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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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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税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6-0097-004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2012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批扩大至全国8个省(直辖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体上降低了企业税负,完善和延伸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化调整了产业结构布局,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同时新旧税制的转换对现代服务行业税负影响情况及会计核算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本文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实务操作入手进行探讨、分析融资租赁公司“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变化、影响及税务筹划、实务操作中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研究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内含收益率的影响因素案例分析

案例资料:2013年5月10日,某租赁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标的物:食品加工设备。租赁开始日:租赁标的物运抵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之日(即2013年5月17日)。租赁期: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2年。租金回收方式:自租赁开始日起每季度季末支付租金,第一期至第七期,每期支付165万元,最后一期150.15万元。该食品加工设备在2013年5月17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同)。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7.69%(租赁公司内含利率未知),合同一经签订,保证金10%及手续费每年2%一次性收取,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残值转让费5000元。该食品加工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影响内部收益率的影响较多,其中租赁年利率、保证金及手续费是影响内部收益率的主要因素,现分析如下:保证金10%、手续费每年2%和年利率7.69%,求内部收益率。根据内部收益率的定义:165(P/A,r,7)+150.65(P/F,r,8)=1200,求出r[1]。这样的计算过程太复杂,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因此建议采用EXCEL计算内部收益率,只要利用IRR或者XIRR公式,一秒钟就可以计算出结果r=24.24%,如表1:

同样采用EXCEL表,保证金15%、手续费每年2%和年利率7.69%,内部收益率r=31.65%;保证金10%、手续费每年3%和年利率7.69%,内部收益率r=27.11%;保证金10%、手续费每年2%和年利率11.53%,第一期到第七期每期回收170.08万元,最后一期回收168.29万元,内部收益率r=28.85%,

通过上述数据整理,可以看出,保证金上浮50%,内部收益率则增加7.41%;手续费上浮50%,内部收益率则增加2.87%;年利率上浮50%,内部收益率则增加4.61%。融资租赁公司掌握了这样的数据规律,在制定融资租赁方案时,考虑这些因素的具体影响,那么就会在谈判中取得主动权,并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账务处理例析

1.租赁开始日

确定应收债权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并做出账务处理。“营改增”后账务处理与“营改增”前有稍许变化,主要是增值税的处理,因为是未实现融资收益,所以要暂估增值税,贷:其他应付款-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305.15

贷:融资租赁资产 12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9.87

其他应付款-暂估增值税(销项税) 15.28

2.租赁期间

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各期的收入。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各期的收入是含税收入,在确认各期收入时,要扣掉增值税,并将暂估增值税转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2013年8月17日,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5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65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9.7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19.7

借:其他应付款-暂估增值税(销项税) 3.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34

其余各期的账务处理同2013年8月17日,只是确认融资收入的金额不同而已(见表2),略。

二、融资租赁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研究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规定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公司计征营业税的基础:根据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计征营业税 [3]。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正式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该文件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17%。该规定还重新界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一方面享受购买设备环节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同时,其分期支付的租赁费用相当于利息的部分也获得了进项税抵扣,降低了实际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支付的租金是含税的,因此,相应的实际租金费用降低。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导致承租人收入和利润相应增加。这将一定程度上提高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积极性,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积极影响。

对试点地区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仍然以上述案例进行分析,见表2:

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4],所以流转税税负略有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此次的营改增不仅将会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的税收成本,促使企业积极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也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从而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和优化产业结构。这些益处都将为融资租赁公司带来机遇。“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将促使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直接租赁业务的尝试,进而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设备价值、通用性和变现能力及设备处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对于进一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专业化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真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考虑实行以下措施,实现“营改增”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的目标。

一是明确实际税负的计征基础及退税的程序。以不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为宗旨,建议将增值的部分即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为了真正做到“即征即退”,还要明确退税的程序,建议参考软件行业即征即退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如果在退税审批环节,层层审批,迟迟不给退税,那么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现金收益和利润核算。二是这一政策属于过渡的优惠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始终冒着优惠政策随时被取消的风险,为保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这一过渡政策成熟时转化为长期执行的政策规定。

三、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增值税计征

及开票问题解析

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直租和回租,其中直租为主要的租赁方式。但是在我国,回租所占份额最高。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为税负调节、现金头寸等需要将自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卖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 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5]。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然后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在出售这个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给租赁公司时,融资租赁公司若按租金全额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承租人将设备价款本金部分重复抵扣(一次是固定资产购买环节,另一次是融资租赁环节),而融资租赁公司却以本金和利息在内的租金全额的17% 缴纳增值税,这样会造成融资租赁公司税负的极大提升而无法承受[6]。

