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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态发展迅猛,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集聚了风险隐患,行业内参差不齐,跑路,倒闭等风波频起。如武汉盛世财富14家门店,全部无法汇兑本息,资金涉及近20亿;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被抓,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超过2万人;“e租宝”非法集资涉及700亿资金等等。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业务的产物,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基于上述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具有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具有互联网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虚拟性、复杂性更为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类与剖析
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具有两面性来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关于互联网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这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其主要有:
一是信息泄露、个人信息难以保护。互联网平台的复杂环境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身份识别等问题,由此引发的账户安全等问题要引起重视。
二是资金存管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存管存在潜在风险。
三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对于欧美比较落后导致互联网平台存在不少漏洞,这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构成了潜在威胁。例如有缺陷的密匙管理系统、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等等。
四是潜在的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强的便携性、瞬时性,通过手机或电脑就可以立即完成金融业务。但我国许多网民对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且受到互联网环境诸如网络故障、网络病毒以及恶意软件等因素的潜在威胁,故人为或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所带来的资金安全、身份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亦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业务管理风险
此类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民众的投资理财愿望越来越强烈,许多非传统金融行业加入互联网金融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但其对金融风险缺乏认识和重视,且疏于业务管理,诸如内部控制健全程度不高、外部监督约束力较低。同时多数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受到网络平台的高收益的吸引往往盲目相信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例如2016年3月24日,逾期3个月的“理财邦”人去楼空,牵连10万人,资金涉及12亿。对于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对此保持理性态度与风险意识。
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据统计,全社会约80%的公共数据掌握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手中,这些来源权威、代价高昂、可信度高的数据向社会开放严重不足。不同部门和地方的信息系统自建自管自用,长期积累的业务数据独家垄断,封闭分割,开放范围小,收费高,获取难度大。公共数据的不够开放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瞬时性使得投资者在对资金流向、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
三是流动性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业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特使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所带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创新、融资渠道的改变以及支付系统的发展与变革给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是竞争风险。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方式与金融产品也愈加丰富,同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受到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受到更大的挑战。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实现其承诺的相应的职责。国内互联网信用业务还未被全部纳入有效监管当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互联网信用业务特别是电子合同问题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程度更高。在电子商务中常见的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诸如P2P等网贷公司跑路就是典型的信誉风险。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与现有法律与政策体系的矛盾日益激烈,一方面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发生纠结,特别是造成问题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使得责任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政策体系的进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将会面临关于法律与政策的挑战与风险问题。如余额宝从产生到现在的发展过程都受到了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所带来的挑战。
三、互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我国应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研发,提高身份识别与安全密匙的可靠性,同时要尽快与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规范与标准接轨。其次要运用科技手段,强化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诸如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平台、重视防火墙技术以及加密技术等对互联网金融实时监管,更有效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最后还要提高相关人员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能力,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业务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到位情况下,行业自律尤为重要,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即自觉性更强,其作用的范围也越广,效果也越明显。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加强了行业研究与同业交流,我国应继续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让互联网金融组织在更广大的范围上发挥出行业自律功能。
2.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与非传统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增加,风险也随之增加。就金融机构而言,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机构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就个人而言,我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是,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积极降低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3.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风险意识培养。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专业金融人才不仅仅要具备优秀的金融知识素养以及理财知识,同时应该还要具备超强的风险分析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就必须提高行业内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人才,以应对多变的互联网风险问题。
(三)信誉风险防范对策
1.拓展数据应用,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利用信用体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信息来判别对象的信用情况。但很多T如P2P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数据仍处在信用体系之外。因此,必须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又全面的助力。
2.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树立良好的口碑,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正常顺利开展,同时也增强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心。而且,在互联网及金融机构面对谣言时,一个良好的信誉口碑是平息投资者恐慌的关键。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业务是,要注重对外树立良好的信誉口碑,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在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立法亟待完善,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保障与依靠。首先,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完善目前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使金融市场交易规范化。其次,要进一步制定互联网公平交易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序展开。
