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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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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失独家庭;现状;分类;救助

一、引言

1.问题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缺乏等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于2015年10月宣布“全面二孩”的政策,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中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至此,从1980年开始到2015年共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

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前我国主要的家庭结构模式。在所有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其特殊的结构,当家庭成员的生育周期进入后期阶段,如果出现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现象,此时其父母中大多数年龄都已经50岁开外,很难再去养育子女了,对于这一类家庭,我们称之为“失独家庭”。

根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和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当时的独生子女数量为2.18亿,而在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0.04%,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也就是说每年将新增近7.6万个失独家庭。目前,我国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尽管“全面二孩”政策已实行,但对当前的失独家庭似乎并无益处,该政策更多的是能够减少未来失独家庭的数量。因此,在现阶段解决失独家庭的问题迫在眉睫。

2.问题现状

目前,失独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通过本次调查分析,失独家庭主要在心理、经济与生活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大部分失独者会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比如出现恐惧、自闭、焦虑、愤懑、失忆、失眠、精神错乱等症状。经受过失独的巨大打击后,多数失独者会染上严重的生理疾病,甚至不少人患上绝症。总之,如今社会中失独者的健康问题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忧虑的趋势。

其次,许多失独父母年老后生活无法自理,没人照顾其生活起居,经济负担压力大,有的甚至没有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证。更有一部分失独父母为了抚养、医治子女,欠下了巨额债款,无力偿还。

再次,在受失独影响的这一群体中,除失独父母受到的是毁灭性的打击外,其他家庭成员所受的影响与失独父母关系的远近相关,越亲近的成员受到的影响越大,关系较远的成员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

近年来,失独家庭救助问题逐渐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虽然中央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制度,但各地已经结合本地的人口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先行先试,创新了养老、医疗救助机制。江苏省于2015年8月《意见》,规定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其独生子女死亡的作为特别扶助对象,将提高扶助金标准。同时,建立特别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失独家庭特困人员将享有供养和临时救助;失独家庭若要再生育,手术服务免费等。

不过,救助中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来看,失独家庭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缺与失衡;从现有社会支助体系的建设状况看,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亟待加强,因此迫切需要对失独家庭分类救助办法的改进与完善。

二、失独者前后生活的对比分析

我们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运用半结构式访谈与参与观察的方法事先设计了半结构式的问卷来访问受访者,对失独者家庭状况进行汇总,如表1。

据对受访的15个失独者调查,我们总结其家庭状况在失独前后发生的变化主要表现以下五个方面:

1.家庭结构破裂

在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死亡意味着父母双方唯一的精神依托彻底消失。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府不断认识到庞大的人口基数会严重阻碍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开始采取“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国策。随着该政策的逐步实施,我国家庭结构的类型也日益从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出现了人类历史上仅有的“4-2-1”结构。

在15名被访者中有1人再婚、2人离异,案例6中的陈某由于儿子的离世,其丈夫也离开她且组建了新的家庭,几年后陈某再婚;而案例7与案例13都能说明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整体结构的瓦解。现实中有很多“失独”母亲接近或超过49岁,她们几乎不能再生育,失去了孩子,就等于失去了维系婚姻的纽带,夫妻间的感情降至谷底,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从而使得“失独”老人变成了孤寡老人。

2.社交关系中断

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无论在工作关系、亲戚关系还是邻里关系上都会变得“名存实亡”。大多数失独者会选择提前退休,远离同事或好友。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节日,失独者更加害怕与亲友团聚,不愿他人提及孩子,而这种心态又会产生恶性循环。还有一些失独者容易触景生情,因此他们会选择将自己隐藏起来,中断与熟人之间的联系。

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案例3中的沈某自从儿子去世之后,与其丈夫就很少出门,害怕与邻居聊天时会激起伤心的情绪;案例4中的刘某与其丈夫放弃工作,互相之间也没有沟通;案例5中的王某多年独居,与其弟妹关系疏远,邻里关系陌生;案例6、11中的失独者均选择隐居生活,远离伤心之地;案例7中的瞿某从不去亲友的宴会。现实中有许多独生子女父母会因此一蹶不振,整日愁容满面,不再外出工作,结果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社交关系中断。