因此,营改增后,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对售后回租业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17%税率计征,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四、 直租项目中,“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解析

企业实际操作时,直租项目中出租人直接出资购买设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存在较大困难,存在不能取得、不能及时取得、不能全部取得设备增值税发票的现象比较突出。

具体原因为:

第一,由于有关生产设备价值较大和需要安装调试、联合试车等因素,为了保障设备购买方的权益,通常设备购买方与设备供应商约定设备价款分次支付或保留一部分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再支付,因此在合同签订时或当年度供应商没有开具发票或只开一部分发票。

第二,一些领域比如农业产业化、医院、学校、合同能源管理、市政工程等并不完全涉及增值税。

第三,有的直租合同项下设备很多,会涉及较多的设备生产厂家,分别与每家厂商签订设备购置协议、收取增值税发票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为了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解决直租项目中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困境,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只对本金以外的融资租赁收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设备价值本金部分只开具收据进行核算,以适当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7]。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世承.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2,(11):69-70.

[3]丁重,邓可斌.新会计准则与资本市场的技术创新信息反馈——基于公司特质信息的研究[J].经济管理,2011,(11):104-111.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 号公告).

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外经验;风险投资业;科技风险;风险保障机制

一、国外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状况及经验

西方国家从本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发展风险投资业,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风险投资公司近8000家,90%集中在发达国家,风险资本总额已近2000亿美元。在风险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4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累计风险投资资本超过1200亿美元,仅1996年就比上一年增加了100亿美元。这些国家的高技术产业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这进一步又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甚至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目前,风险投资已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其中,美国、日本、欧洲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风险投资已具备了相当规模,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从而成为推动这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国外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1.美国。美国是最早发展风险投资的国家,经过近4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已成为最具活力、也最为赚钱的投资方式。其中在1969~1979年,每年的风险投资资本约为20亿至40亿美元之间。在这期间,风险资本的年净增值率最大为17.1%,最少为0.3%,平均年净增值率约为6.2%。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的风险资本发展迅猛,1981年为58亿美元,1986年达到241亿美元。风险资本发展迅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高技术产业的高收益的强大诱惑,在1981年至1986年间,风险资本的平均年净增值率约为23.8%,最高的一年达37.2%。在美国,风险企业中成功的例子有阿普尔公司,该公司1977年创业,1980年开始发行股票,几年后,风险资本家每一美元投资可获益240美元。这样的例子还有英特尔公司,该公司1968年成立,1972年全公司营业额为900万元美元,1994年营业额达118亿美元,这样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美国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风险投资增长的关键因素。这些政策包括:大幅度地降低资本的利润税收,1978年资本投资收益的最高税收从49%降到28%,1981年进一步降到20%。美国各州和市政府纷纷通过各种立法,为高技术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放宽对风险资本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的资格限制,等等。

2.英国。英国在和美国比较中认识到,自己没有建立一批高技术的中小企业群是由于缺乏风险创业资金。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从8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这些措施有: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技术中小企业贷款,其中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1983年又制定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投资者可免税。1981年,英国政府还成立了技术协会(BTG),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该协会先后投资于430家企业,累计投资高达2.26亿英镑。

3.日本。战后日本在高技术领域内能达到很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和指导。1975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其目的是促使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规定银行贷款的80%由该公司给予担保。同年又成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对持有高技术但因资金不足难于商品化的风险企业,承诺无担保的财务保证。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于开发风险较大的新技术企业提供5年内无息贷款,成功者返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4.芬兰。芬兰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事业。芬兰全国现有22个风险投资公司,拥有资金19.3亿芬兰马克,这些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各方面投入资金按股份制管理。若投资失败,大部分损失由政府承担。如奥鲁的OULUTECH公司,市政府就是股东之一。市政府认为,他们有义务、有责任承担一部分高技术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风险。

5.韩国。1981年,韩国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经费竞争制度。预先给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资金的低息贷款,在实现商品化之后5年内偿还。