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采用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协调。面对目前的监管现状,建议如下:第一,要制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明方向。第二,明确相关部门的主体职责,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相关部门应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条例与规范。第三,健全与完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减少重复监管所产生的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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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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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 影响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即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以网络为载体的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现阶段通常将其视为互联网精神和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不仅金融业务开展的媒介存在差异,而且使金融行业的透明性、参与度、协作性、可操作性得到优化,中间成本降低,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应以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的关系产生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和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统一网络接口、信用中介和创造交易三个阶段,现阶段已经形成较稳定的形式,但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仍处于成长阶段,出现爆发性规模增长的可能性较大,为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和对策展开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等,但由于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较为成熟,受到更有效监管,所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传统金融机构仍占据“唱主角”地位;其次,随着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私募股权融资等不规范平台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规模相对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转型、倒闭、并购重组等现象的概率提升,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大洗牌”[1]。再次,随着传统产业中的部分大型企业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会主动以投资、收购等方式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配套产业和配套服务的不断完善,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生态建设快速完善[2]。另外,在“互联网+”政策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体系会不断健全,使资本追逐的热点逐渐向创新平台转移,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地方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均会得到强化,这必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为国际经济交流创造条件。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策
1.差异分析,积极引入外部资源。这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内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的市场集中度过高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在此环境下中小企业在规模、产品、服务等方面同质化现象严重,需要进一步扩大用户群,并通过PE、VC等方式扩大生存空间[3]。
2.强化监管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完善,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缺陷逐渐暴露,建立人民银行下的综合监管已经成为必然选择,例如阿里巴巴现阶段已经同时应用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保险、网络银行等金融形势,加大了分业监管的实际难度。
3.强化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逐渐显现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逐渐形成,在此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实现发展应在对自身进行SWOT分析,在数据挖掘、缩减成本服务优势充分发挥的基础上,降低自身的风险,使自身在平台化发展的同时获取更大的增值收益[4]。
4.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科技人才大部分流入互联网金融企业,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人才储备和运用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全面的发挥监管功能,所以应强化其人才队伍建设。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平台、软件的开发相对市场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不足,应强化科技人才在相关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5.加大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相关宣传。通过宣传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在选择应用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在安全风险方面对消费者的影响,在宣传的过程中要注意“因材施教”。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模式在操作平台、征信体系、参与者、信贷风险、运行成本、信贷产品、信息处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一)影响传统金融模式的经营方式、交易安全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逐渐显现的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逐渐由人工渠道向电子渠道转化,如我国建设银行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电子银行账务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值将由40%提升至80%,甚至更多,可见传统金融模式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将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转变[5]。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互联网行业的渗透息息相关,而互联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这必然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特别是在虚拟货币、跨界业务的作用下,这种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交叉性明显,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隐患必然会影响传统金融模式的交易安全[6]。再次,在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下,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例如,跨行服务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的企业大量出现等,这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竞争环境、侧重点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影响传统金融模式的平台和渠道
首先,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不断丰富,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服务渠道的冲击作用将逐渐显现,例如,现阶段传统金融模式的理财、金融分销、支付、信贷、货币、融资等方面已经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业务发生的比例呈现出明显的缩减趋势。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互联网跨时空传输、传输效率高等方面优势的作用下,逐渐缩减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和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客户实现交易的盖提提升,所以传统金融模式主体原有的调配资金融通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严重削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传统金融模式脱媒的现象提前发生。例如传统金融中介服务现阶段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渠道高速实现,传统金融模式在此方面的客户需求明显缩减[7]。再次,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使经济交易的发生逐渐突破物理网点和销售人员的限制,经济活动中的分销成本缩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分销渠道的形成,对银行网点代销产生直接的冲击。例如,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基金公司直销和银行代销是基金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而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基金公司为降低分销成本会主动选择与互联网机构、电商平台等合作,进行互联网渠道的分销。
(三)对中央银行和金融中介的具体影响