3.社会无助感蔓延

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陷入悲痛,无法面对失独的现实,也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同时,社会给予的关爱偏少,能够帮助和关心他们的人更少,这使得失独者对社会产生无助感。由于缺少心理上的扶助与社会的支持,失独者们变得更加绝望,逐渐与社会脱节。他们不知道向谁倾诉,也不知道向谁寻求帮助。

在被访者中,案例1中的吴某因其女儿去世,失去生活的目标,不知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案例8中的温女士在丧子后的一段时间里,生活失去了重心,不知去哪里寻找安慰。类似的案例在整个徐州还有好多。随着社会存在感的削弱,失独者会陷入茫然与无措的状态,进而使他们的行为偏激或异常,甚至对社会失去信心。

4.病魔缠身,无人照顾

“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但“养儿防老”不光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这些遭受了巨大伤痛的失独父母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从阴霾中走出来,长期的精神消沉使他们患上了多种疾病,而每当他们生病的时更想有自己的子女在身边照顾。

在所研究的对象中,案例2、9、14中的失独者在其子女死亡后均患上了抑郁症、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有相关数据分析显示,在历经丧子重创之后,无任何躯体疾病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7.6%,患有躯体疾病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2.4%。同时,这些失独者均存在无人养老的后患。

5.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

目前,徐州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主要是以经济援助为主,失独家庭享有的补助金太少,而事实上经济补偿并非唯一有效的援助方案。不可否认,物质上的扶助确实避免了很多失独家庭生活上的窘困,但其同时也遮蔽了失独家庭精神层面的问题,使得这个群体的诉求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有效解决。而随着失独者变老,他们会面临生活照料、大病医治、养老保障、丧葬善后等各种困难,虽然徐州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但还远远不够。

在被访者中,案例12与案例13中的失独者因其儿女的去世,耗尽积蓄,经济条件较差,无任何保障。而其他案例中的失独父母,虽然已经拥有生活所需的经济基础,但在精神上还未真正得到政府所给予的扶助。

三、失独家庭救助策略

当前失独家庭面临的救助需求各不相同。为此,应先满足其生理需求,为他们提供衣、食、住等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失独者在医疗保健方面和养老问题方面的安全需求。在实现尊重的需求方面,社会应强化对其关爱,使失独者从自我封闭中解脱。针对徐州市失独家庭的现状,本文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针对家庭结构破裂的问题,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社区应做好失独家庭的思想工作,让有能力再生育的家庭尽可能再生养一个小孩,保持家庭的“三角结构”;对年龄过大的失独家庭劝说其领养孩子,尽可能保持家庭的稳固结构。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对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给予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孩子过小而父母年龄过大带来的巨大经济负担,在孩子上学方面给予相应的帮扶政策,真正做到失独家庭老有所依。

第二,针对失独家庭社交关系中断的问题,政府应当建立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以“计生关怀、幸福老年”为服务宗旨,为失独家庭提供适宜的生活照顾、健康保健、娱乐活动以及精神慰藉,提高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中。

第三,针对失独家庭不断蔓延的社会无助感,政府应建立失独家庭的数据库,为其建立家庭论坛,并不定期组织失独家庭的聚会,为失独家庭之间互相提供倾诉的对象。同时,邀请心理专家给失独家庭提供心理辅导,让失独家庭们互相激励,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

第四,针对部分失独老人病魔缠身、无人照顾的问题,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帮扶体系,使社区养老成为失独老人晚年的最佳归宿,由机构、社区、政府来做失独家庭的依靠,保证失独老人晚年的医药支出。同时建立常态的帮扶机制,并实行专职化的志愿者队伍,开展专业化医疗、心理慰藉活动,定期给失独老人体检,防病于未然。

第五,针对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根据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制定切实有效的帮扶政策,同时在医院等服务窗口提供专门的失独老人服务窗口。此外,还应为失独老人的大病治疗提供担保,为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李潇,朱宏斌.浅析“失独”家庭的精神帮扶途径[J].管理观察,2014(34).

[2]杨勇刚,胡琳娜,马刚.快速老龄化背景下失独老人养老风险化解机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3]赵炳舒.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4.

[4]杨祝,王斌.当前失独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对策[J].世纪桥,2014(11).