(二)国外风险投资成功的经验

1.政府重视。工业发达国家都把高新技术开发与发展风险投资密切联系在一起,作为发展国民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的基本国策。前美国总统里根早在他执政时就指出:“以信息工业为主体的高技术工业,即将把美国带进一个新经济时代。这种变迁将主要是由新创建的高技术公司带来的,而高技术产业群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就是风险投资。”日本向支撑21世纪的技术革新投资,与美国争夺技术开发前沿阵地,企图在国际高技术市场彻底打垮耀武扬威的美国。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非常重视金融支撑高技术开发,她强调:“英国经济的繁荣,一靠科学家的智慧,二靠实业家的繁荣,三靠金融界的胆略。”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勇于向高新技术项目投资。

2.产业引导。日本政府特别注重把握形势、引导本国企业的发展。50至60年代,日本以朝鲜战争为契机,大兴风险投资,积极发展重化工业,从而很快恢复了日本经济;60年代后,又大胆创新,举步微电子工业,进而创造了战后日本经济腾飞的奇迹,奠定了其在世界格局中的战略地位;80年代日本在巩固微电子领域成果的同时,开始了超导、生物工程的拓展。政府引导下的产业递进,立足日本国情,紧跟世界形势,树立了经济迅速发展的国际典范。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大都从开始就较重视通过对基金的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一些具体情况引导新型产业的发展。目前处在风险投资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家,常常犯操之过急、产业政策与国家发展阶段不符的错误。

3.税收优惠。根据美国1978年颁布的一项新税法,目前美国风险资本的税率已经比1977年减少了60%。此外,一些国家政府宣布,凡是由风险基金经营的公司,公司收入可免交公司税;基金收入可免交资本收益税和工商税;基金资本可免交财产税等。我国台湾省的风险投资的所得税率为25%,比一般传统性投资税生产率低20%以上,这有效地刺激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4.提供补贴。为风险资本企业提供各种经济补贴,是西方发达国家支持风险投资的普遍做法。1982年美国全美科学技术基金会对半导体工业的研究和开发提供750万美元的经济补贴,芝加哥市政府还建立了地方科学基金,专门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欧洲国家风险基金的来源很大一部分取自欧洲委员会和各国政府的经费,这些公司的主要任务也并不首先着眼于自己的经济效益,追求盈利,而是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高技术开发。像挪威的SPISSTEK公司就是非盈利性的。SPIS-STEK公司是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建立起来的,到目前为止,这个公司共支持了15个项目,平均每年向3个项目投资,几年来共投入1.25亿挪威克朗。

5.紧盯市场。工业发达国家,尤其日本很注重依市场需求来确定研究开发展的方向和具体计划。日本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主要针对市场上潜在的、可能的、用户自身尚未认识的需要。开发的目的在于推出新产品以及发掘市场更高层次的需要,从而谋取高额利润,而对那些市场狭小的高新技术产品,无论风险企业还是投资公司都很少问津。

6.多渠道获取信息,分阶段研究市场。及时、准确的信息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播种期,日本企业主通常从交易对象、行业组织、母公司、学术刊物以及各学会、展览会、样品市场上收集所需信息,同时还通过与大学、科研机构接洽了解最新科研动态;创建期,主要对潜在市场的规模、可发展机会进行评估;成长期,主要是了解市场供求,搞好宣传活动,尽可能提高市场占有率;成熟期,企业则在搞好活动的同时,积极加强对新市场、新产品的调查、研究,准备进入第二轮市场竞争。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及存在问题

我国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风险投资的实践。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即“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CVIC)。中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科技投资体制的改革,从原单一的“供给制”式财政无偿拨款,开始向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投资结构转变。1986年,国家科委在《科技白皮书》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方针。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开办科技贷款业务,接着其它银行也争相开办,年贷款规模在几年由1500万元增长到几十亿元,1994年就达到了80亿元。此外,在国内还成立了约80多家非银行科技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已达36亿元。除了这些从事科技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外,1992年沈阳市率先成立了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该基金采用了人股分红方式的投资形式。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还创办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开展了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适应性试验的担保业务。这之后,全国各地还成立了几十个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活动。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在这十多年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扶持。

