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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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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成本

随着国家“营改增”等相关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试点行业已可以开具增值税租金发票,笔者通过参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各方调研谈判,认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通过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可进一步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并保持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的收益。下面主要从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交易流程入手,并总结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最终设计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三方成本减负模型。

一、 售后回租(银行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简介

1.售后回租定义

售后回租是指出卖人(即承租人)将一项固定资产(本文特指有形动产,下同)出售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习惯上简称为“回租”。

售后回租交易形式上是一种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它使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2.售后回租(应收租金保理)业务交易流程

按照一般售后回租流程,租赁公司购买融资企业固定资产,支付价款,然后融资企业回租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及融资费用),到期全部付清后,租赁公司以约定价款(通常为固定资产的残值)将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企业。

加入银行保理业务后,租赁公司将应收融资企业的租金出售予银行,从而获取融资,用于支付企业固定资产价款,流程如下图1列示:

3.售后回租业务意义

融资租赁作为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连接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正发挥着巨大作用,而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已占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 ,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二、现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1.承租人(即融资企业)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摘录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讲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2.融资租赁公司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摘录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营改增”政策下对售后回租业务影响

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转移售后回租资产时不开具销售发票,租赁公司无该项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

“营改增”试点后,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租赁公司需向承租人开具融资本金及相关融资费用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可以为承租人节约一定的税费支出。同时对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成本减负模型设计测算

经过测算调整,设计了如下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银行等三方成本减负模型,保持了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的较高收益,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融资成本,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

参数假设:融资本金为F,贷款年利率为i,贷款期限为t年,银行保理费率c1, 租赁公司租赁手续费率c2;假设城建税率7%(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水利建设基金1%。暂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二)模型应用

在改变模型中贷款期限、银行保理费率、租赁公司租赁手续费率等参数情况下,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三方收益成本情况如下表1所示。

由表1得出如下结论:

1.1年期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在保持较高费率的情况下,承租企业的融资成本却较低、实际融资利率下浮空间最大。即期限越短,三方盈利空间越大。

2.承租企业均保持了实际融资利率下浮的融资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售后回租业务融资不计入企业贷款卡,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增加刚性负债,同时入账时不减少固定资产,保持原有资产规模;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也保证了一定的盈利,三方达到了共赢,均有业务合作的积极性。

(三)模型成立条件

以上模型测算分析后,认为承租企业可以实现较低融资成本以及租赁公司、银行可以实现较高收益的重要实现条件有:租赁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承租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租金发票可以正常予以抵扣以及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四)模型局限性

承租企业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将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则无法实现承租企业、租赁公司等获取税收红利的功效。

四、结论

以上,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国家现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租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设计了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减负模型,如上仅是笔者对于现行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释放红利的一点思考,希望将来在“营改增”试点逐渐铺开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希望能与其他研究者们共商切磋。

参考文献:

[1] http://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融资租赁业务自引入我国后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手段,但在发展过程中几经波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资租赁业按差额纳税缴纳营业税,即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再纳税,税率为5%。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首次对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做出了定义,并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确认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公告的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承租方的税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5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将有行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提升为17%。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销项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方购入资产时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不能扣除进项税,增值税链条间断,融资租赁公司税负过重,占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量70%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滞。虽然文件还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并未起到作用。由于融资租赁不断有新的业务,就会不断有新的进项抵扣所以可能无法满足当期税负超过当期所有收入3%这一退税条件。

面对此问题,财政部紧急下发营改增融资租赁修改意见征求稿,并于2013年12月中旬《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其中增加了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改变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税依据,认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保留了3%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回归到差额征税,降低了计税依据,缓解了双重征税,大幅度减轻税负,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难题,促使一度停摆的售后回租行业重回高速增长的趋势。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处理探讨

以下笔者区分不同税收政策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的影响作出分析说明,并进一步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1.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缴纳营业税;2.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全额缴纳增值税;3.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后,出租人差额缴纳增值税。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摘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具体内容如下:

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台塑钢机按7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租赁期限为3年。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起租日:2006年1月1日。

3.租赁期: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20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元。

6.该机器在20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账面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乙公司租赁内涵利率未知)。

8.甲公司发生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00元,乙公司发生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

9.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3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二)承租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同时不确认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因此,承租人不需纳税。

(三)出租人的税务处理

1.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缴纳营业税

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理论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

2.借贷(融资)交易说。此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一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该说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与经济意义。

3.动产担保交易说。该学说基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认为融资租赁应为一种动产担保交易。

4.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在传统的各种交易,特别是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揭示融资租赁的性质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独立交易,这样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将融资租赁归入某一类既存法律关系而破坏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交易制度的整体性。同时独立交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在近30年的时间内,历经由繁荣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这些规定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在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在法与融资租赁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健全融资租赁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资租赁本身特性及内在运作规律,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对现有立法进行甄别,修正偏颇、补充缺漏,并最终实现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目标。另外,从中国当前实际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所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的定性问题

融资租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是制定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问题

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的确定既是国家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赁物回收权问题