[5]税海明.城市失独父母的养老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2篇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结构、文化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我国人口增长率达到最低水平,翟振武认为,计划生育使我国人口减少了 4 亿。

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从 1975 年到2010 年我国共有 2. 18 亿独生子女家庭产生,城市独生子女的比例达到 80% ~ 90%,农村达到 50%左右。

这样的家庭结构脆弱,唯一的子女一旦出现意外,家庭就有可能破裂或是分解,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所谓“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生育或者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卫生部的《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每年新增 7. 6 万个“失独家庭”,人口学家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我国现有的 2. 18 亿独生子女中,会有 1009 万人或将在 25 岁之前离世,届时,中国将有 1000 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在现代风险社会,独生子女家庭往往比多子女家庭面临更多的风险,如家庭结构脆弱、养老功能弱化等。穆光宗认为,无人养老,无人送终,是很多失独父母普遍担忧的残酷事实。

因此,由失独群体所引发的养老风险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

1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表现

在当前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社区关怀力量不够的社会背景下,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养老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 1 养老资本的匮乏( 还可以包括人力资本)

步入晚年期的失独父母,不仅遭受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孤苦,也遭受到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困境,在遭遇精神打击的同时也遭遇了经济困难。目前,我国老年人获取养老金的途径主要有儿女赡养费、退休金、养老保险等,但据有关统计,截止到 2010 年,我国只有 24. 1% 的老人以退休养老金作为养老的主要资本。一些失独老人工资较低,缺少养老保险,晚景凄凉。我国现行的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失独家庭的资金补助水准还比较低。2014 [!]年开始,国家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补助 270 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补助 340 元; 农村分别为每人每月150 元和 170 元,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补助措施。但相对于“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及我国现阶段不断飞涨的物价,这些扶助金还是难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难题。相对于城镇,贫困偏远农村地区失独家庭养老资本匮乏现象更为严重。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但是当家庭失去了未来的重要劳动力,而且父母又逐渐年老、体力不支时,这时家庭的养老资本匮乏严重。单靠政府以及社会那微薄的经济救助是根本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

1. 2 医疗服务的不足

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一般都比较差,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存在着诸多病痛和创伤,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身心状况越发堪忧。由于失去子女赡养这一重要的经济来源,家庭自身难以满足养老任务,尤其是医疗服务的需求更是难以得到满足。他们只能依赖社会服务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服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根据调查显示,截至 2007 年,我国共有 1350 万失能老人,所需服务床位至少为 565 万张,而实际供给不足 173万张,供给缺口高达 392 万张。预计到 2051 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将达到最高峰,届时所需长期服务床位约为 3850 万张,供给缺口更为惊人。如果将供给床位换算为资金,大约为 6000 亿元,约为2006 年社会福利彩票收益金的 35 倍,资金缺口也是十分巨大。目前,我国尚无长期照料服务费用保障,更导致长期照料服务严重缺失。失独老人自身的高风险性使得其长期照料更显不足。许多失独老人年老失能之后需要进入养老机构以获取长期照料,很多情况下却因为没有直系亲属签字而被拒之门外。同样在将进入医院接受救助时,失独老人也会因为没有直系亲属签字而无法得到及时的接收治疗。

1. 3 日常照料的缺位

“养儿防老”是自古以来中国父母理所当然的选择,直至今日家庭养老还是我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对老人进行照料的大都还是子女。在当前中国,家庭养老方面最根本的差别是有无子女,对老年人来说,子女在身旁才是他们的定心丸。随着年龄增长,人体各器官功能发生衰退,生活自理能力不断下降,老人对养老支持需求越来越多。

然而目前我国的照料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老龄人口的日常照料大部分是由子女承担。而这些对于失独父母来说则是一种奢望,而很多的养老机构都不愿意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加之我国目前福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数量还极为稀少,难以满足众多失独家庭的养老需求。因此失独家庭老人得到日常照料的唯一途径就只剩下购买家政服务,然而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较少的家庭就只能听天由命了。不幸的遭遇、特殊的身份让这些失独老人面临老无所养的境地。

1. 4 心理慰藉的亟需

独生子女是父母的精神支柱,一旦失去唯一的孩子,将给父母带来巨大的伤痛,他们的心灵无处寄托,精神上也极度空虚,自我观念出现了危机。子女的早逝让他们长期建立起来的家长身份认同消失,自我认同不完整、不完善,容易陷入自我