然而,我国的风险投资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但总体上仍处于萌芽状态,在许多方面还极其不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尤其是风险资金的投入仍是沿袭传统政府拨款式的投资机制,政府投资仍占投资结构中的主要地位。即除政府直接拨款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和银行贷款也受政府的政策驱使形成,总体上还是国家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从而暴露了一些弊端。当前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现有风险投资企业数量少,且主要投资于风险低的短平快科技项目,难以承担高科技产业化所需的风险资本的重任,更谈不上进行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形成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二是现有风险投资企业和资本主要来自政府科技、财政及银行等部门所创办,融资渠道单一,且造成全国各地出现了高技术开发区热,目前全国仅国家级开发区就已达53个,还有大大小小近百个地方级开发区,这种情况使得各地区的产业结构出现趋同化倾向,资金投人同一行业和技术的现象十分普遍,浪费了大量的资金;三是没有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进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得风险资本无法进行回收和增值,从而阻塞了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

三、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方向及策略探讨

我国目前远未形成社会风险投资环境,主要仍徘徊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去营造风险投资框架。今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应尽快向市场化转轨,在具体方向上则应向下列目标发展:

(一)多元化投资主体。除现已形成的国家控股或法人持股的创业投资公司体制,须更多发展私营风险投资公司和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分流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当前我国居民投资意识十分淡薄,风险投资意向更由于缺乏引导而“无门可人”,致使利率下调而储蓄仍节节攀升的怪现象唯独发生在中国经济氛围之中。这是几十年来人们习惯于到银行存款,而陌生于投资、投机所致。其实,中国人的投机意识并不亚于西方,仅因缺乏体制引导和传媒宣播而宁可“丕承”,无法“丕显”。

为了更广泛地吸引民间游资,一是以官方或半官方名义发行风险债券,债券上详强说明其高风险、高回报性质,红利在一定承诺(如承诺企业失败时赔偿部分本金)前提下采取适当浮动办法;二是开辟第二证券市场实行“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 Market,即OTC市场)。美国在60年代就已完善的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即NASDAQ系统),采取场外报价方式,所形成的“第二股票市场”,规模仅次于纽约证券市场。早在1970年美国3000万持股人中有1/4持有“第二股票市场”股权。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交易所不挂牌的证券市场”(UnlistedSecurities Market-USM),为那些急需资金启动而尚无上市条件的高风险企业提供有效的筹资渠道。第二年英国就有350个高技术风险企业从“第二股票市场”发行了10亿英镑的股票。1982年后,日本也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建立了“第二股票市场”。资产净值超85万美元、利润4%的高技术公司均可在这一市场上市。

我国证券市场已理顺关系,逐步规范化;中央银行运筹下的公开市场亦已启动,则开辟有利于培育社会风险投资意识、扩大筹资渠道的“第二股票市场”或迳呼为“风险股票市场”的时机,看来已基本成熟。

(二)规范化风险评估机构。我国目前对高技术风险企业的项目评估、资产评估、阶段性中期评估和转产升级评估常处于某种粗放状态。例如评估某个信息技术企业上马项目,组成的专家评估班子往往是清一色的“信息技术专家”,既五金融、财务、管理专家,更缺乏系统分析家。有趣的是用“专家”拍脑袋代替了“领导”的想当然。一些可行性研究甚至没有数量分析和数据支持,可以凭印象瞎说一气。还存在一种评估班子,甚至连一位技术专家也没有,纯粹在成本一效益上兜圈子,在纸上“化险为夷”而不顾技术难易。更为甚者,某些评估机构甚至把某个濒临破产的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评出个天文数字来。凡此种种,说明我国对风险企业的评估,包括项目评估、收益评估、风险评估、资产评估以及发展规划评估等亟待规范化。在这一点上,应当成立纵向指导性联系的专家评估体系。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和对其他投资主体的专家咨询也存在类似需求。国外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兼营若干经济实体、购买一定数量的证券、向开设风险投资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投保、向利润较稳定的非高技术企业注人部分资金等,以制衡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丰补歉。这类多元经营方式仍然应当通过可靠的专家评估。

(三)制度化风险约束机构、调控机构、管理机构和保障机制。在风险投资体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项目法人责任十分明确,政企是严格分开的。所实行的项目资本金制度,总投资须包含相当比例的由各投资方实缴的资金,可取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但项目法人不得用贷款、拆借资金、社会筹款或债券充当其个人资本金。另一方面,要有选择地在局部地区建立风险金融市场,允许同业拆借、发放短中期风险债券、引进外资或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从事风险投机。