租赁物的回收权是基于租赁物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论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均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完善

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离不开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如果没有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很难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五)融资租赁监管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司法,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管理;二是为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展的协调行动与国际合作,以及为国际融资租赁制定普遍性的行业标准。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监管范围

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既是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分歧的妥协,也是行业现有的发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种平衡。不同的设立、审批、监管标准,以及不同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严格的监管,表面上看似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限制,但是业内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赁公司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身份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二)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

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建立统一、高效的外部监管的基础或者首要条件。

(三)完善对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适度严格的监管机制

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也应是适度的,毕竟它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于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应严格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破资金瓶颈

首先,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其次,允许发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贷款;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资。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监管程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通过比较分析及综合考察,根据我国国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应当选择统一立法的监管模式,对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管,达到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 河北学刊,2010,(3).

[2]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8,(4).

[3]郝文尉.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我国税制改革进入收官之年,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的实施为很多行业带来了福音和发展的契机。现代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极为重要,企业的迅速发展也使得我国社会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生存必须要进行融资活动,以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资金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因素,是全面推进企业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在现代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各企业在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学者和各企业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企业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一部分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还有来自于民间的抵押贷款。但是,很多企业由于信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不能顺利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融资租赁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它同时具备了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与调整,更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风险。目前,融资租赁和银行贷款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最主要的两条融资渠道。在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这三个关系方,通过购买和租赁合同来实现交易的全过程。承租人和出租人主要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双方根据承租方的需求同供货商签订购买货物的合同,供货商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设备递交到承租人手中。在实施“营改增”前,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并没有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是租赁设备,并不是购买设备,也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出租人就将购买设备后产生的17%的增值税、出租设备产生的税率为5%的营业税,以租金的形式转嫁到承租人身上,从而导致承租人筹资成本的大幅上升,严重的还将影响交易的达成。“I改增”的实施使融资租赁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扩大了,可见,“营改增”改革实施的过程对融资租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融资租赁的积极影响

(一)实现了税制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营改增”的实施实现了不同的融资租赁的统一,使得原来不同的融资租赁归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的融资租赁企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在统一的税收制度环境下,融资租赁的不同法人之间的税收歧视没有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营能力密切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

(二)企业的发展实现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设备的使用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承租人的资金压力,同时更减少了企业的当期资金占有率。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并实现抵扣,有效降低了承租方的成本。正是基于以上优势,大部分承租人更愿意选择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融资。“营改增”后承租人使用租赁的设备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与购买设备是一样的,因此,承租人的税负降低。随着企业对融资租赁方式需求的不断增加,“营改增”的实施实现了设备厂商、出租人、承租人三者之间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三)信息更加规范化、严格化,管理效率得以提升

“营改增”的实施在我国税制改革中是一项比较完善的改革,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更加趋于透明化、清晰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营改增”的实施,纳税人在更加便捷、简单的税款抵扣链条中进行传递,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再加之增值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抵扣链条,上下游企业的联系更加密切,各项操作也更加严格规范。这些都为纳税人计缴税款提供了便利,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成本。“营改增”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更加简单,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得到提升。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融资租赁的消极影响

(一)税收负担不降反增

在实施“营改增”前,融资租赁公司原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见,税负明显增加。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直租业务存在着税负跨期造成的。从单个项目上看,前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在项目的后期就不同了,需要集中缴纳增值税。

(二)税负跨期问题明显

目前,增值税采取的是购进扣税法,但是,融资租赁由于其特殊性,税收负担需要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进行分布,并呈现出一种并不均匀的状态。这就造成在税收期间明显的分布不均衡的税负跨期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资金风险。例如:对于直租业务而言,在业务初期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数额较大,而销项税额是根据租金的收取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均匀分散的,这就造成在不同期间的销项税额数额较小。在短期内,出租人并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税负也不会太大,有的甚至不会出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直租业务的租赁期将满,必然会在最后一期或者若干期内出现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最终导致在这一期间的税负增加。如果企业融资租赁的业务较多,那么必然会在每一期都会产生税负的跨期效应。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更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

(三)成本抵扣不足问题明显

在“营改增”的政策中对成本抵扣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都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其大量的业务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再加之在能够抵扣的价外费用中有的费用是否能够进行抵扣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认真研读操作准则,必定会增加其执法的难度,从而造成融资租赁由于成本抵扣不足而导致税负增加的现象。

(四)即征即退政策难以实施

财税2016【3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条件。有的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出现如下情况:即征即退政策可以顺利得以实施,但是企业的资金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时间成本较高,这在无形中造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损失。当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利息)*17%缴纳增值税后,如果不能按时执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对于企业就意味着部分资金将作为税额进行上缴,这样一来,企业不仅无法获得经营利润,严重的还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最终影响到企业的资金链。

三、消除“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不利影响

(一)做好准备,提前进行市场调研

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成立专门的“营改增”领导工作小组,并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例如: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近几年来的营业税上缴情况做好市场调研,并科学地、准确地对未来3-5年内本行业的发展趋势、“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等进行预测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增值税内部控制工作流程,构建增值税全流程跟踪管理制度。企业应全面夯实管理中的各基础环节,为促进企业的转型奠定基础。

