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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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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

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缺位 机制 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2-0075-04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市场化程度和农村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围绕改善农业经营效能、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各地诞生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开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以每月1万家的速度在增长。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達55万多家,覆盖全国91.2%的行政村,实有入社成员達4300多万,覆盖全国17.2%的农户。分析合作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共性和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对确保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按实际运作中管理决策者的不同,合作社管理模式可划分为农业大户管理型、龙头企业管理型、政府部门管理型和农户共同管理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呈现不同的特点,也各自存在明显的问题。

农业大户管理型的合作社在组建时难以找到真正能将合作社办大办强且维护成员权益的带头人,且若带头人素质不高、知识陈旧、信息滞后,很容易导致合作社后继无力或解体。龙头企业管理型的合作社则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因为合作社管理和决策由企业把持,以致农户弱势地位无法得到改变,容易出现“富了公司,穷了农户”的现象。政府部门管理型的合作社常因政府部门这一外力的介入,形成农户与行政势力之间重复博弈的一种不稳定制度均衡,政府过度干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受到地方政府的左右。农户共同管理型的合作社则由于大多数个体成员经济实力弱小,资金、农业技术和管理才能欠缺,容易导致后续规模扩大、追求可持续性发展时举步维艰。同时随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内部成员由于能力、发展、机遇或贡献等不同,不可避免地出现地位、权利及收入的异化现象。一部分社员脱颖而出,使合作社又走上大户管理型的道路。

这些问题看似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一种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上的侵犯,而其背后折射的正是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问题——农民管理缺位,即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率较高,但在其管理中广大农户的参与度却很低。

二、农民管理缺位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民管理缺位的原因,可分为自身的和外部的两种。

(一)农民参与管理缺位的自身原因分析

1 自有资本匮乏

为提高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切实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阶段,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程度大大提高,各种现代农业生产资料大量使用,农资、农机、土地和用工等费用呈现持续大幅上升趋势,2010年农用机油价格同比上涨10.3%,饲料价格上涨8.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7.2%,农业生产服务价格上涨4.3%。随着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时期的同时,农业生产效益也在不断降低,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农户的总结余较少。从1990年到2010年的20年间,农民的可投资率仅提升了5.11%,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变。

农户总结余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农户可用资金的多少,更反映了其参股入股专业合作社的能力。在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中,资本或股份占据着控制性地位,导致了资本所有者和普通社员地位不平等现象。

2 人力资源不足

2009年底,全国实际人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2%。大多数农民的管理能力、经济实力以及合作意识都还没有達到自发联合形成合作组织并有效管理的水平。国内一些文献和学者的调研都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力资源主要由农业大户、政府职员、私营企业家组成。同时,合作社的管理主要基于股份的比例,大多数农民被排除在组织管理者之外。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工轻农,轻视农业发展和农民教育问题密切相关。大部分管理技术、科技人才乃至农业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服务农业。数据显示,我国涉农院校130万大中专毕业生中已有80万离开了农业,2011年第一产业人才缺口達218万人。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根据我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中女性占49.2%,51岁以上的占25%。这些以老年人、妇女为主体的农村劳动力,即使有能力加入合作社,也很难参与到管理决策中。

3 创业精神欠缺

由于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流入城市或进入第二三产业,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具有创业精神的农民数量稀少。从数据可看出,我国农业合作组织中农民自发组建的还不足50%。对于农民而言,他们追求的是帕累托改进而非帕累托最优,如何提高自身收入才是主要目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不仅是引导者、组织者,也是绝对的领导者,参与农民往往是非理性跟进,加入时就抱着“搭便车”的想法,习惯于服从命令,对参与管理决策基本没有兴趣。

4 内部成员异化

根据《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立法原则是希望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经营实现共同致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员的能力不均等、出资额不均等、贡献不均等等情况,成员内部将分离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决策者与被决策者、高收益者与低收益者等,出现明显的成员异化问题。随着贫富差异加大,资本不断集中化,进一步加剧了社员地位的差异。合作社涌现出的“能人”逐渐主导经营管理,如果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私心较重,则往往会将其他社员排挤出管理层面。

(二)农民参与管理缺位外部原因分析

1 制度约束欠缺

大部分合作社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一般由理事长或经理一人操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既缺乏对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又没有对合作社进行外部监督的包括外部审计、工商年检、主管督查等法规、制度要求,普通社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 政府部门介入不当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较为明显的行政主导趋向。当合作社发展到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或一定规模时,就要进入行业竞争,如果仍一味提供政策扶持和支持,就会使合作社的运行带有强烈的政府依赖性,抗风险能力较差,无法做到真正的自负盈亏、良性发展。而且进入管理层的村级干部往往会实行寻租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把持合作社的管理,使普通人社农户成为摆设,将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化、程序化。