封闭的状态,精神易处于崩溃状态。他们害怕与他人交流涉及有关子女的话题,甚至拒绝与他人交往,对于外界始终抱着一种戒备的心理,不愿意看到别人同情、怜悯的目光,因而缺乏与社会的沟通,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出于对没有照顾好子女的自责心理,失独父母常常会产生自我否定、自我厌恶、自我惩罚的情绪,进而对人生意义全盘否定,并沉浸于其中不能自拔,严重影响其晚年生活。 2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养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对于失独家庭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可谓丧失殆尽,根本无法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新的介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2. 1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养老的必要性

通过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改善失独老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促使失独老人有尊严地、快乐地和有价值地度过晚年。

2. 1. 1 传统的养老模式无法满足失独家庭养老的要求

家庭养老是我国目前最基本、最传统的养老方式。“养儿防老”是我国的古训,也是进行家庭养老的最基本的人力保障。子女不仅仅可以给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进行日常照料,还可以为父母带来精神慰藉。而失去了独生子女的家庭一方面面临着家庭解体的危险,另一方面父母陷入悲痛之中无力自拔。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只能依赖自己,一旦年龄增长生活无法自理,家庭便无法提供其养老需要。

2. 1. 2 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给予失独老人更多的心理慰藉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很多,如缺乏经济资本、医疗照顾等等,但最关键的是失独老人“老无所养,无人送终”精神上的痛苦。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更擅长倾听受助群体的心声,愿意想他们之所想,结合受助对象的实际状况制定相适应的帮扶目标。在对失独家庭进行帮扶过程中能够站在失独者的立场去思考问题,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帮助他们走出自我,走向社会。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专业方法与失独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能够更好地从专业角度分析失独者精神层面的实质问题,[5]更有利于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帮助他们走出伤痛,实现自我价值。

2. 2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养老的可行性

相对于其它的介入途径,社会工作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可行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2. 2. 1 社会工作基本特质为介入失独家庭养老提供可能

社会工作是一门关注价值、原则和方法的学科,其价值观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基础之上的,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社会工作者坚信每个人都拥有价值和尊严,把民主和服务的精神理念视为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的核心和助人技能的指引。社会工作的这些基本特质为其顺利介入失独家庭养老创造了条件。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个人、家庭、团体或社区解决问题,预防其问题的发生,调整社会关系以求改善生活与增进社会福利。在介入失独家庭养老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别化的原则根据失独老人及其家庭的需求与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以预防和减缓失独老人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的衰退,并努力恢复失独老人受损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关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失独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各种服务和资源,以帮助失独老人解决生理、心理、情绪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2. 2. 2 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助人技能为介入失独家庭提供保证

社会工作具有专业的知识技术和助人技能,拥有综合性的专业知识是社会工作介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基础。专业社会工作者应具有人类行为、临床心理和统整性等方面的知识。根据国际标准,社会工作者还应拥有在督导指导下的 800 小时的专业实习经历。在国际上社会工作是类似于医生、律师等需专门学习和实习的专业技术。社会工作专业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专业价值观和伦理观; 人类基本需要与多样性的社会文化知识; 与弱势群体相关的知识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和福利政策等基本知识。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接受专业化教育过程中掌握一套专业的助人技能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失独家庭养老问题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科学分析失独老人及其家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的、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去关爱和帮助失独老人及其家庭; 协助失独老人充分认识自己、接受现实,并帮助其增强个人能力,预防生理或心理上的迅速退化。在介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注重方法的传授而不是代替完成,这一助人职能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在介入过程中社会工作采取一套独特的工作方法和运作程序,以帮助失独老人调适生活环境,促使他们能够拥有正常的社会生活。

3 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养老的几个路径

3. 1 个案工作---建立专业关系

个案工作方法是从案主个人或其家庭入手,工作者与案主个人或其家人在一对一、面对面的情境下,以感受到困难、适应不良或有问题的个人及其家庭为工作对象,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为案主及其家庭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改善其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专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的最终目标在于增进案主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

在针对失独老人进行专业服务时,可以运用个案工作方法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多倾听他们的心声。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失独家庭时,要根据其失去子女后内心孤苦、封闭且不愿与人交往的特征,介入前要对其家庭状况进行大致了解,这样有利于与失独者建立良好关系,也是介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在个案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守社会工作的服务原则,接纳失独老人的感受,帮助他们重新塑造尊严和价值观; 接受他们的问题、缺点、消极的情绪以及破坏性的态度和行为,并且要采取不批评的态度。