通过国家有差别的财税政策调控风险资本流向,特别是引导资本投向有可能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开拓性领域。例如电子信息产业既已确定为我国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则在该产业内的发明创造如何通过调控使之迅速形成新开创领域,就是调控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其次,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手段也是不容忽视的。中央银行至少应指导各商业银行在发放风险贷款和承担风险企业有价证券发行、兑付、转让、代保管等业务上放宽限制,积极支持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制度化管理机制必须以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为核心,急企业之所急,而切忌在“加强管理”的幌子下添忧加难,层层设卡,使管理复杂化。加强审计的目的在于让资金用在刀刃上,在于帮助企业克服薄弱环节,为企业排忧解难。风险投资机构对风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追踪考核是十分必要的,但更要做到及时、全面和“感同身受”。

至于风险保障方面,保障主体须照顾我国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0%强,不能单纯依靠(甚至不宜依靠)政府担保,应由融资自动形成的服务体系出面担保。在制度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形成后,科技开发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共同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和外资银行、企业财团法人(如财务公司、中小企业合作基金会、信用担保公司等)各种经济体制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外保险公司、专业化的投资担保公司等,未尝不可交叉运作,共担(分担)风险,形成“众星捧月”之势。

(四)综合化人才培养机制。当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既缺乏有风险经济知识的科技企业家,更缺乏懂市场、懂金融、懂技术、懂经济的综合性系统人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知识结构也远未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特别是:例如经济管理专业从不开设高新技术知识一类课程,系统工程等“时髦”课却对风险分析不甚了了。在风险投资领域急需精通工业设计、CI设计、精算、运筹实务和金融、保险知识的智力杂交型人才,而今天一面是“专业空心化”(沿袭前苏联教育体制的恶果),一面在产学研一体化道路上搔首踟蹰。如何在人才问题上全方位适应新经济形势,该是当机立断的时候了。

(五)法制化风险投资机制。几年来国家相继颁发有关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法律,也相应公布了有关条例和实施方案。1991年3月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第6条也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在这一规定指引下,几年来确也取得不同程度的成效。但即使对高技术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各地区对待开发区内和区外的企业方面,有关的政策执行也多少存在参差不齐现象,更不必说针对那些并不局限于开发区的风险投资的广泛领域了。而有关的法制、法规建设确已到了燃眉之急。文献曾指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知识产权作了不适当的“定位”,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作了“降低身价”的限制。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正常运转和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六)战略化规划风险投资方向。国外在高技术发展战略方向上的研究一直是政府和民间共同注视的课题。从未来发展领域的预测、国际间科研能力的比较直到对知识扩散与增长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一般均有详实数据支持。我国近年信息服务业发展很快,国际互联网(Intemet)资源共享格局也已在国内铺开,但属于风险投资战略方向的研究仍有待加强。同志所说“有所为,有所不为”,科技界所谓“信息化时代”和“21世纪的生物技术世纪”,在指导我国风险投资方向时还须向细化、具体化过渡。否则,金融业支持科技产业发展就会步人无的放矢的误区。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时候,这一点尤其重要。

四、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对策建议

1.政府应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扶持和鼓励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不仅需要直接投资组建国家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而且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1)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成立方式、操作程序、产权界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我国风险投资行为一开始就纳入法制的轨道;其次要为风险投资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保证风险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要完善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充实对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等重要文件的法律保护。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使风险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从而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由于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将资本收益生产率由原来的49.5%降至20%;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因此,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导向作用,对于刺激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高科技领域。随着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如何继续发挥银行传统主渠道的作用,鼓励银行与传统信贷不敢涉足的高风险科技企业“联姻”,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鉴于高科技产业的高风险性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信用担保制度,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高科技产业,不失为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现实选择。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与开发高技术风险投资股票市场

首先,要扩大证券发行市场,为科技风险投资需求者和供给者提供筹资和投资方便;其次,要发展流通市场,让科技风险债券、股票上市交易,为投资者的投资证券转让流通提供方便。再次,要建立我国的“第二股票市场”,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股份公司的条件应放宽,同时允许相当一批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二股票市场”进行股权或股票的转让。

3.加快风险投资的人才培养

首先要改变观念,刻意培养富有开拓冒险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其次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允许科研人员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第三,要加强国际间人才与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国内风险投资业的人才的成长。

4.放松对知识产权作价的限制

由于资金匮乏是当前制约我国高科技产业化的首要因素,因而使得资金在与高科技成果的结合中处于一种十分有利的地位。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也给知识产权作了不适当的“定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持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所有这些,都人为地贬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了知识产权。因此,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公正、权威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放松对知识产权在组建高科技企业中作价的限制,使知识产权拥有者和风险投资者按两厢情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