三、基于农民广泛参与管理的模式探索

合适的管理模式应当建立公平民主的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以保证参与农户因禀赋不同等自身原因所造成的缺位问题。要建立公正严谨的制度约束机制,应对政策法规不完善或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等外部原因所造成的缺位问题,从而确保社员充分享受到合作社带来的“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好处,推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致富。

(一)利益分配机制

合作社是多元主体在共同利益上形成的联合体,其本质是经济利益的一体化、共同化,而每一个参与合作社的主体实际上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因此,合理分配所得收益是多元参与主体实现稳定合作的基本前提,应在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处理好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当地农户所特有的地缘、血缘、业缘和俗缘等各种关系,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利互惠的具有民主性、灵活性、服务性以及强大生命力的良性利益机制。

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应当透明化和规范化,按合作社章程及合作合同规定办事。除股息分红外,对合作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盈余分配方式,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的提留比例,均要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合作社成员初始投资的增值部分,则应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向社员返还。通过这些对外获利、对内服务的措施,社员一则通过参股入股获得合作社股息分红,二则按合作合同向合作社交售农产品获得收益,三则又可按惠顾原则从中得到利润返还。社员们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利益,而且获得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有效增加了农户的收入,调动了农户参社护社管社的积极性。

(二)内部约束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合适的内部机制来进行约束。合作社在成立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章程来对组织职能、组织机构、社员权责、财务管理等做出严格规定,确立参与企业、政府部门、农业大户、普通社员及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应共同遵循的制度化、规范化行为准则。

要在明确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按照《合作社法》要求,建立科学的权责制度;依法设立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制、理事会负责制和监事会监督制;在明确划分理事长、经理、管理人员及普通社员的权责基础上,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鼓励参股入股,公正分股配股,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形式的优势,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结成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全体社员的参与度,实现对合作社生产经营、利益分配、管理决策等重大问题的监督和约束,同时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通过契约或合同将参与者连接起来,在依据合同规定为社员提供生产信息、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产品收购和销售等服务的同时,也要求社员严格履行合同,按约定从事生产,且违约必究。合作社应规范社内外的合同签约行为,帮助社员解决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农户双向提升诚信意识。

(三)权益保障机制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运营中,多方参与者利益的实现除了有分配机制、约束机制外,还必须有一套贯穿制度设置、组织建设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机制。

合作社应依法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规范各自行为。制定生产营销制度,要求社员按预定额进行生产,减少盲目性,并规定履约标准和违约罚则,以制度保证合同兑现。要设置价格保护制度。

合作社章程中要明确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到位。同时应根据合作社具有的功能设置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按正规程序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保证对全体合作社成员透明公开。

合作社组建时就应考虑可能面临的商品性、市场性、政策性风险,认识到这些风险会引起生产效率、供求关系、经营效益等波动,并以此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范文第2篇

1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相关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的流转方式主要针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严格限制,不允许抵押。

2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析

2.1转包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依照转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对转包方(承包方)负责。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受让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转包这一种流转方式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平均达到60%以上,即使有书面协议,协议的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加上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合同关系可能随时终止。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又难以解决,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得不到补偿,受让方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从而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2出租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通常情况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农民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在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完之后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停止租赁或遇到拆迁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续租?续租的权利和义务?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是可以流转的。遇到拆迁,合同解除,应当补偿承租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转租期限到期后再续签《土地流转合同》,续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

2.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根据组织者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村组集体出面促成的互换。某些乡(镇)村进行土地整理,统筹规划产业带,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二是农户自发组织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互换的流转方式可以占到流转总面积6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的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受让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时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方式灵活,互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可以对不等值部分进行适当实物和现金补偿。

2.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稳定的来自二、三产业的非农收入后,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存,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随之终止。这一流转方式占到实际流转总面积的不到10%。在农村税费改革及免除农业税之前,个别农户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耕作土地。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缴税费,经村委会协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了其他农户。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实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趋势是不断减少。

2.5代耕

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耕种,原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收益分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践中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一些精明的农民,通过股份制、联办或独办等方式购买农机具组建农机代耕队,走村串户揽业务,把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送给缺少劳力的农户,农户预先和农机代耕队签订委托耕种合同,代耕队承担保质保量完成耕作的义务,并根据收割、犁地、播种等农活的轻重收取费用。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推出,受到众多外出务工或劳力不足的农户的欢迎。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发展