社会工作者要相信失独老人有能力做出决定,而且还应该积极鼓励他们参与计划的制定和策略的选择,让失独老人有权利和机会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 同时在助人过程中严格为失独老人保守秘密,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感,从而达到保护案主秘密及与案主建立相互信任的目的。

在个案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守社会工作以人为本的服务原则,深入了解案主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根据案主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最大的伤痛在于精神层面。很多失独父母一直沉浸在丧子之痛中,无法接受失去孩子的事实,不愿意与外界接触,处于长期的自我封闭状态。对于这些家庭,工作者应努力帮助他们接受孩子已经离开这一现实,帮助他们调整好心理,走出心理阴影,开始新的生活。对于经济资本缺乏的失独家庭,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除了要帮助他们走出殇子之痛,还要积极寻求政府、社会的帮助,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寻求支援,帮助失独家庭解除生活危机,开始新的生活。

3. 2 小组工作---形成互动团队

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之一,也称为团体工作,指以团体或小组为对象,并通过小组或团体的活动为其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法。其目的是促进团体或小组及其成员的发展,使个人能借助集体生活加快自身的社会化; 协调和发展个人与个人、

个人与团体和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发挥团体或组织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健康发展。 在失去独生子女的打击下,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被彻底改变。他们很少出来活动,不愿意与他人交往,不愿意参加社会性活动,不愿意接受失去孩子的事实。虽然失独者不太愿意外出参加活动与其他人交往,但是很大程度上希望能找到“同命人”,即希望找到与自己有相似经历的人,以分享伤痛和寻求安慰,他们互相倾诉彼此的遭遇,希望能够获得相互的理解,从而达到相互帮助的目的。因此,社会上出现了这种由有相似经历的失独者组成的团体。在这些群体之中他们能寻求到共同语言,相似经历,在一起相互安慰,抱团取暖。

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这些团体时,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调动相关资源,组建失独家庭关爱小组。在小组中,社工应当引导组员进行经验分享和相互交流学习,促进共同发展。开展专题性的小组活动,在活动中社会工作者要成为活动的制定者、引导者和服务者。

鼓励失独者自决,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自身潜力。小组工作能够帮助失独者形成互动团队,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社会交往,促进身心健康,开始全新的生活。

3. 3 社区工作---建立支持网络

社区工作方法是以社区为载体,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旨在确定社区的问题和需求,发掘社区资源,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实现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化解社区矛盾和社区冲突,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福利水平的提高和进步。

目前,我国在社区层面对于失独家庭养老的关注仅局限于经济支持,精神上的抚慰还是很匮乏的。因此急需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助人技巧和理论知识,帮助他们走出失独阴影。社会工作者在发挥自身正能量的同时,还要积极调动其他社会资源服务失独家庭。在社区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需要具有这样的职能: 首先是帮助进行医疗服务。失独老人在遭遇心灵伤痛时,身体也易受到多种疾病的侵袭,因此,社会工作者通过设置于社区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失独老人进行医疗服务,这更有利于失独老人的身心疗养; 其次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充当日常照料的指导者。目前我国的社区照顾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太成熟,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难做好老人尤其是失独老人的日常照料工作,因此在失独老人和服务者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甚至爆发冲突。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个指导者,向服务者传授专业的服务技巧和知识,以缓和与老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失独老人得到专业的、高水平的日常照料; 最后社会工作者可以成为丰富社区生活的建设者。

失独群体是一个封闭、孤独的群体,他们一般不愿参加社区活动,而社区自身也缺乏丰富多彩的社会性活动,仅有的活动很难照顾到失独家庭的利益,而且这些活动在开展过程中还有可能触及失独者的伤痛之处,因此他们更不愿参加。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社区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失独家庭的特殊心理,开展形式多样、有利于保护失独家庭切身利益的活动,帮助失独群体打开心扉,参加社区活动,融入社区生活。良好的社区生活有利于失独老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逐步恢复身心健康。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独者;养老;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299-03

一、失独者养老的现状分析

当前,失独者已成为中国社会特殊群体的新类型,其养老问题也正在成为中国社会老龄化的一个新挑战。由于学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这就增加了对“失独者”一词准确界定的难度。在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研究需要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这样的定义:所谓“失独者”,是指其独生子女由于疾病、意外等原因死亡,并因年龄问题而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未来养老压力的中老年人。