(二)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从短期来看,“营改增”的实施在短时期内并不能为融资租赁带来税收的减免,反而是税负的增加。因此,这就需要企业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想办法向税务机关、政府部门等寻求帮助,切实减轻单位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羁觥⒆陨淼男幸堤氐愫托灾实认蛘府申请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努力为自身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平稳的、有利的发展氛围和环境。

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先认真对国家的相关税收改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防止“营改增”后出现的各种风险,提前进行税收筹划。

(三)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方式

要想正确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各种影响和变化,就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应对之策。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根据自身的现有项目,有计划地、科学地选择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融资租赁形式。例如:转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考租赁、杠杆租赁、捆绑式租赁等,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史上的一个重头戏,它的覆盖范围广、税收比例齐全。对于企业而言,如果站在长远的发展高度将融资租赁视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企业的长久、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新的税收政策,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与时俱进、积极创新。

参考文献:

[1] 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27- 28.

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税后利益 最大化

文以一家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的大型国有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研究对象,该公司业务范围涉及自营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通关、仓储、运输服务等,结合目前物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研究和探讨物流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目前“营改增”试点期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仍存在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物流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税负情况,经过下列简单测算做出合理选择。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考虑到物流企业可能涉及多种增值税应税税率,这里应根据不同业务比重采用加权平均后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则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P)×T=S×X×T;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3%;令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即S×X×T=S×3%,可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X=3%/T。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反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二)混业经营的税收筹划。A公司以自营进口贸易、国际贸易业务为主,同时兼营通关、仓储、装卸、运输等业务。“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实际包括以下三类:税率为17%的一般货物销售(自营进口业务)、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业务)、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进口、通关、仓储、装卸业务等)。根据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中对于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物流企业应当积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以防止“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首先,物流企业应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经营上的混乱。其次,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分别核算各个业务,同时制定增值税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等。最后,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做好相应的备案和解释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财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执行相同的基本税率25%,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性。但物流企业仍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注册地点,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如果要享受该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另外对于物流企业来讲,由于全国各地招商引资和鼓励物流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同,各地的财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一定的地方差异性。形式上一般都是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但扶持力度可能有所不同,物流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应予以综合考虑。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对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力度相对较大,A公司争取到了“五免五减半”(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物流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一般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平均年限法,如何选择要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影响。一般情况下,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A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平均年限法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不仅作为企业融资工具的一种创新,同时有利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因为对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按照自有固定资产全额计提折旧,而且可以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减少企业利润、取得融资节税的效果,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现代物流企业在考虑购置大型机器设备时,越来越多的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当然“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决策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情况。

三、房产税

物流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仓库,仓储业务通常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自营)、营业税(出租)、房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原则分为按房产余值计量和按租金收入计量两种方式,即从事仓储业务交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物流企业在考虑从事仓储业务时就应充分考虑房产税成本的影响,做好相应筹划。A公司有一仓库原值1 000万元,扣除比例为3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不考虑其他成本项)如下:

方案一:为P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60万元,应纳增值税=160×6%=9.6(万元),应纳房产税=1 000×(1-30%)×1.2%=8.4(万元),支出合计=9.6+8.4=18(万元),公司利润=160-18=142(万元)。

方案二:出租给Q公司,年租金1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支出合计=7.5+18=25.5(万元),公司利润=150-25.5=124.5(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见,房产税支出是影响纳税成本和最终利润的主要因素。在不考虑其他税负及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单就房产税来讲,假设租赁收入为X,房产原值为Y,令X×12%=Y×70%×1.2%,可得X/Y=7%,也就是说在房产税扣除率为30%的前提下,若仓库出租收入X与房产原值Y的比率大于7%,则采用出租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低于7%,则采用提供仓储业务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

四、关税

若物流企业具有自营或国际贸易业务,则关税筹划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充分利用保税制度。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经营环境,我国在许多地区设立了保税区,保税区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注册在保税区的物流企业,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保税政策。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港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物流企业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应积极在保税区内注册公司,并开展相应的加工整理、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等业务,以获取豁免进出口关税的好处。其次,企业通常可以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交进口关税,从而达到延迟缴税的目的,相当于企业从海关获得了一笔一定时间的无息贷款。

(二)合理控制完税价格。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关税的轻重。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关税弹性较大的一环,在同一税率下,如果完税价格高,以价计征的税负重,如果低,则税负轻。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是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海关审定成交价格,一般以进口商申报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含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为基础进行调整,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因此,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但企业在此项税收筹划时,要注意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申报价格越低越好,从而造成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情况的发生。

五、总结

不同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现代物流企业(如A公司)比较注重整体供应链的开发建设,业务过程往往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关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把握全局观,即税收筹划不仅要针对某个税种,更应关注企业的总体税负,以及对企业总体经营成本、利润和企业整体战略实现的影响。S

参考文献:

1.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交通财会,2012,(09).