土地流转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

3.1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

各地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明了经济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也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紧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这样的规定跟不上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增加流转方式。

3.1.1入股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自愿联合。一是登记注册。有条件的村民组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订有关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价入股。承包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加入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三是签订协议。合作社与入股农户户主签订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分红。协议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农户、发包方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四是统一发包。由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后,对外统一发包,发展高效农业。同时,合作社每年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实行二次分红。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户的主要财产,应当允许其依抵押方式流转。当前资金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扩大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大要务。应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3.1.3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投资方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发展农业合作生产,如公司以种子、种苗、肥料、生物药剂等实物折价入股,农户以耕地、投工、投劳等折价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蔬菜生产,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所得总额按股份分成。这种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激励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户收入。

3.2政府支持,为新型流转方式的实现提供平台

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服务,及时收集和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类农村产权指导价格。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

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范文第3篇

(一)出台政策引导流转

2009年2月21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地市、县纷纷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有效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建立机构服务流转

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健全交易规则,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三)进行试点推进流转

选择基础较好的唐山市及魏县、故城、文安搞了试点,开展资质审查、价格评估等工作,不断健全交易规则,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带动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快速运行。

(四)完善制度保障流转

《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完善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事件。

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

(一)流转目的不正确且方向欠明确

增产增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技手段与生产要素相结合,实现现代农业。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户流转经营权的目的是使土地不撂荒,只待将来给自己的生活留点保障,以应付突发事件,流转方向是使土地转出去,并没有把增产增效作为流转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把实现规模经营作为流转的主要方向。

(二)流转规模小

据2002年底统计,我省发生流转的土地面积为243万亩,仅占总耕地面积的2.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2007年流转面积为146.47万亩,仅占总耕地面积的1.9%,比全国的平均数低3.3个百分点,处于全国倒数第五位;2009年全省流转面积达378.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4.8%,较2008年增长了2.38个百分点,但仍低于8.7%的全国平均水平。

(三)流转程序不规范存在纠纷隐患

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以户间协商为主,缺乏正规程序,只是局限于邻里亲戚间,这种流转形式大多不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自发性、随意性和盲目性问题较为普遍,致使不少县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陷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存在许多纠纷隐患。

(四)流转的吸引力不足导致市场不活跃

在城镇,由于城镇规模较小,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非农就业不稳定;在农村,农村产业化程度低,缺乏可以容纳剩余劳动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再加上流转价格比较低等,严重制约着流转的速度。大部分地区的流转只是局限于村经济组织内部,跨村镇流转很少,没有形成成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想种地的人找不到地,不想种地的农户又转不出去,出现了信息传递不畅通,供需阻滞的情况。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的对策

(一)创新流转理念以便把握正确的流转目的和方向

一是效益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最佳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要让农民认识到“土地不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二是规模经营理念。实行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致富典型,让农民了解进行规模经营的土地效益,引导农民将其承包经营权向着规模经营方向流转。

(二)培育经营主体扩大流转规模

一是积极培育种植大户。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协助提高规模种植户经营土地的能力,让种植大户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先进农机具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二是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培育土地股份合作企业。在现行土地承包制条件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可保农民三个方面稳定收入:流转价款、股份分红和劳动工资收入。

三是积极探索信托流转,培育农地流转信托公司。农户作为信托人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信托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农户获取信托利益。公司将转入的土地进行优化整合,科学规划,可将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合作社或其他农业实体,实行规模经营,也可以自己经营。取得的土地收益,公司扣除信托报酬后归信托人即农户所有。这是农地经营权市场化、农地经营规模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农业发展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三)健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实现规范流转

一是健全流转的备案、登记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础性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制度。使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度化,流转规范化。三是规范流转主体,建立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制度。四是探索流转风险基金制度。五是健全各种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经营者和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拓宽就业渠道活跃流转市场

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拓宽就业渠道,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来活跃流转市场。一是在城镇要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二是在农村要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更多的农民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带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是要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吸纳剩余劳动力本地就业。

农业合作社分红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流转;农民保障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尖锐,为有效集聚农村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村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

近年来,全省13个省辖市中大部分县(市、区)都申请并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本文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情况,通过分析其采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农民生活保障方法,积极探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农民生活保障制度措施,提出适应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并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农民生活保障模式。

一、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内涵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如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途径对农民生活进行有效保障是重要内容,更是工作重中之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由单一的生存保障转变为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保障功能。在一些传统的农村地区,土地仍然起着生存、就业、养老保障的重要作用;而在一些苏南大城市以及一部分比较富裕的农村,土地已经不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土地更多扮演着保障农民发展的功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中,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综合考虑农民的长远生产生活保障。