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15~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至少有1.9亿人,以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40/10万人推算,失独家庭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00万个,每年新增失独家庭至少7.6万个。然而,与失独群体的日益扩大相比,有关失独者养老保障的研究及配套法律政策几乎一片空白。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仍是家庭养老,这就决定了老年人的养老大部分需要依靠子女。因此,对于失独者而言,失去了子女也就等于失去了养老的依靠,未来将面临一系列现实难题。

首先,经济困难,无处养老。失独者的返贫率很高,其中原因有很多:有些是为子女生前治病而欠下债务;有些是为自己治病的高额花费;还有的是因遭受失去子女的精神打击而无法继续工作,导致收入来源减少。由于目前大多数的养老机构都属于私人营利性质的,收费较为昂贵,很多失独者经济并不富裕,根本无法承受这样高额的费用。另外,监护人缺失也是失独者难以入住养老机构的又一原因。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有一到两个指定的担保人签字,当老人生病或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理论上,担保人必须是直系亲属,但也可以是非直系亲属或者由老年人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指定担保人。由于担保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极少有人愿意给老年人作担保。养老机构也怕将来在出现意外或不能按时缴费时无人负责,因此对失独者的接收还是比较谨慎的。其次,失去子女,无人照料。根据调查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普遍患有各类慢性疾病,加上身体机能的逐渐衰退,在住院或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需要年轻子女进行照料。“养儿防老”是从古至今的至理名言,这对一般人来说是可以实现的,但对失独者而言确是一种奢望。再次,精神痛苦,自我封闭。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感情寄托和家庭的希望,独生子女的死亡会使父母失去精神寄托而陷入无尽的精神折磨和空虚之中。失独者如果缺乏专业心理疏导,就会造成社会功能受损,最直接的表现是远离人群,害怕与人接触,任何细小的情节都可能引发其痛苦的回忆。

在对失独者组织“连心家园”成员的调查中发现:有90%的成员年龄在50~60岁之间,其中半数成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老年慢性疾病,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达15%,超过60%的成员因承受不了丧子打击,长期患有不同程度忧郁症,有的还导致夫妻离异、家庭破碎,超半数成员曾有过自杀倾向和自闭表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少成员面临着经济重担,50%的成员家庭经济困难,20%的成员靠“低保”生活。如今失独群体中广泛流传这样一句话,“不怕死,只怕老,只怕病”,可见养老问题已成为失独者面临的最迫切问题。

数以百万计失独者的产生,大多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毋庸讳言,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加大了失独的风险。个体的生育权因人口政策受到限制,这既是在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是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当失独者失去子女面临养老难题时,国家就应该反过来承担起为失独者养老的义务。这不仅是国家权责对等的体现,也是制度人性化的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失独者的产生反映的是现代社会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则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避。

中国目前没有赡养法,有关赡养责任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来完成,没有子女的人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赡养保障的。因此,关怀失独者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失独者养老的法律困境

在失独者养老保障问题上,虽然不能说相关的制度设计一片空白,但绝大多数都规定在政策措施中,法律法规中则少有涉及失独者养老问题,这突显出保障效力层次的不足,并且在可行性和实际效用上也都存在缺陷。

2001年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失独问题,但该款规定显得太过笼统和模糊,何为“必要的帮助”语焉不详。由于它不属于法律中的“责任”,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是否帮助以及怎样帮助失独者,全凭地方政府自觉。

2007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公布《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要求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但根据有关调查发现,不少失独者对这一政策并不知情,所以也没有享受到该项补助。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各省的救助标准基本上在每月200元~300元之间,对于失独者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远远不足以支付失独者可能需要的数目不菲的养老、医疗乃至基本生活费用,这种“帮助”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申领程序很复杂,需要经过审议公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材料之一,失独者从心理上很难接受拿孩子的死亡证明去换补助这一行为。失独者普遍认为补助金制度需要更加人性化的设计,政府应该主动办理发放手续,而不是等着失独者提出申请。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对于“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但“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也没有明确说明。