在中央银行方面,首先,由于虽然货币政策以货币需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即使互联网金融使用的虚拟货币在支付、结算两方面均应用,也并不会对货币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由于传统货币在小额使用中的便捷性相比电子货币更加突出,电子货币交易会存在记录,所以即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短时间内电子货币不具备完全取代传统货币的可能,货币私有化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再次,互联网金融中P2P、信托等金融模式在提供资金的过程中不同过商业银行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央银行储备准备金的数量,使其垄断地位被一定程度的削弱。
在金融中介方面,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会有意识的建设网上银行,并结合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接受程度对网上银行的功能进行不断的完善。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会逐渐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不对称问题,使银行市场结构发生调整,这虽然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但会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保险行业的传统销售模式和产品特性、购买者心理等因素决定,其受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相对较小,虽然近期保险行业中也应用了“互联网+”模式,但其并未被保险客户全面接受。在一级市场方面,互联网的应用可以有效的缩减信息成本,对一级市场交易量规模的扩大和电子交易规模的均衡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可见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会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但其积极作用也不容忽视。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信息科技和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既继承了传统金融行业在结算、融资、保险、理财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又存在诸多创新点,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广阔,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互联网金融在安全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欠缺,这要求在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基础上,应推动互联网行业不断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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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在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科技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是金融行业和大数据相互结合之后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之发展,不但表现为传统金融往互联网领域不断加以延伸,比如,网上银行大行其道、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方兴未艾等,而且还表现为民间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P2P、第三方支付的大量运用。在网络和金融相互联系起来之后,不断切实降低了金融交易的实际成本,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困扰我国多年的小微企业与个人融资难度大等问题,而且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互联网和金融的紧密联系,能够借由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了各项资源的最合理配置,推动了我国实体经济实现更好地发展,利用移动支付平台以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来满足具体客户之需求,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了全新的理财的形式,而且还加快了金融行业摆脱中介的进程,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依据2015年10月由国家10部委联合的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互联网金融是主要是指传统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运用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来推动资金的融通、支付与中介服务的新类型的金融发展方式。依据该定义的表述,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互联网支付、众筹、互联网基金、信托以及消费金融等均在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之内,其中得到最快发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贷。我国互联网金融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极为惊人。依据一项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别的行业发展,但该速度是以宽松型监管为中心的。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造成多头监管。依据分类监管之原则,我国互联网的支付业务是由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监管的;网络借贷、网络信托业务以及网络消费金融业务等则由银监会加以监管;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业务监管则是由证监会加以负责的;还有互联网保险则是保监会加以监管的。二是监管立法过于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发生。自从2007年我国产生了首家P2P网贷公司至2014年,这类企业的发展始终处在没有准入门槛、行业规则和监管举措的状态之下,监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业的发展进程。监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结果为监管的套利。监管的套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行业的极大发展,但是也导致了恶性事件的大量出现,而且有可能会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持续强化,而且还会对监管层以后监管举措的选择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比如,尽管国家曾经提出P2P平台不能办资金池,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监管处罚条例,造成诸多P2P选择铤而走险,进而产生由于难以兑付而产生倒闭现象。据统计,从2015年以来,全国每月所倒闭的金融平台至少有100个。2016年全年我国已经有500多家网贷平台产生了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从十年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联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对科学与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策略
(一)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细则
因为中央以及地方更为倾向于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与逐步壮大,从而支持在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途径无法融资的中小企业来开发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得到新的发展,但是绝不可以改变金融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为主要代价的,不能够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为主要代价,不能够放任于互联网金融实现野蛮发展,或者是钻法律以及监管的相应的漏洞甚至出现违规发展。我国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尽快地借助于国际上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来的发展状况,尽可能快地制定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点是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等各项业务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与业务上的监管。但是,我国在对P2P网贷以及众筹监管之时不能类似于美国政府那样进行过大的管制,从而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创新型发展。笔者觉得,我国完全可借鉴于英国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还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断地出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到了规范化的发展时期,然而并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正视出台,未能创建起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全面发挥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应当不断强化管理,要求网络金融企业能够履行好具体的备案手续,全面发挥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全面关注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和有关的风险,从而确立客户资金的第三方保管机制,不断增加对投资人以及消费者所具有的权益保护能力。也就是说,要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产生,创设出诚信与规范化发展的突出环境。