二、农民生活保障现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当前我国主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反租倒包以及入股等。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适用方式一般有出租、入股和让渡。结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考虑到工程区内的经济条件、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抛荒情况等,为更好地发挥大规模土地流转效益,工程区更宜选用让渡、入股的方式,而出租等方式一般期限较短,范围较小,更多的是农户间自发的流转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粗放利用、甚至抛荒行为。

1.让渡

让渡是指承包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转让方(承包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障。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真正实现城乡加速互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是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顺应生产力发展,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益探索。土地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可以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加速城乡互动进程。

其次,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引进业主开发,实现土地资源的整合利用,有效防止分散带来的资源浪费,推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

再次,有效长期保证社会稳定。土地换社保后,每户每月或每季能领取到生活保障金,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弱势群众和老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促进其由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过渡,一般参照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进行保障。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合同书,村集体与劳动保障部门达成协议,将这部分农户原承包地的流转收益纳入其社会保障资金。

2.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参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经营。

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可能有四种收入:土地流转后的地租收入、原有国家的政策性补贴收入、为合作社或公司务工的工资收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分红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优点:

首先,有利于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工程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整合了分散的土地,扩大了土地的使用规模,为农业机械的充分高效利用和农业专职人员专长的发挥创造了条件。

其次,有利于农业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使得闲置的土地得到利用,有利于在这些土地上合理增加物质与劳动投入以提高土地收益,从而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

再次,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彻底解除了土地对农业人员向城市转移的牵制,使得城市化更彻底、全面。

(二)农民生活保障模式

在实施过程中,对采取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目前的保障方式基本都是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保障。这部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而对采取让渡之外方式的农户,其社会保障模式是沿用各地区现行的“新农保”、农村低保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保障。

(三)目前农民生活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对采取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保障的农户,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过低,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中,仅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并未考虑土地的增值部分、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影响因素使得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由于我国目前对被征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缺乏具体细则,造成各地对征地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较混乱。

其次,征地就业安置不到位。就业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目前的社会保障中虽然考虑到了就业保障,但由于制度等方面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由农民变市民之后,按城市方式生活、生产所需要的就业安置并未到位。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安置等社会保障也没有落实,造成这部分劳动力生活发生困难,导致上访现象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采取让渡之外方式沿用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户,虽然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可以进行保障,但对由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影响农民生活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农民生活保障模式建立的措施研究

(一)建立合适的土地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的流转对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土地的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志,真正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结合工程区所在地域的特点进行流转,选择合适的土地流转方式,同时通过充分的宣传和引导,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合理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发展,使过去单一的农户承包土地向工商企业、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组织等租赁、股份经营土地转变,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大农用地流转力度。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收益,加强土地的收益保障作用

长期以来,诸多学者的研究比较重视的是合理分配并充分发挥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该费用的补偿到位、提高补偿标准和合理分配该部分费用,但往往忽视了土地流转后农地收益这部分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后,基本上都采用流转的方式进行,因此需要重分析流转后农地收益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作用。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和正在编制的规划中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土地的收益保障作用,包括入股保底分红、逐年或者分年限提高并支付租金等,在苏南部分地区除了股份合作社的方式外,还采用了土地补偿费和限额自费入股的方式,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流转后土地收益的保值、增值,从收益保障方面为工程区内的农户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三)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寻求多元化的农民生活保障办法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支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对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保障,在政府主导支持的前提和基础上,更需要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寻求多元化的农民生活保障办法。要加大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离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引导、推荐、鼓励其到周边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地方政府在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企业时,要和其签订用工协议,优先使用当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产业工作。通过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帮扶照顾,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大政府支出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度

工程区内土地流转的农户,可继续沿用各地区现有正在实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江苏部分地区已经颁布的“新农保”制度,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保障。在资金筹集上,应结合部分地区社会保障覆盖不全面的现状,加大政府的出资比例,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确保实施工程区内社会保障全覆盖。

对其中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则应当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制度,基金要保证其来源,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条件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中划拨资金,用于弥补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这部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并同时加大政府的出资比例,提高工程区整体社会保障的覆盖度。

对采取让渡方式外的农户,政府加大对农民生活的补贴或制定相关的土地流转经营奖励优惠制度,监督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方增加农民的生活补助。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以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它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目前,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正在江苏各地积极试点,各地在工程推进中,要加强研究协调,不断积累经验,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方式,通过工程的实施,实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钟涨宝,狄金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J].土壤学报,2008(1).

2.李淑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3.汪敏.论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理论界,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