2012年9月,民政部就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举行会,民政部副部长表示:“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将连续五年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并且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加快养老服务步伐;民政部会将所掌握的彩票公益金的50%用于养老,下一步将统筹研究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失独家庭是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参照政府供养“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政策,由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很显然,这一政策只是“最低保障线”,满足的是基本生存需要,然而多数失独者并不属于这个群体。由于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普遍好于农村,致使失独者集中在城市,这些人一般都有固定的退休金等稳定收入,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因此,民政部提出比照“三无”老人政策对失独者予以照顾,恐怕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反过来说,失独者面临的主要不是生存问题,而是对将来老无所依、缺乏精神慰藉的焦虑,特别是失独者失能之后无人照料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在既有的“三无”老人救助机制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这揭示出失独者养老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国家需要作出顶层设计,而不能由民政、计生部门单独应对。

2013年7月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第24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失独者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的时候,为将来欠缺判断能力的情况的出现做准备,将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权委托给意定监护人,以保障失独者安度晚年。同时,由失独者的意定监护人作为担保人,可以使养老机构能够顺利接受失独者入住,解决了失独者无子女签字担保的难题。该条规定虽然顺应了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性,但仍存在着不足。首先,没有规定协商确定的监护的效力问题,即协商确定的监护是否优先于法定监护。其次,如何判断独居下的失独者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要监护不能只由监护人一方决定,应引入一定的保障性机制,通过特定程序开启监护人的权利。最后,缺乏必要的监护人权利范围的规定,将导致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也让监护监督人行为的正当性失去客观标准。

三、失独者养老问题的法律完善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作出生育政策调整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此,近一段时期内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大的调整。在新形势下,“失独关怀”理应成为计生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计生政策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既要求民众尽计划生育之义务,又对民众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作出安排。只有这样,计生政策才是均衡的、完整的,才具有公信力,能够赢得民众更大的支持。

一是明确国家应承担的责任。从实施“计生”后获得的发展进度,以及目前达到的生活水平来看,计划生育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问题在于,由计划生育节省下来的社会发展成本中,国家是否预留了满足“老有所养”的公共服务资金?现实情况是,孤寡老人的公共服务产品还相当稀缺,养老院的高额收费让很多家庭难以承受。但《投资者报》根据有关数据推算,因超生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年规模或超200亿。不管数额推算是否准确,数额不少确是事实,去向不明也是事实。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失独者补助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据,各地方政府补助的随意性很大,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国家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失独者的权利和待遇、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即增加并明确有关失独者养老保障的条款,并制定国家补偿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或条例。在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可以对失独者的物质救助设置特殊保障项目,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者家庭扶助基金,提高失独者扶助金待遇,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逐步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调研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以养老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老年人只有24.1%,多数老年人还需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这说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当下社会依然有着深远影响。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子女出现人身意外,必然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如果能从源头着手,尽早实现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过渡,那么每一位失独者就不会有老无所依的后顾之忧。国家应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各种养老服务体系。国家可以通过为民营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与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比如,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失独者,或者为社区失独者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大对民营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其利用优惠政策谋取不当利益。

三是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失独者遇到的重大疾病,应该建立救助帮扶机制,资金由地方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作出详细的规定,并由财政、卫生、民政、医疗、审计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发放这一专项资金。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购买商业保险,为失独者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例如,北京市推出的“暖心计划”,由市政府全额出资为失独者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残疾保险、烧伤保险以及女性重疾保险等,2012年投保7 746人,重点解决失独者的医疗困难。

四是完善老年监护制度。监护人权利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当失独者有判断力时,应就监护的权利义务与监护人进行书面约定并公证生效,且协商确定的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同时,应设立专门的老龄监护部门,当失独者身心有障碍需要监护时,由事先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或者失独者的近亲属向老龄监护部门申请,该部门则通过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启动监护。监护监督人则需负责定期向老龄监护部门报告监护人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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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祎.失独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3,(5):184-185.

The Legal Strait an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Endowment of

the 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LIU Lin-lin,WANG Li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Law,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social security,family support has been the main mode of endowment.The tradition of raising children for old age still ha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As a unique group of today’s society,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have to face endowment challenges in terms of economic difficulties,lack of care and spiritual emptiness.It highlights the urgency of the security of endowment and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be addressed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However,there are fewer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hat have problems with the low level of effectiveness,the lack of feasibility and the inadequate of practical utility.It makes the assistance of the 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only stay at a low level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Therefore,the government needs to make a top-level design to protect their right of endowment in the system.

Key words: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endowment;legal per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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