(三)强化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牵涉到了投资者、融资者以及担保者等相关各方参与到其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在当前信息并不对称的市场大环境之下,因为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极易影响到广大消费者所具有的各项权益。有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人群权益上的保护应当切实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是要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中各项信息的披露,金融产品要全面向消费人群作出介绍,让金融消费者群体能够明确金融产品所具有风险和其效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传递出真实而又有效的各类信息,且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在第一时间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其二是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就要求创建更加健全的诉讼以及赔偿体系。对消费者群体所提出的诉讼,要及时加以处理与解决,从而切实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漏洞,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竞争。
(四)推M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了非常多的牵涉到非法集资或者是牵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不良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偏离了目前的的合理发展趋势,从而对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发展前景均蒙上了厚厚的阴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监管作为规范指引本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化发展的重要前提,实施自律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恢复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市场上的信心。所以,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诞生之后,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地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而做到在本行业的风险防控、各类信息披露、投资人确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投诉机制、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数据标准以及统计、金融客户资金的存管等诸多方面均明确标准以及细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而努力保障中央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虽然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全面代替传统金融,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非常大地转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活动生态,而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极大发展,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这就要求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出以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取得更大的发展,并且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安全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工作新机制,进而为广大消费者群体创设出更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氛围。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 茜.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1).
[2]张丹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 中国市场,2016(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化解对策
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出发,具体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化解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让原本互不相干的两个行业相互跨界和博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非常迅速,究其根源有其必然性。从内在原因来看,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过5亿人,用户基数多,客户基础大,大众投资理财渠道缺失,而且现行金融体制导致草根金融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从外在原因来看,监管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予了互联网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手段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4种:第一种是互联网支付,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目前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超过200家;第二种是互联网借贷,在这一方面,P2P网贷,即人人贷,通过互联网平台来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已经发展得很快。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第三种是互联网融资,众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为此类代表;第四种是互联网理财,这类比如余额宝、现金宝等,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截至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互联网理财余额超过8000亿元规模。这些创新业态,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治风险
国务院总理在介绍2014年政府重点工作时明确表态,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总理在工作报告中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金融产品,但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有节制有底线的发展,新金融产品的诞生最终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此次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总理报告,给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道路指出了政策性方向,折射了金融改革的新思路。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公司从市场上消亡。
所以,虽然在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有很好的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现属于政策风险。想要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业者不仅要埋头做事,也要抬头看天。
2、流动性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类“宝宝”风行一时,但其中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稳定性。
3、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全国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4、技术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IT技术一直是P2P行业的短板,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近日,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又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且还有7家P2P平台使用同一系统。
5、经济周期风险
当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大量实体经济客户面临倒闭和破产,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微观层面的风控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周期的风险。按照经济周期的规律来说,通常几年就会经历一次,中国大概在5到8年左右,最近的一次是08年。人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一大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在2010年前后,甚至2012年、2013年成立,正处于经济周期中的爬坡期,自然发展迅速。但是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拐点,甚至金融危机再次降临的时候,各家企业将如何应对?
6、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四、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上述各种风险,我提出如下对应的应对措施:
1、对于政治风险,管理层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机构应先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所有的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需要专人专岗进行管理,需要对所有的匹配关系进行预判,并做好未来三到六个月的资金计划。
3、对于信用风险,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来规范发展的保障。大力培育我国社会的信用意识,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少信用风险。
4、对于技术风险,需要加强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5、对于经济周期风险,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基因,需要对经济周期的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的预判和预警,在其降临之前做好准备。
6、对于道德风险,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
7、对于法律风险,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五、总结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初级阶段,市场空间也才刚刚被打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多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